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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23 15:37:24

      序論:在您撰寫食品安全法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食品安全法論文

      第1篇

      第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并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并定期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依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產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都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中的重大問題;

      (三)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

      。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加惺称钒踩ㄒ幎ú坏脧氖陆佑|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地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采取控制、投料環節等生產關鍵過程控制、包裝貯存運輸控制以及檢驗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產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進行食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有關檢驗規定保留樣品。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按照要求洗凈、消毒餐具、飲具,并將消毒后的餐具、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一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章食品檢驗

      第三十二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檢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名錄中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委托進行檢驗,發現送檢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質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五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時應當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進口產品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三十六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的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在注冊有效期間,發現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相關進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查的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內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

      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五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送檢。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報告發現的不安全食品。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投訴、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完整記錄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檢驗資質。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等職責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給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第2篇

      (一)風險社會理念德國社會學家貝克將“風險”定義為處理因現代化本身引起的危機與不安全的一系列方法,所以風險的概念是對現代化的一種反身性認識,主要是由科技文明衍生而來,其本質與傳統社會的自然風險有明顯不同:

      (1)現在社會的風險是我們無法感覺到的。比如那些完全逃過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物、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這些物質都是長期或者短期對我們或者周圍的生活產生影響,當然這種傷害是不可預見的,也是我們看不到的,但是這種傷害卻是致命的。因此,風險的嚴重程度走出了預警檢測和事后處理的能力:“精確的風險‘管理’工具正被磨得鋒利,斧子正被掄起來。那些指出風險的人被誹謗為‘杞人憂天’和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所表明的威脅被看作是‘未經證實的’。人們說,在確定情況如何并進行合適的測量之前,必須進行更多的研究?!?/p>

      (2)現在風險所牽涉的對象具有非常大的廣泛性。也就是說,在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可能對我們整個社會、整個世界都造成極大的損害,這種損害是全世界都會遭受的,與任何國界、地域毫不相干,在這樣的損害面前,任何國家、民族、種族,都是平等的受到損害。

      (3)在風險社會里,人們所遭遇的風險是無法評估的,因為新的風險因素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內在的因素及外在的很多影響,同時,我們所面臨的風險是各種社會制度下的產物。人們在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對整個地球造成了極大的環境及生態污染,這都將成為一種風險的組成部分。

      (4)我們所面臨的風險存在于很多方面,作為現代人類工業化社會的正常后果,這種風險將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且,在人類毫無休止地追求更完善生活、無休止地對大自然進行破壞以獲得舒適便利生活的同時,這種風險的陪伴將不會停歇和消除。

      (二)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屬性由風險社會理論我們可以看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未來的不確定性與全球化趨勢結合在一起,社會的中心將是現代化所帶來的風險與后果。同樣,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要素,食品中若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就會對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在食品的加工生產及銷售過程中,需要對食品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既然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有風險評估判斷,那么食品安全概念也具有幾個基本屬性。首先,食品安全的發展變化性。我們知道,現在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也是科學技術的把關問題。在人類食品的發展史上,每一次食品生產的進步,都與科學技術的進步息息相關,如現在大家比較熟悉的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的出現,都是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當然,世界很多食源性疾病的爆發,也不斷讓人們對公共衛生和整個食品加工體系和處理方法加以重視。其次,食品安全的經濟性。食品作為我們的生活必需品,對我們人類是不可缺少的。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農業發展水平和農產品的特點,不斷研發各種食品。但是,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例中,食源性疾病的發作也對本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例如,我國在2008年爆發的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全國的牛奶產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對各省乃至全國的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當然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奶粉業的不信任。再次,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由于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歷史性及世界性的問題,因此,不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會涌現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當時的人們是否對同時期的食品安全給予足夠的重視。當然,由于各國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點也有所不同。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人們所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在于本國或者世界內由于科學技術的良好發展引發的具體問題,比如如何提高轉基因食品在人類食品運用中的完善,如何加大食品安全中的科技含量等;而在發展中國家或者食品安全意識比較薄弱的國家,對食品安全所側重問題就是賴以生存的食品的質量問題,如食品中是否摻有有毒有害的物質或者食品中是否包含了假冒偽劣的材料等。所以,食品安全問題實際與國家或者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這些特性對于構筑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社會關系性要求利害關系人均可參與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關系,行政對于食品的安全性負有說明責任。而可變性則要求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自己的危險防止責任,在必要時應撤回原行政行為,當然也可能會產生損失補償的問題,同時還要求對風險管理制度、方法、手段定期做出再審查、再評估,實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化管理。

      二、風險社會視野下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反思

      從我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來看,已經有很多風險思想的體現,例如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眾所周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個典型的抽象危險犯,即只要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也構成該罪。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與風險刑法理論的預防性體現的還很不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方面絕大多數屬于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這樣的規定與風險預防思想并不相符。比如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現在一般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既然以市場經濟秩序為法益,那么,只有偽劣產品投入市場,并且投入市場達到一定的程度,即從銷售金額看來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才能判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擾,需要刑法的出擊予以保護。因此,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偽劣產品是否達到銷售金額較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定罪要素,因為根據具體的銷售金額能判斷出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過程中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多大的損害結果,這也反映了我國很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相關犯罪是結果犯或者具體危險犯。其次,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測等方面考慮了風險預防的原則,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是否與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風險預防方面進行了很好的銜接呢?例如,為了提前預防風險的傳播,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舉措的同時,也在很多條文上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一系列作為義務,如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對于那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中并沒有結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范規定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這些健康檢查義務而造成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結果時,該對這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如何定罪處罰,因為我們知道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作為型的犯罪很少,并且由于不作為理論本身在刑法理論中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依照不作為理論,如果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義務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因此造成損害結果的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墒菍τ谝欢ㄐ袨槿俗肪科湫淌仑熑蔚淖锩J定問題該如何決定,卻一直是個難題。尤其針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僅靠刑法總論加以分析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罪名確定問題,一直是個難解的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生產經營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關于健康管理的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健康檢查義務,從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損害后果的,似乎也難以依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這就是源于我國刑法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范之間的不協調所致,也就是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缺乏食品安全法中所體現的風險預防的思想。

