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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范文

      時間:2023-10-15 15:33:21

      序論:在您撰寫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業、舊貨交易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典當業、拍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和機動車維修業。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歌舞、游戲游藝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營業性射擊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大型公眾性活動的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共同治安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或者大型公眾性活動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舉報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制度,五十個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旅館應當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執行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三星級或者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應當在大堂、電梯、樓道、停車場安裝安全防范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監控室應當配有值班人員;

      (五)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經營印章刻制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二)刻制公章應當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規定的名稱、式樣、規格和數量刻制并逐項登記,辦理印鑒備案;

      (三)經營公章刻制的,應當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四)執行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制度。

      第八條經營舊貨交易、廢舊金屬收購、典當、拍賣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收購、寄售、典當和拍賣驗證、登記制度;

      (二)不得收購、寄售、承典、承當或者非法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物品;

      (三)從事異地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物品清單提交拍賣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經營舊手機交易業的,應當登記手機電子串號和寄售者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維修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架)、改裝車型,應當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證明,并執行驗證、登記制度;

      (二)禁止改裝、拆解、買賣明知是盜竊、搶劫、走私等違法犯罪所得的機動車;

      (三)禁止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回收報廢機動車;

      (四)禁止拼裝、組裝機動車。

      第十條經營印刷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經營娛樂、按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包間、按摩操作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二)有禁止違法行為的告示和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場所的標識;

      (三)娛樂場所和桑拿按摩場所應當聘請保安人員負責保安工作;

      (四)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經營射擊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軍用槍支,使用民用槍支彈藥按規定報批;

      (二)設立接待區、等候區、射擊區、觀眾區,各區間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隔離設施;

      (三)射擊靶位配有熟悉槍械性能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槍、彈庫的安全設施;

      (五)執行民用槍支、彈藥使用、存放、保管、檢查和顧客登記等制度,并符合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規定;

      (六)禁止在射擊場所內銷售酒類飲品,禁止酒后進入射擊場所。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認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制訂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日內向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對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辦單位或者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后十五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整改驗收申請后十日內,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

      第十五條開辦除應當辦理許可證以外的特種行業、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受備案的同時向報備者出具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開辦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領取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須備案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法建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實施日常治安管理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的行業場所治安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一)監督治安責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二)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和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性的治安災害事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指導、組織治安責任人、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治安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執法行為,實行警務公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民警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

      (二)為非法活動提供庇護;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不依法審批;

      (五)檢查時不依法出示證件;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治安責任人的治安責任: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二)組織本單位的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三)做好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訂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組織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治安情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治安責任,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發現、、賭博、吸毒、販毒、尋釁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仍舉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停止活動,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責任,造成場所內發生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公安民警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篇

      1、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將檢查、消除情況記錄存檔;

      2、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3、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7、禁止盜竊、破壞、非法銷售、非法收購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第3篇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公共場所管理人;現有立法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4-0104-03

      山東招遠發生在麥當勞餐廳里的故意殺人案,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公共場所管理人在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方面廣泛的探討,然而由于《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在實踐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們結合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判斷實踐案例存在著相當困難,筆者在梳理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和理論淵源后,結合山東招遠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討對安全保障義務之重構。

      一、安全保障義務立法嬗變

      (一)安全保障義務在大陸法系的演進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是德國著名的亞麻毯案件。安全保障義務在德國法上稱為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源于交通安全注意義務。隨著安全注意義務相關案件的出現,一般安全注意義務漸漸被德國司法實務界用于侵權法領域,并逐步發展到其他社會交往活動領域。在法國,與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相類似的是安全義務,安全義務首先出現在契約責任中,而后逐漸拓展到侵權法領域。安全義務理論最初是為了對工傷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護而被法國司法所創設的。此后,法國逐漸擴展契約法的安全義務理念,將它適用到侵權法領域。

      (二)安全保障義務在英關法系的演進

      英國、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大多數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與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的是安全注意義務。安全注意義務不僅存在于合同關系中,而且也構成了侵權法的基礎。安全注意義務的存在是構成過失侵權訴因的重要條件,其理論溯源于英國,是英美過失侵權法中一個重要的理論,并逐漸成為英美侵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在我國的立法嬗變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其第6條的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嚴重的不足。本條將義務主體僅限于從事社會活動的人,而且著眼于相對人遭受人身損害時賠償問題,是一種局部的、不完整的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第37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除此之外,安全保障義務在相關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也有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盡管如此,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相對于復雜的司法實踐而言仍存在嚴重的缺陷,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標準,以及安全保障義務的類型仍有不明確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鑒于此,在今后的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釋過程中應當予以進一步的健全與完善。

