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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7 18:07:51

      序論:在您撰寫行政許可法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行政許可法論文

      第1篇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集中體現了現代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現代政府作為“福利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具體表現在:

      一、現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僅要發揮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作用,而且要發揮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等作用,其結果是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項不必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通過以上四種方式可以規范的,都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這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限的,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競爭創造公平寬松的制度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良好服務,解決市場機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問題,現代政府應該是一個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個“保姆式”的政府。

      二、現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政府就是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于是,實踐中不斷出現爭奪審批權、處罰權、強制權、收費權等現象,也產生了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種。為防止行政機關借行政許可爭權奪利,在行政許可權的設定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比行政處罰法更加嚴格,它排除了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可能性,規定只有省一級人民政府的規章能設定行政許可,剝奪了較大市政府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這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貢獻,也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體現。

      三、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傳統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義”,它簡單地將管理方與被管理方對立起來,以為雙方只是管制與服從的關系,習慣于“管”字當頭,“罰”字殿后?,F代政府最大的特點在于它的職能已經發生改變,即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給付職能或者稱之為服務職能。行政許可法把便民、高效作為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體現出濃重的親民、便民的服務色彩。它規定行政許可既可以由相對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規定可以用現代化手段提出申請;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應又行政機關免費提供,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許可的辦事程序公開公示等,體現出“服務是政府的天職”、“管理就是服務”的現代政府理念。

      四、現代政府是公開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開、透明正逐漸成為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和目標。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主體、依據、程序是公開的;行政權力運作的過程是開放的,公眾可以依法參與。行政許可法將公開、透明問題由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程序,審查、決定程序,聽證程序。并規定起草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行政許可的設定公開透明。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同樣規定有定期評價制度。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開透明。

      五、現代政府是誠信的政府而非無信的政府

      誠信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設社會信用,首先政府要講信用。如果政府在決策上隨意性大,甚至出爾反爾,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損害行政效率,影響政府的權威和形象。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政策要相對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要盡可能事先規定過渡期,給百姓明確的預期;二是所作的決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三是因客觀原因,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策、決定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百姓造成財產損失,行政機關要依法予以補償。

      六、現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親民的政府

      第2篇

      定位一:稅務機關要做法治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該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設定、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使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活動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這就是行政許可法確立的法治原則。法治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也是政治文明的一個突出標志。具體到稅務機關,在貫徹行政許可法治原則上,應當做到以下幾點:第一,稅務行政許可設定法定。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這是貫徹《行政許可法》法治原則的前提。第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法定。目前僅限于6項,即: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除此外,不得對其他審批事項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第三,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法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就目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來看,實施機關主要有4類:第一類為總局或者省級稅務機關,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第二類為主管稅務機關,例如,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第三類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如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第四類為當地稅務機關,例如印花稅票代售許可。按照法治原則的要求凡規定了由省級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縣市級就不得實施該行政許可。此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上級機關也不得將自己實施的行政許可委托下級稅務機關行使。第四,程序法定。稅務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審批與延續、辦理時限等都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定位二:稅務機關要做有限機關

      有限機關與法治機關是一脈相承的,有限意味著行政權力不能無限膨脹,而應受到限制和約束。從某種程度上說,法治的歷史就是不斷限制政府權力而還權利于老百姓的歷史。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做有限機關就是從三個方面限制行政權入手的:一是以立法限權。我們知道,立法是對權利(權力)、義務的第一次分配,通過法律這種最權威最有效的分配方式,從而實現社會的動態平衡。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部門規章無行政許可設定權。國務院各個行政部門承擔著主要的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許可法》將部門規章排除在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外,是立法在權力分配上限制權力的表現。二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缎姓S可法》第10條、第6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制度,是權力制約權力的典型反映。三是以權利制約權力。首先,在設定行政許可上,法律規定的6類可以設定許可的事項,如果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市場競爭機制、行業組織、中介機構、事后監督能決定、調節、自律管理或者解決的,也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其次,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最后,《行政許可法》確立的有關聽證案卷排他性原則、許可變更中行政機關不作為視為同意、即時告知制度、依法補償制度、監督檢查不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制度、許可原則上不收費制度、利害關系人的聽證申請權和行政許可的申請撤銷權等都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制約行政機關權力的反映??梢哉f,《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放松規制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就是行政限權,而將更多的自還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到稅務機關,目前國務院只確認了6類稅務行政許可,除此外稅務機關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換言之,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其權力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對納稅人的其他非許可性審批要本著尊重納稅人權利,實行從簡從快的原則,并力求壓縮稅務行政裁量權,力爭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現行政審批零裁量。

      定位三:稅務機關要做誠信機關

      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證交易穩定性、安全性,法律均要求市場主體要講求誠信,為此,誠信原則成為了我國民法的“帝王條款”。然而由于我國行政法治歷史較短,長期以來,行政機關自認為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相對人,故一直強調相對人要誠信守法,而對自己是否需要誠信執法只字不提,這反映在稅務部門,過去我們在宣傳稅法時,一直要求納稅人要誠信納稅,要怎么怎么辦,而對自己執法時該怎么怎么辦,如何確保誠信執法避而不談。伴著中國行政法治化的進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的第八條和第六十九條中。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缎姓S可法》第六十九條對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可以撤銷”、“應當予以撤銷”、“不予撤銷”。這二條規定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確認,有利于構筑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我國法律首次確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將更多遵循社會公益和行政權力之間的利益制衡。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要講求誠信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考慮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對相關各方利益的影響,當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當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撤銷該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應當不予撤銷;當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不應當予以撤銷;當撤銷違法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關系相對穩定的原則的,不應當撤銷。二是考慮稅務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性質及程度,對于程序性違法不影響行政許可決定正確性的,且通過事后補救能夠糾正行政許可程序違法的,則沒有必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對于行政許可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則有撤銷行政許可的必要。三是考慮引起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原因,如果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則稅務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如果因稅務機關審查不嚴造成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則要結合利益衡量原則決定是否撤銷。[1]與此相對應的是,作為誠信機關,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信賴損失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說,日本一家企業由于工廠煙囪太矮排放的廢氣嚴重超標被環保部門查處,同時環保部門要求該工廠將煙囪由20米加高至50米,工廠于是照辦。后來工廠發現煙囪只需要加高至30米便可達到環保質量標準,于是工廠要求環保部門賠償加高煙囪20米的費用,其理由是基于對環保部門的信賴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后來環保部門賠償了該20米煙囪的費用。在這則案例中,日本環保部門并未因賠償了工廠損失而影響了自己的名聲,反而因為誠信執法贏得了良好的聲譽。無獨有偶,筆者曾親歷這樣一個案例,某地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筆者認為,納稅人的辯解是很有道理的,作為稅務機關就要向日本環保部門誠信執法的態度學習,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爭做誠信機關。

