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d id="ltrtz"></dd>

  • <dfn id="ltrtz"></dfn>
  • <dd id="ltrtz"><nav id="ltrtz"></nav></dd>
    <strike id="ltrtz"></strike>

    1. 歡迎來到優發表網!

      購物車(0)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環境污染的反思范文

      時間:2023-09-03 14:47:41

      序論:在您撰寫環境污染的反思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環境污染的反思

      第1篇

      根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采取單一的無過錯規則原則調整。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規則的歸責原則更多地是從被告的義務角度而非原告權利角度分析問題的,然而無過錯責任又將原告的權利放在了考慮的優先位置。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受害人本位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規范模式在現實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實施環境污染行為

      這種情況在水污染問題領域比較常見。我國水污染案件常常導致水產養殖業的損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國發訴東風灌溉區管理處污染損害賠償案、天津樂亭重大漁業污染侵權案件等,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率先確立了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將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排除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然而,養殖業也是對環境有破壞作用的生產活動。養殖密度超過水體容量、餌料剩余、水產肥料和生物代謝產物的積累都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或者水體污染。近年來,國內水域常發的水華、赤潮等災害都有水產養殖業的作用因素。2010年國家環境保護部的《第一次全國環境污染源普查公報》稱,水產養殖業排放的COD55.83萬噸,總磷1.56萬噸,總氮8.21萬噸,分別占全國排放總量的1.84%、3.69%、1.74%。水產養殖業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導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殘余的罪魁禍首,全國人用抗生素占總量48%,而52%都是獸用抗生素,投放在養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殘留的主要原因。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水污染的受損方在訴訟中居于相對優勢的地位,造成了一種可能性:利用同一環境資源的兩家企業同樣造成污染,但是法律優先保護受害方。在適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時,哪一家企業對水體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受到了損害,受害方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獲得賠償,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業停止侵權行為,而損害賠償卻無益于環境保護,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立法目的已經流失。而從另一方面看,對于環境損害事件,若僅以損害事實發生及因果關系存在,即認定侵權責任成立,則企業經營者的排除污染責任將成為絕對責任,對于企業經營者未免過苛,而有害于工業化之進展。

      2.受害方本身的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發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種情形較多。近年來,我國經歷了港口建設的高峰時期,同期我國的海域使用制度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前任由沿海農民通過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是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確立的海域功能區劃制度和有償用海制度。因此,沿海農民在港口及其周圍海域所進行的養殖活動,由于海域功能區劃的確定和港口法的實施,由法律所不禁止變成禁止的活動。同時,港口施工建設經常會造成沿海養殖物損害,受害的農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損害為由提起訴訟。在此類案件中,沿海從事養殖的農民的養殖利益是否合法成為審判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如青島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號判決、(2000)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號判決、(2001)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號判決、(2005) 海事初字第006號判決;大連海事法院(2003) 大海錦事初字第16號判決;廈門海事法院(1999) 廈海事初字第019號判決;北海海事法院(2005)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號判決、(2004) 海事初字第012號判決等。正如此類案件的某一判決書指出的:如對其違法利益予以保護,無疑是鼓勵原告可以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養殖,其產生的負面效應將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紛紛效仿,其結果將是對國家法制和國家海域的破壞。如果忽視港口管理機關或者經營企業進行港口維護和建設的正當職權以及國家海域使用制度,對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做過于寬泛的認定,將不利于國家法律的實施。

      二、從比較法角度看環境污染侵權存在多元歸責原則

      雖然早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就有觀點指出,單一的無過錯原則無法適應變化多端的環境侵權類型,應該建立以無過錯責任為主,公平責任、風險責任、過錯責任為輔的結構體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觀點是,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法治發達國家在應對工業化大生產帶來的污染侵害問題時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則。這種認識有片面之嫌,單純的無過錯責任無法適應現實的復雜關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發現法院并未簡單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從其他角度實際上給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構成要件。

      1.有的國家在環境污染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有范圍和條件限制

      在比較研究中一般將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作為德國對環境污染侵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依據。但是該條的內容是:由于附錄一列舉之設備對環境造成影響而導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損或財產損失,設備所有人應對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相對于我國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附加了前提條件,即只適用于環境責任法中附件一詳細列舉的96種設備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立法對嚴格責任的適用沒有給法官留下任何靈活把握的空間。此外,德國環境責任法第5條還規定了忍受限度內的免責:如果設備運行符合預期目標及相關規定,且財產僅遭受輕微損失,或者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對于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應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問題,日本的司法實踐作了進一步探索,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論或者新忍受限度論判斷的過失完全取代通說中的過失和違法性的二元可歸責性結構。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慮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損害的性質(健康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及其輕重情況;(2) 加害人行為的社會評價(公共性、有用性);(3) 設置防止消除損害設施的狀況;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規; (5)客觀方面的工廠所在地; (6) 據先住后住關系等周邊情況個別地確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條抽象規則,適用范圍只能取決于司法實踐如何解釋污染。隨著人類知識的發展,乃至整個發展觀念的轉變,人們認識到自身所有的生產行為都會帶來環境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污染的適用界限實際上是人類的所有行為。侵權責任第65條可能會成為一項抽象規則適用于所有的人類活動。

