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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范文

      時間:2023-09-27 09:30:42

      序論:在您撰寫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

      第1篇

      關鍵詞:現代城市;環境衛生;問題;措施

      0 引言

      城市環境衛生是指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一個城市的發展更加離不開城市的美化,環境衛生是關鍵,創衛生城市,創文明城市,創環保城市等,其中創衛生城市是城市發展的首先走的第一步的。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城市文明建設的加強,對環境衛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也愈來愈重要。下面本人結合多年工作經驗,現就現代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方面淺談幾點個人看法,僅供同行參考研究。

      1當前城市衛生環境狀況與問題

      1.1環境衛生方面的公德意識差

      隨著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部分市民的環衛意識差,亂扔煙頭、果皮紙屑、亂倒垃圾、亂倒臟水、隨地吐痰、便溺,在小區、街頭、廣場、商場、樓道、車站隨意散發和張貼宣傳資料,寵物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建筑渣土裝運車撒漏問題,損壞環衛設施,歧視環衛工人等不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的現象仍然存在。

      1.2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力度不夠

      近幾年,城區規模不斷拓展和人口數量不斷增長,城區清掃面積、日產日清垃圾量逐漸增加,但衛生處理費卻隨著形勢的變化越來越難以收取,主要是由于環衛行業“先服務,后收費”的特殊性,無制約權,致使經費嚴重不足,經常入不敷出,有時還需要街道貼補,制約其發展。某些單位的棄管貨物或棄管小區,院內清潔主要依靠社區保潔員打掃,而樓道內的保潔依靠居民自覺義務清掃,社區保潔員嚴重缺乏,管理不到位,導致背街小巷“臟、亂、差”現象較為突出。

      1.3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低

      采取傳統的填埋處理不僅浪費了可再生資源。而且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體。隨著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質的極大豐富。同時居民所產生的廢棄物數量也在逐漸增多。對廢棄物的處理問題就成了各級環衛部門難于破解的一道難題。采取簡易的處理技術不僅浪費了可再生資源。達不到無害化處理的要求。而且破壞土質和地下水源、水體。

      1.4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嚴重不足

      近幾年來,政府雖然加大了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但由于歷史欠賬太多,導致環衛基礎設施不能適應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基礎設施配置陳舊落后,嚴重不足。上下水管道老化,經常跑冒,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產生活質量及環境衛生水平。社區垃圾中轉站容量小,不能滿足需求,影響城區環境衛生面貌。清掃保潔工作仍然靠人工這種落后方式,機械化清掃使用率極低,致使勞動強度大,長效保潔存在困難,不符合現代化城市發展需要。繁華的市中心,商業網點比較集中區域缺少公廁、垃圾箱等衛生設施,存在游人如廁難,無處傾倒垃圾等現象,給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2造成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下降的原因

      2.1環衛基礎設施破舊,投入數量不足,難以滿足城市人口需求

      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一些地方在城市環境衛生的投入方面力度不足,對于破損的垃圾容器更新換代緩慢,數量更是不足,造成很多民眾想扔垃圾到垃圾箱而無處可扔的窘況,所以不得不扔在地上,這與其說是民眾素質不高,倒不如說是政府工作沒有到位,如果此類情況不加以改善勢必危害城市衛生。另外各種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的數量不足,清潔打掃工作做得不徹底,很多地方的環保容器所在地是臭氣熏天,不僅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也危害身體健康,也可能會因長期堆放的垃圾沒得到及時中轉而帶來二次污染,這樣下去會給環衛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難。

      2.2城市環境衛生的管理存在漏洞

      在管理層方面,領導干部沒有把城市衛生工作當成頭等大事來抓,不僅致使下撥的環衛資金不足,環衛設備不齊全,沒有及時更新,這在物質基礎方面就造成了短板。在管理方法上更是不進行創新,對于一些新問題沒有好的應對措施。例如工作流程的設置仍以四十年前的為參照,殊不知世化大,今夕已非昨日能比。還有就是監管不嚴或者是,還有一些人以職位為變進行牟利,對于一些違規商販一味收取金錢作為保護費,這也造成了違規擺攤現象無法根除。再次我們就不得不說政府機關沒能認真履行它的宣傳教育職能,一些環衛宣傳教育工作沒有做到位或者說根本沒有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在宣傳教育上。還有一點是政府的監管不利,處罰系統不完善,沒有及時做到巡查巡檢,僅僅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白天有人偶爾查檢亂擺攤設點的,晚上就無人問津,造成晚上下班后“臟亂差”現象嚴重。