      三、風險社會理念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之完善

      所謂風險社會,如前所述,按照德國學者貝克的思想,就是指現代工業化社會具有的一種風險性特征。貝克在總結風險社會的特點時,將現代風險與傳統的自然風險進行了很多的比較,他認為現代風險大多是由于人類不節制地開采所造成的人為風險,這種風險會給我們整個世界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后果,在這樣的損害面前,沒有國界地域的區分,任何人、任何階級都會受到這種風險的影響,并且由于人類在不斷地追求生活的更高層次,因此,在追求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更多的所謂幸福生活的“附帶品”,這樣,現代的風險是不可消除的。那么,在這樣的不可避免的風險面前,我國刑法應適當作出調整,以適用現代社會下風險預防的理念。

      (一)適當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依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主觀方面都是規定為具有主觀故意,從而把生產者存在過失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方面排除在外。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加工經營乃至銷售者在很多方面都有義務性規定,如行為人如果不履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查證查貨的注意義務,在查證查貨過程中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率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那么該如何處罰呢?按照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是很難追究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的,當然如果相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倒是可以在罪方面進行考慮,可是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而在很多食品生產加工乃至銷售環節中,并不一定所有的檢驗人員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樣對其他人還是無法追究相應責任。因此,考慮到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以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及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刑法相關罪名中增加過失型食品安全犯罪類型,達到更好地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第3篇

      豐臺區現有食品交易市場及業態125家,場內經營商戶16733戶,就食品交易市場的數量和規模來看,豐臺區在全市都位居前列,其中北京新發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北京大紅門京深海鮮批發市場、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北京京豐岳各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批發市場被列入全市性十大食品批發市場,北京市西南郊肉類水產品市場被列入區域性食品批發市場,五大批發市場內經營戶11890戶,占全區食品交易市場內經營戶總數的71.06%,2013年交易量為1573萬噸,交易額為841億元,2014年交易量為2209.66萬噸,交易額為1098.27億元??傮w來說,豐臺區食品交易市場存在兩個潛在風險隱患:一是食品安全輸出型風險高。據粗略統計,豐臺區蔬菜交易量約占全市供應的70%,水果交易量約占80%,高檔海鮮約占85%,凍品約占50%,鮮肉約占30%,形成了以豐臺區大型批發市場為中心,面向全市的食品供應網絡,因此,一旦批發市場管控不力,將對整個豐臺區乃至北京市食品安全引發區域性風險甚至系統性風險。二是食品安全輸入型風險高。豐臺區的新發地等五大批發市場承擔了全市70%的食品供應,是北京市民食品供應的主要源頭,而批發市場內85%的食品來源于外埠,形成了以外埠生產企業、種養殖基地為源頭向豐臺區批發市場供應食品的網絡,食品安全工作面臨著巨大的輸入型風險,生產、種養殖領域的食品安全風險有可能從豐臺區的食品批發市場流入北京市場。

      2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對五大批發市場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其成效

      2.1抓源頭,管大帶小,強化責任,嚴格監管

      一是重點監管銷售大戶,抓大促小,優化市場交易環境。二是推進高風險食品備案準入工作。梳理分析歷年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事前跟蹤制度,隨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提前介入檢查。目前已建立月餅、大閘蟹等節令性食品,西瓜、臍橙、芒果等季節性食品的備案準入制度。

      2.2推行“兩準入、兩備案、兩公示”制度,落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推動企業自律管理

      一是在日常巡查中督促市場主辦單位采取主客體“兩準入”,廠家經營資質和檢測報告“兩備案”,通過LED顯示屏、公示欄等對進貨票據和檢疫證明“兩公示”等食品安全防控手段,強化食品市場主辦單位和經營商戶的主體責任。二是為便于商戶記錄食品進銷貨渠道,重新統一規范了《豐臺區食品經營進貨臺帳》、《豐臺區食品經營(批發)售貨臺帳》制式,要求批發商戶在建立進貨臺帳基礎上,必須建立銷貨臺帳,要求市場主辦單位和食品經營者嚴格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臺帳登記等制度。

      2.3發揮市場主辦單位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對鮮肉、豆制品和熟食等高風險食品和重點食品實行產銷聯合體管理制度

      目前鮮肉聯合體引入定點屠宰廠12家,豆制品的“場廠掛鉤”生產企業21家,熟食“場廠掛鉤”生產企業31家,白條雞“場廠掛鉤”生產企業9家。引入生產廠家后,通過定期走訪、抽檢廠家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情況,及時發現并清退問題廠家,促進生產廠家、交易市場、經營商戶共同承擔和維護食品安全責任。針對牛羊肉市場交易混亂,私屠亂宰、注水、注膠現象屢禁不止,豐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率先在全市批發市場內引入有資質的牛羊肉生產廠家。截止到目前,新發地市場已經引入5家牛羊肉生產廠家,岳各莊市場引入1家牛肉生產廠家,廠家銷量穩定,日交易量達到15000公斤,羊肉2500公斤,分別占牛、羊肉市場交易量的88%和14%。

