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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管理范文

      時間:2023-06-01 15:44:39

      序論:在您撰寫企業所得稅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企業所得稅管理

      第1篇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二、總體要求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茖W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稅務總局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當地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全面了解不同規模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實行分層級管理。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茖W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根據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核定征收條件,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3.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稅務總局和省局分別組織跨省、跨市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跟蹤管理。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出臺新稅收政策、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交流,制定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提高稅收綜合征管信息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效率,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對納稅信用A級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給予更多便利。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審批、備案、綜合比對等方法,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聯交易和企業清算管理工作,確保稅基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備案管理。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項目的確認原則和標準。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利用稅收綜合征管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分行業規范成本歸集內容、扣除范圍和標準。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審核比對總分機構有關信息。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規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明確稅前扣除的條件、標準、需報送的證據材料和辦理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審批。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要嚴格審核證據材料,實行事后跟蹤管理。要對大額財產損失實地核查。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充分利用國家宏觀經濟數據、行業協會價格和盈利等分析數據、國內外大型商業數據庫數據等信息開展關聯交易管理。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省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稅務總局牽頭、上下聯動、國稅和地稅互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制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規范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制度。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發揮中介機構積極作用,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認真做好預繳稅款催報催繳工作,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著力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后審核控制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提高按時申報率和補稅入庫率,及時辦理退稅。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鞏固匯算清繳成果。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審計鑒證工作。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以省為單位建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全國或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偨Y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反避稅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協助其他部門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出口退稅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企業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牽頭,法規、征管、計統、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稅務總局負責領導組織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跨省份聯評聯查和反避稅,著力培養高素質專門人才。省局要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貫徹落實稅務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稅務機關加強管理??h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著重提供優質服務,深入開展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內控機制,深化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預警機制建設,降低基層執法風險。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國際性合作的協同配合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鶎佣悇諜C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地每年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國稅和地稅要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注意加強與外國稅務當局和有關國際組織合作,積極開展稅收情報交換,促進稅收征管互助。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專項應用功能,全面實現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增強現有稅收綜合征管系統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對地稅部門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和支持。統一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數據接口標準。

      2.開發應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建設并不斷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省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傳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3.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統一稅收綜合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升級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稅務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和反避稅管理人員。東部及中部跨國企業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跨國企業較少的中西部省份,反避稅人員可集中配置于省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足夠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稅務總局和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

      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知識培訓。立足國內培訓,試行將管理人員送到企業實習鍛煉;嘗試走出國門,將管理人員送到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機構學習培養。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堅持中長期培養與短期培訓相結合,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培養列入各級各類人才培養規劃。針對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時開展專題培訓,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

      第2篇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規定,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及時填報財務會計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納稅資料的為A類企業。一般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復式記賬,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記載全面、真實,準確核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內控制度嚴格有效,存貨的出入庫手續完備,有專人管理并登記存貨實物帳,并做到定期盤點。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證齊全、資料完整;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七)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八)原則上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九)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認定為A類企業。納稅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并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統一評定為A類企業,優惠期滿后按評定條件重新進行評定。

      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在同行業中排名靠前,且超過同行業平均稅負率30%的企業一般認定為A類企業。

      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可按其預計情況評定分類等級,原則上暫認定為A類企業。

      第五條帳證不健全,核算不規范,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C類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類企業: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B類企業。原則上對未認定為A類、又未認定為C類的企業,一律認定為B類企業。

      第七條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年初對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企業財務核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初步確定納稅人分類名單,上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綜合業務部門。綜合業務部門會同計劃征收、征管、監察室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分類名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類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A、B、C三類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A類企業:實行季度據實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并申報預繳稅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B類企業:實行季度定率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行業利潤率,按季計算繳納季度預繳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匯繳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匯算少繳稅款的,由企業自行補繳稅款。匯繳不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約談、輔導,幫助其改正,約談輔導后仍不改正,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C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分季繳納或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稅額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九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稅款預繳

      A類企業:預繳所得稅額=利潤總額×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B類企業:

      公式1(適用于收入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營業收入×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公式2(適用于成本費用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行業利潤率)×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C類企業:

      公式1應納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按年核定的所得稅額÷4

      公式2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申報環節的服務工作,協助企業按正確的類別、預繳方式、預繳稅額進行填報,并對申報表進行確認簽章后,由企業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一)A類企業按查帳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類企業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行業利潤率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

      (三)C類企業按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現下列情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鼓勵納稅人在約談舉證環節通過補充申報方式將少繳的稅款自行補繳入庫。經評估發現有偷稅、虛開發票等嫌疑或經評估仍不能找到評估異常指標正當理由的,移送稽查處理。

      (一)連續兩季度零收入申報或申報的收入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利潤率明顯下降的。

      (三)正常經營,持續虧損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季度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

      (五)其他有明顯異常納稅指標或經營指標的。

      第十二條稽查局負責做好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檢查工作。原則上所查事項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對經檢查發現稅收違法問題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榫种攸c加強對下列企業的檢查:

      (一)經評估移送稽查的企業;

      (二)經舉報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三)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的B類企業;

      (四)按稅務稽查選案辦法產生的A類企業;

      (五)其他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第十三條*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在統計分析我市各行業申報數據基礎上,并參考對典型企業調查數據,從低制定B類企業季度預繳行業利潤率標準(見附件1),各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據當地主要經營類別在本辦法規定最低行業利潤率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行業利潤率,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對同時兼營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其主營項目確定行業利潤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C類企業所涉及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見附件2)范圍內逐戶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稅管理事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辦理。

      第3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F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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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

      1、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煩瑣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目前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方式,且大部分企業采取的是按月預繳,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預繳時限為一季度以上,有的為一年兩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稅收成本和征納雙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較集中的時間進行審核。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必要統一推行按季預繳的辦法,一則符合國際慣例,使境外投資者較為適應;二則避開較為繁雜的增值稅管理,騰出時間每季末專門進行所得稅的審核;三則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和納稅成本。

      第5篇

      1、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煩瑣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目前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方式,且大部分企業采取的是按月預繳,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預繳時限為一季度以上,有的為一年兩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稅收成本和征納雙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較集中的時間進行審核。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必要統一推行按季預繳的辦法,一則符合國際慣例,使境外投資者較為適應;二則避開較為繁雜的增值稅管理,騰出時間每季末專門進行所得稅的審核;三則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和納稅成本。

      第6篇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4、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F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__)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__〕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5、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6、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邦A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

      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7、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8、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__)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__)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偩?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蹦敲磳嶋H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__)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稅務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稅務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的調查摸底。并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二)建立涉稅信息傳遞和協作機制,全面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第一手基礎信息資料。一是建立與房管、規劃、建設、金融和地稅等部門信息溝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交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力求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二是加強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信息交換,進一步了解掌握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經營規律,進而準確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強化控管。

      (三)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視同發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統一印制、發放和繳銷,規范領、用、存。對沒有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支付結算、偷逃稅款的企業嚴厲處罰。

      (四)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和關聯方等信息的監控。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頭控管。通過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真實、準確,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走訪調查,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強對虧損、微利和低價出售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檢查。用房地產抵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抵債,以完工房地產抵付借款、銀行貸款,抵付回租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個人的非貨幣資產、抵付各種應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廣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職工獎勵支出等等)、以低價銷售給內部職工等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查實偷稅的,嚴格按規定補稅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嚴格按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稅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件。全面反映企業開發項目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制作開發產品備案臺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后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房源上控管。

      第7篇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但管理人員審核企業當季報送的報表和申報表,可以發現申報的收入與掌握的銷售進度不符,報表上反映的往來款增加較多,再實地核查企業的會計核算憑證,從而發現企業故意隱瞞收入的現象;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隱瞞銷售收入。與銷售公司聯手操作,將部分房款存到銷售公司賬上少開票作收入;價外收取的代收費用不符合代收代繳規定的另用自制憑證收取不入賬或掛往來賬上;收到銀行撥付的按揭款后不及時入賬,開成賬外收入,或掛在“短期借款”科目。

