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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

      時間:2023-07-17 16:22:56

      序論:在您撰寫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

      第1篇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有效實現行政目的而實施的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是對傳統行政管理方式和執法方式的重要變革和補充。司法行政指導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在其職責、任務和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基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政策,在司法行政相對方的同意和協助下,通過采取非強制性措施和業務性、技術性指點,實現一定的司法行政目的但不產生>!

      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在管理與執法領域引入行政指導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轉變行政理念。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建立行政指導制度,改變過去管理就是審批和處罰的傳統觀念,樹立起管理就是引導和服務的新觀念,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更加注重與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交流和溝通,更加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愿和訴求,更加注重幫助行政相對人實現良性發展,自覺地將引導和服務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切實將引導和服務當作義不容辭的責任。

      2、有利于完善行政職能。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輔導、行政建議、行政約談、執法提示等行政指導,主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合法執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自身行為。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業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對其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幫助其迅速糾正錯誤。通過實施行政警示、整改告誡、案件回訪、案后幫扶等行政指導,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警示,責令其停止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實施督促整改和案后救濟措施,鞏固行政執法效果。將行政指導貫穿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使司法行政職能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能力進一步提高。

      3、有利于促進共同發展。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法律服務工作的好壞與法律服務機構的發展程度有著直接的關系,因而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服務機構不僅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將行政輔導、行政建議等納入司法行政管理的常規工作,引導法律服務機構樹立維權意識、品牌意識、信用意識,為法律服務機構營造一種有利的執業環境,促進法律服務機構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司法行政部門服務能力的提升。

      1、輔導。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能和國家相關政策,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審批業務進行指導,并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就所涉及事項進行政策宣傳、政策解讀、政策咨詢等重點輔導。

      2、建議。是行政機關根據本機關行政管理職能,在日常行政監管中主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提建議,引導其合法執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自身行為。

      3、約談。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業活動中的突出問題,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方式,對其宣傳法律法規、指出存在問題,幫助其迅速糾正違法行為。

      4、提示。是行政機關根據群眾舉報投訴情況和日常監管數據信息,為有效防范某種違法行為發生,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提前告知各項監管要求,提示、引導、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履行義務。

      5、警示。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顯著輕微、無主觀故意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適當方式警示其立即糾正錯誤,并告知其正確的規范和要求,而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6、告誡。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處過程中,責令案件當事人停止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告知其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延續,違法違規后果進一步擴大。

      7、回訪。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查處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回訪,指導、幫助和督促案件當事人落實整改措施,鞏固行政執法效果。

      8、幫扶。是行政機關對因主觀或客觀原因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有困難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督促整改和案后救濟措施。對確有實際困難或合理要求的,認真聽取理由并依法決定暫緩執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督導其迅速糾正,必要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的過程中,應當堅持自愿性、合法性、合理性、公開性、便民性等幾項基本原則,注意避免行政指導操作不當,造成違法指導、亂指導、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亂作為等問題的發生。

      1、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自主選擇,通過說理性的溝通,使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愿接受行政指導,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不得因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行政指導而對其采取不利措施。

      2、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與職能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不能任意地實施行政指導行為,所實施的指導行為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原則和規定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指導的依據、內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等信息應依法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2篇

      一、理清法律進社區的概念

      1、對法律進社區的概念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概念應當是:凡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實施、作用于社區的管理、服務、援助、宣傳教育等活動,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如社區居民民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等;社區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社區服務、保障涉及的衛生保健、計劃生育、困難戶和低保對象、失業人群等;社區建設涉及的小區規劃、出新、物業管理、消防、排污、綠化、美化等;涉及相鄰關系中的陽光權、噪音污染、油煙污染以及違章建筑、裝潢等;涉及到鄰里關系、家庭關系、外來人口問題等等。這些都是社區建設中涉及法律的問題,都可能產生侵權和糾紛,也都需要通過社區建設、管理以及法制宣傳教育、社區依法治理、法律服務來解決。法律進社區的特點應當為:(1)屬于社會公共事務;(2)屬于法律事務;(3)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提供并作用于社區的;(4)屬于社區(包括居民自治組織、居民群眾、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務對法律有需求的。

