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7 17:06:42
序論:在您撰寫采購審計的目的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快速消費品類企業需要風險管理導向內部審計的原因
根據我們對快速消費品及其特點了解和認識,快速消費品屬于沖動型購買產品,即興采購的情況占多數。是非必要購買商品,品牌的忠誠度不高,因此,快速消費品類應該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質量安全,所以快速消費品在生產過程中要注重采購環節的質量保障。以糖果公司為例,很多糖果企業都采用較為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對風險導向的關注極少,比起傳統的審計方法,風險導向審計的優勢是能夠時刻保持合理的職業警覺,擴大審計視野,不只是依賴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和評價,能夠更加科學合理的進行審計工作,更需要采用風險導向審計對采購全流程實施風險監督與管理,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采購招投標流程需要進行風險管理
在市場激烈的競爭機制下,為了避免采購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企業要對采購項目進行三分一統的方法進行管理, 三分是指采購、價格、質量驗收分開,一統是指合同簽約、結算付款要統一,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經辦人與采購商私下操作了。
(二)采購環節需要有效的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作為內部審計的前提條件,對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起著決定性的影響。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工作一定要利用科學的評估技術和專業的評估方法對企業內外部存在的風險進行預測??梢圆捎玫姆椒ㄓ校簝炔靠刂品治龇ā⒄{查分析法、事件分析法、數據分析法等等。
(三)為采購流程?O定以風險為導向的年度計劃
快消品企業應該以輪流原則編制企業的年度審計計劃,即按照風險的大小決定審計的優先級,通過這種形式將審計和風險聯系在一起。對存在較大風險的企業戰略性計劃、管理以及財務風險較大的事項實施及時的監管和審計。
(四)加強采購項目專業審計人才的培養
快速消費品類企業的發展較為迅速,其對應的審計人才缺口就越大。企業應當積極加強對風險導向內部審計領域人才的引進與培養,不僅要通過培訓提高其理論和技能水平,還要增強其對采購環節的信息分析能力、內部控制分析能力及相關經驗,使得內部審計人員能更好勝任采購項目的風險導向審計工作。
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工作在采購項目中的應用
以C糖果公司為例,其主要生產產品有乳糖果,飲用水,碳酸糖果,果汁糖果,休閑食品等六大類產品。它擁有家子公司和多家下屬工廠,公司力圖通過原料采購,生產制造,市場營銷分銷和銷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全過程。通過全過程監控全產業鏈,設定嚴格的測試標準來從而確保產品質量達標。
(一)采購項目計劃階段的應用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工作在采購項目計劃階段的應用主要是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對快速消費品類的經營環境和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預測,甄別出審計的重點,從而根據風險大小的順序編制對應的審計方案。比如在計劃階段選擇采購目標,在此過程中及時發現采購管理存在的風險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并對被審計單位的采購執行及設計問題進行審計,主要包括招標、合同、物資庫存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在這當中首先采用審計抽樣法,從被審計單位的總體數量抽取一定比例的樣本量進行測試,以樣本數量斷定審計的總體特點,進而通過樣本分析得出審計結論。其次,要仔細審查采購申請的計劃書、招標書及招標結果等,通過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工作嚴格監察被審計單位采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確保采購項目選擇目標階段的質量安全性。最后,根據審計各個環節的結果來評估是否存在導致采購風險的因素,依據其影響因素及后果提出改善問題的建議。
(二)采購項目實施階段的應用
在采購項目實施階段的風險導向審計應用過程中,根據先目標、后風險最后控制的基本流程對采購項目進行審計。在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時,要制定科學嚴謹的審計工作計劃和方案。要依據輪流原則對風險的重點區域到非重點區域依次排列好,據此制定審計計劃的先后順序。在進行審計工作以后,對重點審計的風險問題詳細的記錄在審計工作報告中,讓企業管理者能夠根據審計報告關注并了解風險高的項目,并以此做出正確的判斷,制定出對企業有利的戰略措施,降低企業所承擔的風險。例如C公司糖果采購項目中,由于2016年某品牌糖果的“抗氧化劑”添加劑風波導致下架,C公司糖果類銷售大幅下降,盈利照比往年也有所損失,為例避免進一步的銷售損失,所以下架了某品牌糖果產品,C公司的競爭對手同樣也所以受到了該事件的影響。究其原因,雖然有不可預知的外部因素,但是C公司的采購部門沒能仔細分析核對該品牌產品標簽中標注含有食品添加劑“特丁基對苯二酚”(TBHQ)、“二丁基羥基甲苯”(BHT)(正是由于消費者發現了這個問題才引發產品問題風波),以至于沒有及時對該事件做出反應。C公司應吸取教訓,應當對各糖果供應商的原材料供應商的風險重點在于企業的產品成分、現金流評價,倉儲能力,供貨能力、食品安全等指標事先進行分析評估,以分析各供應商的潛在風險。
(三)采購項目出具審計報告階段的應用
快速消費品類企業的風險導向審計報告的制定階段,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要依據實際的審計結果和當下的法律法規為準則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C公司應當對糖果采購項目的審計成果寫進相關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糖果采購項目流程、內控是否合規、相關風險分析、采購項目中的數據統計分析,其中有無異常數據出現,審計報告中應當將風險分析作為披露重點。例如糖果下架事件中,C公司在采購環節就缺乏糖果產品成分審核,這說明產品檢驗環節的風險控制點缺失。在審計報告中應當對C公司采購環節是否貫徹執行產品審核分析流程,進行風險導向審計,并在審計報告中加以披露。
(四)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后續階段的應用
【摘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制度旨在強化財政支出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宏觀管理,達到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推進廉政建設的目的。但是由于在審計依據、內容和實施過程等方面存在的局限影響,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開展與發展受到制約。
【關鍵詞】政府采購;績效審計;跟蹤審計
政府采購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國開展以來,經歷了十多年的審計,采購金額從1998年的16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3000億元,采購范圍逐漸擴大,采購品種逐漸增加,基本上達到了加強宏觀管理、節約財政資金和推進廉政建設的目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68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及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由于在審計依據、內容和實施過程等方面的局限影響,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開展與發展受到制約。