      定位四:稅務機關要做效能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此外,《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二條規定確立了行政許可的效能原則,所謂效能是指效率與效益兩個方面,其中效率強調執法的迅速、準確、有效。效益強調的是執法的合法、合理和公正,即全面地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正面功效,使“應然”的法律從書本上轉化為“實然”的法律。稅務機關肩負著執法任務,必然要對眾多復雜的涉稅事宜實行管理,因而必須注重稅務行政效能,做效能機關。筆者認為,當前稅務機關要做好效能機關,就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大力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具有一支年輕化、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素質隊伍,是做效能機關的前提條件。雖然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大力實施能力工程培訓,著力于干部隊伍素質的提高,但干部隊伍距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特別是既懂稅收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知識和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十分稀缺。很難想像,沒有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執法水平能達到高效能。二是精兵簡政。稅務機關效能不高,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當前稅務機關機構存在的問題是過分追求以增加職能部門和增加稅務人員的數量來取代效能,過分追求機構和職務的上下對口,橫向相稱,重復設置各種職務,大量設置各種虛職,造成滋生,稅務行政效能下降。三是做到職責權統一。當前稅務機關在貫徹行政執法責任原則中存在的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職責權不對稱,存在有職無權、有權無責的普遍現象。四是改革完善目標考核機制?,F在的目標考核是以工作量為基礎的,即一年內完成若干工作任務得100分,以獎牌為主要加分因素,最終打出目標考核分以此來確定考核單位的工作業績。這種工作任務導向型目標考核體系的特征是:只注重工作數量而忽視工作質量,只注重內部評價而忽視外部評價。在該考核機制下,會存在納稅人評價很不好的稅務人員在系統內部公務員考核中可能多年被評為先進的尷尬局面,甚至出現了花錢向有關單位買獎牌的情況。筆者認為,應當以效能導向型目標考核機制來取代工作任務導向型目標考核機制。稅務機關要做效能機關,就必須要解決以上四個問題,深入開展能力工程培訓,提高培訓的廣度和深度,保證質量。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簡政,輕裝上陣,完善崗責體系,做到職責權對稱統一,在此基礎上,改革完善目標考核機制,使其由“工作任務型”向“工作效能型”轉變。

      定位五:稅務機關要做責任機關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國家賠償責任,依法補償責任,監督檢查責任和其他違法責任制度,可以說是確立的責任比較多的一部法律。過去行政機關習慣以“官老爺”自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負責任,或者是怕輸官司,丟面子,或者是輸了官司又賴官司,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持淡漠,冷視的態度。為了應對《行政許可法》的挑戰,行政機關必須轉變觀念,多一些責任意識,少一些權力意識?!缎姓S可法》的一大亮點是:除繼承了國家賠償責任制度外,還首次確立了依法補償責任制度。該法規定即使是合法行為,如果導致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損失,也可能要依法予以補償。此外,《行政許可法》另一特色是監督檢查責任制度,過去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將許可作為增加本部門收入的一條重要途徑,只要收了錢就對作出許可的事項不再監督檢查,以至于多年以后,被許可人不再具備許可條件了,還在從事許可項目,特別是對于關系公共安全的許可事項是十分危險的。具體到稅務部門,對于6類許可事項要加強監督檢查,特別是指定企業印制發票這樣的重大行政許可更是要加強檢查,對不現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撤銷許可。稅務機關要增強自己的責任心,明白權力是人民給的,行使權力是有責任的,按照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責任的,要敢于承擔責任。稅務機關在做責任機關時,必須強化責任意識,淡化權力意識,要堅持這樣的信念:只要依法辦事了,程序到位了,再多的責任,也不怕追究。

      定位六:稅務機關要做科技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根據該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做科技機關。過去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科技+管理”的征管工作思想,普遍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納稅評估為監控,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在此基礎上,也建立了稅務內部行業網,辦公自動化系統,可以說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和質量,已有個別條件較好的稅務機關建立了網站,供納稅人查詢,但在發展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大多數稅務機關連個電子公告屏都沒有。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同《行政許可法》要求的電子政務相比,都還具有較大的差距,體現在:當前還有大量的涉稅事宜尤其是稅務行政許可的受理是通過人工來完成的,大量的政策資料還只有依靠納稅人電話咨詢稅務機關來得到,從已建成的網站來看,普遍存在資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時,給人感覺像是在“做秀”。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后,納稅人申請行政許可時,足不出戶,在家里只要發一個E-mail就可以了,余下的事就是稅務局的了,這就是推行電子政務的好處。筆者認為,未建立網站的稅務機關當務之急就是著手建立自己的網站,并對網站進行定期更新維護,在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在此基礎上,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網。此外,我們還要看到,推行電子政務雖然能給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帶來很多便利,但電子政務需要進一步制訂相關運作規則和技術規則作保障,推行電子政務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更是一個涉及稅務機關、納稅人、社會公眾、其他行政機關的多部門、多環節的系統工程。為此,稅務機關要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著手制定推行電子政務的規劃、方案,并分步實施,最終實現與納稅人、社會公眾、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互動,以應對《行政許可法》的挑戰。

      定位七:稅務機關要做陽光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這就是《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公開制度。從國外來看,很多國家都注重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例如,日本單獨制定了《情報公開法》(該法所稱情報,是指行政文件,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職權制定或者取得的文件,圖畫及電子記錄等在行政機關保存的資料)。加拿大更是注重稅務行政執法的公開,被稱為“讓稅收執法在陽光下進行”的國家。長期以來,我國稅務行政審批,幾乎是各級稅務機關手中唯一的管理手段,以至稅務行政審批泛濫,稅務行政許可清理前,各種稅務行政性審批有近百項之多,如果說稅務機關“門難進、事難辦”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衙門作用譏諷的話,那么“跑斷腿、磨破嘴”則是納稅人的萬般無賴?!缎姓S可法》的實施,無疑使稅務機關政務公開上了一個新的層次,為稅務機關行政審批“暗箱操作”劃上了句號,也為納稅人實施有力的稅收執法外部監督創造了更好的條件。推而廣之,不單是稅務行政許可,所有的稅收執法事項都應當公開,稅務機關應當真真切切做一個陽光機關。

      定位八:稅務機關要做服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還要做服務機關。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做服務機關是指以上法治機關、有限機關、效能機關、責任機關、誠信機關、科技機關、陽光機關的綜合體現,不是單純為服務而服務?!缎姓S可法》規定的“部門規章無行政許可設定權”、“一窗對外”、“辦理時限”、“信賴利益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都是服務的體現。稅務機關是否屬于服務機關是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的滿意度來最終決定的,而不是稅務機關自認為對納稅人提供了服務就能標榜為服務機關的。例如,稅務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違法設置了行政許可或者增設了前置性行政許可條件,肯定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反之,如果稅務機關為了扶持某企業發展而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授予“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的稅務行政許可,雖會使該企業感到滿意,但同時會使其他類似企業不滿意。再如,法律規定在30日內完成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稅務機關超期了,顯然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如果在法律規定時間內2天能辦完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用了5天,即使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同樣會使納稅人不滿意。因為,二者都違反了上面提到的稅務行政效能原則,因而不能被納稅人認為是服務機關。綜上所述,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稅務機關要作服務機關不是指其職責就是服務,不是為服務為服務,畢竟稅務機關不同于稅務師事務所,稅務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其服務應當在執法中通過合法、公平、效能、誠信、透明的稅務行政體現出來,即應當寓服務于執法之中。

      第3篇

      一、為什么要制定《行政許可法》,以法律規范行政許可?

