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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證券監管體制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地方。通過回顧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總體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關鍵詞:金融安全,證券監管,制度規范,風險防范
一、入世后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證券市場
我國的金融市場從形成到現在僅十多年時間,存在諸多問題待以解決。金融市場還不健全完善,我國金融市場規模小、管理不夠規范、發展相對落后。加入WTO后,金融市場開放的進程加快。20世紀后半葉,經濟全球化以人們難以預料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前進,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依存變得越來越重要。在其進程中,金融國際化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和最本質的內容。世紀之交,中國加快了加入WTO的步伐并取得重要發展,入世后的中國經濟將迅速發展。①然而也面臨國際經濟風險對我國經濟的威脅。經濟安全特別是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的長遠發展。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安全面臨巨大挑戰。亞洲金融危機就是生動的一課。②我國證券市場也將應對一系列市場巨變,維護金融穩定勢在必行。
(一)加入WTO對我國金融安全形成挑戰。我國金融發展將面臨自身素質不高、體制尚不健全的不足和國際力量強力沖擊的嚴峻局面,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全與社會安全。
⒈我國現行宏觀金融調控面臨挑戰。在完全的資本流動下,以獨立的貨幣政策實現貨幣供應量的調控受到制約。我國現行的宏觀貨幣政策手段,主要通過控制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總量來調控貨幣供應量,在調控手段上還沒有真正實現間接化。[1](P35-37)加入WTO后,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狀況的變化和利率的變動將直接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和貨幣供應量,從而增加調控難度,使我國現行宏觀調控面臨挑戰。
⒉金融監管面臨挑戰。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金融風險更加出現不確定性。金融監管部門將面臨更加復雜的金融環境。另一方面,我國監管部門在十多年的工作中雖積累了一定經驗但一般多為立足國內,缺乏國際金融市場監管經驗。再者,對國內金融監管未真正實現間接調控和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國際化進程將加快,國際資本流動將更加頻繁。一方面它將促使人民幣加快可自由兌換,加大我國對外匯市場的監管難度。另一方面,國際游資和國際資本的非法流出入也可能鉆我國金融市場不健全的空子而更加猖獗。,從而加大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沖擊。
⒊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場面臨挑戰。
⒋金融機構的發展也將面臨挑戰。加入WTO后,我國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地域限制,外資金融機構將快速增加。在國內金融市場還不發達時,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會導致國內金融業競爭加劇,國內企業無法與之對抗,從而不利于民族產業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監管須盡快國際化,應對金融風險。依據加入WTO的相關規定,我國
券市場要在5年后對WTO成員國逐步開放。作為金融市場的關鍵部分,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加深加大,證券監管面臨挑戰。
⒈自身監管體制存在缺陷、不足,[2](P47-50)影響效率、質量。主要表現在:第一,監管層次過于單一,還沒形成監管機構、證券業自律與社會輿論等多層次的監管體系。第二,監管缺乏足夠的透明性,即投資者很難預測股市政策變動的情況,從而形成難以估量的系統性風險。第三,監管手段運用不科學,監管水平低下存在著計劃與市場機制、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等運用不協調的現象。
⒉證券市場本身國際化、市場化日益加大,在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發展。入世后,市場將發生一系列變化。[3](P20-21)首先是參與主體將更加多樣化,國際因素增加,外國競爭者將會出現。其次是證券市場層次將更多樣化。其三,證券市場交易品種將更加多樣化。外資機構基于在業務能力、市場經驗、風險管理乃至資金等方面的競爭優勢,會相應地對國內證券市場的金融品種提出超前要求。金融衍生品將會應運而生。
在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承受著國際風險的沖擊壓力。在金融市場面臨如何確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的環境下,證券監管在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方面擔當重任,其健全與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二、證券監管理論的基本闡釋
(一)證券監管作為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其實際操作效果顯現等均需科學理論的指導,才能夠全面系統地審視和剖析實效,以達到最佳效績的目的。以下就證券監管的必要性及其理念、模式、組織因素等基本理論進行闡述:[4](P30-32)監管行為及監管機構的出現與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監管,一般意義上是指為了實現監管目標,監管主體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監管對象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活動,對監管的必要性,即為什么存在監管及其存在意義,有如下幾種理論。
⒈市場失靈的。市場失靈的論認為由于市場不完全性的存在,市場失靈不可避免。為了減少市場失靈的影響,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即需要證券監管部門來彌補市場的缺失。反對者認為這種理論未必能夠站住腳,因為市場失靈論強調的只不過是在市場失靈是從市場外尋求一種力量的幫助來找到均衡點,但這種職能完全不必要設置一個監管者來實現,完全可以以立法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同時,市場是不完全的,但置身于市場中的政府同樣是不完全的,有時政府的不完全更勝于市場的不完全,按照這一理論監管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會給市場“添亂”。
⒉交易成本論。交易成本論源于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即制度或法律之所以重要,在于交易雙方之間交易成本的客觀存在,而監管行為及監管機構則是為了減少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爾在此基礎上認為,法律設計的最優勢,法庭來執法時最優的制度根本不需要監管來行使這種職能。與市場失靈論相同,交易成本論同樣存在正反兩派觀點,主張監管存在的人認為,監管好比交易雙方之間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盡可能的節省交易成本;而反對者認為這一媒介的存在完全沒有必要,不僅不會有效地節省交易成本,而且還會帶來其他更為嚴重的問題。
⒊信息不完全論。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點,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就像市場只能提供不充足的其他物品一樣,市場只能提供不完全的信息,因而獲取信息的代價往往是昂貴的。當信息不完全時,由于經濟人的有限性和機會主義傾向,會使交易的費用趨于上升,市場效率低下,從而使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證券監管方面,監管行為和監管機構存在是必要的。
(二)證券監管的理論、監管模式、組織因素。
前已述及,鑒于證券市場上市場本身有時失靈,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對稱以及法律的不完備使得證券監管在理論上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證券監管付諸于實施需要理念指導、模式選擇,更應當具體分析鑒定其組織因素,從而達到內部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發揮實際效用。
⒈樹立正確的證券監管理念。[5](P110)理念一詞是法理學、法哲學上的用語,與精神、思想詞義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種理性的認識,是上升到一定理論高度的觀念.也可以說是指導思想、目標或原則。
