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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臺灣地區 非居民企業 稅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新的經濟方式不斷涌出,越來越多的非居民企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跨境并購及股權投資手段進行融資與資產重組。對我國稅務機關來說,這些新的企業經營模式還很陌生,金融衍生工具、跨境并購及股權投資在我國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中成為難點。而臺灣地區對非居民企業金融衍生工具、跨境并購和股權投資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相對而言比較成熟和完善,深入分析臺灣地區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和管理經驗對我國稅收征管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臺灣地區非居民企業有專門的稅法規定
1.出臺《期貨交易稅》法,規范期貨交易的計稅依據、計稅范圍、計稅辦法等。
非居民企業凡在從事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交易的,要繳納期貨交易稅,由買賣雙方負擔,并由期貨商代征。目前征收的期貨交易稅,有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等。
期貨交易稅按不同期貨契約,分別按每次交易的契約金額或特許權使用費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征收,兩者的征稅對象及計稅方式都有所不同。股價指數期貨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天,根據交易的契約金額,按照0.025%的稅率,向買賣雙方的交易人代征;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和股價選擇權是由期貨商在交易的當天,根據交易金額,各按照0.125%的稅率,向買賣雙方的交易人征收。
2.制定并出臺《并購法》,對并購行為如何納稅予以明確。
規定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后繼續存在的原有公司,可享受原被合并公司未到期的稅收優惠或是尚未遞減的稅收獎勵。但條件是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是繼續生產原被合并公司受稅收獎勵或享受稅收優惠的產品或提供原受稅收獎勵或優惠的勞務。另外,新成立公司或存續公司所享受的優惠或獎勵不能超過原有公司所享受的部分。
3.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明確非居民企業的適用條款
稅法明確了利息、股息、財產轉讓所得的內涵、征稅辦法和管理規定,利息是資金所有者由于向別人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產生的報酬。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所分配的股利屬于營利所得,要按照股利憑單上所記錄的股利凈額或盈余凈額與可抵扣稅額的合計數,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納稅人因非經常性經營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買賣或交換,而帶來的收益或損失為財產轉讓所得,如在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股權投資中,該無形資產抵充股款的數額超過其成本的部分,就屬于該股權投資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實施股權投資行為或將股權投資轉讓時,所產生的所得也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二、臺灣地區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措施
首先,經營衍生性金融的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外幣拆款的銷售額,可免繳營業稅,但傭金和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其次,非居民企業所分配的股利總額或盈余總額屬于稅后所得,其所含的稅額,如屬于加征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則可抵扣該部分股利總額或盈余總額應繳納的稅款。同時,非居民企業在獲得股利或分配盈余時,如屬于經政府主管機關同意投資的,可適用不同的扣繳率:經批準投資的,按股利或盈余凈額扣繳20%;未經核準或許可投資的,屬于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股利或盈余凈額扣繳25%。另外,為了加速產業調整,鼓勵有盈余的公司去并購虧損的公司,償還積欠銀行的債務,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就并購的財產或營業部分所產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
三、臺灣地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措施
1.非居民企業涉稅業務扣繳義務人明確
非居民企業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人的,由其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人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后的所得,按2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非居民企業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人,而有來源于臺灣所得的,由支付所得者,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率除股利所得25%外,其他為20%。
2.非居民企業申報要求明確
非居民企業應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作為暫繳稅額,自行申報繳納。但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人或給付人扣繳的,可免辦暫繳申報。非居民企業應在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稅務機關申報上年度內營利事業收入總額的項目和數額,及有關減免和扣除的情況。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人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結算申報的規定。其應納的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
3.居民企業應納稅的稽核
稅務機關對各企業申報的所得必須經過稅簽程序,稅簽采用書審和查賬兩種形式:對小規模企業和變動不大的企業,采用書審的形式;對大規?;蜃儎哟蟮钠髽I,采用查賬的形式。如在審查中發現企業申報的所得有問題時,稅務機關派員調查,核定所得額和應繳納稅額,在計算所得額時,按順序適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其他方法。納稅人可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常規的交易價格,據以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4.股權轉讓的定價管理
股權轉讓所得按照財產交易所得征收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轉讓的是上市公司股權,按照上市公司的市價來確定轉讓交易價格;如轉讓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則按照公司的凈值來確定轉讓價格。稅務機關按照會計師核定的公司凈值,確定企業間進行股權轉讓時價格的合理性,并按照轉讓價超出成本價的部分征稅。但如果轉讓價低于該投資的成本價時,稅務機關則要求企業提供價格偏低的情況說明,將會同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予以重新核定。
參考文獻:
[1] 馬克和. 跨境企業稅收管理:國際經驗與路徑選擇[J]. 稅收經濟研究. 2014(01).
[2] 王利娜,郜麗云,李小蓉. 跨境重組稅務處理解析[J]. 涉外稅務. 2013(02).
一、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前期工作
(一)熟悉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及相關稅收政策
不同的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不盡相同。概括起來說,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這些稅種除基本規定外,還有若干與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的專門稅收政策,稅務人員和納稅人最好都能熟悉、理解、正確適用這些政策。以股權轉讓和股權收購的現行稅收政策為例,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股權作為金融商品轉讓的,應征收增值稅。企業轉讓股權,在企業所得稅中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符合條件的,也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或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股權劃轉、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除外)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可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但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同理,也應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發現資本交易事項
有企業就有與資本有關的稅收問題。企業在新辦設立、存續期間、兼并重組和注銷解散時都會發生相應的資本交易事項。企業在新辦設立或存續期間接受股東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事業單位改制,企業存續期間的股利分配,企業債務重組,企業股權、資產的轉讓或劃轉,企業合并、分立,企業注銷或破產清算,均是比較重要的資本交易事項。
資本交易事項比較多地發生在新辦企業、擬上市和已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熱點行業、快速發展的行業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中,我們可以通過工商登記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企業公開信息、新聞媒體報道、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等多種途徑發現。
(三)正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的類型
從與資本交易事項有關的現行稅收政策梳理看,資本交易事項的類型主要有:企業法律形式改變、企事業單位改制、債務重組、股權轉讓與股權收購、資產轉讓與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撤資減資、非貨幣險資產投資、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權分置改革、股權激勵、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劃入資產、股利分配、企業清算等。還有一些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型資本交易事項,如股權稀釋、股份回購、對賭協議等,目前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規定,需要我們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進行甄別處理,甚至需要根據稅法原理去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有的資本交易事項只能歸屬于一種類型,如債權轉股權只屬于債務重組;有的資本交易事項可以歸屬于幾種不同類型,如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到現存企業,就還有可能屬于資產轉讓與資產收購、資產劃轉、劃入資產、增資擴股等類型。不同的資本交易類型可能有相同或類似的稅務處理,如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具體做法基本相同;不同的資本交易類型也可能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如資產收購和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具體做法均不相同。因此,資本交易事項類型的劃分直接影響到其具體的稅務處理,尤顯重要。納稅人具體的資本交易事項應該劃歸何種類型,需要我們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和納稅人對該資本交易事項稅務處理的取向,對資本交易事項的具體交易過程和要件進行仔細分析后確定。
二、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基礎分析
(一)準確辮別資本交易各方在資本交易事項中的角色
從不同稅種角度考察,資本交易各方在資本交易事項中的角色各異,稅務處理的內容也不相同。以資產轉讓和資產收購為例。涉及貨物、股權、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轉讓,一方為銷售方或轉讓方,另一方為收購方或受讓方。在增值稅的處理上,銷售方或轉讓方主要關注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增值稅的問題,收購方或受讓方主要關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問題,或將來再銷售或轉讓時能否差額征稅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如果作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59號)文件規定的資產收購類型處理,轉讓方主要關注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問題,收購方主要關注所收購資產的計稅基礎應如何確定問題。資產的轉讓方為個人的,應關注是否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否適用分期繳稅政策問題。在印花稅中,資產轉讓和資產收購的當事各方為立合同人或立據人,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印花稅、如何計算印花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從契稅角度考察,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契稅、如何計算契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從土地增值稅角度分析,涉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轉讓方應關注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購買方或受讓方應關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確定問題,以備將來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二)正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當事各方如果需要納稅,就要正確確定涉及的各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避免發生未按規定期限和地點納稅的問題。就增值稅來說,銷售方或轉讓方銷售貨物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應符合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中,對有可能產生所得的當事一方來說,無論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都要正確確定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的重組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及其納稅地點。資本交易當事方為個人且可能產生所得的,也要正確確認“每次”資本交易事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尤其要關注轉讓股權、不動產和其他非貨幣資產的納稅地點。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也應符合相關稅種的規定。
(三) 準確計算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稅種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
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當事各方如果需要納稅,就應準確計算涉及的各稅種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避免多或少納稅問題的發生。要正確計算繳納增值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貨物、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銷售額,計算相應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要正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的收入額和扣除項目金額。要正確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契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的印花稅計稅金額和契稅計稅依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額。要正確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關鍵是要準確確認資本交易事項中涉及轉讓房地產的銷售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計算相應的應納稅額。
