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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糾紛法律訴訟范文

      時間:2023-07-14 16:25:48

      序論:在您撰寫房地產糾紛法律訴訟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房地產糾紛法律訴訟

      第1篇

      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女| 25歲(1986年3月23日)

      居住地:上海

      電 話:139********(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

      公 司:XX保險公司

      行 業:保險

      職 位:法律部經理

      最高學歷

      學 歷:本科

      ?!I:法學

      學 校:湖南師范大學

      自我評價

      精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熟悉金融業務及財務分析,尤其擅長房地產糾紛、存款糾紛等;能夠通過自己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為公司提供良好的具有建設性的法律建議,規避公司的法律風險。英語能力良好,口語交流熟練,善于溝通及處理人際關系,能為公司爭取利益最大化。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 一周之內

      工作性質: 全職

      希望行業: 法律

      目標地點: 上海

      期望月薪: 面議/月

      目標職能: 部門經理

      工作經驗

      2010/9—至今:XX保險公司[ 2年]

      所屬行業: 保險

      法律部 法律部經理

      1、負責部門的檔案管理;

      2、負責審核法律條款、產品說明書、起草各類法律文書等;

      3、負責審核公司的各類合同:合作協議、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4、負責為不同地區的分公司提供各類法律服務;

      5、負責協助審核不同地區的保單,做好善后工作;

      6、負責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

      2009/8—2010/8:XX律師事務所[ 1年]

      所屬行業: 法律

      律師 法律顧問

      1、負責處理****方面的法律訴訟和相關事務;

      2、負責為客戶提供訴訟和相關法律援助;

      3、負責審閱各種法律文件,做好排查、搜證工作;

      4、負責為客戶的經營管理進行風險分析和預測,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5、負責幫助客戶健全法務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

      ---------------------------------------------------------------------

      2008/7--2009 /7: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1年]

      所屬行業:房地產開發

      法務部 法律顧問

      1、負責公司所有與法律相關的事務;

      2、負責審核各類法律文件;

      3、負責處理公司的***案件,為公司挽回**的經濟損失;

      4、負責處理公司和承包商之間的糾紛案件;

      5、負責協助公司健全法律體系,保證其安全運作。

      教育經歷

      2004/9 --2008 /7 湖南師范大學 法學 本科

      證 書

      2008/6 全國律師資格證書

      2006/12 大學英語六級

      2005 /12 大學英語四級

      第2篇

      今年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進一步收緊,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渠道逐漸從銀行和資本市場轉向了同信托機構的合作。同時,隨著股市的持續下跌,投資者也轉向了信托理財市場,其中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銷售更是異?;鸨?。據了解,北京市場的房地產類信托產品只要一公布發行消息,往往1天之內就會被預約一空,準入門檻更是超過了100萬元。這是因為目前市場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預計收益率普遍較高,而且近3年來已到期的全部此類信托產品均順利兌付,并沒有出現零收益或負收益之類的糾紛,在目前股市低迷、基金折損嚴重的情況下顯示出其獨特的投資價值。

      盡管如此,我們還需提醒投資者注意:不要僅僅被該類信托產品的高收益率所吸引,而忘卻了其特有的風險,投資時一定要了解該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和風險防范措施,審慎投資。

      因項目地點不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不同、建設進度不同、資金運作模式不同,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風險狀況和收益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較流行的房地產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抵押貸款型

      運作原理:開發商將已經擁有的土地或房產抵押給信托公司獲得信托貸款,承諾信托到期時歸還貸款以解凍被抵押的土地或房產。此種產品結構設計簡單,法律關系清晰,也是前期已經兌付的房地產類信托產品的主流模式,選擇時應關注以下幾點:

      1、 信托融資規模與抵押物的價值比率,價值是否經過公正地評估。抵押物價值如接近信托貸款總金額(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價,同時房地產項目失敗,則變現抵押物將無法收回原信托貸款本金。目前,隨著房地產價格在高位運行,抵押比率應該控制得更為嚴格,通常應當不低于2:1,如果在3:1(也就是按照評估價格打3折抵押)則比較安全。

      2、 抵押物的權屬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對建筑物的留置權是否影響抵押物的變現?開發商是否在國土局或房管局辦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記,并真實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資者可以要求察看土地證或信托公司持有的他項權利證明,以避免未來的法律訴訟糾紛。

      3、 房地產項目的運行狀況,已經取得的證件情況(通常要求4證齊全,最基本的已經具備土地規劃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截至到信托產品發行時的開發進度,項目的位置、預計銷售價格及市場前景等。

      4、 借款的開發商是否有償債能力,以往的信譽如何。如有第三方提供擔保,則考察擔保方的信用等級應作為投資者的工作重點。

      二、房產回購型

      運作原理:開發商將已經達到預售狀態的房產以低價格出讓給信托公司,但約定一定期限后開發商溢價回購該房產。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購買該房產,如果到期后開發商不履行回購義務,則信托公司有權向第三方轉讓該房產。此種信托的風險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提防風險開發商沒有實力在信托到期時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房產。投資者可以考察開發商的資質和過去已經開發項目的銷售情況。