      2.有的國家對部分環境污染糾紛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

      在德國,環境污染糾紛不僅受環境責任法調整,還受到民法條款調整,其中德國民法上有關不可量物侵入的規定也在發揮調整環境污染糾紛的作用,即第906條規定:在干擾不損害或者較輕微損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禁止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聲、震動和其他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的干擾的侵入。如果此類干擾對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對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預期的程度,所有權人可以要求適當的金錢賠償。從文義上看,對于相鄰關系的環境污染糾紛并沒有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而是采用了類似忍受限度的標準,即超過通常使用或者預期損害的程度。第906條還規定了若干判斷標準: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者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妨害; (2) 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中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3) 重大妨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夠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內。其中第(2) 項正是我國司法解釋明確排除的對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的免責。德國民法第906條規定的救濟方式上也有特殊之處,對于其中不屬于重大妨礙的侵入,相鄰關系人有義務忍受,而對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無法避免的侵入,經過行政許可的營業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錢補償。

      三、環境污染侵權條款適用需要的調整

      在審視現有環境侵權訴訟案例后,很容易發現環境侵權條款在侵占其他侵權條款的傳統領域,以至于許多鄰里糾紛都被納入環境侵權領域,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調整環境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防止環境侵權責任條款變成新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同時,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也有必要進行調整。

      1.確立認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標準

      在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應當運用合理忍受限度標準認定污染。環境問題類型復雜而且新類型不斷涌現,目前引發訴訟爭議較多的噪聲、光污染、電磁污染問題就還沒有相關法律規范標準。什么是污染這個判斷在法律上由這樣兩種方法完成:一是讓它成為一個類似過錯的,交由法官來決定的概括構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進行具體列舉,類似于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條。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給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讓環境侵權責任條款更能適應個案的需要,更能給予當事人必要的保護。通過法條具體列舉的方式,試圖涵蓋所有的污染類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給污染一個抽象的定義,或者抽象的標準。實際上兩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損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標準。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國民法、環境責任法上的規定和日本司法實踐中的學說觀點外,美國1965年的侵權法重述.

      (二)在判斷對環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險行為時,也采取了類似的標準,要求法官在判斷中考慮:該活動多大程度上不屬于通常的習慣、從事該活動的地點的不適當性、對社會的價值被其危險性超過的程度等。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新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時已經在采用該項原則。在陸耀東訴永達公司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上海浦東新區居民受到永達公司經營場所夜間照明的干擾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訴訟請求。在判決中,首先依據《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認定永達公司照明燈光屬于障害光,接著指出其射入周邊居民居室內的外溢光、雜散光,數量足以改變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范圍,光污染程度較為明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引入類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認定標準。

      在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據當地普遍情況,損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內,或者該行為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義,對于該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義不只是排除一些明顯輕微的環境破壞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對于一些新型的、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人類活動,不必要馬上讓其承擔被訴、被禁止,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而是要給新的營業、生產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2.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相鄰環境利用關系

      在爭訴雙方同為污染企業利用環境,或者同為居民生活利用環境的情形下,應當運用不動產相鄰關系調整環境利用關系。如同德國物權法第906條規定,我國物權法上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也明顯是要在環境污染領域發揮作用,調整利用環境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于不動產相鄰關系之間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光、電輻射等有害物質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物權法第90條規定來處理,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在水污染糾紛中,特別還要適用物權法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權法相鄰關系調整此類糾紛相比較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調整此類糾紛有明顯的不同。

      物權相鄰關系處理的原則要遵循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明顯有利于受害方,這種安排是為了矯正現代化工業生產造成的一種實質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損害,另一方是實力強大、肆無忌憚破壞環境的大企業。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受限制的環境侵權責任條款的適用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些領域。每個人、企業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也有合理利用環境的權利,在不涉及人類生命、健康的情況下,不能將一部分企業利用環境的權利或者污染環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業之上,或者將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環境的權利置于另一部門居民之上,而且誰處在法律保護的優先地位完全取決于誰受到的損害先出現,或者誰先起訴。因此,我們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鄰關系環境糾紛中,還是應當發揮物權法上相鄰關__系規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

      第2篇

      對人類來說,所謂自然災害,是指因不可抗拒或難以預測的自然因素(諸如火山、地震、干旱、洪澇、沙塵暴、泥石流、蟲災、瘟疫等)或人為因素(諸如資源過度開發、環境污染等)引起自然變異,從而導致嚴重損害或危及人類生命、健康、財產和棲息環境的禍害。自然災害往往是天災與人禍相互作用的結果,具有自然與社會的雙重屬性。在環境史學家看來,人類開發和利用自然的歷史,是自然被改造和被破壞的歷史,是人類不斷自食苦果和需要自我反省的歷史。因此,大量環境史著作都是以歷史上的自然災害——人類與自然關系惡化的極端表現形式——作為主題,以警醒自詡為“自然主宰”的人類,并倡導環保意識和生態倫理。自然災害的人為因素往往是環境史學家要著力探討的方面。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勝枚舉,比如美國環境史學家特德·斯坦伯格在2000年就出版了一部名為《上帝的行動:美國自然災害的人為因素的歷史》的著作。

      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災害問題就一直存在,這可以從神話傳說和歷史文獻中得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女媧補天、后羿射日、諾亞方舟和普羅米修斯盜取天火等傳說都可以視為自然災害史的資料。災害史的資料還大量散見于中外的各類歷史文獻之中。