      2.3城市市民特別是流動群眾環境保護的意識薄弱

      一些人只掃自家門前雪不管社會瓦上霜,很多人在家里還注意保持衛生,但是出門就亂扔垃圾,沒有公德意識,一些市民以及流動人口素質水平的薄弱,生活在城市中嚴重威脅了城市的衛生及文明,而居民在公共場所的習慣直接關系到城市衛生。

      3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的措施

      3.1加強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環境衛生意識

      要充分發揮輿論在環境衛生管理中的推動作用,增加政府部門依法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的嚴肅性,提高企事業單位、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及法制觀念。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各種傳媒介向廣大市民普及市容環境和市容法規知識,做到家喻戶曉。深入持久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大力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抵制各種不文明的行為。突出抓好中小學的教育,通過教育,使他們從小養成重公德,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3.2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加大各級政府對市容環境工作的重視及投入力度

      (1)發揮主動性,拓寬經濟來源,彌補經費不足。一是環衛行業實行承包管理,實行簡政放權,讓基層負責人獨立經營。二是開辦環衛服務公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實行企業化經營。三是用市場手段經營環衛設施。按照經營城市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拍賣環衛設施管理權,吸引社會資金按規劃統一建設公廁、垃圾轉運站等環衛設施,形成政府投資引導、社會投資主導,既有政府行為、更有市場手段的多元化投資新格局。(2)改變傳統的作業方式,使其機械化、科學化。一是加快機械化作業的步伐。這不僅降低環衛工人勞動強度,而且能提高作業速度和質量,這也是提高城市管理形象所必須的。二是深化垃圾收運方式的改革。居民小區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化收集垃圾經垃圾中轉站壓縮后運往垃圾處理場處理。

      3.3加強環境衛生監察隊伍的建設

      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法制觀念強、嚴于律己、公正執法的環境衛生管理隊伍,嚴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法規規定內容執行,真正做到“三分干七分管”,使其能夠勝任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重任,為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要加強對環衛部門的領導,使其能夠各司其責,專業性強,協調靈活。對街道的環衛隊伍要認真管理,使其能夠與市、區環衛部門有很好的銜接,成立環衛清潔管理站這一級組織。

      3.4大力開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綜合利用, 提高回收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紙類、塑料、織物、玻璃金屬、動物骨頭等是重要的再生資源,因此,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資源再生和綜合利用工作。同時, 對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經高溫堆肥處理后, 可加工成有機肥料, 支援農業生產。

      第2篇

      【關鍵詞】現代城市;環境衛生;問題;治理措施

      1當前城市衛生環境狀況

      1.1城市人流量大的場所環境問題嚴重在一些人流量較大的場所,如汽車站、火車站、公園、景區、學校等,因為人流數量多,來來去去的人群總會帶來一些污染,隨地吐痰因為沒有人監管所以隨處可見,嚴重損害了城市形象和人們的呼吸健康,我們總是會看見白色垃圾遍地,還有果皮碎屑“橫尸遍野”、另外凌亂滿地的飲料瓶和宣傳單更是屢見不鮮,即使環衛工人流動打掃可是保持狀況也是差強人意。

      1.2公廁數量不足雖然在一些商務區如大商場,賓館處的廁所設置較為合理,衛生狀況也不錯,但在其他區域,別說衛生狀況差的廁所沒有,根本就是走了幾百米也尋不到廁所,真的是僧多粥少,給日常生活引來了不便。

      1.3早晚時間城市環境惡化嚴重早上和晚上是最能反映城市的一片狼藉。菜市場里熙熙攘攘的人流不僅帶來了菜商生意的興隆,也留下了菜葉垃圾。露天的小吃攤和燒烤,給城市弄得臟亂差,雖然早市和夜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居民和上班族的生活,但也使生活區設攤處污染嚴重,不僅影響了交通也損害了市容。

      1.4城郊環境衛生差城郊的衛生以及城中村的狀況也很令人擔憂,因為這里的基礎設施不夠完善而且大多數以外來務工等為主,人們的收入有限,所以成了小商販青睞的地段,大街小巷的亂擺攤,攤位之稠密,光顧人數多可謂一派繁榮,堪稱是比肩接踵,另外因為人們素質低下,環保意識不強,所以垃圾遍野,各種亂倒垃圾和未清理的垃圾多而密,更是沒有人打掃。