      2、開發商承諾回購的房產在信托期內發生較大跌價的可能性。目前,一般信托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往往以低于當時市場價格一半的價格購買開發商的房產,以控制風險。投資者也應經常關注房產所在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狀況。

      3、 如信托公司在購買房產后未在房地局辦理購房合同備案登記或未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則開發商可能一房多賣,發生糾紛(如開發商私下將房屋賣給多人,則法律訴訟和執行風險很高)。投資者可以在投資期內要求信托公司出具是否辦理了房產備案登記的證明,且要求信托公司履行項目盡職管理的責任,以避免該風險。

      三、財產受益權型

      運作原理:利用信托的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的特點,開發商將其持有的房產信托給信托公司,形成優先受益權和劣后受益權,并委托信托投資公司代為轉讓其持有的優先受益權。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購買優先受益權,信托到期后如投資者的優先受益權未得到足額清償,則信托公司有權處置該房產補足優先受益權的利益,開發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權則滯后受償。選擇此種信托時,投資者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房產在信托后的經營狀況是否能產生足夠的收益供投資者分配?

      2、 信托登記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使該房產受益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公司應落實抵押登記以代替目前尚未建立的信托登記。

      3、 房產變現后如發生大幅度跌價,則優先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額保證。一般信托計劃中的優先受益權占全部受益權的比率應不高于50%。

      四、股權型房地產信托

      運作原理:信托公司以發行信托計劃所募集的資金認購房地產建設項目公司的股權,使項目公司得到足夠的注冊資本金,以順利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或銀行貸款。實際建設開發該項目的股東承諾在信托計劃到期時溢價回購部分股權。在目前房地產公司拿地成本高漲、資金緊缺、銀行貸款不能有效解決項目現金流需求的情況下,這種融資模式逐漸增多。但該種模式結構復雜、風險水平較高,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此類信托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 提防風險,如果項目公司管理混亂,那么入股的信托資金將面臨被挪用的風險。信托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往往要向項目公司派駐財務人員,但是否能實際掌握該公司的財務控制權,還需投資者審慎分析。

      2、 如信托資金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初期建設資金后,項目開發的后期又面臨資金短缺,即信托產品的募集資金不足以覆蓋項目資金缺口,如此時不能獲取后續資金來源(銀行貸款或預售回款),則此房地產項目會成為“爛尾”項目,屆時信托產品就會遭遇風險。、

      3、 如該房地產項目銷售狀況不理想或無法順利取得銀行貸款,則到期回購資金將沒有著落。投資者應重點考察承諾回購股權的股東財務狀況如何?是否有足夠的經營現金流作為回購保證?另外,考察該房地產項目未來是否有良好的銷售前景和當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前景,也應是投資者的主要工作。

      同前3種房產信托模式相比,股權型信托產品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從投資者角度看,由于股權的受償和變現能力相對于債權都是劣后的,所以承擔的風險也較高,理論上投資者應要求更高的風險收益補償。同時,投資者也需具備一定的股權投資和房產投資知識或經驗,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第3篇

      【關鍵詞】:房地產;房屋產權;登記管理系統;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房地產登記,即房地產產權登記,它是國家為健全法制,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產權的法定手續。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發展,我國也相應的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對房地產業的相應控制法規和政策。隨著新的發展形勢,我國的房產購置稅和登記管理辦法也在不斷的變更,只有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證我國房產產權工作的合理性,進一步穩定我國的房產市場,保證房地產業在我國健康發展。

      一、我國房屋產權登記管理系統的現狀

      1、我國房屋產權登記存在的問題

      在現階段,我國房屋產權登記過程中,經常出現法律糾紛。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全國各地由于房產產權引發的欺騙案件、民事訴訟案件不計其數,這就在客觀條件上要求我們規范房屋產權登記的相關政策。

      2、我國房地產產權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尺度不一。自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頒布了很多關于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針對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的這些規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區意愿和市場情況制定出臺了各自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各地制定的規章制度都是針對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點,所以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種多樣。立法過程中行政權利和民事權利不分。我國的房地產登記制度主要是為我國房地產行政管理服務,很多主要的法規都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制定的。

      3、我國房產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房地產業經歷多年的發展和不斷的變革。經過對很多相關部門的走訪和調查,發現我國的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產權登記的職能部門在職能劃分上不明確,而且形式上有分有合。我國現有的房產登記政策和現狀,導致房產登記只限于行政職能工作,各級行政部門將房產登記管理工作密切的和部門利益結合起來,忽視了房產所有者的自身利益。

      (2)、房產所有權公示力需要完善和提高。我國現階段由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房產登記管理問題及法律糾紛,糾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有房產登記的公示力不夠所造成,所以,今后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力度。

      二、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系統的優點

      如今電子信息技術已經非常先進,計算機技術日益普及,探討房地產檔案管理計算機備份、計算機檢索、計算機查詢對于保障房地產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促進房地產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安全運行,確保不發生美國式的次貸危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提高安全性