一、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基本含義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預算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政府采購為非商業性、非盈利性購買行為,即只能買,不能賣。政府采購的對象及范圍有:各級使用財政性資金單位(下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上有相應具體的規定,比如有地區規定集中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隨著政府采購規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購規模的擴大,各地政府審計機關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購列為審計重點,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將政府采購辦、政府采購中心和選擇重點采購單位作為審計的主要對象。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是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采購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以達到維護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宏觀調控的目的。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政府采購預算及執行情況;政府采購預算資金撥付及進度;采購規模及與采購目錄相符情況;采購流程控制執行情況;對采購單位展開延伸審計,檢查有否擅自采購、擴大采購范圍、提高采購標準等行為。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對加強財政預算支出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程序、強化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廉政建設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間,筆者走訪了遼寧省沈陽、大連、撫順、本溪、丹東、清源、東港等市、縣政府采購中心和審計局機關,試圖對政府采購及其績效審計情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經過調查,看到:這些市、縣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之外設有專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控制的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它們一般是由上一級政府批準的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市、縣直各部門、單位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按照采購法“管采分離、職能分設、政事分開”的規定,采購中心內設綜合招標部、采購部、工程部等部門。政府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的績效進行監督審計,審計對象包括政府采購主管部門、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審計的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立項、采購資金的來源、采購項目管理使用等情況。
經過調查發現,政府采購審計能夠利用政府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強制性對預算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還存在如下不足。
(一)審計法律依據不足
審計法律依據不足具體表現為:一是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沒有設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出臺以來,相應的實施細則卻一直沒有設立,使得對政府采購各項監督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招投標審計是政府采購審計中的重點,但是,審計機關可以參照的法律依據僅有招投標法,很難適應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目標在于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績效審計準則或指南,政府采購的績效審計只能遵守審計法和政府采購法。三是審計部門對同級財政只有處理權沒有處罰權,削弱了審計的執法力度,制約了對政府采購的監督職能的發揮。四是懲罰手段和措施無細則,落實不徹底,是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癥結所在。有些市地盡管劃分了政府采購有關部門的職責,但沒有對違規行為處理的細則,使某些人有了鉆空子的機會。21寫作秘書網
(二)審計缺乏深度
調查時發現,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制定的審計方案存在缺陷,審計范圍過小、審計時間過少,審計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購涉及280家單位,而審計時僅延伸10家采購單位,占比3.57%,審計方案中沒有對供應商、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績效情況進行延伸審計,使許多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全面反映出來,影響了整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效果。由于審計部門事先并沒有參與具體的采購招投標過程,審計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無法對政府采購績效提出意見,審計監督對政府采購過程是失控狀態。
(三)審計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關系的協調存在困難
《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有關的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監察機關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但是,由于各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工作,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情況。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施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造成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所以,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四)采購績效評價指標不健全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還想對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國還缺乏公認可適用的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標準。目前能評價政府采購績效指標的體系只有財務指標、歷史指標和綜合性指標,缺乏非財務指標、未來價值指標、單項指標和“預警”指標,審計人員無法深入了解被審計采購項目的經濟效益,必須“借用”其他標準或是自己設計某種標準來衡量工作成果。審計人員也還沒有一個能指導審計活動,衡量被審計事實、鑒定經濟效益質量的標準,即公認可接受的績效標準可供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就造成了對政府采購績效的評價無據可依,無疑會影響績效審計的質量和宏觀經濟政策影響等社會效益的評價。
