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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范文

      時間:2023-07-28 16:33:34

      序論:在您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建議

      第1篇

      關鍵詞:村級,經濟責任審計

       

      近年來,審計機關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從已經普及至縣、鄉鎮一級,又延伸至加強對村干部參與農村經濟活動的監督與約束上,積極推行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薄弱。一是賬簿登記不規范,賬賬、賬表不符。二是原始憑證要素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或沒有原始憑證。三是賬目混亂,無依據進行賬記調整。

      (二)財政財務核算不規范。一是違規收費時有發生,違規收入不入賬形成賬外收入。二是賬外列支、白條支出較為普遍。三是往來款項不及時清理,導致往來戶頭多,且往來單位金額不一致。

      (三)擠占挪用專用資金。一是一些村委將上級撥入的扶貧款、專項資金不單獨核算。二是征地補償費未實行專戶管理且使用不規范。三是改制企業上繳的凈資產及剝離資金未及時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四)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少數集體資產長期游離賬外,存在管理風險。二是建設工程管理及核算不規范,手續不全,未經審計便自行結算。三是固定資產核算不合規,存在不入賬和報廢銷賬。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財經法規知識宣傳學習不到位,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一些村干部平時不注重對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學習,自身缺乏財經知識和基本的財務知識,對一些違規違紀問題認識不夠,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和工作職責沒有充分發揮。造成違反程序行事、不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亂收費、亂攤派;在資金管理和運用方面存在擠占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賬外設賬等現象。

      (二) 財政財務管理水平不高,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少數村級財務人員的財經法規意識淡薄,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意識不強,往往是被動的做賬、做報表,村干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對于一些明知是不符合財經法規的不加以制止,做“好好先生”,未能真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畢業論文,村級。以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納稅意識薄弱,對取得的資產出租收入從不繳納有關稅費。畢業論文,村級。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乏力。一是一些村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有效控制財務收支。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二是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如業務招待費,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招待費,但在執行過程仍然超范圍超標準列支。三是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添置的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未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少數單位的資產長期游離在賬外,對外長期投資的本息未按規定收回,一些應收未收的資產未及時催收,由于人動,極易造成“人走賬不清”,“新官不理舊賬”。

      三、建議及對策

      (一)強化學習,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對于存在的問題,整改得到不到位,是否還會復發,其執行在于業務人員,但關鍵還是看領導認識到位不到位,貫徹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須扎實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教育。村級領導干部應自覺加強財經法規的學習,增強財務管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提高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財經法規意識,增強依法理財能力。另外,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業務培訓過程中要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促進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

      (二)加強監督,規范內部財務行為。應全面清理整頓原有的各項內控制度,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畢業論文,村級。畢業論文,村級。特別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工程款支付和核算。畢業論文,村級。加強財務安全管理,確定財務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畢業論文,村級。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戶核算,??顚S?,杜絕擠占挪用,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建議各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村級日常經費支出的合理、合法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項目管理,固定資產采購等方面,對監督結果在村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培植財源,從嚴控制政府性負債。一方面各鄉鎮應適應經濟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各鄉鎮實際,因地制宜,挖掘傳統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壯大農村經濟,努力實現富民、富村、富鄉的目標。另一方面要做好節流工作,正確處理好負債與建設的關系,應合理安排制訂建設計劃,不能通過加重農民負擔和增加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

      (四)健全監管,注重審計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情況如何,是衡量這項工作成敗的關鍵。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將執行財經法紀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鄉級干部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所列問題,與被審計的村干部進行談話,予以誡勉,督促整改。切實規范和制約村級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各項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

      第2篇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⒅贫然?。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第3篇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

      第4篇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⒅贫然?。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第5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結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不僅是一種監督方式,而且也是一種科學的評價方式,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對領導干部在任期之間的經濟進行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主要側重于遵守法律法規、重大經濟政策、財政收支以及審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一、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的現狀

      就現階段來說,某些單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依舊存在一些問題,只有積極對財務會計活動以及經濟行為的規范化進行深入研究分析,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審計工作人員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對真實的信息進行核對,如果不能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就會研究嚴重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另外,經濟責任審計在貫徹績效審計理念方面的深度以及廣度不能滿足實際的需求,也會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影響。績效審計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都會涉及到各種類型財務指標以及和非財務指標,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開展過程中,指標自身就難以量化,并且被審計單位績效的影響因素較多,衡量審計單位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不能進行統一,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治理。

      二、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工作的工作力度不足

      就現階段來說,我國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審計工作量較大,特別在各個政府換屆的過程,各個部門的人化狀況較大,因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也較大,從而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另外,在實際的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缺少專業的審計工作人員,在設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工作人員不能掌握經濟審計工作的重點,不能準確的界定經濟責任,更不能技及時的對工作內容進行評價。

