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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金融的理解范文

      時間:2023-07-19 16:57:32

      序論:在您撰寫互聯網金融的理解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互聯網金融的理解

      第1篇

      【提要】關于互聯網金融、金融互聯網的爭論在這段時間頗為熱鬧。厘清不同的概念,并非給兩類企業算命,而是提醒和警示其各自的優長與短缺,進而為金融互聯網的創新發展提供不同角度的思考和執行邏輯。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創新

      如果有人問,近來最火的是什么?我想其中必有一個答案是:微信“搶紅包”!有人說微信“搶紅包”是場“游戲”,更有人說這是一場互聯網思維下的金融搶灘戰。

      毫無疑問,包括新銳移動互聯網在內的互聯網,將不僅徹底改變商業的交易基礎,而且將全面改變人類的生活基礎――時間與空間。

      “人猿相揖別,只幾個石頭磨過,小兒時節”,史前的北京猿人做夢也不會想到他們曾同類相食的蠻荒之地,如今聚集了上千萬既不用狩獵也不用耕種的人口,全都“四體不勤,五谷不分”,只要趴在空調辦公室電腦上敲敲打打,不用篳路藍縷櫛風沐雨,居然就能豐衣足食乃至腦滿腸肥,當然,他們同樣不會想到北京海市蜃樓般的霧霾和無法可治的擁堵,上天的安排總是如此精妙而無奈。處在童蒙時期的互聯網金融何嘗不是如此,收益與風險總是一體兩面。

      業界而今爭執不休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其實跟電商與店商一樣,不過是兩種不同起點與思路,只存在于概念與邏輯層面,在商業實踐中并無矛盾,仿佛修建地鐵的淺埋暗挖法,從東到西和從西到東并無本質差異,不過雙向對進,為客戶提供基于互聯網更便捷、更高效、更深化的服務的根本目標并無差異。在商業現實中已經運作多年且機構龐大的傳統金融機構,比如五大商業銀行以及多家股份制銀行,大都不可能一刀切斷既往歷史跟馬化騰、馬云和張近東一樣光腳重新白手起家,他們只能循著既有金融業務尋求互聯網應用的路子,此即“金融互聯網”的思路;而從互聯網企業摟草打兔子跨界經營金融業務的馬化騰、馬云和張近東們,本來在金融領域就沒什么基礎,不白手起家光腳上場又能如何?他們沒有“光腳的不怕穿鞋的”的創業精神又如何自立?此即“互聯網金融”的招數。雖然如今“互聯網金融”們氣勢更盛嗓門更大,甚至高掛“顛覆”“革命”的挑戰牌,但二者依然會殊途同歸,最終在互聯網金融深化服務的地鐵站勝利會師,這就是命運。命運有它的邏輯,不僅跟氣勢和嗓門無關,甚至跟公正和平等也沒多大關系。

      迄今為止的人類文明方法論,在預測巨大而無限的未來和未知時,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一是建立在理論性回歸分析基礎上的趨勢延伸法,這是西方理論科學的路子;二是建立在實踐性操作試驗基礎上的試錯逼近法,這是西方實驗科學的方法。正因如此,愛迪生“失敗是成功之母”的名言,才具有創新與創造的清晰認知基礎和巨大道義力量。對于互聯網金融,這個依然處于混沌時期的重要商業領域,基于這兩種方法的想象力和執行力就變得格外珍貴。

      對于有想象力的人,危機同時蘊含著風險和機會,無限未知同時也蘊含著無限可能。波普說“歷史是人的自由創造”,滿含巨大未知的互聯網金融,不僅給人們提供了史無前例的廣闊想象空間,更提供了改變歷史的巨大創造可能。在這個意義上,“一切皆有可能”并非單純狂妄,只有意識到互聯網巨大業務創造可能性的人,才能真正創造互聯網金融的未來,只有敢于創造互聯網金融未來的人才能創造全新的金融歷史,這注定中國在工業化時代不大可能出現老摩根那樣具有時代創造性的偉大金融家,卻不能排除互聯網時代新摩根的再世。從“金融互聯網”一端發力的傳統金融企業,如果不能在想象力和可能性方面更開放更大膽,就難以獲得戰略轉型的眼光與視野,從而迷失在技術性反復迂回的迷宮中。

      然而,在歷來嚴格遵從效用主義微積分的商業領域,具有無限可能性的想象力不僅要受到個人或組織初始狀態的約束,還要受到金融業特別關注的業務風險(Risk)的制約,它不可能毫無顧忌地單純專注于服務的便捷與業務的深化,而不計成本和顧忌業務風險,這構成了互聯網金融不可限量的想象力明確而堅硬的約束邊界。技術的可能如此寬廣而深遠,它使得人們面對無限未知的未來,依然能堅定地保持對科技主義功能理性的信仰;人性的復雜如此幽微而易變,它使得人們面對翻云覆雨的人心,難免瞻前顧后狐疑不定。發端于德國社會學家貝克、經吉登斯等人闡發的風險社會理論,深刻地揭示了現代社會理性生活的風險困境。從“互聯網金融”一端發力的激進互聯網企業,如果不能從風險控制和成本約束方面更深刻更細致,就難以獲得策略操作的入口和效率,從而迷失在理想性好高騖遠的虛空中。

      對于有執行力的人,結果和效率是他們的主要指標,在他們眼里,技術性操作和相關性判斷高于邏輯性理論和因果性判斷,如今大行其道的云計算和大數據分析,為這種執行提供了更多的方法論依據,更及時的混雜表征歸納替代了延時的精確本質總結,從而為一線執行提供了急需的基本事實和數據支撐,結果因此更加明確,效率因此更加提高。