      二、對《侵權責任法》安全保障義務之解釋論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雖立法方面對安全保障義務已做出價值取舍與定性,然基于解釋論的角度,我國學者對安全保障義務歸責原則的認定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國侵權責任法是在規定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三項歸責原則的基礎上,再加以規定特殊侵權責任類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學者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在因果關系,過錯判斷,責任形態等方面都有新的發展,應適用于特殊的過錯責任原則。正是由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構成要件和范圍與一般過錯責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在侵權責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規定。筆者認為,第37條包含兩個條款,第1款的構成要件可以概括為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法律后果,這與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認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第2款是規定第三人介入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適用補充責任。根據體系解釋的原則,公共場所管理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實踐及山東“招遠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實踐

      在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糾紛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賓館后,被犯罪分子殺害,隨身攜帶的財物也被劫走。期間,賓館未對犯罪分子作訪客登記,對其行蹤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審法院認為,賓館與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觀上的行為牽連,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依法只對其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王翰作為旅客,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是訂立住宿合同后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很明顯,法院是依據《合同法》中附隨義務和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來處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侵權責任,以違約責任來認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吳成禮等訴中國建設銀行官渡支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為。但是,由于被告未盡到對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應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被告支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并進而涉及到對補充責任的認定。

      (二)山東“招遠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東省招遠市麥當勞餐廳里,張某等六人與同在該店就餐的吳某發生口角,隨后對吳某進行毆打,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后,引起了網絡對麥當勞餐廳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議論與思考。本案一審、二審中,被害人親屬并沒有提及麥當勞餐廳對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應負有侵權責任。從事后公布的錄像看,麥當勞餐廳的員工進行了一些勸阻行為,并且有員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毆打,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采取了報警,事后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相關情況的調查。公共場所管理人對其經營服務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僅是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的,也是合同法中關于附隨義務的應有之義。綜合全案來看,我們不能苛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及其員工為了保護被害人免受損害,而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搏斗,這樣的要求也顯然高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基本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的附隨義務的規定,麥當勞餐廳也履行了合同的協助,報警等義務。因此,麥當勞餐廳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四、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檢視

      (一)現有立法規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學界在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為對這種情況的回應,在《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承擔的是補充責任。然而從解釋論的角度來看,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的制度,不僅違反了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原理,也違反了侵權過錯的一般理論,在比較法上也缺乏相應的依據。此外,關于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的性質,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其中較為重要的是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關系認定。筆者認為,應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進行解釋,具體地區分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應由法律規定的單一補充責任制度轉變為多元化的責任體系。

      2.安全保障義務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

      雖然合同法中并未有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而且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和《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并不影響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就合同義務進行訴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只以侵權責任法之安全保障義務來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的現象,這不但是對安全保障義務性質產生了質疑,也是對我國不同法律規范適用的誤解。若公共場所管理人與被加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依我國《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亦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附隨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亦可成為違約責任的主體。由于對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存在爭議,這也是導致司法實踐中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之認定

      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之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延伸的附隨義務說,基于司法解釋和立法規定的法定義務說,以及借鑒英美法系侵權法相應規定之注意義務說。筆者認為,鑒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眾多的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大都以既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的復雜情況。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之定性,應以法定義務說為原則,以約定義務說為例外。若存在責任競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實體法上和程序法上對其有利的觀點。

      五、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之再建構

      (一)構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多元化責任體系

      本文主張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案件中,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責任形態應當由當前單一的補充責任形態轉變為一種多元化的責任體系。第一,若公共場所管理人故意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第二,若公共場所管理人與直接侵害人均存在過失時,應依《侵權責任法》之共同因果關系的分別侵權,依據各自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若公共場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權,此時應當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根據公共場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來具體承擔不同的侵權責任。

      (二)建構訴訟機制的多元化體系

      針對具體司法實踐操作層面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大都采取侵權責任的訴訟機制而忽視合同法對公共場所管理人附隨義務調整的現狀,我國司法層面應采取多元化的訴訟解決機制,不能因合同法條文未明確規定安全保障義務而忽視對其的規制。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認定,有法定義務說和約定義務說等觀點。前述山東招遠血案,受害者與麥當勞餐廳是訂立了一種服務合同,隨之也產生了相應的附隨義務。因此,在案件中,受害者與麥當勞餐廳不但有侵權責任關系,也有合同義務關系,二者產生責任競合情形。若受害者家屬提起合同違約之訴,法院也應該據此進行裁判,而不能僅僅以《侵權責任法》有明文規定而棄之不用。

