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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7-21 16:50:16

      序論:在您撰寫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關鍵詞] 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法規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出臺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這一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真正意義上進入全速發展的階段。完善法律體系將會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1 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國首次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也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漸發展壯大。但是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關系到用藥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重視并持謹慎態度。2000年,國家信息產業部選擇了醫藥衛生電子商務網作為全國行業類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原國家經貿委醫藥司批準在部分城市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試點工作。在試點中研究適合醫藥電子商務開展的模式,并在實踐中針對所出現的問題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

      我國現行的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法律層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組成;二是經濟法層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等;三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四是醫藥類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相關通知、補充通知,以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法規、管理辦法或通知要求等。這些法律法規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使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開展有法可依。

      2 對醫藥電子商務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相關問題的思考

      自2000年以來,SFDA和其他相關部委先后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初步構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只是圍繞著醫藥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邊緣化的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而對于醫藥電子商務運行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卻基本沒有涉及或涉及的過少[1]。

      醫藥電子商務的活動過程依次分為:資質認證――信息/查詢――合同訂立――(電子)支付/結算――倉儲配送――爭端仲裁/法律救濟幾個部分[2]。以下將對這幾個環節的交易各方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2.1 資質認證

      2.1.1 執法人員的素質與法規要求不相適應2000年頒布的《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2005年頒布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問題的通知、補充通知,構成了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的法律體系,對參與醫藥電子商務的各主體資質的驗收、審批、監管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資質認證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分為企業管理、數據管理、技術管理三個部分,相對應的專業性很強,而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有人員的專業能力顯然不可能達到如此廣博的程度,這就使得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有法可依,卻難以有效地實行。只有使監管體制、機構設立、專業人員配備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嚴格、高效地把好資質認證這道關口。

      2.1.2 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環節相關表述不具體在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要求的一些規定亦不夠明確。如《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边@里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界定顯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團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業等具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企業法人,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關系”范疇之內難以確定。由于在《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六條中都要求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參與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公正性、公平性異常重要,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故應該對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的利益取得和與其他交易活動主體的利益關系有更詳細、明確的規定[1]。

      2.2 信息和查詢

      藥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制約。這兩部法規對藥品信息的審查、管理、權利義務界定都較為系統和全面,對藥品信息有利益傾向、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虛假信息等可能出現問題的情況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責罰細則。

      但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痘ヂ摼W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眱刹糠ㄒ幎紱]有對“相關部門”進行明確闡述,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卻無法執行”的問題。法規中應該明確其負責責罰的監管部門,明確其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出處,或者直接明確其責罰措施,真正做到監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詢環節,還有三個方面需要分別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范。一是既然作為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上網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那么出現虛假信息造成買方利益受損的情況,應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資料提供企業之間的責任;二是信息過程中,加強對信息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使合法與非法行為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減少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種類知識產權之權利不穩定及“游離”狀態;三是信息查詢、咨詢過程中,對買方的隱私權應充分考慮,對查閱相應咨詢、交易記錄的權限進行明確。

      2.3 合同訂立

      對于醫藥電子商務交易中合同訂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細致地進行針對性的規定,仍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驗收標準第三條中規定了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明確合理的法律合同文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睂祿娢?、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應用帶來的問題卻未涉及。

      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電子合同的訂立、存儲應有特殊的法律條款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系統軟件測評大綱》中,也未對電子合同(證據)的記錄、修改、存貯的權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增加了爭端解決和仲裁的難度。

      2.4 (電子)支付/結算

      2.4.1 電子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完全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在網上完成支付的,因網上支付而產生了網絡銀行與網絡交易客戶之間、網絡銀行與網站之間的新型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更的安全保障等問題,都需要相應法律來調整。200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這四部法規,對加強電子支付業務的安全與風險管理,保證電子支付安全、及時、高效的進行有效的規范。但是,這些法規更多地考慮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證據的處理,而對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及相關網上銀行間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沒有進行詳細的界定。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過失甚至欺詐,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對于造成交易方的損失的賠償,亦未有相應細則進行規范。

      2.4.2 電子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的特點給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亦值得關注[3]。由于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經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所有這些可被輕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跡,使得現行的稅收體制與電子商務明顯脫節。制定新的稅制、稅法,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稅收體系,防止借助網絡支付形式偷稅漏稅亦顯緊迫。

