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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法涉及公安、檢查、法律等機關,當事人分自訴人、被害人、嫌疑人和被告人;民訴法只有訴訟主體和當事人。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原則也有所不同。刑事案件除去其自訴的案件以外,一般采取的是公訴的形式。而民事案件,基本上是自訴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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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法的共同點: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
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Www.133229.cOM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四,強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責令具結悔過。
第五,訴訟程序方面:(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分為第一審、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二)刑事訴訟,要復雜許多,審判前有立案、偵查和起訴程序,審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復核程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鍵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進步;不足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099-02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而進行的訴訟活動[1]。認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首先要理解其性質。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法學理論界對此理解各異,共有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刑事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就是刑事訴訟,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第二種觀點是民事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民事訴訟,因為其目的是解決民事責任。第三種觀點是綜合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結合形成的特殊的訴訟。第四種觀點是特殊民事說[2],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是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要遵守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規定,但是又因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的,且由犯罪行為引起,因此為特殊的民事訴訟。第四種觀點已為多數學者接受。
其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產生基礎是刑民分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是為了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最早見之于法條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1808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在世界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并不是一個普遍實行的制度,各國對它的態度褒貶不一。不論是有無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各國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學理上把各個國家的運行模式分為三種模式。平行式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民事賠償問題原則上由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附帶式以法國、德國、前蘇聯為代表,大都規定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由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對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裁決。但各國在具體運行中又各有不同。折中式以英國為代表,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解決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而在其余情況下通過民事程序或其他方法予以解決。
二、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進步之處
我國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僅有兩條原則性的規定,分別為第77條和第78條。第77條中指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而第78條又規定只有在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進行,其余都是與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并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從以上兩條內容分析,我國采取附帶式的模式來解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2012年3月18日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條文,由原來的兩條擴充為四條,主要表現在“三個增加”上:即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享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在做出判決、裁定時也可以考慮物質損失情況。這三個增加是對刑事附帶民事制度的重大修改,刑事附帶民事制度主要是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立法機關在設計條文內容時不僅將訴訟效率的提高和定紛止爭的需要考慮在內,而且也特別重視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使被害人能夠及時獲賠。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刑事附帶民事制度的一大“敗筆”,我國刑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之前并沒有做出任何具體規定。對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構建了兩類保全措施:依職權的保全措施和依申請的保全措施。不僅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新刑事訴訟法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52條還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币陨弦幎▽⑸暾堌敭a保全的時間大大提前,從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申請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這對于被害人權益的實現具有重大的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做出判決、裁定。”該條規定將調解納入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結案方式,而且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遵守。另外,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55條第三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备鶕摋l規定,調解的內容完全可以突破“物質損失情況”的限制,而且被告人也可以通過給付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形式來取得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同時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將這一點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法律的上述規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各方來說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不足之處
1.受案范圍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款只是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至于具體種類及所屬案件范圍沒有限制。從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38條內容可以得知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范圍主要限制于兩類: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致物質損失的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類新型犯罪案件不斷出現。若只將案件范圍限制于以上兩類案件會嚴重影響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平衡保護。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兩類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來解決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從實踐情況來看,追繳和責令退賠并不容易。如果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之后被害人的損失仍然不能彌補,那么被害人還要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給訴訟當事人帶來了訟累,使物質損失賠償問題的解決更加復雜化,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