      (二)不具備合理的效益界定目標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合理的工作依據。但在,在審計工作中,審計工作人員能夠及時的確定干部在任期之間的微觀效益,但是不能直接有效的認定其宏觀效益,從而導致不能及時客觀的對黨政干部進行有效評估,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三)不具備完善的評價標準

      在我國財政監督工作開展過程中,主要的監督內容包括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但是,嚴重忽視了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設計工作在開展過程中,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只有積極構建新的評價標準,才能保證審計工作開展的有效性。

      三、提高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工作的措施分析

      (一)根據績效審計選擇合適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績效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所涉及的內容較為廣泛,并且工作較為復雜,相應的審計方式與傳統的審計方式存在不同的差別。因此,工作人員在選項工作開展過程中,應該積極堅持可行性、重要性、時效性的原則,采取合理的方式選擇績效審計項目。并且,在選擇過程中,還應該依據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知識結構體系等進行綜合考慮,選擇一些資金規模較大、影響力較強,而且可以保證審計成本合理以及操作性較強的項目,盡可能的避免選擇一些數據信息獲取難度較大,不具備統一審計指標的項目。

      (二)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審計評級指標

      就目前來說,我國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績效審計指標主要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在共同認識以及約定指標開展審計工作。但是,在實際的審計工作時,各個被審計單位的各種情況也各不相同,并且在實踐過程中,業務評價指標等相關工作指標較少。所以,審計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績效審計工作的需求,依據實際情況構建完善的定性評價以及定量評價結合的指標,從而才能保證績效審計工作開展的有效性。

      (三)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審計方式以及審計程序

      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在采用績效審計的基礎上使得審計方式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相吻合,從而使其形成一種規律性較強的審計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績效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最大化,并且在實際應用過程中, 還應該積極的將兩種方式進行融合,才能打破傳統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數據信息的管理,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四、總結

      綜上所述,積極對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的狀況、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根本保證。在實際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從審計工作中實際狀況進行分析,從各個層面制定科學合理的措施,并且還要監督各項工作能夠得到落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同時, 還能實現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推動我國審計工作的開展。

      參考文獻:

      第6篇

      一是目標任務完成方面,存在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城鎮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任務、市政府下達的教育建設任務、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本級人大下達的地區生產總值等主要經濟指標目標任務等問題。

      二是財政管理方面,存在為完成任務,用財政資金購買外匯指標,違規引稅,支付大量引稅費用,挖擠上級及其他縣區財政收入,違規發放稅收獎勵、扶持資金,違規返還稅收收入、土地出讓金,財政收支不真實、不完整,稅收征管不到位,多征少征稅收,工程項目縣級配套資金未到位等問題。

      三是政府性債務方面,存在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依賴大,通過BT回購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債務規模較大,融資成本較高,增加了償債壓力,挪用貸款資金,土地抵押貸款不符合規定,融資平臺公司經營差,償債能力弱等問題。

      四是土地管理方面,存在土地出讓金未征收到位。國有土地未征收先掛牌出讓,土地公開出讓方案設置排他性條件,違規使用土地,違規預收土地購地定金,征地補償款未支付到位等問題。

      五是工程管理方面,存在未實行招投標,招投標設置限制性條款,招投標控制價超過概算,將工程肢解成多個標段規避招投標,中標單位資質等級不達標等問題。

      六是民生環保方面,存在符合參保條件的失地農民未參保,改制企業欠繳職工養老保險等社保資金,保障房的建設和使用不規范,廉租住房閑置,城市棚戶區危房改造項目未全部啟動,已開工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驗收不到位等問題。

      七是農民公寓建設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主體及責任不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協作不到位,農民公寓現狀不明,農民公寓的拆遷情況、農民公寓的建設情況、農民公寓的處置情況等基本信息缺失等問題。

      八是對部門單位財務監管責任方面,存在違規收費,執行公務卡支付管理滯后,大量使用現金結算,設置賬外賬,大額資金劃轉無審批手續等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審計建議:

      (一)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應杜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貪圖虛名、不務實效等現象,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項目標任務;應不斷完善體制機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按客觀規律辦事;應樹立與科學發展觀相一致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創新理念,拓寬發展思路,開創科學發展的新局面。

      (二)強化預算管理,規范預算執行。要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財政收支情況,規范稅收征管秩序,防止多征少征稅收;科學安排預算支出,確保法定支出增長和民生資金配套到位,杜絕違規發放扶持資金、稅收獎勵、返還土地出讓金等;規范財經秩序,加大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監管力度,規范其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杜絕亂收費、賬外賬、引稅等問題的發生。