      2造成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下降的原因

      2.1環衛基礎設施破舊,投入數量不足,難以滿足城市人口需求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一些地方在城市環境衛生的投入方面力度不足,對于破損的垃圾容器更新換代緩慢,數量更是不足,造成很多民眾想扔垃圾到垃圾箱而無處可扔的窘況,所以不得不扔在地上,這與其說是民眾素質不高,倒不如說是政府工作沒有到位,如果此類情況不加以改善勢必危害城市衛生。另外各種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的數量不足,清潔打掃工作做得不徹底,很多地方的環保容器所在地是臭氣熏天,不僅造成居民生活的不便,也危害身體健康,也可能會因長期堆放的垃圾沒得到及時中轉而帶來二次污染,這樣下去會給環衛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難。

      2.2城市環境衛生的管理存在漏洞在管理層方面,領導干部沒有把城市衛生工作當成頭等大事來抓,不僅致使下撥的環衛資金不足,環衛設備不齊全,沒有及時更新,這在物質基礎方面就造成了短板。在管理方法上更是不進行創新,對于一些新問題沒有好的應對措施。例如工作流程的設置仍以四十年前的為參照,殊不知世化大,今夕已非昨日能比。還有就是監管不嚴或者是,還有一些人以職位為變進行牟利,對于一些違規商販一味收取金錢作為保護費,這也造成了違規擺攤現象無法根除。再次我們就不得不說政府機關沒能認真履行它的宣傳教育職能,一些環衛宣傳教育工作沒有做到位或者說根本沒有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在宣傳教育上。還有一點是政府的監管不利,處罰系統不完善,沒有及時做到巡查巡檢,僅僅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白天有人偶爾查檢亂擺攤設點的,晚上就無人問津,造成晚上下班后“臟亂差”現象嚴重。從總體上看,整個環境衛生工作沒有形成科學合理及有效完整的體系,給城市的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不利于城市建設的文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3城市市民特別是流動群眾環境保護的意識薄弱一些人只掃自家門前雪不管社會瓦上霜,很多人在家里還注意保持衛生,但是出門就亂扔垃圾,沒有公德意識,一些市民以及流動人口素質水平的薄弱,生活在城市中嚴重威脅了城市的衛生及文明,而居民在公共場所的習慣直接關系到城市衛生。

      3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的治理措施

      3.1政府機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使公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設置垃圾容器以及使生活垃圾統一處理,特別是一些人口稠密地區,比如城中村以及城郊聚居區因為居住人口多而雜,更應該加強其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布局中轉站,實行集中收集,集中處理及運送。同時加強公廁的衛生管理及設置點的布局的人性化,做到百米可見,方便居民生活。從長遠出發,著眼于未來,搞好衛生工作,還清潔環境于民眾,盡最大努力做好垃圾處理及治理工作,把城市衛生當大事來抓,造福當代和后來者。

      3.2加強城市繁華地帶衛生保潔工作很多繁華熱鬧的城市商業區不分晝夜的燈紅酒綠,而且往往是車水馬龍,人口流動密度大的地區,也由于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夜生活,來這里娛樂消遣的人很多,對此情況,政府部門應加大保潔人員配置,不僅是白天加大衛生管理,而且晚上也應該配備保潔人員,實行黑白倒班制,確保晚上衛生有人問有人查,同時請營業者履行義務一起搞好保潔工作。

      3.3監管工作應做到位,城市的環衛監察工作應該全面工作人員應該加大對衛生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檢查,遇到問題及時解決。做到每周每天每時都有環衛工作者的身影。監察隊伍把考核信息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回饋,建立起群眾和政府之間在環境衛生上的有效溝通。根據不同季節對城市環境衛生作出調整,例如冬季易有積雪,應根據情況對被雪花掩埋的垃圾進行清理,保持道路衛生不留積雪,政府應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4提高全民的保護城市環境意識全方位的提升民眾的環保意識,例如可以通過普及環保知識,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保護氛圍,以廣播、電視、報刊為媒介的媒體進行宣傳教育,以公益的形式宣傳教育知識使它家喻戶曉。也可以在社區街道辦墻報和制作展板,同時把錄制環保視頻在生活區不定時播放。印發宣傳物使流動人口和市民的環境保護知識能夠一定普及,人口問題不再成為城市衛生的難題,不再出現城市市民特別是流動群眾環境保護的意識薄弱,出門就亂扔垃圾,沒有公德意識的現象。

      4結語

      生活環境的好壞關系到每個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全社會都應該動起來一起為城市環境衛生保持工作作出貢獻。不讓過去的山清水秀、林木茂密永遠成為愿景,打造宜居怡心怡人的文明都市。

      參考文獻

      [1].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環境影響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1年.

