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d id="ltrtz"></dd>

  • <dfn id="ltrtz"></dfn>
  • <dd id="ltrtz"><nav id="ltrtz"></nav></dd>
    <strike id="ltrtz"></strike>

    1.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3-03-13 11:23:51

      序論:在您撰寫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妒称钒踩ā芬幎?,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h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眝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第2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3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必要性;法制手段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6-0128-02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在中央電視臺熱播,節目一經推出,在微博等網絡平臺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熱議。節目采取寫實的手法講述中華美食的多個側面,從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給中國人的生活所帶來的禮儀、倫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質。紀錄片向世界傳達了一個擁有悠久飲食文化的傳統國度,也意想不到地在這個國度上刮起了一陣新的“美食風”。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們的生活,固然誘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卻關乎我們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視。2009年的人大、政協兩會上,曾有多位委員提出國家應該實施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來解決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問題[1]。古語云,“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但縱觀我國這十年來的食品市場,卻實在稱得上是險象環生,2003年金華火腿敵敵畏、2006年的蘇丹紅成分咸鴨蛋、2008年震驚全國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滬上一些華聯超市和聯華超市的主食專柜的染色饅頭亦嚇壞了一些消費者,2011年11月快餐巨頭麥當勞旗下產品麥樂雞又被爆出含橡膠添加劑。嚴峻的事實告訴我們,對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國民眾和政府來說,妥善解決與防御食品安全問題的課題,任重而道遠。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人們開始進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強市場監管與處罰、不再單一地譴責商家利令智昏,而是開始將目光投向了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風險管理手段,嘗試著以政府的宏觀法制手段及相關法規立法來輔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對我國食品市場的規制。首先,在《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食品市場安全程序的把關。其次,在國務院食安辦、衛生部、質檢總局等職能部門的監督下,關注生產、運輸、流通及消費領域中,設立更為細化的、具有各領域專業知識、自上而下的政府監管部門。希望可以做到在潛移默化中為民眾創造一個和諧共贏的食品市場。

      二、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之分析

      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規定,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受害者想要獲得賠償或爭取救濟,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可行的方法。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從食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選擇其一去提起侵權賠償,并要注意時效問題。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還可以從政府方面去獲取相應的賠償和救濟。但是,在實務操作中,第一種途徑可能出現生產者或經營者因為索賠數額太大而無力承擔或企業本身就不正規的弊病。此外,受害者舉證困難的問題也常常使得維權之路難于蜀道。而第二種途徑,必然將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增加,分享掉納稅人原應用于市政建設的貢獻。正是因為上述兩種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問題,第三種更為理想的解決方法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由資產較為雄厚的第三方保險人通過理賠的方式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應賠償。

      (一)食責險之定義

      無論是國內或是國外,對“食品安全”這一概念的理解都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漸進的衍變過程。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質期、食品倉儲條件、導致食品事故是由于過失還是故意等與時俱進的參考因素。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產品責任保險的一種,是指因被保險人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導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責任及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保險[2]。

      (二)食責險之優勢

      從政府角度而言,食責險具有減輕政府應對緊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負擔的優勢。通常而言,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在多年來,一直承擔著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濟、安頓、補償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理等事項[2]??梢?,由于制度的不盡完善,政府機構在食品事故領域一直以來都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資金雄厚的大型保險公司介入,可以為受害者進行最快的賠償金支付,既減輕了政府財政及人力的壓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會局勢穩定。

      從食品生產者角度而言,食責險為生產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對于食品生產者來說,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徹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帶來的風險,整個過程必須運用多種高昂的技術與設備,其中的成本必將是昂貴的。而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產者在銷售時轉嫁給了基礎消費者,雖然會有些觀念先進且有實力的消費者甘愿為更加安全的食物買單,但對于社會上更加多數消費者而言,這樣的成本轉嫁是不能接受的。而此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出現,正適時地為食品生產者們提供了一條緩解的途徑。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食責險有利于其權利的保障。隨著我國訴訟法的發展,共同訴訟或代表人訴訟等方式在食品訴訟領域屢不鮮,但是在本質上,沒有專業知識的消費者仍是無法徹底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的,追索賠款困難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領域的常態。責任保險機制的采用,由保險公司介入負責償付相應賠款,避免了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而無錢可拿,在最優程度上減少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及措施