      自然災害一旦出現,社會的抗災自救能力就會經受嚴峻的考驗。如果抗災工作井然有序,就可以將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整個社會就可化險為夷;否則,災害影響所及,遠不止于人口傷亡和財產損失,它也許會加劇人們的心理恐慌和社會秩序的混亂,甚至可以加速政權的更迭、文明的毀滅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形成。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一書中提到,兩河文明、希臘文明與羅馬文明的衰落,與當地居民過分開發土地導致自然災害頻仍直接相關。在《綠色世界史:環境與偉大文明的衰落》一書中,英國歷史學家克萊夫。龐廷從生態學的角度解釋了一系列文明的衰落,他認為過度開發導致的環境崩潰使文明也隨之瓦解。

      古往今來,對人類來說,瘟疫都是自然災害中最大的生命殺手,威廉·麥克尼爾的《瘟疫與人類》對此進行了描述。在歷史的長河中,天花、鼠疫、霍亂、傷寒和瘧疾都曾經長期肆虐。在瘟疫面前,人們往往束手無策,而且瘟疫的流行時間之長,幾乎令人難以置信,有時可達兩三個世紀之久。因此,瘟疫帶來的人口死亡令人觸目驚心。在歐洲歷史上,最嚴重的瘟疫是天花和鼠疫。在1348—1351年,黑死病(鼠疫)使歐洲幾千萬人喪生。在17、18世紀,歐洲死于天花的人口超過1億人。在新舊大陸接觸過程中,美洲土著印第安人的大部分都成為了白人攜帶的天花、傷寒、痢疾、梅毒等多種病菌的犧牲品,土著人口銳減導致了阿茲臺克帝國和印加帝國迅速瓦解,為歐洲的殖民擴張掃清了道路。澳洲土著在白人到達后也幾近滅絕。艾爾弗雷德·克羅斯比的《生態擴張主義:歐洲900—1900年的生態擴張》和賈雷德·戴蒙德的《槍炮、病菌和鋼鐵——人類社會的命運》,均講述了白人病菌在歐洲殖民擴張中的故事。他們的解釋有一定的說服力,盡管兩位作者都不免有歐洲中心論、生物決定論和為白人的罪責開脫的嫌疑。離現在最近的一次世界范圍內的瘟疫是1918年的流感,它使全球至少兩千多萬人喪生。2003年春夏肆虐的SARS與歷史上的瘟疫根本不能等量齊觀。盡管它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了控制,我們對人類在未來能夠戰勝病毒切不可盲目樂觀。近年來新出現的病毒——諸如愛滋病毒、埃博拉病毒、尼帕病毒和SARS病毒——倒是提醒我們,大肆破壞森林沼澤,侵入動物棲息領地,濫捕濫吃野生動物,對人類來說是引火燒身,人類保護自己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尊重自然,不要恣意破壞自然的生物屏障。

      和以往相比,人類的抗災救災能力在目前有了很大提高,這主要歸功于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政府組織能力的加強。盡管如此,人們對環境災害,尤其是對瘟疫的擔心反而比以前更多,人類的生存環境從整體上看比以前更趨惡化,也是不爭的事實。人口的快速增長和物質消費的不斷升級,對有限自然資源的壓力將越來越大,資源損耗將更趨嚴重;傳統的自然災害有增無減,而與此同時,人類又面臨著新的困境:二戰后的8大公害事件令世界震驚;各種形式的環境污染(比如工業三廢、農藥污染、核塵埃、核廢料污染)層出不窮;酸雨、荒漠化、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空洞和生物多樣性減少已經成為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和傳統的災害相比,人們很難預見工業發展和科技濫用將帶來的長期后果。許多難以預見的和不易確定的環境災難,猶如懸在人類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時刻威脅著人類的安全。

      環境史學家往往將自然災害視為天災人禍,認為生態的脆弱為自然災害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但相對而言,人為因素是導致啟然災難的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各種形式的環境污染就完全是人為的產物,資源的退化則是因為人類的索取超過了資源的自我恢復能力。洪澇災害和土地的荒漠化無疑與濫墾濫伐、植被破壞有很大關系。一些瘟疫的流行就是人類向大自然盲目進軍的惡果,而城市化和全球化則又加速了瘟疫的傳播??傊?,在環境史學家看來,災害更多的是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的結果,因此應該從不同方面對災害進行文化反思。

      科學技術與災害。伴隨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開發、利用和變革自然的能力也不斷提高,這種情況在二戰以后表現更加明顯??萍嫉倪\用帶來了物質的繁榮,但它的濫用確實加劇了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也引發了許多新的災害。比如殺蟲劑確實能夠有效地控制農業病蟲害,從而提高農作物產量,但它也會造成食品污染和生態災難,蕾切爾·卡遜于1962年發表的《寂靜的春天》就對此進行了描述。核能的開發能夠緩解能源緊張的局面,但具有高度放射性的核廢料的處理一直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它猶如潘多拉盒子,一旦失控,有可能毀滅全人類。氟利昂被應用四十多年之后,科學家才發現它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萍歼h非是盡善盡美的,在有的情況下,科技制造的問題比它所要解決的問題還要多。另外,在受到外界贊助的情況下,科學家也很難從事真正獨立和自由的研究。據此,環境史學家對科技發展通常持謹慎態度,提醒人們對科技的潛在巨大風險保持警惕,確保技術的發展不偏離造福人類的軌道。