      第4篇

      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強化其作為公共場所衛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擴大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探索新時期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模式,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提高衛生監督工作效率,提高公共場所衛生整體水平,保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縣推行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縣實施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及指導、督查等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三、工作目標

      全縣推行公共場所信譽度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進行。

      1、以住宿業為重點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廬城地區9月底住宿業量化分級管理完成率要達到70%以上。

      2、今年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住宿業的量化分級管理。

      3、對住宿業之外的其它公共場所逐步開展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四、實施步驟

      全縣公共場所推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從2012年7月中旬啟動,共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2年7月10日—9月30日),具體要求如下:

      (一)宣傳動員及工作部署(7月10日—8月10日)

      1、制定方案、全面啟動。制定全縣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實施方案,成立領導組織及工作機構。組織對從事公共場所執法的衛生監督員培訓,認真學習理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標準、研究討論具體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工作尺度,確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規范順利實施

      2、廣泛動員,開展培訓。摸清本轄區內各種規模的住宿業數量,切實做好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動員和培訓,要讓公共場所經營者充分認識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其主動參與的自覺性,動員他們對照標準自我評分、自我檢查、自我規范,全面提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為廣大消費者提供衛生安全的消費娛樂環境。

      3、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衛生要求和實施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目的及意義,促使經營行業加強自律,自覺規范行業行為,推動社會各界及廣大消費者理解和支持在公共場所推行衛生信譽度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監督環境。

      (二)現場監督和評審(8月11日—8月31日)

      認真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及《省住宿業衛生信譽度量化分級評分表使用指南》的標準和要求,對轄區內獲得衛生許可證的住宿場所進行監督檢查、量化評分。對關鍵評分項目不達標的,要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并做好指導與服務工作。含多個經營性公共場所類別的綜合性公共場所,對不同場所分類測評確定其相應的衛生信譽度,其場所的綜合衛生信譽度等級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按照最低等級的衛生信譽度確定其綜合等級

      (三)授牌和公示(9月1日—9月20日)

      根據評審結果對參評單位授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評定和授牌工作。A級衛生信譽度單位,應在公共場所經營者自主申報的基礎上進行評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標識牌要擺放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縣衛生監督所及時對外公布縣內住宿場所衛生監督情況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等信息。

      (四)督查驗收和總結(9月21日—9月30日)

      9月下旬衛生局將組織人員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驗收和評估,對于不達標的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要及時總結住宿業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經驗,為第二階段的工作打好基礎。

      第二階段(10月1日—11月30日),具體要求如下:

      (一)深入宣傳、全面推行

      分類別宣傳動員、指導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以住宿場所為重點,同時在洗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等各類公共場所全面宣傳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衛生執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要抓住關鍵點,深入現場監督,出具書面整改意見,指導經營者規范整改。在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住宿業量化分級管理工作2012年11月底要100%推行。

      (二)結合實際、創新試點

      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擴大美容美發場所、洗浴場所兩類公共場所的量化分級管理試點工作。要圍繞科學規范、簡便易行、把握關鍵環節、管理相對人易于接受等方面來開展;并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5篇

      關鍵詞: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安全管理;關系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一、建筑工程現場施工質量管理的策略分析

      (一)強化培訓,提升施工人員綜合素質

      施工人員是現場施工的管理者和直接參與者,施工單位必須強化施工人員的培訓,不僅要提高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操作水平,還需要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和職業素養,提高全體人員綜合素質,打造強有力的作業團隊;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整體的管理效率;同時,還需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培訓,熟悉新材料的使用,規范化施工。

      (二)加強建筑施工的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是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的過程化管理,也是工程順利完成的首要任務。所以,必須制定科學的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并且需要及時的掌握材料的變化情況。堅持預防為主,做好施工過程中前期和中期的控制,將質量管理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中,嚴格檢查和控制質量,嚴格落實企業的質量管理責任制,保證建筑工程項目各工序均符合相關的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并一次性驗收合格,杜絕維修和返工現象。