      (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進食責險的必要性

      目前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于2010年決定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內設15個部門,主要職責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但若是僅僅依靠我國現有的食品行政安全體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規,食品市場后續發展的安全保障是明顯不足的。加強國內立法政策對風險責任的規制與系統完善,尤其在傳統民商事侵權法領域,應該加強立法者們對“食品責任風險”這一新興概念的重視程度,開啟我國食品責任保險飛速發展的腳步。縱觀國際領域,各種種類的專項產品責任法規在瑞士、德國、比利時等責任保險發展步伐較為先進的歐洲國家早已屢見不鮮;而以民商事法律詳盡完善著稱的美國,不僅有基礎性的責任法律,還獨具匠心地通過了《聯邦純凈食品與藥品法》、《聯邦食品標簽法》等單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責任法體系[3]。反觀我國的相關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開始實施,與1995年的舊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鑒了發達國家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還提出了食品安全標準這一在國內市場從未出現過的新概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業所要面臨的索賠風險和法律風險,由此來強迫食品企業必須購買保險來轉移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規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業找到比購買食品保鮮更優的避免風險方案,懲罰性賠償制度則將再次成為擺設。

      (二)以法制手段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一些建議

      首先,以法制手段讓生產經營者們意識到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為他們帶來轉移規避應擔食品事故責任風險的益處。重要的是,必須要有相應的有強制力的法律法規存在以規范市場上所有的相關食品責任保險,明確生產銷售者的權利義務,規范相關過程中的操作流程。顯然,近年來陸續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三部法律法規的相關產品責任規定在歸責原則方面是明顯不夠完善的,更從未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銷售者適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有了嚴格的歸責原則,杜絕了生產商與銷售者的僥幸心理,誘使他們直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考核及公開制度的引入。不同于媒體對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的曝光,這里的“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等級”,源自大陸法系中行政法學對社會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通過采用定時公告、系統記錄、檔案保存、政府獎懲信息公開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將食品生產企業的原貌展現在大眾面前,讓食品企業畏之、敬之、從而遵之??梢哉f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揭開公司的面紗”。

      第三,不同于國內多個部門分段式的監管手段,港澳臺特區的行政機關更偏愛采用一個監管部門全權主管監督,其他部門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從食物生產到營銷的整個鏈條,這也為我國食品行政監管工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護食品保險業各類險種的發展與成長。必須要注意的是,保險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相應的法律規范必須精細、周全、科學,以確保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引用一句保險法名言——如禁止抗辯規則的缺位,可能使締約時的告知瑕疵成為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于投保人之上;而無區別地全面導入禁止抗辯規則,又可能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的保險欺詐行為敞開方便之門,足見任何保險合同規則都必須仔細權衡、反復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只有相關法律法規涉入食品保險領域,對適宜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們的保險品種及合同保駕護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才能安全運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

      千百年來,中國人一直秉持著以酸甜苦辣咸五味為基礎的食品飲食文化,俗話說,才下舌尖,又上心頭。五味讓中國人在體會我們各自的況味時,找到了一種特殊的表達語境。在中國人的廚房里,某種單一地味道很難獨自呈現,正如現今的食品安全問題,很難光靠工商部門正面打擊監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調和以及平衡,就像推進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方法一樣,重在剛柔并濟地運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調和。這不單是中國歷代廚師不斷尋求的完美狀態,也是政府多年來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所追求的圓滿方案,更是我們中國人在為人處事,甚至是治國經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參考文獻:

      [1]劉銳,蔣兆強,胡世洪,何坤霖.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及其影響因素分析[J].現代預防醫學,2010,(7):1255.

      [2]段勝.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之我見[J].上海保險,2009,(1):54.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妒称钒踩ā芬幎?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 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第5篇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企業第一責任人;行政賠償

      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項特殊的產品,食品不僅具有反復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損害一旦發生甚至不可逆轉。然而從食品工業產生開始,大小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層出不窮從未停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估計食源性病原體的污染每年大約導致7600萬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僅影響了生產力,相當于是對人體能量的另一種賦稅(FAO/WHO,1984)。雖然食品消費是私人物品,但與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發的疾病卻會給醫療服務體系帶來負擔,給經濟生產率帶來損失。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責任”專章共15條的篇幅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此同時,近年來三聚氰胺、蘇丹紅、地溝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頻發,犯罪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是當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結果在一定層面上暴露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存在內容滯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實施四年后即將啟動新一輪的修訂,“治亂用重典”的呼聲日益強烈。當然,“重典”顯然不僅僅意味著嚴刑峻法,動輒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個環節,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也需要系統化思維。因此,“重典”應是明確規定和有效落實各項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各項法律責任,規定不同層級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在反復評價和反思的動態中發展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文將主要運用法律責任理論和政府監管理論,分析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構成,梳理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并針對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不同類型,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強化民事責任機制:自我規制與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誰的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因此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強化“命令與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方式(高秦偉,2012),甚至實施排他性的規制,前者如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原法第60條),后者如該法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與制定程序(陳軍,2009;高秦偉,2012)。