      房地產檔案數字化管理、數字化備份能夠有效防止天災人禍造成的損失。房地產檔案紙質化存儲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實施數字化管理、數字化備份提高了房地產檔案的安全系數,確保一旦遭遇天災人禍檔案不能全部滅失。

      2、便于保存

      由于計算機存儲技術日新月異,存儲容量得到極大的提高,房地產檔案數字化管理、數字化備份所占用的磁盤空間得到極大的拓展,保存圖片文件,文字文件,影像、影音文件易如反掌。

      3、便于異地再備份

      房地產紙質檔案管理的缺陷是檔案文件是惟一的,無法實現異地備份,一旦遭遇汶川地震那樣的天災,造成損失是不可避免的,實行計算機數字化管理、備份以后,由于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使房地產檔案異地備份成為可能,這樣就能有效解決重大自然災害條件下檔案的安全問題。

      三、對我國房產登記管理系統的建議及設想

      要想保證我國房產業的健康發展就要有一個相對健康的房產登記管理制度及工作體系,就根據對現狀的分析討論,提出以下建議:

      1、加大對房地產業的了解,完善健全相應制度,減少房產糾紛案件的發生。要想徹底的解決這類問題,必須建立有力的、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規范、保護下減少糾紛和訴訟案件的發生。

      2、我國的土地是國有制,在房地產業發展業務和項目的前提是得到國家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統一制定完整、相互支持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產權的登記管理作出統一的要求和規范。將各地區的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徹底核查,不符合標準的嚴格更新、改進甚至廢除,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我國房地產業的房產問題在公平、有法可依、完整的工作體系中進行。

      3、將現階段不能相互支持和依存的各個部門及工作單位進行整合,使我國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成為一個有機、相互關聯的整體。將各種登記類型的工作進行開發和創新。這樣,我國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就能在統一的思想下進行工作,規范管理。與此同時,還要提高對房產產權的公示力,只有不斷提高公示力,才能將房產登記工作進行得更加規范化和公平化,只有將登記管理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才能保證我國的房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更叫高效。

      4、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系統中的各個子系統間或子系統內部聯系不夠強,數據不能完全共享,這樣容易造成數據的重復錄入降低工作效率,增加系統數據的冗余。如在房地產預售登記過程中的一些數據與房地產產權銷售登記中的需要填寫的屬性值是一致的,可以不用重復錄入,而當前的產權登記系統中達不到這兩項數據的共享,在銷售登記時還需要重復錄入數據,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和數據的冗余。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加強數據共享性的建議:應該加強管理子系統之間的數據共享,尤其是測繪系統和登記系統的相互查詢,以及登記系統產生的資料和產籍檔案數據的共享。

      5、在當前信息系統中的屬性數據庫中一些數據的字段冗余不僅導致存儲空間的浪費,還影響數據的傳輸速度;而一些跟房產價值相關的重要信息卻沒有列入數據庫。一些數據表的設計不符合數據庫技術中的基本的范式要求,或者數據表字段相互沖突,或者有些數據表設計不合理,導致出現的空值等。例如,開發商和建筑物名稱這兩個屬性在一般的房屋屬性中都是空值。改善數據結構的建議:在數據庫的建設中,應該增加交通和基礎設施字段,因為交通和基礎設施都是影響房地產價值的重要因素,增加這兩個字段可以讓查詢人對房地產的價值有一定的估計,便于房地產的交易。同時對于開發商字段也應該 賦入屬性值,由于品牌效應,不同開發商有不同的知名度,也會影響房地產的價值。對于一些特殊的屬性采用動態的數據結構,可以節約空間。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房地產開發是的一項重量級項目。而且,隨著現階段房價的不斷上漲,房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所以,一定要建立一個可靠的登記管理體系。一切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事實,但是,不能各自為政,一定要有一個統一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尺度,要盡快解決由于法律法規不能統一而造成的法律訴訟和民事糾紛,確定政策的主導地位,將各個不能相輔相成的登記項目整和使用,形成一套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房產登記管理體系,更好的為我國房地產業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務。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 房屋拆遷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速度也越來越快,同時因房地產開發所引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也搞得轟轟烈烈。近年來,由于房屋拆遷而引發的各種矛盾日趨尖銳,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錯綜復雜,由房屋拆遷而引發暴力拆遷、違法拆遷和集體上訪的案件也常常見諸有關媒體和網站。由于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專業要求高,是各種觀念和各方利益的交叉點,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城市房屋拆遷既關系到城市建設能否順利進行,也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居民百姓能否安居樂業,關系著群眾的切身利益,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關鍵問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房屋拆遷手續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辦理相關拆遷手續,從事房屋拆遷的公司規模小,人員素質差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一些具備拆遷資質的公司,常常把拆遷工程出包或轉包給那些沒有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進行拆遷;有些單位雖具備拆遷資質,但拆遷手續卻不健全,一邊拆遷,一邊辦理拆遷手續,有的甚至根本不辦理拆遷手續就開始拆遷等等,這些都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同時由于從事房屋拆遷的門檻低,導致拆遷公司大量涌現,許多拆遷公司的員工大多數雇傭的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不是專門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拆遷人員素質低,在拆遷中根本不講政策,導致違法拆遷和暴力拆遷事件不斷發生,造成拆遷過程中的矛盾不斷激化和升級。