對于采用資產負債表下的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在資本交易事項適用“暫不確認”或“分期計入”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還要正確計算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并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
(四) 準確確定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
資本交易事項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一方面,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直接關系到資產、股權轉讓所得的正確計算,而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又受資本交易事項發生之前其稅務處理的影響,不一定與其賬面價值相等,需要全面準確確定;另一方面,通過資本交易取得的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按其公允價值確定,因此,資本交易各方應確保資本交易作價的公允性、合理性、正當性。在適用特殊J性稅務處理下,如果適用“暫不確認”的稅務處理方法(主要有債權轉股權、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資產劃轉、股權劃轉),除科技成果投資入股外,資產交易各方取得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在資本交易事項中轉移的資產、股權或放棄債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如果適用“分期計入”的稅務處理方法(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資產、股權的轉讓方(投資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轉讓資產、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并隨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逐步調整,資產、股權的受讓方(被投資企業)取得被轉讓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應按其公允價值確定。
三、做好資本交易稅收管理和檢查的特殊處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一)依規審核資本交易事項適用不征稅、免稅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條件和手續
在現行稅收政策中,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的不征稅,有的免稅或者減稅,有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其適用前提、條件和手續各不相同。如,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多次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的條件是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即“人隨資產走”。在企業所得稅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和企業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是必須有股權支付,且要符合目的條件、比例條件、經營連續性條件、權益連續性條件,還要按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重組各方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以下簡稱《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和相關資料;而股權劃轉、資產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沒有股權支付的前提,也不需要確定重組主導方,但也要符合股權控制條件、目的條件、經營連續性條件、會計處理條件,交易雙方也要按規定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應納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的前提僅是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但要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以下簡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相關資料。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重組改制、合并、分立等事項也有免稅、減稅或暫不征稅的規定,但其適用前提和條件也不完全一致。
(二) 搞清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點
在企業所得稅中,不同資本交易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則并不完全相同。如,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資產劃轉、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暫不確認VS原有計稅基礎”,即資產、股權轉出方暫不確認所得,資產、股權轉入方按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所取得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稅轉股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獲得股權對價的,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國有資本金(含資本公積),經確認的評估增值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并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分期繳稅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投資方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公允價值確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規則是“遞延納稅vs評估價為計稅基礎”,即投資方的技術成果轉讓所得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納稅,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稅前攤銷扣除。
論文關鍵詞:企業并購,稅收籌劃,操作策略,目標企業,并購方式
企業并購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組織結構、企業戰略調整賀經濟資源重組的普遍形式,也是當今企業實現資產及所有權優化組合的途徑。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并購是一個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過程,對企業自身來說,通過對企業自身擁有的各種要素資源的再調整和再組合,提高了企業自身效率;對社會經濟整體來說,社會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優化組合,提高了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下面就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探討如下:
一、選擇并購目標企業的稅收籌劃
如何在眾多的目標企業中找到合適的并購對象,是企業并購決策中的首要問題,公司并購的動機不同,選擇的對象也不同,這是并購對象選擇中的決定性因素。但是稅收問題也是影響并購目標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如果把稅收問題考慮進來目標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增加并購成功的可能性,促進并購后存續企業的發展??梢詮南旅鎺追矫孢M行籌劃。
1、兼并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稅收優惠是稅法的構成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務籌劃的過程。其中又以所得稅優惠影響最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對優惠政策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其中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激勵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發展[17]。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全國范圍內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l5%優惠稅率;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增加了對環境保護項目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創業投資企業、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西部大丌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專項優惠政策。
2、兼并有虧損的企業
我國如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法一樣規定有虧損遞延條款,即企業當年出現的經營虧損不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潤彌補,而且尚未彌補的虧損還可以向以后遞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補,企業只需按抵減虧損后的盈余繳納所得稅。這一規定為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進、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18]。具體按公式下面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盈利企業可以考慮并購一個有營業虧損的目標公司,以承繼目標公司法定彌補期限內未彌補完的虧損,沖抵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目標企業,該虧損還可以向后期結轉。在法定彌補期內,沖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納所得稅。
二、選擇并購方式的稅收籌劃
選擇并購目標企業后,怎樣進行并購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購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購標的與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購的標的包括股權和資產。并購標的不同,并購各方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同,從而使并購企業和目標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購方用自有股權支付還是現金資產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資方式伴隨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稅務籌劃的內容也各不相同。
1、并購標的的選擇
購買一個企業的主要經營性資產可以直接購買,也可以通過購買該企業的股權從而掌握該資產。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標方的反應也會不一樣,如果選擇收購資產,目標方就會涉及較多的轉讓交易稅收問題,必須就其轉讓的資產繳納的稅款,幾乎涵蓋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以及其他一些稅種,如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另外還須繳納所得稅。但是資產并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系、法律糾紛等。另外收購方能獲得資產在稅務上重新計價的好處。若選擇收購股權,收購方能延續目標方的一些稅務待遇,但同時也會承繼其原有稅務風險和潛在的債務風險,而資產轉讓則不存在此問題。不同交易行為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涉稅比較
稅目
股權交易
資產交易
營業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增值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企業所得稅
目標方按轉讓收益納稅
目標方按正常收入納稅
土地所得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契稅
不繳
收購方繳納
印花稅
高新技術企業
證監會曾表示:創業板會優先考慮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6個領域的企業上市。這一政策取向與我國在稅制改革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取向是相吻合的。
目前,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是有嚴格規定的,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審批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規定的范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第三,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第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第五,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六,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如下:
1、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不小于6%;
2、近一年銷售收入5000-20000萬元的,不小于4%;
3、近一年銷售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不小于3%。
證監會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審核時,一般會偏好那些有一定行業地位和市場占有率、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高新技術公司。因此,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該爭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10%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而且有利于滿足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新性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在企業融資途徑的選擇中,也可充分利用創業板對于技術創新型企業的偏好。據統計,北京市先后分8批認定了38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居全國首位,并先后認定了2863個產品為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數量差異還是很大的,如何使兩個優惠政策更好地結合,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資本運作重點處理
上市中的創業板企業在資本運作中通常要涉及股權收購等資產重組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通知》),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通知》中對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稅務處理兩種,兩種稅務處理的主要差異在于計量的標準不一樣。一般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公允價值來計量;特殊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原有的計稅基礎來計量。
以股權收購為例,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而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因此,特殊性稅務處理本質上是一種遞延納稅,因為計量標準的不同將導致到企業計稅依據的差異,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樣的遞延納稅也是一種稅收優惠,企業因此而獲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