      文化觀念與災害。自然資源的濫用,自然災害的發生,往往與人類不能善待自然、把自然看作人的對立物有關。長期以來,人類都習慣于認為,人是自然的中心,自然完全就是為人的利益而存在,自然只有工具價值而沒有內在價值,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不顧自然的利益,這就是典型的人類中心主義。另外,傳統的發展觀只承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把發展片面地等同于經濟增長,甚至不惜以犧牲生態環境和毀滅自然資源為代價,導致自然災害頻頻發生。美國環境史學家唐納德·沃斯特在他的許多著作中,都一以貫之地從文化觀念的角度對環境災害進行批判。在《塵暴》一書中,沃斯特認為,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文化是導致20世紀30年代美國南部大平原沙塵暴肆虐的主要原因。在他看來,只有對資本主義文化進行改革,破除人類中心主義,使生態意識深入人心,環境災害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得到制止。

      第3篇

      在鄉村環境污染問題中,農村居民作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對環境污染的危害有著最直接和深刻的感受,環境抗爭事件是一種在農民難以忍受時的就事論事的政治參與行動,而這種行動是草根行動者以行動的實效作為目的,主要采取政府制度內的行政或司法手段,甚至同時使用不同方式影響政府。

      地方政府處理事件的態度對農民之后的行動選擇具有重要影響。在我們的實地調查中,發現地方政府在面對農民利益要求時,開始時基本上采取消極的策略,并且一旦農民的利益表達變得強烈時,政府甚至可能采用壓制行動。這樣做很容易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使事件復雜化,更容易引發沖突,增加農民對于政府的不滿,不利于問題的真正解決。

      二、環境抗爭事件的個案

      安徽省A市L鎮位于含山縣南部,面積130平方公里。L鎮的張山村和山外村圍繞某大型水泥廠坐落,與水泥廠的距離約200米左右。2011年老水泥廠擴建投產試運營,生產線由一條線增至三條。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給距離最近的兩村村民帶來了更多的環境污染。村民們的生活終日受水泥廠的噪聲和粉塵污染的影響。由于噪聲和粉塵污染嚴重影響了村民的正常生活,無奈之下,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村民開始與水泥廠、鎮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機構等反映問題,由此展開一系列事件。把整個事件綜合一下,我們發現村民的環境抗爭存在著一個明顯的過程。我們把這個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即個體利益表達階段、群體沖突階段和沖突后的利益調整階段。

      1.個體利益表達階段

      水泥廠擴建試運營之初,村民們開始與水泥廠進行交涉,希望廠方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以減少粉塵和噪聲對于自己生活的影響。這個時候,村民的行動多以個體單個行動為主,即使有時部分人一塊去反映問題,也是臨時的,沒有組織與協調。在這個階段,農民抗爭的直接對象是產生污染的水泥廠,直接向企業反映問題或者通過向政府求助,要求消除污染和經濟利益補償。但是,企業與政府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采取了較為消極的態度,沒有實際解決問題,村民們在繼續忍受環境污染及其帶來的嚴重危害的同時,心中的積怨也在加深,這就為群體沖突事件埋下了伏筆。

      2.群體沖突階段

      正常的反映問題沒有得到積極的回應,問題依舊存在,雙方矛盾開始升級。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達到自己的目的,村民們2011年3月份在水泥廠門口靜坐,通過阻止運輸車輛的進出來干擾水泥廠的正常生產運營。試圖通過這種方法引起企業負責人和政府對問題的重視,促進問題的解決。受到村民的靜坐圍堵后,水泥廠迅速向上反映??h政府在獲悉村民在水泥廠們口靜坐這一事件后,馬上采取相關措施進行緊急處理,迅速派遣工作人員對村民進行“疏散”。

      到這里,事件也算是有了一個小轉折,村民們不再向企業反映問題轉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村民們開始了不斷地上訪,首先向縣環保局反映,縣環保局認為村民的要求合理卻對于問題的解決沒有辦法。之后村民們又來到縣局進行上訪,顧及到水泥廠作為L鎮納稅第一大戶,并且由于歷史原因,作為水泥廠的負責人享有行政級別待遇,且待遇較高,超出了縣局的管轄范圍,縣局工作人員建議村民們向更高一級政府部門反映。

      村民拿著縣環保局出具的有關水泥廠生產污染擾民問題的評估報告來到市局進行上訪。市局接待了他們,對于他們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處理,處理的結果是責令縣政府進行解決??h政府在接到處理結果后,根據環保局提出的500米安全范圍,計劃將安全范圍內的居民進行拆遷安置。至此,群體沖突階段告一段落,但是事情并沒有結束。