      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這本應是他們的天然優勢,問題只在于他們對相關金融業務的理解與執行結果的判定,其中最關鍵的在于他們對執行結果所隱含業務風險的判定,而不僅僅是業務收益與成本的比較,因為金融業務的風險常常隱藏在遠期而收益卻體現在即期,金融老手就是通過把即期收益全部貼現而把風險向遠期延遲,雖然他們只是打個時間差,卻完全改變了風險和收益的對稱性。日前百度與華夏基金保本保收益8%的理財產品凸顯出這樣的問題,令人驚奇的是對這個產品有完全投資自的華夏基金卻宣稱對保本保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僅僅作為營銷渠道的百度卻對別人的行為后果承擔完全責任。這不僅完全顛覆了正常的商業倫理,而且也顯示出作為傳統金融企業的華夏基金謹慎保守和精于算計風險與作為互聯網企業百度的輕率激進和冒失承擔風險的不同風格,這可能將成為經典的互聯網金融笑話――被人賣了還興高采烈幫人數錢。同樣的笑話也發生在此前阿里金融高價收購天弘基金的案例中,據說他們控股天弘是因為基金公司有風險,有人調侃所有商業都有風險,阿里難道要控制所有行業?錢多人傻的反諷一不留神就悄然降臨在一向精明兇悍的互聯網企業身上,這真讓人猝不及防地感慨。當然,互聯網金融企業由此也可以延伸出自己的金融戰略實現路徑――從具體的點突破形成新的業務線,再從優勢業務線擴展到金融業務的面,這就是所謂局部優勢擴展戰略。

      第2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邊界 金融消費者

      一、互聯網金融中市場主體的變化決定了監管邊界的變化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ヂ摼W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ヂ摼W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ヂ摼W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ヂ摼W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F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琢顚W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ヂ摼W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第3篇

      但事實如此嗎?“互聯網金融”的真正概念和本質是什么?邊界在哪里?

      從“互聯網金融”說起

      從“金融互聯網”到“互聯網金融”,其實是從金融視角和互聯網視角來看待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服務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定義,如謝平(現任中司副總經理)的研究稱為“互聯網金融模式”,并沒有直接稱為“互聯網金融”。筆者認為互聯網并不能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核心屬性的變化。所謂“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個形態,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F在體現出來的問題并非是信息技術如何來支撐,而是基于信息技術、互聯網進行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引起的法律問題,一是沒有法規,二是法規間的沖突,三是法規修訂的嚴重滯后。

      目前,“互聯網金融”在全球并沒有統一定義。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的業務稱為金融互聯網。不過,隨著金融和互聯網的相互滲透、融合,這一狹義概念的邊界正變得模糊。廣義來看,互聯網金融已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經濟行為。

      但有人認為:帶有金融思維的互聯網其實不叫互聯網金融,帶有互聯網思維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聯網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聯網思維”呢?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開放、平等、分享、系統性和風險精神”。

      從金融的定義來看,其核心是資金融通,廣義上說,跟貨幣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相關的都是金融,但是狹義的金融,一般僅指貨幣的融通,所謂貨幣融通,就是資金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融通轉移的過程。這也要求金融必須存在“市場平等”和“機構協作”,市場規則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核心條件。

      關于“風險精神”。金融經營的就是風險。風險和盈利在金融機構的運營中是相輔相生的,同時也具備系統性特點。而在系統性方面,互聯網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商業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實現自身的價值。所謂的“互聯網金融”追求的也是“從草根到富貴”,在民眾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時,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務使其生存、壯大。這些都是和所謂的“互聯網思維”有很大共同之處。

      在“分享”的特點上,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根本區別。由于金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其分享性必然明確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態內的有限“分享”。而“互聯網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聯網的“低成本信息傳導”特性,打破現有的金融生態,改變已有的利益格局,滿足“入局”,而獲取巨額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形態,都具備了 “系統性”,系統地自組織性將發揮明顯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固有生態,都會形成一種新的體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對資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幾次的“工業革命”,金融業也沒有從“內燃機金融”發展到“機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現代金融業的正式發端,是意大利發展出吸納存款的信貸機構之后的事了。再后來保險、信托等其他金融業態也慢慢地發展出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業更是促進了金融業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專業的金融機構,它們形成了現代金融版圖的主架構。這些主流金融機構大致上都圍繞著信用、杠桿、配置這三大核心職能做著資金或資產交易。眾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積月累,同時也具有信用的杠桿效應。如果只在意增長速度而不注重信用,發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樣,互聯網的網絡幾何級數的擴展能力和輻射能力,也是一種杠桿效應,所以兩者結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過來風險也是巨大的。

      因此,當前值得我們更加審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還沒有搞清其本質及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論。

      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

      “第三次工業革命”是目前新興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用和不斷融合后,將帶給人類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變(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業革命――新經濟模式如何改變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ヂ摼W從上世紀70年代出現,用于軍事領域,到大規模民用只花了30年時間。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戶達到24億,幾乎覆蓋全球所有國家。信息化與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因此,互聯網具備了快捷性、自由性、開放性、互動性和創新性這幾個特點。

      同時,互聯網使經濟活動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動了各種新的經濟產業的出現.從而促進經濟更加快速地發展。但互聯網對于社會經濟最重要的影響在于,通過對社會供求關系的作用而實現社會生產方式和經濟形態的根本性變革。

      要分析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點,既金融對象,指貨幣(資金);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在金融活動中以上各要素之間一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并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中發揮作用來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控作用。

      那么,分別就以上幾個要素來看互聯網對其影響。

      關于貨幣

      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也又一次推動了貨幣形態的發展。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開發出了種種的電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稱之為“電子貨幣”。電子商務滲入各行各業尤其是金融電子的穩健發展,大大強化了人們的電子貨幣意識,帶動了電子貨幣的普及程度,電子貨幣取代現金支付是不可逆轉的潮流。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嶄新的貨幣時代即將來臨,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交易將會實現。

      電子貨幣的出現改變了原有貨幣形式,使有形的貨幣變成了無形的電子數據。雖然貨幣形式的變化沒有改變原有貨幣的基本功能,但電子貨幣是一種非標準貨幣,它的發行帶有明顯的市場化特征。電子貨幣是一種流通手段,但它卻不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也不是有效的儲藏手段。其對價值的度量,仍依賴于貨幣當局法定的尺度,電子貨幣的國際性依賴于其發行者經營活動的跨國性等等,都使“互聯網金融”中的貨幣概念有別于傳統理論,電子貨幣發行方式和“互聯網金融”組織經營行為的變化,直接導致了網絡經濟社會中貨幣供給渠道、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也使貨幣的分類、計量面臨新的問題(尹龍,《網絡銀行與電子貨幣-網絡金融理論初探》)。給中央銀行的金融政策和貨幣管制帶來了新的沖擊。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電子貨幣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國界的電子貨幣可能會使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日趨空洞化。

