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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范文

      時間:2023-08-04 16:49:30

      序論:在您撰寫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

      第1篇

      上述幾種說法大都強調市場因素和客觀原因,而事實上,外因總是通過內因起作用的,保險公司經營理念、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漏洞才是其退出車貸險市場的根本原因。

      保險公司是專業經營風險的企業,并不一味地拒絕風險,而是根據風險的大小和特點,決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樣的費率承保。經營車貸險的公司出現大規模虧損,不能僅僅將責任歸于社會信用環境差,而應重視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險公司風險防范機制的缺失、風險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對審慎經營原則的忽視。

      從風險防范機制和風險管理能力來看,部分保險公司在經營車貸險過程中,操作不夠規范,使得車貸險的成本和承保風險不斷加大,賠付率不斷上揚。有的保險公司甚至委托商家或銀行開具保證保險單,在對信貸對象信用情況的調查審核中很難發揮作用,放棄把關權,這也是造成理賠風險加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審慎經營的角度看,在我國開辦車貸保證保險時,財產險尚未引入精算機制,對面臨的信用風險既沒有歷史數據,又無法準確預測。在這種情況下倉促地設計產品,很難保證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這對于商業化經營的保險公司來說,很難說是理性的經營行為和決策。

      第2篇

      (1)資金運用不合理,投資風險較大。保險公司屬于負債經營,即先向保戶收取保費聚集龐大資金,保費最終要實現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返還。保險資金的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資金運用要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同時要兼顧收益性和流動性兩大原則。倘若保險公司投資未遵循風險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將可能由于資金運用不當,在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結構不合理而導致投資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

      (2)呆壞賬過多,資金回收風險大。保險公司為爭取顧客投保、收取龐大金額的保險費,有時會采取延遲收費、業務員代墊保費或接受遠期票據等承保優惠。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了較大額度的應收保費。若保戶信用良好,能夠按約定期限向公司繳費則不會造成太大問題,反而可以協助公司爭取到顧客;但若公司對拖欠保費的保戶催收不利而且保戶財務有困難,則極易形成呆壞賬,從而導致公司資金回收風險、現金流量減少。

      2.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風險的成因分析

      保險公司經營的是風險,其中最主要的風險就是財務管理風險,要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財務管理風險,應先了解財務管理風險的成因。其中保險公司中不同的財務管理風險具有不同的成因,以下從籌資環節、投資環節、承保環節、理賠環節等方面進行分析。

      2.1籌資環節產生財務管理風險的原因

      籌資決策決定保險公司的資本結構,若籌資決策不合理則易引發籌資風險,比如籌資規模與投資規模不相符、籌資方式的選擇缺乏合理性、籌資結構的安排缺乏合理性和籌資期限的確定缺乏合理性等,將導致公司不能到期還債、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等風險。

      2.2投資環節產生財務管理風險的原因

      保險業龐大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由保戶繳納形成的保費收入,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資金運用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兼顧收益性和流動性。所以投資決策的正確與否決定了保險公司是否取得投資收益。同時投資決策失誤會導致投資風險,具體表現為:對被投資方信息未進行詳細了解、對購買股票等投資方式的選擇不當和分散投資風險方式的選擇不恰當。

      2.3理賠環節產生財務管理風險的原因

      理賠環節包括賠付支出環節和準備金環節。首先在賠付支出環節引發財務管理風險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1)理賠運行和管理水平不高,與公司業務發展不相匹配;(2)費率下降、承保風險責任增加增大了理賠環節的壓力;(3)理賠管理體系問題較多,如理賠環節層層管控環環漏損,各級機構責權利不相匹配或內部監督機制運轉不順暢等助長了理賠管理風險,加大里理賠成本的支出。其次在準備金核算環節,大多數保險公司準本金賬務處理方法過于簡單,準本金充足率較低,嚴重影響財務管理的穩定性。

      2.4制度建設環節產生財務管理風險的原因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績效考核辦法等制度,對于一個一個以資金運動為主體的保險公司來說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保險公司內部制度的不完善等問題會間接地引發財務管理風險。具體如下:(1)內部管理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財務關系混亂、公司各子系統責、權、利不相匹配;(2)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3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風險管控對策

      針對不同的財務管理風險,成因不同,相對應的管控措施也不同,以下根據上述引發財務管理風險的各環節提出以下對策及建議。

      3.1籌資環節的風險管控

      保險公司籌集的資金主要包括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其中籌資活動是公司理財活動的首要環節,所以加強對籌資風險的管理是整個財務管理的起點。加強籌資風險管理,主要從有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角度來配置公司的資金結構,主要通過合理配置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的比例,降低因籌資結構不合理帶來的財務管理風險。具體而言,防范與控制籌資風險的措施主要有:(1)公司要樹立全員風險意識,正確識別風險,做到預防風險的發生,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2)通過合理配置籌資結構來分散和降低風險,并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