鑒于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的優惠待遇,《通知》中對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縱觀以上條件,主要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重組資產的份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均要求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二是重組資產的支付對價中股份支付所占的比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三是企業重組后經營具有連續性,四是取得重組股份支付的股東具有連續性。這充分體現出享受重組稅收特殊待遇的企業務必是涉及重組資產數額較大、資產尋求優化配置的企業,而不是僅限于小部分資產置換的或以避稅為目的的企業。因此,企業在上市中的資本運作時,應該根據《通知》的要求,關注重組資產所占總資產的份額,以及股權支付的比例,尤其在反向收購中,充分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惠。
股票交易
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還需要關注其中涉及的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但是以上證券交易稅政策適用于所有證券(股票)的交易,如果要鼓勵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股票交易,應該在印花稅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甚至暫時免征印花稅。
對于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所得,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作為個人買賣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稅目有兩個:一是送紅股、派現等行為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暫時免征。作為法人買賣股票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股息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均需要納稅。但如果是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但此處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專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因此在購買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短期持有后出售,是不能滿足以上免稅條件的。此外,如果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從中國所獲得的股息所得則按照10%的預提稅率征收。
交易主體的差異在營業稅上反映出稅負也不一樣。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5條及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而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的規定: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交易需要考慮交易的主體設計。
風險所在
一、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納稅的風險
某些創業板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存在由于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繳納增值稅或所得稅等,并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滯納金的情形。如金亞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繳稅需繳納滯納金達數百萬元,上市后延期納稅的風險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稅務機關處于行政處罰,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將來的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或發行公司債券產生不利影響。
二、依賴稅收優惠政策給經營成果帶來一定的風險
1、多數創業板上市企業由于其產品或技術的創新性,一般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所得稅優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做了很大的貢獻,然而,高新技術企業每三年評定一次,將來創業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不再享受低稅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對該公司的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
2、某些電子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所得稅政策外,還享受一些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及財政部《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10年之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軟件生產類創業板上市公司企業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稅退稅對公司的凈利潤做出了很大貢獻[如機器人(300024)、金亞科技(300028)],同時也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賴該優惠政策存在著一定的稅務風險,即:隨著該政策在2010年到期,國家有可能取消該類優惠政策;也有可能繼續實施該類政策,但調整享受該類政策的標準,公司無法滿足新的標準;還有可能該優惠政策和享受標準未發生變化,然而公司不能繼續被評為軟件企業而無法享受該稅收優惠。
諸如此類的對稅收優惠的依賴,將給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中國企業在海外涉足的行業和國家愈發廣泛。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組織的《2013年世界投資報告》稱,中國在2012年對外直接投資創下840億美元的歷史紀錄,成為世界第三大對外投資國。
一批早期參與海外投資浪潮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在度過最初的適應和磨合期之后,逐漸掌握了國際市場環境下的游戲規則,具備了國際化的投資視野,并開始根據對國際和國內市場的分析,調動全球商業資源,尋求新的發展機遇。在這種環境下,跨境重組成為當前海外投資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本期我們將著重對中國企業跨境重組所涉及的稅務風險和主要關注點進行探討。
動因、風險提示及應對
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國際化發展階段,或企業所要實現的目標,中國企業進行跨境重組的目的多種多樣,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有些企業為了發展海外項目而存在融資需求,因此在公開市場上市之前,需要將現有海外公司或項目重組至新設立的平臺公司,用來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作為上市主體。第二,降低稅務成本。有些企業海外業務不斷擴展,但由于早期海外投資經驗不足,現有的海外投資架構使得股息分配存在較高的稅務成本,使得一些優質項目的投資稅務成本居高不下,因而希望對海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以提高投資回報率。第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隨著海外投資布局的日趨完善,一部分企業出于尋求企業發展及實現協同效應等內生需求,需要根據區域或產業特點實施海外項目戰略重組。
無論出于何種動因,跨境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都是企業必須面對并妥善處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根據以往的實務處理經驗,我們認為企業在跨境重組過程中有一些普遍性值得關注,包括以下六點主要稅務事項。
應關注重組整體稅務最優,而非單方利益最大化
與一般的跨境交易不同,企業集團內部跨境重組的特別之處在于買賣雙方是關聯方,任何一方產生的高額稅負,都將由企業承擔。因此在跨境重組中,企業必須謹慎選擇重組方式、步驟及對價形式等安排,以兼顧買賣雙方的稅務成本。
投資初期的架構設計,對實現未來重組的稅負優化至關重要
雖然從投資的時間進程來看,對海外投資的重組可能發生在投資三、四年,或更長時間之后。但是,從提高跨境重組稅務效率的角度而言,企業能夠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在投資初期的策劃階段,設計兼顧投資需求和稅務效率的投資架構,對于未來降低重組的稅務成本是至關重要的。
明確重組收益的法定納稅義務人和稅務扣繳責任人
在一項重組交易中,如果產生了重組收益,通常而言,賣方作為收益的取得一方,屬于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但是,由于跨境重組的賣方可能為境外公司,并不會在交易發生國進行直接的稅務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的是,交易發生國的稅法很可能會規定,被轉讓的公司負有向當地稅局申報繳納稅款的義務,任何非合規的稅務處理,都有可能導致被轉讓的公司被處以稅務處罰。因此,實施跨境重組的企業,應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發生國的稅制,特別是對于稅款申報繳納的責任人、程序和時間等要求,避免因未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或滯納金。
重組方式的選擇及稅務優惠的適用
企業在進行內部重組時,可能會希望盡量減少交易對現金的需求,而通過非現金的形式(如股權支付、往來賬的沖銷等)完成交易。對此,企業在以非現金的方式進行重組時,要特別關注重組環節的架構設計,在避免使用大量現金的情況下,達到重組的預期效果。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綜合考慮與跨境重組所涉及的國家對于集團內部重組交易是否存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下59號文對于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定)等,以及如何能在達到重組商業目標的前提下,選擇有機會適用稅收優惠的重組方式。
重組對稅務成本的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企業在重組時繳納了資本利得稅,則被轉讓的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也相應提高,從而使得未來再次進行轉讓時的資本利得能夠以此次轉讓價值為基礎而計算。但是,在跨境重組,特別是多次重組以實現預期架構安排的情況下,在不同層面重組,其對于稅務成本的影響也有所區別。具體而言,通常只有被轉讓股權或資產的稅務成本會被提高,而如果后續重組在控股架構的其他層面進行,則可能還需要以原始的計稅基礎(而不是因繳稅后而提高的計稅基礎)確認資本利得,從而導致未來對同一項增值額繳納多重稅收。因此,企業應合理規劃稅務優化的重組架構及流程,避免由于重組而導致對同一項增值繳納多重稅收。
跨境重組的印花稅等交易稅影響
與資本利得稅按照差額征稅不同,印花稅等交易稅項通常按照交易對價的總額計算征收,而不只是考慮被轉讓公司的增值額。因此,盡管交易稅稅率看起來較低,但如果交易金額(即交易對價總額,而非實現的利得)較大,那么交易稅負也可能會對交易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除資本利得稅以外,計劃進行重組的企業還應充分了解交易稅制度,并可以探索降低或遞延該稅負的方法。
與此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夠通過對其他國家在跨境重組方面的稅收制度的初步介紹,以說明跨境重組在不同國家的稅務處理方法。
加拿大:更多重組架構選擇
加拿大作為世界上一個主要資源國,吸引了眾多海外投資者。許多中國企業通過并購或新設的形式,持有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隨著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和商業規劃,在對加拿大的公司或資產實施重組時,首先需要關注資本利得稅的影響。加拿大有一個“應稅加拿大資產(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概念,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不動產或對不動產的權益。根據加拿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轉讓應稅加拿大資產時需要在加拿大計算繳納資本利得稅,并且不論是直接轉讓還是間接轉讓,該規定均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一家中國企業通過多層控股架構間接持有的一家加拿大公司(主要資產為應稅加拿大資產)并對其進行重組時,無論在控股架構的哪一個層面轉讓,所產生的資本利得都可能產生12.5%的加拿大資本利得稅影響。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企業在投資之初考慮了未來可能的重組計劃,并設計了具有靈活性和稅務效率的控股架構,則有機會利用相關的稅收協定,從而申請適用相關免稅優惠。就加拿大自身而言,其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不僅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近期也與香港簽訂了稅收協定,并預計從2014年起開始生效。這些情況對于中國投資者來說,無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特別是對于投資加拿大的中國企業而言,為其提供了更多的架構選擇。
同時,雖然稅收協定能夠提供稅務優惠或保護,但對于稅收協定的適用,也要求企業必須能夠在海外控股公司建立足夠的商業實質(包括人、財、物的投入和維持),并能夠滿足稅收協定的適用條件。
另一方面,對于重組資產或公司的接收方,有必要提前對收購架構進行稅務籌劃,根據未來的商業規劃(例如短期還是長期持有,是否需要在架構中保留靈活性為未來上市做準備等),設計稅務優化的收購架構,避免再次重組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
德國:關注合并納稅集團
德國一直是中國企業投資歐洲的主要目的國之一。除了前文提到的資本利得稅等事項外,在德國進行重組時,還需關注合并納稅集團的潛在影響。
根據德國稅法規定,兩個具有一定比例控股及投票權關系的德國居民企業可以組成合并納稅集團。在此情況下,如果中國企業計劃對現有合并納稅集團中的一家德國企業進行重組,則可能會導致現有合并納稅集團的解散,其直接影響在于重組發生當年,合并納稅集團中的各德國企業將不適用合并納稅集團下的稅務處理。
另一方面,鑒于德國稅法存在上述合并納稅集團制度,則重組交易中的買方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例如,如果該重組交易將采用外部融資貸款的形式,則可考慮設立一家德國收購主體,并由該德國收購主體進行貸款。由于德國收購主體可以與被轉讓的德國公司進行合并納稅,那么德國收購主體的利息支出將可以沖抵被轉讓德國公司的營業收入,從而降低重組交易后德國公司的整體稅務成本。
此外,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重組的過程中還應關注是否會產生其他交易稅種的納稅義務。以德國為例,如果被轉讓的德國公司在德國還持有不動產,則可能還需要繳納德國的房地產轉讓稅等。
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一個高速成長的量變過程。證券市場以1370余家上市公司、約4萬億人民幣市價總值而成為亞太地區規模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市場。不過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太小,上市公司的數量較少且規模小,股市綜合發展水平與歐美等國的差距很大。以證券化率對比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值占的比重不僅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一些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從世界范圍內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直接融資替代間接融資成為金融市場的主導力量。在此背景下,我國惟有加快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才能與整個世界金融市場逐漸接軌。而要發展證券市場,就有必要從各個方面為證券市場提供寬松的發展環境,以鼓勵資源向這一市場集中,更大程度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
從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發展的歷程來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稅收是其中的重要要素之一。稅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比對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更大,因為證券市場屬于一種中介服務,對稅收的反應更敏感。證券市場的交易對象是資金、投資者的目的是利用這些資金獲取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承擔著更大的風險。一旦稅收對其收益造成較大影響,就有可能降低投資者的熱情,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效率。我國證券稅制由于起步較晚,且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為此,借鑒世界各國證券稅制的成功經驗,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盡快完善我國的證券稅制,是資本市場發展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證券稅制的課稅現狀
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行為過程有關的各種稅收法令和規章制度的總稱,具體包括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及證券的遺贈等環節的稅收。我國目前的證券稅制仍屬于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涉及的稅種包括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