      2.5 倉儲配送

      我國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關于商品包裝的規定》、《國家物資儲備局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公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而在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中,幾乎沒有對倉儲配送做有效的規范。相比工業發達國家,我國的物流法律體系仍缺少倉儲法、貨運法等法律法規,缺少涉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委托關系及有關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制度。也沒有關于藥品配送過程藥品質量保障的相關法規。

      2.6 爭端仲裁/法律救濟

      在爭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中對有關記錄(電子證據)的字段項目和保存時間做出了要求,但是作為技術標準,其約束力和制裁力顯然不能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相提并論。同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醫藥電子商務活動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詳細的劃分和界定,亦未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說明,尤其是沒有明確網絡安全問題導致用戶利益受到損失時的責任約定。這使得在產生爭議或出現問題時,仲裁的執行相當困難。

      同時,在相關法律對由于電子商務系統問題等造成的買方或賣方損失的法律救濟方面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問題的處理,只能參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無針對性措施。而這部分法規,對于保障買賣雙方利益,解決沖突、索賠、補償等問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3 結語

      綜觀我國現已出臺的法律法規,雖然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規劃的指引,法律法規的效力普遍較低,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系統性仍很差,還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法律原則,規定之間缺乏必要的呼應和協調。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同時,這不僅僅是單一立法的問題,而需要整個醫藥管理制度與法律體系的互相適應、互相協調,同時也要適當考慮醫藥國際貿易的兼容性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江寧,吳清純.從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到對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立法現狀的分析[J].首都醫藥,2006,13(16):24-25.

      [2]陳玉文.醫藥電子商務[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第2篇

      關鍵詞:電子支付 發展現狀 存在問題 發展對策

      一、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

      (一)中國電子支付交易規模與市場劃分

      相關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4.57億,這位我國電子支付提供了巨大的市場蛋糕,吸引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其中。根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支付行業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同比增長118%,增長速度連續6年超過95%。特別是2010年第三方支付拍照的發放給第三方支付確立了經濟和政策地位,為其蓬勃發展奠定了基礎。

      2011年整體行業格局相對穩定,第三方支付中支付寶依然穩居行業龍頭地位。從市場份額看,規模企業出現三大陣營,第一集團的支付寶、財付通占據了三分之二的江山,使得第二集團、第三集團相關企業份額差距持續縮小,競爭激烈。當前市場同質化導致競爭嚴重,只有技術創新和產品變革才有可能顛覆市場份額占據情況。

      (二)中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監管現狀

      2005年,央行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傳遞出了要將第三方支付納入監管的信號。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此第三方支付結束了無人監管的狀態,開始“持證上崗”,進入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的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與2010年5月26日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支付寶、快錢等27家公司獲得了央行5月18日簽發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目前,經過5批支付牌照發放,已有101家企業獲得支付許可。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前景展望

      (一)中國電子支付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CA認證存在的問題。

      (1)技術安全。目前所謂CA產品的安全只解決了加密和簽名的問題,大多數商業銀行使用的服務器證書是國外CA機構頒發的,沒有在我國取得合法資格,仿冒風險大大上升。

      (2)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法規。CA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將會導致整個網上支付甚至電子支付領域的系統性風險。然而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證體系,存在這種各自為政的混亂情況,相關的行業法規也有待完善。建立完整行業技術標準,實行審慎監管迫在眉睫。

      2、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

      國內法律法規還不能給電子支付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盡管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已經開始實施,但缺口依然存在。如面對日漸擁擠的國內市場,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始將觸角伸向海外的時候,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無監管細則出臺。由于缺乏具體的監管條例,相關企業在處理支付安全等問題時有時會面臨無章可循的狀態。

      3、用戶對電子支付安全的擔憂與相關知識的缺乏

      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用戶不選擇網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據艾瑞咨詢電子支付報告書顯示,66.1%的用戶將交易不安全列為第一原因。還有就是目前很多消費者在使用電子支付時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識,比如在公共電腦上使用完網銀沒有點擊“退出”,設定六個0等易猜測的號碼作為密碼等。

      (二)中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對策

      1、優化電子支付相關法律和監管環境,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電子支付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相應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的保駕護航。面對近年來電子支付快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時對參與的各行業機構進行嚴格監管,以確保電子支付的健康快速發展。

      (1)健全電子支付法律體系

      解決我國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的根本途徑是通過立法來填補電子支付法律體系中的空白。就整個體系而言,需要制訂與電子支付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規范:一方面主要是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來更好地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正確處理與銀行、消費者以及第三方的關系,引導電子支付逐漸向非銀行化、保護消費者的模式上發展。

