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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大氣污染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08-02 16:18:58

      序論:在您撰寫關于大氣污染的建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于大氣污染的建議

      第1篇

      各級政府十分重視環保,采取了很多措施,亦取得了一定環境保護效果。盡管目前專家對空氣污染的成因還沒有定論,但大中城市機動車激增,產生大量的汽車尾氣,是造成空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建議政府加大汽車尾氣污染治理力度,以達到降低空氣污染的目的。

      一、提高尾氣排放環保標準,加大尾氣排放的監管力度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起步較晚、水平較低,與他們的標準還有不少的距離。事實上,歐盟早在2009年就開始實行尾氣排放歐V標準。由于我們國內標準低于歐盟,造成國外汽車制造商在中國制造汽車的標準低于國外。

      目前,輕型機動車除北京使用相當于歐V標準的京五排放標準外,其他大部分省市都使用國四排放標準。因此,建議政府把輕型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統一提高到歐V,與國外發達國家一樣。同時要加大對汽車尾氣排放環保的年檢和監管力度,嚴禁排放不合格的車輛上路。

      二、提高油品等級,統一使用國五標準汽柴油

      目前除北京已經實行國五標準,上海、江蘇和廣東部分城市已經實行國四標準,其他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國三標準。國三標準汽柴油,汽油含硫標準是歐洲、日本標準的15倍,美國標準的5倍,柴油含硫標準則是歐日標準的30余倍,是造成尾氣污染的主要原因。

      鑒于目前這個情況,建議政府推動煉油廠提高油品等級,全國統一使用國五汽柴油標準,以提高汽柴油的燃燒率,從而降低汽車尾氣污染。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防止不良企業和加油站以次充好,對違反的要予以重罰。

      三、在柴油車、公交車等高污染車輛上加裝鉑金過濾器

      英國等歐美發達國家,路上行駛的汽車也很多,但為什么污染很少呢?據了解,英國等國家在柴油車上加裝了一個鉑金過濾器。過濾器上還加自動噴射催化劑的泵,可以使汽車排放的顆粒利用發動機高溫降低顆粒燃點,把顆粒充分燃燒后再排放,這種過濾器裝在大排量的柴油車上排出的尾汽沒有什么污染,在潔凈區內行駛均可達標。

      路上行駛的柴油車和公交車,是汽車尾氣的最大來源。因此建議由政府補貼,率先在柴油車、公交車等車輛加裝鉑金過濾器,減少汽車尾氣污染。

      四、提高噴油嘴質量,進一步規范噴油嘴市場

      第2篇

      關于全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專項攻堅會議精神的匯報

      處領導:

      11月8日上午,在市交通運輸局11樓會議室召開銅陵市2019-2020年秋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會議,王曉斌副局長出席會議。會上傳達了11月14日,全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專項攻堅會議精神,市長胡啟生、副市長王綱根、黃華鋒、黃學龍、吳強參加會議。胡市長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站位、認清形勢、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要細方案,堅持問題導向,從做好源頭治理入手;要強監督、建立長效機制、強化監督問責、確保完成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同時要求由市委宣傳部牽頭,進行在新聞媒體上明察暗訪曝光。

      在11月8日市交通運輸局召開的會議上,王曉斌副局長要求各單位要把各自的工作做好做實,并做好臺賬記錄、信息上報、天氣橙色預警應對措施方案等工作。另通報11月12日,韓正副總理將在馬鞍山出席長江經濟帶工作會議,并將通報長江一公里環保整治明察暗訪發現的問題;以及11月11日交通部李小鵬部長、劉曉明副部長等將到蕪湖調研,可能到銅陵,要求局屬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2019年11月8日      