      制定《行政許可法》可能有很多理由,很多必要性,但最重要的有下述三點:

      (一)行政許可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重要手段,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極為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在人們在宣傳《行政許可法》時,往往把行政許可說得劣跡斑斑,數落其許多不是和種種弊端。這種宣傳是片面的,如果行政許可真的是一種“惡”制,我們為什么還需要立法加以確立和規范呢,干脆通過立法加以廢除不更好嗎?事實上,行政許可是對人類很有用處、很有益處的一種制度。實踐中出現種種弊病,產生種種劣跡,是人們沒有用好這種制度,或者說,是運用這種制度的人不好,所以我們今天要立法規范人的行為,規范人設立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的用處和益處主要有:

      1、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回歸政府角色的需要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不需要或者較少需要行政許可,因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直接依附于政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政府直接經營企業,直接管理事業單位,直接干預社會。在這種體制下,政府直接向管理對象發號施令,從而無需通過行政許可規范相對人的行為。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有了經營自,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了活動自,政府不能“越位”、“錯位”不能直接經營企業,直接管理事業單位和直接干預社會,政府必須回歸政府的角色,行使政府應行使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為此,政府即必須運用行政許可等間接管理手段管理經濟、社會、文化,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以既保障市場自由,又維護市場秩序。

      2、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市場具有雙重作用,既能促進經濟發展,給社會帶來財富,為人類提供文明幸福生活的基礎;同時市場由于具有“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其又可能給社會帶來風險、危害,如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制造出侵害人們健康,甚至危及人們生命的各種事故、事件,如聞名全國的山西假酒案、河南假醫案及各地不時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礦難事故案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必須對涉及人們生命、健康的行業、產品實行市場準入,建立行政許可制度。試想,如果沒有行政許可,什么人都可以行醫,什么人都可以制藥,人們還敢看病吃藥么?人們的安全還能有保障么?

      3、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是建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市場有序運作的需要

      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必須具備三項基本要件:一是規則,二是許可,三是監管。這三個基本要件是相互聯系的:規則確定市場主體的資格、條件、行為規范及生產場地、生產產品等的質量和技術標準、要求等;許可則依據規則確定的資格、條件、行為規范、質量和技術標準、要求等把住市場入口關;監管則是在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過程中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則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許可與規則、監管一樣,對于市場秩序均是不可或缺的。試想,如果沒有行政許可把住市場準入關,讓各種不具備基本資格、條件的個人、組織任意進入市場,市場秩序還能不大亂么?市場還可正常運作么?

      4、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維護、保障取決于多種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對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人和物的事前控制,如通過入出境許可防止國內外、國外、境外間諜可能的破壞活動;通過對有關武器、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保管、銷售的許可,防止這些危險物品對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可能的危害。試想,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入出境許可,任憑和國外、境外間諜入出國境,沒有危險物品管制許可,任憑人們生產、運輸、保管、銷售武器、炸藥及其他危險物品,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還能有保障么?人們還能安寧地生產、生活么?

      另外,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還有助于加強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和適時地調整國家進出口貿易,維護國內、國外經濟貿易秩序,保障國家的經濟利益。在實踐中,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方面實行一定的有限制的許可制度,是國際通例,。試想,如果沒有此種行政許可,完全敞開國門,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民族產業、行業任其受到沖擊,國家經濟利益還能得到保障么?

      5、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是保護環境和生態,保證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平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價值規律和經濟利益是刺激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但這種強大動力如果沒有一定的規制,可能導致對社會平衡和自然平衡的破壞,威脅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例如,一些企業、組織、個人對土地、森林、草原、水資源等進行掠奪性開采,造成對環境和生態的嚴重破壞。為此,在人口、資源、環境方面實行一定的有限制的許可制度是必須的。否則,人類自己將摧毀、破壞自己的生存條件,導致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困難或障礙,進而危及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

      (二)行政許可是現代政府經常和廣泛運用的一種強制性行政權力。此種權力如不加以控制和規范,則極易被濫用,而行政許可的濫用對于公民、社會和國家均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1、行政許可不規范,將導致規制過度,窒息市場的生機與活力

      市場需要規制,沒有規制的市場必然失靈,這是為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特別是為二十世紀前期西方所發生的經濟危機的歷史經驗所證明了的。但是,規制過度,政府對市場管得過多、過死,則會窒息市場的生機與活力,不利于市場的發展。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得到證明:凡是政府規制過多的時期、政府規制過多的地區、政府規制過多的領域,市場活力就不夠,發展速度就慢;反之,市場就充滿生機,發展就展現希望。例如,我們比較一下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之后與之前的時期,比較一下經濟特區、東部地區、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比較一下商品市場與勞務市場、資金市場,即可看出這種差別。行政許可是規制的重要手段,而此種手段的利用可以給行政機關帶來權和利。因此,行政機關有盡量多用、濫用的傾向,如不加以規范和限制,則必然導致行政規制過度,窒息市場的生機與活力。

      2、行政許可不規范,將導致壟斷盛行,妨礙公平競爭

      行政許可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為市場提供秩序,保障市場運作的順暢。但是,行政許可如果缺乏規范,此種功能將被異化:即它不再是為市場提供秩序,保障市場運作的順暢,而是被人們用于制造地方壟斷和部門壟

      斷,阻礙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人為地分割市場和妨礙市場流通。如目前一些地方利用行政許可阻止外地啤酒、汽車等商品到本地銷售,阻止外地商人到本地收購羊毛、棉花等;一些部門利用行政許可搞行業壟斷、行政壟斷,不許民營企業、個體企業涉足其世襲領域等。地方壟斷和部門壟斷的結果是保護落后,維護效率低下、價格昂貴、質量惡劣的生產、經營和服務。

      3、行政許可不規范,將導致權力濫用,滋生腐敗

      行政許可是一種“公共物品”,本是應為社會、為公眾服務的。但是,在其缺乏規范的條件下,它可能異化成為某些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謀取私利的工具。例如,一些政府機關利用行政許可(如“饅頭許可”、“許可”、“通行許可”等)亂收費;一些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領導干部(如、、等)利用行政許可受賄、索賄,將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設租”、“尋租”,獲取暴利的途徑和工具。行政許可權力被濫用,一些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行政許可搞腐敗是導致行政許可為世詬病,以至許多人否定行政許可正面和積極作用的重要原因。

      4、行政許可不規范,導致盛行,效率低下,市場交易成本增加,影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這方面的例子很多,舉不勝舉,老百姓對之意見最多,怨氣最大?!度嗣袢請蟆?002年9月23日報道,在連云港,以前辦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相對人要跑18個部門,經過69個環節,蓋67個公章,辦理時間要8個月;在浙江,珠光集團辦理2項國家機電產品出口許可,其中一個項目(墨西哥項目)的許可辦了2年多;另一項目(巴西項目)的許可辦了3年多?!赌戏街苣?001年10月11日報道,武漢一家企業申請審批一個危房改造擴建項目,花了2年多時間,跑了市區70多個單位,蓋了800多個(次)圖章。像這樣的行政效率,哪個投資者能忍受?一個項目的審批、許可要花上一兩年時間,與之合作的伙伴可能等不及,走了,市場可能被人家占了,你投下幾千萬、上億元資金,很可能就泡湯了。

      5、行政許可不規范,導致公民與政府主仆關系顛倒,為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權益提供了機會和條件

      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應該是人民的公仆。但是一些政府機關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受傳統官民關系思想的影響,總是把自己當成主人,把人民當成管理客體。在行政許可領域,由于長期以來缺乏法律對行政許可行為的規范,更使這種顛倒了的政府和人民的關系明顯化:行政相對人要想申請一項行政許可,往往要向政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求人、托人找關系等,即使這樣,政府辦事人員還不一定熱情給你辦,還要面對和忍受“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境遇。公民在這些政府工作人員面前,哪還有半點“主人”的氣勢,主仆關系整個給顛倒了。