      2.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規范、不透明,拆遷補償不到位

      房屋拆遷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行征收,被拆遷人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都必須搬遷。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規范、不透明,如對租住的福利分配的公有住房沒有進行房改也沒有房屋產權證涉及拆遷應如何補償和安置,有關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再者由于開發拆遷項目的不同,在同一地段補償安置價格差距很大,造成被拆遷戶相互攀比,拆遷人互相指責,嚴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實施;還有拆遷補償的資金不到位,不落實拆遷安置房源,造成被拆遷人不肯搬遷,這些因素都影響著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3.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籠統,不便于具體操作

      目前,我國與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房地產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的房屋拆遷條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這些條例、規范及意見對房屋拆遷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都比較籠統,具體操作起來還存在一定的難度,致使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和矛盾時有發生。

      二、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解決對策

      1.地方政府要加大城市建筑監督稽查的執法力度,妥善解決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可就權益受損害的情況及合法要求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如拆遷辦、建筑監督稽查部門、辦)進行反映,請求這些政府職能部門采取相應措施要求拆遷人停止其違法侵權行為,請求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敦促拆遷人妥善解決安置房源和落實拆遷補償政策。各級地方政府的拆遷管理部門和建筑監督稽查部門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管理、監督職責,深刻領會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九部委《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精神,對不落實拆遷安置房源、補償資金不到位以及違法拆遷行為,加大城市建筑管理、監督、稽查的執法力度,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積極維護被拆遷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2.法律訴訟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和爭議,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律訴訟。

      (1)民事訴訟。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以調解。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未經行政機關裁決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②如果拆遷人非法拆遷,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2)行政訴訟。包含有①對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不服、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服和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服;②對拆遷許可行為、房屋拆遷裁決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及拆遷強制措施行為不服;③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包含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辦理拆遷許可前置行政行為不作為、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對拆遷許可決定、裁決及強制措施不作為和行政機關不履行拆遷監督、管理職責;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5篇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285-02

      一、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表現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度,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權屬歸農民集體所有。這種制度是一種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城市郊區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隨著我國城鎮化加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規模不斷擴張,大量農村土地的轉用,已成為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資源支撐,相當規模的農村集體用地自發地涌入城鎮化進程,并以此而帶來了許多矛盾和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已經在一定程度引發了區域性的不安定。而導致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緣于土地權屬的主體權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土地權屬作為一種法律所規定的土地產權歸屬的權力,具有存在于土地之中的完全的、排他的權利,影響到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具體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是一種主體明確的權利。我國目前土地權屬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

      圍繞土地權屬所發生的糾紛,即為土地權屬糾紛。主要是針對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歸屬而發生的糾紛,可以發生在組織彼此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方面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農村土地權屬糾紛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由鄉鎮企業用地、宅基地、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這幾部分組成。由于歷史原因,農村集體土地權屬方面主要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地界劃分缺乏明確的劃定歸屬,尤其是村里的那些原先無人光顧的荒塘野地,無論是在土地承包前還是土地承包后的前幾年都屬于無人問津之所在,在村委會看來,應該歸集體所有,但由于沒有明確標識,一旦有農民在此處或開荒種地或開挖栽樹,就會產生農民個體與農村公有土地權屬的糾紛。

      二是農村建設用地的逐步開發、移民開荒、更改河道等后對土地面積或界標沒有及時作清晰標識,只選擇其中一點作參照物,由于時間等因素,參照物自然滅失或被毀,如遇有原經辦人去世或不愿作證,調查取證難度大,認定困難。

      三是由于長期秉承著親不親故鄉人的傳統觀念,在我國農村土地認定的傳統習慣上,秉承著按照約定俗成的方式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與農民個人土地權屬相互交雜、界定含混的問題,村委會不主動提出界定,村民不也會主動界定,但當出現土地價值時,就會引發村民與集體土地權屬糾紛。

      (二)經濟利益引起的農村土地權屬糾紛

      隨著農村土地資源走向市場,因經濟利益而產生的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是宅基地引發的糾紛。主要由宅基面積,采光、通風、相鄰共墻、鄰間界址的權屬引起的糾紛。

      二是由于登記不明或登記錯誤,或因未經實地丈量而使相鄰雙方登記的上地使用權范圍重疊、界線不明確。

      三是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缺乏科學的價格體系引發的糾紛。目前我國缺乏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環節的科學價格體系,導致農村流轉價格一直處于混亂狀態,再加之增值收益分配欠缺規范,各方利益難以協調,集體資產流失和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現行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位,農村集體財產管理缺乏有效的民主協商機制,特別是在以政府主導的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或企業憑借自己的優勢和談判能力,往往陷于農民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利益的博弈中處于劣勢地位,從而發生補償金額不足的糾紛。