      第3篇

      關于落實區生態建設工作暨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誓師大會會議精神的情況匯報

      9月3日全區大會后,栗園鎮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全鎮落實區生態建設工作暨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誓師大會精神會議,進一步統一思想,凝心聚力,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9月至12月中旬,為我鎮生態環境建設百日攻堅階段,從七個重點方面猛藥去疴,精準管控,形成治理常態化。一是重點工業企業達標整治管控常態化。8月11日,召開企業績效評級培訓會,邀請區環保局劉辰光科長為我鎮企業做績效評級專門培訓,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績效評級,引導更多企業,朝著達標規范發展,目前,春雨鋼構、翔云涂料等企業正在按要求、按程序進行績效評級申報。二是涉ⅤOCs企業等重點行業管控監督常態化。連日來,按照《開平區8-9月份空氣質量強化保障方案》要求和《關于進一步加嚴管控措施的通知》要求,結合“零點夜查”專項行動,對境內15家涉VOCs企業進行全面巡查,建立《企業巡查臺賬》。三是對馬陡路、振興路等重點道路揚塵治理管控常態化。明職定責,劃清各村環境衛生負責區域,增加清掃隊伍,做到以克論凈;制作并發放企業“門前三包”責任牌,主次干道兩側門店、企業自行張貼至外墻顯眼處,明確責任內容、責任人及聯系方式,成立鎮級督導組,嚴格按照“門前三包”要求不定時開展督導檢查工作,對“門前三包”履行不到位的企業,當場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四是對重點場院“散亂污”企業整治管控常態化。近日,通過領導帶隊查、環保日常查、各村自查等多種形式,對我鎮2017年、2018年被評為“散亂污”的87家企業進行逐一排查銷號,同時,實行動態管理,堅決杜絕出現“散亂污”死灰復燃等現象,做到動態清零。9月3日,由鎮主要領導帶隊,聯合鎮派出所、供電所對雙廟村鵬城骨質瓷廠進行了斷電處理。五是對重點領域管控監督常態化。即秸稈焚燒、露天燒烤、散煤偷運、雙代改造、限高周邊、監測站周邊、北湖周邊等重點區域進行聯合執法,聯防聯控。六是對重點問題加嚴處理常態化。對問題頻發,特別是被上級交辦的問題,有一起嚴辦一起,決不姑息。七是責任科室及重點人員巡查夜查常態化。成立專班,扎實開展“零點”夜查行動,并在《企業巡查臺賬》做好詳實記錄。積極籌備鎮級指揮中心,對鎮域空氣污染情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

      我鎮將始終堅定信心,敢于揭短亮丑,牢固樹立目標,舉全鎮之力堅決打贏栗園翻身仗,為開平區退倒30做出栗園應有貢獻。

      第4篇

      立法的必要性

      《條例(草案)》說明中提到,現行《北京市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數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不斷下降,空氣質量得到持續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及不利的地理氣象條件、周邊地區區域傳輸等,使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2013年國家實施了新的空氣質量標準,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與新標準相比,本市有5項污染物超過標準,其中PM2.5超標一倍多,與國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識。特別是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十條”),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要求,本市也及時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動大氣治理工作。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入了以治理PM2.5為重點的新階段,在人口和機動車數量持續高位增長、工地開復工面積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大氣污染治理難度不斷增加,并已成制約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F行《實施辦法》的相關制度措施卻難以滿足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產業結構調整尚未與大氣污染防治有效結合、機動車污染防治制度滯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實施辦法》所依據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訂中,短期內不能出臺,且國家法針對的是全國情況。鑒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對獨立的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立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問題。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規《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替代現行的《北京市實施辦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條例(草案)》說明中指出,要著重構建政府主導、排污單位具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體系,在制度構建上,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以控制PM2.5污染為重點,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由濃度控制為主向濃度與總量控制并重轉變,由注重企業治理向企業治理與區域、行業治理并重轉變。特別是近期“國十條”的出臺,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制定,涉及許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條款的設計上,《條例(草案)》充分考慮了與國家相關政策措施的對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氣條例更具操作性,為大氣環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過程中,《條例(草案) 》著重從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把握大氣污染的形成原因、對應措施、治理目標的關系;二是理清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業、民眾、第三方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三是注意對相關制度進行綜合考量,爭取做到目標科學、結構合理、內容適當、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會關系和技術手段的關系,通過規范社會關系,促進技術手段的進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點和亮點