      (三)我國行政許可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已經發展到不立法加以規范不足以阻止行政許可功能進一步異化的勢頭,不立法加以規范不足以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從而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正常發展的程度

      原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楊景宇在《關于行政許可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目前我國行政許可存在過多、過濫的問題,究其原因有六:設定權和設定主體不明確;設定事項不規范;實施程序繁、環節多、時限長;重許可,輕監管或只許可,不監管;利用許可“尋租”;許可機關有權無監督,有權無責。在這六項原因中,很顯然隱含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許可缺乏立法規范。無論是行政許可設定過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還是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很大程度上都源于法律對行政許可范圍、條件、程序等缺乏完善和嚴密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問,在國外,一般都沒有統一的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領域為什么沒有產生我國這樣多的問題呢?這有兩個原因:其一,在國外,許多國家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許可行為受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和調整;其二,國外許多國家在各種單行的行政管理法中,對相應的具體行政許可通常都規定了較詳細的實體規則和程序,從而沒有像我國一樣制定專門行政許可法的必要性。

      在我國,由于單行行政管理法對行政許可的規范很不完善,行政程序法在短時期內又制定不出來,行政許可領域出現的問題又這么多,以至對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均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再加之我國已加入WTO,就行政許可規范問題已向各成員國作了承諾,因此,在我國今天的條件下,制定和出臺行政許可法,不僅具有了極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了極大的迫切性。

      二、《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哪些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

      (一)《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行政許可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法》為行政許可行為確立了一系列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有下述5項:

      1、行政法治原則

      行政法治原則是整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守行政法治原則。在行政許可領域,行政法治原則的具體內容有三:

      其一,行政許可依法設定,依法實施?!缎姓S可法》第4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其二,行政許可權受法律控制??貦喟ㄊ虑跋迿?、事中制約和事后監督三個環節。事前限權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12條至第17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要求。事中制約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19條至第57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正當法律程序和透明政府的要求。事后監督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60條、第71條至第77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權責統一和責任政府的要求。

      其三,行政許可相對人權益受法律保障。權益保障包括人格尊重、權益保護和侵權救濟三個方面。對行政許可相對人(包括許可申請人、持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格尊重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1、11、26、29-59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基本人權的要求。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權益保護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8、26-59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程序正義的要求。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侵權救濟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7、60、71-77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要求。

      2、“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包括公開、公平、公正三項基本內容?!缎姓S可法》第5條確立了該原則和該原則的基本內容:“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p>

      公開主要是針對“暗箱操作”而規定的。內容包括許可規定公開、許可實施公開、許可結果公開。

      公平主要是針對“歧視”(如身份歧視、性別歧視、民族歧視等)而規定的,內容是要求在行政許可中,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厚此薄彼,對行政許可相對人一視同仁。

      公正主要是針對“偏私”(如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而規定的,內容是要求在行政許可中,不考慮不相關因素和應考慮相關因素。所謂“不相關因素”,是指超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個人利益和各種“關系”等;所謂“相關因素”,是指法定條件、政策要求和社會正義等>

      3、便民原則

      行政許可便民是執法為民,執法以人為本的要求。行政許可便民原則主要體現于《行政程序法》關于辦理行政許可的管轄和程序的規定?!缎姓S可法》第25和26條確立的管轄規則設定了“相對集中管轄權”、“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政府超市”等應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行政許可法》第29-50條就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以及變更、延續等全過程確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4、效率原則

      行政許可是政府調控市場的重要手段,而對于市場來說,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有時,一個企業正是因為一項許可,審批久辦不下,生意被他人搶去或市場被他人占領而破產。因此,行政許可辦理的效率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也正因為如此,效率原則成為《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許可效率原則主要通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制度和程序制度得以體現。就期限而言,《行政許可法》第42—45條分別規定了20日、45日兩種基本期限,此兩種基本期限即使延長,也分別不能超過30日和60日。就程序而言,《行政許可法》第29—41條確立的程序規則無疑是效率原則得以實現的保障。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效率原則和便民原則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很多情況下,高效即是為了便民,便民則必須高效。

      5、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其重要性首先在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受政府反復無常、行為的侵犯,其次在于維護政府的信用,維護人民對政府誠信的信心。誠信是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條件,而政府誠信是市場誠信、社會誠信的基礎?!缎姓S可法》第一次在我國法律中明確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即政府誠信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行政許可基本制度

      1、行政許可事項范圍設界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12條和13條為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設定了兩條界限:一是外限;一是內限?!巴庀蕖笔强稍O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共6類):“內限”是在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內排除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規范的部分(共4種情形)后剩下的部分,即應該或必須設定行政許可的部分。當然,這兩條界限都不是很明晰的,都具有較大的“彈性”,如“外限”中的“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這類事項中的每一項(“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項、“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的事項等)幾乎都具“彈性”?!皟认蕖敝械臈l件更是如此,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等等。

      我國《行政許可法》為什么要對行政許可事項設定這種不甚明晰,有相當彈性的界限呢?因為這種界限在法律上是很難明確的。在國外,法律一般不會設定這種普遍性的界限。我國立法之所以要設定這種界限,是為了解決我國行政許可設定實踐中較為嚴重的亂、濫現象。盡管所設定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確的,但它宣示的立法目的或立法意向卻是很明確的:盡量減少行政許可,放松政府規制,建立有限政府。

      2、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相對集中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14-17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的分配,確立了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相對集中的制度,即行政許可一般由法律設定;尚未立法的,行政法規方可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方可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以外,僅有省級政府規章可設定一年期限的臨時性許可,其他地方政府規章、所有部門規章、所有其他規范性文件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缎姓S可法》之所以要確立這種許可設定權相對集中的制度,目的無疑在于統一法制、統一市場,消除各種形式的部門保護和地方封鎖。

      3、許可實施方式多樣化制度

      《行政許可法》在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了行政許可實施的多種方式,如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集中辦理、聯合辦理等?!缎姓S可法》為什么要規定行政許可實施的多種方式,理由有三:其一,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許可方式不宜“一刀切”;其二,各部門、各領域的行政許可有很多特殊性,許可方式不宜“一刀切”;其三,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正處在改革和探索時期,有關許可方式尚處于試驗階段,其利弊尚未充分顯現,不能和不宜作出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4、許可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許可法》在第30、32-33、36、38、40、42、45-47、53-54、55條等諸多條款里均規定了許可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告知與說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主體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特別是作出對其權益不利的行為(如拒絕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必須告知相對人其所作出的決定、相應決定所基于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相對人不服決定的申辯和救濟途徑。行政主體違反此種告知與說明理由義務,將導致相應決定的無效或可撤銷。

      5、許可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46-48條規定了許可聽證制度。許可聽證不完全同于行政處罰聽證,許可聽證包括兩種類型: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的聽證和應行政相對人申請舉行的聽證(《行政處罰法》僅規定了后一種聽證)。前一種聽證適用的條件是:法律、法規、規章對相應許可事項規定了應當聽證的要求;相應許可事項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后一種聽證適用的條件是:相應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且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了聽證申請。聽證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保證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實現行政許可的“三公”原則。