      3.2投資環節的風險管控

      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首先要以安全性為主,兼顧流動性和效益型的有機統一。為全面提高資金運用的競爭力,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具體提出以下措施:首先,根據公司的營銷戰略確定正確的投資方向,合理確定投資資金的需要量,并在滿足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各項投資資金的比例,達到降低投資風險的目的。其次,正確確定風險和投資報酬率的關系,以達到對證券投資等其他投資的風險管控目的。

      3.3理賠環節的風險管控

      該環節具體包括賠付支出環節和準備金核算環節。針對不同的環節,具體提出不同的風險管控措施:(1)賠付支出的風險管控:本環節應該以“短期有效、長期有力”的原則,提出相關有效的措施,具體如下:①加強成本控制能力、提升客戶服務能力,明確理賠地位,并及時發現、控制好理賠的關鍵風險點。②按照“集中管理,分級授權”的原則,建立并完善理賠管理模式,加大賠付成本風險管控力度。③創建內控合規文化并大力宣傳,同時構建理賠監督體系,如對核心風險點實施IT系統控制等。(2)準備金計提的風險管控:為提高準備金管理水平,減少因準備金計提不準確而造成的財務管理風險,以提出以下措施:提高精算人員的素質,并對精算人員進行后期培訓和考核等以加強精算人員隊伍建設;改善準備金賬務處理辦法,提高準備金入賬的準確性等。

      3.4制度建設環節的風險管控

      第3篇

      近些年來,混合經營的金融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在混合經營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對我國金融保險制度造成了挑戰?,F通過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并且了解我國混合經營趨勢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還要分析我國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來更加規范混合經營下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格利茨.《經濟學(Economics)》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美]艾倫•加特,著.陳雨露,譯.管制、放松與重新管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謝平,蔡浩儀.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4]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兼論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5]白欽先,常海中.法國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銀行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演進.金融論壇,2005(6).

      第4篇

      近些年來,混合經營的金融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在混合經營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對我國金融保險制度造成了挑戰?,F通過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并且了解我國混合經營趨勢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還要分析我國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來更加規范混合經營下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

      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

      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

      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

      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

      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

      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

      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

      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格利茨.《經濟學(Economics)》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美]艾倫•加特,著.陳雨露,譯.管制、放松與重新管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謝平,蔡浩儀.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4]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兼論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5]白欽先,常海中.法國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銀行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演進.金融論壇,2005(6).

      第5篇

      一、權責發生制在保險會計中的局限性

      1.權責發生制與保險的謹慎性存在著兩則必反。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經營對象的風險性,保險成本未來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連續性等經營特性,與經營環境的融合和交織,使保險公司經營較之一般企業經營更具風險,加之保險公司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性,這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過去,由于保險公司更多地考慮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忽視了謹慎性原則,造成了保險經營的不穩定性和為數不少的不良資產。比如前幾年比較突出的應收保費問題一直是保險公司老大難問題。由于“三角債”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動性,應收保費居高不下,長期掛賬不僅使保險公司失去了投資機會,減少了投資收益,帶來機會成本,而且應收保費按照權責發生制作為保費收入入賬后,保險責任開始生效,由于保費未到賬,而保險事故發生時客戶又要求賠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而且,按照法律判決大多案例,無論是客戶未繳費,還是款項被人挪用,保險公司一般都敗訴。這樣勢必引發信用差的客戶鉆空子,惡意拖欠保費,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況下對于未收到的保費,公司仍需墊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費用;稅收方面,公司還要支付營業稅及附加和所得稅,而且現實的保險行業高稅率對公司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這幾年許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徑,采取長期不入賬或少入賬的辦法,這顯然又違反了權責發生制,而且容易造成業務員催收未出險的到期的或臨近到期的保險單的保費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戶私分。還有應收利息問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而且對于逾期貸款,原制度規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應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為利息收入入賬后,這必然使保險公司形成虛假收入和虛假利潤,最終以實收資本或侵蝕保戶利益墊交國家稅收,掛賬的利息越滾越大,它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已構成潛在的威脅,加大了金融風險。

      2.權責發生制忽略了現金流量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

      保險經營的對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單,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負有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因此,保險業務實質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的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對于保險行業,負債項目較一般會計重要,而負債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起來的各種責任準備金,不是盈利,而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是要隨時支付的。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現金流量在保險行業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權責發生制由于在計量過程中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會計行為,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受制于理念的計量結果,它可能是觀念上的利潤而非現實的利潤。雖然某些公司賬面利潤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夠的現金而產生賠付危機,導致大規模退保、擠兌,嚴重的會公司的生存,甚至導致破產。比如,這幾年,日本先后破產了明治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險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業務規模,大量銷售具有“還本性”的儲蓄型商品,在保險公司經營“繁榮”的同時,現金的流動性減弱,隱藏財務風險,最后在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中受利差損的拖累而導致破產。