(五)審計人員專業性不強
之所以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停留在采購資金收支審計上,疏于對招投標、項目進展和政府采購績效等重點方面的監督,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沒有達到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需要。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所需知識超過單純政府采購資金審計的范疇,它涉及到財政政策、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強而又復雜的綜合性審計監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工作涉及面廣,一些采購專業性強,而又缺乏相應的規范性具體措施,僅靠審計部門現有的人員及專業知識是不能適應對這一工作監督需要的。它要求審計機關擁有具備如下知識的人才:如經濟學、社會學、法律、財會、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建筑學等,要求審計人員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購工作方面的專業知識。
三、提高政府采購績效審計質量的對策
針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糾正和解決,以達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購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以公開、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則,完善我國現有的采購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基礎,配套采購法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將政府采購實際工作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
2.建立預算約束機制
強化預算編制制度,并嚴格審核,確保采購預算編制的質量。設立專職預算編制審核機構或崗位進行逐部門、逐項目審核,做到:確保采購預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標體系;確保采購預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購項目不清而導致未來各種舞弊行為的發生;確保采購項目的真實必要性,防止采購單位挪用采購資金;確保采購預算具有關聯性,防止采購預算存在人為拆分或整合項目的問題。
3.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
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由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組成。內部監督機制主要靠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現,如計劃審批、招標、實施采購、質量檢查與驗收、款項支付實行真正的職務分離。在規范政府采購職能部門管理機制的同時,應借助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政府采購行為,防范采購風險。
(二)加強和完善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提高績效審計效果
1.建立政府采購審計數據庫
收集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和辦法的規定以及預算、國內外相關業務的數據資料,對采購單位預算情況、合同執行情況、采購運行情況、使用情況、保管情況、改造情況、處置情況等方面建立全面詳細的數據庫。
2.規范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程序
圍繞具體審計項目,確定審計目標,統籌規劃、全面布置、合理調配審計力量,統一編制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做到與相關方面充分的溝通與協調,并根據審計工作展開情況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確定延伸審計的范圍,保證有說服力審計證據的收集程序。
3.確定標準,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由于政府采購資金來自納稅人,而政府采購一般用于公益、集體、社會等方面,評價標準比較寬泛,績效審計比較困難,該標準體系應該具有如下特點:相對高度概括,應該能夠概括被審計對象所具有的社會效益、行業效益、經濟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觀實際,應該將被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反映出來;清晰反映,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應該分類清晰;彈性特點,所謂彈性是指評價標準應該隨著內外環境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
4.做好審前調查,明確審計重點
對政府采購審計審計署6號令要求,審計組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項目主要負責人、財務與施工方面人員了解情況,應抓住資金流程整個主線,從立項、撥付、管理、使用、保管、處置等環節進行檢查,重點尋找能反映和查處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問題。
5.實現采購項目的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要能夠實現以下目標:通過審計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發現資金使用及管理上的問題,及時糾正違反財經法律的問題,促進政府投資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設資金的使用達到預期的使用效益;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和經營管理過程的跟蹤審計,揭示問題,提出建議,達到制約建設部門和行使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權力過大的目的;通過開展跟蹤審計,調查建成項目的運營情況,從項目建設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等方面分析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促進項目的后續運營達到預期效果。
6.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促進審計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應按照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針對性、規范性原則的要求,結合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特點,加快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結果公告的進程,保證審計公開透明、提高審計質量、增強審計責任感、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S].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2002-6-29.
[2]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政府績效評價與政府會計[M].大連出版社,2006(4).