⑴證券監管理念的提出。監管理念是監管者開展監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動指南,是證券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正是基于此,證券市場上各國對理念的共同認識,1998年9月證監會國際組織在內羅畢會議上通過了一項國際監管的標準——《證券監管的目標》。監管理念的提出,讓我們對證券監管有一次全面系統地審視和剖析,這對證券監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證券市場真正走上規范和健康發展的道路。
⑵證券監管理念的運用。監管理念雖然并不做為監管要素,但每個監管要素都受其影響,滲透在每一人監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終貫徹在整個證券監管的過程中,發揮著指導的作用。
⒉證券監管的模式選擇。即監管主體怎么監管。不同的監管理念決定不同的監管模式。
從世界各國來看,證券監管模式無外乎是政府主導型、行業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中間型三種。[6](P38)
⑴政府主導型模式,即由政府成立專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行業自律在監管活動過程中發揮作用。我國和美國均屬于政府主導型。
⑵行業自律型模式,即主要由于行業協會自律組織進行證券監管,具有靈活、及時、準確等政府主導型不及的優點,政府在監管過程中處于宏觀調控,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角色。英國等歐洲一些國家屬于行業自律型.
⑶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型。即由于前兩者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采取綜合運用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的各個優勢,彌補其不足與缺陷,從而互相取長補短,此種類型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⒊證券監管的組織因素為其運行的基礎保障。主要包括監管主體、監管目標、監管對象和監管手段等四方面因素,構成監管體系的基礎,。
⑴監管主體,即有誰監管。
⑵監管目標,即為什么監管。
⑶監管對象,即監管什么。
⑷監管手段,即怎樣監管。
經過時間驗證的大量理論表明證券監管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合理恰當的監管將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樣,唯有以科學理論指導的監管體系才能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
三、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回顧和反思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是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證券市場由于建立時間短暫,各種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完善,許多問題亟待解決;與之伴生的證券監管體制也具備了證券市場的一些弊端,同時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備更為嚴重。亟待結合實際,立足于世界,認真分析其弊端之所在,并加以科學理論的指導改革,以達到建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制目標,服務市場發展。
(一)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回顧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其發展歷程體現著政券市場改革的變化。[7](P58)
1證券監管體制的源淵及其發展。1992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國家體改委,其他政府機構和上海深圳兩地政府參與管理。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從上海深圳等少說地方推廣到全國。從1996年3月,中國證監會授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的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對證券和期貨市場部分監管職責,至此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全國證券監管體系。1997年,中央決定中國證監會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期貨交易所實行垂直管理,并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設立了監管專員辦事處。1997年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完善管理體系,實行垂直領導,加強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統一監管。①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撤銷其職能并入中國證監會。
考慮到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市場化進程等條件的限制,中國采用的是集中立法型監管模式,并于1998年10月正式確立。
2我國證券監管現狀。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⑴監管主體。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唯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是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⑵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⑶監管法規體系。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進行的。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
(二)對證券監管體制的反思
我國證券監管剛剛起步,受制于證券市場發展大環境的影響,還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對我國證券監管體制進行反思,進行制度缺陷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謹此依據證券監管的基本理論和我國國情,結合國際化進行現行體制的反思以利于發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⒈我國證券監管體制自身的不足缺陷是導致監管效率低下、違法證券行為層出不窮的關鍵內因之處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⑴監管理念與市場要求存在偏差。監管理念作為證券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實踐原則,滲透在整個監管過程中。監管理念確定的好壞準確與否直接從根源上決定著監管工作的效率。對比現行國際監管理念,我國證券市場與之距離甚遠: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功能定位于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搞活服務,這使得國企在證券市場中受到政策的傾斜和特殊的照顧,造成了市場主體的人為不平等、證券監管的獨立性不能保證,公信力受到懷疑。第二,行政主導市場,及證券發行監管以行政審批、額度控制為主要手段。證券監管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視市場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觀要求。第三,重視政府監管,忽視自律作用。
⑵監管體制尚未健全,行業自律作用未能充分發揮?,F行監管體制主張集中統一監管由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而市場變化的復雜性和先天性的監管機構的監管缺陷不能保證證券市場健康運行。我國行業自律管理遠遠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①監管主體權限過大??v觀證監會這幾年的監管行為,仿佛偏離了正確監管軌道。它事無巨細的凡涉及證券活動的事情都深度介入,證監會掌握著中國證券業的生殺予奪的大權,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從權限授予來看,證監會是“運動員”與“裁判員”兼于一身。權限的過度集中與壟斷從而可能導致腐敗。在行政法學理論中,僅有強調限制權力過度膨脹才能達到以“權”制約“權”。
