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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 信息化建設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诩{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鶎佣悇諜C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偡种C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紤]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
[2]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3] 楊斌、徐家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探討[J].稅務與經濟,2008(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納稅評估;信息化建設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對我們的所得稅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我們應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一個全系統都關注的課題,筆者在此拋磚引玉。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Ⅸ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Ⅸ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納稅申報質量不高。一是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編制不成現金流量表,二是企業與稅務機關稅收政策相關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企業不能按稅收政策的要求去辦理涉稅事宜。三是企業財務核算科目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項目的對應性差,加上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能正確輔導或審核填報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人員相對缺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更是湊都湊不成,只得填個總數交差。
2.納稅評估流于形式。納稅評估粗糙,基本是就(財務報)表到(納稅申報)表,走過場,比日常受理申報的審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納稅評估對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較高,而縣級以下的稅收管理人員業務水平相對較低,據筆者調查發現能真正承擔起這個納稅評估職責的人數不到2%;二是納稅評估體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納稅評估相關的參考指標、宏觀數據、評價模型缺乏科學性;四是稅務人員的工作不夠深入,對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納稅評估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設立專職的納稅評估崗位。
3.分類管理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許多地方,對企業納稅人盡管按其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經營行業、信譽等級、納稅方式、存續年限等不同標準進行了分類,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納稅人與非重點納稅人、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與就地納稅企業等等,但實際管理卻并未按各類別相應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5.匯算清繳主體轉移,就縣級以下基層稅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及納稅人的匯繳水平及觀念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總局匯繳主體轉移的路子,納稅人是匯繳的主體,而納稅人的財務水平不高、稅收政策水平較低或納稅意識不強,并且在不少地區尤其是縣級以下的地區稅務并沒被納稅人接納,這些決定了納稅人的自行匯繳在目前階段只是一個愿望,盡管它是尊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同時由于我們的納稅評估還處于低級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很少,這樣要么稅務機關放棄一些小戶的檢查,聽之任之;要么最終只會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縮短其檢查時間、人為降低了檢查的質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不斷降低納稅遵從的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其它稅種相比,納稅遵從度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有先進的宣傳理念:稅收優惠政策及辦稅程序宣傳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要建立稅收宣傳長效機制,深入持久地宣傳。
2.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轉變服務理念,在平等服務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促進納稅人自覺主動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以科學的發展觀來統領所得稅的管理工作,以人為本,把人文關懷體現在納稅服務的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服務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賴的原則,充分相信納稅人,尊重納稅人;利用查前約談,多給納稅人自我糾錯的機會,多涵養一部分稅源,喚起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因此,對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要正確對待,只要納稅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強培訓工作,建立對縣級以下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培訓要有計劃、有目標,每次培訓要進行考核,嚴格培訓的組織管理,檢驗培訓的效果。每次學習完都要嚴格進行測試,對未達標的要補課或停崗學習,待達標后再上崗,如果多次測試,一年內未達標的,要考慮停職學習,三年內還未達標的,則應考慮調離稅收管理崗位。
4.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當前,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為此,上級稅務部門應及時對這些軟件進行甄別,取長補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進一步擴展征管系統的功能,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在所得稅規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尋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論
尋租理論是以20世紀60—70年代經濟學家們在討論壟斷、關稅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寫的《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這篇論文標志著尋租理論的興起。經濟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尋租下定義。無論怎么定義,其引申出的共同點就是: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從對整個社會福利的貢獻來說是一種非合意的行為,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租金無處不在,哪里有特權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對稱和流動性不對稱阻礙資源流動,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場、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政治市場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預料到,必然有尋租行為和隨之發生的系列尋租活動: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護租(rent protection)、創租(rent creation),這系列的活動都伴隨著資金無謂的損失。改革的任務是,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它們允許和鼓勵通過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而創造租金的那些競爭形式,打擊那些致力于獲取和保留現存租金的競爭。
現在,尋租理論被廣泛引用到許多領域。那種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有的稅務部門征管不嚴、措施不力,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稅
負原則的實現。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和規范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不僅能有效地堵塞稅收流失,強化稅收基礎管理,而且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有利于稅收增長和企