【關鍵詞】 政府采購; 績效審計; 跟蹤審計
政府采購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國開展以來,經歷了十多年的審計,采購金額從1998年的16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3 000億元,采購范圍逐漸擴大,采購品種逐漸增加,基本上達到了加強宏觀管理、節約財政資金和推進廉政建設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68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及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由于在審計依據、內容和實施過程等方面的局限影響,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開展與發展受到制約。
一、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基本含義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預算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政府采購為非商業性、非盈利性購買行為,即只能買,不能賣。政府采購的對象及范圍有:各級使用財政性資金單位(下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上有相應具體的規定,比如有地區規定集中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隨著政府采購規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購規模的擴大,各地政府審計機關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購列為審計重點,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將政府采購辦、政府采購中心和選擇重點采購單位作為審計的主要對象。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是由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采購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以達到維護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宏觀調控的目的。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政府采購預算及執行情況;政府采購預算資金撥付及進度;采購規模及與采購目錄相符情況;采購流程控制執行情況;對采購單位展開延伸審計,檢查有否擅自采購、擴大采購范圍、提高采購標準等行為。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對加強財政預算支出管理、規范政府采購程序、強化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廉政建設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間,筆者走訪了遼寧省沈陽、大連、撫順、本溪、丹東、清源、東港等市、縣政府采購中心和審計局機關,試圖對政府采購及其績效審計情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經過調查,看到:這些市、縣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之外設有專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控制的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它們一般是由上一級政府批準的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市、縣直各部門、單位所需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按照采購法“管采分離、職能分設、政事分開”的規定,采購中心內設綜合招標部、采購部、工程部等部門。政府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的績效進行監督審計,審計對象包括政府采購主管部門、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審計的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立項、采購資金的來源、采購項目管理使用等情況。
經過調查發現,政府采購審計能夠利用政府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強制性對預算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還存在如下不足。
(一)審計法律依據不足
審計法律依據不足具體表現為:一是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沒有設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出臺以來,相應的實施細則卻一直沒有設立,使得對政府采購各項監督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招投標審計是政府采購審計中的重點,但是,審計機關可以參照的法律依據僅有招投標法,很難適應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目標在于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績效審計準則或指南,政府采購的績效審計只能遵守審計法和政府采購法。三是審計部門對同級財政只有處理權沒有處罰權,削弱了審計的執法力度,制約了對政府采購的監督職能的發揮。四是懲罰手段和措施無細則,落實不徹底,是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癥結所在。有些市地盡管劃分了政府采購有關部門的職責,但沒有對違規行為處理的細則,使某些人有了鉆空子的機會。
(二)審計缺乏深度
調查時發現,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制定的審計方案存在缺陷,審計范圍過小、審計時間過少,審計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購涉及280家單位,而審計時僅延伸10家采購單位,占比3.57%,審計方案中沒有對供應商、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績效情況進行延伸審計,使許多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全面反映出來,影響了整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效果。由于審計部門事先并沒有參與具體的采購招投標過程,審計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無法對政府采購績效提出意見,審計監督對政府采購過程是失控狀態。
(三)審計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關系的協調存在困難
《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有關的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監察機關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但是,由于各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工作,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情況。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施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造成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所以,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四)采購績效評價指標不健全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還想對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國還缺乏公認可適用的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標準。目前能評價政府采購績效指標的體系只有財務指標、歷史指標和綜合性指標,缺乏非財務指標、未來價值指標、單項指標和“預警”指標,審計人員無法深入了解被審計采購項目的經濟效益,必須“借用”其他標準或是自己設計某種標準來衡量工作成果。審計人員也還沒有一個能指導審計活動,衡量被審計事實、鑒定經濟效益質量的標準,即公認可接受的績效標準可供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就造成了對政府采購績效的評價無據可依,無疑會影響績效審計的質量和宏觀經濟政策影響等社會效益的評價。
