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6 17:05:31
序論:在您撰寫金融監管的問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9?雪10-0046-02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
美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和監管制度一直被視為全球典范,然而卻在美國出現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失控問題。金融監管者面對市場風險的沉默、縱容和不作為使得金融監管作用幾乎失效,監管機構沒有能夠在危機爆發之前冷卻市場的盲目樂觀態度并阻止市場參與者的過度投機行為,反而讓更多的投機活動有恃無恐、肆無忌憚,最終釀成今日不可收拾的苦果。美聯儲在幾年前就已經開始關注房貸標準放松問題直至危機爆發,還沒有在此問題上有所作為。就此觀之,先有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缺失,才有金融監管制度建設不能及時跟進金融創新步伐,進而金融監管的效力不能有效約束市場行為,風險由此不斷積聚,最后金融危機的爆發成為一種必然。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是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
二、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金融監管是政府行政力量在金融領域的延伸,自身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由此,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與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大有區別。從金融監管在社會經濟領域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來看,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是金融監管者對于國家和民眾賦予其從事金融監管活動的基本職責的履行。
三、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具體要求及評判標準
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應由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國際協調責任等方面構成。
(一)經濟責任
金融監管者通過對經濟金融領域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此穩定幣值,維護金融穩定,從而促進經濟發展的責任。這是金融監管者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具有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兩方面內容。
1.監督責任: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的社會責任。
2.管理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責任。
對經濟責任的考察我們可以通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狀況和各項經濟指標,尤其是CPI等核心指標進行量化考察。金融越穩定,經濟越發展,金融監管者的經濟責任就得到充分實現。金融監管者經濟責任的實現,也就是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最基本實現。
(二)持續發展責任
金融監管者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確保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責任。持續發展責任包括創新責任和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兩個方面。
1.創新責任:金融監管者須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實施有效管理,但絕不是限制其發展。監管者必須做到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促進金融產品的合理創新,進而保證金融市場的活力。我們可以通過金融市場上每年新增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的數量、交易量和市場穩定性來評價金融監管當局在創新責任方面的行為。如果金融市場通過金融監管者的監管并沒有使金融產品的創新受到限制,相反,金融產品被更快速、更有序地推出,并實現風險可控、穩定運作,那么金融監管者的創新責任就被充分實現。
2.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雖然金融監管者不直接從事物質部門生產活動,但其有權力將資本在社會各領域和行業進行調配。對那些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嚴重的企業,對那些產能過剩、資源利用率低的行業,金融監管者應進行資源的有效調配,敦促有關金融企業,限制在這些領域的信用投放。對于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考慮社會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承受力,對資本資源進行科學合理調配,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資源利用率低的領域的貸款發放提供有效指導和控制,那么金融監管者在此方面的責任就能充分實現。
(三)法律責任
金融監管者制定相關條例和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有制定相關條例的責任,同時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也必須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制定金融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考察。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根據行業發展狀況,金融體制改革推進程度,制定出配套的法規條例,及時規范新增的金融產品和新出現的交易行為,那么金融監管者的相關責任就得到實現。其次,我們通過了解金融監管者是否堅持自律,切實做到依法監管對其進行評價。金融監管者腐敗行為的減少甚至杜絕是評判其法律責任的重要方面。
(四)道德責任
金融監管者滿足社會準則、規范和價值觀、回報社會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是社會的一員,作為社會一員必須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其又處于行業之監管地位,對其的道德要求理應更高。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在日常工作行為中是否嚴格按程序辦事,能不能始終堅持工作原則,做到公正審批,保守機密,不搞尋租等來對其進行考核和評判。
(五)國際協調責任
金融監管者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國際合作,實現各方共贏的責任。如今,一國經濟不再為一國之經濟,一國金融不再為一國之金融。金融監管者只有勇于承擔起國際協調的責任,借鑒國際經驗、吸取別國教訓,加強境外合作,才能共同應對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者如能充分認識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努力學習他國經驗,對金融行業的新趨勢有正確的研判,以及能與國際監管力量充分合作,在反洗錢、化解金融風險和解決金融危機等領域形成合力,并有效擴展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領域的影響力,那么就實現了其國際協調責任。
四、如何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一)完善高校教育,注重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金融人才培養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又一次提醒我們要注重金融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其社會責任感的培養。而這方面的教育工作一直以來被各高校普遍忽略。所以,我國要建設一支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金融監管隊伍,就必須從人才培養的過程開始加強教育,轉變高校教育觀念,完善教育體系,設置相關課程,強化學生的社會責任。只有從教育抓起,從人才成長的過程抓起,才能實現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才培養目標。
(二)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
為適應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監管需要以及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業長遠發展的客觀要求,應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在人才選拔環節,除看重金融監管者業務水平以外,應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者個人的社會責任。重用“有才有德”者,慎用甚至不用“有才無德”者。對金融監管者行為的監督,應從法律上明確,制度上限制,具體工作程序上規范,增加內部監控力和增強其懲罰措施。
(三)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
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既需要對自身行為的內在約束,也需要外部制約。我國處于轉型期的特殊階段,要強化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完善金融監管,就須首先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用制度措施、法律手段規避金融監管者瀆職、失職行為,防范腐敗現象,提高其不作為和犯罪成本。
(四)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市場機制