      2、司法行政進社區不等于法律進社區。目前,司法行政行機關行文指出所要開展的法律進社區活動,都是從司法行政所承擔的職能來要求的,如開展社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社區延伸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社區法律志愿者活動,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從性質上講,這些只能屬于法律服務進社區,應是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律進社區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體意義上的法律進社區。

      3、從組織運作上講,黨政機關各個部門、各社會團體、中介組織都在依照各自的職能,各自的社會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實施著法律進社區活動,如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警務室、社區輔警,組織的社區聯防隊、義務巡邏隊等。司法行政機關也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實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項目較多,群眾需要量較大。但司法行政機關只能組織本系統人員,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干部、所屬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對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只能作為社區資源來協調,動員和鼓勵他們參與到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來。對其他部門在社區實施的管理、服務活動,司法行政機關也只能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畫腳。因此,法律進社區作為一項整體活動,不可能只通過一個部門的操作而達到整體實現。

      二、認識司法行政組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性質和目的

      司法行政組織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職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為法律服務的主要供給方,并組織政府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團體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涉及社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在這項活動中,司法行政機關既是組織者,也是實施者,同時也是服務的提供者,有別于政府其他部門,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出于自身職能和利益需要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一是使社區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優質、有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的社區建設和社會穩定;二是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依法行使民利,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三是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在社區落實。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如人民調解、兩勞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教育,以及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等,都是面向基層、面向社會的服務工作,都屬于法律進社區活動的范疇,都是社區服務的資源。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落實司法行政職能有力的助推器。

      三、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考慮的幾個原則

      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是黨和國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廣大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這項工程中,應注意一些原則的把握,以保證活動的健康發展。

      1、加強協調、理順關系的原則。法律進社區不僅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是為社區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務上的方便和幫助,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法律進社區不應當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單獨實施,只有和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其他方面有機結合,法律進社區活動才能取得綜合性效果。當前推動和實施社區建設的主體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門為主的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群眾。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法律進社區必須搞好協調,一是爭取區委、區政府對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支持和關注,將法律進社區納入區委、區政府推動社區建設的整體框架,統一布置、統一組織實施;二是與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搞好協調、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融法律進社區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區治安與穩定、社會保障、社區環境、社區文化和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與街道工委、辦事處搞好協調,爭取其對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區,司法所實際是處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雙重領導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只有主動加強和街道的溝通與協調,聽取街道對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意見,爭取他們解決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支持司法所開展法律進社區各項活動。這是保證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務,不被其他任務取代,不脫離街道整體工作的重要環節。

      2、整體把握,立足于職能發揮的原則。司法行政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司法行政職能在社區的整體落實,不單單是搞一些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是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一項整體的項目,服務于社區。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從職能發揮的角度,整體勾畫法律進社區的方案和途徑,從宏觀上把握法律進社區與其他社區服務的配套銜接,保證這項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要特別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作用發揮,因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機構,承擔了司法行政職能在基層落實的任務,其工作范圍和對象也正是社區內的居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梢哉f,司法所的全部職能作用發揮,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司法行政機關在推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應首先關注對司法所的指導、督促和服務,協調解決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努力保證司法所職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為法律進社區活動奠定堅實的組織和機構保障。

      3、求真務實,便民利民的原則。在當前改革大潮下,社會關系、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加上新型小區、高層小區的出現,人們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一些隨著改革而出現的新型社會矛盾,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多的涉法問題,如勞動、醫療、保險、住房、養老、托幼、家政、消費、物業管理等方面,客觀上對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社會化服務有了更高更廣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下崗職工對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務和援助也更為迫切。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對社會事務的調整作用日益明顯,也為法律服務拓展了空間。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適應了改革的需要,適應了人民群眾是需要而開展的,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來看待法律進社區活動,轉變作風,重心下沉,真正為社區群眾辦實事,做到難有所幫、貧有所助,形成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務機制,贏得群眾的歡迎和支持。

      四、拓展法律進社區的途徑

      作為社區建設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的法律進社區活動,其內容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相關,其實現途徑也必然要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結合,才能有效實現法律進社區。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搞好結合:

      一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并明確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當前廣泛開展的社區建設,其核心就是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進社區應當結合社區依法治理的推進,在法制宣傳內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宣傳力度,引導社區居民依法參政、議政,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權利,并為社區居民民利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二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活動相結合。前文所述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公民依法維權、依法辦事的能力。而這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的目標是一致的,是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在內容上應相互包容,在組織運作上應與黨委宣傳部門、街道、社區自治組織共同實施,在方法形式上應豐富多彩,在宣傳陣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隊伍上相互支持。特別是結合社區居民身邊發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區學校、夜校、講座、宣傳欄、座談、討論、法制文藝、漫畫、演講、征文等陣地和形式將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識結合起來進行宣傳教育,將更能夠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與社會穩定、社會治安工作相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兩勞人員安置幫等職能,本身就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工作。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實這些職能,加強群眾性的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隊伍,安置幫教隊伍建設,加大對社區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并結合社區創安工作,與社區內的義務巡邏隊、聯防隊、社區輔警隊伍的作用發揮結合起來,共同維護社區的安寧與祥和。

      四是與社區服務相結合。社區法律服務是社區服務的組成部分,是要義,沒有法律服務的社區服務將是不完整的服務。而社區服務能否真正為社區居民群眾切身利益服務,不損害群眾的利益,則需要依法規范。社區服務中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物業、保險、家政、養老、助殘、助困等各項服務都都是與法律有關的服務內容,也都是法律服務要涉及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應與提供這些社區服務的單位、組織、團體及中介機構結合,針對社區服務的具體內容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協助解決社區服務中有關法律問題,促使社區服務更加規范,更好地滿足社區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

      五、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掌握的幾個環節

      一是動員社會廣泛參與。法律進社區不單單是司法行政進社區,也不單是由司法行政獨自操作能夠完成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提供職能服務的同時,必須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并以司法行政機關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人員為骨干力量,積極整合社區內的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居民群眾中的資源,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志愿者隊伍和宣傳、服務陣地,通過這些隊伍和陣地的作用發揮來具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工作。

      二是加強指導。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這項活動的指導部門,應以對人民群眾負責和服務改革的態度,積極推動這項活動的開展。加強對司法所、志愿者隊伍的指導、服務、評比和獎勵,鼓勵街道、社區居委會和參與法律進社區的單位、團體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試點,并及時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以保證活動取得階段性效果。版權所有

      第3篇

      一、理清法律進社區的概念

      1、對法律進社區的概念分析。筆者認為,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概念應當是:凡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實施、作用于社區的管理、服務、援助、宣傳教育等活動,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如社區居民民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等;社區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社區服務、保障涉及的衛生保健、計劃生育、困難戶和低保對象、失業人群等;社區建設涉及的小區規劃、出新、物業管理、消防、排污、綠化、美化等;涉及相鄰關系中的陽光權、噪音污染、油煙污染以及違章建筑、裝潢等;涉及到鄰里關系、家庭關系、外來人口問題等等。這些都是社區建設中涉及法律的問題,都可能產生侵權和糾紛,也都需要通過社區建設、管理以及法制宣傳教育、社區依法治理、法律服務來解決。法律進社區的特點應當為:(1)屬于社會公共事務;(2)屬于法律事務;(3)屬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介組織提供并作用于社區的;(4)屬于社區(包括居民自治組織、居民群眾、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務對法律有需求的。

      2、司法行政進社區不等于法律進社區。目前,司法行政行機關行文指出所要開展的法律進社區活動,都是從司法行政所承擔的職能來要求的,如開展社區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社區延伸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社區法律志愿者活動,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從性質上講,這些只能屬于法律服務進社區,應是法律進社區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律進社區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體意義上的法律進社區。

      3、從組織運作上講,黨政機關各個部門、各社會團體、中介組織都在依照各自的職能,各自的社會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實施著法律進社區活動,如公安機關設立的社區警務室、社區輔警,組織的社區聯防隊、義務巡邏隊等。司法行政機關也是其中的一個組織實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項目較多,群眾需要量較大。但司法行政機關只能組織本系統人員,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干部、所屬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對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只能作為社區資源來協調,動員和鼓勵他們參與到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來。對其他部門在社區實施的管理、服務活動,司法行政機關也只能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畫腳。因此,法律進社區作為一項整體活動,不可能只通過一個部門的操作而達到整體實現。

