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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研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概述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
對于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定義,它是指房地產企業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條例的漏洞,來進行合理的避稅。房地產企業可以根據國家的各個稅種規定的差別之中,找到企業納稅籌劃的機會和空間。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可行性
由于我國房地產企業有很重的稅收負擔,政府的稅收制度也沒有做到很好的引導,法律政策也存在其缺陷,而且,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是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所以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就變得具有可行性。
三、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一)納稅種類多,稅收負擔重
我們都知道,房地產企業是有很大的投資金額的,而且經營周期也比較長,開發成本也很高。除此之外,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土地、開發房地產、經營以及銷售等各個環節都會牽扯到繳納稅收的問題。房地產的建設環節,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營業稅以及作為營業稅的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在房產使用環節中,營業稅會因房產的租賃而有所變化;房產的交易環節中,此時的營業稅主要在不動產的銷售過程中征收,同時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單位及個人轉讓建筑以及其附著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所取得的增值稅,另外還有印花稅等等。
房地產企業的稅種的稅率一般為,土地增值稅:三級超稅率累進稅率的30%至60%;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等等。
(二)有相關的房地產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在房地產繁多的稅種中,國家都有相關的優惠政策,所以這對進行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如果房地產企業能做好這方面的納稅籌劃,必定可以為企業稅收減輕很多負擔,提高自身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今后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能夠為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這也是國家和企業的一種“雙贏”。
四、房地產企業對主要稅種的一些納稅籌劃
(一)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營業稅的稅基是來自銷售收入的,所以,改變銷售模式是對營業稅納稅的一種很好的籌劃。比如:
1、先成立物業公司
在房地產銷售房屋的時候,通常會代替收取一些費用,比如有:水電初裝費、物業費、設置配套費等等。如果在房地產銷售房屋之前,先成立一個物業公司,由新成立的物業公司來收取這一部分費用,這樣以來,這些代收的費用就不是屬于房地產企業的相關價外費了,也就不需要再繳納營業稅了。
2、進行收入分散
在銷售一些精裝修房屋時,把銷售合同在合理的范圍內拆散為裝修合同和房屋出租合同兩個,讓另設的裝修公司來簽訂裝修合同。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規劃時,要綜合考慮裝修公司自己實際承擔的稅收。
(二)土地增值稅
2006年,國稅發的87號文件已經實施,原來的預征制度已經轉變成了嚴格的清算制,所以做好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點。具體有以下方法:
1、利用稅收政策
房地產企業若是根據政府的相關優惠政策,權衡增值額等增加帶來的收益以及放棄起征點的優惠而增加的稅負,來選擇適當的開發方案,這樣就能避免因增值率高于起征點所造成的稅負增大。
2、財務管理
房地產企業應當明確財務管理的內容,為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而做好企業的精細化財務管理,一方面,可以使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得到優化,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減少了財務的支出。另外一方面,這樣也能降低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的成本,可讓經濟增益實現最大化。精細化管理企業財務,需要密切的與企業其他各部門有效聯系,財務人員也要廣泛參與和監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各個環節,保證財務信息的有效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進行財務管理,讓企業的財務管理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
3、采用代建方式
可以采用代建的方式,來實施一些代建工程,企業收取一定的勞務費,這種方法不僅不用繳納代墊資金,而且只是對勞務費營業稅的征收只按照建筑業3%的稅率。這種代建行為,房地產企業有關資產的產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所以不需要計征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
房地產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找合作方合股,用貨幣資金,成立合營企業,來達到合作建房的目的。房屋建成后,雙方可以采用風險共擔并且利潤共享的合作分配方式,此種情況,這種共擔風險以無形資產投入投資入股的方式將不會征收營業稅。倘若合作完畢,房屋建成后按照比例進行分房,也就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也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自己用來對外出租,則要對租金收入收取營業稅。如果合作建房后,要對外銷售,則不能免除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收入所得稅與準予扣除的項目金額之差,再乘以所得稅率便可以計算出企業所得稅,其中涉及到的企業收入、成本和有關費用等已經在前文有所闡述,所以不再詳細說明了。
(四)土地征用和拆遷費以及政府性規費
在這方面,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企業是無法控制這部分費用的,所以房地產企業籌劃也不存在籌劃的空間。配套費、白蟻防治費、規劃費等這些是政府強制性費用,也沒有納稅籌劃的空間。
(五)開發間接費
這其中包括進行組織、管理和開發時所需要的費用,比如工資、折舊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水電費、廣告費、辦公費等等,這些都可以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
在這里,分析探討一下廣告費,房地產企業必定要通過做一些宣傳廣告,來促進所建房屋的銷售,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當年取得了銷售收入,那么廣告費最多可以扣除掉銷售收入總和的15%,但是房屋的建造周期是比較長的,而且在產生廣告費用的當年也不能保證一定會有營業收入,所以這就意味著,這些廣告費用是不能進行稅前扣除,所以會增加企業稅收的負擔。所以,房地產企業應該在對廣告費用的產生期間,事前做好籌劃安排。
五、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中常用的一些技術
(一)延期納稅的方法
納稅人可以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將應該繳納的稅款推遲到某個一定的期限繳納,這樣做雖然不能減少相應的稅額,但是可以使納稅人無償的使用這筆款項,并且不用支付利息,也就相當于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利用稅率差異
由于房地產企業有很多不同的稅種,這些不同的稅種之間稅率不同,就算是同種稅種,它的稅率也會有所差別。征稅的深度是由稅率的高低來體現的,企業的稅收負擔輕重也由它來反映出來,所以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各種稅種之間的稅率差異,來進行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三)優化股權結構
作為房地產企業,股權多元化是未來的基本努力方向,如果可以吸引來自各個方面的優勢來為公司所利用,就可以更好地促進公司的發展,分散控股股東的一些股權,縮小這些持股差距,減少公司股價的暴漲暴跌,從而提高公司的業績。