我國一直以來的金融監管方式相對粗放且單一,行政性審批過多,市場機能不健全。由此造成金融監管者的“審批權限”和“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過大,監管行為尺度過寬。將來須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市場機制,用合理、周密的工作程序限制監管行為的隨意性和人為性,有利于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實現。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大的考驗,金融監管所肩負的責任更加艱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逐漸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
1.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強化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將成為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國目前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等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往往不能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產生新的金融風險。
2. 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3. 監管手段單一。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五類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行使監督職能,分別是董事會、中介機構、媒體、行政監管、司法訴訟。越靠前面的機構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糾錯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補救性質也越強。因此,行政監管屬于外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監管手段,而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機制并不完善,造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于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監管的效率比較低。而且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哪里出現了問題就到哪里監管,實質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在金融監管模式中有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德國模式、英國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線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一)我國的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我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二)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 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 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3. 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5. 監管部門實現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必須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必須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必須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6.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與相關國家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認可水平,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在國際范圍內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國際金融研究》.
[2]劉國玲、黃國鈺,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北方經貿》.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6)豐富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金融業自律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監管方式,為提高監管效率,應該在行政監管的方式上,不斷增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約束以及行業自律的作用。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因此,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方面。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科技與傳統金融行業相結合的創新產物,在發展初期階段勢必會出現一些風險,這就需要加大監管的力度,盡快度過風險的高發期。本文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金融風險
近年來,在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推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平臺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模式,這些模式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焦點,促使互聯網金融資產規模更加龐大。電商、門戶網站以及搜索網站爭先恐后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主力軍?;ヂ摼W金融與傳統的金融相比較,具有更多的優勢,比如說:互聯網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動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廣泛等特性,給傳統金融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是互聯網金融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說:具有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ヂ摼W金融的風險也給互聯網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這就需要不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規避其劣勢,從而更好地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最嚴峻的問題,而互聯網金融環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ヂ摼W金融作為新興行業,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進。即便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完善問題已經引起國家相關執法部門的關注,但是出臺一部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還需各相關部門在加強互相聯系的情況下,從立法、經費、人員等方面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ヂ摼W金融立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同時,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受到侵害,投資者也難以運用相關法律進行維權,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更加猖獗,給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造成更大的困難。
(二)互聯網金融的虛擬環境給監管帶來困擾?;ヂ摼W金融活動主要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然而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一些弊端,為互聯網金融虛擬環境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例如,上網注冊等可以采用匿名,還可以設置虛擬賬戶等,互聯網金融在這種虛擬的環境下進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對方的簽名或者是影像等相關證據的記錄。在網上進行交易一般都是通過密匙、證書數字簽名等一些虛擬認證方式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樣的交易存在著隱蔽性,金融機構識別客戶也主要憑借這些電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客戶的身份驗證信息,輕易就能獲取巨額的資金。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活動自身存在的隱蔽性,給其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空白。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獲得了法律認可。人民銀行于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規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監管環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P2P平臺悄然崛起,而P2P貸款平臺由于監管的主體不明確,仍舊被排除在監管之外。銀監會在2011年出臺《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通知》,人民銀行也曾在2013年出臺了《支付風險業務提示》,但是這些只能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采取防范風險的措施。很多P2P借貸平臺的資質參次不齊,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創新的名義開始實施非法集資活動,這給監管帶來更大的困擾。