      [2]張敘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法律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1年.

      第3篇

      關鍵詞:城市經濟發展;環境衛生治理;協調發展

      1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居民生活環境衛生的整潔性與群眾的身心健康息息相關,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與質量。因此,要強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城市人口逐步加大與生活方式的不斷轉變,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因此必須充分重視起來。同時人口數量與日俱增,隨即也會帶來諸多環境衛生方面的問題,當群眾的環保意識愈發強烈,也會積極投身到環境衛生管理中,這樣就可以為落實該項工作提供中堅力量。分析研究目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善與優化對策,這對釋放管理方面的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2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

      (1)依照當下市場化、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無法匹配,這就使得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很難掌控核心與要點,從而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發生紕漏與失誤。(2)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不足,從而難以突破計劃經濟與社會僵化的形勢,因此也就無法更好地進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導致社會、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公眾之間時常發生意見不合的情況,這勢必會導致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無法井然有序地實施。

      2.2 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資源保障不足

      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基本上是把地方財政撥付的資金當作主要的資金來源,諸多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無法得到地方資金的扶持,就會導致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發生系統與結構方面的問題,相應地就會阻礙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運行發展。不僅如此,還會因為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存在“隱性”特征,使諸多民間資本與社會資源不能投資和參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從而導致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無法走向市場化道路。

      2.3 環境衛生治理基礎工作欠缺

      分析現階段的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現狀,發現存在大量治理盲點。究其原因,與各部門獨立辦公、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有著直接的關系。很多環境衛生治理問題會被無限期擱置,甚至存在著嚴重互相推卸責任、互相指責現象。另外,環境衛生治理基礎工作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完善、權責不明確也會對環境衛生治理的效果產生影響。

      3 促進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協調發展的方法

      3.1 提高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意識和素質

      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質量水平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管理人員自身的專業素養與服務意識,因此相關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要將培養人員意識與提升人員素質當作自身發展的關鍵,這樣才可以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體系中構建文化意識,從而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系統中高質量地進行各項專業性工作。此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要將關鍵點放在提高人員服務意識上,促使參與城市衛生管理的全部人員真正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從根本上提高服務意識與質量,才能使居民與企業更好地接受環境衛生管理,才會運用更多的精力支持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因此,要定期制定方案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進行系統性培訓,提高其服務意識,并著重對其進行公關能力、服務技能與職業道德等基礎能力方面的培養,保證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更加符合城市發展與市場化的標準,以高質量、高水平的服務來進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3.2 加大對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資源投入

      (1)城市環境衛生系統要依照城市發展與市民生活來進行一系列的宣傳活動,促使地方政府和主管單位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工作的重要性與發展形勢,運用有限的市政建設資金來探尋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投入的道路,借助政府投入穩定、持續的特征來升級各項衛生基礎設施,這樣便可以解決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2)城市環境衛生系統要在社會與市場中探尋新資金與資源的路徑,并組織科研院、環境衛生機構與城市建設單位共同投身到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中,不僅可以促使其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潛在價值,還可以發現基礎設施存在的各類問題,以具體調研和實際感受的方式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作用與價值,并對城市環境衛生資源和投入資金進行升級。(3)城市環境衛生還要解決社會人員問題,將那些志在為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服務的人員納入隊伍中來,尤其是要與社會上的城市環境衛生專家進行實時溝通,多聽取專家建議,確??梢詫⒆陨淼膬瀯莩浞职l揮出來,更好投身到改造并優化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工作中。

      3.3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

      近幾年來,政府部門與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得城市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能發生了變化。政府部門也將參與到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中,加強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調控與監督,并通過一定的行政方式和法律方式來為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保證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3.4 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管理

