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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是否確定交易損益。
(一)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量方面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易同時滿足: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這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若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若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舊準則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1)支付補價的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舊準則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
(2)收到補價的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其中: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3、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涉及補價,基本原則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賬面價值計量模式)或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總額、補價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舊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基本一致。
從上面新舊準則對于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可以看出,在新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管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多少,只要換出、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變,以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均保持不變,這能較好地反映換入資產的實際價值。在舊準則及新準則賬面價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舊政策或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同使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所確認的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跟著變化,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吻合。
(二)交易損益確認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新準則不管是以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損益。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情況下,新舊準則只要賬面價值發生變化,交易損益隨之發生變化。企業采用的折舊政策和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同,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就不同,對當期損益的影響也不同。新準則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差距大,則影響當期損益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均會產生很大影響。
(三)公允價值運用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只是作為換入多項資產時的一個分配標準。
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但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限制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分別不同情況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新準則中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關鍵是看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對商業實質的判斷新準則給出了兩個條件: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情況是預計換入資產在未來產生現金流量將比換出資產大,換出資產方才可能將其資產換出,換入另一資產,在這種情況下該交換才具有商業實質。
判斷商業實質時還要注意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使非貨幣易不具有商業實質。
因此,只有引起企業現金流量發生變化且交換雙方不是關聯方關系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具有商業實質。
總之,新舊準則的主要差異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作為是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重要判斷標準。
三、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606.6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投資性房地產方面的準則。在準則中,明確了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其確認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該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對投資性房地產,按現行準則規定有以成本模式計量和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兩種計量模式。兩種計量模式在會計科目使用、初始計量、后續計量等經濟業務中會計核算均有不同。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應按其成本計量,交易費用應包括在初始計量之中。購置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買價和任何可直接歸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支出,借方記“投資性房地產”,貸方記相關科目。自建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指投資性房地產建造或開發完工日的成本,借方記“投資性房地產”,貸方記“在建工程”。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借方記“投資性房地產”,貸方記相關科目。對企業原來已記入“固定資產”的投資性房地產和記入“無形資產”的投資性房地產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比照房地產用途改變時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方法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視為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改良,應當將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反之,應當計人當期費用。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日常核算
(一)成本模式計量。當取得租金收入時,借方記“銀行存款”等,貸方記“其他業務收入”;按當期應計提的折舊或應攤銷的金額,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如是固定資產形式的投資性房地產,貸記“累計折舊”,如是無形資產形式的投資性房地產,貸記“投資性房地產”。
(二)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取得租金收入時的會計處理同上。每個會計期末,應把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進行對比,如兩者相等,則不做賬務處理;如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則按其差額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投資性房地產”;如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則按其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貸記“營業外收入”。
三、房地產的轉換
(一)成本模式下,按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確定轉換后的入賬價值。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相應地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投資性房地產”,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自用房地產”;自用房地產停止自用,擬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相應地由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做與以上相反的分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存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相應地由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借記“投資性房地產”,貸記“庫存商品”;如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則借記“庫存商品”、“累計折舊――投資性房地產”,貸記“投資性房地產”。
(二)公允價值模式下,按房地產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轉換后的入賬價值。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借記“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營業外支出”(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部分),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營業外收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時,借記“庫存商品”(公允價值)、“營業外支出”(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部分),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營業外收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部分)。如果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累計折舊――自用房地產”(賬面余額)、“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貸記“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貸記“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如果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時,一種情況是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小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如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累計折舊――自用房地產”(賬面余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營業外收入”(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如為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貸記“庫存商品”(賬面余額)、“營業外收入”(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另一種情況是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大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如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累計折舊――自用房地產”(賬面余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余額)、“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余額);如為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則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貸記“庫存商品”(賬面余額――營業外收入)、“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