      金融的服務方式

      互聯網和科技創新的應用帶來了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全方位化,從線下到線上乃至線下和線上相結合。例如就銀行的業務而言,自助設備、無人銀行、家庭銀行、企業銀行、自助銀行和網絡銀行紛紛出現,這些都使得傳統銀行金融業務的內容和范圍產生了質的變化。傳統或半傳統銀行惟一出路就是緊跟形勢,迅速采用現代科技改造創新銀行業務,否則就要輸給成本較低的對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聯網環境下,滿足用戶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需求,如電商、虛擬產品保險等;跨越時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個人金融、在線信貸等金融體驗。未來基于云計算、大數據和社交平臺,提供的金融服務將會有證券、保險電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選擇和借助互聯網技術滿足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如阿里小貸 。

      金融中介機構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態體系內部分工的穩定性。一方面,憑借信息技術、互聯網技術和支付中介的優勢開展非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另一個方面,“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信息環境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經濟個體的信息主導地位也有了明顯的增強。支付結算是金融的核心職能,可為客戶提供資金交易與支付的便利,這使得金融中介機構與一般工商企業的界限變得模糊,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的相互滲透成為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這是信息傳播與分工方式變化的自然結果。

      從狹義的金融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是資金融通依托互聯網來實現的方式方法。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資金融通,直接也好,間接也好,用了互聯網的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同時,謝平提出了區別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歸到核心點,回避不了企業是直接還是間接融資的事實。對于未來的發展,很多人認為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最終可以讓金融機構離開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曾經的主導型地位,公開、分享等等的互聯網思維讓資金可以在各個主體之間流轉,降低違約率,金融中介的作用會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中介機構日益淪落為從屬的服務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現出來的各種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模式,其核心都是沖擊著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圖撇開金融中介,實現資金融通雙方的直接對接,這也是一種所謂的“金融脫媒”。但事實上,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不是摒棄中介,而是互聯網自身轉變成為金融中介,實質就是趕走了一個金融中介,迎來的是互聯網平臺這個中介。

      金融交易場所

      互聯網將促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的能力,成為金融市場交易物質和技術基礎;互聯網絡已經日益成為世界金融市場運作的中樞神經系統,低成本的網絡交易將逐步替代傳統的交易方式,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絡進行非場地交易,使投資者無論身處何地都可以上網同步進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全球金融市場被更緊密地聯系起來。

      以證券業為例,網絡化正在打破長達200余年的傳統證券交易所格局,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將通過信息通訊網絡、金融網站、網上經紀商等機構結成聯盟,建立一個綜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網站,以支援不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業務。因此,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的發展使整個世界正在形成一個通過現代信息手段聯系在一起的一體化國際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網絡信息技術,這使得“互聯網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由于網絡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互聯網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蝴蝶效應”?!盎ヂ摼W金融”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金融創新使經營風險比傳統金融更大,而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傳統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監管等手段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所涉及到的機構、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相適應的征信體系都不適合或不健全。

      綜上所述,互聯網對經濟乃至金融的影響深遠,作為一次的“工業革命”或“產業浪潮”的核心要素,其發展趨勢將不可阻擋。未來金融業務的商業模式、產業格局和利益機制將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由于經濟環境和金融體系是一個復雜開放的系統,當前的“互聯網金融” 體系還存在一些缺陷,其結構并不健壯。如其依賴的“電子貨幣”不具有價值尺度和有效的儲藏手段的功能;并沒有完全摒棄“金融中介”,只是換了一種身份,重新進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戲規則”還沒有形成體系,缺少必要的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征信系統;最重要的是賬戶管理模式和賬戶結構,這也是商業銀行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最核心的優勢,若在當前的監管體系下,要想改變賬戶管理模式,幾乎沒有可能,賬戶管理不是技術問題,是利益和權力分配問題。所以,這個“系統”還不具備“自組織”和“自適應”的能力,其演進和發展還需要一個過程。

      當前更應該關注互聯網的核心影響力:一是通過社交網絡,可以生成和傳播各類與金融相關的信息,特別是可以獲取一些個人或機構沒有義務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對信息的組織、排序和檢索,能緩解信息超載問題,有針對性地滿足信息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海量信息高速處理能力。在這個影響過程中,或許大量的互聯網企業進入到金融服務的領域,取代了金融機構;或者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信息技術、重視信息技術,充分發揮賬戶優勢、傳統的客戶優勢、資源優勢等,繼續占領主流地位;再或者兩者集合而成新基因的“互聯網金融”,產生更加巨大的影響。

      第4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財富管理 對策

      一、中產階級互聯網財富管理模式的背景

      目前我國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在互聯網用戶密度、互聯網金融規模、業務 品種、信用體系建設等多方面較發達國家仍有不足。我國主要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為91金融超市、金斧子、優顧理財等。這些服務平臺主要是提供相關投資信息和金融產品導購,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資計劃。同時,讓權威的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富管理師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金融建議,卻不需要太高的資本準入限度或費用成本。研究表明中產階級在理財方面有充分的意識,產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我國中產階層在不斷壯大的同時,他們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也在逐漸增加,從而產生了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完善、上網設備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為財富管理平臺的創新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隨著2014年互聯網金融市場體量的不斷增大,業內人士認為互聯網金融發展已經進入2.0時代,我國新型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的發展也進入新的時期。

      二、對中產階級互聯網理財需求的相關問卷調查

      本次調查,筆者向成都部分中產階級分發調查問卷491份,收回有效問卷467份。問卷調查的相關數據如下:

      根據上表,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個人因素如性別、年齡、學歷、職業、年收入等等因素并不會顯著影響受訪者理財產品占收入的比重,絕大部分受訪者都傾向于投資10%―20%的收入到理財產品中。但是部分選項仍會有比較大的傾向性。