      6、許可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42-45條規定了許可期限制度。許可期限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三:其一,保障行政效率,防止“一個審批半年難見音訊,一個許可兩年不見回復”的現象;其二,保障申請人的權益,防止無限期的許可把市場主體拖垮、拖死;其三,減少許可成本。無限期的許可可能加大行政和行政相對人兩方面的成本,特別是相對人的成本,除了時間、精力和正常費用的成本外,相對人往往還要支出各種“活動”成本。因此,《行政許可法》設定許可期限制度對于實現行政許可立法目的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7、監督檢查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60-69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行政許可的監督包括三類:對許可機關的監督;對被許可人(持證人)的監督;對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監督的方式包括核查(通過報表和計算機聯網方式等)、抽查、實地檢查、定期檢查和要求被監督人自查等。監督主體通過對被監督人的監督,發現其有違法行為,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撤銷許可、注銷許可等監督措施。很顯然,《行政許可法》設定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對于糾正我國行政許可領域目前存在著的重許可、輕監管甚至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保證行政許可真正發揮其應發揮的作用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8、法律責任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71-81條規定了行政許可法律責任制度。行政許可法律責任分為六類:一是許可設定機關(包括有權設定機關和無權設定機關)違法設定許可的責任;二是許可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責任;三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責任;四是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許可時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責任;五是被許可人違法取得許可或違法實施被許可行為的責任;六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違法從事應經許可方能從事的活動的責任。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責令改正、撤銷許可、行政處罰(對于行政相對人)、行政處分(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賠償(對于行政機關)和刑事責任(對于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缎姓S可法》確立許可法律責任制度對于行政許可法治原則的實現和整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無疑均具有重要意義。

      9、權利救濟制度

      第4篇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許可行為也不例外。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撤銷的責任,二是補救的責任。所謂撤銷的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違法的許可,恢復到許可以前的狀態。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變更許可行為而言的。當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許可后,申請人取得了不應當取得的許可,就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和威脅,如果不及時糾正,必定會違背許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應當撤銷該項違法的許可行為。當行政機關違法變更了一項合法的許可,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時,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加以及時糾正。撤銷責任的理論依據來源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承擔糾正的責任,使之恢復到許可之前的狀態。例如,行政機關對于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不加以糾正,許可證持有人就會根據許可的權利生產不符合條件的藥品,必然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只要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實施的,不管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不管是相對人違法還是行政機關違法導致的許可結果,許可機關都必須撤銷。如果許可機關不撤銷其違法行為,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作為許可行為利害關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如果在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國家機關,如檢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的許可行為。撤銷的途徑可以是行政機關的自行撤銷,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予以撤銷,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予以撤銷。撤銷的具體方式可以是:撤銷、許可證照,撤銷違法的變更、廢止、核準、備案、登記等行為,確認某項許可行為無效或者違法,收回已經發放的許可文件等。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的責任不僅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同時也受信賴保護原則支配。特別是當撤銷涉及違法授益行為時,必然會給受益人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所以要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信賴保護時,行政機關始得向后撤銷之。如果行政行為的受益人因信賴該行為已就其生活關系作成持續二無法更改之轉變時,向后之撤銷亦非所許?!币虼?,違法的許可行為是否必須全部撤銷要在權衡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以及不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何種影響兩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另外一項責任是補救責任,可以理解為補償受害者責任。該項責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支配。如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如果撤銷,必須對受益人由于信賴該行為的合法存在而產生的利益加以補償。那么,究竟由誰來承擔行政許可的補救責任呢?又如何承擔這種責任呢?通常情況下,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就應當由誰承擔違法許可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是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的違法許可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遭受不當損失的,當然應當由城建部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承擔補償責任的標準則應根據違法的種類和過錯的程度以及相對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體情形判斷。為了進一步闡明行政機關違法許可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下列問題加以認真研究。

      二、行政許可違法的形態

      (一)行政機關無權限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享有的許可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任何許可。但是,當行政機關對自身權限的認識發生偏差而實施了法律并未授權的許可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首先,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糾正責任,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或者確認該項許可為無權限的無效許可。其次,許可機關還應當承擔善后責任,即補償無過錯的申請人由于獲得許可或者失去無效許可遭受的損失。例如,城市市容監察大隊并無臨時建筑搭建的許可權,但是,當相對人對市容監察大隊提起申請后,監察大隊作出許可決定,允許申請人搭建臨時建筑。很顯然,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這是一項無效的許可行為,對政府機關并不應該產生任何約束力。但是,作為許可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申請人本身并無過錯獲得許可而產生的利益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的無權限許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如果申請人對于許可權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機關無許可權故意提出許可申請的,因此獲得許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例如,申請人明知開辦餐館應向食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但故意向當地基層政府如鄉政府提出,此種情形下獲得的許可屬于申請人有過錯的無權限許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

      (二)行政機關越權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還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和不得越權原則。任何行政許可機關都必須在自己的許可權限范圍內實施許可行為,對于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許可事項,不得實施許可行為。如果行政機關超越權限實施許可行為,那么,該越權行為當然屬于違法行為,應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這也是糾正違法越權行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為許可行為相對人的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也獲得了某種利益,如果行政機關糾正其違法的許可行為必然給受益人造成損失。例如,受益人已經開始修建被許可的設施,已經從事受到許可的某種活動并且收取利益。當許可被撤銷后,受益人的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響,甚至未來的某種利益也將受到影響。所以,行政機關的越權許可雖然違法,但是否能夠就此承擔糾正責任,撤銷已經實施的許可,還必須考慮相對人的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和撤銷帶來的公共利益熟輕熟重,當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大于撤銷的公益時,許可不得撤銷。當信賴利益小于撤銷行政行為獲得的公益時,可以撤銷許可但應對收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時,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許可,不必補償。

      (三)行政機關違反程序實施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行為有多種,除了以上涉及的無權限和越權許可之外,還存在一種程序違法的許可。程序違法的許可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的許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許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許可等等。由于程序違法的許可對行政行為的實體結果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行政機關對此類違法許可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違法對實體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就是程序可以補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發生行政機關糾正的責任。收益人獲得的許可也并不因此撤銷,故也不存在善后補償的責任?!把a正和治愈內容上限于特定的程序違法,即申請手續、說明行政行為的理由、參加人聽證、委員會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參與等”。如果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導致實體違法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糾正違法實施的許可行為,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所有的許可決定都必須撤銷,許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夠對許可被撤銷后產生的損害要求補償,仍然要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與撤銷許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輕重而定。

      (四)違法許可行為的撤銷期限

      對于違法的許可行為,行政機關有權隨時予以撤銷。但是,考慮到行政行為作出之后即刻產生行政法效力,對相對人和其他人都有約束力,為了避免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于不安狀況,作出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按照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知道有構成撤銷的理由的事實后,應在1年內撤銷之。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也應于行政機關告知后1年內提出。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是由于當事人的詐欺、脅迫或者賄賂作出的,行政機關的撤銷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三、撤銷許可情形下的補償請求權

      (一)被許可人的補償請求權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撤銷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后,因此遭受損害的行政許可的受領人即被許可人是否有權獲得補償呢?按照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收益人當然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的作成負有責任的話,即行政許可的違法性,在客觀上可歸責于受益人,或受益人知道且預見到該項許可將被撤銷的話,他將喪失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以詐欺、脅迫或者賄賂的方法使得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的,該許可被撤銷后,遭受損害的被許可人無權請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如果被許可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者進行了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照該資料或者陳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被許可人也沒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被許可人的行為是行政機關促成的,例如申請表格有錯誤,對問題有錯誤的誘導,致使被許可人作出錯誤說明的,被申請人仍然享有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明知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的,也不享有補償請求權。例如,房產證持有人在申請辦理房產證時弄虛作假,偽造了有關文件,致使房產管理機關向其頒發了房產證,房產管理機關發現后撤銷了該房產證,此時,作為行政許可行為的受益人雖然遭受了損害,但由于許可行為的違法性歸責于被許可人本人,所以他不享有補償請求權。