總之,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處理最大的特點初始計量都是按照成本模式進行,后繼計量時企業可以有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模式。其中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同時兩種計量模式的轉換是單向進行的。準則也規定了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能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這些規定都能達到防止企業操縱盈利,統一計量模式規范財務報告的目的。另外,在自有資產向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時,若采取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則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也視其是借差或貸差進行分別處理,這些規定都有效防止企業主觀決定公允價值以增加企業當期利潤。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
關鍵詞: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交易損益公允價值
1998年的非貨幣易準則將非貨幣性資產分為同類與不同類資產,分別采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2001年對1998年的準則進行修訂后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只是作為換入多項資產時的一個分配標準。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準則”)與1998年和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以下簡稱“舊準則”)在定義及判斷非貨幣易事項的標準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且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進行了修改。下面對新舊準則的主要差異進行比較。
一、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是否確定交易損益。
(一)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量方面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易同時滿足: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這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若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若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舊準則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1)支付補價的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舊準則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
(2)收到補價的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其中: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新準則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3、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涉及補價,基本原則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賬面價值計量模式)或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總額、補價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舊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基本一致。
從上面新舊準則對于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可以看出,在新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不管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多少,只要換出、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變,以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均保持不變,這能較好地反映換入資產的實際價值。在舊準則及新準則賬面價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舊政策或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同使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化,所確認的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跟著變化,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吻合。
(二)交易損益確認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新準則不管是以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損益。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情況下,新舊準則只要賬面價值發生變化,交易損益隨之發生變化。企業采用的折舊政策和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同,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就不同,對當期損益的影響也不同。新準則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差距大,則影響當期損益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均會產生很大影響。
(三)公允價值運用的差異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計量,公允價值只是作為換入多項資產時的一個分配標準。
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但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限制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分別不同情況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新準則中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關鍵是看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對商業實質的判斷新準則給出了兩個條件: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情況是預計換入資產在未來產生現金流量將比換出資產大,換出資產方才可能將其資產換出,換入另一資產,在這種情況下該交換才具有商業實質。
判斷商業實質時還要注意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使非貨幣易不具有商業實質。
因此,只有引起企業現金流量發生變化且交換雙方不是關聯方關系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具有商業實質。
總之,新舊準則的主要差異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作為是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重要判斷標準。
三、存在的問題
新準則的使用仍然為操縱利潤留下了空間。從準則的制訂過程看,從98年準則制訂開始引入公允價值到2001年修改為以賬面價值計量再回到新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除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因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控制上市公司操縱利潤。新準則為了防止上市公司操縱利潤對公允價值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但是,對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的判斷往往具有不確定性,易成為關聯方作為操縱利潤的工具。
非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等)期末以歷史成本與市價(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市價低于歷史成本時,計提減值準備,賬面價值趨近公允價值,此時,進行非貨幣易,在公允價值計量法下,無法產生交易收益;而當企業改變折舊政策或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使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遠遠低于公允價值,進行非貨幣易可以產生大量收益,可借此作為盈余管理的工具。所以對于公允價值的使用應嚴格限定其使用條件和范圍。
參考資料
關鍵詞: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
2006年,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1999年《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進行了修訂,新準則的和實施,使中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和國際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基礎由賬面價值更正為公允價值,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作了更科學更嚴格的規定。本文就新舊兩準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處理的異同作以下分析:。
一、非貨幣交易及非貨幣易資產的定義及判斷標準
一般情況下,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預付賬款、工程物資、再建工程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而非貨幣易與貨幣易的界定遵循了會計的重要性原則。即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人資產公允價值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易;反之,如果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則視為貨幣易。
二、新舊會計準則對非貨幣易業務處理的異同
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準則與舊的非貨幣易準則相比,在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和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等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為:
1、換入或者換出資產價值判斷標準:
在舊準則中,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而新準則明確規定,非貨幣易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兩個條件為: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性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不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管以何種基礎計價,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損益。