      2.4推行夜間巡查和駐場監管機制,市場監管效能不斷提升

      根據鮮肉市場夜間交易特點,在新發地、岳各莊等5個大型批發市場設立駐場辦公室,選派專人駐場監管,并在夜間交易時段對鮮肉批發行為進行錯峰監管,實施冷鏈吊掛運輸、索證索票檢查、胴體檢驗確認、水分含量和瘦肉精等快速檢測,確保鮮肉批發、交易等環節全程監控。通過確定夜間巡查和日常駐場監管的重點食品的關鍵風險點,形成與風險防控相匹配的巡查任務,進一步提升了對市場秩序風險的預見力、發現力和控制力。

      2.5加強風險監測,嚴格風險控制

      充分發揮區食品藥品安全監控中心—市場屬地食藥監管所檢測室—市場主辦單位自檢室—2輛流動快檢車和便攜式快檢箱的四級檢測體系作用對入市食品進行監測。一是統一監測計劃。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防止重復監測和監測真空。二是加大監測密度。食品快檢和抽樣檢測在3000個樣本以上,加大高風險領域、高風險產品“兩高”的抽檢頻次和覆蓋率。三是加強監測數據分析。制作季度食品檢測分析報告,對檢驗結果數據的深度分析和利用,從中找出數據之間的相關性,找到問題發生發展的規律性,真正形成發現風險、認定風險、控制風險、排除風險的有效機制,提高風險的防范和處置能力。2013年11月對新發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品區臍橙銷售區來自四川眉山地區的贛南臍橙進行檢查,通過快速檢測確定問題臍橙26萬斤,成功杜絕“催熟染色”贛南臍橙流入消費市場,確保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

      2.6推進政務公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機制

      定期向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通報重點食品的檢測分析、市場違法經營案例等情況,不斷規范經營者的進貨渠道,擴大市場內優質食品比例,從根本上提高市場食品安全水平。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對經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經營者實行信譽監管,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多次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市場實施約見談話制度。對約見談話不能糾正的實施依法處罰、核減核準項目。

      3豐臺區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3.1源頭環節控制存在跨區域、跨部門的監管難題

      目前五大食品批發市場內85%的食品來源于外埠,受外埠食品的產業發展、監管強度等因素影響,食品的源頭控制難度較大。以牛羊肉為例,目前牛羊肉尚未實現定點屠宰企業規?;耐涝?,在牛羊肉產地河北和天津地區,屠宰戶多為小型屠宰廠不成規模,數量較多且較為分散,源頭監管難度大,使得“牛羊肉場廠掛鉤”制度難以落實。

      3.2市場自檢室利用率不高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檢測技術人員聘請難。市場工資水平低,專業技術人員留不住。二是設備維護費用和藥劑等消耗品費用高。市場自檢室建設,由政府購買前期檢測設備和檢測試劑,但僅夠檢測一段時間,后續的檢測費用(包括檢測試劑成本和采樣費)需要市場主辦方獨立承擔,市場主辦單位難以承受。三是批發市場經營的食品種類、批次、產地數據龐大,如果每品種、批次、產地的食品都檢測,買樣的費用也很高。四是檢測室不具備出具報告的檢測資質,檢測結果不能起到鑒定作用,只能作為參考數據,對于市場和經營戶沒有實際意義,主辦單位的積極性不高。

      3.3物流配送、貯藏運輸環節存在管理漏洞

      一是市場管理較為粗放。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更注重對場內環境衛生、保安、消防方面的管理,而對物流配送管理較松散,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完善的物流配送管理制度,對市場內物流缺乏及時有效的協調掌控機制。二是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目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內食品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行業發展和政府行為都缺乏法律的支撐和約束,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食品物流配送行業缺乏可有效指導其發展的制度基礎。三是運輸配送過程中食品質量安全沒有保障。生鮮肉、豆制品、禽蛋、水產品在運貨過程中對溫度要求較高,但目前市場上大部分運輸車輛為普通金杯,達不到與食物運輸相適應的持續恒溫或低溫數值標準要求,有的在關鍵物流節點缺少冷凍冷藏設施。而且,目前物流運輸環節主要是多家承運、拼裝貨運及零擔,往往由一家商戶配送至多家客戶,隨之產生由時間引發的食品質量問題。

      3.4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員作用未充分發揮

      《食品安全法》第32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目前情況來看,五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都配備了一定數量的市場管理員,但是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各項職責還有困難,需要進一步強化培訓,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管理員作用,促進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的自律。

      4建設進京食品風險防控機制的思路

      4.1從日常監督、駐場監管和錯峰巡查三個層面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食品批發市場的立體化、全天候監管

      通過加強日常檢查,一方面重點監督市場主辦單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切實把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對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市場主辦單位采取行政告知、責令改正和依法查處等措施;另一方面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全力推進高風險食品雙備案制度,建立完善高風險食品的備案數據庫,對入市食品進行歸類追蹤監控,并梳理分析歷年的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事前跟蹤制度,隨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提前介入檢查。豐臺區食藥監管局推行駐場監管和夜間錯峰監管機制。駐場式監管強調的是監管的專一性和專業性。通過選派干部進駐市場逐一排查市場存在的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開展專一的監管工作,使駐場干部對市場實施實時監控的同時,有效提高了執法干部的監管專業性和發現問題的能力。錯峰執法強調的是針對性。針對轄區五大食品批發市場交易時間主要集中在夜間10點至次日早7點時段的特殊性,豐臺區食藥監管局同時推行了夜間錯峰監管巡查機制。夜間巡查的重點不僅是鮮肉、豆制品,也包含水產品、乳制品、肉制品、調味品、面制品、糖酒、醬腌制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冷藏冷凍食品、果汁飲料等幾大類高風險食品,同時對市場索證索票、“場廠掛鉤”、鮮肉冷藏運輸、市場交易設施及衛生環境等進行巡查,加大對不法分子利用夜間等監管時間盲點進行非法交易,從而使監管360度無死角。