二、規范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ヂ摼W金融監管主體朝著地方化發展,金融監管的整體發展趨勢是把互聯網金融監管納入金融監管體系。目前互聯網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經被納入了監管體系,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仍舊游離在監管之外,比如說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等。P2P借貸平臺與眾籌融資平臺起源于民間,在地方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發展方向?;ヂ摼W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傳統金融機構集權式監管方式不適合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監管的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并不斷強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機構發生風險的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承擔起監管指導與統籌的責任;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聯系。構建互聯網金融相關部門聯系會議制度,比如說:一行三會、工商、司法等部門。規定期限舉行例會并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情況,并加強監測與預警,控制互聯網虛擬性風險向著實體金融蔓延;三是積極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揮自律作用。只有加強行業間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為了更好地推動行業間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聯網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的活動秩序,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測,并制定出風險發生以后的應急處理方案,及時監測并防控風險,維護互聯網金融正?;顒又刃?。五是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于跨國際性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需要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聯系與合作,共同實施監管,才能夠更好地維護互聯網金融活動秩序。
(二)采取原則導向式監管方式。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發展初期階段,不管是在發展方向還是發展模式方面都還未定型,金融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時,處理一些出現的問題時應該保持一定的彈性。采取原則導向式的監管,就需要監管部門不斷吸收新興金融行業初期發展階段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防范出現死管亂管的現象。另外,在金融風險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監管創新,從而促使互聯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三)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不斷完善與修訂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據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風險特點,制定新的監管規則。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以及性質,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以及風險的防范與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進而把網絡信貸以及眾籌融資等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盡快納入監管的范圍之內;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體系,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以及互聯網安全等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建設。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內容要進行明細劃分。并要盡快系統化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聯系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三是制定與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并要求監管部門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規范化的指引。
三、結語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行業,在互聯網發展的影響下,必然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監管機制,不斷汲取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業經驗并與實際的國情相結合,尋找出適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出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更加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劍波,丁子格.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4,8
[2]李有星,陳飛,金幼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探析[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4
(一)積極推行“全面監管”的金融監管原則,構筑多層次、多機制、綜合性監管體系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發展的潮流。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消除監管的“盲區”和“真空地帶”,實現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當然,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并不意味著用單一的標準去對待所有的監管對象。例如在美國的改革方案中,對于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其適用的監管標準要明顯高于同類金融機構,而對于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貨基金等新型金融機構,則只要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而沒有進一步的監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也需要強調監管的層次性,根據金融發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場、機構、產品的風險水平,采取不同強度的監管措施,完善多層次、多機制、綜合性的監管體系。
(二)慎重考慮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尋求監管模式的均衡點
選擇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形式,考慮的基點是該形式能否更好地發揮金融業的整體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就中國而言,金融業分業經營管理的明顯作用在于:不僅幫助經濟從虛熱狀態中解脫出來,而且使資本市場在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得以迅速成長。尤其在各金融主體缺乏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金融監管不甚到位的情況下,分業是有效率的。如果選擇金融混業,則負效應突出表現在:將會加劇國有金融獨大的行業壟斷,增加金融體系“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連鎖性風險,等等。然而,金融體制的變革是在西方“混業航母”借WTO之力挑戰國門的情況下,迫使國人做出必須順應大勢的應對。只要預期收益高于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那么,這種通過自上而下的行動來消除原有制度的某種低效率或不均衡的強制性變遷,就可能發生。
(三)加強監管機構協調與發展,設立制度化實體化協調機構
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專業化分工必然會帶來相應的協調問題。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政府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協調委員會。最后,可以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建議首先將協調機制法制化、實體化,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組建由國務院副總理牽頭、有明確法律權限、有實體組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監督指導金融監管工作,其職責是協調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和保監會的工作,且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金融協調委員會可以對四個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整合,重新調配資源。金融協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的業務創新與有關的監管政策,對外開放及有關規范管理等。