通過前面對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探索和研究,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是個不容易做好的工作,但是做好了卻可以為企業帶來很大的利益,減輕稅負。當然,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房地產企業應當做好相關的防范措施,對籌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解決,避免疏忽。對企業的納稅籌劃人員也應該提高要求,全面掌握納稅籌劃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只有企業做好了納稅籌劃工作的相應防范措施,再嚴格按照相關稅法和法律法規等,才能真正做到為企業的稅收減負,才能長期發展。
長期以來房地產企業的工作經驗表明,各個房地產企業已經很努力在降低經營成本了,但是其涉及的稅種多,稅負重,所以做好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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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管理;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是指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與服務的企業。房地產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水平與住房質量。納稅籌劃是指各類企業在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前提下,選擇最合理的納稅方案,以此來減輕企業內部的經濟壓力,提高企業整體效益的一種納稅管理手段。我國目前稅收種類繁多,納稅工作復雜。隨著我國稅收政策的改革,房地產企業面臨著巨大挑戰,因此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能力,能夠減輕房地產企業的經濟負擔,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對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納稅籌劃對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對財務管理對象的影響
財務管理對象主要是指企業的資金流動與運動。納稅籌劃對房地產財務管理對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房地產資金流動方面。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通過調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或減少無形資產分攤年限,進而減少房地產企業整體利潤,從而推遲房地產企業納稅,并將納稅時間調整到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通過國家所頒布的免稅、減稅等相關政策,降低房地產企業納稅成本,進而減少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此外,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選擇不同形式計價方式,如分期支付等,減緩資金流動速度,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收入。
(二)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影響
財務管理目標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評價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房地產企業若想持續健康發展,就必須針對其自身特色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目標。房地產企業若想在現今市場經濟環境下穩步前行,就應采取相應措施,降低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各類成本支出,如稅收成本等。納稅籌劃能夠實現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其作為一種規劃手段,主要是圍繞房地產企業管理目標而展開的,納稅籌劃的優劣直接關系著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能否實現。當前房地產企業正處于巨大壓力之下,其內部壓力并不低于外界壓力。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時,應注重納稅籌劃的積極意義,深入挖掘納稅籌劃的特點,兼顧企業發展的長久利益,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特色及財務管理目標的納稅籌劃方案,進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三)對財務管理內容的影響
財務管理內容與納稅籌劃之間是相互交叉關系?,F階段我國財務管理主要分為資產融入、投資、經營及收益四個環節。納稅籌劃貫穿于這四個環節之中。首先,在房地產企業融資階段,應充分考慮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及稅收法律調整范圍,合理地制定納稅籌劃方案,進而為房地產企業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奠定基礎。其次,投資作為房地產企業的關鍵環節,關系著房地產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成功的房地產投資能夠促進房地產企業健康平穩的發展,失敗的房地產投資能夠引發房地產企業破產等不良后果。納稅籌劃在房地產企業投資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不僅能夠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成本,同時也能優化房地產企業資金配置,控制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向,進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因此,房地產企業在投資前,應做好納稅籌劃工作,充分了解國家各項稅收政策,確定投資規模,進而實現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投資目標。再次,在房地產企業經營、生產、宣傳過程中,應詳細地計算每一個環節的開銷,融入納稅籌劃思想,進而選擇更合理的生產經營、宣傳模式。
二、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投資活動納稅籌劃方法
(一)延遲納稅
房地產企業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時間獲取貨幣,而遵循國家法規規定的延遲納稅,則會使房地產企業將所要繳納的稅款金額,優先使用到企業日常生產、生活及服務之中。房地產企業在此期間不需要支付高額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產企業資金流通壓力,從而擴大了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提高了房地產企業綜合競爭力。
(二)利用優惠政策
我國為鼓勵房地產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例如:房地產企業在進行不動產銷售過程中,增值稅金額計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費用、房屋拆遷等費用。此外,針對房地產企業經營而言,可以利用我國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節能產業等有利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拓展自身業務。
(三)利用稅率臨界點
現階段,我國采取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國家會設置相應的稅收臨界點。房地產企業可充分利用該臨界點,當其稅率明顯低于該臨界點時,房地產企業整體稅負壓力減輕,有利于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提高房地產企業整體經濟效益。當稅率明顯高于臨界點時,企業將負擔高額稅負,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稅負壓力。因此,房地產企業應利用稅收臨界點,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
(四)分解銷售價格
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企業納稅的主要部分,其稅率與房地產企業所得的增值稅成正相關。因此,房地產企業可采取分解銷售價格的方式,將房屋銷售與裝修分開,從而降低了房地產企業增值額,減少房地產企業所要承擔的土地增值稅。
三、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我們以某發展集團為例,結合該發展集團實際情況,闡述現階段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承包項目性質并未明確