      3. 沖突后的利益調整階段

      地方政府在和村民商討拆遷安置的過程中又出了很多的問題,首先,政府給出的補償標準過低,村民的原有住房很難換到一套搬遷安置房,很多村民還要補不少差價。村民無法接受這樣的搬遷安置條件,拒不在拆遷協議書上簽字。另外,由于政府兩次給出的拆遷安置的價格不一致,后者偏低,加之之前的一系列事件,村民們不再相信政府,認為政府是在欺騙他們,想要在拆遷中賺錢,堅持要求政府按照更高的價格來進行補償。兩者之間又形成了矛盾,村民們說,事情不解決,他們還要鬧大,要上更高的部門上訪,對于村民的上訪,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打壓的態度,聽說之后馬上派人追回,事件在斗爭中慢慢加劇。

      三、對事件中地方政府行為的反思

      從上述整個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如下現象: 首先是農民對污染的抗爭是從企業走向政府的,政府對事件進行了包攬,使得政府由公證人變為參與者;其次,農民抗爭方式的逐漸升級很大程度上源于在于其利益表達時并沒有得到地方政府的積極回應;第三,在整個環境抗爭事件中,農民對于政府越來越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對于村民來說不斷下降,這種公信力的下降也使得事情的處理變得越來越困難。地方政府本應該是作為公證人的身份出現,它在處理問題時應本著公正的的態度,平衡企業與農民之間的矛盾。但是,政府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表現,其動力是什么,這樣做又有什么樣的后果?

      1. 利益共同體的推進

      首先,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雖然傳統的“政企合一”體制逐漸被打破,但是,目前來說并沒有完全分開,水泥廠的廠長享受行政級別待遇也從側面說明了這一點。其次,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考核通過各種經濟指標,這是地方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的動力,也是使得地方政府與企業形成緊密關系的又一原因。第三,地方政府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壓力,分稅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收入減少,迫使地方政府必須著力培育和壯大企業,以擴大稅源和財源。

      第4篇

      隨著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更改為污染環境罪,引發了學界關于污染環境罪是否已經設立了危險犯的問題的思考?,F行刑法及司法實踐仍將污染環境罪成立實害犯而非危險犯,但是污染環境罪不應以實害結果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環境類犯罪具有的性質決定――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緊迫性、潛伏性、發病周期長等;在可行性方面,國外成立危險犯的成功經驗和積極作用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環境權理論的引進和推廣為我國污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提供了孕育的土壤。成立污染環境罪的危險犯的思考希望在推進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和規制各主體的污染行為方面有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

      環渤海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危險犯;污染環境罪

      環渤海經濟區主要指渤海灣沿岸的城市,包括冀、魯、遼三省及京津地區。改革開放以來以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得到飛速發展,工業基礎雄厚,產業結構主要以第二產業為主,但仍舊存在生產方式粗放的問題,影響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推動。為了實現物質文明建設與生文態明建設協調發展,實現綠色低碳經濟,必須把環境治理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在環境治理過程中將污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不失為有益的理論研究。

      在理論上,我國刑法學者早有對實害犯和危險犯的理論界定,尤其是在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險犯成立既遂罪名有很多,比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等。隨著修八將重大污染環境罪改為污染環境罪,在此罪中成立危險犯引起學者的關注:支持實害犯的學者比如陳君在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發表《關于污染環境罪規定的理解與探討》,還有馬松建等人;支持危險犯的學者代表為高銘暄、李?;?、冀華鋒等都有相關論述。在此基礎上本論文的創新點主要為以環渤海區域為試點分析此罪成立危險犯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為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國外好多國家在環境犯罪中都設立了危險犯,例如日本《公害罪法》,規定:“由于工業或企業的業務活動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產生危險的,應受處罰”, 還存在好多關于環境保護的單行法規設置危險犯;德國頒布的《水法》《城市法》也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危險犯:“企業取得報酬……以傷害他人為目的,污染水體的行為,應受刑罰”, 此外,《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宣誓著人類保護環境的訴求和愿望,美國、奧地利、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也有類似危險犯的規定,對我國污染環境罪進一步深入探討和研究有重大意義。

      1 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修八修正后,入罪門檻也相應降低,針對污染環境罪是否已經設立危險犯的問題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引起了學者的思考,現行污染環境罪是實害犯還是危險犯?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該構成要件仍然側重理解為需要實際造成對他人法益侵害的實際后果,在實害結果與現實危險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加以限定和規范。

      2 污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的制度建構之必要性

      根據上文的論述,我國污染環境罪從種類上講屬于實害犯,這就導致對環境造成嚴重危險的行為可以逃避刑法的處罰。這樣的結果與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變,實現低碳經濟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是背道而馳的,不利于保護大多數人對于環境改善的訴求。下面就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的問題從必要性與可行性的角度進行分析,探討這一立法的正當性依據。

      設立危險犯的犯罪形態來看,大多都要求該罪的危害行為帶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及法益侵害的緊迫性。伴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及第二產業的快速發展,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產值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下,環境污染的解決刻不容緩。嚴重環境污染的案例不僅數量激增,而且危害性也越來越大,這樣的一種嚴峻現實,也就為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提供了客觀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環境類犯罪往往具有潛伏性的特征,發病周期長,歸責困難,決定了污染環境罪不應以實害結果為定罪的依據。這是因為眾所周知,通常環境危害行為發生后,其實害結果的出現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而且犯罪行為通常不易被發現,這樣就增加了該罪因果關系認定上的難度,最后不免造成犯罪人逃之法外的嚴重后果。比如在河流上游建有一家化工廠,居住在下游的居民長期飲用喝水,一方面有可能致使部分村民發生病變但是依靠個人的力量很難證明其原因就是有害喝水所致。另外一方面這種發病周期有可能是很長的有的甚至在死亡時都沒有激發潛伏在體內的致病元素,但這種損害對人民的健康是及其嚴重的。我國刑法將污染環境罪仍然規定為一種實害犯,這就預示著刑法的處罰適用以危害結果實際發生時為前提,但不能因為沒有損害結果的事實發生就使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企業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而置之不理,與環境污染行為的潛伏性、周期長的特征是相沖突的。因此可以說在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就可以從危害行為的源頭對罪行加以規制,從而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發生。

