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26 2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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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和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深化,中國經濟已經越來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經濟體系當中,將基于項目自身經濟強度的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實踐中去,構建起基于項目融資理論的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運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項目的融資瓶頸,把政策性銀行對國家外經貿的支持和推動作用落到實處,以解決當前我國出口信貸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資項目中受傳統貿易融資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終達到提高我國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對“走出去”項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含義
出口信貸是一個特定的融資范疇,是對貨物出口和境外投資提供信貸資金融通的總稱;項目融資是一種特定的融資模式,是對有限追索的具有類似信用保證結構的項目資金運作模式的總稱。出口信貸中引入項目融資模式即是要通過項目融資這種特定的資金運作模式來對出口信貸項目進行操作,這一概念是相對于通過傳統貿易融資模式對出口信貸項目進行操作而提出來的。項目融資模式下運作的出口信貸項目,貸款人將根據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權,是有限追索的融資模式,貸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撐點是項目的現金流量和項目資產,貸款人將與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關系人一起在精心設計的信用保證結構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間和范圍內,分擔項目所具有的各類風險;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圍內,項目一旦因風險發生而最終失敗,貸款人將僅以項目資產受償,其追索權不涉及項目以外的任何資產。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更適用于那些建設周期長、投資量大、收益相對穩定、受市場變化影響較小的出口信貸項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類的出口信貸項目,非常適用于通過項目融資模式來進行運作。
二、出口信貸項目融資可行性分析與項目投資結構設計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對項目的基本資格進行審核、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分析、對項目風險的分析等三方面內容。
1.出口信貸項目基本資格審核。貸款銀行受理出口信貸項目后,首先要對項目的政策性準入標準進行審核,確定該項目是否具備取得出口信貸的基本資格。審核借款人資格,根據項目的實際特點,確定是否適于采取項目融資模式安排融資。一般來說,對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貸項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資源開發項目;帶動國內設備、技術、產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境外投資建廠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提高國內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出口競爭能力的境外研發中心、產品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項目;開拓國際市場、提高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的境外企業收購、并購或參股項目等,這些項目往往金額大、期限長,除項目自身經濟強度支撐外,借款人難以解決有效擔保,因而比較適合通過項目融資模式進行安排。
2.出口信貸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對于具備申請出口信貸基本資格的項目,貸款銀行要對項目投資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獨立論證,對于專業性強、比較復雜的出口信貸項目可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參與論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過對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要素,包括技術、管理、勞動力、市場、原材料、能源、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宏觀經濟環境等的分析,據以對項目做出綜合性的技術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獲得項目凈現值(NPV)、投資收益率(ROI或ROE)和內部收益率(1RR)等具體反映項目經濟效益的指標。需要說明的是,貸款銀行在這里所進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資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的,其重點在于對投資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進行檢驗,從而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結論進行判斷與校正。
如果申貸項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遺漏,貸款銀行應當要求借款人對可行性研究進行補充修正;對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信息、數據和參數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科學性,貸款銀行應當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資源儲量、原料供應、市場預測、定價模型、成本分析、貼現率等關鍵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要進行深入分析與判斷,因為一旦這些數據的準確性出現問題,將可能導致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完全不可用,以此為依據實施的項目和提供的融資將不可避免失敗的結果。通過對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補充與修正而得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結論,是貸款人進行貸款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3.出口信貸項目風險分析??尚行苑治鍪琼椖客顿Y者從資本獲利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分析項目出現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項環境條件、參數等處于理想狀態的假定基礎上對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內含報酬率和投資回收期等指標所進行的分析預測;而風險分析則是貸款銀行從貸款安全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分析項目出現壞的結果的可能性和壞的程度,進而對項目未來的償債能力做出判斷。因此,貸款銀行在對出口信貸項目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還必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分析,對有關的風險因素做出評價,判定項目的經濟強度和各種風險要素對項目經濟強度的影響程度。出口信貸項目的風險分析是決定貸款銀行是否為一個項目提供融資的關鍵決策因素,并且為貸款銀行通過投資結構、融資結構和信用保證結構的設計規避項目風險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數據。