      二、認識司法行政組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性質和目的

      司法行政組織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職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為法律服務的主要供給方,并組織政府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團體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涉及社區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在這項活動中,司法行政機關既是組織者,也是實施者,同時也是服務的提供者,有別于政府其他部門,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出于自身職能和利益需要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一是使社區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優質、有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地區的社區建設和社會穩定;二是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依法行使民利,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三是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在社區落實。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如人民調解、兩勞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教育,以及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等,都是面向基層、面向社會的服務工作,都屬于法律進社區活動的范疇,都是社區服務的資源。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落實司法行政職能有力的助推器。

      三、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考慮的幾個原則

      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是黨和國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廣大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這項工程中,應注意一些原則的把握,以保證活動的健康發展。

      1、加強協調、理順關系的原則。法律進社區不僅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實實在在的服務,是為社區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務上的方便和幫助,是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法律進社區不應當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單獨實施,只有和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其他方面有機結合,法律進社區活動才能取得綜合性效果。當前推動和實施社區建設的主體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門為主的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群眾。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法律進社區必須搞好協調,一是爭取區委、區政府對法律進社區活動的支持和關注,將法律進社區納入區委、區政府推動社區建設的整體框架,統一布置、統一組織實施;二是與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搞好協調、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融法律進社區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區治安與穩定、社會保障、社區環境、社區文化和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與街道工委、辦事處搞好協調,爭取其對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區,司法所實際是處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雙重領導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只有主動加強和街道的溝通與協調,聽取街道對實施法律進社區的意見,爭取他們解決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支持司法所開展法律進社區各項活動。這是保證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務,不被其他任務取代,不脫離街道整體工作的重要環節。

      2、整體把握,立足于職能發揮的原則。司法行政實施的法律進社區活動是司法行政職能在社區的整體落實,不單單是搞一些簡單的法律咨詢服務,而是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一項整體的項目,服務于社區。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從職能發揮的角度,整體勾畫法律進社區的方案和途徑,從宏觀上把握法律進社區與其他社區服務的配套銜接,保證這項活動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要特別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進社區活動中作用發揮,因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機構,承擔了司法行政職能在基層落實的任務,其工作范圍和對象也正是社區內的居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梢哉f,司法所的全部職能作用發揮,都屬于法律進社區的范疇。司法行政機關在推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應首先關注對司法所的指導、督促和服務,協調解決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努力保證司法所職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為法律進社區活動奠定堅實的組織和機構保障。

      3、求真務實,便民利民的原則。在當前改革大潮下,社會關系、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加上新型小區、高層小區的出現,人們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一些隨著改革而出現的新型社會矛盾,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多的涉法問題,如勞動、醫療、保險、住房、養老、托幼、家政、消費、物業管理等方面,客觀上對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社會化服務有了更高更廣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下崗職工對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務和援助也更為迫切。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對社會事務的調整作用日益明顯,也為法律服務拓展了空間。法律進社區活動正是適應了改革的需要,適應了人民群眾是需要而開展的,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來看待法律進社區活動,轉變作風,重心下沉,真正為社區群眾辦實事,做到難有所幫、貧有所助,形成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務機制,贏得群眾的歡迎和支持。

      四、拓展法律進社區的途徑

      作為社區建設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的法律進社區活動,其內容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相關,其實現途徑也必然要與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密切結合,才能有效實現法律進社區。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搞好結合:

      一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并明確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當前廣泛開展的社區建設,其核心就是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進社區應當結合社區依法治理的推進,在法制宣傳內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宣傳力度,引導社區居民依法參政、議政,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權利,并為社區居民民利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二是法律進社區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活動相結合。前文所述法律進社區活動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公民依法維權、依法辦事的能力。而這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的目標是一致的,是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動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在內容上應相互包容,在組織運作上應與黨委宣傳部門、街道、社區自治組織共同實施,在方法形式上應豐富多彩,在宣傳陣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隊伍上相互支持。特別是結合社區居民身邊發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區學校、夜校、講座、宣傳欄、座談、討論、法制文藝、漫畫、演講、征文等陣地和形式將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識結合起來進行宣傳教育,將更能夠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與社會穩定、社會治安工作相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履行的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兩勞人員安置幫等職能,本身就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工作。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實這些職能,加強群眾性的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隊伍,安置幫教隊伍建設,加大對社區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并結合社區創安工作,與社區內的義務巡邏隊、聯防隊、社區輔警隊伍的作用發揮結合起來,共同維護社區的安寧與祥和。