      (三)強化施工現場材料質量管理

      工程施工需要的材料質量直接決定著工程的質量。加強材料質量管理:首先應該建立健全的材料管理體系,編制嚴謹周密的材料保證措施,并制定材料質量責任制,對材料管理進行系統化組織,保證工程施工材料的質量;其次,對于材料的安全問題,需要強化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并認識到材料安全隱患所帶來的后果;另外,對于材料的管理,應該設專人管理,制定材料進場計劃,分類存放于不同的庫房,防止日曬、雨淋、受潮、風干,嚴禁煙火等等;最后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施工進度表,并嚴格執行該表,確保材料充分的利用。

      (四)強化施工目標和安全管理

      在進場施工之前,必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并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目標,特別是在施工技術上,應該讓施工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和圖紙有所了解,進而制定嚴密、細致的施工管理細則和施工組織設計;另外,在實現目標過程中必須強化施工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崗位職責,落實好安全責任到崗到位;有針對性的和經常性的對員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和督促整改落實工作。

      二、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一)優化建筑工程的施工平面布局,創設安全文明施工環境氛圍是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的兩條非常重要的途徑。

      1、優化施工現場平面布局的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危險源,方便施工管理和通行。如爆破工程、土方工程、高空作業等存在的危險源,生活區的布置,道路的布置,加工作業區的布置,機械設備的布置等等。首先在生活區及辦公區的選址方面,必須將作業區與生活區、辦公區之間分開,并具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同時避免在周圍環境相對危險的部位設置生活區與辦公區,如高墻下、河流邊、溝邊及高壓線下方等,以免對施工人員或管理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影響。其次,施工道路和各種材料加工制作場所的布置,應結合建筑的位置、結構形式和塔吊、物料提升機的位置等綜合考慮,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避免現場進行二次倒運,還要保證施工道路的暢通和消防環路的通行。還有在施工現場應設置牢固的安全通道,將其他部位進行封閉防護,防止工人隨意穿行出入。

      2、創設文明施工環境氛圍可為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利條件。首先,應在施工現場中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讓施工人員意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其次,應定期將相關人員組織起來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采用科學的方法對安全教育及培訓成果進行考核。第三,在施工現場中設置安全宣傳設施,如警示牌、違章警告欄、黑板報等,以便營造安全施工的環境氛圍。第四,也可以通過召開安全會議等方法強化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第五,嚴格按照相關的施工現場管理規程和企業的施工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責任到人,搞好施工現場的衛生、物料碼放和設備布置等工作。

      (二)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增強管理工作的執行力度根據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完善,有利于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

      1、安全管理組織、制度的構建與完善。管理組織中應包括各級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專職管理人員、安全主管、管理機構及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建立管理組織后立即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明確各部門、崗位人員的工作職責。除此之外,安全管理制度還應包括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安全檢查與整改、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制度等,以構成較為全面的管理制度體系。

      2、安全投入管理體系的構建、完善。安全投入主要指安全管理經費、安全防護設施方面的投入,合理管理安全投入是順利進行安全管理的前提條件。安全投入管理體系應包括安全管理費用測算、使用情況控制、預算外安全經費辦理等。此外,應根據工程現場施工的管理需要建立起安全信息管理體系。安全信息管理體系由安全信息采集工作、整理工作、分析處理工作及利用工作組成,為了保證安全信息能夠及時傳遞,還應建立起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通過計算機系統與網絡、利用信息,從而為安全管理決策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據。

      3、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的完善。在構建安全技術管理體系時,必須融入以下四個環節,即可靠性環節、限控緩解、排險環節及保護環節,以上四大環節的安全技術必須聯系緊密,以保證安全技術管理體系能夠有效約束施工過程,并確保在安全事故未發生與發生后,安全管理工作不至于陷入混亂無序狀態。

      (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護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展安全防護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基本措施。在使用腳手架、安全帶及安全帽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為機械設備配置齊全的防護裝置; 對于升降機、人貨電梯及塔吊等,必須安裝限位保護裝置,且不得超負荷或帶病作業,在使用過程中和完成施工任務后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保養。

      2、 架設臨時配電線路時應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范,對于手持電動器械或電動機械等,應進行漏電保護處理;在“四口”及“五臨邊”必須進行安全防護,進入施工場地后,應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在進行高空作業時嚴禁穿易滑鞋靴或硬底鞋靴。