不同的業務模式、結算方式所涉及的納稅方式和納稅種類均不同,就該發展集團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項目。目前,集團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還是“自營工程”性質并不明確。通常情況下,“代建”和“自營工程”存在增值稅差異,不明確的項目性質致使集團無法及時地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存在問題
深入分析該集團現階段采用的安置房項目繳納增值稅模式,可明顯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該集團收到的超面積補差,通常按照5%繳納增值稅款,但在“營改增”后安置房項目的等面積部分并未申報增值稅,通常是在稅務局核算土地增值稅時進行補繳。與安置房交付增值稅的時間相比,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相對滯后。此時,集團再補繳增值稅會產生大量的稅收滯納金,便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企業納稅信用,增加了企業納稅負擔。
(三)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存在問題
目前,該發展集團在納稅籌劃發票管理中,并沒有明確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存在不同的增值稅發票要求。其所采用的發票主要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一步對發票進行了認證。同時,也并未區分新老項目所使用的增值稅計稅方法,所有項目均使用同樣的計稅方法和專用發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發展集團增值稅負擔。
(四)企業稅務風險意識有待加強
就目前現狀,該發展集團領導層、管理層、各部門負責人均能意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也具備一定的稅務風險意識。但在稅務風險發生原因、企業內部潛在的稅務風險事件等方面關注度仍有待加強。同時,企業內部各級員工并沒有意識到稅務風險與自身的關聯,往往認為稅務風險與其無關,并未意識到稅務風險的危害性。此外,該發展集團內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監督評價機制,無法對稅務風險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避免,嚴重增加了集團內部稅務風險負擔。此外,該集團在稅務籌劃管理過程中,并沒有建立專門的稅務籌劃部門,稅務籌劃工作通常由財務人員完成,身兼數職的財務人員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中往往會出現紕漏。同時,集團內部負責納稅籌劃的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仍有待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應持續進行。最后,集團內部對納稅籌劃的培訓工作開展較少,致使許多工作人員無法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往往會出現錯誤,影響了集團信譽等級。
四、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措施研究
(一)明確企業承包項目性質,加快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
首先應明確該發展集團所承接的政府項目,是“代建”還是“自營工程”性質。按照國家稅法上規定的“代建”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該發展集團作為受委托方,其在開展立項等相關手續時應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義進行辦理;二是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間不可私自進行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應簽訂“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發展集團在項目建設時不應墊付資金,不應以本發展集團名義辦理工程結算,但該發展集團在工程結算中主要是以集團名義開展工作。由此可見,該發展集團并不符合國家稅法“代建”規定第四條。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承包項目性質,該發展集團應展開相應工作。該發展集團應與稅務機關展開溝通,明確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項目性質,并以項目性質為基礎,進一步開展納稅工作。若稅務機關明確集團受政府委托的項目為“自營工程”性質,此時集團應將已認定的進項稅額進行區分,明確進項稅額的歸屬問題。若進項稅額歸屬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項目,則應對其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進項稅額歸屬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項目,應按照自營項目增值稅繳納處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將企業受政府委托的項目認定為“自營項目”,則會出現增加增值稅稅額的可能,在開展增值稅繳納之前,企業內部負責納稅的財務人員應與相關領導、相關部門商議后再做決定。自營工程增值稅繳納方法為,集團將收到的政府結算金額作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項目應遵循增值稅計算公式:項目取得收入/1.09×9%-項目進項稅。
(二)安置房項目采用政府回購模式
為避免由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問題而引起的集團稅務風險問題,集團應進一步明確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模式,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因此,該發展集團安置房項目納稅方式可選取政府回購模式,在增值稅計算上,政府回購模式為政府確定回購價格從而進行增值稅計算,在土地增值稅計算上,政府除確定稅后價格外,還具有確定收入等作用。若該企業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將政府回購全部用于拆遷戶安置,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從而減輕企業稅負壓力。
(三)加強對納稅籌劃發票的管理
發票是在商品銷售、購買過程中,企業經營活動的開具和收取,是我國稅務部門管理的收付款憑證。由于國有房地產企業與常規房地產企業性質有所不同,國有房地產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其發票管理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調整。針對該集團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存在問題,集團應進一步明確簡易計稅、一般計稅對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為切入點,進一步加強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增值稅改革后,老項目與新項目增值稅計稅方式有所不同,老項目計稅方式可依舊采取簡易計稅,即無需認證進項稅,同時不用抵扣進項增值稅。而新項目則應使用一般計稅,即企業在成本支出時應盡量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減輕企業增值稅負擔。同時,集團內部增值稅發票應指派專人進行保管,且每個月末均應對發票進行判斷,確保發票上的數額與財務賬本上所記錄的數額相一致,應明確所有稅務發票均應妥善保管,為集團今后的稅務抵扣工作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四)提高企業稅務風險意識