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對此,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工作。各地要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小企業的范圍,明確責任人員,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進行專門研究、分析和總結,不斷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適應中小企業迅速發展變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提高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各級稅務部門要針對中小企業尤其是有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稅法知識了解不深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要經?;?、制度化,努力做到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
規,特別是涉及與財務制度不一致的稅收政策和法規(納稅調整項目等)以及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及時進行宣傳培訓,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養成自覺納稅的習慣,提高申報納稅的質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具有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等特點。稅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稅務專管員制度,對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會有影響,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及時掌握和分析有關情況,為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提供決
定數據資料。稅務部門除在內部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之外,還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外部門、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特別是稅源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戶數、行業分布、規模大小
、重點稅源戶數、虧損戶數等基本情況。積極收集、積累、整理、分析與所得稅征收管理相關的資料,了解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經濟增長水平,研究有關政策對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程度,從中分析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應制定改進措施。國
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結合實際,采用不同的所得稅征管方式
中小企業在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有較大差異,因此,要求稅務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一)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建帳建制,準確及時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的企業,可實行企業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對這部分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
得稅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7〕195號)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特點的科學、嚴密的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不同項目和內容,建立健全納稅人的臺帳管理制度,以滿足征收、檢查等方面的需要。當前應著重建
立財務登記、主要稅前扣除項目、減免稅、納稅人投資情況等企業所得稅基礎資料臺帳。
(二)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由于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稅務部門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其年度所得稅預繳額,企業年終按實際數進行匯繳申報和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當企
業年終匯繳數低于定額數時,可先按定額數匯繳,然后稅務部門組織檢查,多退少補。同時幫助企業逐步規范會計核算,正確申報,積極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
(三)對不設帳簿或雖設帳簿但帳目混亂,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6〕*號)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五、加強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經過納稅調整確定的,因此,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對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部門作為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的主管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一)結合年度稅務檢查,積極開展對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切實糾正和處理企業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采取措施,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對帳證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和新上崗的會計人員,主管稅務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個別輔導等辦法,不斷地提高其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還應鼓勵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幫助帳證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建
帳建制、記帳。
(三)積極參與企業改組改制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對各地開展的企業改組改制工作,稅務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一起,共同組織、參與企業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認真做好資金核實工作。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除憑證的管理
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是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按規定的程序、方法、權限和政
策進行審批,不得走過場。企業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嚴禁虛開、代開發票和開票不及時入帳、多開少入的現象,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
人的責任。
七、加大檢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強化稅務檢查,依法對偷逃稅行為進行處罰,是加強稅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有效手段。為此,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檢查力度,合理調配力量,將匯繳檢查和日常檢查結合起來,對重點企業實行重點檢查,年度檢查面不得低于30%。對存在不按時申報,
有意隱瞞真實情況、逾期不繳、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的納稅人,要查深、查細,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補繳稅款和進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的做法。對典型案例,還要及時曝光,予以震懾,以儆效尤。
八、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中小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狀況,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改進措施,強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每年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關鍵詞:建筑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企業所得稅是建筑業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對企業經營發展和參與競爭存在影響,因此研究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界定與利弊
現行稅法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劃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并存,適用于不同經營狀況的納稅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和稅款繳納數額有直接的影響,關系著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因此適用何種征收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意義重大。