      3.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不相匹配。

      對于保費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利益能夠流入;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出,保費收入的確認是以“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以“實際收到保費”為依據,從上看來,它是權責發生制,但從保險合同條款來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情況完全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收費生效,即收到保費后保單才能生效,此時才能作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由此可見,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4.權責發生制不能適應當前建立保險監管會計的需要。

      保險行業對經濟社會背負著巨額負債,承擔著對整個社會的保障責任,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這決定了保險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定特點,保險行業的經營必須接受嚴密的監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的金融危機。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在全國各地應運而生,以此來維護相對弱勢的群體“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監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它要求保險公司形成兩套保險會計體系:

      一是公認財務體系,

      二是監管會計體系。

      監管會計由于服務對象、目標以及假設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和程序往往把穩健原則運用到了極致。保險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無疑對傳統的權責發生制提出了挑戰,如前所述,權責發生制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關聯和經營成果的客觀反映,而不是償付能力。

      二、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慎保險會計確認基礎,客觀分析保險會計環境,從保險公司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性質,可以實行“聯合發生制”混合會計基礎,即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并存,揚長避短,充分體現其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決策需求。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應分別針對不同期限的保險業務采取不同的會計確認基礎。

      對于保險會計核算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業務不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并要求分險種分類核算。這種劃分雖然照顧到了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規范化的會計標準。當前在西方很多國家將保險業會計核算分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簡稱“短險”)和長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簡稱“長險”),分別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筆者認為這很值得借鑒。因為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在保險內涵、風險特征、保險期限特別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規范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會計核算方法的處理上也應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對于“短險”(比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的確認可采取權責發生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投保人應當交納保費時確認,因而它存在應收保費,應收保費必須入賬。但這里有個例外,對于“短險”中分期繳費合同應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并可考慮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作出特別約定:“本保單未交款不生效”或“賠付時按實收保費占保單保費的比例賠償”。對于“長險”(比如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確認平時應采取收付實現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時確認,因而它不存在應收保費,但在會計期末通過責任準備金調整回歸到權責發生制。

      2.對于利息收入的確認基本上采用收付實現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保戶儲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應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利息后確認為利息收入。應收利息主要是指債券投資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原貸款掛賬的利息。對逾期貸款,應縮短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3.對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

      保險公司除了保費收入、利息收入以外,還有追償款收入、手續費收入、租賃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其它收入,這些收入的確認,從成本與效益原則考慮以及穩健性出發,采用收付實現制。

      4.對于成本與費用支出的確認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保費支出(比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各項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三項準備”等)以及利息支出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和計量,凡是在本期發生的,都應全部在本期入賬,不應延至下期入賬,將本期成本費用作為下期成本費用處理。對于其他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在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應當重視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比如,對于有“三項指標”控制的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應按比例控制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待攤和遞延不能混亂使用,也不能采用預提方式;對于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不得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5.對于保險監管會計確認基礎的選擇應以貫徹謹慎性原則為“重中之重”。

      在未來我國保險會計規范體系健全和完善后,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兩套報表:首先按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然后按監管會計原則再調整為監管會計報表。監管會計報表的編制應強調提供償付能力信息。比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是全部資產,而是認可資產即監管機構接受的,具有高度流動性和可確定性,需賠付時在短時期內能夠變現的資產,利潤表的編制采用更為保守的確認方法,所計算的收入低,而對費用則不作資本化處理,全部作為當期費用,因而計算的費用高,盈余低;現金流量表應擺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因為現金流量表完全基于“收付實現制”,能直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支付能力,它所提供的現金流量信息不僅有助于消化不良資產,而且可以滿足保險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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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