      4.2主動加強與外埠產地(廠家)的對接,防控輸入性風險

      一是市場主辦方加強與外埠食品產業基地(農副產品基地)的對接,重點與山東、海南、河南、四川等重要農產品專業種養殖基地簽訂場地供銷掛鉤協議,簽署食品安全保障協議;二是與外埠的食藥監管部門建立聯動配合機制,食藥安委與當地食藥主管部門建立直通聯系渠道,形成從產地到市場的跨地區協作機制,由當地食藥主管部門監控種養殖生產的安全監控,由我區對入市農產品監控,發現問題食品及時相互通報,及時控制,嚴格市場準入,確保監管無縫銜接;三是對在市場內長期大量流通的重點食品實行主產地等級制度,摸清產地來源,定期進行重點監督檢測;四是對重點食品引進行業監管模式,在鮮肉、熟食、豆制品、豆芽菜產銷聯合體基礎上,考察牛羊肉生產廠家,與五大批發市場聯合組建牛羊肉產銷聯合體,延伸食品安全監管觸角,強化牛羊肉等重點食品的入市前控制,提高企業規范自律。

      4.3提高五大食品批發市場自檢實驗室的利用率

      通過社會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五大食品市場內上市食品進行自檢篩查,自查自糾,既能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信息上報,也能出具檢測資質報告,為商戶提供檢測報告,為執法部門提供不合格食品的檢測依據。同時還可以幫助市場取得一定收入,對檢測時的運轉進行補貼;政府也可以通過經費補助要求市場檢測室在正式檢測機構指導下對進入五大批發市場和轄區內的食品進行監測,確保食品安全度提升。

      4.4組建食品物流配送行業性聯合組織

      依托五大食品批發市場,牽頭批發市場內及與市場存在業務關聯的100多家食品物流配送企業,成立食品物流配送聯合會,把單一的經營個體組成一個強有力的行業組織通過強化行業自律,強化在食品查驗、索證索票、追溯體系、貯存運輸、銷售終端等各環節的操作規范,實現批發市場食品交易運輸的全程監管。

      4.5建立五大批發食品市場食品安全辦公室例會制度

      以市場食品安全辦公室為依托,建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例會制度,定期召開食品安全會議,市場負責人、食品安全辦公室成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全部參加會議。會議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日常監督檢查項目等內容進行針對性培訓,定期通報不合格食品立案、檢測等情況,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4.6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管理員作用

      第4篇

      食品安全罪是學界對食品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環節中犯罪的通稱。刑法修正案八將97年刑法中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該條及其所在的章節,可以認為該罪名的客體為國家、社會和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①從該條看,客觀行為包括:(1)在生產、銷售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銷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主觀上,行為人為故意。該罪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形成抽象的危險即可成立而不要求具體危險。

      二、現行食品安全罪刑事規范的不足

      現行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主要以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主。在該條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各部分相關之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罪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一)嚴重食品犯罪行為的歸類不當。②食品安全具有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人數多、指向不特定多數人、社會危害性較大等特點。因此,食品安全罪至少關涉多數人的利益,形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進一步講,當行為人之行為作用于相對特定之人,如在某一特定時間某一地區的某一類人構成對多數特定人的侵害且主觀上存在過錯則可能會成立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梢哉f,食品安全罪最少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對公共安全形成危害,更進一步對人身健康會形成危害?,F行刑法將食品安全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之中,側重于對經濟利益和經濟發展的保護,不利于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同時,這樣的體系不能反映食品安全罪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很好的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同時,制定該條的背景是著眼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罪危害公眾安全的一面不斷突出,將其仍列在經濟秩序犯罪顯然不合理。③

      (二)主觀方面以故意為構成要件,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罪的犯罪行為是:(1)在生產、銷售食品中參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的。據此,該罪只能有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犯罪只承擔民事或行政上的責任。但是,在部分情況下仍然存在過失的可能,如在食品生產中生產者可能因疏忽大意造成食品的毒害性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將主觀方面嚴格限制為故意不利于打擊犯罪,給司法認定帶來困難。

      (三)罪名表述不恰當。法定罪名是立法上對某一犯罪行為的表述。因此,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我國將食品安全罪表述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不限于生產、銷售環節,食品的原材料供應和運輸也可能發生食品安全,該表述不具有周延性;另一方面,從字面看,有毒有害食品也是食品,由此食品就包括有毒有害的和健康安全的兩類。從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和刑法嚴格性的角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現實,食品應僅限于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屬于可食用制品,應當排除。當前的表述與該條保護食品安全的意旨相違背。

      (四)犯罪行為規定過于狹窄,周延性不強。一方面,食品安全存在于食品原料供應、生產加工、運輸、貯藏、銷售的多個環節,該罪并未對食品原料供應和運輸環節的食品安全做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該條指向的“有毒有害食品”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食品和食品的結合也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的物質。同時,由于服務業的繁榮,個體工商戶大量增加,良莠不齊。我們很難寄希望與生產者、經營者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尤其是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知識。與之相伴的另一個問題是,主體范圍的周延性不強。不能涵蓋食品原料供應商、貯藏人、食品運輸者的行為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用此條追究其責任。另一問題問題是,缺乏對制售非食品原料并銷售或用以制造食品行為的規制。該條僅處罰生產、銷售的行為,對于上游的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為目的而生產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的刑事法律規制。