(一)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額并繳納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則是指納稅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核定征收的適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上六類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關系。由于長期適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業納稅人有一個誤解,即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實際情況是,從國家設置企業所得稅一開始就是以查賬征收為主要的征收方式。從兩者關系來看,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針對目前部分納稅人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權宜之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關系,而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補充關系。不僅僅在我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為補充。因此,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應以查賬征收為一般原則,以核定征收為例外。對于能夠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三)建筑業企業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比較分析
1、查賬征收。正如有些學者所說,“查賬征收方式具有讓納稅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核定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查賬征收較之核定征收,更為規范、更為科學、更加能體現納稅人納稅自主性,就建筑業而言,它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賬征收能夠促進企業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更準確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為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有效的會計信息可以為企業提供有用的決策支持,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對財務會計核算要求較低,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財務健全的積極性,而查賬征收對財務制度、賬冊設置以及原始憑證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可以促進企業建制建賬、規范財務行為,使財務信息更準確地反映出企業效益狀況。
二是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的實現。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是國家根據各個行業各個地區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測算得出,是統一的硬性標準,因此只能代表行業的總體水平不能反映單個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實際利潤低甚至沒有利潤的虧損企業也要交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這顯然是違反企業所得稅以收益課稅的設稅本意和稅法公平的。而查賬征收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納稅,收益多多納稅、收益少少納稅、沒有收益不納稅,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當前建筑業經濟狀況和現行稅收政策而言,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企業稅負要低,更有利于企業的競爭發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稅負差異主要體現在利潤率與應稅所得率的比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業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用收入總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稅率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因此,對于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方式能夠令企業少繳稅款,而對于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稅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會導致企業稅款增加,稅負加重。目前,北京地區建筑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為9%,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稅負率為2.25%,而就建筑業經濟現狀而言,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是遠遠達不到9%的,因此,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稅負水平要高于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狀況和財務人員水平要求比較高,企業的納稅成本也相對較高,對于經營規模較小、財務不健全的納稅人適用查賬征收難度很大,若無法實現正確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憑證,則不能正確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進而無法實現稅款應收盡收。
2、核定征收。雖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較之查賬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為稅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優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款計征簡便,對企業財務水平要求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業只需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即可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對企業財務會計及辦稅人員水平要求不高,同時,納稅申報程序也相對簡單,方便企業申報納稅。
二是計征標準確定,促進稅款征收。在企業財務不健全的情況下,由于無法實現正確核實,很多企業存在成本混亂、多列支出的問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對同一行業適用統一的計征標準,因此能夠避免企業因無法正確計算稅款而少納稅或者不納稅,確保稅收收入的實現。
三是征管相對簡易,降低基層稅務機關管理壓力。隨著現代經濟發展,企業經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同時新增稅源數量大、類型多,這為企業所得稅的日管帶來了很大難度,基層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壓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對查賬征收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要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都相對簡易,能夠有效降低基層稅務人員的征管壓力。
由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賬征收更符合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理和稅收公平,但要求較高,適用于財務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方式的補充,相對簡單易行,適合于財務不健全的企業的征管。
二、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及財務核算分析
(一)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按照目前建筑業經營情況,可以將建筑企業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經營規模,財務相對健全,能夠實現獨立核算、獨立納稅;二是沒有資質掛靠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非獨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納入被掛靠企業統一核算,且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是利用分轉包的形式,分包高資質等級企業在社會上承接的工程,屬于獨立的法人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納稅;四是既沒資質又未掛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獨立法人,但經營規模很小,財務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稅制,以上四類建筑企業中,第二類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余三個類型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行業經營的復雜性導致了各類型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二)建筑業企業財務核算的特殊性。較之一般企業,建筑業財務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長,完工進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確定比較困難,收入確認及成本結轉復雜、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磚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應者大都是個體經營性質,無法提供合法發票,能夠提供發票的則材料價格顯著升高,加大企業成本,同時材料數量不易計量和控制,導致企業成本核算大都不規范;三是異地施工比較普遍,經營環境復雜多樣,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遠地區進行,一般只派駐項目負責人并不派駐財務人員,財務核算更加困難;四是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常常墊資施工,在未獲得收入的情況下按照權責發生制繳納稅款對企業負擔過重,在實際中,很多企業依然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三、對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征收方式的錯誤誤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單純依賴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強調查賬征收。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確定的六項標準,并充分結合行業特點,依據企業實際的財務核算、賬簿設置或納稅申報等狀況,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二)完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向查賬征收方式邁進。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科學化的實現不僅依靠對企業的嚴格管理,更應依賴于合理的稅收政策安排。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地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賬簿設置、依法正確申報。