②自律監管有名無實。我國目前除了兩家證券交易所從某種程度上講屬于一種行業自律組織,對其會員機構、場內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監管職能外,作為行業性民間協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仍處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而證券交易所由于缺乏職責相對應的法律約束機制,表現為過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視其應有的監督職能。其次,社會性的監督組織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其中問題尤為突出的當屬證券咨詢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總的來講,我國證券資格事務所的執業水平低下,執業道德約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⒉證券監管體制自身不足是造成監管實效較差的根本原因。[8](P93-95)但證券市場的外部環境不樂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使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內外交困使證券監管面臨嚴峻形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⑴我國證券監管的外部法律環境不健全。從我國法律環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規不能協調配合,致使監管部門很難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和查處。特別是我國證券法制框架還存在許多不足。與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稅法和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缺位或不健全。如我國至今沒有出臺競爭法,對壟斷行為的處理無法可依,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爭論解決體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體系的建設存在很大缺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法院判例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而且我國法律間的協調存在問題,有時互相矛盾。尤其是公司法現已經明顯落后。
⑵監管的微觀主體治理結構不合理。如果證券監管的微觀主體缺乏約束機制,即使監管再得力,手段再有效,也難得理想效果。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結構中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相當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不僅中小股東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業缺乏長期的發展目標。從而難保障其依據經濟法則嚴格自律。在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出現根本改觀的情況下,企望其自律是一種空想。
⑶我國證券市場面臨信用困境。在一個社會信用缺乏的市場上,欺騙行為經常發生。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上投資者(莊家)、上市公司和中介組織信用缺失情況嚴重。當欺騙收益大于道德收益時,道德風險將可能發生。從根本上講是由于社會信譽的缺失和欺詐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太小而造成的。
四、關于證券監管的建議
改革是一個漸進的、系統的工程,需要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一)加強證券監管體制自身建設,逐步健全完善。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僅有掌握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方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進行。
⒈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在中國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的趨勢下,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監管體制的理論基礎。因此,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這些理念的發揮作用還依賴于認真貫徹執行于實際工作之中。
⒉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9](P211)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其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地其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并把“運動員”兼于一身。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程序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的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
⒊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行業自律監管的培養和成熟有助于彌補我國政府主導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發揮其靈活性、高效性和及時性等諸多優點。我國立法機構應及時出臺行業自律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法律上的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監管環境的好壞關系到監管工作能否最大程度的發揮制度規范優勢,同時只有內外俱優才能達到效績最優。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改善外部環境。
⒈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具體化操作,出臺相關的《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法制,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同時相進的競爭法、公司法、稅法等經濟法規也應出臺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此外,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應當強化,避免配合不力,以免影響法律手段在實際運用中難以奏效。
⒉市場微觀主體治理結構合理化,改善增強約束機制。①[10](P315)監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證券市場機制的作用。作為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數企業,國有企業改變目前的股權結構和股權性質,可以從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機制結構,保護股東切身利益并最終加強公司自律。主要通過國有股減持、合理分散股權、創造股權新構等手段來使之完善。相應的,應改變公司經理層的生成機制,盡快健全職業經理人市場,使公司經理層通過市場達到優化配置,從而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⒊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這需要政府對這一體系進行構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第一,構建我國的經理人市場,從外部強化經理人員的責任,形成市場產生的壓力。第二,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全國聯網的信用體系,形成規范我國信用環境的社會極大約束力。第三,成立信用擔保中心和相應的配套機構。信用擔保中心主要為金融機構或其他需要信用服務的用戶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對所擔保對象的財務、經營狀況的跟蹤監督服務。
我國證券監管體系處于特殊的經濟發展時期,其本身體現了中國經濟改革時期的種種特征,或有利于證券市場發展,或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前進。同時,在全球化程度加大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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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監管監管體制改革
一、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