1.印花稅。該稅種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在發行市場上,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0.5‰的印花稅。二是對流通市場上交易的證券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這是目前我國證券稅制的主體稅種。稅法規定:對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的1‰的印花稅,對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的交易也不征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滬、深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2.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對個人擁有股權、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課征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但應稅個人所得的利息僅指企業債券利息,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則免予征稅。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個人所得稅。為減少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成本,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2005年9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F行稅法規定:企業投資獲取的利息、股息及紅利收入并入企業所得額中按33%的比例稅率課征企業所得稅。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但又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息、股息及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各類機構投資者從事各類證券買賣業務的收益并入計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債收益除外)。
4.營業稅。現行稅法規定:對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基金、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金融期貨買賣業務的,應分季預繳、按年結算就其差價征收5%的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及個人從事上述業務的差價收入不征營業稅。
二、現行證券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證券稅收制度是在證券市場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它在開辟財源、增加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行為、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緩解社會分配不公、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相關稅制建設相對滯后,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制功能缺陷。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僅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稅收制度。現行的證券稅制只是國家針對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基本上是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課稅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缺乏完整性、規范性和系統性。例如,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主要功能在于調節市場交易,但作為我國證券稅制的主體稅種,已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其他稅種的功能,被賦予了多重政策目標,如調節市場參與者的收入水平等。盡管印花稅征收方式比較簡單易行,稅務部門征收成本較低,而且容易控制和管理,但要一個稅種擔負起多重責任,未免勉為其難。事實上國家為了達到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的,每一次印花稅稅率的調整,都引起了證券市場的巨大波動。
2.稅負不公。具體表現在:(1)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滬深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而對非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稅。(2)對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就其差額收入征收5%的營業稅,而對其他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差額收入則不征營業稅。(3)對各類機構投資者從事各類證券買賣業務的收益要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者從事各類證券買賣業務的收益則不征所得稅。(4)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分紅,機構投資者并入利潤按其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且可以抵免以前年度的虧損,而對個人投資者則要全額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以前的投資是否虧損。(5)國有股、法人股與個人股所得稅待遇不一,前者股利所得免稅,個人股股東則要繳稅。
3.征收過程隨意性大大。如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所得稅稅率千差萬別,除隸屬中央的國有企業基本按稅法實行33%的所得稅稅率外,其他各種所有制企業大多按15%的稅率計稅。
4.對股票發行者不征稅,降低了上市成本。導致許多公司不顧業績,只謀求上市圈錢,一旦上市后,一年虧損,兩年ST,三年就面臨摘牌的風險,嚴重打擊了投資者長期持股的信心,滬深證交所千余只股票中的10%近150余只ST股票就是明證。
5.存在重復課稅現象。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股利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沒有任何扣除項目,而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的股利是從稅后利潤中支付的,這就形成了對股份公司作為股利的稅后利潤的重復課稅,企業分配的股利越多,對此部分的重復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利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重復征稅不僅降低了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水平,而且導致少分紅利或不分紅利尤其是不分現金紅利的畸形市場現象。
三、國際證券稅制的一般機構
1.證券發行的相關稅收。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對申請發行的證券課稅,其表現形式有登記許可稅、資本稅和印花稅等。
2.證券交易的相關稅收。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于證券交易的稅收。如丹麥的“證券交易轉讓稅”,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等。部分國家如英、美等國考慮到證券交易稅不利于資本流動,近年來已相繼取消,仍然開征此稅種的國家也多實行單向征收,稅率也不高。
3.證券所得的相關稅收。證券收益涉及到兩種形式:一是資本所得,是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二是投資所得,包括利息、股息與紅利收入。(1)與資本利得有關的稅制。從世界各國來看,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免征,如新加坡、希臘等國;第二種是將公司證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利潤—并征收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種是對公司和個人都征稅,但個人的稅賦較輕。其特點有: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利得都課稅;都規定一定的起征點,視金額的大小給與區別優惠;根據對證券擁有的時間長短設置不同的稅率。(2)與投資所得有關的稅制。對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是各國證券稅制的核心內容。按征稅對象的不同,此類稅收又分為對個人投資所得的征稅和公司所得的征稅。公司所得股利一般并入營業利潤,征公司所得稅;對個人所得股利則采用單項征收與綜合申報等方式。與此同時,許多國家為了鼓勵投資者擴大投資,對投資所得稅的征收都制定了較為詳細的免稅規定,以體現鼓勵長期投資與促進效率的原則。
4.證券財產轉移的相關稅收。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把證券列入財產稅的課稅范圍,即在證券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課征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國際上對證券市場課稅的一般做法以及證券市場自身發展規律告訴我們,證券市場離不開稅收的宏微觀調節。完善的證券稅制不僅是證券市場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完整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和發展,我們必須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證券市場本身運行的環節和規律,采取有差別的、較為寬松的稅收政策,盡快形成完整、系統的證券稅制,實現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1.進一步擴充證券稅種,構建完善的證券稅制。
(1)開征證券交易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減少證券價格波動、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國家已先后出臺了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稅等方面的稅收政策,所以客觀來看,交易傭金水平已經達到了國際平均水平,降低印花稅的政策空間已經非常有限。因此,證券交易稅應繼續對買賣雙向交易行為征稅,為未來開放股票指數期貨交易和融券賣空交易預留政策空間。根據證券的目前交易價格與前市收盤價的波動幅度,來確定稅收征收制度和整體的稅負水平。即在證券價格上漲時,買方將承擔更多的稅負;而在證券價格下跌時,賣方則承擔更多的稅負,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其避稅的動機,鼓勵投資者的長期理性投資。同時,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證券交易稅不僅對股票交易行為課稅,也對國庫券、企業債券、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的交易行為課稅;此外,對場外的國有股權和法人股交易也應納入到征稅范圍中。
(2)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于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稅收調節。雖然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也應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進行適當的調節,改變當前證券市場上利潤分配不公平的現象,減少過多的短期炒作行為。就目前來看,除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可免稅外,將其它證券買賣價差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各企業的證券交易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33%征收;若出現交易虧損時,允許用未來一定時期的證券交易所得進行抵補,當年未能抵補完的可在以后連續五年內繼續抵補,減少企業的投資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
(3)開征證券發行調節稅。對所有上市公司的發行收入按一定的稅率課稅,專用于彌補社會保障資金的不足。此稅的開征,不僅拓寬了社保資金來源,而且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發行成本,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融資風險,有利于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2.完善證券所得稅制。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將證券所得稅作為整個證券稅制的核心,而證券流轉稅和遺贈稅只是證券稅制的有益補充,這也應該是我國證券稅制發展的趨勢。在我國以流轉稅為主的證券稅收體系中,證券所得稅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且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應謹慎調整現行的證券所得稅制。
(1)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統—各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稅負,實現各企業在市場中的公平競爭,保證證券市場的良性運營。
(2)對投資收益制定起征點或免征額的規定,以利于中小投資者;同時對一些特殊項目制定較為詳細的起征點或免征額的規定,以體現鼓勵長期投資和提高效率的原則。
(3)消除重復課稅現象。對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的雙重征稅,根源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同一筆所得實行兩次課征,對此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股東個人股息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該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紅利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紤]我國的財政狀況,較理想的選擇是扣除制和抵免制,這樣既可以保證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
3.彌補稅收在繼承和贈與證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稅收在證券的繼承和贈與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繼承和贈與的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20%的比例稅率課稅。待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在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收范圍。
4.取消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基金、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金融期貨買賣業務,分季預繳、按年結算就其差價征收5%營業稅的規定,實現各類投資者稅負公平,避免金融機構為避稅而利用個人名義進行證券投資形成的不必要風險。
5.實行差別稅率政策,調整市場結構。抑制投機行為。首先,依據證券持有者實行差別稅率,鼓勵長期投資。對證券交易稅和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可依據投資者持券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稅率和短期稅率,長期(一年以上)持有者實行低稅率,短期(一年以下)持有者實行高稅率。由此可改變投資者持有證券的時間結構,抑制投機,減少市場風險。其次,根據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將證券分為股票類、基金類、公司債券類、政府債券類。制定由高到低的稅率。最后,根據交易場所不同實行差別稅率。區別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為盡快發展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對場外交易課以較低的稅率。
[關鍵詞]金融市場;稅收立法;金融交易課稅;稅收功能選擇;量能課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其發展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各國均采取各種措施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次貸危機爆發后,各國紛紛采取多種措施恢復受損害的金融市場。在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措施最為典型。然而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而實施稅負減免是否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市場稅收立法的基本趨勢從現代金融市場逐步形成至今,各國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進行了多次調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稅負從輕且不斷調低的基本趨勢,賦予金融主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異。盡管曾有個別國家力圖適當提高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如重新開征證券交易稅或取消優惠稅率,卻仍因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效率的喪失而放棄。