      3、為了預防施工人員遭到物體的打擊,在安全管理中可以采用以下措施:(1)對于高空作業中需要用到的設備、工具等,在施工前應采用專門的工具箱或工具袋進行收納放置,避免因隨意亂放而引起安全事故。(2)嚴禁在施工現場上下投擲物件,如施工工具及施工材料等。(3)盡量避免在建筑工程的上部與下部同時進行垂直作業,在開展分層作業的過程中,應做好相應的防護工作,如安裝相應的隔離防護設施等。( 4)要做好施工現場的防火管理工作,在進行組織設計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消防要求,同時將消防制度以圖文并茂的形式設置在施工場地,并在施工現場中較為醒目的位置設置防火宣傳專欄。如建筑工程的部分工種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火災隱患,則在施工中應設置消防車道,保證消防車道的暢通性。此外,要確保消防水管的直徑> 100mm。

      三、質量管理與安全管理的關系

      (一)從建筑產品的角度來看

      首先,質量隱含著安全的內容,安全性是產品質量不可或缺的。對于多數行業來說,質量和安全往往是分不開的,安全是質量的重點或主要內容,甚至可以說,質量就是安全,安全就是質量。在房屋建筑中,竣工驗收的首要條件就是必須滿足建筑物的結構安全要求,然后才是滿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其次,安全需要質量來保證?,F代人的生活、工作、娛樂、休息都不可能離開相應的產品,都存在一個安全問題。生產更離不開相應的產品。這些產品的質量存在缺陷,往往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時,安全還需要工作質量(包括管理質量)來保證。嚴格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辦事,經常對安全問題進行檢查、整改, 是防止安全事故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再次,安全是確保質量的前提。在不安全的條件下, 操作者精神緊張,心理壓力加重,必然影響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產品質量。

      (二)從實際工作角度來看

      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也有著許多相似之處,首先二者要解決的都是意識問題。要提高產品質量,要搞好安全生產,首要的任務就是提高職工,特別是管理者的質量意識和安全意識,然后是二者的全員性特點。其次,質量控制中,全面質量管理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全員性。安全工作的全員性也是很明白的。所有職工都必須遵守規章制度,特別是安全規則,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只有發動全體職工都來參加安全監督,安全才有保障。再次,它們都需要領導重視、領導帶頭。領導不重視是最大的安全隱患,領導安全意識不堅決,安全隱患就難以消除。最后,它們對建筑企業都具有生死興衰的作用。質量控制是企業的立足之本,其作用和意義不言而喻。隨著社會發展,人的價值日益突顯,忽視人的生存價值的企業必將受到懲罰。

      結語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與安全管理是相得益彰、彼此制約的,處理好質量管理與安全管理的關系是項目管理成功的關鍵。在項目施行中,有必要聯系詳細工程特色擬定合理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辦法,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還需及時調整, 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以完成最優的工程質量為基本準則。

      參考文獻

      [1]紀建華,楊麗.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與安全管理的探討[J]. 科技傳播,2013,(02).

      第6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潢等施工工地和場所(以下簡稱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場所,是指施工時間在6個月以上、施工人員在20人以上、施工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道路、橋梁等施工場所(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及裝修)。

      第四條*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市的施工場所實施治安管理、監督和檢查;各區公安分局主管本轄區內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施工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涉及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管轄范圍的施工場所,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或指定一個或幾個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管理。

      第五條建筑施工項目的承包人或項目經理(法定委托人)為施工場所的治安責任人,對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擔責任。

      第六條施工場所實行治安許可證制度,凡符合本規定適用范圍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建筑施工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第七條進入施工場所的施工單位,應在開工15日前,持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承包文件、《施工許可證》、施工人員花名冊及有關材料,向施工場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公安派出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未作出書面決定的,視為同意。公安派出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進,并視改進后的情況書面決定是否發給《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未取得《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八條申領《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治安責任人和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二)全部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和預期暫住3個月以上外來施工人員的《暫住證》及其名冊;(三)配備與建筑施工規模相適應的治安保衛組織或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四)有健全的維護施工場所治安秩序的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切實負責施工場所的治安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教育所屬施工人員遵紀守法,了解施工人員的身份和現實表現;(二)負責辦理施工場所外來施工人員及探親家屬的暫住人口登記手續;(三)及時調處糾紛,避免或盡可能減少治安案件的發生;(四)建立健全財物申領、現金保管、值班巡邏等各項安全制度,提高自防能力;(五)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應切實負責對轄區內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二)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召集轄區施工場所治安責任人開會,通報治安情況,布置治安管理工作任務;(三)指導、督促治安責任人落實本規定的各項條款;(四)檢查施工場所的治安情況,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五)依法查處施工場所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十一條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金制度。施工單位在領取《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時,應一次納工程造價總額2‰的治安責任金,但最高數額不超過10,000元;施工場所治安責任制比較健全,經公安派出所同意,治安責任金也可以視情緩繳。