增強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意識,能夠降低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事件發生概率。首先,房地產企業領導、高層人員應強化稅務風險意識,定期組織各級各類人員學習稅務風險知識,使稅務風險意識深入人心。深入探討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潛在的稅務風險,明確稅務風險意識的重要性,讓房地產企業各級員工認識到稅務風險的危害性。其次,集團中負責稅務的人員,應在納稅籌劃前了解國家稅務優惠政策,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了解稅務機關行政標準為納稅籌劃做充足準備。最后,集團應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監督評價體制,全面監控房地產企業內部涉稅業務,參照行業內部納稅指標,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務風險管理目標。通過多媒體、計算機技術對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的稅務風險應對辦法。同時,應將稅務管理落實到集團內部的各個方面,根據事先了解的國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嚴格監督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情況,預防稅務風險事件,事后應總結納稅籌劃方案實施經驗,提升納稅籌劃能力,進而保障房地產企業可持續發展。此外,集團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稅務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士從事稅務管理,提高稅務管理專業性。同時,加大稅務管理人員招聘力度廣納賢才,招聘專業性強、稅收管理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針對集團內現有的財務人員、納稅籌劃人員應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積極學習國家最新的納稅政策,增強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素養,確保納稅籌劃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實現納稅籌劃工作與集團實際經營發展相結合。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稅。主要是指納稅主體采用不違法手段,進而獲取避稅籌劃。此行為雖不違法,但也不應提倡。近年來國家對避稅行為進行嚴厲管控,避免該現象發生。二是節稅。是指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所頒布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納稅,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提倡的納稅籌劃手段之一。三是規避稅收陷阱。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要陷入稅收條款中所被誤認為的稅收陷阱,從而加重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四是稅收轉嫁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通過對其所銷售的商品進行價格調整,從而將稅收轉嫁給他人承擔,進而減輕企業稅負壓力。五是涉稅零風險。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進行申報稅務時,不會出現任何違法行為及納稅風險事件,通過該手段,納稅主體能夠巧妙地避免納稅風險事件發生,進而減輕企業經濟壓力。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下,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只有選擇正確的納稅籌劃手段,才能合理地規劃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去向,減輕稅務為房地產企業帶來的經濟負擔,保證房地產企業能夠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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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行業經營特點與稅負情況
1.房地產行業經營特點。長期以來,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在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房地產行業也因其經營活動及開產品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業的鮮明特征。房地產行業是資本密集型行業,由于土地的購置和整體、房屋的開發和建設都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而企業為了經營活動的連續性也不可能將企業所有資金投入一個項目之中。所以在整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過程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施工方的施工墊資以及購房者的預付款項都是維持項目運作的重要資金來源。所以房地產行業通常資金量投入量巨大,房地產企業的財務杠桿也往往較高。房地產行業還具有高經營風險的特性。因為房地產項目的投資額度較大、投資周期較長,導致行業的投資回報流動性相對較低。同時,房地產產品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商品房的價值與其所處的地域、位置息息相關,幾時結構、質量完全相同的產品也可能因位置的區別而導致價格大相徑庭。因此,房地產企業一旦出現了產品結構不適應市場,業務布局合理的情況,其銷售狀況就可能一落千丈,出現存貨積壓、現金流斷裂的情況,從而導致企業出現經營危機。
2.房地產行業的稅負情況。長期以來,房地產行業為我國的整體稅收增長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過去的數十年里,房地產行業是我國所有行業中稅收增幅最快的行業。房地產行業的納稅占國家總稅收比重也遠遠高于房地行業產值占GDP的比重,可見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的整體稅負還是偏重。除了房地產行業的納稅總額較高之外,房地產行業還面臨這稅種多樣化的問題。從房地產的項目開發流程上來看:在獲取土地階段,房地產企業需要交納契稅及耕地占用稅,契稅稅率按照土地交易價格的3%~5%,而耕地占用稅則根據區域的不同實行差別定額稅率。在開發建設階段,房地產企業還因占用土地而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因與各方簽訂合同而交納印花稅。在房地產項目銷售轉讓階段,房地產企業需要按照不動產交納5%的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其中土地增值稅實行30%~60%的超率累進稅率。在房地產企業持有房地產項目時,企業還需要租金交納營業稅與房產稅。同時,企業還需要根據自身的銷售狀況按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繳清算。由此可見,我國的房地產企業所面臨的稅種較多,需要承擔的納稅義務較重。根據測算,房地產企業的稅費通常會達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另外,根據我國的“營改增”總體規劃,房地產行業將于2015年前完成營改增的改革,屆時可能導致房地產企業的稅負短期內進一步上升,因此如何通過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是個值得要研究的重要問題。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1.企業融資的稅收籌劃。由于房地產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行業,房地產企業的財務杠桿往往較高,擁有大量的負債。因此如何選擇企業融資及財務費用處理方式而實現企業的稅負最小化是的企業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房地產企業從銀行取得借款用于一般運營時,借款的利息費用是可以通過稅前扣除的,取得的借款用于房產開發建設時,則計入開發成本。同時,由于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結轉的特殊性會通常使企業的會計業績產生波動,當企業的業績為虧損時,企業應當將借款的財務費用資本化,應變在后續會計期間進行攤銷;當企業取得正的業績時,應當將借款的財務費用盡量費用化,從而減少當期的應納稅額。
另外,房地產企業應當控制取得融資成本的限額及加強企業的融資管理,盡量避免企業產生不能從稅法中扣除的超額利息及罰息。
資本市場是房地產企業取得資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但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的資金成本通常較高,同時股息分紅也能在企業的稅前扣除。所以,房地產企業更應當重視通過發行債券來融資,一方面債券融資特別是海外債券的資金成本通常較低,另一方面債券的利息費用也可以有抵稅的效果,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