      (三)亂占濫用農村土地引起的糾紛

      目前,我國違法亂占濫用農村土地和農村用地的現象十分突出,有的地方甚至突破國家土地用途管理的嚴格約束紅線。同時,在這個環節中,一些農村干部與政府、企業、經濟實體有關人員相勾結所出現的違規出讓農村集體土地,中飽私囊的現象所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嚴重的影響了國家穩定發展大局。

      二、造成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主要原因

      2016年4月1日,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這個案件中,人們一方面為副省長代表政府主動出庭應訴的行政公共價值所贊嘆,一方面卻再一次反思:造成我國行政訴訟案爭議焦點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問題,為何已經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

      從表面上來看,土地征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的補償方面,但如果加以深究,會發現,造成我國涉及法律程序的土地權屬訴訟案發案率據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既有事實層面的技術性困難,也有法律層面的制度性困惑,更有歷史性的曲折歷程和社會性的利益驅使等一系列原因,從而使得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方面所發生的糾紛呈現基于土地利益多元化要求而形成的糾紛表現形式的多種多樣。筆者通過對我國造成農村集體土地糾紛案例的分析,認為,引起土地權屬糾紛的原因歸納概括總共有三個方面:歷史因素、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

      一是從歷史因素來看,造成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問題的原因主要為,在國家政體調控下,農村土地先后從解放后的分田分地,到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全部為集體所有再到土地承包后集體與個人分別擁有的土地的這樣一種權屬結構,在經歷了一次次政策主導下的多次土地分割,造成了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晰、權能不完善的問題普遍存在。

      二是從經濟因素來看,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彪S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再加之對土地利益追求的欲望,土地權屬糾紛已呈不可避免的態勢,尤其在宅基地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房地產產權方面的問題比較明顯。但是,由于我國雖然實行了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但對于農村房地產登記方面的法律建設卻相對滯緩。這種法律源頭上規范的缺失,因缺乏統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給實際操作過程埋下了糾紛隱患。

      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國多數農村集體產權不清,成員范圍不明,并且每個成員有多少份額也不清楚,而這種絕大多數由村委會代行產權代表人職能的現象,是導致村干部在土地事項上以權謀私、侵吞貪占等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

      三是從社會因素來看,由于農業生產經營周期長、利潤低和風險高的自然屬性,決定了農業生產利用土地資源的回報率低。再加之城市和工業建設用地大量激增,銷售土地與利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之間存在著的巨大土地價格,所激發的村委會賣地熱情,是導致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短期化傾向的主要原因。

      三、解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措施

      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威廉?培蒂曾經說過:“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睂τ谵r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中國而言,充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對促進社會高速發展,保障社會安定和諧的意義極為重大。

      通過上述對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分析,筆者認為: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具有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二元性。需要分別從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個方面加以解決。

      (一)建立現代意義上的保證制度

      秘魯經濟學家赫爾南多在研究發展中國家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土地所有權后所提出的“缺少一套系統化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現代化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出現”理論說明,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為每個農民所擁有這一原則,不僅是政治上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也是宏觀經濟和城鎮化進程的組成部分,必須由政府出面通過制度的強制性,讓這一原則成為一種社會遵守的契約,在法律層面構建起對全社會都具有制約作用的執行體系。

      (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

      1.對農村集體土地逐一登記并依據大數據提供的技術條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以此為前提,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主體,分清責、權、利,為今后處理各種涉及到的農村集體土地方面的利益沖突奠定真實的基礎和有效的參考依據。

      2.建立多元化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機制。視不同的糾紛,采取民事處理和行政處置分別加以解決。

      一是結合我國廣大農村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的現實,針對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政策在農村地區貫徹并不徹底的實際,堅持協商調解是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的主導思想,主要用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集體土地與農民土地之間所存在的界定不明確、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既要公正,更要客觀,以秉承讓利于民的原則為宜。

      二是啟動適合農村地區的非訴訟解決途徑。村委會要建立農村土地仲裁制度,成立土地仲裁委員會或小組,由村干部及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員組成,用以解決非訴訟途徑既可解決的問題,如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之間的矛盾,通過仲裁這種方式既維系了村民之間的關系,又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三是用嚴格的法律程序解決重大亂占濫用農村土地并在其中違規運作嚴重侵害廣大村民的事件。對于一些重大的農村集體土地糾紛問題,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請法律訴訟,以法律的權威加以解決。

      (三)堅持嚴格的農村集體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

      一是堅持土地利用規劃,把農村集體土地納入當地政府發展規劃之中,規范土地流轉的區域、邊界、用途等,以防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失序、過程失控、私拆亂建的問題發生。

      第6篇

      關鍵詞:ST昌魚;困境;原因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3-0092-02

      1 ST昌魚簡介

      ST昌魚全名湖北武昌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以前主營業務為漁業養殖、畜禽養殖、農產品加工等。

      2002年6月華普集團介入尚未被ST的武昌魚公司。華普集團聯同北京中聯普拓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分別受讓武昌魚第一大股東鄂州武昌魚集團所持武昌魚29%和115%的股權。當月,武昌魚向鄂州武昌魚集團出售了所擁有的肉禽蛋加工廠等資產,并決定以2.9億元的價格收購華普集團旗下的中地公司51%的股權,自此,武昌魚踏入了房地產行業。2007年8月,華普集團又以2.25億元的價格向武昌魚轉讓中地公司46%股權。ST昌魚分兩次以515億元的代價收購了中地公司97%的股權,并通過其子公司間接持股了剩下的3%股份。中地公司成為ST昌魚的全資子公司。