      (二)第三人的補償請求權

      許可行為中,存在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即“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此種行為的“規制內容,不僅對相對人產生授益或加負擔之效果,并且同時對第三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此類行為涉及行政機關、相對人及第三人之間“三極”的法律關系,故行政機關實施此類許可行為時,不僅要對被許可人負責,而且還要對第三人負責。例如,行政機關核法建筑許可時,建設許可證的申請人是相對人,相鄰人就是該許可行為的第三人。如果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申請核發變更該許可,雖然相對人因此收益,但第三人的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損,此種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過行政和司法救濟撤銷該許可。但是,如果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該許可未能被撤銷,那么就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對第三人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又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車輛交易行為負責審批和登記,如果車輛交易的賣方通過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取得汽車交易的核準文件并把其盜竊來的臟車賣給另外一方,那么,作為買主的一方雖然不是汽車交易過戶登記的申請人,但應當享有撤銷登記后損失的補償請求權。依據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廠房、林木、運輸工具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是登記行為的申請人,登記機關是實施登記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登記機關撤銷其違法登記行為,有可能損害第三人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也應當賦予登記行為的第三人即抵押權人以補償請求權。在抵押登記行為中,登記部門的違法過錯類型通常有以下幾種:強行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登記內容出現差錯;抵押人與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互相串通,進行欺詐或者虛假登記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和錯誤的登記行為必須予以撤銷,但是,撤銷或者變更該登記行為只能糾正該違法行為,并不能彌補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損失。所以,應當給予抵押權人一定的補償。有人認為,如果錯誤或者違法的抵押登記行為歸責于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抵押人,那么,抵押權人的損失應當由抵押人承擔,而非登記部門承擔。事實上,登記部門與抵押人、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不同的。許可登記部門實施許可登記行為時負有注意的義務,如果未盡到該義務而許可了不該許可的事項,當然要對因此遭受損害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特別對沒有過錯的第三人而言,撤銷登記的行為必然使其遭受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抵押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抵押權人因為相信了登記部門行為的合法性造成的,所以,應當由登記部門承擔抵押權人的損失。當然,抵押人并不需要直接就登記的合法性向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但應當就其在抵押中的詐欺、偽造行為向登記部門承擔責任,并且因此喪失信賴保護請求權。

      (三)補償的標準

      行政機關撤銷或者不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相關人的財產損失。對于這類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信賴保護利益的原則決定是否給予補償。至于按照何種標準給予補償則取決于損害的程度和法定的標準。按照臺灣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撤銷給付裁決以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為時,所應給予的補償,是用于填補當事人因信任該行政行為的存在,而發生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損失。對當事人的補償,不得超過因行政行為的存續所能有的利益。因此,只補償所謂的“消極利益”或“信賴利益”,至于“積極利益”或“履行利益”,則構成補償的最高限額。例如,城建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核法了建筑許可證,后因該證違法而予以撤銷。如果稀客證持有人對該行為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則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則應視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否已經開始建設或者已經完工,以及支付的規劃費、與客戶解約的費用和建設費用而定。但開發公司不得要求補償該項目完成后可得的利益。又如,抵押人以500萬元的自有設備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通過抵押登記部門登記,如果抵押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將他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登記在抵押人名下,后登記部門撤銷登記,最終導致銀行無法收回貸款又難以實現抵押權時,登記部門應當承擔何種損失?我們認為,抵押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即抵押人應當與登記部門共同對抵押權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如果登記部門的錯誤登記行為完全是由登記部門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錯誤登記完全歸責于抵押人,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5篇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許可行為也不例外。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撤銷的責任,二是補救的責任。所謂撤銷的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違法的許可,恢復到許可以前的狀態。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變更許可行為而言的。當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許可后,申請人取得了不應當取得的許可,就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和威脅,如果不及時糾正,必定會違背許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應當撤銷該項違法的許可行為。當行政機關違法變更了一項合法的許可,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時,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加以及時糾正。撤銷責任的理論依據來源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承擔糾正的責任,使之恢復到許可之前的狀態。例如,行政機關對于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不加以糾正,許可證持有人就會根據許可的權利生產不符合條件的藥品,必然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只要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實施的,不管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不管是相對人違法還是行政機關違法導致的許可結果,許可機關都必須撤銷。如果許可機關不撤銷其違法行為,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作為許可行為利害關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如果在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國家機關,如檢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的許可行為。撤銷的途徑可以是行政機關的自行撤銷,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予以撤銷,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予以撤銷。撤銷的具體方式可以是:撤銷、許可證照,撤銷違法的變更、廢止、核準、備案、登記等行為,確認某項許可行為無效或者違法,收回已經發放的許可文件等。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的責任不僅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同時也受信賴保護原則支配。特別是當撤銷涉及違法授益行為時,必然會給受益人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所以要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信賴保護時,行政機關始得向后撤銷之。如果行政行為的受益人因信賴該行為已就其生活關系作成持續二無法更改之轉變時,向后之撤銷亦非所許?!币虼?,違法的許可行為是否必須全部撤銷要在權衡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以及不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何種影響兩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另外一項責任是補救責任,可以理解為補償受害者責任。該項責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支配。如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如果撤銷,必須對受益人由于信賴該行為的合法存在而產生的利益加以補償。那么,究竟由誰來承擔行政許可的補救責任呢?又如何承擔這種責任呢?通常情況下,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就應當由誰承擔違法許可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是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的違法許可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遭受不當損失的,當然應當由城建部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承擔補償責任的標準則應根據違法的種類和過錯的程度以及相對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體情形判斷。為了進一步闡明行政機關違法許可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下列問題加以認真研究。

      二、行政許可違法的形態

      (一)行政機關無權限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享有的許可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任何許可。但是,當行政機關對自身權限的認識發生偏差而實施了法律并未授權的許可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首先,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糾正責任,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或者確認該項許可為無權限的無效許可。其次,許可機關還應當承擔善后責任,即補償無過錯的申請人由于獲得許可或者失去無效許可遭受的損失。例如,城市市容監察大隊并無臨時建筑搭建的許可權,但是,當相對人對市容監察大隊提起申請后,監察大隊作出許可決定,允許申請人搭建臨時建筑。很顯然,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這是一項無效的許可行為,對政府機關并不應該產生任何約束力。但是,作為許可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申請人本身并無過錯獲得許可而產生的利益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的無權限許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如果申請人對于許可權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機關無許可權故意提出許可申請的,因此獲得許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例如,申請人明知開辦餐館應向食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但故意向當地基層政府如鄉政府提出,此種情形下獲得的許可屬于申請人有過錯的無權限許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