2.產品銷售的稅收籌劃。由于房地產企業的商品房等產品屬于高價值商品,在銷售時會產生較高的稅負。我國的稅法規定通過直接銷售或預收等方式銷售商品房都是在銷售時征收營業稅,但是通過分期付款銷售商品房則是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交稅。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房地產,分期的確定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這樣可以起到延遲納稅的效果。除了通過銷售項目的銷售方式可以調節企業稅負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調節開發項目的銷售結算方式來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由于我國的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型,當商品房或者土地的增值額超過一定幅度之后就有可能導致土地增值大幅度的上升,因此靈活合并或者拆分項目的銷售結算方式往往可以降低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整體稅負。例如某房地產公司有兩個項目,第一個項目的銷售收入為140萬元,其土地增值稅的可抵扣成本為100萬元,因此其土地增值稅繳納額為12萬元。第二個項目銷售收入180萬元,可抵扣成本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27萬元,兩項目合計土地增值稅交納總額為39萬元。但是若將兩個項目合并銷售結算,則總體銷售收入為320萬元,其可抵扣成本為200萬元,其土地增值稅應繳納稅額為38萬元。因此,該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合并項目銷售結算,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土地增值稅稅負。另外,當房地產企業銷售經裝修的商品房時,則可以將房屋銷售合同分拆為毛坯房銷售合同和裝修合同,房屋銷售合同征收土地增值稅和裝修合同征收營業稅。這樣商品房的增值率將大大降低,房地產企業通過繳納少量營業稅的方式避免了土地增值稅的大額繳納,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
3.組織架構的稅收籌劃。隨著房地產企業的不斷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在各地進行擴張成立分子公司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通常模式。房地產企業規模的發展就為其成立集團公司提供了基礎,而企業成立集團公司能夠在納稅籌劃方面具有更高的可操作空間。由于企業進行納稅的最終目的是要降低其整體稅負,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集團公司可以根據其內部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財務狀況進行主營業務分割和調整,可以根據其內部企業的適用稅率高低進行合理的關聯交易。例如集團的核心控股公司往往設立在高新區而享受了15%的所得稅率,則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合理的手段調整業務和轉移利潤至其中,從而降低了稅負。另外,集團公司在進行擴張時可以根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適用稅收規定不同,分別對兩種方案的稅負進行測算,從而選擇最有利于集團的方案。
三、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需要注意的問題
1.納稅籌劃應該從整體布局。房地產企業的經營業務復雜,納稅環節也較多,因此企業的納稅籌劃必須從企業的整體經營的角度出發。從項目的規劃設計,土地的獲取和項目開發建設等等環節上嚴格把控,按照企業的整體稅后利益最大化籌劃設計,而不能僅僅考慮項目建設的某一環節的稅負最低。例如企業在拿地之后的規劃設計環節就應當考慮到其預計開發產品的業態問題,若開發建設大戶型住宅等高端產品則不能享受到國家的標準住宅增值率低于20%則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因此,在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是與其經營計劃和整個開發流程都息息相關的,并不能片面、獨立地看待。
摘 要 房地產企業經營過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稅標的大等特點,運用稅收籌劃這種新的財務管理方式,將會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和費用,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文章主要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相關稅金為例,對稅收籌劃實務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財務管理 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法及符合稅法意圖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的經營、投資、籌資、分配等理財活動的籌劃安排,盡可能取得涉稅收益,整體上實現納稅人最合理、最優的涉稅財務管理活動。房地產企業由于在開發及經營過程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經營風險高、建設及銷售周期長、涉稅標的金額大、收益高見效慢等特點,所以運用稅收籌劃這種新的理財方式,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涉稅成本和風險,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而且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稅收作為企業成本,是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的稅收成本,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房地產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而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步步緊逼,房地產業的利潤被極度擠壓,由“暴利行業”向“平利行業”轉變,加之現在房地產企業數量眾多,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地產企業必須通過稅收籌劃的手段達到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減輕資金壓力,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打造企業的競爭優勢,為公司的發展打下基礎。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幾種方式
1.簽訂合同時考慮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進行籌劃。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交易環節涉及的重要稅種,而交易環節的前奏是簽訂合同。稅務籌劃的關鍵是在不減少收入的前提下,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降低稅率、減少稅基,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技巧:(1)若房地產企業出售的是經過裝修的房屋,如果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裝修價款將無法按照建筑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計證土地增值稅時裝修價款也會成為增值額的一部分。因此,企業應該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分開核算,分別與購房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銷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裝修合同。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就房屋銷售價款繳納5%的營業稅,就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價款屬于勞務收入,只需按 建筑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也可以減少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2)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設施,應將能單獨計價的部分,如房屋內部的辦公設備、電器等,從整個房地產價值中分離出來。與購買者簽訂一份房屋銷售合同,同時再簽訂一份附屬設施的購銷合同,降低房屋銷售價 款,減少應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3)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設備安裝合同,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若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應將設備價款包括 在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企業可以與接受勞務方協商,由接受勞務方購買設備,只就安裝的勞務費用簽訂合同,這樣,企業只需要就勞務費用繳納3%的營業稅。