(五)審計人員專業性不強
之所以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停留在采購資金收支審計上,疏于對招投標、項目進展和政府采購績效等重點方面的監督,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沒有達到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需要。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所需知識超過單純政府采購資金審計的范疇,它涉及到財政政策、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強而又復雜的綜合性審計監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工作涉及面廣,一些采購專業性強,而又缺乏相應的規范性具體措施,僅靠審計部門現有的人員及專業知識是不能適應對這一工作監督需要的。它要求審計機關擁有具備如下知識的人才:如經濟學、社會學、法律、財會、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建筑學等,要求審計人員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購工作方面的專業知識。
三、提高政府采購績效審計質量的對策
針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糾正和解決,以達到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購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以公開、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則,完善我國現有的采購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基礎,配套采購法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將政府采購實際工作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
2.建立預算約束機制
強化預算編制制度,并嚴格審核,確保采購預算編制的質量。設立專職預算編制審核機構或崗位進行逐部門、逐項目審核,做到:確保采購預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標體系;確保采購預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購項目不清而導致未來各種舞弊行為的發生;確保采購項目的真實必要性,防止采購單位挪用采購資金;確保采購預算具有關聯性,防止采購預算存在人為拆分或整合項目的問題。
3.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
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由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組成。內部監督機制主要靠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現,如計劃審批、招標、實施采購、質量檢查與驗收、款項支付實行真正的職務分離。在規范政府采購職能部門管理機制的同時,應借助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政府采購行為,防范采購風險。
(二)加強和完善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提高績效審計效果
1.建立政府采購審計數據庫
收集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和辦法的規定以及預算、國內外相關業務的數據資料,對采購單位預算情況、合同執行情況、采購運行情況、使用情況、保管情況、改造情況、處置情況等方面建立全面詳細的數據庫。
2.規范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程序
圍繞具體審計項目,確定審計目標,統籌規劃、全面布置、合理調配審計力量,統一編制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做到與相關方面充分的溝通與協調,并根據審計工作展開情況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確定延伸審計的范圍,保證有說服力審計證據的收集程序。
3.確定標準,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由于政府采購資金來自納稅人,而政府采購一般用于公益、集體、社會等方面,評價標準比較寬泛,績效審計比較困難,該標準體系應該具有如下特點:相對高度概括,應該能夠概括被審計對象所具有的社會效益、行業效益、經濟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觀實際,應該將被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反映出來;清晰反映,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應該分類清晰;彈性特點,所謂彈性是指評價標準應該隨著內外環境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
4.做好審前調查,明確審計重點
對政府采購審計審計署6號令要求,審計組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項目主要負責人、財務與施工方面人員了解情況,應抓住資金流程整個主線,從立項、撥付、管理、使用、保管、處置等環節進行檢查,重點尋找能反映和查處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問題。
5.實現采購項目的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要能夠實現以下目標:通過審計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發現資金使用及管理上的問題,及時糾正違反財經法律的問題,促進政府投資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設資金的使用達到預期的使用效益;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和經營管理過程的跟蹤審計,揭示問題,提出建議,達到制約建設部門和行使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權力過大的目的;通過開展跟蹤審計,調查建成項目的運營情況,從項目建設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等方面分析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促進項目的后續運營達到預期效果。
6.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促進審計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應按照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針對性、規范性原則的要求,結合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特點,加快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結果公告的進程,保證審計公開透明、提高審計質量、增強審計責任感、降低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S].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2002-6-29.
[2]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政府績效評價與政府會計[M].大連出版社,2006(4).
【關鍵詞】政府采購 績效審計 監督 “3Es”原則
一、前言
實行政府采購是為了實現資金使用的高效率、高效益和使用過程的公正性、高透明度。自1998 年開始全面推開政府采購制度以來,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便一直在不斷的探索與完善中。尤其是近年來,我國政府采購規模逐年擴大,它在政府財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也不斷上升。從2001年的653.2億元增長到2005年的2927.6億元,同時,政府采購所花費的金額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越來越高。
二、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涵義和重要性