第三階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系階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撤消國務院證券委,其監管職能移交中國證監會。199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證券市場監管職能(主要是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也移交中國證監會。同時,對地方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將以前由中國證監會授權、在行政上隸屬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收歸中國證監會領導,同時擴大了中國證監會向地方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轉變為中國證監會管理。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正式掛牌。這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兩級監管體制基本建立:證監會負責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區域內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服務機構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證監會專員辦事處根據授權和職責分別監管。地方證管辦還負責涉及跨省區重大案件的聯合稽查的組織和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二、對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評價
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無論是成熟市場還是新興市場)普遍偏好的目標模式,它甚至被認為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規律。證券市場本身具有統一性和一體性的內在要求,對于一個高效證券市場所必備的基本要素,即市場的信息有效性、市場運作的高效率與低成本、市場的統一性和規模以及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來說,只有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由此形成的統一市場法規體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證。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符合了證券市場本身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和客觀要求。同時,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同我國的經濟與政治體制、經濟與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證券市場的成熟度相吻合。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規模擴大、市場發展全國化同管理地區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證券業的擴張和中介機構非規范化運作的普遍性也呼喚單一的行業管理;監管體制的低權威性使投資者利益難以在操縱與欺詐環生的市場環境中得以保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持久、統一和穩定的制度與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國證券市場乃至國民經濟運行的客觀要求促使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革,以消除制約市場發展的矛盾和障礙。可以說,現行的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體制的若干內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監管成本,從而提高了證券監管效率和監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國轉軌時期的政治與經濟環境的影響,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這主要表現為:(1)對政府監管者的監督及其自身建設問題。權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以及監管者被“俘虜”所帶來的尋租等監管的非效率。對此,必須設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以防止監管者的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避免監管者被利益集團所“俘虜”,提高監管與服務的質量,從而確保證券監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國證監會與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問題。獨立而專一的主管機構設置固然能夠提高決策出臺與實施的力度與權威,但同樣可能損害決策的科學性。特別當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間就某些重大事項存在目標沖突時尤為可能。因此,集權化的主管機關必須避免狹隘于本領域的監管視野,注重監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對國家整體利益的通盤考慮。(3)自律機構的作用問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并不排斥自律監管的作用,自律機構在美國模式中同樣擁有相當的自,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強調,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只起輔助政府監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證監會的集中管理。
三、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取向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表現為一種逐步強化的過程,但在現實中,政府監管既存在著越位的情形,也存在著缺位的狀況。因此,必須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針對上述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主要缺陷,可實施以下措施,提高監管績效。
1.確認和保障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
監管機構的一些行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如政策制定與實施、監督、檢查、處罰等。目前,我國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制定與實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進行的,該機構及其人員沒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沒有特別保障,因而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和監管行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國有股減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頭決策形成的結果。保障具有立法與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相對獨立性,并將其監管行為司法化,是提高此類行為的威信與效能、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強統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決部門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的沖突,實現證券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同時,還要逐步放松繼承原計劃體制所建立的高度計劃管制,建立松緊相宜的監管制度,實現集中管理下的總體放松和局部強化的結合。
2.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督
在證券監管活動中,由于自主裁決權的存在,使監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則規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團的考慮,或憑主觀意愿行事。因此,要確立和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管,以保證監管者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作為行動基準。規范監管行為關鍵在于監管程序法制化和社會化。監管者對市場的監管行為首先就表現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監管者的創租行為,盡可能減少監管失靈,就應當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監管程序法制化。實現監管程序社會化則要求革新證券監管中立法和實施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將目前基本上處于封閉狀態的程序改造為允許社會參與和監督的開放程序。借鑒以往的經驗教訓,不再搞政府部門閉門造車,應自下而上、廣泛征集、充分醞釀、反復比較,最后由有關部門擇優。為此,聽證制度應作為一種新的內容廣泛進入證券監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超級秘書網
3.強化自律機構的功能與地位
關鍵詞:多元化證券監管體制