      在食品安全責任設計上,現行食品安全也是強調政府規制,以政府責任弱化行業組織與企業責任。政府及相應行政部門集中承擔了食品安全責任,過分依賴于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實現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規制相結合。背后的原因顯然是與食品行業的市場失靈以及誠信缺失密不可分。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國社會從熟人社會迅速轉型至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成為不少企業的唯一目標。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后,公眾對于企業能夠自我約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為干涉市場運作、以政府規制取代企業責任的呼聲不絕于耳(國務院,2008)。但是事實上,在實踐中,政府責任模式所導致的弊端卻已經呈現。僅以三聚氰胺為例,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僅一年后的2010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現奶業江湖,這對由立法剛剛確立的政府主導型的規制模式而言顯然是個沉重的打擊。這表明,在現有市場經濟環境下,將食品安全責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經不再適用。

      在2013年的機構改革中,中央層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在《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可見,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著力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落實到食品安全領域,以食品生產經營方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理念被重申,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責任規定上重心的轉移,使民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首要責任。

      (二)自我規制與損失賠償

      隨著科學技術手段在食品領域的運用,現代食品在配方、標準、制作工藝等方面都已經愈加精細和高度技術化,因此無論是多么詳盡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會給企業留下寬泛而廣泛的裁量空間,而執法更無法深入到每項產品的每一環節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場取代監管,并進而弱化行政手段,強調企業責任。而其中關鍵就是實現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其幾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過法律授權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會組織承擔起公共管理與規制的職能,規制過程的決策和執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會自治的制度性意義(田飛龍,2010)。在食品安全領域,自我規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關企業按照企業的內部規則,根據國家的規格、標準,或者以高于國家的規格、標準的水準獨自制定規格、標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控制的行為,主要包括質量管理、信息公開、責任自覺和技術革新等內容(王貴松,2009)?;谧晕乙幹疲嚓P食品企業除履行除法定義務外,還需要履行約定義務,即向購買方承諾其產品所應達到的標準。

      基于此理念,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機關未能履行監管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而根據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當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時,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實踐中的事例也印證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點燃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責任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從民事賠償程序中“金蟬脫殼”,受害者因此追溯無門。人們開始意識到,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民事責任缺位或者脫逸時,以國家財政作為后盾無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儀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補充責任,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那么問題關鍵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賠償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雖然《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但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僅規定了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卻未做任何規定。

      鑒于國庫資源的有限性,法律規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權利受損最后都可從國庫獲得賠償;普通公民要獲得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中,當消費者權利受損時,是否具備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層面出發,要使得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至少要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能夠認定行政行為違法?,F行《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同時,《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對各食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職權所進行的明確規定,也為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據行政法一般理論,上述“無固定內容的條款和普遍標準(昂格爾,1994)”的規定在賦予行政權限的同時也給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間,而依據行政裁量,行政機關有權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它認為最為妥當的法律效果(楊建順,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邏輯,行政機關完全可以裁量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監管的行為屬于、并從而逃脫行政法律責任。但是事實上,食品領域卻具有特殊性。鑒于食品安全領域中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性,為有效約束行政權,學界在判斷行政行為時往往會運用到行政裁量縮減論以對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領域,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規制權限的行使雖然具有裁量權,但是如果該權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權這項標準,則行政權限就應當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當產生對國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害結果的危險時,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限就能夠容易地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行使則無法防止時,行政機關就應當行使規制權限,否則就可判定其行為違法(王貴松,2007;胡建淼、杜儀方,2010)。