(二)出口信貸項目投資結構設計
1.項目投資結構設計的基本因素。貸款銀行應當在一個出口信貸項目的運作初期就與項目主辦投資者進行深入接觸,并參與到項目投資結構的設計中去,以為項目的成功運作以及后續的項目融資奠定良好的基礎。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采用的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資結構、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結構、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信托基金結構。在對項目投資結構進行設計時需要考慮到以下幾個基本因素:項目資產的擁有形式、項目產品的分配形式、項目管理的決策方式與程序、債務責任、項目現金流量的控制和稅務結構等。此外,會計準則對于報表合并的規定、對投資可轉讓性的需要、對項目資金的考慮等也是設計項目投資結構所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2.項目投資結構設計。貸款銀行與投資人就出口信貸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后,應當與投資人共同研究設計與投資特點及融資要求相適應的項目投資結構。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采用的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資結構、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結構、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信托基金結構。貸款銀行在介入一個擬申請出口信貸的境外投資項目后,為確保項目運營以及項目融資能夠順利執行,需要與項目投資者(借款申請人)及有關各方就項目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對項目投資者從投資角度出發的需要以及貸款銀行從融資角度出發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并結合項目本身的特點對項目投資結構進行設計。這一步的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它不但關系到項目今后能否成功運轉,而且是項目融資信用保證結構的重要基礎,是融資能否成功的關鍵。
三、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BOT模式設計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的選擇及其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選擇。對于不同的出口信貸項目,由于貸款銀行的不同、投資者的不同和項目自身特點的不同,其項目融資的具體模式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的模式、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杠桿租賃”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生產支付”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黃金貸款”為基礎的融資模式、BOT項目融資模式等。其中: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的模式、BOT項目融資模式是最基本的項目融資模式,對于出口信貸實務操作比較適用,并且其它幾種項目融資模式都是在這幾種模式的基礎上衍生的。
2.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設計應考慮的主要因素:(1)如何實現有限追索。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資者尋求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同時也是貸款銀行根據專業判斷所愿意承擔的風險限度。貸款銀行看待風險的態度、項目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以及項目所處行業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經濟強度等多方面因素都會對項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項目融資方案設計過程中,貸款銀行與項目投資者之間將根據各自對風險的判斷和承擔能力,圍繞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進行反復的權衡與談判。(2)如何分擔項目風險。在項目各有關當事人之間分擔風險是投資者尋求項目融資模式的另一個著眼點,其核心內容就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它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劃分風險。例如:項目投資者一般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后,投資者可能只需要以購買項目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則有可能需要承擔項目的部分經營風險。因此,如何分擔項目風險與如何實現有限追索其實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的核心都是貸款銀行與投資者對風險劃分的權衡與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項目投資者在設計融資方案時還十分關注對項目稅務虧損的利用和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實現等內容。
(二)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BOT模式設計
BOT是Build(建設)、Operate(經營)和Transfer(轉讓)三個英文單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這種融資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來申請出口信貸,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并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最后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1.BOT模式的組成人員。(1)項目的最終所有者(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政府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資期間,項目發起人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也不經營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某些特許經營權(例如承購項目產品以保證項目的最低收益)和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安排的支持。在融資期間結束后,項目的發起人通常無償地獲得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2)項目的直接投資者和經營者(項目經營者)。項目經營者是BOT融資模式的主體,通常是一個由項目經營公司、工程公司、設備供應公司以及其它投資者共同組成的一個項目公司。項目經營者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建設和經營項目的特許權,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提供項目開發所必需的股本資金和技術,并申請出口信貸,承擔項目風險,并從項目投資和經營中獲得利潤。(3)項目的貸款銀行。BOT模式中的貸款銀行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機構、世界銀行或地區性開發銀行,或是上述金融機構組成的貸款銀團。