證券監管包括證券監督和管理兩個方面的內容。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2005年10月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加強了我國的證券監督體制,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政府,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監管為主導的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但實踐中,政府型監管體制的局限以及市場監管的失靈導致證券市場監管出現漏洞,為有效規范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構建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多元化監督體制就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及特點
(一)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模式變遷: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
多頭監管階段。1992年以前,證券監管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體改委等多方參與為格局,實際操作中由于多頭監管顯得十分混亂。
證券委員會和證監會統一監管階段。1992年國務院設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中證券委為證券市場主管機構,證監會為具體執行機構。
中國證監會集中監管階段。1998年至今,國務院決定將證券委與證監會合并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同時將央行的證券監管職能移交證監會統一行使,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組為證監會派出機構,由證監會垂直領導。至此,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大體形成。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特點
實行以政府監管為主導、自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政府對證券的監管主要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政府作為監管者可以集中行使監管職責,解決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而引致監管效率耗損問題。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按照《證券法》的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監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責和權限,明顯提升了證監會的地位,也形成了我國證券市場上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督體制。
實行證券業、保險業、銀行、信托業分業管理。證券和銀行、信托、保險活動應有各自的規則和業務范圍,證券業不得直接從事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保險業務,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也不能直接從事證券業務,比如不能直接買賣證券等。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
政府主導監管體制的局限。政府行政監督權限過大,缺乏對政府監管的監督。證監會集中統一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權力,涉及證券活動的方方面面。雖然政府監管能夠從宏觀上總體把握問題,彌補了由于市場失靈帶來的缺陷,提高了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但是過度監管權限的集中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和政府本身監管的失靈。而從我國目前的證券監管制度來看,并沒有專門針對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這樣當政府監管失靈時并不能有效地起到監管作用。
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機制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需要政府的監管,但僅靠政府監管不夠,市場自律始終是維持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重要機制。自律組織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但從目前的監管現狀來看,雖然我國實行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但實際上我國證券監管過度重視政府監管,忽視了自律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作用,導致其無法有效發揮。具體表現為:
證券交易所缺乏獨立決策權。我國實行政府主導的集中統一管理機制,證券交易所沒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交易所的規則多數由政府政策決定,而國外多數國家由證券交易所自由決定,這樣證券所自律監管的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證券交易所缺乏獨立監督權力。證券交易所由于不能自主制定自律監管規則,沒有足夠的監督權力,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導向,而且現行制度并未授予其獨立監督權力的權限,從而導致實踐中證券交易所的監督效力不足。多元化證券監管體制構建思路
(一)構建多元化證券監管體制框架
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有必要建立有效的證券監管體制,針對目前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缺陷,構建有效的證券監管體制,通過引入社會監管力量,形成證監會、行業自律監管與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具體為: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將政府監管限定在合理邊界內,同時采取措施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并建立獨立的社會監管機構,引入社會監管,從而通過“三位一體”的協作維護市場公平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并推行社會力量的監督
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商、自律組織等,是證券市場上的不同利益主體,但是由于目前政府主導監管、自律組織輔助監管體制并不能有效的協調不同利益主體間的沖突,實踐中一些個人和社會組織自發的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但是由于沒有法律的授權,他們的監督力量并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的監督要求。因此,若能借鑒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設立模式,成立獨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監督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并通過法律授權和國家制度、政策的保障,以及機構本身行為準則、治理結構、資金獲取、監督方式等內容建立,才能最終發揮它的作用。當然,關于這種監督方式的可行性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加強多元化監管體制之間的協調
適度放松政府管制。由于政府監管本身屬于行政性監督,為防止政府監管權力的過度膨脹和濫用導致政府監管失靈現象出現,應將政府監管限制在“適度”范疇內,將政府監管的權限限定在宏觀決策、事后制裁、強制執行等方面。
加強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自律組織的自限不足是導致自律組織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發揮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自律監督體制首先要完善自律組織的治理結構,充分配置自律監管組織職權,保證其獨立自主決策權的行使。本文建議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中,如《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地位,并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實施自律監管,交易所有權對會員及其雇員等進行檢查、調查、處分,交易所可以設立解決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的調節或仲裁制度”。
建立協調均衡的證券監管體系。即通過合理界定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明確各機構具體職責,并加強相互間的協調。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應當是穩定而均衡的,雖然上文針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實際提出了構建“三位一體”的證券監管體制,但是各組成部分之間并不是完全相互獨立的,而是要形成穩定、協調和制衡的現代監管體系。