      (五)罰金刑設置不合理。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不同情節,并處罰金。對該條并未規定罰金刑的最低限度還最高限度,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既可能弱化刑罰的威懾力,也可能導致量刑過輕或者過重。同時,未區分法人和自然犯罪主體之不同,對于法人從事這種圖利型犯罪徹底剝奪因犯罪所獲之收益是十分重要的。④也未對自然人、法人群體內部進行再劃分,上述主體在市場中的地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對市場產生的影響也不同,應當對自然人、法人主體再劃分,依其社會危害性設定罪名。

      三、立法完善的建議

      我國的食品安全罪以第一百四十四條為主,總則和分則第四章、第九章為輔的體系。由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實施,對食品安全的刑法完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為參照,基于此,應從以下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

      (一)嚴密概念,合理歸類。修改罪名表述,改變對食品的廣義界定,以狹義食品的概念作為立法表述,即食品只應當是衛生、安全、健康的食品。在法定罪名表述上建議采取食品安全罪的表述。依據社會危害性不同,對食品安全進行分層,對于嚴重食品犯罪行為通過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民利的法律規定處罰。

      (二)密切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構建有層次的食品安全保護體系。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原材料、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以及不同主體的行為作出規制。一方面,將運輸、貯藏等環節的主體及其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監管者、標準制定者、檢驗者等監管者主體、市場中間層主體的行為分別作出規定。

      (三)修改罪名表述和構成要件。應當修改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表述,去掉有關故意的表述,通過總則的相關內容確定主觀方面。在構成要件上,不強調犯罪故意。一方面,通過上述途徑擴大了刑法的打擊面;另一方面,對偵查辦案、提起公訴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第5篇

      [論文關鍵詞]名優產品;產品質量;食品安全

      民以食為天,現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不僅要求三餐相濟,更要注重吃得有品質,吃得安全放心有營養。但目前綠色和平報告的顯示,不禁讓我們不寒而栗,不少知名服裝產品上殘留的有毒有害物質,在洗滌過程中會大量釋放出來,將這樣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會極大地損害人們的身體健康。這樣的報告不禁讓我們回憶起了三聚氰胺事件,它造成的影響是毀滅性的,國內的奶制品行業也受到了空前絕后的打擊。國家免檢產品制度也因此被徹底廢除,而名優產品也似乎一夜之間替代了公眾心中的免檢產品,大家都對它青睞有加,成為公眾的首要選擇,但是名優產品的后續發展卻差強人意。

      一、 “名優產品”熱背后的故事

      (一)什么是名優產品

      產品的名優稱號和名優標志是指經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或者行政機關評選,對達到一定產品質量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的生產者,允許其使用的證明產品質量水平良好的產品質量稱號或者標志。

      國家承認的產品名優稱號和產品名優標志是專指依據原《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優質產品評選規章中所規定的榮譽稱號、榮譽標志,其中榮譽標志包括金質獎章、銀質獎章。另外,一些國際公認的產品名優標志,我國政府也予以承認。

      (二) “名優產品”熱的表現

      名優產品基于自身長期以來優異的質量、良好的口碑,更重要的是官方組織機構的鑒定和認證,讓人們對于它的品質更加深信不疑,即使多花些錢,人們也會覺得物有所值,畢竟在這個社會什么都講究個幸福指數,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才可能談得上幸福。免檢產品因其在技術上和創造上的巨大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經過反復的試驗和反復的攻關,相對于其他同類產品而言包含著更多的社會生產價值,同時也凝聚著其他眾多產品勞動的價值。

      “名優產品”熱現象出現的原因和當初“免檢產品”熱現象的出現的原因如出一轍,都是順應了現代消費者的使用價值觀,人們的需求不再僅僅停留在實用的價值要素上,單單滿足吃得飽、穿得暖的要求,而是要求全方位地滿足人們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享受,所以即使價格偏高,人們對于名優產品也是趨之若鶩、競相購買。追求“名優產品”的消費心理實際上是一種對高層次消費的熱衷。在這個由溫飽型向享受型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們絕對不能忽視和低估消費者在精神上的追求,而“名優產品”作為凝結著人們精神和物質結合的高層次產物,勢必被消費者所青睞。

      二、“名優產品”質量問題的分析

      (一)“名優產品”的生產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

      科學日新月異,名優產品雖然有著先天優勢,但如果不思進取,在優勝劣汰的商品市場經濟時代的今天,也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所以只有不斷進取才不會被殘酷的市場競爭所淘汰。目前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名優產品”的倒牌現象就是最血淋淋的教訓,這也無疑給“名優產品”的生產廠家敲了一記響亮的警鐘。

      沒有什么是一成不變的,“名優產品”的質量穩定是一種持續著的動態穩定。即使在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產品,它們的質量也會參差不齊,這就是為什么廠家一般都會生產比訂單要多的貨物數量,以此來保證提供的是較好的質量水準。人們的物質需求是不斷增長的,沒有任何一種“名優產品”是長期不變而能永遠得到消費者的歡迎,只有不斷創新、不斷改進、不斷進行量變的積累,才可能發生質的飛躍,永遠保持自身的優勢。

      (二) “名優產品”評比渠道過多

      “名優產品”稱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大家都有目共睹,1979年以來,我國每年都有一批產品獲得國家、部委和省市的名優產品稱號。迄今為止,全國有300多個產品獲得了國家的金獎和銀獎。此外,不少地區的新聞機構、民間組織,如報社、消費者協會,也評選了一些名優產品。而正是名優產品評獎的渠道過多,沒有統一的評選標準,有的人為主觀性過多,評選有失公平、公正、公開,有損名優產品稱號的聲譽。有些評選往往不經過嚴格的質量檢查,更有不少單位以評選名優產品為盈利手段,致使有些名優產品名不副實、質量低下,使名優產品稱號在消費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三)“名優產品”企業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意識不強烈