      首先,構建并完善疏堵結合機制。即各部門要聯合起來,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加強城市風貌的整頓,及時拆除各種違章建筑,嚴厲遏制影響市容的各種行為,并對商店門前宣傳物品的擺放進行調整,實現戶外廣告標準的統一。其次,構建并完善建管并用機制,為市場運行秩序的和諧提供保證。即相關部門應當對馬路環境進行徹底的整頓,確保有商鋪的商戶歸店經營、無商鋪的個體商戶合法進入市場,避免游散經營人員隨意出現在市政道路上。最后,構建并完善封閉管理機制,即要求城市當中的施工作業實現封閉化管理,并與施工單位簽訂相應的垃圾衛生清運管理合同,保證建筑垃圾的及時清理。

      3.5 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

      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對于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的協調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此,城市環衛部門可以針對性地創建公共信息平臺,加大環境衛生治理知識的普及力度,明確環境污染的源頭,然后引導城市居民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當中。與此同時,城市居民也可以主動監督身邊的人和事,一旦發現不利于城市衛生治理的行為出現,就可以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舉報和投訴。這樣一來,環衛部門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針對性也就得到了明顯的提升。

      3.6 落實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

      隨著我國環境法律的日益完善,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進步。雖然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但是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已經十分明確。尤其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出臺與推廣,已經明確規定了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其相應的處罰也越來越嚴格。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明確了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權利與責任,為我國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保證,避免了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等問題的出現,加大了各部門之間針對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溝通與協調。

      4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之間存在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只有提升環境衛生治理效果,才能為城市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保障。但是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環境衛生治理現狀并不理想。要想實現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的協調發展,就必須要提高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管理、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優化城市環境管理體系、落實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

      參考文獻

      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6篇

      一、加強工場、塘口、碼頭的管理

      (一)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場地、開山塘口、貨運碼頭等易造成污染的場所,除依法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外,應采取隔離措施;中心城區應設置景觀圍墻,所有機具、設備、建筑垃圾或貨物必須堆放在隔離區內,隔離設施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次干道兩側施工場地的隔離設施應進行適當美化。施工場地、開山塘口、貨運碼頭進出口道路必須硬化,采取覆蓋草墊等防護措施,并配置符合標準的沖洗設備,對進出車輛進行沖洗,避免車輪帶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運輸車輛應根據裝運貨物的性質采取覆蓋、包扎、密封等相應措施,以避免泄漏、遺撒,嚴禁運輸車輛沿途拋灑。

      (三)施工現場、開山塘口、貨運碼頭應盡量減少噪聲污染,向外排放的噪聲應控制在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標準內。市中心城區的紅旗橋至上窯天橋、長江干堤至湖濱中路區域內及學校、醫院周邊100米范圍內夜間19時30分至次日6時,其它城區區域內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施工場地禁止使用打樁機、攪拌機、震動棒、電鋸、風鉆、裝載機等機具設備。

      (四)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二、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建筑垃圾產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按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單位按前款規定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證》后,方可施工。居民個人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區建筑垃圾清運部門辦理委托清運手續,繳納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置費標準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六)建筑垃圾清運應嚴格按《建筑垃圾處置證》規定的時間、裝載地點、運輸路線和消納處置場地進行。應委托依法成立的清運企業清運建筑垃圾,使用專用車輛清運。清運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廂完好、裝載合理,實行封閉運輸,嚴禁運輸途中車輪帶泥、垃圾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申報,實行統一安排有償調劑。嚴禁私自亂挖亂采和私設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嚴禁在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嚴禁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規劃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場地設置納入城市整體規劃。建筑垃圾處置場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設置、建設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回填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三、處罰規定

      (九)違反本規定第一條的,未在施工場地采取隔離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0元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獎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處以300元至2000元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停工整頓。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建筑垃圾清運、傾倒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在非指定場地傾倒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運到指定的消納處置場地,按規定繳納處置費用。當事人拒不清運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指定專業隊伍清運,所發生的清運、處置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十三)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市公安交警部門應攔?;蚩哿糗囕v,交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處罰:

      1、運輸車輛車身不潔的,責令立即打掃或沖洗干凈,并處以20元罰款。

      2、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遺撒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

      第7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等。

      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拆遷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規劃定點;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意見。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須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第八條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灑水(沖洗)車供水器以及舊城區內未改造的區片和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維護管理;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廢物箱及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補建或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

      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移動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免交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由投資者經營管理。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兩倍,增加部分可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出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管理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方所得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正常使用的,責令管理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占壓)、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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