      《條例(草案)》共八章9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構建大氣污染防治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企業、社會主體相互關系。政府負總責,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減排的目標、政策和標準,明確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責,對企業行為進行監管。企業和社會主體承擔減排主體責任,負有減排義務,采取各種污染減排措施,落實減排任務。社會主體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踐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二是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稐l例(草案)》明確提出對主要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并規定了總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確定總量控制的基本內容和原則。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機動車數量實施總量控制。二是核定企業排放總量,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三是明確總量指標來源渠道,確定排污交易制度。規定已建成項目通過環保部門核定取得,新建項目可通過市場購買或企業自身減排取得。四是實施建設項目總量控制前置審批制度。規定新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取得辦法由環保部門制定,改建、擴建項目的總量指標必須在環評審批前取得。同時規定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時,必須遵循減量替代原則,即企業取得的指標量大于實際排放量。五是實施區域限批制度。對未完成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是針對不同污染物來源,設定相對應的控制措施。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特點,規定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工業布局。一是工業企業集中治理?!稐l例(草案)》規定,新建工業項目應按照規劃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二是控制燃煤總量,消減燃煤總量。繼續規定對燃煤實行總量控制,通過劃定和嚴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區,調整優化能源結構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減少現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業。規定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時,應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特征,加強對使用行為的監管。一是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二是對石化和加油站等企業和單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揮發。三是著重強調了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的使用情況的記錄。

      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特點,實行從生產到報廢全過程監管。一是把好新車準入關,明確汽車生產廠商對新車的質量保證責任。規定了汽車生產廠家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新車準入的環境保護標準,并保證在規定的耐久性期限內穩定達標,對不能達標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銷售資格。二是確保在用車達標排放,規范定期檢測等行為。明確了機動車檢測機構、機動車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檢測中應承擔的義務、遵守的規范。三是減少高排放車輛,淘汰老舊機動車。規定對超標排放、不符合在用車強制性規定的車輛,應當依法強制報廢。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規定。規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針對揚塵污染特征,實施行為控制。一是明確揚塵控制范圍,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等活動均納入控制范圍。二是細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來源,分別明確了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確建設單位在防治揚塵污染中的責任,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四是完善監測技術體系。環保部門負責統一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排污企業必須自行監測,排放量大的企業還必須安裝在線監測并自行污染物監測信息。環保部門組織監測網絡進行監測,并公開監督監測的數據信息。

      《條例(草案)》分三種情況分別加大處罰力度;一是針對現行規定罰款額度過低的問題,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最高可罰50萬。二是對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規定了查封排污設施的措施。三是對屢犯不改的情形,規定了加倍處罰制度。

      《條例(草案)》說明中說,《條例(草案)》與現行實施辦法相比,理念有所轉變,制度有所創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階段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一是針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的現狀,設置總量控制專章,明確了對機動車數量和燃煤總量進行控制。二是針對顆粒物污染突出的實際,細化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增加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內容,專章設置“污染物揚塵污染”。三是針對違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現實情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額度,增加加倍處罰、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十方面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為主線,將大氣污染防治同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機結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頭治理轉變,重點規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并針對燃煤、揮發性有機物、機動車、工地揚塵等不同污染源,設定了相應控制措施?!稐l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是關于基本原則。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兩者兼顧,如不能兼顧,應明確環境保護優先的發展原則。此外,部分專家提出,應當增加“污染者擔責”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在防治方法上,應對污染物排放實施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

      二是關于政府職責。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力度,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老舊機動車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應當在法規中增加保障財政投入的內容。

