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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公司工地現場管理人員、施工單位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材料管理員及現場看管人員等,均依照本規定執行:
1、上述人員應遵守建設方對工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通告,竭誠盡職,團結一致,齊心協力,使工程進行順利。
2、工程現場負責人為工地的主管,組織指揮工地所屬人員、施工方等按照施工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施工作業及監理外,還應對施工場地范圍內的安全工作進行防范管理,確保施工場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財產安全。
3、甲方現場管理人員不定期對工地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根據情節大小,予以處罰。
4、工地現場禁止一切無關車輛、人員進入工地現場。
5、工地門衛人員應對因工程需要進入現場的車輛人員進行詢問,查實身份后準許放行,并做好車輛人員出入紀錄。
6、施工階段施工方在建工程、建筑材料、機具設備、配件等由施工方材料保管人員進行專職管理,巡視材料放置場所,并看管工地責任范圍內的設備及工程用料,若發生材料遺失時,由材料管理責任人照價賠償。
7、工地現場實行全天候值班,門衛人員不定期進行現場安全巡視。
8、現場進出時間為:上午7:30分至晚上11:00分?,F場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工地,工地門衛人員不得擅自違反規定,否則承擔管理失職責任。
9、工地現場禁止一切賭博、酗酒、打架及其他擾亂現場正常工作秩序、妨礙公務等行為,違者將從嚴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或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10、工地現場禁止留宿一切非工作人員和停放外來車輛。
11、現場人員應嚴格按照工地作息時間和進出工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工地門衛人員有權拒絕放行,違規人員的違紀行為由其自行承擔后果。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一、市公路局關于加強施工管理的規定
各公路分局:
我市境內國道319線及205線沿線的公路分局正在對水泥砼路面破損嚴重的路段進行緊張的修復施工。從檢查中發現施工管理尚存在某些薄弱環節,加上社會車輛超限運輸及個別車輛車況不良、違章行駛,司機途經陡坡、長坡、急彎路段措施不力,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為確保施工安全,現就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路段頭尾兩端要設置兩塊80×180CM的施工告示牌以警告過往車輛,限速安全通過。對車輛前進方向右側的第一個施工點必須設置不少于兩級提示的反光式國標施工警示標志,其中前面一塊擺放距離不得小于50米,遇到視線不良的陡坡和急彎路段前方還應再加設一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中段施工開挖路槽的前后必須在不少于10米距離設置兩塊施工警示標志,并用紅色警示線將作業區域進行圈圍示警。
二、施工標志的設置要達到規范、齊全、醒目,并一律采用反光式國標圖案和尺寸。導向標志采用反光式黃底黑箭頭導向?,F有施工路段設置的施工標志有錯誤或不規范的應按要求立即整改糾正。
三、各施工單位要重新調整施工工序,做好前后臺的協調配合,要求做到快挖快補,禁止讓已開挖好的路槽長時間暴露在路面上危及交通安全。市局再次規定從開挖到修補工序不應超過3天必須修復完畢。對修補完的路段要立即將試塊送監理科檢測,對達到強度的要及時開放通車,以保障道路暢通。
四、各單位路政部門人員要加強對施工路段的巡查和監控,必要時要指派路政人員維持和疏導交通。工程技術人員應在現場跟班指導,發現問題急事即報,并采取果斷和有效措施予以處置。
以上通知望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市局將此項工作列入年終千分制考核評比中。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題詞:安全 施工管理 規定
抄送:局領導、工程科、監理科、安???、辦公室。
市公路局辦公室 2002年4月19日印發
龍路安保[2008]4號
二、市公路局關于加強安全管理的規定
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市公路局于1月10日上午召開了專題安全工作會議,會上賴XX局長就如何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并結合市府辦《關于加強春節期間機關、企事業干部職工和機動車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安全工作重申如下規定:
一、切實加強車機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應根據當前面臨的春運工作,立即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干部職工特別是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養護車輛和公務小車要落實專人保管,落實責任制,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酒后駕車,不準超速超載和疲勞行駛。要經常檢查和保養好車機,隨時保持車輛良好狀況,不準車機安全部件有問題帶病上路。機動車輛應嚴格按調度路線行駛,不準生產車輛非生產使用。班站養護車輛未經批準不準跨班站行駛,凡私事使用車輛應事先請示單位領導批準。未經批準,私自用車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或發生安全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并追究有關責任。凡外出車輛返回應停放在本單位車庫過夜,做到車輛上鎖歸庫,并開啟防盜報警器。
(二)禁止領導干部駕駛單位車輛。根據市府辦規定,凡干部職工違章用車、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僅要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三)為保障車輛修理質量,各單位要統一指定修理技術好和責任心強的修理廠家,做到定點維修、保質保量。
二、施工工地應按規定設置多級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進行布控;路上小修作業、邊緣砌石、水泥路面灌縫、路面劃線、刷新護欄、標志等作業,應在作業區域兩端擺放錐形警示標志;養護車輛必須同一方向停放在小修作業人員的前方,保潔人員作業時必須錯開前后距離不得并行推進;路上作業人員(含保潔、砌體、施工作業的臨時工及施工員、路政人員、征費稽查人員在內)必須穿戴安全標志服或反光背心,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強道路巡查和橋涵觀測。養護班站應對路上巡查發現的坑槽、路障等病害及時進行處治,并做好原始記錄和簽字備查。要建立日常的橋涵(特別是大橋)巡查觀測制度,及時發現橋涵病害及時處治,并填寫橋涵巡查原始記錄。對危及交通安全的橋涵要邊處理邊上報上級機關,并立即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做好防范措施。
四、各單位要加強對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保密資料等重點要害部位及事故易發部件的安全管理,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要規范班站用電安全,照明線路不準無固定懸空下垂,電源閘刀開關不準無裝置防護蓋,電源線頭不準未作絕緣處理,不準用銅絲替代保險絲,班站要按規定配置消防滅火器并貼上換藥時間標記。