二、關于資本監管的改革
(一)降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
降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是保障其監管有效性的前提。普遍認為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機構的順周期性。美國政府要求商業銀行在經濟繁榮的時候保持足夠高的資本水平,已減少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歐盟醞釀引入前瞻性會計標準,發展壞賬準備動態模型,并在經濟繁榮時增加提取預期損失準備;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推動對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修改;加強業績與薪酬相聯系,綜合考慮長期與短期業績評價等方式防止激勵制度的短期行為,從而消除薪酬制度的順周期性。
(二)提高商業銀行高風險業務資本要求
提高高風險業務的資本要求是控制商業銀行風險的關鍵。商業銀行高風險交易是此次金融危機的禍首之一。關于銀行的交易賬戶,要求銀行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增強違約風險管理,制定交易賬戶下證券化頭寸的風險加權要求;關于銀行證券化業務,提高銀行對諸如交易賬戶中資產證券化風險敞口的信息披露,以幫助投資者了解銀行風險程度;對于在證券化業務,提出更高的資本金要求,對銀行從事復雜的在證券化投資業務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采用簡單和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
簡單和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能更準確反映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計算方法的過于計量化使商業銀行能夠利用計量規則有效地去“節約”資本金,大大降低資本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各國提出要采用更簡單、更透明的資本充足率計量方法,綜合運用計量和財務報表來計算資本充足率,也開始考慮利用杠桿率對資本監管的補充。
三、關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的改革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應和新版主協議密切協調
比如在《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中加入“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服務的金融機構應向協會提交風險敞口情況”的條款,同時建議《辦法》明確規定由交易商協會承擔市場數據備案、匯總和分析,由此明確一個從新產品備案直至面市的體系,建立高效而靈活的新產品推出機制。
(二)堅持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協調并舉
功能監管方面包括場外產品中的保證金、擔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規則等,機構監管主要監管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機構。由于參與交易的機構種類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銀行間參與者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監管方,因此,機構監管和功能的監管應當相互配合。
(三)金融機構應加強內控
金融機構在推動衍生品創新發展的過程中,要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要從客戶投融資及風險管理需求出發,密切跟蹤和分析市場動態,精心研發設計具有明顯市場價值的結構性產品;還要將審慎的客戶風險評測和充分的產品風險揭示作為衍生產品發展的基礎,致力于開發與投資者風險識別與承受力相適應的結構性產品,在產品設計與創新中統籌兼顧產品風險與收益,走自主創新、理性創新、可持續創新的路子;注重穩步提升結構性風險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計量、管理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產品的創新風險。
(四)加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的信息披露
加快建立衍生產品的中央交易對手機構和清算機制,減少信用風險敞口及名義凈頭寸總量。對交易采用電子化處理,加強交易的確認、公布和執行,降低交易確認的延遲等也相當重要。鑒于目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于行業自律的特點,金融機構必須遵循行業規則和行為準則,明確政府部門、市場自律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各方責任,維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能夠正常和健康發展。
四、關于系統性風險監管與維護金融穩定的改革
(一)重新審視貨幣政策在控制系統性風險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防范資產價格泡沫中的作用
次貸危機之后,國際社會提出要重視貨幣政策在防范資產價格泡沫中的作用。如“泰勒規則”的提出者泰勒教授撰文指出,如果美聯儲按照“泰勒規則”早點提高利率,那么就不會有后來的房產價格泡沫和次貸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在貨幣政策目標中加入關注資產價格的因素,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資產價格上漲,但還不足以完全控制住資產價格泡沫。因此,完全通過貨幣政策來防范資產泡沫不太容易,還需要由審慎監管政策來分擔。
(二)金融監管政策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以控制系統性風險
實現此目標,需要在促進創新與控制系統性風險之間尋求平衡。需要對監管和信息指標進行重新設計,以便有效評估系統性風險;設定最低資本金比率和最高流動性比例及杠桿化比率;風險管理不僅要反映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還要反映系統性風險;設計緩解金融市場順周期問題的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以增強市場約束;重組金融監管機構的組織框架;監管體制改革必須考慮金融監管自身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激勵機制。
(三)關注公共部門資產負債表風險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在應對危機過程中,國家財政能力和可信度,成為一國能否度過危機的關鍵支撐。政府所付出的資源,無疑會增大或有負債和財政風險。對國家資產負債表進行完整的情景分析,考慮金融部門、對外部門、政府部門和實體經濟部門的存量和流量變化。政府還要在危機過后,及時、有序、穩妥地退出,并且要與市場保持良好溝通。在正常時候,需要建立和儲備充足的財政資源以應危機之需。
(四)關注跨國系統性風險
全球金融監管機構需要有效協調,共同應對跨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開發危機防范和處理的政策工具,保證在全球范圍內提供充足流動性的機制。
(五)防范“太大或太關聯而不能倒閉”問題帶來的風險
監管機構被金融機構影響過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冒險行為問題仍然沒有有效解決,在危機前如此,危機期間也是如此。
五、關于國際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改革
(一)明確國際合作中的態度、立場和策略,平衡與協調各國監管成本與收益
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又一次成為國際經濟事務中的熱點議題。在當前的形勢下,中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這是回應國際社會輿論的要求,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仍然處于醞釀和起步階段,中國的及早參與,有助于在其中爭取主動,確立規則,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最后,盡管現階段中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對于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尤其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中國也將面臨更大程度的傳染性系統性風險,對于它們的防范與處置也將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二)積極參與國際協調與合作,促進各國監管信息聯通與共享,防止風險傳遞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紤]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
[1]魏革軍著,貨幣政策傳導機制[N].北京:中國出版社,2001.
[2]楊瑞龍主編.國有治理結構創新的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陰癥結及對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曉西,余明.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與國民經濟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分析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問題。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歷史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紤]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社會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目前,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