      3、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種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4、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如某房地產企業2005年從地稅部門開具一份建筑安裝發票,注明建筑安裝收入8000萬元,一次性列入開發成本,記賬憑證后未附任何明細,盡管企業仍處在一期開發階段,該支出額未超出期初預算,但企業也應該提供成本支出的具體構成,是包工包料的應該提供本期開發產品的詳細的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輔助資料,不能提供具體的成本支出明細內容,那就存在先開發的項目成本人為加大的可能,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房地產企業普遍存在重財務核算資料輕工程建設審批資料的收集保管的現象,財務部門與工程建設部門各司其職,對企業進行評估或檢查時大多數企業都不能完整、準確地提供稅務部門需要的的預決算資料、相關合同、規劃設計審批手續,造成未竣工決算工程項目成本結轉審核確認的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5、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F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6、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7、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邦A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05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

      8、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9、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10、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03)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00)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06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那么實際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00)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國稅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國稅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措施

      (一)、注重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與國土、建設、規劃、房產管理所、地稅等部門建立房產開發信息交流制度。要使這項制度落到實處,達到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及時溝通,政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既要支持、扶持房地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又要從建設法制社會、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支持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房地產業的管理,特別是稅收管理。政府設立一個派出機構既幫助協解決房地產企業在辦理各種手續碰到的問題和矛盾,切實搞好服務,同時該機構又要對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為相關職能部門牽線搭橋,提供相關情況和信息,這樣既規范了房地產企業的經營行為,又有利于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為稅務部門及時掌握了房地產企業的開發信息、開發進展,強化動態監控提供保障。

      (二)、關注房產開發的重點環節。從立項開始關注開發的幾個重點環節:立項報批環節、項目批準環節、分期建設環節、竣工驗收環節、開盤銷售環節、清盤環節。掌握房地產企業每個環節發生的時點,針對每個環節適時采取管理措施,特別是抓住預售轉銷售的結轉環節,實地核查確認完工時點,及時結轉銷售、成本。

      (三)、建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軟件。全面反映企業開發項目的的基本情況:投資總額、開發面積、開發時間,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施工單位等;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制作開發產品備案臺賬,逐戶記載每一套開發產品的建、銷、存情況,在預售開始后企業必須在申報時向稅務部門報送,從房源上控管。

      (四)、嚴格政策界限,強化成本管理??偟脑瓌t是嚴格按照稅法要求,成本費用的列支必須真實、合法。支出憑證的合法性是首要前提,更要注重審查支出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虛開代開人為加大成本費用的現象發生。抓住幾個關鍵:一是建筑工程支出真實性的審核,重點審核土建成本、配套工程成本,參照本地區工程造價指導價,查看企業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衡量成本費用水平是否真實、合理,如出入太大,必須要求企業說明超標準的原因;二是工程超預算企業成本費用的審核,必須提供雙方簽訂的變更合同,說明變更的理由,是否在合理的范圍以內,如沒有變更合同,直接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稅務部門有權根據行業標準直接核定其計稅成本;三是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則準確結轉成本,要求企業在按工期分段確認成本的基礎上,再按不同開發產品平均銷售價格比分配計算不同類型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做法完全符合總局31號文件精神,使利潤在不同價位開發產品之間分布均衡。

      (五)、強化日常評估和稅務稽查。稅務管理人員利用納稅評估軟件,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稅收貢獻率、所得稅稅負率、銷售收入變動率、成本利潤率等主要指標的監控,季度申報特別是匯算清繳期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加大評估和稽查力度,明顯存在偷稅情節的,依法嚴肅處理,問題特別嚴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加大核定征收力度。通過日常巡查和評估,經常性對企業進行財務核算和稅收政策執行的輔導和檢查,對房地產企業盡量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稅收政策,真實體現房地產盈利率較高的客觀現狀,對屢查屢犯財務核算確實不健全的企業,按收入額核定征收,對企業的核定征收從項目開始到銷售終結執行到底,考慮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性及與總局38號文核定征收辦法不相矛盾,總局應制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作為核定征收辦法的特例,便于基層一線人員在實際執行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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