1、建立核定征收累進應稅所得率制度。在應稅所得率的確定上,改變現行的分行業單一比例稅率方式,參照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制度,建立分行業累進應稅所得率,以收入額或經營規模標準劃分設置不同的應稅所得率,對于經營規模大、收入高的企業制定高的應稅所得率。這樣將有利于扶持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大企業盡快向查賬征收方式轉變。
2、完善相關優惠政策?,F行稅法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除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進一步完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業行業特點的優惠政策,突出查賬征收方式的優勢,降低企業適用查賬征收而帶來的財務成本。
3、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復雜性,應參照房地產行業制定單獨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細化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對行業普遍存在的核算難點提出處理意見,指導企業財務核算運行。
(三)強化對建筑業企業的政策輔導和征收管理。一是對建筑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和輔導,提高企業人員的稅法意識,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二是強化建筑業征收管理。建立與建委等部門的信息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建筑企業招標、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稅務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反稅法進行偷稅漏稅、虛假記賬、虛假申報等問題。
綜上所述,建筑業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應通過更加科學的政策設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賬征收為主導、以核定征收為輔助、兩種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發展軌道,使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共同促進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地方稅務局稅政一科)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
[2]鄒其端.規范建筑業稅收征管的探討.稅務研究,1997.3.
【關鍵詞】 核定征收 征收辦法 稅收征管 應對措施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從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舉規范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情形、方法、程序、納稅申報、征收檢查、爭議解決等問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征收辦法》及《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擴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年度核定時間后延、申報方式細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的企業。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
我國目前鼓勵中小企業規范建賬,采取查賬征收為主的管理模式,從而督促企業規范建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逐步建立完整的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從宏觀上看,企業所得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錯。但進一步分析央企利潤總額和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來看,央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占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說明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在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少企業處于轉型期及艱難期,私營企業舉步維艱但負擔的企業所得稅不減反增,從一定程度反映了稅務部門加強了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從相關數據可推論出,在現時征管條件下,私營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查賬征收無法妥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落后地區縣級以下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難題,稅款流失嚴重。
從微觀上看,本文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及向稅收管理人員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印證了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觀點。如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王文創發表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區國稅局所管轄的580戶企業所得稅中發現,每季申報的所得稅除了40多戶匯總申報的企業外有50%都是零申報,2009年銷售收入達3億多元,但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繳納純企業所得稅有132戶,2009年銷售收入達1.8億元,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萬元;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銷售額普遍在100萬元以下,預繳稅款與實際稅款比率達80%,企業盈利面不到50%。這說明不少企業納稅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對虧損企業、規模較小和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對204戶企業由查賬征收轉為核定征收。據筆者統計分析,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占了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管轄企業的比例約為35%。
近幾年為保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稅務部門征收壓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強了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稅負。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模式,簡單實用,組織收入合法穩定,便于征管且易于為納稅人掌握,不少地區的稅務部門對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現行法規下征管存在的問題
1、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爭議?!墩魇辙k法》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但實際操作中,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會存在如下爭議: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如何認定,沒有清晰的指引;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如何認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也沒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難度頗大。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實務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開程度不夠。筆者通過網絡搜索各地稅務部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發現不少地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未進行公示。二是在征稅未充分公開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難以讓核定征收類納稅人信服。