      受害者具備資格。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需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事實上,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經為普通公民行政機關預留了完美空間。因為根據“保護規范”理論,只要“有效的法律規定(行政的法律義務即由此而來)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利益,就應當肯定主觀權利(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換言之,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被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時,行政機關給國民供給安全食品就不僅僅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保障,更是應確保每一個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當公民身體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損時,當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雖然遭遇重重困難,但是理論界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制度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大陸法系對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細致把握,以及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預留的空間,都為設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現行食品監管體制的弊端,“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一個月后,在今年5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中國新聞網,2013)。鑒于我國食品行政監管現狀與現有立法基礎,在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契機下,筆者認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應考慮將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寫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將權力關進籠子”,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問責條款前增加行政責任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而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雖然并不屬于行政責任的概念范疇,但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中也有必要對行政問責制度進行一定完善?,F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規定處以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但是,法條中關于誰來問責、依照何種程序追究等關鍵要素卻并沒有涉及,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作支撐,問責機制僅流于形式,極具風暴效應卻很難具備實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管問責制度中具體的問責主體、權限、問責客體責任層次、問責事由的標準和范圍以及問責程序制度體等進行明確規定,讓食品安全問責擺脫“運動式風暴”而走向“常態”。

      三、明確刑事責任追究制度:行刑銜接

      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應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還應當基于刑法規定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界相關論著已較為成熟,筆者在此不著筆墨(張亞軍,2012;劉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食品安全入刑實踐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但是顯然,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除刑法處罰外,更常見是同為公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二者與私法領域的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體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并同時防止濫用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界,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關系的探討卻鳳毛麟角。

      現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處罰的相關規定是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處罰的規定在第84至第94條?!妒称钒踩ā穬H有的刑罰處罰條款出現在第9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這一風淡云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實現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從《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簡潔的立法所面臨的難題一樣,過于模糊的規定方式并未明確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的邊界,這為實際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供了難度。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規定了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腐敗變質”等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而事實上上述行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要件,或者準確而言都是后者的具體化。那么,二者是否會交疊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論,要構成犯罪,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較于行政處罰而言,判斷危害性是否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就要從“被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此,刑法泰斗陳興良教授提出了“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和后果大小”作為區分兩項制度的決定因素,而上述標準也成為刑法學界通說(陳興良,1992)。如果將上述標準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發現相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而言,《刑法》第143條還規定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表述方式。顯然,上述條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標準作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臨界點。通過法解釋的方式我們可以認為:生產經營企業一旦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行政機關就可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都會觸犯刑律,只有當該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時,才可采取刑罰處罰方式。然而,問題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對于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說怎樣的情形才可算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說明,它仍然有待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法院指導性案件加以進一步明確。

      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量刑等進行具體規定顯然不現實。倒不如借助修法的東風進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143條中“嚴重事故”、“嚴重危害”等進行量化,也許是更為便利而有效的途徑。畢竟,作為不同的規制手段,刑罰和行政處罰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隨意取代。面對食品安全嚴峻現狀,在“治亂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處罰走向以刑罰取代行政處罰的極端。

      四、結語

      從法律規范的邏輯上而言,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如果缺少了法律責任,那么法律事實就等同于只有行為模式而缺乏具體規范后果的道德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凱恩,2008)。當然,在食品安全領域,健全法律責任體系的現實意義遠不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會語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況在中國“民以食為天”的傳統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而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僅能夠為損害提供救濟,更能夠通過懲罰方式對其他社會成員實現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以民事責任作為首要責任,樹立企業第一責任人理念,增設自我規制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設立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使得損害賠償更具備實際效果;在民事責任缺位時以行政賠償責任作為補充,實現依法行政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相結合,同時進一步明確現有行政問責的具體制度和程序;而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責任,秉承罪刑法定,通過法解釋明確相關概念從而實現刑罰責任與行政處罰相銜接??傊挥忻袷?、行政、刑事責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舌尖上的安全實現“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陳軍,2009:《行政法視野下的自我規制》,《云南行政學院學報》第2期。

      [2]陳興良,1992:《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系》,《中國法學》第4期。

      [3]曾文慧,2007:《論企業對環境污染的自我規制》,《生態經濟》第6期。

      [4]杜儀方,2009:《從三鹿事件看我國行政不作為賠償的法律空間》,《現代法學》第3期。

      [5]高秦偉,2012:《私人主體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基于合作規制的法理》,《中外法學》第4期。

      [6]110號,20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廢止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通知》。

      [7]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行政法學總論》,中譯本,法律出版社。

      [8]胡建淼、杜儀方,2010:《依職權行政不作為賠償的違法標準研究――基于日本判例的鉤沉》,《中國法學》第1期。

      [9]凱恩,2008:《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中譯本,商務印書館。

      [10]劉仁文,2012:《中國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制》,《吉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4期。