2.賠償范圍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38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彼鼜氐锥滤懒诵淌掳讣缓θ颂崞鹁駬p害賠償尋求救濟這一途徑的可行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因犯罪導致的物質損失,而根據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既可以請求物質損失的賠償,又可以請求精神損失的賠償。這就造成同一事實,因為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而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理應適用民事法的有關規定。而且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比民事侵權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甚至更深。我國法律一方面從實體與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權利被侵害時得到救濟的權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剝奪。這種現象難以體現法律的公正。
3.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的適用
雖然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與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基本一致,但二者在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認證規則、證明要求上均有較大的差異。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明原則,即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于一體,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卻并沒有對其應采用何種證明標準予以明確。若采用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會導致刑事訴訟中并未認定有罪的行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不能構成侵權,無法追究責任,但是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卻能構成侵權。若適用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中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罪的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卻可能構成侵權。此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于自認效力的認定也是不一致的。在刑事訴訟中,自認即被告人的口供,法律規定若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而在民事訴訟中,自認即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予以承認或者一方當事人對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對己不利的事實不予反駁,法院對于以上的情形可以徑行判決或者視為默認。由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對證據完全相同的同一案件,得出的法律事實結論可能完全相反。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這表明著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一大改革,在嚴懲犯罪的同時,也充分保障了人權;其中對證據的認定及非法證據的排除等均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在某些程序的修訂中仍有不明確之處,如刑事附帶民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否支持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等。
一、新《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增加了財物毀損賠償請求范圍
舊《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4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p>
由此可見,當時的條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只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受損時的物質損失,才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其他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財物毀損的均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如,尋釁滋事罪中造成財產損失的等。
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138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僅僅限于人身受到傷害時的民事賠償,只要是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均可提起民事賠償。但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受害人財產的,不應提起刑事附帶民賠償,可以采取追繳和退賠方式予以解決并將被告人的退賠及辦案機關的追繳情況,作為量刑時的參考情節。這樣就加大了犯罪懲罰力度,同時,更加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從而使得受害人不但在人身遭受損害時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賠償訴訟請求,而且在刑事犯罪中因財物被毀損時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只要不涉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9條之規定的情形,均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使得刑事附帶民賠償訴訟請求范圍更加寬泛。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需要加以明確和細化
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p>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中將此條款予以刪除,那就意味著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可以不完全按照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在民事案件中侵權賠償主張中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兩部分,但修訂后的新《刑事訴訟法》已明確了精神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范圍,不但在刑事案件中不可以提起精神損失賠償,因刑事案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此不再產生爭議了,因為有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就因犯罪造成受害人殘疾的或者死亡的是否賠償殘疾金或死亡賠償金的存在較大爭議。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p>
據此規定,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不支持;從2013年1月1日起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因沒有法律依據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時還認為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及殘疾金,可避免犯罪人已被執行死刑,繼承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巨額賠償款得不到執行的法律白條的尷尬情形。
另一種意見認為新法解釋的第155條規定不明確,我國的漢字文化博大精深,字意深刻,第155條中涉及造成殘疾或死亡的表述有“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其中“還”和“等”字是帶有兜底性的表述,因此,該解釋第155條是具備兜底性的條款,是支持殘疾金、死亡金的。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就解釋的第155條共分4款含義,其中第2、3款含義分別是對故意犯罪和過失通肇事罪的規定。特別是第3款對過失通肇事犯罪的解釋,是可以支持殘基金和死亡賠償金并可以從交強險中得到賠付。那么不由得使人感覺到同樣是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殘疾或死亡的,不賠償殘疾金和死亡金,過失犯罪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的卻要賠償殘疾金或死亡金的。二者明顯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性深卻不賠償殘疾金或死亡金,過失性犯罪的無主觀惡性的,卻要賠償殘疾金或死亡金(如果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未依法繳納交強險費用的,其個人還應承擔交強險范圍應支付的數額,此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會議紀要規定)。從立法上造成同樣是犯罪的被告人在適用民事賠償的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關于“訴”的表述,在法學理論莫衷一是,但具有兩點共同特征:其一訴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原因;其二訴是向司法機關提出的程序或實體上的請求。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的相互關系包括兩個方面,即刑、民之訴的程序關系和實體意義上刑、民之訴的相互關系。
一、 刑、民之訴的程序關系。
就訴的性質而言,附帶民事之訴是就民事權益提出的請求,它本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但立法上出于訴訟經濟的考慮,而將其刑事之訴一并審理。由于訴的性質不同,其解決的程序也必然存在著差異。為避免程序上的混亂,附帶民事之訴的審判程序必然符合以下要求:
1、程序上,附帶民事之訴具有依附性質,因而必須遵循刑事訴訟的特點。
訴的合并以存在兩個以上的訴為前提。如果訴的性質不同,則適用的訴訟程序也就不同,合并后則會引起程序上的沖突。比較我國的刑、民訴訟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差異:(1)、起訴條件不完全相同。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身份必須明確,而在刑事訴訟中,對于犯罪事實清楚但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公訴;(2)、被訴主體不完全相同。民事訴訟中,可以對下落不明人提起民事訴訟,而在刑事訴訟中則不能;(3)、訴訟期間不同。有關案件的審理期限、裁判的上訴期、法律文書的送達期間、提交答辯狀的期間等,在刑、民程序法中均有不同的規定;(4)、送達方式不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公告送達,而刑事訴訟則不適用這一送達方式。此外,涉及案件的管轄、調解的適用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一定差異。因此,要協調兩種性質的訴的程序關系,其各自適用的程序在合并后就不能處于同等地位,二者之間只能是一種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由于法律傳統的影響,當某種行為處于法規競合的狀態時,公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往往具優先的地位。在刑、民關系中,其公、私之別涇渭分明。體現在訴的合并程序上,則是刑事訴訟優先。附帶民事之訴在程序上必須遵循刑事訴訟的特點。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凡可能引起沖突的程序問題,均應依刑事程序法的規定確定。