      年輕人會更加傾向于投資少量收入到理財產品中,而隨著年齡的增長,人們會將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資理財產品中。高中及高中以下學歷以及大專生的投資習慣類似,投資理財產品往往占收入的10%―20%,但是將高份額收入投入理財產品中確實很少見的行為,與此相對的是大學生往往傾向于將更多的收入用于投資,但是學歷到了研究生階段卻出現了一個明顯的轉折,用于投資的收入明顯下降,30.51%的研究生選擇只投入10%一下的收入。職業因素對人們的投資影響較小,但是創業者卻明顯偏向于中等程度的投資(57.89%),遠高于平均水平(47.50%)。月收入與人們的投資意愿呈正相關關系,收入越多投入到理財產品的中的收入也就越多。

      三、互聯網理財模式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產品創新

      互聯網理財模式的發展需要進行產品的創新,目前市場上雖然已存在的眾籌、p2p、余額寶等理財方式,但是產品結構還比較單一,因此應當對互聯網理財模式下的產品進行創新,促進產品的多元化。在注重大眾理財的同時還應注重開發適合中產階級的理財產品,這是因為中產階級的互聯網理財需求存在很大的市場。

      (二)建立監督機制

      采取防范風險與鼓勵創新并重的監管方法。目前互聯網理財模式面臨著宏觀經濟和監管層價值取向不確定性的風險,利率市場化還未實現?;ヂ摼W理財模式的發展模式還未確定,并且處于監管空白區。一旦出現系統性風險,將帶來不可忽略的社會性損失。因此需要建立防范風險的監管目的和方式。

      (三)完善風險控制

      目前市場上已經存在的互聯網理財模式與傳統理財模式相比,還面臨著一系列獨特的風險。而中產階級很看重這些風險,并且對風險承受能力大多在25%以內。再者中產階級所掌握的財富占社會總財富較大,一旦出現風險事故將帶來巨大的社會性系統性損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就互聯網理財公司或平臺而言,應該完善業務管理,在提高產品收益的同時應該做好業務風險和投資風險管控;同時加強互聯網技術安全和網站平臺的開發并且行業間可合作整合資源,建立完善的互聯網理財的統一技術標準。

      參考文獻:

      [1]陸.國外財富管理的借鑒[J]. MORDEN COMMERCIAL BANKING,2006,12.

      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背景;校園網絡借貸平臺;風險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引言

      隨著網絡借貸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將自己的服務范圍延伸至高校,校園網絡借貸平臺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校園網貸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學生的需求,但是部分校園網絡借貸平臺虛假宣傳,致使學生過度消費,擾亂了社會秩序,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尋找繩之有效的方法對校園網絡借貸平臺進行整治,促進校園網貸的健康發展[1]。

      一、校園網貸的發展現狀

      所謂的校園網貸,是基于P2P網絡借貸平臺,專門針對大學生建立的一種貸款方式。投資人和貸款人通過P2P這個中介,在網上擬定合約,通過網絡平成借貸,具有很大的便捷性。

      目前我國的校園網貸主要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大學生分期購物的平臺,大學生可以分期消費;第二類是P2P貸款平臺,用于自主創業和助學資金;第三類是電商平臺提供信貸業務,如淘寶等。大學生在網上填寫資料,通過審核之后即可申請貸款,手續較少,形式靈活[2]。

      二、校園網貸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法規欠缺

      雖然校園網貸的應用已經越來越普遍,但是國家對校園網絡借貸平臺還沒有

      出臺相應的法律,也沒有制定具體的校園網貸的管理辦法。法律法規的空缺,使校園網絡借貸平臺沒有準入門檻,也沒有行業標準,更沒有機構監管,很容易使校園網貸惡性擴張。

      (二)監管工作缺位

      校園網絡借貸在我國是一門新興的產業,目前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校園網絡借貸的建立無需銀監備案,造成監管工作出現缺位。一旦監管工作出現問題,校園網絡借貸的收費標準、信貸額度和還款期限等等就會出現問題,最終造成惡劣影響[3]。

      (三)行業缺乏自律

      目前我國的校園網絡借貸平臺沒有一套統一的行業規則,行業內部缺乏自律。為了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些校園網絡借貸平臺降低貸款門檻、簡化審核程序,造成行業間的惡性競爭。還有一部分校園網絡借貸平臺違規放貸、線下營銷,在借款之后收取高額利息,使學生進入“高利貸”的陷阱。這些問題平臺以自身利益為中心,使詐騙行為時有發生。

      三、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出臺法律法規

      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對校園網絡借貸進行立法的重要性,一些部門更是提出出臺管理規章,為網絡借J平臺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在此背景下,政府應當盡快出臺法律法規,解決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問題。

      首先,政府應當對校園網絡借貸的業務范圍進行規定,為互聯網金融服務的提供商準入制定標準,從而使校園網絡借貸良性發展。其次,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對校園網絡借貸的服務對象進行規范,并建立監管部門,對校園網貸的流程進行監察。最后,政府應當督促行業自律,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打擊違法經營者的行為[4]。

      (二)確保監管到位

      當前我國采取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做法,因此,監管部門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責任務,依法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加強對校園網絡借貸平臺的監察力度。對待違法的校園網絡借貸行為,監管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監管部門首先應當防范校園網貸的風險,查處大學生違法放貸的行為,避免發生校園詐騙行為。其次,信息化部門應該對校園網絡借貸的宣傳內容進行監督,確保內容的真實可靠。再次,公安部門要嚴懲校園網絡借貸的金融犯罪活動,加強互聯網安全監管。

      (三)強化行業自律

      政府應當引導行業簽訂自律公約,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自律懲罰機制。同時,應當加大整改力度,杜絕虛假宣傳。校園網貸行業應當組建行業協會,對校園網絡借貸的收費標準、申請門檻做出明確規定。在核實投資者和借貸者的信息之后,行業協會應當明示貸款風險,從而規范校園網絡借貸平臺,迫使危機四伏的校園網貸平臺出局[5]。

      四、結論

      綜上所述,校園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形式,一定程度上便捷了大學生的生活。但是校園網絡借貸平臺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政府和行業應該共同努力,解決相關問題,促進校園網貸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汪長林.貸款脫媒試驗[J].新世紀周刊,2014(33):80-87.