      3 污染環境罪立危險犯的制度建構之可行性

      危險犯是對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性進行處罰,危險的有無應以行為時的情況為基礎進行事前判斷,而不是考慮事后行為的損害后果,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是對相關人法益在結果發生之前進行合理保護的一種表現,有其設立的可行性。在文獻綜述部分可知,國外通過在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能夠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控制和規制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保護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維護公民的健康,在宏觀層面上有利于國家的生態文明建設。

      環境權理論的引進和推廣同樣為增設環境危險犯提供了可行性。一方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于環境污染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其相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這也是環境權理論在我國生根發芽的表現之一。 另一方面,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為財產權和公民的生存健康權,而修八對“污染環境罪”客體在前罪基礎上轉變成了對國家公民環境權的保護以及對自然環境本身的關注??梢?,環境權成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正在被我國所接受,這同樣為污染環境罪增設危險犯擴寬了道路。

      將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更改為污染環境罪,仍要結合實際不斷深入研究和細化以滿足我國國民對環境保護的急切需要和訴求并切實保護我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環境權益,實現對碧水藍天的渴望。因而我們需要在污染環境罪當中增設危險犯,增大處罰力度,健全和完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增強司法維護環境保護的力度, 為環渤海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參考文獻】

      [1]李慧芳:《中日環境犯罪比較研究》,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2]王世洲:《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馬松建、李琪:《新形勢下我國環境危險犯立法探析》,《中州學刊》,2013年第8期。

      第5篇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豆ψ锓ā返?、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赡芙o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豆ψ锓ā返?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梢?,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贝嗽瓌t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肚鍧嵥ā芬幎?,進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蛘吖室獯鄹?、毀損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端Y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p>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拔唇洔试S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第6篇

      關鍵詞:地理;課堂;案例;探究;反思

      活動案例:

      丹陽市第五中學周邊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探究目的:

      通過探究活動,了解丹陽五中(以下稱為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狀況,學校周邊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學校是一塊學習的凈土,要讓學生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和學習,因此,對治理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在探究活動中體驗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掌握科學探究的一般方法。

      探究內容:

      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有哪些類型?

      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會造成哪些危害?

      對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議。

      探究過程:

      分組調查學校東南西北四個方位分別有什么環境污染問題,然后匯總、補充。

      查閱資料,了解這些環境污染問題的危害。

      研究環境污染的治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探究結果:

      學校四周的環境污染狀況和造成的危害:學校東側九曲河的水污染嚴重,河水呈現黑綠色,下半年高溫天氣河水發出腥臭味,通過取樣分析,河里的水質現在已經達不到四類甚至五類的標準。不止一家企業向河里排水,開發區的電鍍廠、皮革廠的水污染嚴重,河里的魚全部死光了。

      學校南側大門正對著皮革商城,我們對皮鞋產業的生產過程做系統全面的調查,對其所造成的大氣污染、噪音污染和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進行研究分析,該行業生產過程中用苯作為氯丁膠黏合劑,而生產所得的邊角料大多直接焚燒,既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焚燒后的灰燼直接傾倒在土地上,造成寸草不生等污染現象;最后的噴光使用的材料也含有大量的苯,這既對生產工人造成嚴重危害,導致紅血球、白細胞和血小板數量減少,同時,工廠周圍的居民深受噪音污染的困擾,受到空氣污染的困擾。

      學校西側是火車站,高速列車除了傳統的噪聲和震動的影響之外,還有在列車高速運行過程中機車與空氣摩擦造出的噪聲。世衛組織和歐盟合作研究中心也了一份關于噪音對健康影響的全面報告《噪音污染導致的疾病負擔》。其中,指出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污染之后的人類公共健康的第二個殺手。

      學校西北方位丹化集團也是一個巨大的污染源,主要從事對氯甲苯、鄰氯甲苯、鄰氯苯甲醛等的生產加工項目?;S會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冬春季節,傍晚時分學生們經常能聞到刺鼻的酸味。

      學校周圍的環境污染可謂“四面楚歌”,生活在這里的居民和學生深受其害。

      治理學校周邊環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議:在政府和環保局的支持下,分別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對制造污染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整治丹陽市環保部門近期將以化工行業整治為重點,通過依法關停、限期搬遷、著力改造、重點監管等辦法,以全面提升企業達標排放等級。對各類經濟集中整治仍不符合生產條件的、地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及國家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27家化工生產企業,將堅決實施關停并轉?;て髽I,要求立即制定搬遷計劃,限期完成搬遷任務。以印染、電鍍、化工行業為重點,通過督促企業加大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力度,提高廢水排放標準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對于噪聲污染,應建設隔音墻。皮革商城應搬遷到交通條件便利的城郊地區。