2.以BOT模式建設項目并申請出口信貸的主要思路:(1)特許權協議是BOT模式的一個核心環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批準項目公司建設開發和經營項目,并給予使用土地,獲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條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價格購買項目產品或者政府擔保項目可以獲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許權協議中止時,政府可以根據協議商定的價格購買(或無償收回)整個項目。項目公司以特許權協議作為基礎向政府出口信用機構申請出口信貸,政府出口信用機構可以將特許權協議的權益作為貸款抵押,并設計專門機構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在一些情況下,政府出口信用機構還可要求項目所在國政府為貸款提供擔保。(2)在項目建設階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鑰匙”合同)建造項目,可以起到類似于完工擔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資風險。(3)進入經營階段后,經營公司根據經營協議負責項目公司投資建造的公用設施的運行、保養和維修,支付出口信貸本息并為投資財團獲得投資利潤。(4)項目公司保證在BOT模式結束時將一個運轉良好的項目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它所屬機構。
3.BOT模式的主要特點:(1)從項目發起人(即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角度,BOT融資模式是一種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結構。項目的資金、經營管理以及各種風險均由項目公司承擔。項目發起人承擔的只是類似“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提貨與付款”性質的經濟責任,和一定數額的貸款或貸款擔保責任。(2)項目直接投資者和經營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貸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也可以是傳統的公司融資。但是多數情況下,由于BOT模式的項目涉及巨額資金,又有政府的特許權協議作為支持,因此投資者會希望將出口信貸安排成為有限追索的形式。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項目融資實踐已遠遠超過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的范疇?,F行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已不能解決土地融資中的現實問題,亟需出臺適合土地整治項目的融資法律法規。在憲法對土地資源保護的框架內,結合市場調控需求,制定適應市場機制的土地整治融資條例或辦法,規范融資主體、融資方式、融資內容、融資監管及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成科學、明確、規范、嚴格的農村土地整理融資行為規則。同時,建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認可的,具有地方經濟特色為農村土地整理融資完善配套實施細則,建立科學細致的融資實施制度。
2加強國家政府對農地金融的支持
一種新的社會經濟制度,只有國家的維護和扶持,才可以順利實施。中央銀行對農地金融應實行特殊政策,并且財稅部門對農地金融也應當照顧,免征所得稅,減半征收營業稅。對于“剪刀差”所形成的利稅一部分,財政應將之用于補貼農地金融機構,達到間接支農的功效。土地整治項目融資模式也應考慮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及特點,建立適合各地經濟增長模式的農村土地整理融資組織形式。制定合理的土地整治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對土地整治項目經濟收益進行具體分配,鼓勵民間組織、企業、農民集體和個人自籌資金投入農村土地整治。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擁有的土地作為股份入股,與國家、企事業單位聯營合股共同出資整理;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籌資金,在對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導下,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方向整理土地;或者動員主農戶出資,政府以免稅、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獎勵、補助金等形式適當補助;或者成立土地整治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專業融資并管理土地整治項目。
3逐步建立農村金融業務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融資需要穩定的農村金融業務做支撐,也需要構建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關系,促進農地流轉機制的形成和農地金融業務的開展。具體地講,可以在以下3方面下工夫,改革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把入保面擴大到農民工,實行在哪里就業、居住,就在哪里入保的制度,同時在農村也要逐步建立起互質的社會保障體系,消除農戶的后顧之憂;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對于那些有了穩定職業、可靠收入、固定居所的農戶,視其“入保”的情況,吸收他們為城市居民,使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從農村徹底轉移出來;農戶放棄集體成員資格和土地權利時應給予適當的利益補償,金額的多少可以結合社會保障情形、農戶所在集體土地的數量、價格等確定。
4重視政策理論研究
項目融資的社會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擴散性,因此必須對整個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社會風險管理,以保證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失。引發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將項目融資的社會風險主要歸為以下五類:
(一)項目融資征地拆遷類社會風險征地拆遷類社會風險主要是指由于項目的建設經營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征用、居民拆遷、移民安置與補償等因素而引發的風險。征地拆遷類風險也是項目融資中最常見的一類社會風險,貸款項目往往會因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涉及征地拆遷。1.建設征地。農民由于土地的征收失去部分或全部的土地后,其賴以生存的生活方式被打破,即便獲得相應的補償,他們仍然要面對生活習慣和生計方式的改變,一旦花光了項目單位給予的補償,生活溫飽再次難以解決時,就有可能激發矛盾,引發惡性事件。因此對于失地農民,僅僅給予其充分的補償是遠遠不夠的,政府和項目單位應對其采取技能培訓等措施解決其就業問題,恢復其生計來源,而對于有些情緒較大則需進行心理疏導,并且做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2.城市房屋拆遷。由項目建設和運營需要引起的城市拆遷導致的社會矛盾更加突出。非自愿移民這個群體一直以來都是世界銀行和亞洲銀行最為關注的群體,拆遷補償制度是否合理公平、申訴渠道是否通暢、拆遷執行單位的執行方式都可能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此外,被拆遷的居民通常被安置在新的居住區域里,人作為社會性的動物,社交網絡和人際關系的改變都會使其難以適應新的生活。國內因對融資項目中社會風險認識不足而導致項目遭受巨大損失的例子數不勝數,例如,中冶置業南京下關地王項目,昔日的全國總價地王如今被第四次拆分轉讓,中冶置業以256億元拿下的下關1、2、3號地塊由于拆遷困難等問題,在近4年的時間內都無法進行實質性的施工,使項目陷入資金流動困難的僵局,中冶置業最終選擇放棄了這個拆遷緩慢、開發周期長并且占用資金多的項目。項目融資業務中,項目的失敗必然導致銀行收益的損失,征地拆遷類社會風險的防范對項目方和貸款銀行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項目融資事故災難類社會風險項目融資事故災難類社會風險主要包括由自然和事故災難導致的社會風險。1.自然災害類社會風險。鑒于我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項目融資由于自然災害引發的社會風險也占有一定比例。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臺風、泥石流、火山爆發、洪澇等。地震災害容易引發次生災害,導致爆炸起火、房屋道路橋梁坍塌、毒氣泄漏、放射物污染等。洪澇災害是我國氣象災害中最為嚴重的一種,臺風則是氣象災害中破壞強度最大的一種。自然災害具有不可控性,不管出現哪種,都會導致項目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災害高發地區的融資項目,項目方和貸款銀行都應考慮到自然災害類社會風險引發的項目完工和收益風險。2.事故災難類社會風險。項目融資的事故災難類社會風險主要分為項目建設期的事故災難風險和項目運營期的事故災難風險。項目建設期的事故災難風險包括:火災、爆炸、施工人員的安全事故、施工設備發生故障等,項目運營期的事故災難主要發生在一些高危行業里,例如礦業、化工產業、發電行業、機械制造業等。這些行業會不同程度的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儲存易燃易爆物料,其生產過程如果不進行嚴格的安全控制,極易發生火災、爆炸和毒氣泄漏等事件。項目事故災難會直接導致項目質量受損、成本超支、工期拖延、停工、施工人員傷害等問題,也會間接的增加貸款銀行的信貸風險。例如,武漢某建筑工地的電梯墜落事件,在建筑工地的施工現場,一臺正在施工的升降機在升到距離地面約100米高度的距離時,突然間墜落下來,電梯里面19名作業的工人隨之墜下,全部當場死亡。在事故原因調查中,在場的工人說到,提前檢查時原本發現升降機支架有螺絲松動,并且升降機經常嚴重超載,這些問題恰恰說明了對施工安全的忽視,項目建設時期應盡量避免這種悲劇的發生。
(三)項目融資勞工問題類社會風險項目融資勞工問題類社會風險主要由勞工薪資待遇和勞工的工作條件等問題導致。1.勞工薪資待遇問題。項目建設過程中勞工的薪資待遇問題切實關乎勞工權益,項目單位由于違約或資金短缺而導致拖欠工資、歧視或者虐待基層勞工的行為也會引起社會沖突的產生。勞工由于信息不對等,與項目方勢力的懸殊,而無法通過合法的渠道爭取自己的權益,從而產生。2.勞工的工作條件。勞工的工作條件也是導致勞工問題的一個導火索,包括工作環境、安全設施、工作時間和強度等。工作過程中,應保證勞工的工作時間和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類,疲勞作業極易導致事故;對于地下作業和高空作業等高危行業應嚴格監控安全設施,將勞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隨著勞工權益維護意識增強,勞工問題的日益凸顯,由勞工問題引發的社會事件比比皆是,其導致的社會風險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對項目產生負面社會影響,造成項目方的還貸危機。
(四)項目融資環境污染類社會風險項目融資的環境污染類社會風險是指由于項目融資的建設運營而對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由于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涉及環境問題的項目備受各方利益相關者的關注,媒體輿論的壓力極易造成社會風險的放大,貸款項目由于環境問題引發的社會風險一觸即發。國內由于項目融資啟動時環評不充分、對環境問題造成的社會風險的忽視而使項目停滯甚至“下馬”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啟動排海工程、昆明PX項目、舜盈光伏項目等等,這些項目的“下馬”也警示了項目方,盲目追求經濟效益,不重視環境問題,造成嚴重的社會風險,項目只能停工。
(五)項目融資文化因素類社會風險文化因素類社會風險是指銀行項目融資對人文環境和宗教文化的影響,包括項目建設造成的對旅游資源及景觀的破壞,對宗教設施、文物古跡、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土著人權的破壞或影響等。1.文化遺產的破壞。近年來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面臨著各種基礎建設及農村城鎮化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間的矛盾,盲目的開發造成了眾多文化遺產的損失和破壞,這種建設性破壞對文化遺產造成毀滅性的災難,遭到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引發社會危機。2.宗教場所設施的破壞。項目的建設和實施對當地居民的社會和文化影響是潛在和長期的。土地的征用如果造成了寺廟、墓地、教堂、宗教場所或儀式臺等的破壞,很有可能引發當地居民內心對項目的強烈抵觸和阻工事件的發生,這些宗教文化場所代表著當地一代代信徒的精神慰藉和心靈依托,如不處理好項目融資實施中涉及的宗教文化問題,便會導致宗教問題產生的社會風險。3.少數民族習俗的破壞。由于少數民族生活習俗和等的特殊性,在少數民族區域開展的項目融資,要把保護少數民族風俗、文化、民族遺產放在首位,減少與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發生沖突的風險,避免民族矛盾的產生。土耳其伊利蘇大壩的修建便是文化因素類社會風險的一個典型案例,伊利蘇項目開始于1954年,是由土耳其國家水利工程總指揮部按照增強底格里斯河土壤和水資源的研究需求而發起的。伊利蘇大壩完成后,它將淹沒哈桑凱伊夫小鎮,這是一個古老的小鎮,擁有豐富的歷史和文化,包括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的村莊和文物,并且導致當地土著居民的大規模非自愿移民。由于伊利蘇項目違反世界銀行的規定,所以世界銀行拒絕為其貸款。此項目至今爭議不斷,受到國際NGO環保組織和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文化因素類社會風險影響深遠,在項目融資中應盡力避免和緩解,解決好項目建設與文化保護之間的沖突,以免引發社會矛盾,造成銀行的借貸風險。
二、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的防范策略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意識到當前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關鍵時期,資源消耗加速,環境惡化日漸加劇,社會貧富差距增大,社會矛盾擴大化,直接影響者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金融機構意識到不負責任的信貸行為對其在法律、經營和名譽方面帶來的風險。我國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的管理進行積極的探索,并且規定國家發改委審批核準或者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主體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些舉動和措施都標志著我國政府和金融機構對項目的社會風險更加重視,并且落腳于中國實際的金融環境。針對項目融資的社會風險管理,借鑒國內外實踐經驗,本文提出相應的社會風險防范策略。