      [2]王紫激,鐘鑫.中國P2P網絡小額信貸運營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貸”、“宜農貸”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5(2):42-45.

      [3]唐寧.P2P:小額信貸的中國式創新[J].北大商業評論,2014(12):98-101.

      第6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創新;刑法介入;政策取向;余額寶。

      一、余額寶引領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聯網時代對傳統金融的創新與發展。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金融運作平臺、以眾籌為代表的股權投資平臺、以P2P(peer to peer)為代表的借貸平臺三種模式[1]。自從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公司推出余額寶產品,互聯網金融成為近期乃至“兩會”的熱點話題。根據相關功能設計,“支付寶”用戶可將支付寶里的錢隨時轉入余額寶,余額寶里的錢會自動購買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同時,用戶又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用于消費支付和轉賬等,一旦余額寶內的資金被使用就相當于對“增利寶”貨幣基金的贖回。“增利寶”貨幣基金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寶公司聯手打造的一項與余額寶自動掛鉤的貨幣基金,目前天弘基金由“支付寶”的母公司阿里巴巴控股[2]。雖說余額寶的投資收益視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的經營業績而定,但由于余額寶收益中絕大部分來自對銀行協議存款的投資[3],投資方式穩健,風險較小,自正式投入使用以來,收益率均為正數且遠遠高于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額寶的推出引發了新一輪的互聯網金融熱:百度、騰訊、蘇寧等互聯網公司紛紛與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了類似金融產品。這些類余額寶產品如雨后春筍般生長起來,它們瞄準的目標都是用戶的“小額活錢”,實質都是由互聯網公司推出“現金管理”業務。顯而易見,余額寶的出現將基金電商化推向一個。

      機構推出的各種“類余額寶”產品已有數十種,品種繁多,令人眼花繚亂。不少市場人士直呼,國內互聯網巨頭將悉數參戰現金管理市場,互聯網金融進入“戰國時代”[4]。那么,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余額寶等新興互聯網金融產品有哪些創新點呢?筆者認為,其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大眾化、民主化、便捷化、透明化四個方面。

      一是大眾化。與傳統貨幣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寶的銷售起點是1元而非10 0 0元,適合于在支付寶中留剩小量余額的客戶[5]。按照支付寶約8億注冊用戶來計,若平均每位支付寶用戶往余額寶內轉存1元閑置資金,那么余額寶將會有8億元的資金沉淀。對于公募基金而言,8億數額不可謂不大[6]。余額寶的過人之處就是較好地運用了經濟學中的“長尾效應”(Long Tail Effect)。“頭”(head)和“尾”

      (tail)是兩個統計學名詞。新競爭力從人們需求的角度來看,大多數的需求會集中在頭部,而這部分我們可以稱之為流行,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個性化的,零散的小量的需求。而這部分差異化的,少量的需求會在需求曲線上面形成一條長長的尾巴,而所謂長尾效應就在于它的數量上,將所有非流行的市場累加起來就會形成一個比流行市場還大的市場。普通人手中的閑錢在巨大的資本市場上只是末端毫不起眼的小尾巴,余額寶利用網絡優勢將這些小尾巴整合起來卻形成了超乎想象的規模優勢。

      二是民主化。余額寶通過互聯網金融技術,改變個人投資者長期以來受制于投資機構的被動性,增加了公眾在財富管理需求上的話語權和選擇權。在這一過程中,高度分散化的客戶群特征,也促使包括余額寶在內的金融產品的設計者,更多地去挖掘客戶的體驗,傾聽他們的投資訴求,從而由內到外地實現個體客戶最終決定產品設計的“民主化”[7]。

      三是便捷化。投資者在余額寶開戶的流程非常方便,基金銷售過程中必需的身份證、銀行開戶賬號等用戶資料直接由支付寶提供給天弘基金。但在此過程中,用戶個人并沒有在天弘基金直接開設賬戶,也不擁有獨立的天弘基金賬戶密碼,用戶也不像在其他傳統渠道購買基金時那樣,需要閱讀風險提示和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8]。而且余額寶實行的是T+0模式,用戶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在儲蓄與基金之間的相互轉化不僅沒有時差還沒有手續費,對用戶而言相當便捷。

      四是透明化。余額寶的宣傳口號是“會賺錢的支付寶”。用戶通過客戶端可隨時查看自己的資金余額、當天收益情況、資金使用及來往情況等。余額寶的高度透明性,打破了傳統金融理財產品運行周期(按月計周期)較長、收益詳情不能及時送達理財用戶、理財賬戶關聯度差的桎梏。

      二、余額寶對現有刑法條文的挑戰。

      余額寶雖然因金融創新在短時間內吸引了眾多用戶、凝聚了巨額資金,但這種民間融資行為卻涉嫌違反刑法中的三個罪名,分別是第一百七十四條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一是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該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準入機制的刑事保護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這是因為,金融機構作為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由國家掌控。若不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削弱國家對金融秩序掌控,甚至造成金融秩序失控,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余額寶通過向超過5000萬的客戶“高息吸儲”,并把客戶存在余額寶賬戶上的錢投資于基金,已享受了商業銀行的待遇,卻無需理會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準備金計提與存貸比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及在賬戶、結算與反洗錢等業務操作中的合規要求[9]。因此,其本質上已成為一家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商業銀行”,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是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該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由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過于籠統,最高院又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返谝粭l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督忉尅返诙l又規定“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對照以上條文,如果硬套的話,不僅僅余額寶,幾乎所有民間融資都可被認定為《解釋》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三是將來還有可能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另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在于,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對集來的錢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例如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攜帶集資款逃匿;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等。目前,余額寶雖然表面上運轉良好,尚未出現上述情況,但行內人知道,支付寶學的是全球在線支付巨頭美國PayPal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將PayPal賬戶余額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模式,20 0 0年年化收益率達到5。56%,卻最終于2011年6月清盤關閉,原因是收益率過低,引發了大規模贖回[10]。因此,難保余額寶將來遭遇資金鏈斷裂時不陷入集資詐騙的泥潭。