      [11]沈巋,2009:《反思食品免檢制:風險治理的視角》,《法商研究》第3期。

      [12]宋華琳,2008:《論技術標準的法律性質――從行政法規范體系角度的定位》,《行政法學研究》第3期。

      [13]隋洪明,2013:《論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法律制度的構建》,《法學論壇》第3期。

      [14]田飛龍,2010:《現代行政規制的合作性問題――以食品安全規制為例》,載羅豪才主編《軟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

      [15]王貴松,2009:《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16]王貴松,2007:《行政裁量收縮論――以危險防止行政為中心》,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17]王和雄,1994:《論行政不作為之權利保障》,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18]王錫鋅,2007:《公眾參與和行政過程――一個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19]昂格爾,1994:《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謝敏強,2008:《風險控制與食品安全監管策略》,《中國食品藥品監管》第11期。

      [21]楊建順,2004:《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第1期。

      [22]張亞軍,2012:《風險社會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及刑法規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3]趙鵬,2011:《風險社會的自由與安全》,載季衛東主編《交大法學》第二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24]周佑勇,2007:《行政裁量的治理》,《法學研究》第2期。

      [25]朱新力,2001:《行政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第2期。

      [26]朱沅沅,2011:《食品安全監管的刑法規制》,《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第6期。

      [27]左峻德,2001:《推動我國消費商品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制之可行性研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辦“推動我國消費商品第三責任保險機制之研究”產官學研座談會,臺北。

      [28]新浪網:《國務院:建立最嚴格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http://.cn/ c/2013-05-06/185527040923.shtml。

      [29]第五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鳳凰網:http:///mainland/ detail_2013_06/18/26500969_0.shtml。

      [30]下山瑛二:「食品品公害と國の任,『法律第50第5號。

      [31]FAO/WHO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84,“The Role of Food Safety in Health and Development”,Report of the 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Safety,Technical Report Series 705.Geneva:WHO.

      [32]Kinsey,J.D.,2001,“The New Food Economy:Consumers,Farms,Pharms,and Science”.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83/5,pp.1113-1130.

      [33]Mead,P.S.,L.Slutsker,V.Dietz,L.F.McCaig,J.S.Bresee,C.Shapiro, P.M.Griffin, and R.V.Tauxe,1999,“Food-Related Illness and Death in the United States”.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No.5,pp.607-625.

      第6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信息 政府責任 信息公開 機制 制度構建 法治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性質及政府公開的優勢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產品屬性

      按照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中的定義,純粹的公共產品或勞務是這樣的即每個人消費這種物品或勞務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種產品或勞務的減少。而且公共產品或勞務具有與私人產品或勞務顯著不同的三個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1]

      以食品安全信息來說,任何個人或組織獲取信息不會導致其他人獲取不到該信息,同時信息可以向不特定多數人,故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典型的公共產品屬性。

      (二)政府監管部門信息公開的優勢

      市場中信息優勢方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利用隱瞞或虛構食品安全信息的不法手段,當消費者權益處于風險中,而市場本身無計可施時,我們自然想到了公權力。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權力分配格局下,政府部門向公眾食品安全信息的這一行為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為公權力機構, 政府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無疑享有較高的公信力;基于人力財力及資源優勢,政府更便于信息的搜集和整合;同時,政府向公眾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還能夠起到教育和警示的功能,促進消費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

      二、目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現狀和困境

      然而,我國食品安全規范化和法治化道路仍處于起步階段,硬件和軟件設施尚未成熟,政府干預成了醫治“市場失靈”的靈丹妙藥,帶來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負面效應,效率低下,政府越位、缺位的現象[2]時有發生。通過分析現有的相關制度結合現狀,歸納出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中有以下的問題:

      (一)各地各部門公開信息的范圍標準不統一,存在大量自由裁量。

      而在目前分段管理體制下,各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認定和處理食品安全信息,難免因為各自的職能差異,而產生不同的標準和結果。再者如《辦法》第七條的基于行政權的角度出發,哪些信息屬于“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在實踐中也考驗著地方監管部門執法能力和執法誠信。第八條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影響僅限于本轄區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未明確說明判斷影響力范圍的具體標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就有著相當的行政裁量權限,在難以辨清的情況下,怕擔責任、地方保護主義等等因素很容易誘發行政秩序的混亂?,F實中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爆發都達到省級范圍[3],同時牽連甚廣也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缺失。