      (2)統一行業標準,實行審慎監管

      統一行業標準是電子支付拓寬發展領域、向縱深化方向發展的前提條件。相關部門應盡快明確并統一標準,以便參與電子支付的各方進一步明確權責,更加準確地定位發展戰略,以行業間合作的方式整合電子支付優質資源不斷的提升服務水平與質量,打造并提升電子支付盈利模式的核心價值,不斷推進電子支付業務的縱深化發展。

      2、完善電子支付的軟硬件環境,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目前來看,信息安全的問題無處不在,建立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越來越成為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一方面統一各個銀行身份認證系統,更新安全防護措施,推動網上支付平臺向標準化和規范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完善操作系統的安全漏洞,增強網上銀行信息安全防范能力,逐步完善電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技術體系,確保公眾對電子支付的信心。

      3、加快支付模式創新,推進市場拓展

      通過各種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風險控制水平是電子支付發展的靈魂,也是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電子支付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加快研究CA核心技術,緊緊跟蹤信息科學技術發展的最新趨勢。二是加大商業模式創新,建立并完善業務創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聯網體系。注重發揮電子支付的優勢,簡化業務程序,實現信息化,從而讓電子支付融入到社會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

      參考文獻:

      [1]蔡東.電子支付業務現狀及發展趨勢探析[J].中國金融電腦,2012,15-18

      [2]陳克非.電子支付的現狀及發展[J].計算機工程,1997,32:183-186

      [3]黃衛東,陸佳.探析電子支付發展之道[J].網上銀行實務,2011,11:73-75

      第3篇

      關鍵詞:金融機構 電子支付服務 風險 市場準入

      一、引言

      隨著銀行業務水平的提升,以及現代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給客戶帶來了極強的便利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金融機構、客戶在享受電子支付服務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同時,電子支付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我國對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中的監管問題還始終處于近乎空白的狀態。例如,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而針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2006年,我國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盡管在該制度中提供了有關點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過程中,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存在沖突,此后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的政策,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本文針對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電子支付服務中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服務中,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利用不當造成的風險,二是所使用的技術水平落后,電子支付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按照類型劃分,技術風險可以分為另種,一種是安全風險,另一種為技術選擇風險。

      (二)業務風險

      業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資金風險。

      (三)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主要表現為電子支付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以及電子業務快速發展中,與管理水平低產生的不協調問題和風險,還有在電子支付復雜性監管中可能產生的監管風險。

      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業務性質的不同,業務種類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監管的差異,造成不同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同的,我國金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容易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強化監管政策和意見,才能將風險轉化為最低。

      三、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政策與建議

      (一)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最低資本金限制,強化支付中的安全技術,建立保險與保證金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關于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列出,但是有關執行的細節和程度問題,并沒有詳細的確定;而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監管方面,自始至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安全技術,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礎技術建設,保障客戶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真實有效性,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準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鑒歐盟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我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針對我國電子支付做出相關嚴格規范和控制;對金融機構設立保證金機制,發展電子支付保險。由于當前我國電子支付金融機構之前的競爭十分激烈,造成我國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不規范,惡性競爭嚴重,電子支付的風險不斷增大,對此建議對我國金融機構采用政策引導并購,利用國有控股策略,促進合理、穩健和有序發展。

      (二)業務范圍的監管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監管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客戶業務的管理,對機構管理高層的監管,以及對業務操作員工的監管,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

      對業務運營中的風險監管,要借鑒并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金融機構高層管理的監管,可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相關監管的經驗,例如美國、新加坡等,金融機構董事會制定監管政策,設立技術監管總監,使監管過程規范化和合理化;強化內部操作人員監管,禁止個人操作,形成相互聯系和牽制的合作機制,健全準入控制;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客戶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促進金融市場電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監管機構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支付服務的監管采用的“銀監會+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的管理組織模式,由于監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機構,我國在此類中的監管政策是不健全,發揮銀監會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管十分重要。

      這就要首先要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技術監管,更新金融機構業務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內部風險防范和控制,防止電腦犯罪;構建定期監管機制,強化監管在每個時間段內的進行;同時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國內外金融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防范電子支付跨國風險,強化對國外競爭者的監管,促進國內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四)電子貨幣

      構建規范的法律法規,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權問題,針對有關電子貨幣中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破產規定、金融機構作為電子活動發行方的風險、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發行權資質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明文規定,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關于電子貨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五)法律問題

      彌補我國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監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強對電子證據、網上稅務和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構建,針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作明文規定;完善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消費者隱私、消費者資料保密等相關立法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黃曉艷,胡祥培.我國電子現金發行的組織模式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3