      三、二次違法性原則下的刑法尷尬。

      (一)刑法中的二次違法性理論。

      上述三個罪名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均為法定犯。刑法中的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是指違反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范并由行政法規中的刑事法規所規定的犯罪。法定犯的特點在于,其原來都是沒有被認為是犯罪,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在一些經濟、行政法律規定中首先作為被禁止的行為或作為犯罪加以規定,而后在修訂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被規定為犯罪。理論上通常認為,法定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二次違法性”[11]。也就是說,在現代社會存在著多方面、多層次的法律規范,它們有機地組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存在著一種嚴格的階梯關系。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規范得以實施貫徹執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始終處于保障法的地位。某種行為如果能用其他部門法調整,就不能動用刑法[ 1 2?。?。如果一個行為未違反其他部門法,就根本談不上構成犯罪。下面,我們就以行政監管為主線,民事法律關系為輔線,探討余額寶是否存在民事與行政領域的“第一次”違法。

      (二)余額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

      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針對支付寶賬戶余額推出的一項增值服務,用戶可以把支付寶里的余額轉入余額寶,被確認后即視為買入了天弘基金公司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可以獲得比銀行活期存款利息高很多的收益。在余額寶的設計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即支付寶公司、基金公司、余額寶客戶,其中,基金公司將自己的基金產品嵌入到余額寶中,是基金的銷售者;余額寶客戶自動購買和持有余額寶嵌入的基金產品,是基金的投資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寶公司則是基金買賣雙方客戶資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13]。由此可見,委托理財關系只存在于基金公司和余額寶用戶之間,支付寶公司僅是資金中轉站,并未與余額寶用戶形成委托理財關系。雖然余額寶以“會賺錢的支付寶”為宣傳口號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資金,但用戶的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既未實際占有用戶資金,也未對用戶資金進行投資理財。

      (三)余額寶中的行政法律監管。

      余額寶橫跨資金第三方支付和基金投資等不同金融細分領域,也相應要受到多個行政法規和不同行政部門的監管:作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要受到央行的監管;作為基金銷售,要受到證監會監管[14]。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先后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2011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證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獲得了央行頒發的國內第一張《支付業務許可證》[15]。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支付寶公司符合現行行政監管要求。

      在基金銷售方面,2011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實施,證監會陸續開放了基金第三方銷售與支付牌照,允許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外的更多第三方企業參與,以促進基金業電子商務化發展。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獲得了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正式為基金公司和投資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結算服務[16]。

      此外,在2013證監會最新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備案要求、服務責任、信息展示、投資人權益保護、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責任、賬戶管理、投資人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在余額寶與天弘基金的合作中,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只需遵守上述法規的相關要求,尤其是要對投資人的信息和賬戶進行審慎管理,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行政法律監管中,爭議較多的仍是余額寶的“類存款業務”。有觀點認為: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以防止公司利用基金結算變相經營存款業務。而余額寶與支付寶無縫的劃轉便利,且未對外明確二者賬戶的獨立性并游離于既有銀行監管之外,可能埋下二者是否存在足夠有效隔離的隱患。這樣,支付寶通過一道內部并不透明的劃線,突破了橫亙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能逾越的存款業務紅線[17]。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根據前文對余額寶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雖然支付寶賬戶內的余額可與余額寶實現無縫對接,但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也好、余額寶也罷,它們起到的均是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作用。既然不實際占有,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類存款業務”。其次,此類金融產品的誕生和迅速發展,與監管部門的寬容分不開的。目前,中國真正面向普通投資者的合理投資方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資理財選擇,如果能以此倒逼中國銀行業改革,也不失為一次面向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探索。

      綜上,余額寶在基本面上未出現民事或行政違法現象,雖然在某些行政監管領域存在爭議,但至今為止未有行政機關對其作出違法認定或處罰。因此,雖然對余額寶涉嫌違背刑法規定的聲討振振有詞,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介入尚無依據。

      四、刑法介入互聯網金融的政策取向。

      那么,是否意味著刑法要徹底放棄對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領域的法律監管呢?筆者認為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徹底退出是不現實的,關鍵還是一個度的把握。在互聯網金融的刑法規制方面,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二次違法性原則。一方面,對構成行政違法的同時又構成犯罪的,應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這也是不少金融行政監管法律法規對刑法的具體要求。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非法全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項規定均是行政法律法規呼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介入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對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存在爭議的行為,在行政機關未做出違法認定之前,即使涉嫌違反刑法條文,刑法也不能提前介入。其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說:“只有在其他法律的保護不充分時,才能允許刑法進行法益保護,這樣的關系叫做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者補充性質,刑法的適用必須慎重并且謙虛。”[18]。

      二是堅持公平原則。以余額寶為例,剛才我們雖然對其行政違法與否存在較大爭議,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不能輕易介入。但是否所有已定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都事先經過了行政監管部門的違法性認定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刑法就有選擇性打擊之嫌。也有人認為,選擇性打擊是法治社會必須付出的代價。因為無論在什么領域,絕對公平只能是理想目標,法律也一樣,現實中的法律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相對公平。話雖不錯,但另一方面,在只對部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此種選擇性司法被一些人指責為刑事報復的工具[19]。而且法律歷來強調“法不強人所難”、“法不責眾”。如果刑法中的某個條文能讓廣大民眾動輒入罪,那么,這項規定就不是一個順應社會發展規律的“良法”。眾所周知,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企業要發展就要啟動資金和流動資金,但由于民營經濟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必需的資金,只能進行民間融資。在這些地區,民間集資呈普遍狀態,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比例較大。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民間融資領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應采用逐步退出的方法,刑法應盡量減少對民間融資的介入,盡量讓其他部門法去調控這部分市場。