      (二)行政機關越權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還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和不得越權原則。任何行政許可機關都必須在自己的許可權限范圍內實施許可行為,對于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許可事項,不得實施許可行為。如果行政機關超越權限實施許可行為,那么,該越權行為當然屬于違法行為,應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這也是糾正違法越權行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為許可行為相對人的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也獲得了某種利益,如果行政機關糾正其違法的許可行為必然給受益人造成損失。例如,受益人已經開始修建被許可的設施,已經從事受到許可的某種活動并且收取利益。當許可被撤銷后,受益人的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響,甚至未來的某種利益也將受到影響。所以,行政機關的越權許可雖然違法,但是否能夠就此承擔糾正責任,撤銷已經實施的許可,還必須考慮相對人的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和撤銷帶來的公共利益熟輕熟重,當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大于撤銷的公益時,許可不得撤銷。當信賴利益小于撤銷行政行為獲得的公益時,可以撤銷許可但應對收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時,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許可,不必補償。

      (三)行政機關違反程序實施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行為有多種,除了以上涉及的無權限和越權許可之外,還存在一種程序違法的許可。程序違法的許可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的許可、形式要件不足的許可、缺少程序要求的許可等等。由于程序違法的許可對行政行為的實體結果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行政機關對此類違法許可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違法對實體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就是程序可以補正和治愈的,那么,并不發生行政機關糾正的責任。收益人獲得的許可也并不因此撤銷,故也不存在善后補償的責任?!把a正和治愈內容上限于特定的程序違法,即申請手續、說明行政行為的理由、參加人聽證、委員會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參與等”。如果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導致實體違法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糾正違法實施的許可行為,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所有的許可決定都必須撤銷,許可的受益人是否能夠對許可被撤銷后產生的損害要求補償,仍然要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與撤銷許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輕重而定。

      (四)違法許可行為的撤銷期限

      對于違法的許可行為,行政機關有權隨時予以撤銷。但是,考慮到行政行為作出之后即刻產生行政法效力,對相對人和其他人都有約束力,為了避免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于不安狀況,作出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按照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知道有構成撤銷的理由的事實后,應在1年內撤銷之。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也應于行政機關告知后1年內提出。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是由于當事人的詐欺、脅迫或者賄賂作出的,行政機關的撤銷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三、撤銷許可情形下的補償請求權

      (一)被許可人的補償請求權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撤銷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后,因此遭受損害的行政許可的受領人即被許可人是否有權獲得補償呢?按照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收益人當然享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的作成負有責任的話,即行政許可的違法性,在客觀上可歸責于受益人,或受益人知道且預見到該項許可將被撤銷的話,他將喪失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以詐欺、脅迫或者賄賂的方法使得行政機關實施許可行為的,該許可被撤銷后,遭受損害的被許可人無權請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如果被許可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者進行了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照該資料或者陳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被許可人也沒有補償請求權。但是,如果被許可人的行為是行政機關促成的,例如申請表格有錯誤,對問題有錯誤的誘導,致使被許可人作出錯誤說明的,被申請人仍然享有補償請求權。如果被許可人明知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的,也不享有補償請求權。例如,房產證持有人在申請辦理房產證時弄虛作假,偽造了有關文件,致使房產管理機關向其頒發了房產證,房產管理機關發現后撤銷了該房產證,此時,作為行政許可行為的受益人雖然遭受了損害,但由于許可行為的違法性歸責于被許可人本人,所以他不享有補償請求權。

      (二)第三人的補償請求權

      許可行為中,存在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即“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此種行為的“規制內容,不僅對相對人產生授益或加負擔之效果,并且同時對第三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此類行為涉及行政機關、相對人及第三人之間“三極”的法律關系,故行政機關實施此類許可行為時,不僅要對被許可人負責,而且還要對第三人負責。例如,行政機關核法建筑許可時,建設許可證的申請人是相對人,相鄰人就是該許可行為的第三人。如果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申請核發變更該許可,雖然相對人因此收益,但第三人的的合法利益可能受損,此種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過行政和司法救濟撤銷該許可。但是,如果因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該許可未能被撤銷,那么就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對第三人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又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車輛交易行為負責審批和登記,如果車輛交易的賣方通過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取得汽車交易的核準文件并把其盜竊來的臟車賣給另外一方,那么,作為買主的一方雖然不是汽車交易過戶登記的申請人,但應當享有撤銷登記后損失的補償請求權。依據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廠房、林木、運輸工具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是登記行為的申請人,登記機關是實施登記行為的行政機關,如果登記機關撤銷其違法登記行為,有可能損害第三人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也應當賦予登記行為的第三人即抵押權人以補償請求權。在抵押登記行為中,登記部門的違法過錯類型通常有以下幾種:強行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設定抵押期限;登記內容出現差錯;抵押人與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互相串通,進行欺詐或者虛假登記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和錯誤的登記行為必須予以撤銷,但是,撤銷或者變更該登記行為只能糾正該違法行為,并不能彌補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損失。所以,應當給予抵押權人一定的補償。有人認為,如果錯誤或者違法的抵押登記行為歸責于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抵押人,那么,抵押權人的損失應當由抵押人承擔,而非登記部門承擔。事實上,登記部門與抵押人、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不同的。許可登記部門實施許可登記行為時負有注意的義務,如果未盡到該義務而許可了不該許可的事項,當然要對因此遭受損害的受益人或者第三人承擔責任。特別對沒有過錯的第三人而言,撤銷登記的行為必然使其遭受損失。這種損失不是抵押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抵押權人因為相信了登記部門行為的合法性造成的,所以,應當由登記部門承擔抵押權人的損失。當然,抵押人并不需要直接就登記的合法性向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但應當就其在抵押中的詐欺、偽造行為向登記部門承擔責任,并且因此喪失信賴保護請求權。

      (三)補償的標準

      行政機關撤銷或者不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相關人的財產損失。對于這類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信賴保護利益的原則決定是否給予補償。至于按照何種標準給予補償則取決于損害的程度和法定的標準。按照臺灣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撤銷給付裁決以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為時,所應給予的補償,是用于填補當事人因信任該行政行為的存在,而發生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損失。對當事人的補償,不得超過因行政行為的存續所能有的利益。因此,只補償所謂的“消極利益”或“信賴利益”,至于“積極利益”或“履行利益”,則構成補償的最高限額。例如,城建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核法了建筑許可證,后因該證違法而予以撤銷。如果稀客證持有人對該行為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則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則應視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否已經開始建設或者已經完工,以及支付的規劃費、與客戶解約的費用和建設費用而定。但開發公司不得要求補償該項目完成后可得的利益。又如,抵押人以500萬元的自有設備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通過抵押登記部門登記,如果抵押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將他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登記在抵押人名下,后登記部門撤銷登記,最終導致銀行無法收回貸款又難以實現抵押權時,登記部門應當承擔何種損失?我們認為,抵押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即抵押人應當與登記部門共同對抵押權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如果登記部門的錯誤登記行為完全是由登記部門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錯誤登記完全歸責于抵押人,那么,登記部門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6篇

      企業行政管理以管理為主要內容,以協調為核心,以服務為根本,行政管理的實質就是服務??梢詫⑵髽I行政管理職能分為四個方面:第一,企業行政管理要確立和選擇組織目標,為企業實現既定目標做出規劃和安排,確立計劃原則,編制和實施計劃。第二,負責企業的組織活動,企業必須設計和維持一種織物結構,以期實現企業的行政管理目標,并且對每一類業務進行分類,對結構進行調整,企業行政管理的組織活動為企業進行人員管理、指導和領導以及控制提供了前提條件。第三,指導和領導作用,就是要對企業的全體人員行為進行引導和施加影響,目的是使企業全體工作人員能夠自覺、自愿地為實現企業目標而奮斗。第四,控制。所謂控制就是為保證企業行政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要按既定目標和標準對企業的組織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保證組織實際活動與成果預期目標相一致就是控制工作的目的。企業行政管理的每項職能之間都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構成企業管理的有機體系,形成周而復始循環往復的過程。