      [2]鄭茂.電子支票在我國的發展模式[[J].武漢金融.2012

      第4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法律問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F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則使我國實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峨娮雍灻ā妨⒎ㄒ幏读穗娮雍灻袨?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了電子商務政務的發展。它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其個性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體現引導性,而不是強制性;體現開放性,而不是封閉性;體現原則性,而不是具體性。同期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則保證了《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

      第5篇

      關鍵詞:跨境電商 法律法規 國際比較

      一、引言

      跨境電商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從狹義上看,跨境電商實際上等同于跨境零售。從廣義上看,跨境電商基本等同于外貿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的手段將傳統進出口貿易中的展示、洽談和成交環節電子化,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從更廣意義上看,跨境電商指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用,是傳統國際貿易商務流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

      目前跨境電商發展較快的國家(組織)依次是美國、歐盟和東盟。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國內的傳統進出口企業、機構紛紛轉變發展方式,在利用固有優勢的同時,開始大規模的進入線上跨境電商市場。洋碼頭、天貓國際等進出口跨境電商平臺異軍突起,引領一個新的產業。

      但在跨境電商迅猛發展的背后,浮現出眾多難題。其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匹配、法律體系不健全日漸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最大問題。

      二、發達國家及組織跨境電商法律體系現狀

      在世界范圍內,跨境電商出口美國居于首位,跨境電商進口美國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電商的積極推動者、倡導者和實踐者。在法律體系方面,美國擁有《互聯網商務標準》、《電子簽名法》、《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統一商法典》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同時,美國通過《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確立發展跨境電商的五大原則(互聯網獨特性質、企業主導、政府規避不恰當限制、政策可預測、全球視野)、將《關于電子商務的宣言》推廣到世界貿易組織等舉措來積極主導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

      和美國給予電商一定發展空間的主張不同,歐盟更傾向于減少對電商的限制。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認為歐盟應宏觀的在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為該行業打下基礎。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伯恩召開了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明確指出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并促進互聯網經濟。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全面規范了關于開放電子商務市場、電子交易、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主要問題,起到了保障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個文件為歐盟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構建了一個較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電商方面同樣值得我們借鑒。根據自身島國的國情,日本將跨境電商作為擺脫經濟滯脹,促進經濟活力的一項重要國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則公布了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指導方針:在稅收方面強調公平、稅收中性及稅制簡化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并推出《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及啟示

      (一)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

      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我國跨境電商迅速發展,占據著國際貿易的半壁江山。雖然目前我國跨境電商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早在2013年中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0萬億,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電子商務第一大國度。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務院于2005年1月推出《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商務部相繼《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等文件。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于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我國在網絡購物、電子支付類等相關領域,也陸續了《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等相關法律政策。

      (二)我國跨境電商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啟示

      各個發達國家(組織)的國情不同,所面臨的問題及提出的政策和戰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處仍存在著共性,它們的成功經驗指導思考和借鑒。

      (1)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建立,提高可操作性。與我國跨境電商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的建立??v觀早期的文件及政策,主要以指導意見為主,缺少具體的針對性問題的指導規劃及立法。要根據現階段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炒作信用欺詐消費者等問題,頒布操作性強、具有及時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規。

      第6篇

      關鍵詞:網上支付;安全問題;安全策略

      中圖分類號:TP393.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11-0075-02

      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騰飛,電子商務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并逐步深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電子商務是指在全球各地的商業貿易中,在開放的因特網環境下,買賣雙方基于B/S應用方式進行的一種商貿活動,是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電子商務活動其實是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融合。因為有因特網的強大支持,信息流和物流實現起來比較容易,而資金流(即網上支付)因為對安全性的要求較高,實現起來比較復雜。所以在電子商務中,網上支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正在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之一。

      1 電子支付概述

      電子支付是指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雙方(包括廠商、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等),通過發達的因特網,使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進行信息傳輸,然后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貨幣支付或資金的轉移。

      電子支付方式與傳統的支付方式相比,體現出了很多優點和特征:

      ①傳統的支付方式采用紙質票據、紙質現金的流轉來完成支付,電子支付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

      ②相對于傳統的支付方式,電子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高效,而且支付費用大大減小。