(一)加強銀行自身建設,將社會風險管理的理念滲透到企業文化中風險的預防是風險管理中的基石,也顯示了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銀行業必須轉變其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對內部員工進行培訓,加強員工對社會風險的認識。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的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執行,負責任的信貸行為可以為銀行帶來良好的聲譽,將防范社會風險的理念塑造為企業文化有利于銀行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培養復合型的社會風險管理人才在銀行內部成立獨立的社會風險評估部門,明確部門的職責,一方面有利于項目融資社會風險的監督和預警,另一方面能夠保證項目融資流程中對社會風險的全程控制。社會風險管理的涵蓋范圍復雜廣泛,設計經濟、法律、管理、社會學等多個領域,管理者需要跨專業、知識面廣的復合型人才。因此,需要在銀行進行內部專業培訓,并通過招聘外部專家學者,對其進行指導。
(三)借鑒國內外經驗,制定銀行業內部融資指南國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用赤道原則來對社會風險進行管理,通過借鑒其成功的管理經驗,我國銀行業可將其轉化為各個行業的融資指南,使其具有強操作性。將融資項目依據該行業的融資指南和社會準則進行審查,銀行信貸部門對于客戶提出的貸款申請,在進行審核和準入控制時,不僅要滿足國家信貸政策,同時也要滿足社會和環境標準。對于具有社會公益效益和有利于社會發展的項目,給予支持和優惠政策,不同的項目融資,實行差別化定價策略。
在不完善的體制管理下,對項目的投入資金可能無法得到較為有效的利用,甚至還會存在項目的投入資金被用作其他方面的現象,這些都會導致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融資不能順利完成,使得投入資金不能發揮其作用,嚴重影響了資金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投入效率。在投資方方面,在投資后可能會有各種損害自己利益的事情發生,這就導致投資方不再主動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進行融資。另外,各種項目的上市都會帶動著股市的發展,然而,清潔能源建設項目在上市后很難在股市方面為投資方帶來利益。因此,這些問題都使得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融資變得更加困難,此項目的發展也受到了很大阻礙。在市場發展方面,我國在還未建立起較為科學的項目融資市場機制,這就導致投資者無法有針對性地進行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融資,導致項目在市場發展方面無法發揮極大地作用。總之,由于我國的基本現狀,需要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方面的投資較大,而且在項目融資方面的風險也較大,這就導致了對項目進行融資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阻礙,嚴重影響了我國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和上市。
二、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融資風險的控制措施
面對日益匱乏的資源,清潔能源的建設已經成為了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們對清潔能源的需求也是逐漸增長。為了能夠更加順利、快速地完成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融資工作,對項目融資工程中出現的分析做出較為準確的解決方法尤為重要,這將關系著融資能否更好更快地完成,清潔能源建設項目能否順利上市,人們的生活水平能夠因為清潔能源的出現而有所提高,社會能否由于清潔能源的存在和發展而變得更加穩定和諧、蓬勃發展。為了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解決清潔能源建設項目融資中出現“高投入,高風險”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的相關控制措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政府方面要加強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將項目融資體制加入到其中,去報項目融資在市場經濟中發揮極大地促進作用。另外,政府還要加強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的控制和管理,確保投入資金被有效地加以利用,在清潔能源建設方面充分發揮出融資的影響力。第二、各大銀行要注意對項目融資方面增添更多的融資產品,提高投資者在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選擇中有針對性地進行融資,降低融資的風險,提高融資的效率,確保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融資能夠順利進行,促進我國清潔能源的建設力度,對清潔能源產業起到極大地促進作用。第三、政府要善于引導投資者對清潔能源建設項目進行合理地融資,使得投資者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對建設項目進行資金的投入,保證清潔能源建設項目能夠得到更好更快地發展,促進人們對清潔能源的使用。
三、結束語
從會計記賬方程式看,資產等于負債加所有者權益,等式右邊表示資金來源,該來源有兩個渠道,一是向債權人借款(含信用借款),二是投資人投入的資本、資本公積及留存收益,通過兩渠道籌集的資金等于資產,表明籌集的資金是怎么花的,形成了哪些資產,如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等。由此可見,項目融資是圍繞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兩通道來進行的,而負債融資包含流動資金貸款、應付票據、動產質押貸款、倉庫質押貸款、提貨權融資、外國政府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融資租賃、發行短、長期債券等,所有者權益融資則包含發行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股票、留存收益融資等。在做融資規劃時,首先分析這些融資具體渠道的利弊,如發行股票,無歸還期,使項目所籌集資金具有永久使用權,除非破產清算才償還,但籌資成本較高;其次圍繞“項目價值最大化”這一主題,根據項目的特征、現狀、發展趨勢、市場規模、生命周期、競爭結構等因素,選擇融資戰略類型,并以此規劃出不同的融資組合方案,進行方案的選擇,力求用最少的總投入,推動項目最大的經營規模,從而獲得更多的產出和回報;最后從項目資本結構穩定性和安全性出發,在傳統融資規模的基礎上,著力研究復雜經濟形勢下BOT、TOT、PPP等新型融資模式,及時調整不適應發展的融資政策,增強項目融資規劃的應急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滿足其實施的可操作性要求。
二、營造民族地區特色環境,吸引項目資金投入者,促進富余資本聚集
近幾年,民族地區通過秀麗的自然資源、純樸民風、民俗、民間工藝品、生態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挖掘,初步構成一定規模和影響力的價值鏈,尤其是旅游、天然食品、制藥、住宿餐飲等產業的快速崛起,對當地GDP、就業作出了較大的貢獻。盡管如此,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仍然相對滯后,GDP總量還不大,要想在一定時間內追趕上發達地區難度確實大,但是可借鑒國內外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演變過程中的理論、經驗及方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著重在經濟增速質量上下功夫超越。一方面繼續做優做強以“民族文化”為元素的特色環境,同時,應加入技術、生活質量、全球化等元素,真正成為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無形資本,它所帶來的收益必將給項目融資者注入新的動力和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面,改進和完善與特色環境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與生態環境相關的項目給予稅收、貸款利率優惠及財政支持,技術研發投入項目給予有充分吸引力的激勵機制,設置項目發展基金,創造條件為既有法人上市融資等,使項目在一定條件下的區域保持持續性競爭優勢,從而引導“富余投資資本供應量和債務資本供給量”流向本區域及行業,形成“富余資本”聚集,以此改善本地區產業結構,提高經濟增速質量,縮小區域失衡差距,逐步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的戰略目標。