      然而,收購中地公司并沒有給ST昌魚帶來好運氣。由于2006年與2007年連續兩年的虧損,2008年5月,武昌魚正式戴帽成為ST昌魚。其年度每股收益只有在2008年為正數,當年每股收益.0019元,而其2009年和2010年的每股收益更是僅為-.1561元和-.0329元。而截至2011年中報,ST昌魚賬上貨幣資金僅有367萬元,ST昌魚合并報表的負債合計高達25.57億元。ST昌魚由一家盈利公司變為一家長期深陷虧損的公司。

      2 ST昌魚的長期困境

      2.1 慘淡的經營業績

      2006年,武昌魚不僅因資金大量流向北京中地導致其他業務荒廢,就連出資324.61萬元取得的25.87萬平方米土地也因無力開發,閑置時間超過兩年而被收回。當年巨虧9898.65萬元。

      從2008年以來,其年度每股收益只有在2008年為正數,當年每股收益.0019元,其2009年和2010年的每股收益僅為-.1561元和-.0329元。2009年,全國房地產業走出次貸危機陰影,房價繼續攀高,可是ST昌魚的主要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北京中天宏業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仲裁導致公司的房產不能銷售,直接影響了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來自于房地產業的營業利潤為-2319.70萬元。

      2.2 子公司三年未決的產權糾紛訴訟

      中地公司對華普中心大廈I段的開發始于2001年。但隨著2003年的房地產調控,即央行關于加強房地產信貸的121號文,該項目資金捉襟見肘。2006年,中地公司為融入資金開發華普中心,就該項目與中天宏業簽署投資協議,向其定向融資逾11億元。二者簽訂了關于華普中心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以此方式作為融入資金的安全保證。

      然而到2008年5月,隨著金融危機到來,摩根大通和瑞安建業先后退出中天宏業。經過一系列股權轉讓后,中天宏業成為韓國佰益的全資子公司。韓國佰益公開撕毀,并中地公司。中天宏業認為,這筆錢是房屋預售款。雙方為此于2008年5月訴諸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圍繞價值約40億元的華普中心大廈I段房產,ST昌魚子公司中地公司與中天宏業的官司糾纏了3年,目前,該訴訟仍在等待最終裁決。由于此次的產權爭議,華普中心無法對外租售,而中地每年還要背負巨額的維護費用和財務成本。

      2.3 一波三折的資產重組方案

      2009年5月,為了應對訴訟對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華普集團與上市公司簽署了資產重組協議。協議規定:標的資產――中地房地產94%股權定價將根據訴訟結果而定。如果仲裁決定支持中天宏業的申請,則華普集團收購價格以2009年3月31日的凈資產價值溢價6%予以收購,此項交易將增加上市公司800萬元凈利潤,回籠現金2億元;如果中地公司勝訴,則華普集團將以6億元的價格收購中地股權。此項交易可以回籠現金6億元,并增加凈利潤3.15億元。

      2010年3月,ST昌魚停牌討論重組事項,在復牌公告中稱,在股票停牌期間,已與控股股東及各重組方就重組方案達成一致,但終因相關手續辦理不及時而暫停。4月6日公司復牌,并稱3個月內無重組。

      然而在中地與中天面臨仲裁和法律訴訟間,ST昌魚因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按照被調查期間不得進行重組的相關規定,重組計劃也不得不被擱置。

      雖然公司多次重組進展公告,但除了知道控股股東在策劃重組外,既不知道誰是重組方,也不知道重組項目是什么,甚至是什么性質的重組也不知道。ST昌魚通過重組改變現在的經營困境也顯得遙遙無期。

      3 ST昌魚長期困境原因分析

      3.1 內部原因

      (1)大股東操縱。

      ①一股獨大的治理結構。

      武昌魚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東中沒有一家機構投資者,除了它的大股東北京華普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持2.77%流通股,它的其他九大流通股股東,持股均不到1%,而這九大流通股股東,有7個是個人投資者。

      華普集團的一股獨大為華普集團操縱上市公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加上監管方面的不完善,武昌魚公司投資決策無端,內部管理混亂,大股東通過操縱上市公司謀利而侵犯了眾多股東的利益。

      ②利用上市公司提供違規擔保。

      華普集團入主武昌魚后,操縱上市公司實施了一系列違規擔保,將華普的債務和各種糾紛轉嫁了上市公司。華普集團總裁翦英海操控武昌魚,與華普的關聯方成立各種合資公司,以此掏空上市公司的資產和資金。

      2002年華普入主武昌魚以來,通過擔保方式向上市公司轉嫁債務的事件共有20余項,累計擔保額高達近10億元。這些擔保多數轉變成了武昌魚的債務負擔。

      華普入主武昌魚后第一年,武昌魚便為北京中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數量達7500萬元人民幣。2003年武昌魚為湖北武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2006年武昌魚又違規為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高達1億元。當時武昌魚的凈資產才5億元。