3、核定應稅所得率難度較大,核定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服務業——租賃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從表1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納稅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12%和10%兩種檔次。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該一致才較為合理。從表2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從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廣州市黃埔區穗東街南基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均為10%,保持一致。而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利潤率應該相對穩定,不同年度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情況卻發生了變化,也難以讓納稅人信服。
(2)服務業——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征收辦法》,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從表3可知,同一間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明顯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差異較大(8%~14%),差異很難讓財務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各有差異。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相一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征收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體現不同企業的差異性。
從表4分析可知,作為我國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國金融服務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令人覺得不合理,而廣州黃埔區地稅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最高為14%,更令人覺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稅務總局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于加強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9號),對《征收辦法》第三條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之一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規定,在具體征管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雖設立賬簿,但賬冊不完整或科目設置混亂而不符合一般會計核算慣例。
(2)雖設立收入賬簿、收入科目,但收入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業務活動的利益流入;或雖憑證齊全,但核算混亂,不能準確區分收入、預收款性質,不能正確區分不同施工項目取得的收入。
(3)雖設立成本費用科目,但憑證殘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額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或雖資料齊全,基本能使用合法憑證入賬,但不能正確劃分直接成本和費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項目進行歸集、分配等規范核算,從而不能準確核算施工項目成本。
上述做法,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明確核定征收情形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采納廣東省地稅局的做法,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
2、稅務部門應及時公開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最基本的是信息公開。各地區稅務部門要及時對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確保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權利。
3、稅務部門應對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進行比對,科學核定不同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從上述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應稅所得率差異性較大,從而難以讓納稅人信服。各地稅務部門應共享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并對此進行分析,調整明顯的不合理的應稅所得率差異。增加集體決策程序,對申報企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科學核定??刹扇〕闪⒑硕ㄕ魇諞Q策委員會的方式,隨機抽取委員會成員,要求委員會成員,結合當地不同行業企業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及數據,對申報企業以只編號不公開申報企業的“暗標”形式集體、科學地核定應稅所得率。
【參考文獻】
[1]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R].2008.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今后一段時期,全市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是:全面貫徹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的制度手段,促進收入恢復性增長,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為達到上述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二、重點工作
按照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在全面推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稅基管理
稅基管理是所得稅管理的基礎,重點是綜合運用各種辦法,強化經濟稅源調查和收入分析,加強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的管理,規范征管基礎資料,確保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夯實稅源基礎。
1、核實稅源基礎
一是注重經濟稅源調研,摸清稅源底數。目前,根據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災區(什邡、綿竹為極重災區)、經濟稅源受損嚴重現狀,深入企業,特別是極重災區、受損嚴重企業跟蹤調查,掌握企業財產損失、生產經營變化、因災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情況,正確預測把握稅收收入增減變化趨勢,做到稅源清、稅基準。
二是通過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注銷、稅種認定等事項,及時、全面和準確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分類劃分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一般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三是加強國稅部門與地稅和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
2、加強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析機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質量。要做到宏觀和微觀、總量和結構、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預測的有機結合,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現狀及變化趨勢,為進一步有針對性的加強征管提供決策參考。
3、嚴格審核審批
一是要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程,嚴把稅前扣除項目這個重要關口。對須報批的項目,要明確稅前扣除的條件、標準、需報送的證據材料和辦理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審批,并實行事后跟蹤管理。對不須報批的項目,要認真審查核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二是要加強減免稅管理。要切實加強企業資格認定,嚴格審核把關,確保各項優惠正確、完整、不折不扣貫徹執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時要注意加強減免稅的跟蹤問效,避免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管理問效的傾向。
4、完善基礎資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戶一卷”的企業基礎資料管理辦法,對企業的登記、認定、申報、匯算、評估、檢查、審批和備案等資料進行正確、及時和完整地收集、整理、歸檔。
二是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對包括稅前扣除和減免稅的審批和備案、以前年度彌補虧損等進行分年度、分項目登記。
5、機內數據管理
要確保CTAIS系統機內數據的完整和準確,做到機內機外數據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管戶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稅種認定或核銷,對企業的申報、預繳、彌補虧損、減免稅等數據信息要經常進行核實、清理和修正,要嚴格按照系統和有關業務要求進行日常操作,杜絕違規操作。
(二)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要根據*國稅稅源分布和結構特點,并結合各地的管理狀況,重點突破,整體推進。
1、重點突破