三、加大項目戰略性資產監管力度,確保其可持續發展
作為項目融資所形成的資產,只有具備給企業帶來持續競爭優勢、獨特且難以模仿的特性才能成為戰略性資產。為此,必須從戰略高度,以市場為導向,適時、恰當地把握項目戰略性資產發揮其價值的演變規律,尤其它與所屬行業生命周期變化規律的符合度,直接影響戰略性資產身份確認,轉換及調整,因為資產在行業生命周期初始投入階段形成一定規模,進入成長階段快速擴張,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到成熟階段擴張則有所減緩,而步入穩定或衰退階段就會停止擴張。根據這一變化規律,作為“關鍵部分”的戰略性資產在初始階段,因新技術、新產品的進入,其專用性設備、技術、工藝、品牌培育、高端人才、渠道等“核心要素”無人模仿,具有相當大的競爭優勢,但隨著“高利潤、高成長”,會使大量現金涌入成長期、成熟期,導致部分“核心要素”遭破解,競爭優勢有所下降,戰略性資產確認范圍將縮減。同時,穩定期或衰退期“核心要素”的固化,存在創新動力不足使戰略性資產面臨轉型,所以,要密切關注項目戰略性資產在不同階段的變化,建立完善的投入、風控、并購、重組、退出機制,加大創新投入,提高綜合競爭力,確保項目可持續于民族地區經濟建設。
四、建立行業指標管控區間,推進項目資本結構合理安排,保障資金良性循環
由于行業規模、業務、市場、客戶、所處區域等因素的差異性,所設指標的比例有所差異,但一定存在合理區間,該區間可根據國務院國資委2011年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來確定和推導,具體思路如下:第一,行業資本結構債務風險指標由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組成,盈利能力指標由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資本收益率組成,發展能力指標由營業收入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資產保值增值率組成;第二,行業資本結構保障指標由留存收益權益資本比構成,可根據留存收益權益資本比等于1減去凈資產收益率與資本收益率比進行推算,其中各行業凈資產收益率、資本收益率的標準值測算出的留存收益權益資本比,選擇正值中最大作為保障指標下限值,國際慣例作為上限值,形成該指標控制區間;第三,行業資本結構長短期借款權益資本比,按下列公式推算:運用上述公式確定長短期借款權益資本比例時,凈資產收益率、資本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已獲利息倍數取正數,因為全部資本收益率大于借款成本,自有資本收益率會高于全部資本收益率,且貸款比例越高,則自有資本收益率越高。而從國資委公布的標準值看,除資產負債率的5個標準值均為正數外,其他指標只有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是正數,與此同時,鼓勵舉債經營,故以各行業資產負債率平均值轉換的負債權益資本比為區間上限值,并考慮到留存收益權益資本比例區間值已確定,將凈資產收益率、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總資產權益率的平均值、優秀值作為長短期借款權益資本比的測算值,從穩健性角度出發,選擇兩測算值中的最低值作為區間下限值,由此組成的各行業該比例區間。
在以上指標比例區間中,行業債務風險指標、盈利指標、發展指標比例區間以良好值至優秀值、平均值至良好值的區間為合理區間,而以行業債務風險指標、盈利指標比例區間為依托,推算的保障指標及合并指標比例區間,也是比較合理的區間。項目融資運營則可按其所屬行業的指標區間,進行對比分析及監控,引導項目充分考慮各利益相關者要求。對投資人而言,只要借入資本能提高自有資本收益率,舉債越多越好,經營者則面臨舉債過低,被指無開拓性,舉債過多,又擔心冒進,利息負擔過重,存在較大財務風險,如何處理好各利益相關者不同要求,直接影響項目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的比例和規模,這就需要強化指標管理的同時,協調、平衡各方關系,規范項目融資運營管理行為,滿足資金需求,提高其資金使用效率,推進行業資本結構管控戰略目標有序實現。
五、結束語
關鍵詞:BOT、國際項目融資、政府、承諾、法律
BOT國際項目融資(以下簡稱項目融資)是指政府通過契約的形式授予私營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后,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該融資方式具有諸多優點,但同時也存在相當大的風險。筆者擬就項目融資的風險和項目所在國政府承諾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項目融資的風險
《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將風險定義為一種損失、傷害和危險出現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容易發生危險和受到損失的事物被稱為處于風險之中。《韋氏詞典》同樣把風險解釋為損失、傷害、不利條件和破壞出現的可能性。[①]綜合考量,筆者認為,BOT國際項目融資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于項目所在國家的政治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項目失敗、項目信用結構改變、項目債務償還能力改變等方面的風險。其主要包括戰爭、革命、動亂風險、沒收或國有化風險、獲準風險、外匯不可獲得和不可轉移的風險和法律變更的風險。
(二)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由于項目投資者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場的可能變化而對項目產生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例如本幣與外幣匯率變化對項目成本和利潤的影響、交叉匯率變化對項目的間接影響,匯率變化也會對項目償債能力和債務結構產生直接的影響。
(三)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項目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經營者的過失產生重大經營問題,使項目不能按計劃運營,最終影響項目獲利能力的風險。其主要內容包括:技術風險、資源蘊藏量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等。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項目完工后,產品在市場上的銷路和其他情況的不確定性導致項目收入不足的風險,主要包括因銷售價格引起的風險和因市場容量引起的風險。
學界和業界對項目風險分擔三原則達成了共識,即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承擔風險程度要與所得的回報大小相匹配,私營部門承擔風險要有上限。[②]
所在國政府以國家強制力和經濟實力為后盾,在項目融資中始終處于強者的地位,而外國投資者和外國貸款人作為私主體,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基于此種實力對比,根據上述原則,所在國政府應對外國投資者和項目公司作出一定的承諾,以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政府承諾的內容
項目融資中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愿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和態度。[③]