      ③操縱上市公司套取現金。

      入主武昌魚后,華普方面通過和上市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以上市公司資產作為貸款抵押等等手段,從武昌魚方面獲取了大量的現金。

      在華普2002年8月入主武昌魚的同時,武昌魚就出資收購了華普集團擁有北京中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51%的股權,總價款為人民幣2.9億元。而在此同時,華普為收購29%的武昌魚股權,共支出了2.15億元。但通過這筆中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交易,華普方面實際只付出了7000多萬元的現金。

      2002年10月,武昌魚改變4945萬元募股資金投向,增資湖北武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是由湖北武昌魚股份有限公司和鄂州市武昌魚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原注冊資本只有1000萬元人民幣。

      (2)荒廢主業。

      從2004年華普集團入主武昌魚集團后,武昌魚因資金大量流向中地房產導致其他業務荒廢。華普中心的房產占了ST昌魚總資產的90%,而在其深陷官司之后,ST昌魚幾乎處于無主業的狀態,從而導致整個公司的經營完全受制于一場訴訟的輸贏。

      ST昌魚放棄原先盈利的水產品主業,一味投身于高利潤誘惑的房地產行業,而未做好風險的控制,最終在風險化為現實之時,既因為產權糾紛惹得一身債務,又因荒廢了曾經的主業而無力回天。

      (3)高風險投資。

      華普大廈一段項目根據當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臨近樓盤交易價格推算可實現銷售收入約38.87億元,凈利潤約為7.77億元。但面對這樣樂觀的收益,中地未解決自身資金匱乏,在2006年引進了戰略投資者中天宏業合作開發華普中心大廈一段項目,中天宏業將向華普大廈項目定向投資11.10億元資金,作為回報,最終中地公司應該將華普中心大廈銷售款中不低于17億元作為投資優先回報支付給中天宏業,超過17億元部分中地和中天宏業按80∶20的比例進行分配,按此計算,最終華普大廈絕大部分收益歸于中天宏業,中地所剩無幾。如若中天宏業為了回避投資風險提前收回投資,進而將華普中心大廈低價出售,中地受損無疑。

      由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即使武昌魚公司最后沒有陷入與中天宏業的官司糾紛,武昌魚高溢價從大股東手中收購中地股權,換回的卻是巨大的投資風險。

      (4)子公司官司纏身。

      作為ST昌魚的全資子公司,中的地產在“華普中心”的資產占了ST昌魚總資產的90%,而中地深陷與中天宏業在“華普中心”的產權糾紛,導致這一價值40億元的黃金樓盤遲遲無法出售,每年還需要背負巨額的維護費用和財務費用。訴訟的結果還未得出,中的地產又遭遇了中天宏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涉嫌韓國騙貸及涉嫌境內偽造中地公司公章,騙取了華普中心大廈I段測繪數據并辦理了測繪備案手續的案件。一系列的訴訟使得公司資產承擔著巨大的風險,也造成了公司在幾乎沒有主業的狀態下遭遇長期的虧損困境。

      3.2 外部原因

      房地產調控。2003年國家開始對房地產進行宏觀調控,人民銀行6月13日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即121號文,通知中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經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貸款?!胺忭敳拍苜u房子、辦按揭”,這對開發商的資金實力以及操盤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確提出建立房地產信貸業務分析制度,對商業銀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僅要限期改正,并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各商業銀行相繼出臺政策控制地產信貸規模,這使得該ST昌魚的子公司中的地產的“華普中心”項目資金日益捉襟見肘而又借貸無門。面對高額的利潤誘惑,中地地產不顧高風險,尋求外資進行定向融資以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4 進一步思考

      (1)斬斷大股東“掏空”之手。

      從華普集團的入主到武昌魚的步步陷落,利用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借款提供擔保;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大股東華普集團在其中的操縱不禁引發我們的深思。上市公司資產被轉移或背上債務,中小股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防止和打擊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行為,需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逐步強化其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另一方面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強化外部監督的整治作用。

      (2)熱錢與房地產調控的后遺癥。

      讓中地公司麻煩纏身陷入絕境的原因是對資金的饑渴卻借貸無門,在合作伊始就不得不受制于人,并在簽署的合同中留有模糊地帶,而由此引發的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

      自從2005年7月央行啟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大量國外熱錢想方設法進入中國,房地產則成為熱錢普遍進入的領域。從中地地產的案例里我們看到了在國內房企借貸無門的情況下,外國的熱錢發揮金融杠桿作用,撬動了規模更大的資金,享受高額回報,留下隨時會爆發的后遺癥。國外熱錢坐收漁翁之利的同時也影響了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效果。

      (3)實體經濟空心化的隱憂。

      曾經的水產股,如今卻讓中匯廣場占了它90%資產,深陷官司后,除此資產外ST昌魚處于沒有主業的狀態。近年來,上市公司為了追求高利潤,紛紛投身于高收益前景的“副業”。上市公司主業不濟副業來補的現象已經非常普遍,房地產,股票,礦產和淘金等方式都被公司青睞。從長遠來講,上市公司一窩蜂投入以錢生錢的行列,這背后的危險值得警惕。武昌魚荒廢了水產的主業投身地產更是將這股熱潮走向了一個極端。實體經濟空心化帶給人們的或許是財富,但更多的是隱憂。

      參考文獻

      [1]白田田,王濤. ST昌魚陷資金泥潭,存退市風險[N].經濟參考報,2010-8-25.