(一)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目的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通過對采購執行機構的工作績效進行評價,比較不同采購機構的工作總體績效優劣,達到突出先進、樹立典范的目的;二是通過對采購工作人員的績效考評,比較不同的采購人員在完成政府采購任務時的能力、成績、滿意度等,達到發現人才、鼓勵冒尖、獎優罰劣的目的;三是通過對采購工作業績考核,比較不同采購任務中完成的工作量、采購節資率、工作滿意度等,達到規范采購程序和方法、提高采購工作質量標準、節約采購經費的目的。
(二)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種制度創新。這一創新,既可以通過購買批量大而得到價格優惠起到節約財政支出的作用,又可以通過改變政府購買的數量和品種,從而影響社會的總供給與總需求以達到實現政府的各項社會經濟目標的作用。
(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績效審計的重要意義
績效是效益、效率和有效性的通稱,包括行為過程和行為結果兩個方面。就過程來說,它包括投入是否滿足經濟性要求,過程是否合規和合理;就結果而言,它又包括投人與產出相比是否有效率,行為的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以及預期產生的中長期影響。
三、我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分析
(一)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現狀
(1)審計觀念較落后。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興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已經開展了好幾年,目前主要關注的仍是真實、合法和合規,對于整個采購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考慮不多。
(2)政府采購沿用傳統的財務審計準則。目前我國政府審計著重于審查政府各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賬目是否如實地反映了該部門的貨幣性活動和各項業務活動,以及其在工作中是否依法行事和前后一致。
(3)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較難理順。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很廣,客觀上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履行監督職能,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為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
(4)政府采購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制約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推行。一方面《政府采購法》有關的配套法規制度不健全,無法對政府采購審計提供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據。由于《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尚未出臺,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采購法》的原則性條款難以規范操作,審計人員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對以上行為和內容的監督難以具體實施。
(二)當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難點
(1)公共財政不健全。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尚不完善,政府越位、錯位和缺位現象仍然存在,人們對公共財政的認識不足,導致在實踐中存在偏差。隨著公共受托責任觀念的不斷增強,公眾對政府審計的要求不再只停留于對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上面,他們更關心的是財政支出的效果。但是公共財政體制不完善,將使得政府審計對財政收支的效果性審計力度不夠,重點仍集中在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上面,這也就從根本上制約了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2)績效指標評價體系不完善,審計標準缺乏。對于政府公共部門的績效審計,目前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規范,既沒有績效審計方面的指標評價標準,也沒有績效審計方面的準則性質的可操作性指導文件,由于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導致政府績效審計難以深入。我
(3)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較難獲取??冃徲嬎鶊绦械脑u價就是對有關證據做出系統客觀的分析。應收集的審計資料包括政府采購項目的背景、目標、活動、資源、財務等多方面的資料,此外還必須收集關于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嚴重鋪張浪費、效率低、效果差的證據。
(4)審計人員的素質未能適應績效審計發展的需要。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不僅要審計資金的使用效率,還要考慮為國內產業提供的發展機會、促進技術轉讓、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等社會效益。因此政府采購審計顯然超過了單純政府采購資金審計的范疇,它涉及到財政政策、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多個方面,是一種政策性很強而又復雜的綜合性審計監督。
參考文獻:
[1]黃明.政府預算行為效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8).
【關鍵詞】政府采購;審計工作;審計監督
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從根本上避免了分散采購帶來的經費管理失控、盲目采購、重復采購以及采購環節中“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如何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審計監督,確保用較低的費用在較短的時間內采購到所需要的商品、服務和工程,達到“更快、更好、更省”的目標,是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一、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政府采購資金使用的合理性。
審查政府采購部門是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預算,是否有超預算現象的發生,確保該花的錢一分不少花,不該花的錢一分不能花;審查是否合理使用政府采購資金,是否正確、完整地確立政府采購的領域和范圍。目前,大到工程建設項目,小到辦公用的復印紙,大都已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范圍。因此,應審查政府采購部門是否把應列入采購范圍的預算資金按政府采購制度進行管理;審查政府采購部門是否存在縮小采購范圍,是否有非法挪用政府采購資金的行為。
(二)審查政府采購方式的合理性。
政府采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政府采購必須堅持以集中采購、公開招標的方式為主。因此,政府采購審計應審查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是否都實行了集中采購;規模較大的通用品采購是否以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為主,是否運用價值規律和完全競爭原則以盡可能低的價格滿足需求;供應商較少的設備物資采購是否實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是否堅持價格談判、定價審查。
(三)審查政府采購環節的合規性。
政府采購活動涉及許多環節,可以采取跟蹤審計的方法,審查政府采購活動是否按照規定實施。例如,審查公開招標投標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整透明,是否有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內容;開標是否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評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是否占到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而且不得有和招標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招投標合同和相關文件是否報財政部門備案;是否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做了實質性修改等。