      (三)嚴格落實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舉債融資監督機制。要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風險預警和償債準備金制度,及時做好債務的動態監督管理,通過將債務收支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備案、人大監督、行業審批等方式,明確和落實債務管控責任,提高債務資金的使用績效。嚴格控制債務規模,規范債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債務風險。

      第7篇

      關鍵詞: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關鍵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經濟責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主要目的是將法定代表人在該期間所擔負的經濟責任分清楚,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和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兌現承包合同提供參考依據。隨著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斷增加,出現了審計和責任人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應給予解決,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

      1.審計標準不明確。目前,我國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明確的審計標準,使得經濟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審計效率上不去,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如我國某些鄉鎮單位同時設置兩個并列職位,鎮長和黨委書記,二者并雖有詳細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經濟審計工作時,權利出現嚴重交叉,進而導致審計工作模糊不清,出現相互推讓的現象,從而使審計工作難度加大。為了提高審計效率,雖然制訂了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召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探討,但仍舊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首先,評價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歸納法,并沒有采用其它統計方法,使得評價指標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其次,評價標準不統一,如在經濟審計時,通常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使得審計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評價方法不同,使得審計工作容易出現重復,從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審計原則沒有有效落實。我國大多數鄉鎮行政單位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即在某領導離任之后才召集經濟審計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沒有進行此工作。這明顯違背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因為該規定要求,在政黨干部離職之前,必須做好經濟審計工作,在審計中如果發現問題,應明確交代清楚,才能離任,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先離后審的審計方式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領導在任時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但并沒有及時查明,使其存在一些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經濟問題,負擔加重,便會出現一種松懈心理,使得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據調查,這種現象在一些鄉鎮單位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經濟審計工作有效開展。

      3.經濟責任不明確。首先,由于縣級以下行政單位工作具有長期性特征,如果出現一些經濟審計問題,很難分清楚是上任的還是現任領導的。其次,鎮長和黨委書記的權利存在著交叉。根據規定,黨委書記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該鎮管轄地區的宏觀經濟,同時主管責任。而鎮長主要負責經濟工作。這兩種權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經濟審計量加大,同時削弱了其它人員的監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無法達到。再次,鄉鎮行政單位在經濟責任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如在鄉鎮集體和被審個人的經濟責任,缺乏界定標準,使得經濟責任承擔者不明確,進而導致經濟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二、提高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措施

      1.完善經濟審計指標。由于經濟審計工作涉及面廣,再加上審計對象多樣化,使得審計工作在開展上存在一定難度。以此,應遵照國家頒布的審計指標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訂較為統一的審計標準。在審計標準制訂時,制訂人員應當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局限于糾正經濟錯誤,而是實現有限資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經濟情況不同,所以在制訂時,需要著眼于當地的基本情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適合于該地區的經濟審計標準。此外,還要考慮到行政單位的性質職能,考慮到它們的經濟目標,再結合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制訂出一套合理的經濟審計標準,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統一。

      2.處理好離任和審計之間的關系。目前存在著先離任后審計的審計弊端,使得出現的經濟問題無法解決,也使先任領導存在僥幸心理,后任者有鑒于前任的事跡,也出現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機取巧,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效率。以此,縣級以下領導干部在離任之前,必須做好嚴格的審計工作,才能做出離任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對現任領導形成警示,讓他們在就職期間做好當地的經濟工作,才能讓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當地的經濟建設中去。另外,實施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還會起到禁止違法亂紀的行為,對于廉政執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該原則還避免了先離任后審計所帶了的弊端,使經濟審計工作能夠有效開展,提高了審計質量。

      3.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首先,由于縣級以下的經濟工作具有連續性,并且時間跨度大,在較短時間內無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經濟責任。所以,應聘請專業經濟工作人員,采取專業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審計方式,使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得到明確劃分,使他們在離任及就任時擔負相應的責任。其次,做好領導者的責任劃分工作,使鎮長和黨委書記兩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審計個人和集體具有明確的界定,以免出現經濟審計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

      4.提高審計效率。首先,由于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廣泛,所以應合理使用當地的資源,才能提高審計效率。如在出現審計人員缺乏時,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審計人員,還可以專門聘請專業審計人員,使他們長期從事審計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鄰鄉鎮做好溝通工作,做好聯合審計工作。其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一些縣級以下的鄉鎮地區也呈現出繁榮景象,對審計人員也出現了較高要求。以此,這些鄉鎮審計機關應聘請專業審計人員,還應積極引進金融、會計專業的人才,以彌補審計方式單一、審計人員缺乏等不足。另外,還應做好審計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專業技能不斷提高,以適應現階段的經濟審計工作。

      三、結語

      目前,我國縣級以下鄉鎮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原先的審計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的發展需要,需要制訂新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案,才能滿足經濟審計工作,才能避免審計中出現嚴重弊端。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具有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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