(一)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基本趨勢:金融交易的稅負從輕
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之一,在多數國家經歷了“先征后廢”的調整趨勢,如美國于1966年、德國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麥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繼廢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項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承擔的博士后研究項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時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年教師科研專項項目(項目編號:182040308)資助。
[作者簡介]湯潔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德國馬普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研究人員。
證券交易稅。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據美國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情況來看,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的國家和地區只有27個。即便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其稅收負擔也較輕且呈現下降的趨勢。各國或地區無論是單方或雙方征收,其總稅負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亞、中國香港外,各國僅對買方或賣方實行單邊征收。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調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實現單邊征收。
各國對金融資產收益的稅收課征通常不單獨設立稅種,而是并入公司或個人普通所得征稅,但多規定各種優惠的稅收待遇。在資本利得稅方面,希臘、奧地利、比利時僅在將本國股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的情況下,才按16.5%課征稅收。對資本利得給予免稅的待遇。在中國,對股票轉讓所得則免除個人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對資本利得給予特殊的免稅待遇。如法國對短期資本利得并入企業所得按1/3征稅,長期利得可抵減以前損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稅。西班牙、愛爾蘭等國則按不同資產項目和持有期長短規定了減稅幅度遞增的方法。此外,各國大多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充抵和結轉。美國、英國等為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也采取諸多措施加大資本市場的稅收優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稅方面,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利息所得征稅,但各國一般均對利息所得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實行低稅率,或規定一定的扣除項目。在中國,從1999年開始恢復對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為應對金融危機,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稅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稅《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為應對此次破壞力巨大的金融危機,各國紛紛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經濟對策,其中,減稅作為重要的財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從各國為救市而實施的減稅政策來看,針對金融市場的稅收減免依然為不少國家所采用,如日本、韓國、中國、羅馬尼亞、巴西等。在日本,個人從股票中獲得的資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優惠稅率的政策延長至2011年。羅馬尼亞2009年度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免稅,個人的資本損失可以用同類型的資本利得沖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未沖銷的資本損失余額可以向后結轉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稅稅率被取消。在巴西,個人消費金融操作稅的稅率由3%降至1.5%。在韓國,資本利得稅的起征點從6億韓元提高到9億韓元。
(二)各國及地區金融稅法的立法意圖
稅收的課征對各國政府的機構運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市場已經成為了一股指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1],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成為各國、地區政府放棄或削減金融市場稅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中強調,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目的在于“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則稱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目的在于“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我國臺灣地區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別規定”。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市場采取減免稅措施的國家,其目的則主要在于以減輕稅負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復。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適用于金融市場的稅收規則被賦予了更多的宏觀調控職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職能卻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稅法規則時,對金融市場征稅能夠為國家獲取多大規模的財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稅收利益為誘導,推動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已成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市場成為稅收規則變動最為頻仍的領域,金融交易稅的開征、停征、減征或免征均視金融市場的發展情勢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場本身對稅收的潛在排斥性,對金融稅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稅收的減免或停征。
金融資產發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費用和稅收構成。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稅負高低將會增加或降低金融資產的交易成本。隨著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資收益將有所降低,由此影響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以及投資者購入金融資產的數量和品種,甚至影響金融資產的資本總量,減少金融資產的交易總量,縮小金融市場的規模。有學者利用美國的經驗數據證明,如果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資本成本可以從15.1%下降到12.7%。不僅如此,作為“無對價給付”的稅收,一旦對金融交易征收,也將造成部分資金流出金融市場,并不會直接流回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市場的存量資金。據估算,如在中國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2個千分點,以目前每天約3 000億元的交易金額計算,每天上繳的交易印花稅將高達9億元,凈增加6億元。但每個月因此從證券市場上多流出的資金超過120億元,相當于每個月發行一個大盤股。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對其運行效率有著重要的影響,將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減少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在“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本身創造流動性”的悖論下,各國對金融市場開征任何稅種或采用增稅的措施都極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關稅收或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稅收成本的降低而減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卻成為各國金融稅法制定的基本選擇。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考量,稅收也成為各國、地區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各地區的金融交易逐漸產生同質化,其交易條件、交易規則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并不存在實質的差別,加上各國、地區紛紛放松對外匯的管制,資金的無國界流動使各國金融市場之間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況下,交易費用的差異,包括對同一金融產品課征的稅收,將對資本的進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梢哉f,隨著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逐漸提高,稅收將成為影響金融交易產品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維護并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市場也成為各國稅收競爭的重要領域之一。如果一國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過重,將會迫使本國金融市場上的資金轉向稅負較低的相似或類似的金融市場?!俺窃谌蜥槍V泛的金融工具征稅,否則后果只會是異地轉移和所使用工具的變化”[2],即使對本國金融市場的征稅確實能夠“擠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場的過剩資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從本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本并不會進入本國的實體經濟中,相反卻為相同或類似的其他金融市場所吸納,由此,對金融市場征稅,不但改善本國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無法滿足,反而會大大降低本國固有的資金量,對本國金融市場發展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并無任何實質性的益處。稅收課征對本國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減損,最為突出的案例為瑞典和我國臺灣地區。為增加稅收收入,并懲罰被視為“非生產性和”的金融服務部門,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股權交易稅,交易稅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隨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時,投資者將交易轉向倫敦和紐約的交易場所。瑞典市場上11家最活躍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轉移到倫敦。為減少“社會不良行為”,1987年瑞典對貨幣市場工具開征了交易稅。結果同樣導致了債券和票據的期貨交易量下降了98%。在現金市場,交易也轉向相似的不征稅的債券工具市場。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證券交易稅。詳細可參見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編撰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頁。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臺灣股價指數期貨,而臺灣期貨交易緊隨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臺灣加權股價期貨。同樣是臺灣股價指數期貨,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稅,臺灣則征收0.05%的交易稅,眾多投資者紛紛投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導致新加坡的臺灣指數期貨擴大一倍左右。為增加吸引力,臺灣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別調低期貨交易稅。詳細可參見李瑞林、薛立言撰寫的《交易稅政策對臺灣期貨市場效率績效之影響》。也正因為如此,盡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稅收負擔成為各國的必然選擇,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競爭壓力下,各國、地區立法中的稅收優惠方式也日益繁多,優惠程度和范圍也日漸擴大。有些國家甚至放棄對創新金融產品制定相應的課稅規則,形成立法的空白,實際上也使其處于無稅的狀態。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國政府多次向國會提交征收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稅的計劃,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強烈反對,導致立法計劃未能獲得通過。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場提供程度不同的稅收優惠,對推動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無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單純在金融產業中強化稅收的政策調控功能而弱化其本應固有的財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的差別稅收待遇,這是否能以金融市場發展作為其合理正當化的理由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而在稅收立法中,經濟效率的追求是否應作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斷,同樣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正當性分析稅負減免成為金融稅收立法的主要趨勢,但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立法意圖,仍不足以成為其合法化的基礎。以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為核心的金融稅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仍需在考察對金融市場稅收優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別稅收待遇對納稅人權利的影響等之后才能予以確認。
(一)金融市場稅負從輕的比例原則審查
根據傳統稅法理論,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收的正當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對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基于公共利益有誘導促進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稅收減免或加重征收作為工具。[3]稅收政策形成對不同主體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時,應當具有“合乎理性的、從事物本質所導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則即構成對稅收平等原則的違反。所以有必要對該稅收優惠的目的與手段之間、政策采行與實施效果之間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必要性審查。金融立法規定,判斷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是否具有正當合理性,首先應考察此稅收優惠是否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所必需。由于稅收減免所形成的差別待遇將構成“稅收公平”這一稅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義的法益的犧牲,因此,只有在除稅收優惠政策外,別無其他可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或根據經濟形勢所確定稅收政策能夠以最小成本、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達成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的時,才可選擇使用。