      對學校自身來說,要多植樹種草,在操場建設天然草坪。建設綠色校園,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宣傳環保,響應環保。

      探究反思:

      第7篇

      依據《地理新課標》內容標準,結合有關材料,說出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

      二、三維目標解讀

      1.知識與技能。

      (1)學生學習后能夠說出主要的污染問題。

      (2)學生能夠結合材料和現實情景分析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過程和危害。

      (3)學生自覺運用學習材料中的地圖、文字等符號信息培養閱讀、分析、比較、歸納、觀察、辨別地理事物的技巧和能力。

      2.過程與方法。

      (1)學生運用157地理自主探究法學習過程進行學習。

      (2)學生在157自主探究中學會正確運用觀察發現法、自學探究法、問題解決法和地理動態空間思維法。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學生在感知、探究與發現“環境污染”的過程中體驗人類面臨的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產生關注環境問題的情感和態度,為形成正確的環境倫理觀奠定基礎。

      教學目標:結合多媒體幻燈片展示,以教材為學習材料,運用157地理7步自主探究學習過程和方法使學生能夠了解“環境污染問題”,讓學生在7步探究“環境污染問題”中實現三維地理學習目標。

      (1)教師暗示學生以中圖版教材第二節“環境污染問題”提供的學習材料通過“觀”發現教材的知識建構體系,包括結構體系與表述體系,進入課堂的自主探究學習狀態。

      (2)學生通過“鉆”教材“探索―學習指南―正文”的文字、地圖等說出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簡要分析形成的原因、過程和危害。同時發現學習中遇見的疑難問題。教師注意全體學生,鑒別學生鉆研的學習過程。

      (3)學生提出鉆研中遇見的疑難問題,展開“辨”的學習階段。教師設置情景、選擇策略促使疑難問題簡單化,幫助學生分析解決學習中的困難。學生根據材料分析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進一步理解環境污染的原因、過程和危害。

      (4)學生“建”構知識結構圖,明確環境污染問題原因、過程和危害的內在規律。教師視學生歸納狀況予以點撥,并展示自己的結構圖。

      (5)學生用“聯”展開“案例研究”,開展鄉土情懷與地理知識就在身邊的鏈接生活動,初步學會學以致用。教師引導學生遷移思考,展開聯想,回答提出的鏈接問題。

      (6)學生通過做中圖版教材課中的思考、課后的復習題和教師用材料設計的客觀題和主觀題展開“練”。師生共同檢查練習的結果實現學生學習的終極目標――運用知識解決相應的問題,完全領會學以致用的道理。

      (7)學生通過“變”質疑和反思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過程和危害,回歸環境污染的情景,洞察知識的發現歷程,品味“環境污染問題”學習的內在價值。教師通過激勵學生質疑與反思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辯證思維。

      【課堂實錄】

      師:平靜地走進教室,掃視全班同學,稍等學生凝神定氣后,放幻燈片1。

      生:仔細觀察。

      師:點擊鼠標,幻燈片1依次出現地理?必修6教材封面;第四章環境污染與防治;第一節環境污染問題;157地理自主探究學習模式。

      生:拿出筆,打開教材,準備用157自主探究學習“環境污染問題”。

      師:放幻燈片2。點擊,幻燈片2依次跳出速覽整節內容,感知教材框架。

      生:觀教材,迅速瀏覽整節內容,知道教材的結構體系和表述體系。

      (學生學習完成)

      師:點擊鼠標,幻燈片2依次出現,課題:環境污染問題;結構體系:探索、學習指南、正文(地圖、文字、表格、閱讀等)、案例研究、復習題、課題2;表述體系:(探索)1個自然段、1道思考題2個問題;(學習指南)4個問題、1個提示;(正文)兩大點,一大點:引言1自然段、3小點、15自然段、5幅圖、2個閱讀(7自然段)、1名詞鏈接;二大點:2小點、8自然段、2幅圖、1閱讀(5自然段、2思考5題)、1名詞鏈接;(案例研究)10個自然段、1道思考題2個問題;(復習題)2道題;(課題2)調查社區內廢棄物的來源地、垃圾填埋場和回收中心的位置,并在地圖上標注出來。

      師:放幻燈片3,(口述)接下來,鉆研教材,完成本節學習目標,知道知識要點。不會抓要點的同學注意幻燈片上的提示。在教材中標記經過鉆研后不懂的疑難問題。

      提示內容為:鉆教材“探索―學習指南―正文”中的圖―文―表,知道知識要點:主要的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形成的原因、過程及其危害。

      生:鉆研教材,自主探究“探索―學習指南―正文”的內容,達成學習目標。標記出自己的疑難問題。

      師:觀察學生的鉆研狀態,鑒別每一個學生的學習情況。等待學生開始提問時,放幻燈片4,點擊鼠標跳出“提問―討論―師導”。(口述)下面同學們提出鉆研中發現的疑難的問題。一個同學提出問題后,有誰能回答的請舉手回答。都不能回答的老師也參與大家的討論,幫助大家解決學習中的困難,參與其中,為大家出謀劃策。

      生:這一節能夠學懂,沒什么困難的。

      師:大家沒有問題,老師給大家提一個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生甲:在于人類的生產與生活活動。

      師:哪位同學對他的回答進行細致的解釋?