      第十二條施工場所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進,并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施工人員及家屬沒有按規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申請《暫住證》的;(二)施工人員調整、變動后,在3日內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三)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員住宿的;(四)招聘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的;(五)施工人員在施工場所發生打架斗毆、偷竊、賭博、、等違法行為而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六)因制度不嚴、管理不善,導致施工場所發生財物被盜案件的;(七)未經批準擅自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第十三條在施工場所查獲來歷不明的物品或贓物的,由公安機關對施工單位處以物品實際價格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自行車以輛計算,查獲1輛處以100元罰款,以此類推,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十四條施工人員在施工場所因違法而被處以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在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同時,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在施工場所發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對治安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場所治安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責令治安責任人補辦手續,并可視情對治安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施工單位的罰款,可從治安責任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公安機關應責令被處罰單位補繳;對治安責任人的罰款,應責令治安責任人立即繳納,拒絕繳納罰款的,按治安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治安拘留。

      第十八條對施工場所治安狀況嚴重混亂,亦無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公安機關可提請建筑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十九條按本規定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的,由各區公安分局決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設立專用帳戶儲存治安責任金,除可按本規定扣繳罰款外,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繳納治安責任金的施工單位的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公安機關應將治安責任金扣除罰款后的部分連同全部銀行利息退還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訟。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建筑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業務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說明: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20號)(199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如下修改:

      四十六、*市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4號)

      第7篇

      各直屬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落實各級企業安全管理責任,深化廠房租賃場所整治,預防和降低廠房場所出租風險,切實保障出租區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及《上海久事(集團)有限公司廠房場所租賃及安全管理辦法》,規范集團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特此通知如下:

      一、加強租賃廠房場所的集中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

      新增的待出租廠房場所,應提請集團授權后,由集團將廠房場所的出租權、管理權授予相關直屬企業,嚴禁未經授權行使審批職能。

      己出租的廠房場所由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實行歸口管理和內部審批。未經內部程序審批,不得擅自出租、處置廠房場所。

      直屬企業對租賃廠房場所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將安全管理的要求納入內部審批程序,并做為租賃前的必要程序進行審批。要明確落實安全責任及歸口部門,歸口部門要對各類廠房場所的使用性質、經營業態等進行租賃前的安全評估審核,把好安全關,杜絕租賃廠房場所產生新的安全隱患。

      與承租客戶簽訂租賃合同時,歸口部門要對租賃項目進行復驗審查并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不得辦理租賃手續。

      二、強化租賃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是租賃廠房場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直屬企業要在確保城市公共安全的基礎上,強化安全管理。對涉及環保、消防、市容、衛生防疫等高風險行業要嚴格審核;對有違章搭建、層層轉租、“三合一”等租賃行為的租戶要堅決清退;對存在安全設施缺失、老化和失效隱患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在隱患整改完成前不得出租。

      各直屬企業要按集團廠房場所租賃安全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建立租賃廠房場所的負面清單。對涉及層層轉租、違章搭建、“三合一”、無證經營、低端業態(如KTV、足浴房、小旅館等)行為的,新增的租賃不得審批,己有的要重點管理,合同到期后實施清退。

      對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經出租單位及有關部門審核擅自改變廠房場所建筑結構、使用性質、電力線路等的;生產場所以及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種設備未經質監部門定期檢驗并驗收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的承租客戶,直屬企業及歸口部門應督促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依法終止租賃合同。

      三、完善租賃廠房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

      要完善日常安全檢查體系,加強廠房場所租賃的日常安全管理。各直屬企業及出租單位應嚴格執行雙月安檢查制度,并對安全風險等級較高或納入負面清單的承租戶和承租部位,加大檢查力度及頻度,以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可控。

      獲得授權的直屬企業應加強廠房場所基礎臺賬管理,對出租前后的廠房場所及附屬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承租客戶安全教育等基礎資料進行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整改,以確保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落到實處。

      四、做好租賃廠房場所的信息更新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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