對于政府承諾的內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歷來存在爭議。發達國家的學界認為,政府承諾應當具備以下內容:利潤保證、不競爭保證、不可抗力免責保證、環境問題保證、嚴重違約終止特許權協議保證、財政條款保證、稅收條款保證、爭議解決方式保證,其范圍非常寬廣。而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學界一般將政府承諾稱為政府保證,并將其分為兩類,即對投資回報率等問題的商業性保證和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保證。[④]
筆者擬詳細分析政府承諾的主要內容。
(一)不競爭承諾
不競爭承諾即政府承諾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市場范圍內不會發展與該項目相競爭的新項目。該承諾在融資法律文件中體現為“禁入條款”,項目所在國政府承諾在項目完成后的最初幾年,不再向其他投資者簽發同類許可證。若干年后,政府可以通過招標方式許可新的投資者進入同一領域,但事前應通知項目公司,且新許可的條件應最大限度與項目公司獲得的許可保持一致。
(二)稅收優惠承諾
稅收優惠承諾即政府給予某種形式的稅收和關稅減免,比如減免項目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或免除項目貸款的利息稅,免除向項目提供貸款的外國貸款人的預提稅,以及對項目建設和運營所需設備和原材料等物資的進出口減免關稅等。
(三)后勤承諾
后勤承諾即政府承諾向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以合理的價格提供原材料、電力和其他能源,與項目有關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及物資的順利入境。目前發展中國家大多不是完全市場經濟體,政府實施不同程度的價格管制和物資管制,因此,BOT投資者需要所在國政府在水、電、土地、勞動力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外匯承諾
外匯承諾即政府承諾項目投資人有權獲得外匯并將經營收益以自由外匯匯往國外。首先是外匯獲得和匯出保證,還包括外匯投資擔保。外匯承諾對外匯管制國家成功進行項目融資起關鍵作用。BOT項目通常不能創匯,若投資人收取的當地貨幣非自由外匯,則無法支付貸款本金和利息,遑論利潤。政府不對此進行承諾,BOT便喪失了基礎。
(五)允許調價承諾
允許調價承諾即因原材料、能源價格上升導致項目運營成本提高,投資回收期延長,政府承諾在此種情況下可以調整項目產品的價格。
(六)不予國有化和征收承諾
不予國有化和征收承諾即政府承諾不對項目資產實施國有化和征收。國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國家采取強制措施,將私人財產收歸國有。政府對作出此承諾,即表明對該國家權力的自我限制。但應注意的是逐漸征收問題。逐漸征收又稱蠶食性征收,原意是指所在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事先約定,投資者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比例分期將其股份逐漸轉讓給所在國政府或國民,使所在國方絕對控股,甚至完全轉讓。這在BOT項目融資中應當禁止。
(七)資金承諾
資金承諾即政府承諾對項目給予資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以下多種形式:
1、資金參與,即政府對項目給予直接或間接的資金參與;
2、公共貸款,即政府在某些情況下向項目公司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以降低融資成本;
3、貸款擔保,即政府為項目公司所借貸款的償付提供擔保;
4、政府補貼,有些國家允許政府對項目公司提供補貼,使之具備以較低價格提品的能力。
(八)法律穩定承諾
法律穩定承諾即政府承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因該國法律或政策的改變而遭受不利影響。實現穩定有兩種方法:
1、凍結合同訂立時項目所在國的法律;
2、合同訂立后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可以修改,但這種立法變化不適用于該合同
上述“法律”可以是項目所在國的全部法律,也可以只是某一部特別法。
三、政府承諾的法律規制
在BOT項目融資中,所在國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和項目公司作出的承諾應受到本國法律的規制,筆者簡要分析中國內地相關法律問題。
(一)不競爭承諾與競爭法的規制
我國已經出臺《反壟斷法》,與《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構成了內地競爭法體系。政府的不競爭承諾有可能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二)稅收優惠承諾的稅法規制
我國推行了一系列稅制改革,《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文件對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承諾形成極大的限制。如果地方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就稅種、稅率作出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承諾,則該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后勤承諾中的土地使用權
后勤涉及的范圍寬廣,包括水電供應、土地供應等,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最核心的問題。一般來說,BOT項目土地使用權屬于劃撥取得,應受到《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的規制。項目公司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也不得將土地進行抵押等。
(四)外匯管制問題
外匯管理權限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無權作出外匯承諾。就匯率而言,目前我國不是市場匯率,而是管制匯率,則政府應作出一定的承諾。就外匯匯出而言,我國外匯制度正在與國際接軌,不能匯出的風險已經大大降低,政府作出原則性承諾即可。
(五)允許調價承諾與投資回報率
價格調整的實質是確保投資回報率。我國一貫禁止政府對固定投資回報率作出承諾。至于項目采取浮動回報率承諾或者“自負盈虧式”承諾,應由政府投資者協商。
(六)不予國有化的限制
國有化是國家通過法令對原屬私人所有的某項或某類財產收歸國有的強制性法律措施。國有化具有性和強制性,是國家的行為,任何國家不得干涉,屬于國有化對象的內外國人也不得違抗。政府承諾不對項目資產實施國有化,是對的自我限制。這種承諾不得與所在國的社會利益相抵觸,否則國家依然享有國有化的權力。
(七)資金承諾
《擔保法》第八條排除了政府保證和擔保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此處有待商榷。政府保證與民法上的保證在主體、內容、合同關系、責任承擔形式、行為性質和適用規范上均有不同。政府承諾作為公法行為,不應由作為私法的《擔保法》調整。但現行立法并未區分,則政府的相關承諾均屬無效。
(八)法律穩定承諾