      正是因為現在的廠家拿到“名優產品”頭銜后,便固步自封,不思進取。雖然說如今越來越多的“名優產品”被曝光出各種各樣、形形的問題,在消費者唏噓不已之際,抱著僥幸心理的其他廠家依舊我行我素,只爭朝夕的利潤,而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名優稱號、名優標志是有一定時效性的。一般名優稱號、名優標志的有效期為3至5年,是獲獎時產品的一種榮譽。超過時效后,名優稱號和名優標志就會成為歷史。表面上看,“名優產品”質量下降只是一種物質現象,但根本問題卻是人的主觀意識。真正決定產品的銷路的關鍵因素不是名優稱號,而是過硬的產品質量,名優稱號這個外體因素給人的影響的確是有,但是這個因素與產品質量相脫節的話,這樣的影響只是暫時的、有限的。

      (四)“名優產品”擴大生產帶來的質量弊端

      名優產品大受消費者青睞,需求的不斷增加勢必導致產量的增加,這是市場經濟自動調節的必然結果。企業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進行擴產,提高效益,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生產設備的落后,傳統的加工方式,沒有足夠配套的物質技術條件保障,而只是單單依賴招募臨時工,進行簡單培訓,讓員工加班加點,致使“名優產品”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因此員工素質的落后、機器設備的陳舊、產品質量標準的下降、原材料供應的不足,當然會直接影響產品的最終質量。

      某些“名優產品”企業自知內部生產的局限性,便在全國各地找聯營協作伙伴,以此來擴大生產,提高規模效益。但是目前很多“名優產品”的質量曝光問題雖然直指“名優產品”這個品牌,但是具體生產的廠商卻是聯營合作企業,聯營合作企業往往沒有創立這一“名優產品”品牌的龍頭廠家對這個品牌有著深深的認知感和責任感,他們往往更注重產品的收益問題,而忽視品牌問題。一些聯營合作廠家的產品質量問題不過關,其主要責任當然是聯營廠家這個生產商,但是龍頭廠家的不負責任也是一重要因素。很多龍頭企業在選擇聯營協作伙伴時,不對聯營生產廠家做資信調查,只是為了擴大生產,盲目延伸生產范圍,即使對方不具備生產名優產品的條件,也依舊靠出賣自己的商標來謀取一時的利益。

      (五)“名優產品”管理上存在的紕漏

      “名優產品”的管理可以分為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內部管理就是指名優產品廠家對自己的名優產品的管理,也包括龍頭廠家對聯營協作伙伴生產產品的管理。龍頭企業對聯營企業生產名優產品的負責態度不僅僅反應在選擇聯營廠家時對其進行的資信調查等,而且應該將這種負責態度貫徹到聯營廠家日后生產產品的質量檢測、設備更新、員工培養、技術改進等方面,作為龍頭企業,引領聯營企業保質保量地為消費者提供可靠的名優產品。從外部管理來看,現在是商品經濟的時代,市場經濟對資源的合理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調節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也是不容忽視的弊端,容易陷入市場失靈的境地。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單單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自我調節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政府的宏觀調控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和調控。因此要維護市場穩步健康的發展,必須確保這“兩只手”的協調配合。質量檢測部門以及其他的質量檢測機構要提高相關的名優產品的質量檢測手段,制定有理有據的規章制度,完善名優產品質量檢測以及質量安全保證的法律。

      三、從法律角度完善“名優產品”的保護制度

      國家評選名優產品的目的,一是為了提高被評選上的名優產品的知名度,培育行業品牌,增強企業的市場綜合競爭能力,推動行業發展、科技創新和產品質量的全面提高。二是為了充分調動廣大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和創優積極性,讓名優產品帶動整個產品不斷躍向新的高度。為了更好地評選名優產品、更好地保護評選出來的名優產品,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一套嚴格的、科學的評優制度

      建立和完善一套嚴格的、科學的評選名優產品的制度,以此來確保名優產品的高水平。不言而喻,名優產品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我們大家都有目共睹,要實現以評優促創優,提高企業的創優積極性,我們必須嚴格把握評選這個環節,加強質量監督檢查,防止以次充好、敗壞名優產品稱號的現象產生。為了改變評優渠道和獎牌的多而濫的情況,我們可以針對性地只設立國家級與部委級和省級這兩個級別的名優產品,并且對同一種產品統一對名優產品的評獎評優規范,并根據產品和行業的特點,對不同種類產品的評選細則具體地加以規定。名優產品的質量不過關污染的僅僅是水流,而名優產品評選制度的失敗污染的就不僅僅是水流問題,而是水源了。只有對評選名優產品的這個環節加強管理才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二)增強消費者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

      生產的最終目的是向社會和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以此來獲得經濟或非經濟上的利益,所以消費者作為商品的最終消耗者,其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名優產品的保護問題。通過全社會的普法教育,人們普遍從過去的不懂法、不知法的現狀走出來了,逐漸形成了品牌意識,在選購商品時會更多地傾向于選擇社會認知度高、有專業機構認證的產品,這個大前提對消費者形成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是很好的鋪墊。盡管如此,我們依舊應該依舊加強對名優產品的宣傳,讓消費者從心底對名優產品有認同感;與此同時要加強對名優產品的監管,讓消費者對名優產品的信賴無后顧之憂,并可以通過完善消費者的救濟手段,讓消費者在受到名優產品侵害而造成損失時可以通過多種手段進行維權和救濟。