      三是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使環評制度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實發揮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符合本市大氣環境要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明確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其他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法律地位,增強其制度剛性。

      四是關于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了保護居民身體健康,應對重污染天氣帶來的不利影響,本市應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應急預案,增加土石方作業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完善應急預警和應急管理相關內容。

      五是關于總量控制。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是本市實現大氣污染物總量減排、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應對相關內容予以完善,增強可操作性。在調研中,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應明確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有專家學者還提出,總量控制制度作為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體目標、要求和排放總量指標取得途徑,應向社會公開,并應明確逐年減少排放總量的要求。

      六是關于防治固定源產生的大氣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制度是本市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燃煤總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等規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過法規予以進一步規范和固化?!稐l例(草案)》規定了本市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高污染行業進行調整。市政府相關部門建議,調整的高污染行業范圍應與國務院有關文件相協調,增加禁止新增煉焦和有色金屬冶煉項目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大氣環境的原料和產品進行源頭控制,可降低末端監管的成本,有利于促進企業達標排放,應充實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標準的相關內容。

      七是關于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調研中有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機動車數量調控政策,應當單列一條。同時,調研中還發現,本市目前仍有1.9萬輛在用高排放黃標車。據測算,每輛黃標車的排放量相當于14輛達到國IV排放標準機動車的排污總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為落實國務院統一部署,應在條例中明確本市將限制高排放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規定。

      八是關于防治揚塵污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中規定將施工揚塵違法行為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應予以固化。同時,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應要求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杜絕道路遺撒。

      第5篇

      摘要 大氣污染影響范圍廣泛,日益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關鑣性因素。并且大氣污染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往往同時影響多個行政區城,因此有必要通過聯防聯控機制進行治理。我國在區域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方面已有相關立法,但是存在立法體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環保部門責重權輕、科學基礎理論不成熟等缺點。結合美國和歐盟的成功經驗,建議完善法律體系、建立全國聯防聯控委員會、進行聯防聯控區域劃分、構勰聯防聯控各項制度并大力推進技術進步。

      關鍵詞 區域性大氣污染;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總量控制;立法

      我國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必要性分析

      現階段我國工業化正處于高速發展期,但仍以化石燃料的燃燒作為工業化發展的支撐,這樣的能源結構導致我國工業的發展以污染物的大量排放為代價。大氣污染已經日漸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單純的經濟發展無法滿足社會大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群眾在物質生活得到極大滿足的同時,日益憧憬美好環境帶來的愉悅感覺。因此治理環境問題,尤其是大氣污染問題,成為了促進經濟和社會協同發展的關鍵手段。

      大氣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同,呈現出跨區域的特征,要有效治理區域性大氣污染,必須先準確把握區域性大氣污染的產生原因。

      首先,大氣具有極強的流動性,這導致了大氣污染具有快速蔓延性、污染綜合性和影響區域性等特點。因此,時刻處于流動中的大氣使得污染物不可能只徘徊停留在污染排放源周圍。隨著空氣流動速度的加快,大氣污染會以極快的速度遍及周邊各地區,因此大氣污染會造成巨大的負外部性。其次,由于大氣污染在某一區域內會產生極大的負外部性,同時又難以確定污染來源,區域內的各個主體很可能既是污染排放者又是污染受害者,此時很可能會產生“搭便車”的現象,導致各主體只污染不治理。從而產生大氣污染領域內的“公地悲劇”。因此,大氣污染的治理需要打破局部治理的牢籠,建立區域大氣污染的聯防聯控機制。美國、歐盟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的經驗

      美國大氣污染區域管理機制

      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大氣污染問題,美國采取了各種方式進行治理。通過幾十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成立專門環保機構。在污染治理過程中,為了協調“聯邦統一領導”和“地方自主性”之間的關系。1970年,美國國會建立了美國環保署,同時為促進聯邦環保署各項職能得到有效實施,又按照地理與社會經濟區域為標準,劃分設立了10個區域辦公室。由于這些區域辦公室對本區域問題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他們在國家宏觀政策制定的過程中能夠發揮關鍵作用。同時,這些區域辦公室還能充分發揮自身的靈活性,積極與各州開展多方面的合作,不僅能夠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還能培養出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