建立政府監管預警機制。由于政府監管主體權限集中再加上政府監管本身的缺陷,會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為有效阻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建立政府監管預警機制就具有必要性。明確各監督機構職能,確立穩定的立法機制。各機構職能的明確劃分和確定是保證各機構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并保證充分發揮各機構的職能。目前的證券立法多數由行政機構來進行,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有時屬于同一機構,這樣不利于證券政策的穩定,為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應“將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執行者區分,分屬各自不同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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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證券監管機制;行政法;政府監管機構;
【中圖分類號】D922.28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4-0036-02
1證券行政監管理論概述
證券市場是由一系列非常復雜的、人為設計的組織體制及資本運行機制組成的龐大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產生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證券法》是調整證券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行政機關權力、程序規范、資格限制、強制規范、禁止性規定以及行政處罰均較多,本質上是部管理法。所謂證券監管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證券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因監管行政權力而形成的監管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證券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管活動都是由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共同完成的。1997年8月起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權從地方政府收歸到了中國證監會。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并決定建立起一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管理體系,理順中央和地方多級監管機構間的關系,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職責。
2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國在加入WTO后,國內的證券市場獲得了快速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中國證監會作為統一監管機構體制下的監管體系已經建立起來并逐步完善。然而鑒于以往的歷史及經驗,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于兩部分,一是監管主體方面,證監會機構定性模糊、監管權力不足、獨立性欠缺等;二是監管行為方面,證監會的行政許可審批權過大、監管行政處罰滯后、政策干預廣泛,并且又缺乏必要的規范和監督機制。
3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完善證券監管行政法規立法體系
在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新興加轉軌”時期,不確定性因素較多,此時,行政法規具有法律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對于證券發行、市場交易、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監管問題,可以行政法規加以規范。在行政法規的立法活動中,要嚴格遵循《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立法質量,并且對于已制定的行政法規,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廢止。
2.完善監管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管轄、行政委托、行政協助、回避、申請及處理、調查、證據、陳述意見、公聽會、聽證、政府信息公開、閱覽卷宗、說明理由、期間、送達、費用、簡易程序等。因此,對于我國證券監管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提供以下兩點建議:
2.1健全監管信息公開制度,我國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仍然并不健全,如首次申請股票發行,發行審核標準的公開制度缺失就導致在證監會經常駐有各種“公關團體”,試圖通過各種不當渠道以獲取信息爭取順利通過。因此,對于證券發行、交易等各種證券活動的監管信息,監管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2.2健全行政聽證程序,如:聽證適用范圍應僅限于監管機構做出的較為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事項的行政許可;不應由當事人來承擔監管機構組織的聽證費用;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可能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有權申請其回避,并且聽證主持人的職能應由非本案的調查人員擔任;舉行聽證時在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后,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等。
3.抽象監管行為司法救濟制度的建立
我國證券市場常被人稱之為政策市,常常存在著救濟難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極不利于證券監管中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將行政訴訟范圍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界定為規章、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因此,我國應適當地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盡快建立起對抽象行政監管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制約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權力,從而達到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從根本上改變政策治市的模式,進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4.完善監管機構制衡機制
監管機構監督機制的對象是監管機構做出監管行為的整個過程,目的是保證監管機構的各種監管行為的公平、公正、合理,防止監管機構的強制性權力被濫用。
4.1強化證監會監察局的獨立性,中國證監會監察局作為證監會行政監督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缺乏獨立性、地位不高、權威不夠,應將監察局人事任免權收歸國務院,并直接對國務院負責;同時,各項開支費用應當單列,分別由國務院審議后列入財政預算。
4.2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證券監管往往能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第四權力”的地位,使其監督的功能得以發揮。
4.3充分發揮自律監管體系的作用,提升證券業協會及證券交易所等一系列自律性組織的獨立地位,并應賦予它們更多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對于證券業協會,證監會應放松進而放棄對證券業協會的行政控制和領導,并將其改變成對協會的依法監督關系,使協會成為在法律和行政雙重地位上能完全獨立于證監會的一個自治組織;對于證券交易所,應強化其獨立性,降低證監會對其的直接控管,將證券交易所作為一個監管的對象而非是完全附屬于自己的下屬單位,并應歸還人事任免權于證券交易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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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日,財富500強排名第七位的美國能源業巨頭企業安然公司(Enron)突然依法提出破產保護。安然神話破滅,動搖了美國證券市場誠信度,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財務報表可靠性、證券分析師推薦有效性以及評級機構結論可信度產生了置疑。國會12個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司法部、勞工部的養老金與福利署為此先后成立專門調查工作組。對安然事件責任的追究,更為重要的是要審視其揭示的證券市場運行中存在的漏洞以便提出改革措施。因此,盡管參與處理安然事件各方利益不盡相同,但就通過改革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和信用制度卻是基本共識。目前美國監管體制的改革雖然尚在展開,但重建證券市場信用體制的思路及有關設想對新興市場國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安然事件的處理機制及美國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