如前所述,各國在立法中規定,實行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減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過稅負的降低,能夠使金融交易維持低成本和高收益,從而吸引資金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高效發展。但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稅負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進而增強金融市場的吸引力是值得懷疑的。隨著各國推行寬松的貨幣政策、放松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場也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以我國為例,據估算,我國工業企業年平均利潤率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國的證券市場收益率大約維持在37%左右,證券市場的收益率一般是工業企業年利潤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國證券市場的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證監會:《截至7月底滬深股市總市值23.57萬億元》,資料來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09年9月21日。從全球來看,1990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為328 818億美元,GDP總量為208 139億美元,金融資產總量相當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資產總量達到3 169 741億美元,增長了9.6倍,全球GDP總量達到361 698億美元,僅增長了1.7倍,金融資產的總量與GDP的比值達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虛擬金融資產超過270萬億美元,實體經濟的總資產不到它的2.5%??梢哉f,稅收的減免并非維持金融市場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稅收的原因,基于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稅收外的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的稅前收益已經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這是導致貨幣結構扭曲、金融市場吸納過度資金而造成急劇的膨脹式發展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減免并非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場稅收減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審查。對金融市場所采行的稅收減免措施為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目的所達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樣是衡量其立法正當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這一目的而言,并不單純意味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更意味著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及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國1977年資本利得稅稅率為49%時募集的創業資本僅為0.68億美元,而1983年資本利得稅稅率降低至20%時募集的創業資本高達50.98億美元。優惠的資本利得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資本市場。[6]在實物與金融資產差距如此巨大的稅收負擔下,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收益率差異更加明顯。隨著各國逐漸降低本國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隨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過剩的資金轉向追逐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金融資產,最終促成了金融資產的過度膨脹與流動性過剩。據測算,從1996年起全球的流動性快于全球名義GDP的增長。此次金融危機的發展,并非導源于金融市場流動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場的過度無序發展而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喪失進而所引發的市場流動性黑洞當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場參與者寧可持有貨幣也不愿貸款或購買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只愿意賣出債券,持有現金,經濟學上稱這種現象為“流動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單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難以刺激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場減稅政策的國家中,其金融市場并未如期恢復,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說稅收優惠推動金融市場的高速運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動性過剩的話,那么,在金融市場發展的安全與秩序方面,稅收優惠的作用卻極為有限。金融市場的安全與有序發展從總體上看應包括金融資產的安全,金融體系的穩定、正常運行和發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稅收措施應當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價格波動和交易總量予以適度的調節與控制,維持虛擬資本與實體資本之間的相應比例,并通過稅收的安排,降低頻繁進出市場的國際投機資本的流動頻率,從而抑制金融系統中不協調的因素與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狀態,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動蕩、金融危機的消極狀態[7],最終有利于金融安全。為實現這一目的,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提出,資本的過度泛濫是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根源,為此,必須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資本流動速度,獲得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8-10]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減免恰恰與此背道而馳。隨著金融交易稅收優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為短期投機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所蘊藏的無序與風險。
稅收優惠制度不僅在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秩序方面差強人意,在促進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協調發展方面同樣備受質疑。只有實體經濟部門與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時,資本在兩大部門之間的配置才會大體均衡。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其目標在于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與其發展規模并不相適應的稅收負擔則進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的投資收益率的差異。當金融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遠遠高于實體經濟部門,那么,就將產生資本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偏好,導致大量的貨幣流向金融市場。資本在金融市場的大量積聚,使金融資產的交易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資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貨幣規模的極大膨脹必然擠壓實體經濟的發展。當各國立法為金融資產提供更為豐厚的稅后收益時,大量資金將從實體經濟領域中不斷流出,實體經濟部門的投資供給則相對減弱,造成經濟的虛假繁榮和經濟泡沫的不斷累積,形成對生產性投資的擠出效應,造成了金融市場極度繁榮而生產部門相對萎縮兩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聯系斷裂的情況下,由于商品和勞務依據價格信號做出反應的速度遠遠低于金融資本流動的速度,由此將形成產品市場的價格扭曲,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由低稅負所形成的金融市場“效率”將導致實際的無效率。
因此,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并非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必要措施;事實上,它只能推動金融市場量的發展,即只能實現金融市場整體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總量的增長,卻無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場的運行效果,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實現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稅法中肯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意圖兩者之間欠缺必要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無效率的,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二)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評估
任何稅法規則的適用,均不應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當前金融稅法的評價,除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影響程度同樣值得關注。
1.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影響。根據傳統的稅法理論,作為資本投資所得,其性質為“非勤勞所得”,與工資等勤勞所得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強的支付能力,因此認為對資本性收益并不適宜給予優惠的低稅率待遇。在金融稅法中確立金融交易的諸項稅收優惠,由此形成金融業與其他產業的稅收差別待遇,對平等權的損害自不待言,但其對公民工作權、自由權的限制卻往往被忽視。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舒爾茨對資本的劃分,資本分為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兩種形式。兩種不同形式的資本投入,其稅收負擔卻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的立法選擇下,投資于金融資產的物質資本所取得收益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作為人力資本投入的價值體現即工資或薪酬。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差價收入無需承擔任何稅收,從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待遇。由于國家以財政資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風險同樣也將轉由政府承擔。在國家將金融市場發展奉為至上目標的情況下,金融主體有強烈的動機投資于高收入、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中,從而獲取高額的利潤。而在其遭受投資虧損時,由于政府為其提供財政資助,其過度投機的風險成本也將借助財政轉移由全體納稅人承擔。某一特定主體的投資風險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收益卻僅由該特定主體取得。相反,個人投入人力資本所形成的勤勞所得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當前的稅制體系下,個人投入人力資本的費用,包括生活費用、教育費用與學習者自己的學習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實際上并無法獲得完全的扣除。個人工薪所得實際上面臨并非針對凈所得課稅的境地。這都使得資金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稅后收益差異尤為明顯。從薪酬水平上看,金融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遠遠高于其他行業。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2006年朝陽區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仍屬金融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13 391元,是工資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10倍。
由于人力資本在當前的稅制結構下必須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對同一納稅人而言,人力資本的投入將面臨更高的邊際稅負,這將扭曲納稅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投資人力資本和做出職業選擇的決定,大大降低實體經濟生產或勞動的積極性,促使納稅人放棄工作轉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從社會整體來看,以人力資本投入為主的中低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財富的生產的同時,必須承擔遠遠重于資本投資的稅收負擔,也將產生“懲罰勞動、獎勵投機”的社會效果,此“示范效應”一旦在社會廣泛傳播,以人力資本形成為目標的資源投入同樣可能大大削減,導致人力資本產出的不足,卻誘使更多的資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場,形成投機的羊群效應,導致國民經濟的發展彌漫在投機的氛圍里。因此,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的稅負差異必然對納稅人選擇工作或投機形成一定的強制,從而干預納稅人選擇經濟行為的自由。
2.金融市場稅收優惠削弱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物質基礎。稅收是文明的對價,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向政府讓渡一定的財產。作為現代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之一,金融主體同樣分享了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金融業本身所固有的系統性風險更要求國家以各種監管手段來保證金融安全,對國家的公共服務有著更高的要求。事實上,金融市場發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如市場機制在全社會確立、完備的商業法律體系、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講究誠信的文化成為商業文化的主流、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財產權利的憲法保護等[11],都依賴于國家擁有足夠的資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社會安全網絡”[12]。因此,金融主體與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應當分擔國家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付出的成本,從而讓渡其部分財產與國家。然而,與此相背離的是,由于在金融稅法中明確規定金融交易的諸多稅收優惠,金融交易主體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其從政府獲得的公共服務所應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對于一部分人的稅收優惠,其實就是對于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加重。[13]為支應金融市場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將取自各產業部門的稅收用于金融市場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體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轉而由其他產業主體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實體經濟中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形成稅負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財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場運作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外,為防范金融風險、挽救危機破壞的金融市場,各國更是投入數額巨大的財政資金。在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以各種途徑向金融機構注資,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權政府購買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核心內容的7 000億美元的金融救援計劃。在歐洲,各國直接向金融市場的注資也達到2萬億歐元。在中國,政府向金融業所提供的財政支持更是數額驚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規模的財政注資,或向被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或為國有銀行提供減免稅優惠??梢灶A見的是,在危機過后,金融創新所蘊含的風險將對政府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也將產生大量的財政投入。這些巨額的財政注資最終均必須由其他產業的納稅人來承受。從資金來源上看,各國救市資金一部分來源于稅收,一部分則來源于政府所發行的國債。由于國債是稅收的預先支付,因此,可以說救市資金最終均必須由納稅人以稅收的形式來承擔。各金融市場主體承擔了較其他產業主體偏輕的稅收負擔,卻占用了巨額的財政資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對其他產業的納稅人極不公平。在國家財政規模既定的情況下,金融市場所吸納的財政資金多,對其他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就少,從而影響其他產業納稅人所能夠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影響其相關權利的實現。