      三是要堅持鼓勵創新原則。經濟學中有一個概念叫“鯰魚效應”:沙丁魚生性喜歡安靜,追求平穩,在長途運輸中容易缺氧死亡。為提高沙丁魚的存活率,漁夫往往在裝滿沙丁魚的魚槽里放進一條好動的鯰魚故意攪局,加速沙丁魚的游動,這樣沙丁魚缺氧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就是著名的“鯰魚效應”,即采取一種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業活躍起來投入到市場中積極參與競爭,從而激活市場中的同行業企業。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之所以引起熱議,就是因為它就像跳進金融市場的一個攪局者,它將對利率市場化起到倒逼作用,銀行要想留住自己的客戶,除了開展金融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外,向儲戶提供一定具吸引力的利率標準也是不可少的[20]。余額寶的“鯰魚效應”有利于推進我國舉步維艱的金融市場改革,有利于促使銀行這些體制內的沙丁魚們在進行自我反省的同時更好地提高服務質量和創新意識。從鼓勵創新的角度上說,刑事政策也宜以適當寬松為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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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胡小靜。余額寶被盜為何索賠遭拒[N]。北京日報,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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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肖晚祥。保險詐騙罪的若干問題研究[ J]。政治與法律,2010,(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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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艾緹。支付寶獲國內首張《支付業務許可證》[N]。江南時報,2011-05-27。

      [16]賈抒。支付寶獲第三方基金支付牌照[N]。南方日報,2012-05-18。

      [18]大塚仁?!⌒谭ǜ耪f(總論)(第三版)[M]?!”本褐袊嗣翊髮W出版社,2009:25。

      第7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商業銀行;余額寶。

      互聯網金融服務創新和國際化發展有助于提升國家的金融核心競爭力?,F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并對傳統商業銀行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本文以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余額寶為例,分析其向傳統商業銀行展現互聯網企業的一些成功途徑,以及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借鑒與啟示。

      一、互聯網金融呈快速發展態勢。

      “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在我國首先是由謝平在2012 年的金融四十人論壇課題研究報告中提出來的,其走紅與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額寶關系密切。

      具體來講,互聯網金融是使用互聯網的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行為總和,是在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信息傳播扁平化的大背景下,為了滿足人們日益豐富的金融需求而創造出的一系列金融新概念 、新產品、新模式、新流程等。[1]從此定義出發,則金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P2P 互聯網借貸業務等都屬于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疇,它們都是在大數據時代下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的產物。

      總體來看,我國電子支付業務增長較快,2014年第一季度全國共發生電子支付業務(包括網上支付、電話支付和移動支付三種類型)70。67 億筆,金額292。89 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5。92%和34。60%,其中,網上支付業務63。16 億筆,金額287。75 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0。31%和33。81%,可以看出電子支付業務呈增長趨勢且網上支付業務占比較大;據悉,截止2014 年3 月6 日,余額寶用戶規模達到了8950 萬人,增速驚人,且在網民的理財產品中,余額寶的選擇占比達到了58。6%,銀行理財產品占17。1%,其他為股票、基金(除余額寶外)等;同時,網貸數據顯示,中國P2P 網貸市場今年第一季度規模為302。3 億,同比增長59%,環比增長10。7%。

      顯而易見,互聯網金融的增速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互聯網金融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余額寶存在法律、信用及經營風險漏洞,且收益率逐漸走低,P2P 網貸行業仍處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狀態以至于“跑路”事件時有發生等,這些都是互聯網金融在探索發展階段需要邁過去的坎兒,需要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我們不能只注意到互聯網金融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更要關注互聯網金融之所以快速發展、余額寶等理財產品之所以得到人們認可而傳統商業銀行發展緩慢的原因,并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促進傳統商業銀行實現金融互聯網的完美轉型,實現傳統商業銀行真正融入互聯網金融的大趨勢中去。

      二、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優勢分析。

      互聯網技術在普世性、移動性、感知性、數據累積性方面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領域應用的不斷深入,推動了金融市場環境、客戶需求和服務模式的深刻變化,催生了互聯網時代的金融新業態。[2]2013 年6 月13 日,余額寶業務服務上線,其實質是讓支付寶用戶購買一款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與天弘基金合作打造的貨幣基金,使得用戶在獲得投資收益的同時還能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支付寶轉賬、網上購物等,具有門檻低、高收益、操作方便等特點,成為深受廣大網民青睞的理財產品。余額寶的成功推廣離不開阿里集團對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游刃有余和它的“草根”性等定位,緊緊抓住了傳統商業銀行業務的缺口所在,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理財客戶的草根性。

      據速途網調查,余額寶用戶偏年輕低齡化,主要集中在可支配金額不高的20-29 歲人群之間。這部分年輕群體有一定量零碎的閑散資金,卻不足以讓其投資在高風險高收益的股市、房市以及認購起點為5 萬元的商業銀行理財,余額寶低至1 元的認購起點為他們敞開了大門,使得網購用戶存放在支付寶里的閑散資金實現了價值增值,且利息遠高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草根”群體也獲得了真真切切的投資體驗,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這一特點正是普惠金融的體現所在。據悉,余額寶平均每個賬戶3300 元,屬于典型的“小散”性質,但隨著時間與財富的積累,如果這些所謂的草根或屌絲逆襲,由于客戶黏性的存在,對阿里集團來說將是一筆巨大的、潛在的紅利,也將極大提升社會資本的利用率。

      (二)碎片化理財方式。

      碎片化產生于社會分工和互聯網的發展,是一種多元化、個性化的體現,它所引起的長尾效應不容忽視。余額寶用戶碎片化理財的長尾效應主要體現在碎片化資金使用的成本節約和資金收益的增加上,即小節約、微收益帶來的極大數量的利潤回饋。

      首先,低成本或零成本的轉賬費用。對于常見的個人跨行轉賬,即通過柜臺將個人客戶的資金從本行賬戶(不含信用卡)轉移到其它銀行(含同城和異地)的賬戶,定價標準為:每筆0。2 萬元以下(含0。2 萬元),收費不超過2 元;0。2-0。5 萬元(含0。5 萬元),不超過5 元;0。5 萬-1 萬元(含1 萬元),不超過10元;1 萬-5 萬元(含5 萬元),不超過15 元;5 萬元以上,不超過0。03%,最高收費為50 元,一般都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而如果居民借助第三方平臺支付寶的手機端就可以實現跨行小額免費轉賬,在轉賬金額上,還可以享受單筆或每天5 萬元人民幣的免費轉賬額度。其次,較高的收益率。相比于將小額存款存放到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購買余額寶這類貨幣基金的收益明顯較高,對資金的使用也幾乎絲毫不亞于放在銀行卡中。