2、刑事之訴的存在是民事之訴附帶處理的基礎。
附帶民事之訴不同于獨立的民事訴訟:(1)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存續(一審期間)作為提起的前置條件;(2)在法的適用上,附帶民事訴訟首先要受到刑事程序法的規制,其次才以民事程序法作為補充。因而,附帶民事訴訟只是刑事訴訟中處理民事賠償問題的附帶程序,本身不具有獨立性。據此,當追訴犯罪的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已經終結,則民事之訴附帶的基礎便不存在,當事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也應一并終結。司法實務中,因公訴機關或自訴人的撤訴、被訴主體的死亡等原因所引起的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其效力也應當然施加于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即附帶民事訴訟也應一并終結。需要指出的是,在后一種情形中,由于并未對民事之訴作出實體處理,因而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訴訟規則。
二、實體意義上刑、民之訴的關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之訴與民事之訴的合并。一方面,它是對刑事被訴主體主張刑事責任的請求;另一方面,它又是基于涉嫌犯罪的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權益爭議,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權利人對被訴主體應負的民事責任提出的主張。從形成訴的原因關系來看,被訴主體涉嫌犯罪是刑事之訴的原因,而附帶民事之訴則以涉嫌犯罪的行為侵害了民事權益作為訴的形成原因;從訴因關系來看,刑事之訴的訴因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而附帶民事之訴則以符合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事實作為訴因;從訴的實體法根據來看,刑事之訴適用刑事實體法,而附帶民事之訴則以民事實體法為依據;從訴的內部結構來看,刑、民之訴均有獨立的構成要素,是各自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民之訴具有各自獨立的特性。
理論上,有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的構成是確定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因而,當刑事被訴主體不構成犯罪,即使其行為侵犯了民事權益,也不能作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中,有人也持相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在于:在確定被訴主體是否實施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權益爭議一并予以解決,以及時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就附帶民事之訴而言,它僅是在審判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訴訟,其訴的成立則不以刑事被訴主體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作為要件。據此,只要刑、民之訴一并審理,就應當一并作出裁判。如果被訴主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訴的獨立性原理,則仍然應依照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在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同時,一并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
三、 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質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边@一規定包括了三層涵義:(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刑、民之訴的合并審理為原則;(2)允許刑、民之訴有條件分離;(3)分離后,民事之訴的審判程序仍屬附帶民事訴訟。
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對分離之訴的程序性質定位不當。
由于分離之訴脫離了“訴”的共存關系,其分離之后的訴訟程序就應當恢復其原有的獨立性。就附帶民事訴訟而言,由于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原來在訴的合并中因訴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程序上沖突的原因已經消失,合并審理的程序價值已不能得以體現。因而,其程序上對刑事訴訟的依附關系即應終止,并應根據訴的性質恢復其獨立的民事訴訟地位。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以“附帶民事訴訟”定位的弊端主要在于:
1、游離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因此,它需要在確認刑事被訴主體是否實施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對因涉嫌犯罪的行為引起的民事權益爭議一并解決。也即,這一目的的實現以訴的合并審判作為條件。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么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之訴就喪失了與刑事之訴一并解決的可能性。此時,再按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也不能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
2、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附帶民事訴訟是救濟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的司法途徑。從本質上看,它仍屬民事訴訟。但由于與刑事之訴的合并可能會引起程序上的沖突或影響刑事之訴的審判,因而不得不以犧牲民事訴訟的某些程序價值作為一并審判的代價。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遵循刑事訴訟的特點,不得影響到刑事之訴的審判,使得民事之訴的一些程序要求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的適用上,附帶民事訴訟首先要受刑事程序法的規制,而民事程序法則只能退居次要地位。否則,便會產生適用程序上的沖突,進而影響刑事之訴的審判。如果說這一代價在訴的一并審判過程中還具有一定意義,么在合并解決已無可能的情況下,仍將其中民事之訴的審判程序定位于“附帶民事訴訟”則是制度上的缺陷。這一缺陷對當事人產生的不利影響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背離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目的。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即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民事實體權利,而附帶民事訴訟則因受案范圍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就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提出主張。在刑、民之訴分離以后,基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定位,當事人仍然不能就人格利益的損失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對新增的這一請求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增加當事人的訟累。第二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由于刑事訴訟的特點,當事人不能對下落不明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刑事訴訟先行終結,而因“附帶民事訴訟”的定位,使其仍然不能追加雖不在案但具有履行條件的共同侵害人作為被訴主體,也就不能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從而由于賠償義務人的減少,不能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第三不利于當事行使訴權。民事訴訟的期間,是根據民事訴訟活動的特點,依民事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則依刑事程序法的規定確定。比較而言,前者一般要長于后者。因此,當刑、民之訴分離后,如果仍依刑事訴訟的期間確定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時間,則不利于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未與刑事案件一并審判的附帶民事訴訟和上訴期限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但這也只是就個別問題作出的解釋。有關案件的審理期限,提交答辯狀的期間等仍然沒有明確,使得實踐中的操作具有較大的隨意性。究其根源,即在于對分離之訴的程序性質認識不明。
3、程序上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質疑。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訴的一并審判而設置,因此,刑、民之訴在審判程序上具有同步性。即使被訴主體未實施犯罪或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影響民事部分一并作出裁判。但刑、民之訴分離后,其審判程序上的同步性就不存在。此時,被訴主體是否實施指控行為及行為的性質均已確定。如果刑事部分宣告無罪,則附帶民事訴訟就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繼續按照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審理,其程序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
4、可能因刑、民之訴處于不同的審級而帶來案件處理上的困難。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津高法刑字第6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審理這類案件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并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如: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等。但是,鑒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的民事訴訟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不宜收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費。
附: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請示
(86)津高法刑字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