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憲法文件中,也貫穿于民法、商法、刑法等部門法中,是法治國的一條根本法律原則。政府作出的法律穩定承諾,本質上違反了這一原則。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就適用法律與投資者協商,可以約定以國際條約和慣例作為準據法,而不應凍結或隔離本國法律,造成內外資的實際不平等。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政府在BOT項目融資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沒有政府的特許權協議,項目融資便喪失了運行的基礎。但政府在特許權協議及其他合同中作出的承諾,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項目融資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政府承諾若無效或者存有嚴重歧義,則利益分配會明顯失衡。在廣西來賓B電廠項目中,中央相關部門和廣西地方政府給予項目公司購電、燃料供應、不可抗力和外匯兌換等方面的擔保,并承諾對由于政府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擔風險責任,而且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稅收優惠和土地、設施等支持措施,實現了良好的風險管理和利益均衡。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是該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我國新進項目應努力總結經驗,提供水平,使BOT項目融資更好地服務于國內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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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曉麗.國際投資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PPP;項目融資;擔保
一、PPP項目融資的特征
(一)PPP的一般認識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在中國,PPP通常被譯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在世界的學術界以及實際的應用當中,還沒有對PPP達成一致的標準解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隨后,財政部《關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中,首次使用了PPP概念,明確要“推廣運用PPP模式,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續的城鎮化建設資金保障機制”。
(二)PPP融資的特點
第一,政府責任有限。PPP融資模式中,政府所提供的擔保都是有限擔保,政府信用也不完全接入或者根本不介入,改變了過去由政府直接舉借債務的模式。第二,融資額度大、期限長。從投資角度來講,一項投資的風險與其額度和期限都是成正比的。第三,償債能力依托于項目收益。償債的資金主要是依靠項目的具體收入,收益情況決定了其償債的情況。第四,對債務人的有限追索。融資方可以在一定的項目實施階段或一定的范圍內對債務人進行追索,除規定的階段或范圍,融資方不能對項目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資產進行追索。第五,信用結構多樣化。在PPP項目融資中,融資方信用結構的構成是非常靈活和豐富的,融資方有了更多地選擇。第六,項目融資的程序十分復雜。PPP項目融資不僅涉及的程序和環節眾多,各種法律文件也是非常多的,所以導致了融資程序的復雜性。
二、信用結構安排
特許經營權質押。對于通過特許經營方式運作的PPP項目,項目公司(或者社會資本)獲得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依法有權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并獲得收益?!痘A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探索利用特許經營項目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成為特許經營權質押的最直接法律依據。應收賬款質押?!段餀喾ā返?23條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對于通過政府購買方式實施的PPP項目,項目公司與政府簽訂購買服務協議,向政府提供符合標準的公共服務,政府向項目公司支付服務費,項目公司據此協議享有應收賬款。按照我國法律,此類應收賬款可以質押用于融資擔保。資產抵押。《物權法》對抵押財產范圍作了較為寬泛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以抵押。對于PPP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在建工程、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原材料等資產,都可以用于融資抵押擔保。股權質押。項目公司股東以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質押擔保,是PPP項目融資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信用結構之一。按照物權法,可以轉讓的股權依法可以出質。如果社會資本方以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出質,一旦質權人行使質權,則會導致社會資本退出PPP項目的問題,影響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基礎,因此,社會資本以股權出質的,需要事先得到政府同意。賬戶監管。在PPP項目融資中,項目運營收入、政府的補貼資金是項目公司還款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監管并控制項目公司現金流,是確保融資安全的有效途徑,一旦項目公司不能按約定履行融資協議本息償還責任,融資方可根據法律賦予的抵消權,直接從債務人的賬戶上扣收本息,從而保全債權。保險權益轉讓。PPP項目完工風險較高,因此,融資方應要求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階段按照行業規范足額投保建設期內一切必要的保險。為進一步降低風險,融資方通常要求項目公司在投保時就將融資方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即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有限用于償還本項目融資本息,剩余部分才可以補償項目公司遭受的損失。直接介入。融資方作為債權人有權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介入項目實施的權利。當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并且已明確其在約定期內無法補救和完成時,融資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項目采取一些補救的措施。為了能夠保障融資方該項權利的順利實施,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般都會對其進行明確約定。不過,由于融資方直接介入的制度不健全,實踐經驗缺乏,使得這項權利的作用難以發揮。消極擔保。消極擔保,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諾,非經債權人同意或符合一定條件,不為第三方創設擔保利益。在PPP項目融資法律文件中,一般都含有消極擔保條款,“未經政府以及融資方事先書面同意,項目公司不得將本項目資產轉讓、出租、抵押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消極擔保的意義在于,限制債務人為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資產上設定物權擔保,同時也可以間接限制項目公司過度負債而影響其償債能力。
三、結語及對策建議
PPP項目融資具有自身特征,融資方對風險防控的標準和要求更高。一套完善有效的信用結構是順利融資的前提,也是PPP項目順利實施的基礎。而設計一套符合項目實際又能有效防范風險的信用結構,需要融資方在項目準備、論證階段就參與進來,與合作各方密切合作,篩選項目,設計PPP運作方式、交易結構,擬定、談判合作協議等,將融資要求和條件在PPP基本法律性文件中得以體現和落實。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廣PPP模式,政府部門、社會資本以及作為融資主力軍的金融機構,必須提高認識,將金融機構作為PPP模式中的重要主體一方對待,盡早參與,緊密協作,才能使PPP實踐順利推進。
作者:趙茜 孫家平 單位:1.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 2.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劉薇.PPP模式理論闡釋及其現實例證[J].改革,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