因此,各國于金融稅法中賦予金融交易主體諸多的稅收優惠,不僅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相去甚遠,對公民職業自由權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稅負轉嫁的同時削弱公民基本權利所賴以實現的公共財政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稅法中的優惠措施欠缺合理正當性的基礎。
三、走下神壇的金融市場:金融稅法立法意圖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這一立法目標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與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稅法中以稅收調節功能為主導的必要性。不僅如此,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漸背離的趨勢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作為金融稅法的主要立法意圖同樣值得懷疑。
(一)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間的關系背離: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國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場的發展對實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極為關鍵和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金融市場被視作儲蓄與投資之間高效的轉化途徑,為社會閑散資金向各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由移動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擴大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加速了資本的轉移運動,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金融市場的發展也為資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從而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經營環境。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展存在正相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通過在金融稅法中確立的稅收優惠措施能夠積極傳導宏觀經濟發展的意圖,并借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而進一步調節實體經濟的發展。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這一前提卻倍受質疑。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市場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相關性也在逐漸減弱,兩者之間的聯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場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的制約,呈現獨立發展的態勢。從本質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種價值權利的轉移,作為其交易標的的金融資產或者獨立于所代表的實物資產,或者根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資產代表,而僅僅代表虛擬化的符號,如債務、股票或期貨指數、天氣,如氣候衍生性產品所聯結的標的資產為全球氣候或溫度指數。如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溫指數與日低溫指數。金融資產的價格基本上與生產成本無關,而與人們對其未來收入的預期有關,且具有自我維持和自我實現的特質。因此,它能夠脫離實體經濟的具體生產過程,利用人們心理預期的變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場波動來賺取價差收益。由此可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其與實體經濟活動的正相關關系正在斷裂,兩者不存在相關性甚至出現負相關。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發展的資金融通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已經大大弱化,金融市場已經不是實體經濟活動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形成了封閉的運行鏈條,大量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囤積和沉淀,而不流入實體經濟中,形成所謂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資產投資而沒有對實物經濟活動起融資作用的資金。金融窖藏對實物經濟的影響是沒有定論的,這取決于特定的經濟環境。當金融資產提供的回報率比實物資本投資的回報率更高的時候,金融窖藏的增長可能會抑制實物資本的投資,從而造成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背離。[14]。在金融市場上沉淀的資金,僅在金融體系內完成自我循環,促使金融市場呈現爆炸式的發展。在金融市場的資本化定價機制下,參與金融交易的投資行為逐漸演化為以資本大小和價格博弈情緒為基礎的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已經完全脫離實體經濟的范疇,獨立于生產循環過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認為,非實質交易證券以該證券市場價格決定給付因素,由于證券市場價格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投資人心理預期的影響,其價格變動實際上已成為隨機事件,以金融衍生品為內容的交易實際上與“以未來不確定、偶然的事件確定財物分配”的賭博并無差別。[15]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種生意,它和預測賽馬中哪匹馬會贏的賭博行為沒什么兩樣”。[16]正如凱恩斯所言,當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展變得跟賭場相似,則這種發展是有害的。[17]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對資源流向“穩健性企業”將有不良的影響。金融發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劇進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出現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背道而馳的局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綜合效應和影響方向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里變得更加不確定。
隨著金融市場由現代經濟的核心逐漸演化為投機盛行的場所,金融市場的發展能否最終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是否會導致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沉積進而誘發金融風險,尚有賴于特定的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基本的立法目標,并以此構建金融市場稅收法律規則體系是極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對稅收調節機制的阻斷
以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其前提在于稅負的減輕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進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與工業生產增長率之間存在明顯的“剪刀差”,并呈逐漸擴大的趨勢。由于金融產品的收益并不取決于實物經濟活動,而受眾多經濟變量的影響,單純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成本,并不能夠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稅收負擔能夠實現所預期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目標,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稅收政策的傳導受到更多國際、國內因素的制約,而各種因素的影響力度和方向又不盡相同,因而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場投資結構和規模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動性以及投資者非理等多種因素都將影響稅收政策所預期的傳導途徑。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各個市場間諸要素的變化都將擴散并傳導至其他的市場。[18]各市場間的緊密聯系使得針對本國市場實施的稅收政策也同樣必須將國際市場的影響因素納入其考量范圍。從根本上說,在金融創新趨勢下,任何可能影響金融市場主體預期收益的因素都將影響其遵循稅收政策誘導的程度,因此,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短期資本的流動、對本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信息與預期、金融資產價格水平的變化以及任何足以改變投資預期的突發性事件都將影響其政策效果的實現。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不斷衍生、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創新程度越高,金融產品的交易鏈條也越多,這將使得稅收政策在金融市場的傳導環節隨之增加。在傳導環節中各種經濟變量的互動關系更加復雜,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投資者信心及未來收益的預期效應將隨著傳導環節的增加而不斷改變。各市場參與主體對稅收政策在強度和方向上的反應也更加難以預測,各種經濟變量間的互動關系和過程更加復雜。稅收調節的政策效應實現的不確定性也由此產生。
稅收對金融市場發展調節效果的不確定性在投機行為盛行的背景下將進一步加劇。在現代虛擬經濟背景下,純粹以投機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劇增加。投機行為主要為非理性的短線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對實體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只會影響金融資產價格的短期波動。在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投機易將對稅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加劇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幅度,并縮短資金供求產生影響的實際過程,加快資金流動與調整的幅度。投機交易的加劇將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導致資金短期的過度調整,甚至改變稅收政策預期的資金流向??梢哉f,投機行為的加劇使得稅收政策僅僅成為金融資產價格的變量之一,無法真正通過稅收利益的讓渡誘導資金的長期投資方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展。投機行為阻斷了金融市場本應具有的資源配置的傳導作用,使得稅收政策的實施效果更加無法預期。
在金融市場與實物經濟日益背離的情況下,金融產品可以不依賴于實物資產,而僅以任何虛擬性的符號為基礎而無限量地被憑空創造,甚至根本僅僅是頭腦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的數字符號或虛擬資產作為交易標的,這就使得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據風險和收益的變化,精確地調整金融工具的風險特性,以適應交易者對風險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稅收政策的調整造成不同金融資產的收益乃至風險的相對狀況變化,投資者將改變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的組合。[20]當稅收政策調整其規制的方向和重點時,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創造出來,以適應新的政策規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和收益水平。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越明顯,稅收政策越難以對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給予特定的激勵,其調整預期甚至可能因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效應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增長存在正相關關系,那么,對金融市場實施低稅負而減少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通過金融發展所帶動的經濟增長得以彌補。但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背離的情況下,稅收激勵可能僅僅引發金融市場本身的膨脹,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實體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脫離實體經濟控制的金融市場,猶如一匹脫韁的野馬,對其實施的稅收政策無法通過預期的成本―收益調節機制,對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預定的引導效果。因此,在金融稅法中是否肯認稅收規則對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應有必要對金融市場在當前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評估。
四、回歸正途的金融稅法:量能課稅原則的重新確立無論從該制度對金融市場發展所產生的政策效果、對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影響,還是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定位,于金融稅法中明確金融交易的特殊稅收優惠,實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立法意圖,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稅收在金融市場上應當如何予以定位,而這一定位在金融稅法規則中應當如何予以體現,尤其值得關注。
(一)金融市場上的稅收功能選擇