因此,在新準則中是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對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是關鍵。
2、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新準則: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則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此時與與新準則賬面價值計價結果相同。
例1:A、B兩公司出于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A公司決定以賬面價值為9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甲材料,換入B公司賬面價值為11000元,公允價值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運費300元,B公司支付運費500元。A、B兩公司均未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增值稅率均為17%。對A公司業務處理如下:
分析: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甲、乙材料公允價值是可靠的,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 會計分錄:
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00
銀行存款 3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易損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700
營業外損益──非貨幣易損益 1000
貸:材料──乙材料 1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
銀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易收益;B公司確認1000元非貨幣易損失。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Ⅰ 支付補價的的情況下,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而舊準則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Ⅱ收到補價的
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所含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并計算補價所含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公式:
收到補價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Ⅲ 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涉及補價,基本原則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按不同計量方法算出的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按比例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舊準則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入賬價值的分配原則一致。
三、非貨幣易披露方面的差異
新準則存在有不足之處,分述如下: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及方式
舊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币虼?,任何修改某項債務條款均是在債務重組準則的范圍之內?!镀髽I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睆脑摱x可以看出,只有債權人做出讓步的事項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頂條件償還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做出讓步是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因此,筆者認為新準則突出強調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做出讓步,使企業間的債務重組行為更加具有實質性。新準則比舊準則的范圍更小,隨之重組的方式也有所改變,債務重組的方式也由舊準則的5種變為新準則的4種方式,包括:1.以資產清償債務;2.將債務轉為資本;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兩種方式;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二、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公允價值計量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或清償債務的資本的賬面價值計算;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如果債務人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債權人按重組債權的賬面金額作為受讓的資產或資本的入賬價值。僅在債權人涉及受讓多項非現金資產、股權時,使用公允價值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認各項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按股份的公允價值清償。債權人接受資產償債的,債權人應當按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
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較,新準則中按公允價值計量債務人或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所換出或收到的資產或資本。
(二)損益的確認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的差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享有的股份份額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務人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而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中債權人將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與接受的資產、資本合伙重組后債務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修改其他條件的,如果涉及了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應收金額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確認重組損失,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三、新準則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資產計量的不真實
新準則中債務計量的基礎由原有的賬面價值改為公允價值計量。而我國目前的市場機制還不是很規范,法律還不是很健全,資本市場還不是很完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價。因此,如果這部分資產仍然按公允價值計量,則會造成計量的不客觀性和真實性。此外,對不具有商業實質、存在關聯方交易的債務重組,如果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也將容易導致資產計量的不真實,導致資產的虛增。
2.利潤操縱
新準則改變了過去的一刀切,由原來的不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現金的差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享有的股份份額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變為債務人要確認債務重組的收益,而債權人要確認債務重組的損失。這樣,對那些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赦免,則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而通過評估等方式,企業還可以人為調高所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將為企業操縱利潤、粉飾業績提供可能。
3.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新準則規定“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下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修改債務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務的入賬價值?!毙薷膫鶆諚l件往往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十年等。而資金是具有時間價值的,在不同的時間,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由于資金都具有時間價值,就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是作出了讓步的,發生了讓步損失,由于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不認為是屬于債務重組。因此在確認重組后的債務的價值采用公允價值而不是采用現值,將把實質上屬于債務重組范圍的排除在外,使債務重組的損益確認不真實。例如,上市A公司欠丙企業貨款230000元,到期時A公司因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無法還款,經協商,丙企業同意將債務金額減記至200000元,并延期兩年,年利率為當時市場利率的9%,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A公司在修改債務條件后未來應付金額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組前債務的賬面價值。而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后,A公司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組前的賬面價值230000元,則債務人實際上獲得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收益,而債權人乙企業實際上發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損失。
(二)建議
1.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計量并存
根據謹慎性原則對于那些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市價的非現金資產以及不具有商業實質的債務重組,則按賬面價值計量,不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對于那些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可靠取得的非現金資產以及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
投資性房地產為規范企業投資性房地產的行為,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了《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投資性房地產就是指為了賺取租金或者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房產和地產兩方面的內容。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是國家和集體,因此,企業所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的房地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設在這些擁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內容主要包括:已經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其出租是指經營性的租賃,而不包含融資租賃。企業持有的閑置土地。在投資性房地產過程中,企業常常持有大量的閑置土地,以便在土地增值后轉讓獲取利潤。但是,由于企業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土地在一定時間內不進行開發,那么國家就要收回該公司對于該閑置土地的使用權。已經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建筑物。(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界定在投資性房地產界定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嚴格依據《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關于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其次要對和該項房地產相關聯的經濟利益是不是已經流入到企業中,第三要看該項房地產的成本是不是能夠進行可靠的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核算問題