      第二,設立大氣質量控制區域。1970年《清潔大氣法》規定:如果環保署署長認為某州際地區有必要或適合達到并保持環境大氣質量標準,在與相關政府和地方政府機構協商后,應把該地區制定為大氣質量控制區域。由于缺乏大氣質量管理方面的經驗,并且相關的科學技術尚不成熟,1990年之前環保署從來沒有使用過該條款。但是人們逐漸發現,大氣污染的治理有賴于各項區域機制的設立。以臭氧為例,1990年,美國國會修改了《清潔大氣法》,新法不僅加強了環保署建立控制區域的權力,還通過立法建立了一個臭氧傳輸區域(Ozone Transport Region,OTR),該區域由12個州、環保署和哥倫比亞特區組成,1995年至1997年,另外有38個州和相關利益方自愿加入。該區域機制促使環保署制定并實施了氮氧化物州實施計劃呼吁的區域監管措施。截至1990年,該監管措施效果顯著,美國東部發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減少了近70%。

      第三,州際合作,成立區域防控協會。在美國環保署利用區域辦公室發揮區域制度的同時,州政府也主動加入到了區域治理的行列之中。各州出于提高大氣質量的目的,按照環保署劃分的10個區域,組成了區域計劃組織,并成立了區域協會。這些區域計劃組織在加強各州之間的交流合作、促進大氣質量管理、評估污染、開展培訓、提出政策建議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例如,美國東南部八州成立了一個區域計劃組織,該組織重點關注大煙山國家公園的大氣能見度問題,并就該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廣泛的合作與交流。另外,東北8州組成了東北部各州協調大氣利用管理組織,該組織在大氣質量相關的政策研究中起到了主導作用。

      第四,制定州際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與配額交易制度。在治理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中,有些州成功控制了州內的污染排放,但是由于大氣污染具有極強的流動性,來自外州的污染依然影響本州的達標情況。為解決該問題,環保署實施了《清潔大氣州際規則》(2005),該規則規定了以州為單位的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與交易措施。在該項制度之下,環保署對排放源做出總量控制的規定,而保留了各州自行制定具體減排措施的權力。

      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的制定由環保署在考慮各控制技術減排能力和成本的基礎上做出。此后,環保署將配額分配給區域內的各個州,根據《清潔大氣州際規則>的要求,從2010年起,每排放1噸二氧化硫需要支付兩個配額;從2015年起,每排放1噸二氧化硫需要支付2. 68個配額,同時未使用的配額可以儲存起來或者進行自由交易。

      歐盟大氣污染區域防控機制

      歐盟通過區域機制治理環境問題的歷史不如美國長,同時由于歐盟缺乏強大的主權對區域進行管理,因此歐盟的區域機制缺乏一整套成熟的區域辦公室體系。但是歐盟的大氣污染區域機制仍然有值得借鑒的地方。

      第一,通過了《控制長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1979年,歐盟數個成員國簽訂了《控制長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該公約于1987年生效,旨在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臭氧的排放,為成員國政府之間的合作提供一個正式的框架。根據該公約,各成員國負責制定并實施相關政策和戰略,例如建立大氣質量管理體系。同時各成員國之間還應該在主要污染物的減排研發,污染物排放速率、濃度的檢測與測量,關鍵信息的分享,技術人員的培訓等方面開展積極的交流合作。事實證明,該公約成為了歐盟實施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二,制定各項歐盟指令。歐盟推動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另外一個手段就是制定包括條例、指令、決定在內的各項法規。這些立法主要包括: 《環境空氣質量評估和管理指令》、 《歐洲環境空氣質量和更加清潔空氣指令》、 《環境行動總體規劃》等。其中,2008年歐盟通過了《歐洲委員會關于大氣環境質量與歐洲清潔大氣的指令》,旨在采用分區域的方式管理大氣質量。該指令第25條規定了成員國應當通過制定聯合或者協調性的大氣質量計劃開展合作。同時該指令還授權歐洲委員會在區域一級采取更多行動。