稅收作為公民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擔的強制性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原則上,應以“支應國家任務的財政需求為目的”[3]。隨著市場經濟矛盾的加深,國家職能日益擴張,成為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者和促成者。稅收作為經濟調節工具也日漸受到重視,并被廣泛用于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社會、經濟資源的重新配置,進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予以干預和調節。自此,稅收不僅具有財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場調節的經濟功能,在稅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財政目的的“經濟調節規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調節功能日益受到重視,“經濟調節規則”和“財政目的規則”成為稅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以稅收優惠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顯然是稅收的市場調節經濟功能的重要體現之一。但如前所述,稅收措施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效果極為有限,卻在很大程度上干預了經濟自由權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蝕了公民基本權實現的財政基礎。就性質而言,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本質上是對金融交易主體所提供的補助金、補貼或社會給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維持遠遠高于實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況下,對金融交易主體給予補貼顯然并無實際的必要。對政府而言,放棄來自金融市場的部分稅收收入,在金融資產規模日益膨脹、金融交易日漸頻繁的今天,卻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加劇財政資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義總值平均每年增長40%,從6 000億美元增加到89 000億美元,年交易量從3.5億份合同增加到11.42億份合同。[22]如此頻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龐大的金融資產,可見,其間必然蘊藏巨大的經濟收益,成為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在稅收成為各國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平均為91.1%,美國為93.7%。從2003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對金融交易提供稅收優惠,便可能導致國家機關運作、政府職能履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無法得到滿足。因此,對金融市場征稅,應當受到重視的并非其經濟調節功能,而是其財政收入功能,對金融交易征稅的稅法規范也應同樣以“財政收入目的的規范”為主。
(二)金融稅法的正當合法性基礎:量能課稅
稅收的功能不同,其相應的稅法規范的設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所不同。在以經濟調節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基于經濟利益的誘導而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一般應當遵循“獎賞原則”。而在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稅法規范中,強調的是由全體公民負擔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開支,應當依循平等原則在全體國民間進行分攤。
金融稅法的構建既然應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為主要目的,則應當使稅收在金融市場上盡可能維持中立,盡量使市場機制在金融業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作用,為此,金融交易課稅給金融業帶來的損失只能限于納稅額,不能給金融主體帶來除稅收以外的損失或負擔,避免因為課稅而導致不同主體的交易成本差異,避免稅收對資本投資選擇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維持各金融主體之間、各金融交易之間平等的稅收負擔,依納稅人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平等課征稅收,對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變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當予以準確的衡量。
反對向金融市場征稅的學者認為,金融市場的稅基具有整體的零和性,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不會產生收益,而只是投資者之間的收益轉移,因此,證券市場的稅基具有明顯的虛擬性,對虛擬的稅基無需予以征稅。更有學者認為,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場所”而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價值權利所代表的實物資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發生變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認為能夠創造新增的價值,只是實現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的利潤不過是一種分配性的轉移行為,是對實體經濟領域中收入和利潤的掠奪和轉移。[23]根據稅法理論,稅收應僅對財產增值額征收,在經濟總量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價值產出,對金融市場則無課稅問題。
且不論金融市場本身能否創造價值,金融交易的發生首先改變了交易雙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不僅造成金融市場凈產值的虛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場虛擬化的加深,使得資本化定價的資產越來越多。虛擬資本的運動雖然不創造物質財富,卻創造“國民財富”中的虛擬部分。因此,通過金融工具的投機行為往往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而真正創造財富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遠遠不如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的主體所獲得的收入高,從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就這些虛擬的國民財富而言,其增減與勞動無關,甚至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其技術無關,而僅僅與宏觀經濟政策、貨幣資產的膨脹或收縮有關。就資本利得而言,可以視為對金融市場主體所承擔的風險的補償,是投資者愿意承擔風險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勞增益。正因為金融市場投機所得的虛擬性及由此產生的對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對其進行課稅時應當對其與普通所得,如勤勞所得有所區分。在設定相應的稅收負擔時,不應當對此虛擬所得課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稅收負擔,否則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機行為,進一步加深金融市場的虛擬化程度。為矯正因為投機行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對投機行為所得可以適當提高其稅負水平,以強制矯正收入在投機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分配,并以此稅收負擔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機行為。
金融市場本身不能創造新價值的論調實際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場的增長本身不僅促進實體經濟的增長,其本身也構成現代經濟的財富內容,其自身的增長和擴張也構成現代經濟增長的內涵。[24]越來越多的實證和理論研究認為,金融市場已經形成獨立于實體經濟的價值增值機制。[25]有學者強調,金融市場同樣具有“生產性”,通過及時將各種相關的信息反映在有關金融工具的變動中,讓市場上的各行為主體(金融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加以消化,從而使實際資源的配置更少發生浪費,減少“沉沒成本”,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這便意味著,隨著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上同一資源所生產的東西增加了,此即經濟的“增加值”或“增量”,構成了所有從事期權或期貨交易的收入來源。[26]不僅如此,金融市場通過帶動一系列服務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通過資本的優化配置使資本的使用效率進一步提高,從而創造出新的財富。實際上,金融資產占私人財富的比例越來越大,占居民總財富的比例甚至將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比例。[27]如果放棄對這部分私人財富的征稅,將造成國家稅基的巨大限縮,也將大量削減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28]金融交易無論是改變了財產在交易雙方的配置狀態,還是通過資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創造新增的價值,都改變了金融交易參與者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應有必要重新評估金融交易參與者因其參與金融交易而發生的經濟力量的變化,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金融市場的投資所得,包括資本利得,應當與其他類型的收入如勤勞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而不應當給與過多的優惠。就流轉稅而言,對金融交易仍應課以一定的增值稅或交易稅,考慮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金融市場的適度流動性,其稅率可以適當低于對實體經濟課征的增值稅的稅率。
(三)金融領域的國際稅收競爭的消除
對各國政府而言,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規則,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經濟負擔能力的改變對交易主體進行課稅,實現從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體之間、從事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的主體之間的公平課稅,其最大的隱憂在于由此可能導致的本國金融市場國際競爭力的降低。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經濟體內,金融交易與實物交易實現公平課稅,稅收利益不再增強金融市場對逐利性的資本的吸引力,資本則可以在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之間維持大體的均衡。 但當前的金融市場已經置身于開放的、全球化的經濟體之下,一國如果貿然放棄對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從而提高交易主體的稅收負擔,則從一國金融市場流出的資金并不必然流入該國的實體經濟中,而是撤出該國,進入具有同質性的他國金融市場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要推動各國在金融市場稅法規則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課稅原則,必須在全球范圍內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稅收競爭,在全球范圍內對金融市場的稅收課征進行協調,消除各國在金融領域的惡性稅收競爭,確定并保持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宏觀稅負水平,各國對本國境內發生的金融交易課以相同或大體相當的稅收,并盡量消除資本跨國流動中的雙重征稅,進行廣泛的稅收合作,從而減少從金融市場擠出的資金向其他金融市場流動的機會,迫使其進入實體經濟領域中。
五、結語金融業的發展在各國都受到了普遍的關注,甚至被視為關系本國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目標的金融交易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在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稅收負擔的同時,誘發金融市場的過度膨脹。此次金融危機的發生固然促使各國反思其金融監管體制,所奉行的金融稅法實際上也值得各國予以重新審度。稅收在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扮演何等角色值得關注。在減稅浪潮中,實現對金融交易的量能課稅,以恢復被扭曲的收益率差異,盡管是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預見,這必然面臨諸多的經濟或是政治的壓力,加之這一原則在金融稅收立法中的確立和遵循更需各國政府攜手與共,其實現過程的艱辛與漫長并不難預見。
[參考文獻][1]Avinash D.Persaud流動性黑洞:理解、量化與管理金融流動性風險[M].姜建清,譯.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207
[2]張亦春,王先慶國際投機資本與金融動蕩[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85
[3]葛克昌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增訂版[M]臺北:翰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
[4]陳清秀稅法總論[M]臺北:翰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47
[5]張智峰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非協調發展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79-80
[6]路瑤資本利得稅制度與創業資本的發展[J]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6)
[7]張忠軍論金融法的安全觀[J]中國法學,2003,(4)
[8]Tobin, J.A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Monetary Reform[J]Eastern Economic Journal ,1978,(7):153-159
[9]Tobin, J. International Currency Regimes, Capital Mobility and Macroeconomic Policy[R]Crowel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s, No. 993, London:Yale University:420-43
[10]Tobin, J.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J]Lloyds Bank Review, Vol 15 3(7):1-15
[11]向文華金融自由化與金融風險相關性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局,2005:250
[12]王曙光金融自由化與經濟發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78
[13]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三冊[M]臺北: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8:356-357
[14]M•賓斯維杰股票市場、投機泡沫與經濟增長[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3
[15]Frank Partnoy,The Shifting Contour of Global Derivatives Regulation[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1,(22):444-445.
[16]Mary Zachariah.Derivatives Almost Like Gambling:PM[J]Business Time(Malaysia),1995,(3).
[17]凱恩斯貨幣論:上卷[M]蔡謙,范定久,王祖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18]阿爾弗雷德•施泰因赫爾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與監管[M]陳晗,張曉剛,譯.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3:248
[19]馬宇金融體系風險分擔機制研究――基于經濟全球化的視角[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68
[20]王國華金融課稅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68
[21]葛克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與違憲審查[J]月旦法學雜志,2005,(1)
[2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前景及關鍵性政策問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67
[23]弗朗索瓦•沙奈金融全球化[M]齊建華,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5
[24]王愛儉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研究[J]現代財經,2003,(1)
[25]孟穎虛擬經濟運行的獨立性特征研究[J]開放導報,2009,(3)
[26]張曉晶.符號經濟與實體經濟――金融全球化時代的經濟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7]王國忠,王群勇經濟虛擬化與虛擬經濟的獨立性特征研究――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動態化過程[J]當代財經,2005,(3)
[2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99:70
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