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所謂投資性房地產轉換,就是在房地產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房地產的再分類。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這樣規定:在進行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房地產轉變成自用房地產后,必須將轉換當天的公允價值當作轉變完成后的該項目的賬面價值,其公允價值和原來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要記入到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的項目之中;當存貨或者自用性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后,投資性房地產必須按照轉換完成后的當天的公允價值進行計價,賬面價值大于轉換當天的公允價值,那么,其差額就要記入到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項目之中,如果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其差額就記入到資本公積項目之中。(二)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下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下的會計核算做了這樣的規定:在計量過程中按照公允價值模式,對于投資性房地產不進行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要按照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調整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的基礎,原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存在的差額要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之中。(三)在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情況下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情況下的會計核算做了這樣的規定:企業轉讓、出售、報廢或者損毀投資性房地產時,應該把扣除賬面價值以及相關稅費后的處置收入記入:請記住我站域名到當期損益之中,也就是說收入要計入到奇特業務收入之中,相對應的成本所產生的費用要計入到其他業務成本之中。
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核算問題的改進措施
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中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過程中,同樣都是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值,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后續計量和初始計量卻出現了不一致的狀況,這樣就和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原則相違背。在實際操作中,要想不再發生類似的問題,在完成轉換后的當天不管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誰高誰低,存在著多大的差額,都必須按照房地產的實際賬面價值計入到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項目之中;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存在的差額,要同時計入到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項目以及資本公積的項目之中。為了以后更好的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轉換處理或者和另外的資本公積進行區別,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有必要在資本公積項目之下添加變動公積項目,這樣就能夠準確判斷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轉換過程中的價值變化,確保會計信息可比、一致。
投資性房地產為規范企業投資性房地產的行為,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了《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投資性房地產就是指為了賺取租金或者資本增值,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房產和地產兩方面的內容。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是國家和集體,因此,企業所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的房地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設在這些擁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內容主要包括:已經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其出租是指經營性的租賃,而不包含融資租賃。企業持有的閑置土地。在投資性房地產過程中,企業常常持有大量的閑置土地,以便在土地增值后轉讓獲取利潤。但是,由于企業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土地在一定時間內不進行開發,那么國家就要收回該公司對于該閑置土地的使用權。已經出租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建筑物。(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界定在投資性房地產界定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嚴格依據《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關于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其次要對和該項房地產相關聯的經濟利益是不是已經流入到企業中,第三要看該項房地產的成本是不是能夠進行可靠的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核算問題
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所謂投資性房地產轉換,就是在房地產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房地產的再分類。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這樣規定:在進行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房地產轉變成自用房地產后,必須將轉換當天的公允價值當作轉變完成后的該項目的賬面價值,其公允價值和原來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要記入到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的項目之中;當存貨或者自用性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后,投資性房地產必須按照轉換完成后的當天的公允價值進行計價,賬面價值大于轉換當天的公允價值,那么,其差額就要記入到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項目之中,如果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其差額就記入到資本公積項目之中。(二)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下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下的會計核算做了這樣的規定:在計量過程中按照公允價值模式,對于投資性房地產不進行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要按照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調整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的基礎,原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存在的差額要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之中。(三)在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情況下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情況下的會計核算做了這樣的規定:企業轉讓、出售、報廢或者損毀投資性房地產時,應該把扣除賬面價值以及相關稅費后的處置收入記入到當期損益之中,也就是說收入要計入到奇特業務收入之中,相對應的成本所產生的費用要計入到其他業務成本之中。
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核算問題的改進措施
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中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在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核算過程中,同樣都是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值,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后續計量和初始計量卻出現了不一致的狀況,這樣就和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原則相違背。在實際操作中,要想不再發生類似的問題,在完成轉換后的當天不管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誰高誰低,存在著多大的差額,都必須按照房地產的實際賬面價值計入到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項目之中;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存在的差額,要同時計入到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項目以及資本公積的項目之中。為了以后更好的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轉換處理或者和另外的資本公積進行區別,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有必要在資本公積項目之下添加變動公積項目,這樣就能夠準確判斷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轉換過程中的價值變化,確保會計信息可比、一致。
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情況下會計核算中問題的改進當整個房地產行業呈現蒸蒸日上的態勢時,如果進行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對投資性房地產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重估的過程中,由于公允價值發生變化而產生的收益也要納入利潤總額,但是,這部分收益并沒有產生相應的現金流量。由于房地產的價值比重特別大,在房地產的價格發生比較大的波動時,由房地產產生的利潤空間就會呈現相當大的變化。這樣就使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相對放大,還對企業管理人員在解讀財務報表以及企業盈利能力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對企業管理層的決策產生影響。正是因為這樣,在公允價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間存在的差額應該同時計入到公允價值變動項目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公積項目之中。這樣做盡管會引發資產總額以及所有者的權益總額發生變動,但是這樣做更加符合進行長期性的資產價值重估,從而使企業的賬面信息更準確、更真實、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