      從事實看來,歐盟通過眾多法律規范,搭建起了一個結構合理、統籌協調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推動了大氣污染的區域機制建設。我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現狀及不足

      關于聯防聯控機制,我國已經有了相關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規定,在國家層面上,有《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2012)、《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2013)等文件。

      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層面上,北京、天津、河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中均有關于聯防聯控的規定,但總體來說聯防聯控機制的構建尚不健全。

      聯防聯控法律體系不完善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雖然規定了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等制度,但是缺乏聯防聯控的具體規定,這使得地方行政主體缺少上位法的立法依據。 《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2010)出臺后,盡管各地方均大力推進聯防聯控,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作為配套支撐,缺乏強制性的“指導意見”在應對復雜的區域大氣污染問題時,顯得非常乏力。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等文件,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情況也同樣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2014)在專章中對聯防聯控機制進行了規定,其最終效果如何,有待時間的檢驗。

      管理模式不健全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管理體制表現為縱向結構。首先,一般來說地方政府服從中央政府的管理,而地方政府之間互相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因此在聯防聯控機制上有可能產生缺乏有效溝通配合的情況;其次,地方環保部門要接受環保部和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地方環保部門要接受環保部的領導,但是地方環保部門在人事權、財政權等其他方面必須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這使得地方環保部門在開展環保工作的時候有陷入尷尬處境的可能。

      僅依靠環保部門治理污染,難以形成聯防聯控的合力

      在我國,日益嚴重的環保問題、大氣問題已經與全社會各行各業緊密聯系。然而環保部門職權有限、人力物力財力難以應對環境保護的方方面面。在缺乏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和廣泛公眾參與的情況下,僅僅依靠環保部門單獨治理大氣污染問題,很難取得突破性成效。

      基礎研究不足,聯防聯控機制缺乏相應的科學理論作為支撐

      美國的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中,總量控制目標的提出以相關的科學技術為基礎。該成功經驗表明,有效的聯防聯控機制之出臺必須以科學研究為基礎。然而我國區域污染檢測、傳輸和影響評估綜合平臺尚未建立完善,對區域性污染機理的研究尚不成熟,這使得我國聯防聯控機制能夠發揮的作用大打折扣。

      完善我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參考國外的做法,對我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建設提出如下建議:

      完善聯防聯控法律體系

      首先,應當在各個層級的法律中加入有關聯防聯控的內容。在法律層面上,宜用專章規定聯防聯控的各項原則;在部門規章層面上,應當詳細制定聯防聯控的各種制度、計劃;在地方性法規層面上,應當詳細規定地方政府在聯防聯控中需要履行的職責。其次,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地區大氣污染的特殊性、地區地理區位的獨特性,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有針對性的立法,從而避免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困難。

      成立大氣污染全國聯防聯控委員會,下設聯防聯控區域辦公室

      要打破聯防聯控中各部門、各地方政府之間各自為政的情況,就需成立統籌聯防聯控的專門機構。建議由國務院牽頭,加上環保部、其他相關部委和污染防治區域內各省級政府組成全國聯防聯控委員會,統一負責全國范圍內各項聯防聯控的政策。在聯防聯控委員會之下,設立聯防聯控區域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區域辦公室需要擁有直接調動相關各部門的權力,以確保聯防聯控工作的統一有序進行。