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不僅與上市公司現有業績相關,更與投資者對市場發展的未來預期以及由此確立的投資信心相關。為確保這一信心的穩定,通過強化監管保證證券市場誠信力至關重要。投資者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證券市場能夠促進資本形成和有效配置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是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心理支撐。夯實這兩個信心基柱是各國證券市場監管共同追求的目標。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體,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決定著證券市場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續性地發展,因此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確立信心的基本動力。
支撐這兩個基柱的關鍵是信息披露問題,即披露的信息必須確保證券價格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每個上市公司經營的基本面情況和整個證券市場的風險狀況。只有在此基礎上,投資者才能對未來進行合理預期,進而作出符合自身風險容忍度的投資選擇、購買自己偏好的企業的證券;企業進而從投資者手中得到相應的資源配置,這樣,企業的融資成本與其風險和經營業績的前景相符合,達到了證券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目的。也是在此基礎上,監管機構和政府得以及時地發現問題,有效地保護投資者權益,并能防范市場系統風險。所以說證券市場實際上是信息市場,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準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是建立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基礎。在監管體制建設中,保證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和全面性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包括證券監管機構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是否完善,更有賴于公司治理結構改進是否強化利益相關者的監督,會計師和律師等中介機構是否能保持中立和誠信地履行職責,投資銀行或券商是否盡職盡責,以及證券市場監管立法是否完備,能夠保證公正有效行使司法監督,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是否有效及時,政府和企業關系是否清晰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安然事件之后的美國改革正是圍繞這一中心任務展開的。
目前處理安然事件并推動改革的部門有關國聯邦直接負責金融監管機構的關聯儲、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及由這4部門的首腦組成的、直屬總統辦公室的金融市場工作小組?;?987年股市崩潰教訓而設立的金融市場工作小組,其目的就是要加強金融交易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防范整個金融系統危機發生。小組當前任務就是應總統要求對安然破產涉及的政策缺陷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思路。目前,白宮、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國會形成了三個改革思路。
第一,白宮的改革思路。
白宮改革思路集中反映在總統“十點改革”方案中①,方案著眼點就是要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向投資者提供更準確更及時的信息披露,促使公司執行人員對自身行為承擔更密切的責任以及加強審計體系的獨立性。總統建議的大部分內容都是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哈維—皮特(HARVEYLPITY)先前已經提出并由SEC大力推動的。計劃明顯強化SEC的權力,特別是對審計人員的監管力度。此外,SEC還力圖通過引導證券執法人員沒收公司虛報利潤時所獲得的公司分紅和股票收入強化對違規企業的懲處力度。從運作程序看,除第五點外,其他措施并不需經過國會立法程序,SEC就可依照現有法律框架進行實施。雖然“十點計劃”并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大體表明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國會改革的基本趨向。本來,證券交易委員會現任主席哈維—皮特是作為布什放松政府管制的得力人選入主SEC,從去年夏季布什就期望皮特放松證券市場的監管。但是安然事件爆發后的政治壓力,使布什和皮特已經成為這10年里最強調政府監管的政府官員,并主持這10年來最龐大的強化證券市場監管的系統工程。
第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改革設想。
證券交易委員會是美國政府機構里專業精神最強、決策受政治因素干擾最少的機構。通常情況下,白宮對證券交易委員會運行沒有直接影響力。但這一次兩者之間達成默契,總統10點建議已成為證券交易委員會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直接監管部門,對推動這次改革負有重要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思路強調對現有的公司信息披露進行制度性改革,但沒有把重點放在加強稽查和司法懲處力度和效率,在短時間內嚴懲違反現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人們認為證券交易委員會目前的稽查工作和司法力度已運用得相當充分,所以僅限于要求國會增加經費以便雇傭人員強化稽查力度。SEC主席皮特在參議院3月21日聽證會上提出了三項改革措施的基本思路。
——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改革目標主要是致力于改善上市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重和及時性。在及時性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年報的提交時間從90天縮短到60天,季報由45天縮短為30天。在提高質量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中有關“公司管理層的內部討論和分析”部分是這次改革的關鍵部分。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詳細揭示那些能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如表外財務安排,上市公司要對歷史業績和發展前景提供重要線索,以使投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夠更全面評價公司財務的真實狀況和經營業績以及發展前景。這一改革措施就是要使投資者能以“管理層的視角”來觀察其投資的公司并識別公司收益和現金流面臨的風險。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準備提出4個提案。
其一,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應簡明扼要,以便投資者發掘出所需要的細節信息。安然公司2000年年報就是利用文字游戲把重要交易信息放在一個不起眼的腳注中以把財務狀況健康程度等重要信息掩埋起來分散投資者注意力,即使細心的投資者看到也難以讀懂全部內容并了解交易的背景。
其二,通過強化總裁(CEO)個人責任追究來改善信息披露的質量?,F行規定雖然要求CEO要在該公司所有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的信息披露材料上簽字,并對注冊申請書中的虛假陳述和漏遺負有個人責任。但CEO通??梢栽V諸“克職盡責”來為個人責任進行辯護,并以他不相信或者沒有充分理由可以讓他相信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有實質性的虛假陳述或遺漏來推脫責任。
其三,要求增加一項及時公告上市公司管理層各項交易,包括管理層與公司關聯交易的義務。管理層的問責和管理層個人交易的透明化十分重要。從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到,據指責,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交易方只要是本公司就可推遲13個月披露股票交易信息的規定,一方面以虛假信息誘導公司員工和其他投資者繼續購入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他們則可將自己持有的價值11億美元的股票借機拋售而轉嫁損失。此規定導致公私利益沖突和內部人交易的問題。