      ③由于電子支付方式具有傳統支付方式不可比擬的輕便性,使得電子商務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和資金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目前,國內外電子支付的工具,主要有電子現金、電子支票、電子信用卡、智能卡以及移動支付等。電子現金是最常電的一種電子貨幣,能方便快捷地實現小額的網上支付,是網上支付的重要工具。電子支票是指借鑒紙張支票的方式,以數字信息指令的形式將錢轉到另一個賬戶,從而實現轉移支付。電子信用卡是將信用卡信息存儲在特定的計算機軟件中(電子錢包),然后通過電子方式在網絡上交換信用卡信息的電子貨幣形式。

      除了上述的電子支付工具以外,常用的電子支付工具還有電子零錢、在線貨幣、數字貨幣、電子錢包、在線支票等。所有這些電子支付工具,其共同的特點是將現金數字化和電子化,有利于在網絡中支付和結算。由于我國傳統銀行卡的使用比較普及,因此,目前我國的電子支付主要是依托銀行卡進行的。

      實現電子支付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網上銀行轉賬支付,二是通過第三方平臺支付。

      2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存在的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風險主要源自以下兩點:一是銀行網站本身的安全性風險。二是交易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安全性風險。交易信息的傳遞包括信息在商家與銀行之間的傳遞和信息在消費者與銀行之間傳遞。

      《2012年中國網上銀行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鎮用戶網銀比例為30.7%,已連續多年增長,同時報告顯示,消費者不選擇開通網上銀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安全問題。

      2.1 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帶來的風險

      制約網上支付的相關立法問題主要包括:電子貨幣如何發行,誰來發行;如何認定網絡銀行的資格;如何監管網絡銀行的業務等。

      近些年,雖然我國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如:《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預付卡和電子現金的通知》、《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但在相關法律法規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白地帶。首先,這些法律法規缺乏協同性,在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的時候很難找到相關的標準為用戶提供幫助。其次,這些法律法規缺乏典型的案例作為參考。一般情況下,在相對新興的領域發生法律訴訟的時候,典型案例對訴訟的判決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情況下,更顯現出典型案例的重要性。第三,法律法規本身的缺陷。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例如《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未經消費者授權的電子資金交易發生時,銀行所應承擔的責任沒有限制,助長了銀行在其銀行卡章程中規定的“霸王條款”。這種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最終會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2 第三方支付機構帶來的風險問題

      目前,有許多電子交易都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來完成。買方先提交訂單,然后將交易費用付給第三方支付機構,賣方看到買方已付費,就著手發貨,等買方收到貨物之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機構將貨款付給賣方。這期間會出現大量資金的滯留,資金滯留期間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存在一個資金管理的問題,內部管理不善或是將資金用于投資都會對用戶的資金安全造成隱患。

      2.3 計算機病毒、黑客等網絡安全帶來的風險問題

      有一些網絡病毒通過猜測簡單密碼的方式對系統進行攻擊,為了減少被病毒破譯密碼的可能性,用戶在使用網上支付時,要盡量使用相對復雜的密碼,以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另外,還有一些計算機黑客,為了竊取用戶網上銀行的密碼,專門設計出各式各樣的木馬病毒,這些木馬會監視用戶的網絡行蹤,一旦發現用戶登錄個人銀行,就會自動彈出偽造的網銀登錄窗口,騙取用戶的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為用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2.4 商業犯罪帶來的風險問題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為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安全便捷的通道,但對于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以及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很難監管,這就容易導致信用卡套現、洗錢、賄賂、詐騙等不法活動。

      3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安全性措施和對策

      我國的電子支付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對電子支付的監管還處于摸索階段。近幾年,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電子支付已成為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只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對策解決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才能保證電子商務長期的健康發展。

      3.1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

      電子商務活動是指通過網絡進行的商務活動,其本質也一種商品交易活動,所以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問題應該通過相關的法律加以保護,首先必須在法律上認可電子合同和數學簽名,確保其有效性與合法性,才能保證電子支付的安全性。《電子支付指引》、《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服務商和用戶正式擁有了可參照的法規。但相關的法規還不夠細化,相關的法律保障也不夠成熟。為了我國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健康持續發展,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加快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早日健全的電子支付的法律保障體系和服務支持體系。首先要對就網絡銀行安全性相關問題進行立法,如存款保險問題、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問題、通訊安全問題、保護措施和爭端的適應條文等。其次要制定相關的標準,為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發展一個明確的、規范的法律環境。包括電子貨幣的發行標準、電子支付業務結算標準、電子設備使用標準等的制定。最后,相關部門要密切的關注電子支付業務的最近發展動態,及時修改和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