      建立層級分明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區域

      建議構建“國家級一區域級一地方級”三級聯防聯控區域等級,并單獨設立大氣污染重點區域。第一層級國家級以解決涉及全國性的大氣污染問題為目標;第二層級區域級以解決涉及地區性的大氣污染問題為目標;第三層級地方級作為最基層的等級以落實、強化前兩級區域的工作為目標。單獨設立的大氣污染重點區域,如京津冀地區、珠三角地區、長三角地區,應強化這些區域內聯防聯控職能部門的職權,因地制宜地進行聯防聯控工作。

      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建立健全總量控制制度

      北京奧運會期間,霧霾治理取得良好效果。該成功經驗宜向全國推廣。在結合各區域污染的實際情況基礎上,由全國聯防聯控委員會制定各區域內各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目標。其次,建立完善區域補償制度。經濟發展是大勢所趨,如果因為環境保護而否定經濟發展,難免有因噎廢食之嫌,并且為了公共環境利益而犧牲部分人的經濟利益,也有損社會公平。因此需要通過區域補償制度平衡區域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

      建立科學研究中心

      第6篇

      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后,于11月1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此前,10月中旬,由袁榮祥副主任帶隊赴寧波、溫州、臺州、麗水征求意見,10月下旬又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F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2003年我省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來,先后實施清潔空氣、大氣復合污染防治專項和新一輪治氣“三大行動”,大氣污染防治取得明顯進展,大氣環境質量穩中向好、有所提高。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氣污染負荷仍然較高。2014年,全省11個設區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均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69個縣以上城市中,僅有9個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為認真貫徹落實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很有必要重新修訂我省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環資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修訂草案針對本省大氣污染防治現狀、特點及監管需要對上位法進行了補充、細化和必要的創設,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完善和細化部門監管職責及追責問題。法律的有效實施最終還是要落實在具體可行的部門監管職責及追責上。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一、二款和第五十七條雖已依照大氣行動計劃及其分工方案對部門職責及追責作了規定,但由于部門監管職責不夠明朗以及問責追究相對較輕,這不僅容易造成部門間的相互推諉及不作為的現象,而且也容易降低法律的適用性。目前,上海、江蘇等地對部門監管職責及追責都作了較為明確的具體規定,為把“對監管者的監管”落到實處,同時又考慮到與長三角地區的法律銜接,建議修訂草案鑒借兄弟省市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完善和細化部門監管職責及追責條款,切實達到部門監管職責清晰、問責追究有章可循。

      二、關于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問題。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上位法對未達標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作了規定,本修訂草案對此沒有涉及。但由于目前多數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這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就顯得格外重要。為使這項制度在我省更具操作性,建議修訂草案除上位法規定外,應進一步明確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內容,包括空氣質量、因素分析、階段目標以及各階段的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同時,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以確保這項制度在我省更好地貫徹實施。

      三、關于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單位總量控制及削減問題。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單位總量控制及削減對整個大氣污染防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盡管修訂草案第九條對行政區域和一般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作了規定,但由于我省“低小散”的“塊狀經濟”明顯,區域性污染相對比較突出,加上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直接影響著我省的大氣環境質量。如果只按行政區域和一般排污單位分解落實總量控制指標,就容易造成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變相轉嫁或被平均的現象,從而規避法律對其總量控制及削減的要求。因此,建議修訂草案除行政區域和一般排污單位分解落實總量控制指標外,應重點明確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單位分解落實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從而實現行政區域和重點區域、一般排污單位和重點排污單位“雙控”的目的。

      四、關于企業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實時數據傳輸責任問題。企業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是確保數據準確的重要前提,而企業監測實時數據又是企業舉證和環境監管部門的法律證據。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雖對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單位監測作了規定,但由于目前有的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偷排偷放時有發生,給環境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及時查處帶來難處。為強化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建議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單位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實時數據傳輸的責任,并輔以明確、嚴厲的違法懲罰措施;同時,將企業監測實時數據作為企業舉證和環境監管部門的法律證據,以確保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單位舉證有據、環境執法部門監管到位。