      (三)企業加強對名優產品的法律保護意識

      要保持名優產品在同類產品中的優勢,必須依靠技術進步,確保名優產品優質,只有促進技術進步,有效提高產品質量,才能推動創優保優的順利開展,企業才能從自身做好對名優產品保護的第一步。在擴大生產、增加產品批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慎重選擇聯營合作伙伴,適時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聯營合作伙伴,純潔聯營隊伍,排除不好的質量牽制因素,這樣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降低企業因內部監管不利而產生的質量風險。

      不僅如此企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名優產品假冒的短期盈利行為進行嚴格的打假防偽,否則不僅會侵害名優產品品牌的形象,而且會直接影響名優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致使真正的名優產品最終被市場所淘汰。對于發現的侵權行為,企業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奮起自衛,企業可以每年都從盈利中劃取部分作為打假防偽、保護名優產品形象的專項資金。

      (四)引入法律機制,嚴格名優產品質量責任問題處罰

      名優產品作為一種包含更多社會勞動成果的產品,其自身相較于同類產品包含更多的價值,因此根據其特殊性,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其質量檢測,完善外部監控體系。比如可以設立消費者免費委托檢驗制度,消費者對名優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設立的免費檢測的專門機構申請檢驗鑒定,從而進一步遏制假冒偽劣名優產品的蔓延。眾所周知,所有食品生產及相關行業都要辦理生產許可證,取得QS認證,確保質量安全,而名優產品對于質量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加快我國名優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進程;根據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具體情況,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過渡標準或分級標準,加快我國名優產品認證的國際互認進程。

      而質量監督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認識到自己在名優產品質量管理方面應負的職責職權,通過監督、指導與控制,加強外部監控。其次,研究探索正確的質量管理檢測方法,建立起正常的質量檢查、評比制度,進行經常性的名優資格審查,不斷刺激名優產品更新換代,推陳出新,注入新鮮血液。在此基礎上,可以充分借鑒海外經驗,引入法律機制,運用法律手段,對名優產品進行約束和規范。建立起我國名優產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使我國名優產品安全邁上一個新臺階。在制度規范上,建立起對名優產品安全信用的監管體制、征信制度、評價制度、披露制度、服務制度、獎懲制度等,使名優產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那些出現質量問題的名優產品生產企業,不僅要受到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經濟、行政處罰,而且還要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起訴,通過法律手段,取消其生產資格,對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企業嚴懲不貸。通過不斷加強行政執法機構的建設,完善各級執法機構對名優產品的管理分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打假防偽工作。

      第6篇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職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在整體上是不斷提高的,根據衛生部的數據統計,食品質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數的數量也在不斷減少。但根據近幾年一些惡性食品安全問題的曝光,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形勢是不容樂觀的。1.初級產品源頭污染。這主要體現在農藥、獸藥殘留方面。農民往往采用價格低、效果好的劇毒、高毒農藥,這些低成本的農藥嚴重超出國家限定的標準,對人體危害極大。這一點其實并不能將責任全歸于農民,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況下,農民不可能選擇減少自己權利的資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這類新興的食品污染相較于前者對人體的危害更為嚴重,并且形式多變、治愈困難。比如沙門菌、霉菌霉素、寄生蟲等,這些病菌、病毒一旦進入人體,隨著新陳代謝的循環,迅速地突破人體免疫系統,并且還會產生抗藥性,治療難度很高,如果不及時治療又極容易導致死亡。3.假冒偽劣產品。眾所周知,我國仿制能力極強,加之消費者正品意識不強,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并愈發嚴重。這些產品往往在地下工廠加工生產,衛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證,生產、儲藏、運輸環節嚴重不規范。一方面對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另一方面也沖擊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正規產品對市場的占有率,造成了惡性的循環。4.食品安全監督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產、檢驗檢疫、監督管理部門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又十分匱乏,甚至這些專業人員與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形成了一種利益共同體,從中謀取巨額的利潤。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本身在交易中就處于被動地位,又沒有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出面維護其權益,甚至具有主動地位的兩方聯手,更是加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成因

      1.市場規制的失靈。市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當下企業的經營策略仍是擴大市場份額,保證最大利潤,而沒有現代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場的規制,最終的結果只有規制的失靈。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市場不完全競爭。在食品市場上,幾家獨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個領域,如農副產品、乳制品、餐飲行業等,都有一個或幾個巨頭在控制著市場,在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市場定價方面都存在著壟斷行為。而這種不完全競爭導致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在這些行業巨頭里會形成龐大的利益鏈,采取各種方式攫取高額利潤,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被忽視甚至侵害。(2)信息不對稱。在經濟關系中永遠都存在著主被動,在商品買賣活動中,消費者無法具有與生產者相同層次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產者所獲利潤全來源于消費者,他們必須利用自己的主動地位從消費者那里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甚至不惜犧牲消費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3)負外部性問題。生產者的生產經營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負面影響,由于我國的監管不到位,導致他們對此沒有承擔任何成本,從而加大了不規范經營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最后所有的負面影響都由處于被動地位的消費者承擔。2.政府監管失靈。市場調節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種手段從宏觀上進行調控。而我國政府調控手段往往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甚至處于失靈的狀態。(1)監管體系的混亂。我國食品監管部門繁多,各個部門之間的管轄交叉競合。我國食品監管體系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個產品出現質量不合格的問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疑對此有管理權,而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此的懲罰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來如此混亂的監管職能分配,對食品安全現狀并不會發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級協調不力。在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溝通,上級對下級的指導并沒有做到位,上級制定的規章制度精神在下級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尤其是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區之間相互排擠,更加重了這種不協調性。(3)利益博弈論分析。根據法經濟學原理,社會中所有現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釋。在利益關系中,監管者與消費者本來應該是一致的,但現實中監管者往往和生產者站在了同一立場,其原因就是監管者更可能從生產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費者并沒有任何利益提供給監管者。