      第7篇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訂;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

      一、糾紛

      (一)糾紛種類。常見糾紛有勞動合同糾紛、人格權糾紛、離婚糾紛、法定繼承權糾紛、所有權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保證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侵害商標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不常見糾紛有離婚財產糾紛、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系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收養關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占有保護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

      (二)糾紛解決機制。1.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最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之一。民事訴訟,主要指的是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的組織之間發生的因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關系提起的法律訴訟,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糾紛層出不窮,民事訴訟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2. 非訴訟程序(ADR)。廣義說一般認為,ADR是指訴訟以外的其他各種解決糾紛方式的總稱。ADR的特殊性主要體現有兩方面:(1)從程序角度來看,使用ADR無需恪守嚴格的法院訴訟程序;(2)從實體角度來看,使用ADR未必要遵循既定的實體法。

      二、把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寫入民訴法的必要性

      (一)法律對司法實踐之探索成果加以確認的需要。由于案件分流和程序多元已經成為本世紀以來司法改革的總體趨勢,所以把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能夠更好地解決復雜多樣的社會矛盾糾紛。

      (二)具有積極意義的糾紛解決方式。改革開放過后,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建設不斷深入,造成了社會的層次化更加嚴重,因此社會問題出現了矛盾多元化,因此只有將這些社會的矛盾進行妥善處理,才能夠為構建一個和諧社會提供一個良性的社會環境。由于現存的社會矛盾之間出現的多元化,因此采取的解決措施也應該是多種途徑,而不應該是單一的訴訟,因為單一的訴訟不能夠解決多元化的訴訟問題。人們在訴訟的過程中其程序非常復雜,而且其裁判的結果往往是“一刀兩斷”的形式,其消耗成本很高,所以考慮到這個問題,人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要從經濟的角度考慮到經濟訴訟,既能夠解決好糾紛,又能夠節約成本,這是需要公民們要明白對于一些不必要的訴訟的處理方法。

      (三)將司法解釋與地方立法上升為法律探究。在當前我國的法治條件下,如何建構訴訟與非訴訟來解決糾紛不僅要得到社會的支持,而且還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目前為止我國仍然不具有具體的規范法律,因此只有現在地方進行法律的嘗試,從地方立法開始試行。

      三、民訴法之關于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法

      (一)應然定位。我國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法應定位為: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優化司法權配置。

      (二)內容。1. 以委托調解解決糾紛。此制度主要是為了給訴訟人一個緩沖的機會,降低其訴訟的成本,主要是指在立案之前能夠將當事人進行調解,當法院收到口頭或者訴狀的時候這一程序就開始執行,當能夠進行調解成功那么就將會公民的訴訟提供合理的訴訟方式。2. 以司法確認確定其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所說的司法確認也被稱作是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主要指的是在庭外達成調解,經過協商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審查,并且要對其法律的效力進行確認。3. 通過調解前置解決糾紛。一般情況下所說的調解前置主要是指在法院獲得的前夕,由第三方出面對其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使當事人能夠在之前擁有以此協商調解的機會。

      四、將訴訟和非訴訟相結合方式寫入民訴法需要研究的問題及建議

      (一)所需研究問題。1. 司法確認的程序及范圍探討。通常情況下所說的司法確認不僅僅是法院對公民進行調解協議時要對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效力,而且還要求對人民法院對相應的商事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以及行業調節組織能夠進行相應的非訴訟的協商調解的確認。2. 案件范圍以及受調解主體的探究。所說的受托調解的主體,有著不同的規定,在相應的法律規定下不盡相同,一方面在《民事調解規定》中所說的則是指“有關的單位以及個人”,另一方面在《健全糾紛解決機制意見》中給出的定義則是“相應的行政機關、公民調節組織或者是商事調解組織以及行業調解組織等”,因此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之下所包含的受調解主體會出現很多的定義差異。

      (二)建議。在第八章“調解”現有第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第一點,對于家庭婚姻糾紛的繼承權的問題,以及勞務合同的工資糾紛問題和工傷和意外事故的糾紛問題,這些都具有比較明確的損害糾紛賠償,都需要對其進行調解,通過調解解決其權益的糾紛。第二點,在進行訴訟之前首先為民事訴訟提供相應的調解解決方案,以此來解決法院收到訴狀或者是在立案之前的糾紛,由相關的機構進行民事的調解,但是不能夠達成調解的則執行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將現有第八十七條修改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或者相關機構對案件進行調解。

      參考文獻

      [1] 周榮靜.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基于淮南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研的思考[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12,14(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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