其四,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報和年報之間增加應披露事項和范圍。新規定要求公司必須于一個重大行為發生后第5日或15日內公告披露信息,其中包括職工福利計劃、企業核心官員離職、違約及其它能引起直接負債或造成負債快速增加的事件、某些企業道德準則和管理層、董事會成員的行為規范的放棄。所謂道德和行為規范的放棄含義,就是董事會消極履行監督職責,對一些涉及個人利益與公司集體利益沖突的問題采取不積極阻止的做法。根據新規定,由此引發的問題董事會也要負相應的責任。
——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措施。
新的公司治理準則核心手段是增進公司管理層個人的責任和誠信,就是要通過管理層個人責任約束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皮特指出,由于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個方面不能積極或監督不力,或者有意規避規定而造成美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從安然事件就可看到,據指責,公司董事會允許AndrewS.Fastow(安然公司的CFO)成為LJM2Co—Investment和LJMCayman等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使得這些企業可以與安然公司進行大量關聯交易,隨后董事會又未能對這些交易行為給予認真關注,從而使Fastow從中賺取了3000萬的收益,這些交易行為最終使得安然公司在2001年11月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大調整。同時,安然的審計和協調委員會以及財務委員會,盡管其負有對安然公司財務報告最終監督職責,以及對Fastow的LJM交易的定期檢查的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深入調查,因為這些部門片面聽信安達信的審計和監督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該獨立于被其監管的公司以保持其中立性,但安然審計委員會委員中有些人或在安然贊助的機構工作,或直接擔任安然公司一個部門的咨詢人員,這種業務聯系使得審計委員難以保持其獨立性。
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的有效推進,2002年2月,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納斯達克(Nasdaq)配合其改革措施,即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上市前達到其所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標準。其中涉及到公司獨立審計委員會的有關政策,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的持股情況,股東的選舉權安排,以及其他一些能影響到股東持股利益的事項。證券交易委員會現要求NYSE和Nasdaq重新審視他們對公司上市標準中的重要事項的規定,其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問題,以及上市公司的行為規范。
——關于公司會計制度改革措施。
SEC認為會計制度改革是當前的主要任務。會計制度是改善公司財務數據信息披露準確和全面性的基礎。其改革措施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審計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行業,二是制定會計標準的程序。
其一,推動成立公共責任委員會對會計行業進行業外監督。SEC建議成立新的民間會計管理組織公共責任委員會(thePublicAccountabilityBoard簡稱PAB),其職責是從業外定期審查會計企業的會計和審計工作的質量以及處罰那些不稱職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業組織和個人。目前,美國會計行業自律組織是公共監管委員會(thePublicOverseeBoard簡稱POB),其主要職責是監管全關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自律活動。其中包括同業互相審查制度,通過由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來評估成員企業對自己的審計失敗行為所做解釋的合理性,并根據發現的問題制定相應措施改善會計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目前,提出成立PAB的原因是公眾認為POB的監管活動直接受制于它所要監管的行業,POB成員都得聽命于AICPA而難以保持獨立地位。另外,皮特認為,POB經費來源于監管對象而使組織的獨立性大打折扣。由此,皮特設想,新的行業管理組織絕大多數成員要由非會計行業成員組成,并且為了保證組織的獨立性,其活動經費應來自于接受財務審計的公司客戶。上述措施能否有效解決會計行業業已存在的問題,目前仍有一定爭論。沃倫—巴菲特認為,問題不在會計審計方面,而在公司董事會中負責公司內部審計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就是發現不稱職的審計師,一般情況下,審計師非常清楚其客戶的情況。問題是如何使那些審計師在應該說“不”時必須說“不”,巴菲特認為僅此目前的審計委員會足以勝任。SEC前任主席阿瑟·萊維特(ArthurLevitt)則提議,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每5—7年更換一次,不是僅在同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內更換合伙人來保證審計師的恪盡職守。
其二,提高審計人員的獨立性能力。1990年代以來,莢眾多會計事務所為增加收入和咨詢服務豐厚報酬的驅使,在向客戶公司提供審計服務同時開展管理咨詢服務,鑒于兩者兼顧造成目前審計工作獨立性受到影響的弊端,SEC力圖提出新的改革措施,不過,究竟是對咨詢服務進行一定的限制,還是把兩者完全分開,現在仍然是一個爭議的問題。
三,改進會計標準的設定。當前SEC將實施有效措施確保會計標準能以更有利于市場和投資者方式予以執行。SEC雖然擁有為上市公司制定會計標準的法定權力,但SEC一般傾向推動由代表投資者、工商人士和會計人員組成監察實體的財務會計標準理事會(FASB)中介組織來制定,并由其推薦標準報經SEC評估認可。FASB標準確立了能被用于財務報表編制工作的會計確認、會計計量及信息披露等原則。鑒于安然事件,SEC擬議中的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支持中介組織進行標準設定同時,SEC要運用現有權力加強標準制定過程的監督,以確保FASB按照投資者最大利益行使其職能,具體措施包括:(1)拓寬資金來源,(2)富有建設性地參與FASB成員的選擇和FASB辦事處的設立工作;(3)對已采納的標準行使復查權力;(4)確保FASB頒布以原則為基礎,而非以規則為基礎的新的會計標準。
二是強調會計標準要以會計原則為基礎,而非以規則為基礎。安然事件表明,以規則為基礎的標準為安然財務人員和高層管理人員提供了鉆制度空子的機會。2001年11月安然公告中相當篇幅把有關1997年度發生的5100萬美元的審計調整一事視為不符合重要性原則而不予披露。如果這些調整入賬,會使得1997年度的報告收益由10500萬美元縮減至5400萬美元。這些調整將使得收益下降將近50%,但是審計機構的安達信認為這些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并不重要而予以刪除。安達信的首席執行官JosephBerardino在國會的證詞中說,作為不符合重要性原則來處理是因為安達信將凈收入視為“會計人員所謂的‘正常性收入’”。這是一個扭曲規則的明顯案例。
三是SEC現在呼吁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加快會計標準的修訂、以適應近20年來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交易和實體的發展需要。
目前,SEC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以貫徹皮特提出的改革方案。首先,SEC提供了正確使用和限制使用模擬公司財務數據的指導意見。并在此后SEC進一步的警告性建議,第一次表述了對上市公司披露主要會計準則的義務的要求和指導意見,并宣布2002年其工作人員將監督所有《財富》公布的500強公司提交的年報。這一措施將加強SEC對公共公司的財務和非財務披露的復查程序以便進行更為有效的監管。2002年初,SEC初次宣布要建立全新的民間監管實體對會計行業進行業外監督的理念。隨后,SEC圈定了2001財政年度有關表外財務安排的年終報告中需要經理人員內部討論和分析的問題。根據這一要求,證券行業及其自律機構在SEC的指導下,宣布了推薦規則來增加分析師(投資)推薦的透明度。隨之SEC宣布其計劃公布在公司披露方面亟待提高的各個方面問題。同時,SEC要求紐約證交所和Nasdaq關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由于對安達信的司法指控,SEC進一步了旨在保證面向投資者和美國資本市場的連續有序的信息流的命令和臨時規則,并著手對資本市場評級機構的活動和影響進行正式的準司法調查。2002年3月,SEC對上市公司IGIInc的前首席執行官提起法律訴訟,旨在追回其因為虛報的財務業績而獲得的分紅、期權和薪資。這是?被嶗锍癱降墓ぷ鰲?月11號,SEC投票批準了提出的關于加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周期和增加披露內容的兩個相關議案。
第三,國會的改革設想。
就改革措施國會已提出35個議案,總的來看,主要措施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401(k)離退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