2.房地產公司借款利息的納稅籌劃,合理確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果能夠按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利息,但不能超過按同期商業銀行規定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產項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則按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的限額。因此在項目開工過程中,企業可以合理估計并比較“項目借款的實際利息支出”與“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孰大,從而在項目籌建之初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利用建房方式的籌劃實務。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但這種方式下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第一,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合作建房方式。這種方式指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共贏。案例: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富民公司合作建造辦公用房,資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富民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即便將來處置,只就屬于自己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華富公司而言,作為自用辦公用房,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購置方的雙贏。
4.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應遵循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在增加可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要注意把握。
摘 要 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納稅籌劃 合理避稅
一、納稅籌劃和企業合理避稅
納稅籌劃是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并且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籌資活動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合法或不違法地通過納稅籌劃避稅、節稅、轉稅,規避或降低稅負、增加收益和擴大市場競爭力,防范、降低納稅風險等高層次的活動已成為納稅人的共同需求。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2006 年,對全國房地產企業是個新的考驗,為控制房地產價格過高,投資過熱,國家密集下發宏觀調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國六條”出臺,隨后國 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剛剛出臺的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讓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稅法規定:以無型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稅。因為房地產開發貸款金融政策有越來越收緊的趨勢,房地產企業土地費用所占的比重已由過去的20%左右上升為30%左右。房地產開發前期投入很大,房地產開發貸款審批辦理時間較長,且需房地產四證齊全才能辦理,投資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另一方以貨幣資金入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繳納土地轉讓營業稅付出大筆資金,為企業前期項目資金投入有了保障。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案:公司稅務籌劃部門應深入掌握所得稅可以扣除的項目的比例,結合具體實際工作制定定額,控制相應的費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 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及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標準是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的部分,準于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營銷策劃活動可與一些損贈活動結合一起做。另外,對于企業當年業務招待費若超限額列支標準,則可考慮列支為業務宣傳費。如按經銷金額比例,通過獨立中介機構,支付經銷商一定費用,以加強促銷活動,并取得經銷商出具的發票,則該項支出得以傭金費用列支,可達到節稅效果。因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失業保險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最高標準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0%、6%和2%計算扣除。企業可酌情提高為員工購買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份額,即為員工謀了福利,加強凝聚力,又可稅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該筆費用。利用預繳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就有進一步籌劃的空間。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由于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平時在預繳中不管是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還是按 納稅期的實際數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房地產企業出于多種需要的考慮,會在某一段時期多列支一些費用,在另一段時期少列支一些 費用,但總體不突破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根據這種現象,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那么就出現如何使有限的資金,在企業內能充分加以流動,創造更多的價值,就在進一步籌劃的空間。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研究
1.利用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進行稅收籌劃。計算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繳納的稅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五個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房地產開發費用即期間費用是不以實際發生數扣除。除上述利息費用外,房地產開發的銷售和管理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納稅人可以把期間費用轉移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轉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種偷稅行為,這需要事前籌劃,進行組織人事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的準備。因為屬于公司總部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都屬于期間費用的開支范圍,它的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任何意義,而屬于每一個房地產項目的人員發生的這些方面的費用都應列入開發成本中,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這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方向,即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每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去。例如,總部某領導兼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關費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攤一部分到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去。期間費用少了又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錢的開支情況下,可以增大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