      四是與社區服務相結合。社區法律服務是社區服務的組成部分,是要義,沒有法律服務的社區服務將是不完整的服務。而社區服務能否真正為社區居民群眾切身利益服務,不損害群眾的利益,則需要依法規范。社區服務中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物業、保險、家政、養老、助殘、助困等各項服務都都是與法律有關的服務內容,也都是法律服務要涉及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應與提供這些社區服務的單位、組織、團體及中介機構結合,針對社區服務的具體內容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協助解決社區服務中有關法律問題,促使社區服務更加規范,更好地滿足社區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

      五、司法行政實施法律進社區應掌握的幾個環節

      一是動員社會廣泛參與。法律進社區不單單是司法行政進社區,也不單是由司法行政獨自操作能夠完成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提供職能服務的同時,必須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并以司法行政機關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人員為骨干力量,積極整合社區內的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居民自治組織、社會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居民群眾中的資源,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志愿者隊伍和宣傳、服務陣地,通過這些隊伍和陣地的作用發揮來具體實施法律進社區的工作。

      二是加強指導。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這項活動的指導部門,應以對人民群眾負責和服務改革的態度,積極推動這項活動的開展。加強對司法所、志愿者隊伍的指導、服務、評比和獎勵,鼓勵街道、社區居委會和參與法律進社區的單位、團體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試點,并及時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以保證活動取得階段性效果。版權所有

      第4篇

      第二條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建立完備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使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不斷增強干警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為實現國家政治穩定、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第三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管理部門和處級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機構是主管本級機關有關法制建設的職能部門,在本級機關領導和上級機關法制部門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法制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規定權限,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擬訂起草規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解釋、清理、編篡本級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有關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復函,批復;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擬訂和本級立法機關以及其他部門送交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審核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對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向本機關領導或者其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結合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改、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問題,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有一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有較高寫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對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制工作人員閱讀文件和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5篇

      【關鍵詞】泰州市司法行政社會管理創新

      司法行政是化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部門,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主戰場、主陣地和主力軍。如何推進司法行政部門參與社會管理實踐創新是今后一個重要課題。

      一、司法行政工作在創新社會管理中的職能優勢

      1.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社會特性。

      司法行政很多工作都是直接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涉及社會服務、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諸多方面,社會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質屬性,司法行政機關“點多、線長、面廣”的行業特點在社會管理中呈現出明顯的社會性優勢。

      2.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管理特性。

      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監獄、勞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具有特殊的管理職能。健全完善監獄勞教戒毒場所內部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是司法行政機關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特殊職能。加強對罪犯勞教戒毒人員、社區服刑人員和歸正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是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任務。

      3.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務特性。

      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服務職能,是暢通群眾利益訴求的重要路徑,是通過參與處理,提供法律服務,依法平衡、協調和維護利益各方的權益,從而消除對立情緒,減少社會矛盾,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辦法。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政府擔當法律顧問,有效降低政府決策風險、行政執法風險,在預防社會矛盾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4.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預防特性。

      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調解工作,是中國特色化解矛盾的工作機制,是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發揮法律指導功能,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是從源頭上治理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公證制度作為訴訟程序的前置,提早介入民事、商事和經濟活動,是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法律制度。

      5.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層特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既是政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又是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承擔著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與民生息息相關,滲透于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事關社會管理秩序、服務保障民生的矛盾調處、利益協調、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法律規范、制度約束、公共安全和應急處置機制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尤其對于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泰州市司法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實踐

      1.確立新的行業定位。

      司法行政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領域寬、空間大,職能優勢明顯,關鍵在不斷適應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強化三種意識,調整發展定位,以理念更新引領實踐創新。一是增強司法行政機關就是社會管理部門的意識。主動深入研究轉型期社會結構、社會生活、社會訴求等方面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探索群眾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把部門工作重點放在研判民情、化解民憂、滿足民需、溫暖民心上,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在促進發展、改善民生、維護穩定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增強司法行政職能就是為社會管理創新有效運行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識。堅持把法治宣傳教育貫穿社會管理創新的全過程,引導和推動各類社會管理主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承擔社會管理任務、履行社會管理職責,促進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格局。三是增強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服務基層群眾的意識。