      生乙:具體講著重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生活排放;二是工業排放;三是農業排放。

      師:你說說汽車尾氣排放屬于哪一類?

      生:我認為這種環境污染三個方面都包含有:因為生活、工農業都要用汽車這種交通工具。

      師:這個同學的回答怎么樣?

      生:有的回應“可以”,有的沉默。

      師:老師認為這同學的回答是正確的。希望同學們積極思考、盡力把學習中的問題探究的深一些。這就是我們說的從鉆研到辨析的思考要深一點,學習能力和水平就會升高一點。下面請大家再次通讀教材,看看自己還有問題沒有。

      生:沒有了。

      師:(放幻燈片5 )(口述)大家沒有問題了,下面完成知識結構圖,同時請兩位同學上黑板完成。

      生:做知識結構圖。

      師:(口述)大家做的知識結構圖各具特色,很好。根據知識結構圖,大家發現了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嗎?

      生:污染的表現、原因探究、過程及其危害。環境污染的認識是一個由現象到探究因果、發現危害的自然思維規律過程。

      師:(補充口述)實際也就是由現象到本質的邏輯思維過程。放幻燈片6(口述)看幻燈片,完成學習中“聯”的環節。其內容為:①“案例研究”拓展,回歸生活情景;②鄉土情懷――說說恩施環境污染問題的長與短;③地理知識就在身邊――列舉自己在生活中見到的環境污染事件,說明過程、原因、危害。

      生:口頭回答。(案例內容見教材;鄉土情懷和地理知識就在身邊視個體知道的回答,答案略)

      師:放幻燈片7(口述)“練”的環節,完成問題。

      (1)復習題見教材,口頭回答。(答案略)

      (2)客觀題。(授課時見課件超鏈接,先展示材料和題目,后展示答案)

      閱讀以下材料,回答1~2題。

      材料1:像糧食和蔬菜一樣,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標已開始成為合法交易的商品。迄今為止已有25000噸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標在我國四省三市(江蘇,山東,河南、山西,上海、天津和柳州)進行了交易,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排污權交易機制(指政府在對污染排放總量限定的情況下,允許污染排放量大的企業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業購買排放指標)已在我國初步形成。

      材料2:全國酸雨分布圖。

      ①我國南方多重酸雨區最主要的原因是(A)

      A:有色金屬冶煉工業發達

      B:地形有利于酸性氣體的擴散

      C:雨水豐沛且降水強度大

      D:緯度低太陽紫外線輻射強

      ②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產品的推廣,而加入城市垃圾行列的是(A)

      A:廢舊家具、包裝材料、家用電器、廢舊汽車、電腦

      B:破舊皮革品、碎玻璃、廢金屬制品、廢舊管道

      C:化學危險品、放射性廢棄物、樹葉

      D:易燃易爆品、廢橡膠、廢舊電池、建筑垃圾

      (3)材料主觀題。(授課時見課件超鏈接,先展示材料和題目,后展示答案)

      2009年11月30日起,一場大霧襲擊華北、江淮等地區,許多地方能見度不到50米。大霧連續幾天緊鎖京城。據有關部門消息,因大霧天氣影響,北京市空氣污染已達重度,排在被監測的84座城市中的末尾。相關人士表示,已加大了對首鋼等污染大戶的檢查,但是北京市20萬噸以下的小型鍋爐還有上千臺,而且實施“煤改氣”的步伐緩慢,同時氣象條件出現了同期最差的現象,以致出現連續大霧天氣。不過一場強冷空氣將到來,大霧有望散去。

      ①簡要分析京城大霧出現的原因。

      ②大霧天氣可能會給人們帶來哪些不良影響?

      ③為何說“一場冷空氣將到來,大霧有望散去”?

      ④請你就如何減少北京市的大霧天氣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議。

      答案:(1)①自然原因:空氣濕度大,氣溫日差較大,且擴散條件差;②人為原因:城市生活和生產排放的吸濕性顆粒多。

      (2)影響人體健康狀況;能見度低,影響道路交通;空氣濕度大極易破壞高壓輸電線路,造成大面積停電,進而影響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等。

      (3)強冷空氣到來,容易形成冷鋒降水;濃霧中的水汽凝結成雨,降落地表,使大霧消去。

      (4)①采取措施減少煤煙、粉塵的排放;②改善能源結構,提高清潔能源比重;③采取冬季集中供暖;④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答對三點即可)

      師:通過練習,同學們進一步明確了認識環境污染在于人類從污染的危害中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內在價值。下面請同學們展開變式反思,回答問題:①聯系整節內容,反思“環境污染問題”何以產生,走向何處?②環境污染問題的產生給你的啟示是什么?你從中認識到如何形成地理規律的認識方法呢?

      生丙:環境污染問題是人類對環境的一種不正確的利用與破壞行為。人類要減少或者消除環境污染問題,只有人類自身克服自己的不當行為,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環境,才能取得實際的效果。環境污染問題學習依然在于體現地理學習由地理現象、事實到地理規律、原理的認識過程以及運用規律、原理產生規則并按照規則解決地理問題的過程。

      師:(鼓掌)這位同學的回答準確、科學。

      生:(鼓掌)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