      1.權責發生制與保險的謹慎性存在著兩則必反。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經營對象的風險性,保險成本未來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連續性等經營特性,與經營環境的融合和交織,使保險公司經營較之一般企業經營更具風險,加之保險公司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過去,由于保險公司更多地考慮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忽視了謹慎性原則,造成了保險經營的不穩定性和為數不少的不良資產。比如前幾年比較突出的應收保費問題一直是保險公司老大難問題。由于“三角債”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動性,應收保費居高不下,長期掛賬不僅使保險公司失去了投資機會,減少了投資收益,帶來機會成本,而且應收保費按照權責發生制作為保費收入入賬后,保險責任開始生效,由于保費未到賬,而保險事故發生時客戶又要求賠償,容易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決大多案例,無論是客戶未繳費,還是款項被人挪用,保險公司一般都敗訴。這樣勢必引發信用差的客戶鉆空子,惡意拖欠保費,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況下對于未收到的保費,公司仍需墊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費用;稅收方面,公司還要支付營業稅及附加和所得稅,而且現實的保險行業高稅率對公司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這幾年許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徑,采取長期不入賬或少入賬的辦法,這顯然又違反了權責發生制,而且容易造成業務員催收未出險的到期的或臨近到期的保險單的保費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戶私分。還有應收利息問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而且對于逾期貸款,原制度規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應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為利息收入入賬后,這必然使保險公司形成虛假收入和虛假利潤,最終以實收資本或侵蝕保戶利益墊交國家稅收,掛賬的利息越滾越大,它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已構成潛在的威脅,加大了金融風險。

      2.權責發生制忽略了現金流量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

      保險經營的對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單,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負有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因此,保險業務實質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的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對于保險行業,負債項目較一般會計重要,而負債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起來的各種責任準備金,不是盈利,而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是要隨時支付的。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現金流量在保險行業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權責發生制由于在計量過程中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會計行為,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受制于理念的計量結果,它可能是觀念上的利潤而非現實的利潤。雖然某些公司賬面利潤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夠的現金而產生賠付危機,導致大規模退保、擠兌,嚴重的會影響公司的生存,甚至導致破產。比如,這幾年,日本先后破產了明治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險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業務規模,大量銷售具有“還本性”的儲蓄型商品,在保險公司經營“繁榮”的同時,現金的流動性減弱,隱藏財務風險,最后在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中受利差損的拖累而導致破產。

      3.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不相匹配。

      對于保費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出,保費收入的確認是以“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以“實際收到保費”為依據,從理論上看來,它是權責發生制,但從保險合同條款來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情況完全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收費生效,即收到保費后保單才能生效,此時才能作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由此可見,權責發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4.權責發生制不能適應當前建立保險監管會計的需要。

      保險行業對經濟社會背負著巨額負債,承擔著對整個社會的保障責任,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這決定了保險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定特點,保險行業的經營必須接受嚴密的監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的金融危機。因此,保險監管部門在全國各地應運而生,以此來維護相對弱勢的群體“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監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它要求保險公司形成兩套保險會計體系:

      一是公認財務會計體系,

      二是監管會計體系。

      監管會計由于服務對象、目標以及假設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穩健原則運用到了極致。保險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無疑對傳統的權責發生制提出了挑戰,如前所述,權責發生制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關聯和經營成果的客觀反映,而不是償付能力。

      二、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慎保險會計確認基礎,客觀分析保險會計環境,從保險公司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性質,可以實行“聯合發生制”混合會計基礎,即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并存,揚長避短,充分體現其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決策需求。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應分別針對不同期限的保險業務采取不同的會計確認基礎。

      對于保險會計核算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業務不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并要求分險種分類核算。這種劃分雖然照顧到了保險公司分業經營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規范化的會計標準。當前在西方很多國家將保險業會計核算分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簡稱“短險”)和長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簡稱“長險”),分別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筆者認為這很值得借鑒。因為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在保險內涵、風險特征、保險期限特別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規范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會計核算方法的處理上也應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對于“短險”(比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的確認可采取權責發生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投保人應當交納保費時確認,因而它存在應收保費,應收保費必須入賬。但這里有個例外,對于“短險”中分期繳費合同應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并可考慮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作出特別約定:“本保單未交款不生效”或“賠付時按實收保費占保單保費的比例賠償”。對于“長險”(比如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確認平時應采取收付實現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時確認,因而它不存在應收保費,但在會計期末通過責任準備金調整回歸到權責發生制。

      2.對于利息收入的確認基本上采用收付實現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保戶儲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計算應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利息后確認為利息收入。應收利息主要是指債券投資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原貸款掛賬的利息。對逾期貸款,應縮短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3.對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

      保險公司除了保費收入、利息收入以外,還有追償款收入、手續費收入、租賃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其它收入,這些收入的確認,從成本與效益原則考慮以及穩健性出發,采用收付實現制。

      4.對于成本與費用支出的確認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對保險公司發生的保費支出(比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各項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三項準備”等)以及利息支出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和計量,凡是在本期發生的,都應全部在本期入賬,不應延至下期入賬,將本期成本費用作為下期成本費用處理。對于其他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在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應當重視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比如,對于有“三項指標”控制的防預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應按比例控制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待攤和遞延不能混亂使用,也不能采用預提方式;對于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不得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第7篇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安排;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鸬耐顿Y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侗kU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掇r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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