      3.2 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

      首先,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要提高準入門檻,嚴格控制牌照數量。不僅要審查支付機構的經營場所、注冊資金等硬性約束指標,更要著重審查其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從業人員的素質等軟性約束指標。其次,對于現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要依托高科技手段建立風險防范監測機制和預警預報系統,適時進行監督管理。應在所有的辦法中都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而不僅僅在《互聯網支付辦法》中予以體現。定期分析檢查第三方支付公司報送的財務報表、重大事項報告等,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業務經營、沉淀資金、信用擔保等方面進行檢查與監督,避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3.3 構建安全穩定的系統架構

      作為電子支付服務的提供商,必須能夠為交易雙方提供安全的支付平臺,確保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順利進行。第一,在應用層上,為了提高系統的實用性和穩定性,要采取相應措施,杜絕發生單一的故障點和系統安全漏洞。第二,在物理層上,為了提高數據的安全性,要建立多個物理上互相隔開的區域,重要的數據庫應保存在核心數據區,同時要使用高端防火墻來保護數據的安全。第三,在信息存儲方面,要使用特定的加密算法對數據通信以及數據存儲進行加密,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參考文獻:

      [1] 金桂蘭,霍燕亭,孫秀平.電子交易與支付[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

      第7篇

      一、支付工具概念和發展現狀

      支付工具是用于資金清算和結算過程中的一種載體,可以是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發起者的合法金融機構賬戶證件,也可以是支付發起者合法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支付工具像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已不能滿足現代支付的需要,伴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上購物、網上交易得到迅猛發展,有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2年,互聯網在線支付交易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交易額連續幾年翻番增長,2008年交易規模為2732億元,2009年為5766億元,2010年為10858億元,2011年為22038億元,2012年將達到近四萬億元。這期間,產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諸如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百付寶、手機支付、快錢、手機充值卡等,這也是今后我國支付工具發展創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外匯管理制度的市場化亟待改進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國政府正式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義務,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而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兌換則實行嚴格管制,滯緩了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步伐。

      (二)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各類電子支付工具應運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卻遠未跟上交易規模及發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才使得整個電子支付產業合法化,但缺乏對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資金的管理、交易資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創新主體各行其道亟待規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創新主體主要是國內各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技術公司等,在創新支付工具起步階段他們都根據自身的軟硬件、客戶應用技術及系統等條件各自為政,這不僅導致了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和管理難度,且效率低下,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它已經嚴重影響支付工具的創新發展 ,盡管現有支付工具和相關系統在從事網絡支付交易時都有一些安全技術措施,如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身份認證技術等,但這些技術并不能完全解決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問題,釣魚網站利誘、欺詐、黑客攻擊、木馬病毒攻擊等現象在網絡支付交易過程中仍頻頻發生。

      (五)群體消費習慣和認同程度亟待轉變觀念

      近年我國國內網民已近5億,但是使用電子化支付工具進行網絡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國消費者習慣以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傳統支付工具進行交易;二是電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費者對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擔心網上交易資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資金的損失和個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進支付工具發展建議

      (一)加快推進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擴大人民幣對外結算范圍

      目前人民幣跨境貿易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人民幣如果能夠實現完全自由可兌換,這將給我國支付工具的拓展創新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將來人民幣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對我國的支付工具發展帶來一個質的飛躍,中國市場將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面對電子支付行業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發展,因管理滯后而引起的法律問題不斷凸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以及對支付工具的監管,加強對大量在途和沉淀資金及孽息管理,規范虛擬貨幣的發行,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積極提升支付工具發展環境。

      (三)發揮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業務發展

      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發展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業務系統等業務系統功能,為創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臺,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圍。

      (四)著力建設網絡在線安全交易平臺,提高安全等級和技術標準

      一是人民銀行、公安等職能部門建立“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區域”,重點監測該區域的數據傳輸、信息發送等異常情況,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國際標準,對交易的每個環節進行認證,是當前國際流行的安全技術標準;三是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網上支付標準規范,減少標準不一帶來的風險。

      (五)大力宣傳支付工具相關金融知識,提高消費群體的認知度

      一是通過電視媒體、印制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關知識的宣傳,逐步改變老百姓熱衷使用傳統支付工具觀念,提高公眾對現代支付工具的認知度;二是要向消費者重點宣傳如何安全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減少消費顧慮,增強使用意愿,改善傳統習慣,擴大電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參考文獻:

      [1]《2010-2015中國電子支付市場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M].2010;4

      [2]《資本項目下人民幣自由兌換問題的探討》[M].2004,(4).

      [3]成功.《網上支付發展的制約因素與應對策略》[J].中國集體經濟,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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