      五、關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問題。秸稈處置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對秸稈處置尤其是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目前一些偏遠山區農民祖祖輩輩都有靠露天焚燒秸稈的傳統習慣,它既可燒死害蟲及蟲卵,又可肥地。偏遠山區集中秸稈處置成本很高,具體實施比較難。為使秸稈處置更切實際,建議修訂草案依據上位法第七十七條授權條款,在城鎮、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主要干道以及大氣環境特殊保護區附近,可以先劃定露天焚燒秸稈禁止區域,以確保這些區域真正做到有令禁止、有令能止。

      第7篇

      關鍵詞:大氣污染;立法目的;政府責任;公眾參與;大氣治理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洞髿馕廴痉乐畏ǎㄐ薷牟莅福返谝粭l規定:“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边@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目的有兩個――保護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正所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當二者之間必須有一個需要放棄的時候,排污者和各級政府部門必然會為了后者而舍棄前者,然后繼續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國《清潔空氣法》中關于該法立法目的的規定(促進公眾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產力保護和發展國家空氣資源的質量)突出了保護環境這一唯一目的,給美國治理大氣污染訂立了一個明確的目標,使美國的大氣污染防治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二)政府大氣治理法律責任存在缺陷。通過研讀《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2款,我們可以發現草案對政府環境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①草案規定考核結果的適用范圍狹窄,無法落實政府環境責任;②沒有將政府環境法律責任與現行節能減排考核評價制度以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環??冃Э己酥贫葤煦^;③省級人民政府不負有限期達標責任,④對于沒有完成達標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僅以約談作為懲治措施,無法產生草案預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氣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的局限。綜觀《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參與的僅有第七條第3,4、5款的規定。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既是公眾的一項權利,也是公眾應當積極履行的義務。而草案在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檢舉,控告并獲得獎勵的權利,并沒有詳細規定公民如何檢舉,控告。而歐盟在《建立更加清潔空氣的指令》中專門規定了空氣質量和污染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美國的《清潔空氣法》直接規定了公民訴訟和司法審查訴訟,日本的大氣污染受害者救濟制度,這些國家的保護環境制度、法規體現出了極強的先進性。我覺得我國在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應該借鑒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擴大公眾參與。

      (四)大氣環境治理主體的一元化。在該部草案中還存在的問題就是在防治大氣污染的過程中,只賦予了政府管理權,并沒有使企業、公眾成為防治污染的主體。

      二、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建議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過程中確定環境保護優先的立法目的,對霧霾等大氣污染問題實施源頭治理,全過程治理,才能扭轉政府唯GDP至上的發展思路,為綠色GDP評價指標的確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氣治理法律責任。首先對于不達標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國的經驗,采用“區域限資”、“區域限批”措施,結合現行節能減排考核以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環??冃Э己酥贫鹊囊幎?,對部門負責人采用如任免升遷,引咎辭職等政治責任的形式予以懲治。其次應將限期達標規劃的責任主體擴大至省一級人民政府,最后,應當把空氣污染防治作為對政府官員業績的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氣治理法律責任。

      (三)擴大公眾參與。歐盟為促進公眾參與,專門立法,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免費提供空氣監測信息和執法報告供公眾獲取。我國完全可以效仿歐盟這種做法,構建可以具體實施的制度,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建立完善的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過程參與制度、決策參與制度和末端參與制度。

      (四)創制多元化的大氣治理機制。努力創制各種機制,引導企業、公眾及環保組織在實施中發揮重大作用。如環境監察部門動員企業和公眾參與執法過程,加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眾,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借助公眾的外部監督,企業的內部監督和執法部門的強制執法實現大氣治理的多元化機制。

      結語:在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過程中出現的幾個基本問題加以論述之后,我覺得修訂草案應該再增設大氣環境公益訴訟章節,并詳加規定。這樣才能得到一個真正向大氣污染宣戰,讓老百姓對藍天有期待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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