      2.完善社會服務載體。

      司法行政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重點在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構建公共服務平臺,打造一線實戰載體,優化便民法律服務,大力實施司法行政社會化、社區化工程,努力形成小機關、大服務的現代型司法行政服務載體和工作模式。一是規范建設區、鎮(街)兩級矛盾調處中心。開展便民調解服務,面向社區群眾提供矛盾糾紛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和督辦指導等法律服務,強化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直接調處服務,拓展非訴調解、專業調解、介入調解、公共調解等便民服務。二是規范建設法律援助中心。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通過完善窗口接待、專線咨詢、現場點援、網上辦理等服務功能,普及法律援助知識,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滿意的法律援助服務。三是規范建設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強化社區矯正對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依托中心,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入矯、解矯集中宣告、集中教育、集中勞動,實施重點對象心理干預、風險防范和社區服刑人員的網上定位監控,開展困難對象的就業服務和困難幫扶,切實提高對特殊對象的管控能力。四是規范發展社區司法行政業務。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在社區管理服務站或綜治辦設立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法律服務窗口,利用網絡平臺,開設網上司法所、司法行政“微博”、QQ群,鼓勵村、社區干部、社會法律機構參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確保每個村(社區)都有專兼職調解員、普法宣傳員、矯正社工和法律顧問,不斷增強社區司法行政服務功能。

      第6篇

      一、對受案范圍的審查

      (一)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

      對公證機關公證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在審判實踐中爭議很大,有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公證文書作為一種證據,對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效力,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審查,無需提起行政訴訟。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因為其一,如果公證文書確存錯誤,通過司法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不能徹底解決,錯誤公證文書應由誰予以糾正;其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需由該當事人提供足以該公證證明,但實際上,對該當事人來說此舉證并非易事,存在一定的困難。其三,結合審判實踐,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把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不作為證據使用的現象并不多見;其四,公證行為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的基本特征:。

      因為依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據該規定,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具體表現如下:

      1、實施公證行為的公證機關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其具備以下特征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它不同于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職能而非一般行政職能。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職能為具體法律、法規所授。公證機關也具備上述特征,其一,公證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其二,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業務是具體法律、法規所授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應當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其三、公證機關行政使的是特定行政職能。根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的授權,獨立開展公證活動,具有出具公證證明文書的法定職權。

      2、公證機關行使的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備的特征1、行政確認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或者目的,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否定。3、行政確認權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4、行政確認是羈束性行政行為。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定、證明、登記、鑒證等。筆者認為,公證符合行政確認的特征。其一,辦理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二,公證的內容是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確定或否定。其三、公證機關雖處在平等主體當事人雙方之間,但其公證行為不是源于當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來源于法律授予的國家行政管理權。其四,公證行為沒有自由載量的余地,只能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梢?,公證行為是行政確認的重要內容之一。

      3、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的,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公證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屬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在,首先,如前所述公證行為是依法授權的公證機關行使的行為;其次,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行使行政確認權;再次,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針對公證申請人作出的行為;最后,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作出的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特定具體事項的行為。

      4、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具有司法審查的可能性。所謂可能性就是法律無明確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審查的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只要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某一行為由行政機關作出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該行為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筆者認為,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審判實踐中,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不服提訟的。

      2、對公證機關不履行行政職責的不作為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對公證機關拖延履行公證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2)對公證不服,要求予以撤銷,公證機關拒絕撤銷或拖延履行撤銷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3、對公證機關明確告知不予受理行為不服提訟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

      《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責成所屬公證機關撤銷或直接撤銷不真實、不合法的錯誤公證書”。這種“責成”行為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機關的關系是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司法行政機關這種“責成”行為是內部管理行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此“責成”行為不服,不屬法院受案范圍。故筆者未將司法行政機關責成所屬公證機關撤銷不真實、不合法的錯誤公證書行為列入公證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

      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法院是否應予受理?筆者認為,法院應予受理。因為,首先,司法行政機關屬行政機關。其次,如前所闡述,公證行為屬行政管理的行政確認行為,且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的公證行為,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法院應予受理?!逗邶埥」C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或對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明確規定了對此類案件的受案范圍。