針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源結構的“行業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點以及各縣(市、區)均有自己的優勢行業和重點稅源企業的實情,在原已初探試行分類管理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從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稅源管理的龍頭。各地在實地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找到自己重點稅源、支柱產業或急需加強的環節,確定分類管理的重點突破口,建立并不斷完善分類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在實踐中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規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為下一步的整體推進提供有益的借鑒。
2、整體推進
在重點突破的基礎上,將分類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類型的企業。對重點稅源企業以管戶為主,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對中、小企業實行以管事為主的行業化管理,按行業加強稅源稅基、匯繳和評估工作;對不達查帳征收標準的企業,嚴格按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對連續多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特殊類型的企業強化監管,并結合檢查、評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業建賬建制、真實核算和申報,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對跨區域的總分機構企業要加強地區和部門的聯系,掌握企業的總、分機構情況,按規定進行稅種認定和非單獨納稅設置,及時、準確收集、傳遞《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督促企業按時正確申報;對仍實行原匯總納稅的企業,要嚴格稅前扣除項目審批把關,督促企業按季、按年進行申報,加強監管??傊?,做到每一戶企業都能“對號入座”,每一類企業都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和措施,真正把分類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管出成效,最終建立起多級分類管理構架和機制。
(三)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基本環節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之一。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以企業的稅務登記和申報數據為基礎,再補充采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等涉稅信息,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為本地區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行業評估模型打下堅實的基礎。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一是科學篩選評估對象。運用采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二是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三是按程序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對實地調查取證的數據,要返回去進行再次的計算和比對,最終確認核實疑點和問題所在。
四是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調整以前年度的虧損數據;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建立評估的聯動機制
要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評估相結合、市、縣兩級評估相結合的納稅評估聯動機制,不斷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提高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率。
(四)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切實搞好匯算清繳的政策輔導,加強申報資料的審核,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
1、強化事前宣傳輔導
在匯算清繳前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輔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辦法,要堅持并不斷完善。各級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可通過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幫助納稅人提高自行申報的質量,加強對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規定以及匯算清繳程序和報送的有關資料。
2、著力申報審核
主要是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將一些錯誤和問題及時發現并糾正于申報階段。
3、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工作
匯算清繳結束后,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鞏固匯算清繳成果。
(五)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優質服務,一手抓公正執法,融洽征納關系,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將優化服務置于管理執法全過程之中
企業所得稅政策較多、涉及面廣、申報要求高,國家的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項目和辦理程序也比較復雜,給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帶來一定的難度,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應通過多種渠道為納稅人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在稅法宣傳、納稅輔導、稅前審批、稅收檢查、納稅評估、申報納稅工作中,開展全方位服務;在辦稅大廳、政務大廳國稅窗口、國稅外網,及時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和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組織納稅人進行集中培訓和講解;提高“12366”納稅熱線服務質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傊?,要努力將優化服務貫徹于管理執法的全過程之中。
2、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
要樹立“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就是優質服務的理念,維護稅法的剛性,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要正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堅持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要堅持稅前扣除和減免稅審批制度,嚴把審批關,杜絕越權審批和違規審批,既將國家的稅收優惠落實到企業,又避免偷漏稅現象的發生;要規范辦事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企業申請的涉稅事項,要嚴格執行有關辦事程序和時限的要求進行受理、告知、審核和批復。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加強大型企業集團及跨國公司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總局和省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關聯交易稅收風險管理辦法》,切實加強關聯企業、我國居民的境外稅源、非居民源自我國的稅源以及國家間稅源的管理,密切關注跨國投資、跨國貿易所引起的稅收管轄權的國際交叉、稅源的國際流動問題。
2、完善反避稅與日管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企業交易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充分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出口退稅數據、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國際情報交換、互聯網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及時發現避稅疑點,做好防范和開展反避稅選案、調查工作。
3、切實重視反避稅隊伍建設,加大反避稅培訓力度,配足配強反避稅專業人員。
三、工作保障
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務必切實加強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隊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斷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一)組織保障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企業所得稅業務部門負責牽頭,與其他相關部門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制度保障
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從基礎管理、行政審批、重點業務、人才培養、工作協調、目標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項機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權,努力促進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人才隊伍保障
各級稅務機關應合理配備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和反避稅管理人員,抓好業務骨干培養,特別是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的培養。注重專業培訓和實踐鍛煉相結合,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知識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稅管理人才激勵機制,激發所得稅管理干部隊伍活力,保持所得稅管理隊伍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