2.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 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度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0000萬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4.房地產企業利用建房方式的籌劃實務。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但這種方式下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第一,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 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合作建房方式。這種方式指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共贏。案例: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乙公司合作建造辦公用房,資金由乙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乙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即便將來處置,只就屬于自己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甲公司而言,作為自用辦公用房,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購置方的雙贏。
5.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應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以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籌劃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計稅原理上講,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個辦法:降低產品售價、增加可扣除項目與合并核算低增值率業務,同時這些做法造會成收入減少或者其他成本、稅負的上升,企業應著眼于總體稅后凈收益最大化,對籌劃方案進行綜合考量。甲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共計31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5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增值額=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檔稅率 30%,應納土地增值稅額=600*30%=180,營業稅3100;如果該公司降低商品房售價,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這批商品房,其他條件不變,則納稅情況為:增值額=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收入減少100萬元,應納稅額減少180萬元,所得稅前實際收益反而增加80萬元,稅收籌劃的效果顯著。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商品房價格仍為3100萬元,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加商品房內部設施,使其可扣除項目增加為2600萬元,則應納土地增值稅情況為:增值額=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不僅提高了房屋質量,還減少了凈支出,獲得了凈利益的增加。這種籌劃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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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是國家針對商品流轉稅做得一項重大改革,其初衷旨在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活躍市場經濟,促使企業進行產業升級。房地產企業由于近年來行業的不穩定性,在企業管理中一直承受著不小的壓力,其中財務管理中的納稅籌劃正是這樣一個難點,尤其是面臨“營改增”這一重大稅務改革的時候,很多應用問題就凸顯出來:企業進項稅抵扣率低,企業蒙受損失;房地產市場動蕩,導致進項銷項稅脫節;“營改增”相關信息的缺乏了解導致稅務的混亂與低效。
二、“營改增”條件下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問題與不足
1.企業進項稅抵扣率低,企業為之承受損失
相對于以往的營業稅,增值稅的優勢在于能夠進行進項稅的抵扣,真正地將商品流轉中的重復征稅部分剔除,征稅更加合理科學。這對于包括房地產企業在內的大多數企業都是一個利好消息,不過很多房地產企業在實際“營改增”應用中卻發現,增值稅稅負并沒有降低多少,甚至不降反升,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產企業許多的進項無法得到抵扣:由于房地產企業經營規模大,涉及的業務眾多,與之有合作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也有龐大的?盜浚?而其中會有不少合作方無法提供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乏存在個別合作方為了謀求與房地產企業的合作開具違規甚至虛假發票,2016年2月太倉市就發現轄區內有3家“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金額高達1.6億元,類似增值稅發票犯罪案件屢見不鮮。以上這些情況使得房地產企業不但需要承受進項無法抵扣的損失,甚至還要承擔稅務違規犯罪的風險。
2.房地產市場動蕩,導致進項銷項脫節
眾所周知,最近幾年的房地產市場陰晴不定,市場火爆與低迷同在,這種情況反應在房地產增值稅上就是進項銷項的脫節:由于房地產的建設與銷售是存在較長時間差的,而當建設與銷售兩者時間間距過長,前期的建設進項費用便無法抵扣;而當房地產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滯銷情況又無疑再次拉長建設與銷售的時長,同樣導致了進項稅抵扣的無法展開;反之當遇到房地產市場火爆的情況時,脫銷現象又會導致進項稅抵扣不足。這些都會導致房地產企業稅負的不必要增加。
3.缺乏對“營改增”相關信息的了解導致稅務管理混亂與低效
由于“營改增”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加之增值稅也是一個復雜的稅收體系,這對擁有龐大業務量的房地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必然是個嚴峻的挑戰,而對“營改增”相關信息了解的缺失更是導致稅務籌劃難上加難:部門財務人員在對增值稅進行應用前缺乏對增值稅的系統學習,很多增值稅細則不甚了解,譬如包括全球五百強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因為不知道進項發票的180天有效期而沒有及時認證導致過期;此外,房地產企業缺乏與稅務部門的有效溝通機制,一方面很有可能導致因為對增值稅缺乏了解而產生的稅務風險或違規;另一方面不能及時準確的了解國家政府在針對房地產行業板塊所做的政策扶持或稅收優惠等。這些都讓房地產企業在“營改增”條件下的稅務變得混亂與低效。
三、“營改增”條件下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相關建議與措施
1.統籌規劃,全面提升進項稅抵扣率
作為擁有龐大業務量的房地產企業,在增值稅時期,需要有意識地對合作方進行統籌規劃,盡可能的選擇能夠開具有效增值稅發票的合作方,對常用業務建立與固定商家的長期合作關系,在獲取增值稅上也更加容易,堅決杜絕違規或虛假發票流入企業。此外,房地產企業也應該借助“營改增”這一契機,在企業運營中對相關部門進行產業結構升級,更多地運用到新興產業與高新科技的成果,這既能提升企業綜合實力,也促進了進項稅抵扣率的提高。
2.從生產與銷售出發,平衡進項與銷項
房地產企業的進項與銷項主要體現在生產建設與銷售上,所以企業應該通過縮短建設與銷售的周期時長來保證進項銷項抵扣的平衡: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提高生產效率,在可預見可能出現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提前采用預銷方式,保證銷售的穩定和持續;在可能出現市場火爆的情況下,人為地分散銷售量和時間節點。從生產與銷售兩手抓,保證進項與銷項的平衡。
3.提升財務人員專業素質與建立企稅溝通渠道
財務人員作為“營改增”企業主要的參與者,要樹立積極學習的意識,全面掌握與運用增值稅相關細則與流程,特別是像增值稅特有的需要學習如何辨別發票真偽,針對自己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一套稅務籌劃,并清理出“營改增”中企業重復征稅等問題。房地產企業方面,也應該建立與稅務機關有效的溝通交流機制,保證企業稅務的清晰與規范,同時能夠知曉并享受到國家政策、稅收等優惠扶持,保證企業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69-02