      二、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不服,申訴是否是必經程序。

      我國現在有關公證的法律法規未對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不服直接可以向人民法院有具體的規定。依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等公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梢钥闯鰧C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不服只有經過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筆者認為,公證機關是依據行政法規的授權,獨立開展公證活動,具有出具公證證明文書的法定職權,因此其依法出具公證書的行為應認定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不必然經過申訴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被告的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訴訟當事人的立法宗旨,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公證行為案件,對原告、第三人的認定爭議不大,對被告的認定爭議較大、現筆者對被告分別作如下認定: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經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公政行為對被告的認定比較復雜,具體實踐中難以把握,筆者就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公證機關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公證機關雖不是行政機關,但應當納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范疇。其次,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筆者認為公證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綜上,當事人對公證行為不服,完全可以公證機關為被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的公證行為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因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上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綜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公證行政行為不服,司法機關即為被告。

      3、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當事人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如何認定申訴的性質,筆者認為申訴是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首先,申訴是司法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事項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權,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次,從行政主體上看,它不同于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作出的;申訴決定是新的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再次,從內容上看,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針對的內容是依法證明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申訴決定針對的內容是公證行為的合法性。最后,從救濟途徑上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梢?,申訴亦不同于行政復議。綜上,申訴是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申訴是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申訴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4、對復議決定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對公證行為,應視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和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為認定被告。

      (1)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維持公證機關的公證,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公證機關為被告;司法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改變公證機關的公證,作出復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2)根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作出復議決定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3)根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維持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改變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復議決定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四、訴訟時效的司法審查

      (一)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應當在知道作出具休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或作出決定后未告知訴權或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公證書的具體內容或決定書的,根據《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出。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和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向主管該公證機關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應當在知道作出具休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申訴決定后未告知訴權或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申訴決定書的具體內容的,根據《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出。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7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證機構的審批管理和執業監督,規范公證機構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證機構依照《公證法》和本辦法設立。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

      公證機構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

      第四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公證協會依照《公證法》和章程,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第七條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準。

      第八條公證機構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公證機構設立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求等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對設置方案進行調整。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包括:設置方案擬定的依據,公證機構設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證執業區域劃分的安排,公證機構設置總量及地區分布的安排。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及其調整方案,應當報司法部核定。

      第十條公證執業區域可以下列區域為單位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轄區;

      (二)設區的市、直轄市的轄區或者所轄城區的全部市轄區。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第十一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經司法部核定的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并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公證機構的開辦資金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

      (二)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

      (三)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五)開辦資金證明;

      (六)辦公場所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設立公證機構需要配備新的公證員的,應當依照《公證法》和司法部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請審核、任命。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對準予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

      批準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經批準設立的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機構重要的變更事項,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編制全國公證機構名錄。

      第三章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八條公證機構統稱公證處。根據公證機構設置的不同情況,分別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縣、不設區的市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本縣、市名稱+公證處;

      (二)在設區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名稱+本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三)在直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直轄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第十九條公證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證機構的名稱,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證機構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文字組成,并不得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的其他公證機構的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

      公證機構名稱的內容和文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的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對經核定的名稱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一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準設立和執業的憑證。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公證機構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執業區域、證書編號、頒證日期、審批機關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或者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報請核準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停業整頓期間,應當將該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繳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公證機構執業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

      (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

      (四)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組織建設情況;

      (二)執業活動情況;

      (三)公證質量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五)檔案管理情況;

      (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公證檔案、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公證收費標準。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公證執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應當依照《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定期填報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本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本公證機構上一年度開展公證業務、公證質量監控、公證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證收費、財務管理、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的統計項目及樣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一條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己说却渭捌錁藴?,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機構,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公證機構應當對所屬公證員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三)未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四)年度考核發現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備案事項、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面情況的執業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證機構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公證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公證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陬^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公證機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聽證。

      公證機構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公證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被調查的公證機構應當向調查機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委托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接受委托的公證協會應當查明事實、核實證據,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公證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行業規范,對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公證協會在查處公證機構違反執業規范和執業紀律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依據《公證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年度考核的過程中,有、、、干預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規定,負責組建該公證機構,并承擔對其實施日常監督、指導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五條《公證法》和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公證機構,其設置、布局、名稱、執業區域及管理體制不符合《公證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擬定調整方案,報司法部核定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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