      (二)各地各部門信息公開的渠道建設普遍落后,交流反饋欄目多為擺設,公眾信息需求難以滿足。

      《辦法》第五條規定各地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F實中多數地方政府網站的信息渠道落后,表現為:第一,設有食品安全信息欄目,但更新慢且更新沒有規律、內容虛泛、信息量普遍較少、質量不高;第二,內容不專,缺乏各部門獨立的信息;第三,內容不實用,且與公眾關心的切身利益相關信息缺乏;第四,欄目設置;第五,反饋欄目不便民,甚至淪為擺設,公眾信息需求難以滿足。

      (三)政府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協調機制不完善,出現部門間公布的信息重復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

      《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各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的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F如今互聯網已不是新鮮物,即便如此還是存在同地區食品安全信息不同部門公布的內容交叉錯亂[4],各級政府部門之間建立的信息通報機制實際如何運作,部門間具體如何溝通協調外界無從監督,追責也就難上加難。橫向上看,是部門間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缺乏溝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的政府部門尚未落實到位。

      (四)中央到地方信息系統的一體化仍然是理想,地方保護主義普遍存在與信息上報的規定形成矛盾,一定程度影響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成效。

      縱向看來,除了中央政府相關部門信息公開與較為正規,大部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水平有限,尚未步入軌道。不少地方政府為了所謂的GDP,不僅對監管工作放水,問題被爆出來甚至試圖封鎖消息、危機公關。長期以來這似乎已經是一種習慣性處理手法。

      (五)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公開是列外,不公開是常態“,對信息公開的申請“打太極”。

      消費者向有關部門申請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多數遭到 “打太極”、“踢皮球”現象并非少見,消費者想從政府監管部門獲取到食品安全信息通常需跨越重重阻隔。這些政府監管部門的懶政現象更加折射出制度和體制的缺失。

      三、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及對策

      綜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中出現的種種弊病,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整體性的改革與協調過程,而從制度層面著手,醫治病態的信息公開機制,促使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規范化,是行政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也民主法治國家必然要求。行政過程需達到在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為中心的多元利益中保持公正的平衡,即所謂平衡論[5]。本文針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提出如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法規制定過程中,應當確保公眾的參與。消費者作為權利主體,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有權對公權力機構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方式、程序、內容等提出意見,對其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其次,科學地劃分食品安全信息公開部門的職能分工,建立對應的追責機制。我國各部門分段監管的行政體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監管部門的信息公開不能依賴于體制的整改。

      再次,建立某些特定品類食品安全信息的強制公開制度,并明確政府監管部門在其中承擔的義務。以轉基因食品為例,由于屬于新的食品種類,生產商往往在前景未明情況下是絕對不愿意公開信息的。而由于該類食品的特殊性,大眾掌握的專業知識較少,必然產生大量的風險評估的成本,監管部門適當介入,是公共利益原則的體現。比如歐盟的強制標示制度[6],即屬于一種強制信息公開,公權力干預是對信息弱勢方的必要保障,彌補消費者對新型食品不了解而產生的風險。

      最后,構建獨立性的救濟機制,以保障政府監管部門信息公開中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當消費者向政府監管部門申請公開食品安全信息被拒,或者對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異議,消費者即使因為此遭受損失,也難以申請公力救濟。對于企業而言,食品安全信息國家部門也就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即使其合法利益由于政府部門信息公開而遭受侵犯,也不敢尋求公力救濟。即使尋求救濟,往往舉證相當困難。在構建救濟制度時,必須要使機構的獨立性得到保證,這也是關鍵所在。

      結語:

      從制度層面著手,醫治病態的信息公開機制,規范權力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過程,是行政體制改革的動力之源,更是我國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必經之路。

      參考文獻:

      [1] 薩繆爾森的網上陵園:http:///Mainaspid=2159

      [2]袁曙宏. 建構法治政府[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劉寧等. 透視中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 中國:法律出版社, 2005.

      第7篇

      文/許曉冰

      6月16日,圍繞“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主題,廣州市201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正式拉開帷幕,活動為期16天,從6月16日至7月2日。

      活動現場展出各食品監管部門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包括假化妝品、假酒、假鹽等,此外,還有近年來十分風行的進口零食。廣州市食藥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建山提到,將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可稱為“史上最嚴”,廣州也計劃在其基礎上出臺“落地”細則,突出“風險管理,社會共治”,網店、微商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將納入打擊范圍。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