(四)審查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性。
較高的公開度、透明度是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規范化、高效化的根本保障,也是杜絕腐敗現象和違規操作的有效措施。為此,需要審查政府采購的信息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有為達到不正當目的而隱瞞采購需求信息的情況;審查政府采購部門是否用明確、統一、公開的評估方法和標準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審查評標方法是否透明,評標標準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有歧視性的規定或可以變通的模糊空間;審查政府采購記錄是否詳細透明,如每次采購物資的名稱、數量、功能、成本等的要求,招標文件,參加采購的供應商、中標、簽約的供應商,以及驗收情況、評委意見等是否記錄檔案。
(五)審查政府采購合同的規范性。
政府采購涉及到財政部門、政府采購部門、供應商、物資使用的各事業部門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需要審查政府采購合同的標的、產品的數質量、包裝、運輸、交接、產品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是否充分表達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審查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正當行為;審查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責任是否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是否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六)審查政府采購項目的效果性。
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效果性審計,就是對政府采購項目是否能實現其目標進行的評價。為此,需要評價新的或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目標是否充分、適當和相關;確定政府采購項目達到所要求的預期結果的程度;評價政府采購項目的成果;識別那些造成政府采購效果不夠理想的因素;審查政府采購部門是否考慮了政府采購項目的替代執行方案,從而產生更為有效的結果或降低采購成本;評價是否遵循與政府采購項目有關的法律和規章;評價政府采購項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七)審查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益性。
政府采購的活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計劃的制定、采購資金的預算和劃撥、采購方法的選擇、采購程序的控制和管理、采購合同的管理等。其效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采購活動為政府部門提供了多少物資、勞務和工程建設;二是政府采購活動為政府部門節約了多少支出。政府采購審計人員在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益性審計時,應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全程的監督,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政府采購計劃的制定是否既遵循政府采購的總體要求,是否體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審查政府采購資金的預算和劃撥是否合理、及時;審查是否選擇正確的政府采購方法和適當的程序,保證購買的物資、勞務、工程符合需要;審查是否以較低的價格、可靠的質量和最優的服務籌措物資,購買勞務和工程建設。
二、當前政府采購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采購審計總體發展滯后。
目前對政府采購審計的研究還處于探索階段,相關的法規制度和審計方法還比較缺乏。在現有的審計法規中,對政府采購審計的范圍和內容作了一些說明,但對如何將審計工作監督貫穿于政府采購和管理各個環節之中,還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范。盡管對各級各部門制訂政府采購計劃按規定金額做出了報送審計部門審核的要求,但操作性不強,難以為政府采購審計提供根本遵循。
(二)政府采購審計的專業性弱化。
政府采購審計涉及到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途徑、采購方式、訂貨合同、結算方式、庫存管理、出入庫手續以及使用、報廢處理、殘值回收等方面,單靠對賬務和原始憑證進行審查,無法揭示深層次的問題。不掌握設備物資的用途和適用性,不了解市場價格,勢必影響政府采購審計的深度和質量。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目的是使政府采購活動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從計劃、論證、招標到采購實施均得到有效控制,以遏制政府采購環節中的舞弊行為。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政府采購部門和供應商。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就是使政府采購過程向政府采購部門內部以及供應商開放,接受內部和外部的共同監督,避免政府采購經費使用過程不透明、不公開以及行政力量干預的影響。但是,由于這種監督主要針對采購環節,不具備系統性和綜合性。只有審計部門可以對政府采購實現全過程、全系統、全要素的審計監督,從而達到提高采購經費使用效益的目的。
(三)缺少市場信息和設備、物資技術資料。
信息和資料不足是影響政府采購審計質量和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要適應政府采購審計的專業性要求,就必須獲取足夠的信息和資料。但審計部門與設備、物資管理部門之間由于業務性質上的差別,缺少獲得相關信息資料的途徑。掌握資料信息不充分,使政府采購審計在專業上缺乏必要的基礎條件,為發現、揭示問題以及給問題定性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加強和改進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的對策
(一)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購審計方法。
首先,要提高對政府采購審計研究的自覺性。只有不斷研究新情況,廣泛開展對政府采購審計的研究和探索,制定切實有效的審計方法,才能使審計工作在政府采購領域有用武之地,為提高政府采購審計質量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全面展開,審計部門要努力探索新時期政府采購審計的新規律、新方法和新思路,探索設備、物資、工程管理各個環節中的審計重點,以及進行全程監督和控制的途徑,實現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p>
(二)改進政府采購審計方式。
審計部門不是政府采購的直接管理部門,在獲取有關資料、掌握有關知識上有其自身的局限,這給政府采購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可以采用聯合審計的方式,即抽調一些專家或技術人員,或利用各業務監督部門的力量,與審計部門組成聯合審計組,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綜合評價和全程監督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進政府采購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在加強對政府采購過程監督的同時,深入開展對實物形態管理的延伸審計,對設備、物資庫存管理、領用手續、使用情況、報廢處理程序和殘值回收進行系統考核和評價,為提高設備、物資和工程管理的效益提供真實、全面、科學的依據。
1.政府采購面比較窄
許多由財政資金負擔的支出項目沒有包攬進來,特別是工程項目還處于缺位姿態,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活動更難以掌握,留下了諸多漏洞和隱患,既不利于財政資金的健康運行,也不利于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
2.采購方式應用界定不準確
有不少地方確定項目采購方式的惟一標準就是采購項目的數額大小,忽視了項目的特殊性和各種方式的適用范圍及情形?熏 忽視了集中采購的規模,造成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項目少、采用其他方式項目多,集中采購項目少、分散采購項目多。
3.規避公開招標