五、路政部門要堅持不懈做好“治超”工作。按規范查處超限車輛,做到責任到人,認真執法不漏檢,并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盲目追車、堵車。同時應加強日常的路政巡查做好路面安全監控,及時查處路面違章案件和危及橋涵安全的“三超”車輛,保障公路路產路權,鞏固公路“改善工程”和“安保工程”所取得的成果。
六、規范安全月報統計報送制度。各單位應在每月25日(以郵戳為準)報送本單位當月安保工作情況報表,若在25日后發生安全事故采取急事即報。凡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交通責任事故、職業中毒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群體突發性事件,應立即采取快報方式(不得超過24小時)向市局領導及安??茍蟾?。并按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同時上報《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以上規定望各單位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主題詞:安全 管理 規定
2、城市供水管線管理維護必須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并由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所在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等部門要大力協助供水企業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3、城市供水管線所在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供水企業對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修。維修中若涉及單位和群眾的補償,要按照“先維修,后補償”的原則進行,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城市供水管線中線兩側各5米(市區為1.0米)范圍內為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嚴禁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審批、規劃建設永久或臨時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鉆采、埋墳、爆破、開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傾倒垃圾雜物等行為。已有建(構)筑物應逐步遷移搬遷至安全保護范圍以外。
5、公路、電力、排水、通訊、廠礦、機關、鄉村等單位及個人確需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挖掘或橫穿供水管線的,事先應探明地下設施,并征得供水企業同意,簽定協議和施工方案后方可進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斷或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補救并賠償損失,施工結束后,按要求恢復原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6、嚴禁擅自開啟供水管線上的井蓋、井閥。
7、嚴禁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車輛在管道或管橋頂部行駛。
8、嚴勵打擊偷盜、拆毀供水管線附屬設施上的井室、鋼筋、井蓋板、標志樁和通訊、供電等設施以及偷水行為。
9、違反本通告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線鋪設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掛設五牌一圖、民工工資權益告知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的設備,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及辦公設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降級或暫停一年工程項目管理資格,直至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一)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二)項目經理擅自離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未經批準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起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
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國土房管、質監、交通、工商、城管、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或者經營場所;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主干線、中心區內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轄內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橋、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鐵營運線各站出入口、站臺通道、旅客列車、地下商場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七)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各級文物古跡、近現代保護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九)廣播、電視、報社、電信、郵政、公眾信息網絡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十)公園、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住宅區、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酒店(賓館)、餐飲、娛樂場所、辦公樓的大堂出入口、電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不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適用產品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批準書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通過安全生產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應當出具海關、商檢部門或者國家法定機構的合法證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標準規范。
第三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竣工驗收后不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公司私家車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记谧骷俚?,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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