      三、建議

      第7篇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失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門法依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正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條被修正后產生三點變動:第一,罪名變化,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替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與食品衛生相比,食品安全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其涵蓋了食品數量充足,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達標,食品營養全面等多方面要求。因此,將“食源性疾患”修正為“食源性疾病”,用“食品安全標準”替代“衛生標準”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對食品質量的更高要求。第二,提高法定最低刑,以并處罰金取代單處罰金。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只要構成該罪就必須并處罰金,法定最低刑由單處罰金提高為拘役,這將更加符合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第三,對罰金數額不再作硬性規定,以“并處罰金”的規定取代比例罰金制。此種修正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僅以“并處罰金”來規定附加刑過于寬泛,給法官的實際裁量帶來一定難度,所以是否規定罰金的幅度標準有待商榷。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關內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該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通過新舊法條的對比可以發現,修正后的法條不再對罰金的處罰額度作限制性規定,取消了原來法條中罰金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范圍;該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提高意味著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加大。新法條將原來法條中“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修改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筆者認為作這樣的修正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社會發展的復雜性,各種錯綜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有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雖未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但該行為的存在的確非常危險,危害十分嚴重,符合“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就可以依據修正后的條文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充分彰顯了國家和政府對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和打擊力度。但目前,我國刑法對該類犯罪的設置還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罰金刑設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罰金刑作了修改:將“單處或者并處”改為“并處”,并且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的處罰標準。如前所述,取消銷售金額的比例限制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修正后的條文僅以“并處罰金”四個字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又太過寬泛,不僅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準確把握,也不利于對犯罪人人權的保護。此外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中,未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罰金幅度也有欠妥當:一方面,經濟犯罪一般涉案金額都較大,尤其是單位具有強大的生產能力和雄厚的經濟基礎,一旦實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范圍之廣、程度之深將遠遠超過自然人犯罪帶來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與自然人相比,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獲利較大,其對罰金的承受能力遠大于自然人。因此,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應明確區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不同的罰金刑幅度,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自然人犯罪。

      (二)資格刑的缺失

      對具備特定從業資格的犯罪人增設資格刑,無疑會提高犯罪人獲得非法利益的機會成本,使其不敢輕易犯罪。從業資格的被剝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這正是其他刑罰方式所難以達到的。目前,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兩種資格刑,即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對剝奪人們從事某種行業的資格并無規定,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增設從業資格刑是十分必要的?!妒称钒踩ā分杏袆儕Z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資格的規定,一般是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其中第九十二條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該規定是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導致食品安全事故而進行的限制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但僅僅剝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定限期內的從業資格,并不剝奪其他責任人或者單位的生產經營資格,是不足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資格刑方面規定的欠缺,不能徹底或者在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剝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資格,使得犯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者、經營者仍有資格和機會繼續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工作,這對法律是一種譏諷。

      (三)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刑事責任的缺失

      所謂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采取相關措施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了食品召回的主體、召回程序、召回的評估與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規定中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措施僅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由此可以看出,該規定對違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處罰較輕緩,不足以懲罰相關行為,且留有空白條款。作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并未對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規定,因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很可能成為一句空話。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如若生產經營者還不履行缺陷食品召回義務就有可能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是刑法所保護的重要法益,對于危害法益的行為,刑法理應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拒不召回缺陷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刑法應當明確規定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罰金刑的相對確定與調整

      罰金刑,是法院依法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其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其屬于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新修正的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須并處罰金,其目的就在于剝奪犯罪人的經濟基礎,削弱其再犯的能力。罰金刑具有經濟性、開放性和更好地懲治單位犯罪的優勢。根據罰金刑獨特的優勢和其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設置進行調整,即在該罪中明確罰金刑的幅度,以免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無所適從或者濫用裁量權導致司法不公?!缎谭ㄐ拚?八)》通過之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幅度為“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條則規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筆者認為,原來刑法規定的罰金幅度偏低,而《食品安全法》中對罰款的幅度又略顯偏大,盡管兩者懲罰性質不同,但卻可以相互作為參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多為單位,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罪的單位犯罪作了統一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該法條并沒有對單位犯罪應處的罰金額作出明確規定,采用的是無限額的罰金制,具有明顯缺陷。單位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嚴重,且單位的受刑能力要遠大于自然人的受刑能力。因此,出于遏制單位犯罪的目的,對單位犯罪規定的罰金幅度應大于犯同樣罪的自然人。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罰金幅度的細化方面可作如下規定:犯罪情節較輕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犯罪情節嚴重的,對自然人犯罪并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單位犯罪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二)資格刑的引入

      資格刑,又稱為名譽刑、能力刑、權利刑等,是刑之最輕者。①資格刑具有特殊預防的功能,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為人繼續利用一定的資格進行犯罪活動。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資格刑是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使然,通過對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體增設資格刑,剝奪其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的生產、銷售食品的資格,將其排除在食品經營行業之外,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護。目前,我國刑法中對該種犯罪缺乏資格刑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采取的是行政處罰手段。但行政處罰的力度較低,普遍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缺乏法律對該類犯罪的威懾力,一些食品企業在繳納完罰款之后繼續進行原先的生產,絲毫未見改善。筆者認為,在行政處罰不能震懾違法犯罪之時,刑法應當充分發揮其特殊預防的功能,通過增設資格刑來禁止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生產經營者繼續從事食品行業。具體來講,就是將資格刑作為附加刑并科使用,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客觀犯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別對犯罪人附加不同年限的資格刑。對于構成基本的食品安全犯罪的,附加判處剝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嚴重食品中毒或者重大食源性疾病等后果的,附加判處剝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判處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增設違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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