      (三)資金的空間再分配。

      所謂空間再分配,就是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例如從交易一方轉移到對手方(支付、匯兌),從投資者轉移到資金需求者(借貸、投資),[3]是相對于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時間再分配而言的。以信息處理為核心技術的互聯網企業具有明顯的資金空間再分配優勢,如阿里集團開發的支付寶錢包,支持余額寶理財收益、淘寶賬單、賬戶余額、物流信息等隨時查看,還具備免費異地跨行轉賬、信用卡還款、充值等多種功能,不僅超越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上班時間限制,還克服了一些ATM 機缺少轉賬、支付等功能的障礙,減少了人們直接到銀行辦理業務或使用銀行卡的次數和頻率,使廣大居民的投資期限更具隨意性、贖回更具便捷性,也使自己的金融服務量遠超傳統商業銀行。

      (四)數據的海量性。

      余額寶獲取海量的客戶資源取決于它的天時地利與人和優勢,即阿里集團在互聯網金融時代時及時創建了便捷龐大的互聯網平臺,并針對客戶體驗設計了余額寶這一貨幣基金,得到人們的認可是可想而知的。余額寶的互聯網平臺主要是基于支付寶、淘寶和天貓平臺建立起來的,且其理財產品的開發是站在客戶的使用角度和使用習慣進行研發設計的,并進一步推出手機APP 等方便快捷的應用軟件來維系客戶資源,極大的增加了大量用戶的黏性度,這些數量龐大的擁有少量資金的客戶匯聚起來將形成巨大的效應,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一種新的互聯網紅利。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迅速發展使得銀行在存款、信貸及利潤方面都面臨巨大的分流壓力,給傳統銀行業帶來一定的沖擊和挑戰,但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與生俱來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政策性等風險以及市場本身的發展規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低成本擴張無法持續,也無法滿足客戶所有的金融需求,必然也無法占有全部金融市場,互聯網金融與傳統商業銀行的共生共贏才能使金融市場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因此,我們不僅要正視互聯網金融中的風險管理,認識到傳統商業銀行中的技術落后問題,更要善于借鑒互聯網金融快速創新發展的優勢所在,及時實現傳統商業銀行的互聯網金融轉型發展,更好的提升我國金融核心競爭力。

      三、傳統商業銀行的借鑒路徑。

      要想實現互聯網金融的全面健康發展,離不開以互聯網企業和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共同發展,即互聯網金融將與傳統金融互補共生,現階段尤其要提升傳統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強化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技術和多種移動通信技術在金融業務中的運用能力,及早融入到互聯網金融的大隊列中去。在互聯網金融的競爭中,商業銀行不應對監管政策抱有幻想,不應依靠監管機構對互聯網企業的約束來尋求競爭中的優勢,而應該立足于金融服務的本質 ,千方百計提高自身的風險定價能力,降低運營成本 ,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不斷改進客戶體驗 ,扎扎實實地提高核心競爭力,占據競爭的主動權。[4]。

      (一)開放經營思維方式。

      開放性的經營思維方式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樹立草根性、碎片化、互聯網和金融性的思維方式。針對普通理財客戶,銀行應降低客戶的購買起點,加大產品的研發力度,提升客戶的產品體驗價值,提高理財產品的流動性和收益率,使更多的居民可以跨進銀行的理財門檻,從而獲取更多的客戶資源和更多的資金來源,開放客戶需求及市場空白以拓寬自己的零售市場?,F階段,商業銀行已開始與基金公司合作,嘗試發行余額寶類產品,提高貨幣基金年化收益率,如工商銀行與工銀瑞信基金合作,推出“天天益”理財產品;交通銀行與易方達基金聯合推出“貨幣基金實時提現業務”、民生銀行推出“如意寶”、平安銀行推出“平安盈”等;[5]而民生銀行近幾年則致力于開發小區銀行,讓金融服務深入社區。

      (二)掌握最新的信息技術能力。

      傳統商業銀行要想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獲得長久發展,必須加大自身信息技術能力的培養,這樣才能在數據的產生、獲取和挖掘中有足夠的優勢,以掌握更多的客戶資源。銀行可以自身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將科技作為推動自身發展的重要動力,還可以借助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平臺來進行數據分析,逐步提升挖掘和應用數據的能力,使金融服務更加便捷化、安全化和智能化。實際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劃撥和結算清算業務需要借助銀行來完成,使得商業銀行借助這一平臺在結算量、發卡量及網銀業務量上都實現了較大的增長。商業銀行還要及時實現線下業務與線上業務的對接,客戶的線下活動不能夠成為有價值的數據,而線上活動卻很容易及時了解、更新,掌握更多數據的機構的未來市場是無法估量的。

      (三)建立長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風險控制是金融永恒的主題,互聯網企業向金融滲透的最大挑戰就在于對風險控制的把控,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保證商業銀行在互聯網金融浪潮中進行轉型和創新的基本保障。[6]傳統商業銀行在安全性和風險控制方面比第三方支付、網絡借貸等具有明顯的優勢,這是商業銀行得天獨厚的優勢,在互聯網金融時代,商業銀行要繼續并提升自身的資金安全性,尤其是在互聯網企業風險難以控制的情況下,這樣才能做到揚長避短??梢酝ㄟ^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互聯網信用體系,實施監控平臺實時監控,運用創新的思維和手段防范80%的風險。

      當然,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在控制風險和鼓勵創新之間做好權衡,兼顧安全穩定與經濟效率相結合。

      參考文獻:

      [1][3][4] 黃旭,蘭秋穎,謝爾曼?;ヂ摼W金融發展解析及競爭推演[J]。金融論壇,2013(12):4-10。

      [2] 袁博,李永剛,張逸龍?;ヂ摼W金融發展對中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金融與保險,2014(3)。

      [5] 楊潤坤?;ヂ摼W金融理財產品對銀行業的影響—以余額寶為例[J]。青海金融,20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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