一、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規定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稅率高低為依據,按照累進原則進行設計的,實施分級計算。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利用“起征點”選擇最優納稅方案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根據其增值率分級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這一原則,納稅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時,應考慮增值額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所增加的稅收負擔兩者的關系,避免增值額稍高于起征點而導致的得不償失。
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位于市區)建成一批普通標準住宅代售,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100萬元。假如,銷售該商品房的收入為X萬元,則銷售稅金及附加為:X×5%×(1+7%+3%)=5.5%X萬元,此時全部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00+5.5%X(萬元)。
1.納稅規定,增值額未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即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20%,即[X-(100+5.5%X)]/(100+5.5%X)≦20%,解方程得X≦128.48萬元。說明售價128.48萬元為該企業可以享受起征點免稅的最高售價。此時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00+5.5%×128.48=107.07(萬元)。凈收益=128.48-107.07=21.41(萬元)。
2.納稅人如果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取更大收益。根據稅法規定,當增值率高于20%,低于50%時,應該按照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上例中假設房屋售價提高Y萬元,則此時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107.07+5.5%Y,增值額為:128.48+Y-(107.07+5.5%Y)=21.41+94.5%Y,應納土地增值稅額為:(2l.41+94.5%Y)× 30%,若企業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取更大收益,則必須使:Y>(21.41+94.5%Y)×30%即Y>8.86 (萬元)。也就是說,最低售價應該為128.48+8.86=137.34(萬元),企業才能獲得更大利潤。
綜上所述,當該商品房售價X
(二)巧用利息支出選擇最優納稅方案
我國土地增值稅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中作為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有兩種不同的列支方法:一是在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息范圍內據實扣除,同時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的5%以內計算扣除,即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5%以內;二是對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上述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內的全部費用支出,即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10%以內。
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大小按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扣除項目金額越大,增值額越小,兩者的比率越小,適用的稅率越低,稅額也就越小。因此,納稅人應先預計轉讓房地產可分攤利息支出,按照規定的兩種扣除方式衡量并選擇扣除費用較大的方式。
例:B房地產公司轉讓一處房地產,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為100萬元,假設利息費用為A,規定的第一種扣除方式的扣除比例為5%,第二種方式扣除比例為10%。令A+100×5%=100× 10%,解得:A=(10%-5%) ×100=5(萬元)。
所以,當預計利息A>5萬元時,按第一種方法計算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5+100×5%=10萬元,第二種方式計算的可扣除金額為100×10%=10萬元,故應該采用第一種方式。同理,當預計利息
(三)利用分散收入法選擇最優納稅方案
土地增值稅采用以增值額為基礎的超額累進稅率,而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因而通過分散收入,減少增值額,顯然是可以起到節稅作用的。分散收入的方法通常有:
1.分離銷售公司。例:C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備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市場價值是800萬元,其所附各種附屬設備的價格約為200萬元。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500萬元。
(1)假如該企業和購買者整訂合同時,對房屋價格和附屬設備的價格不加區分,則銷售稅金及附加=(800+200)×5%×(1+7%+3%)= 55萬元(5%的營業稅、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全部可扣除項目金額=500+55=555(萬元)。增值額=800+200-555=445萬元增值率445/555×100%=80.18%,按規定適用40%的累進稅率,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445×40%-555×5%=150.25萬元。
(2)假如該企業和購買者簽定合同時,僅在合同上注明800萬元的房地產轉讓價格,同時簽訂一份附屬辦公設備購銷合同,則銷售稅金及附加=800×5%×(1+7%+3%)=44萬元(5%的營業稅、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全部可扣除項目金額為:500+44=544(萬元)。增值額=800-544=256萬元,增值率=256/544×100%=47.06%。按規定適用30%的累進稅率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256×30%=76.8萬元。
可見,分開單獨處理少納土地增值稅73.45(150.25-76.8)萬元。另外,由于購銷合同適用0.3‰的印花稅稅率,比產權用轉移用的稅率要低,也可以節省不少印花稅,可謂一舉兩得。
2.簽訂分售合同。這種方法的做法是:當所開發的住房初步完工但還沒有安裝附屬設備以及裝璜、裝飾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便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當附屬設備安裝完畢或裝潢裝飾完畢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再和購買者簽訂附屬設備安裝及裝璜、裝飾合同,這樣該企業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計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的稅率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要低得多,這樣就使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例:D房地產公司出售一棟房屋,房屋總售價為1 000萬元,該房屋進行了簡單必備設施。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開發業務允許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增值額為600萬元。(不考慮除其他稅種)
若該公司按1 000萬元售價直接開具銷售合同,則增值率=600/400×100%=150%,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600×50%-400×15%=240(萬元)。
但是如果將該房屋的出售分為兩個合同,一份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裝修費用,房屋出售價格為700萬元,允許扣除的成本為300萬元;另一份為房屋裝修合同,裝修收入300萬元,允許扣除的成本100萬元。此時土地增值率=400/300×100%=133%,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400×50%-300×15%=155(萬元)。
由此可見,采用第二種方案應交稅比第一種方案少240-155=85萬元,顯然采用簽訂分售合同的方法更有利。
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還可以在其他方面進行分析,要說明的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同時還應結合各省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籌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