有的采購人受小集團利益或其他驅動,往往將達到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開招標采購,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采購項目分割為幾個小項目,使每個項目的數額都低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以時間緊、任務急為借口,改為其他方式,以此來達到逃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目的。
4.采購方式變更不規范
有些采購人對采購方式變更隨意性太大,既不執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履行審批手續;有的“先斬后奏”;有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變更手續時,不能嚴格審查,嚴格把關。
二、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是能夠完善必要的監督機制。由于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審計監督具有公正性,審計監督的結果更容易被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所接受。
二是能夠反映政府采購的全部行為。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只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還想知道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這就需要用績效審計的方法來監督各政府采購部門履行其經濟責任。
三是能夠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促進政府廉政建設。對政府采購開展績效審計,為決策者和公眾提供有關政府采購的信息,有利于建設一個廉政的、取信于人民的政府:有利于促進國家財政收支計劃及目標的實現;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避免經濟、政治風險。
三、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目標
一是加強對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使采購行為最有效、最經濟。二是有助于政府采購功能的發揮。通過公開和公平競爭,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能夠科學地對政府采購績效進行評價。四是有助于糾正政府采購工作中的偏差,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四、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開展
1.確定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主要是確定政府采購是否達到財政部門所要求的預期成果的程度;采購項目的有效性;政府采購中心是否遵循了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法律和規章等。
2.政府采購審計的范圍
(1)評價新的或正在進行的采購項目的目標是否充分、適當和相關;(2)確定采購項目達到財政部門所要求的預期結果的程度;(3)評價采購項目的成果;(4)識別那些造成采購效果不夠理想的因素;(5)判斷政府采購中心是否考慮了采購項目的替代執行方案,從而產生更為有效的結果或降低采購成本;(6)判斷該采購項目是否與用戶的其他采購項目相互補充、重復或抵觸;(7)確定使采購項目運行的更好的采購方法;(8)評價遵循和采購項目有關的法律和規章;(9)評價衡量、報告和監督采購項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10)確定政府采購中心是否報告有效的、可靠的采購項目效果措施。
3.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可采用的計量方法
(1)規模指標,既要有絕對規模,又要有相對規模。絕對規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購的工作成果;相對規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購對財政與經濟的影響,即財政管理及經濟效率的水平。(2)效率指標,主要反映政府采購的效率。(3)成本指標。(4)節約率指標等等。
4.政府采購績效審計的組織活動
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的改革仍然處在不斷推進的階段,由于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對其進行審計監督管理仍難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幾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較難理順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很廣,客觀上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發揮政府采購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履行監督職能,逐步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為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墩少彿ā返谖迨艞l、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分別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一些方面還缺乏相應規定,如對于各項監督在政府采購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規定的比較模糊或籠統,對政府采購活動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體系雖已初步構建,但明確,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表現為,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可能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結果。當政府采購工作有成績時,各方都報自己監督得力的功績;但當因監督不力,出現問題時,卻互相推諉責任。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即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上述規定原則,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性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因此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中多頭爭奪執法管理權現象的一個縮影。因此,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二)實施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面臨較多難點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還想知道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傳統的財務審計是不能滿足當前需要的,這就需要用績效審計的方法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是否建立了公開和公正的競爭機制,是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實現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和調控能力,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實施績效審計,將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有一個更高的起點和目標,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以采購項目為審計單位,審計的目標就是評價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尚處于試點階段,在實施中存在以下難點:
1、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績效審計準則或指南,因此我國的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只能在遵守《審計法》、《政府采購法》的同時,借鑒國外的一些相關準則在摸索中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