      二、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意義

      1.企業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能夠保證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在企業的正常運行過程中,企業行行政管理效率的作用很強,只有不斷提高企業行政管理的效率,才能夠更好地保證企業各個環節的快速健康運行,進而能夠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2.有助于增強企業的適應能力

      企業行政管理正好與我國重大戰略任務和戰略思想相適應,這不僅僅是目前我國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樣在企業中起到主要的指導工作,企業才能夠更好更快的適應時代的發展。

      3.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努力營造切合企業發展的各種環境,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的系統化模式

      重視企業行政管理的重要地位。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企業行政管理,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果在沒有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情況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執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失誤也不可能被經營者及時的發現,從而給企業帶來敗局。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企業行政管理的核心應該設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結構體制和規章制度,使各部門各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協調下處于良好的運作狀態。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體系,從企業的上級部門到下級部門都有一個完善的流程,這個流程不僅要十分健全而且要十分明確。隸屬關系一定要明確,主要是哪個部門應對哪個部門負責。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是企業領導的一言堂現象可以被避免,以免導致管理上的混亂,二是明確責任制度以后,可以明確部門責任,可以清晰地建立起問責機制,企業的運行如果出現問題,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問責。第二,現代化資源要充分的利用。企業管理隨著現代化網絡的發展要充分地進行微機化系統化的運作。這樣,可以把一系列的操作流程清晰化,簡便化。這樣的管理模式不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節省管理資源,同時企業的一系列事務也可以公開,將獎懲制度公布于眾,真正地激勵企業員工。

      2.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加強企業行政管理

      企業行政管理不到位,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會影響企業的管理效率。因此,在管理上,我們要改變以往機構臃腫、人員冗繁的行政管理狀態,在行政管理上不斷完善管理機制,進行有效的創新。加強企業行政管理,增強企業的行政管理能力,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工作要做好,同時,促進行政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3.創新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首先,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隨著當前企業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行政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要想更好的深化企業行政管理,首要的就是創新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要從根本上改變陳舊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與時展的潮流相適應;其次,深化企業人力資源的準入機制。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優化人才引入標準,建立人才的激勵機制,加強對企業核心職員的選拔和培養,要想辦法防止優秀人才的流失,把重視人才和尊重人才落實到企業的實際行動中。要給予企業的關鍵人才充分的、全面的激勵。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吸引企業所需的各方面高素質人才到企業中來,并留住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后備力量支持;再者,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一方面能夠提高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能夠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注入更大的活力。最后,為企業職員建立合理雙贏的職業生涯規劃。一方面職業生涯規劃有利于職員自身的分析、總結和定位,明確在企業中的發展方向,從而制定相契合的發展計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業將自身的發展和職員的發展相結合,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語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許可立法 行政許可實施

      一、引言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行政機關實施一種重要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行為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行政機構實施著各種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行為伴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行政許可行為是行政主體管理行政事物的事前監管措施之一,行政許可行為是國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行政許可行為有利于市場管理從“命令式行政”向“法制化調解”轉變;有利于規范和監督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合法公共利益;促進資源優化公正配置,建設和諧社會。對我國的法制化進程有著很大的進步意義。

      二、行政許可行為定義

      在深入研究行政許可前,我們首先了解一下其概念內容。行政許可的定義已經由立法形成了統一詳盡的界定,即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這是對所有行政許可行為的概括性描述,具體來講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1.行政主體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定的許可事項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行政主體才能審查批準,許可的標準和程序也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

      2.行政許可是一種消極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的許可必須是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的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可以理解為“先申請后受理”。

      3.行政許可具有可訴性。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針對具體的行政事務,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故而具有可訴性。

      因此,根據上述三個方面的全面研究,我們可以歸納出行政許可行為的概念:是行政主體依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準許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行使某種特權,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許可行為學說

      行政許可制度和“公民權利”、“自由”、“公權力”、“民主”、“社會秩序”等重要問題緊密相聯,因此理解行政許可的性質,對行政活動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下面我們詳細地分析一下行政許可的性質。

      目前,對行政許可的性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認識,分別是“賦權說”——行政機關賦予相對人進行某種具體活動的權利和資格;“限權說”——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批準而對相對人的某種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解禁說”。

      筆者經過分析研究,認為“賦權說”以公民權利的缺失為前提,不符合政府服務的理念,忽視了對公民自由權利的承認;“限權說”只注重了行政機關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沒有看到其對公權力的衡平;因此筆者詳細分析了 “解禁說”的觀點。

      解禁說的觀點分為兩部分:一是“普遍禁止”,即在公民自由享有權利的基礎上,為了保證社會秩序而對其權利進行限制,公民仍有一定的權利資格;二是“審批解禁”,即行政機關出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依法確定其具有行使權利的能力。這一學說即體現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行政法的目的),又有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公權力的制衡,和現代行政的目的一致。

      四、行政許可制度突出問題

      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這部行政許可制度的單行法律,系統完整地對行政許可進行了規范,包括行政許可的設定、受理、程序、法律責任和期限等各個方面。行政許可法對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做了全面規范,但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缺失,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行政許可制度的立法問題:一是由于行政領域的其他部門立法相對滯后,而導致與行政許可制度不同步,甚至沖突。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統一的“信息公開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實施過程、行為程序和期限,都必須公開透明,行政許可行為自始自終都應該在“陽光下”操作。但由于信息公開的缺失,導致其規定并不能被實現。

      另一方面是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許可法中程序性的內容有大量規定,然而這些程序的實施是由不同的行政主體來實踐的,具體的行為細則、行為規范也是由行政部門單方來制定的。因而行政部門行政許可行為缺乏協調統一性,出現了行政程序繁瑣復雜,互相沖突的現象。

      另一方面是行政許可有單行法作為基本法,但各個地方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數量龐大的行政法規,缺乏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細則。行政許可法作為規范許可行為的設定和實施的基本法,其法律條文共有83條,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并存。如何使這些法規與《行政許可法》相適應,以及如何合理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至今還有很多需要尚待明確細則。

      2.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問題:(1)現存的地方行政法規中,一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規沒有完全與行政許可法銜接。根據構建法制社會的要求,依據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完善行政許可法的工作實踐,是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理論支點,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法律精神精華所在。(2)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執法觀點薄弱?,F代行政許可的職能目的是便民服務而非管理命令,因此必須以“為民、便民、利民”的原則進行行政許可工作。但由于行政工作人員觀念上的僵化和對行政法整體把握水平的不足,導致行政許可行為的執法觀念轉變進展緩慢,與法治社會的發展脫節。

      五、行政許可完善的前提

      筆者認為,要進一步促進行政許可制度實踐的完善,行政機關要避免行政許可中的沖突爭議問題,應該理解并貫徹實施行政許可制度中蘊含的一系列基本原則。

      1.行政許可原則始終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行政法的基本法律精神,主要有:(1)許可法定原則:這是對依法行政原則的體現,即行政許可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均由法律規定。

      (2)高效便民原則:《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钡诙艞l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笨梢?,上述行政法規定的內容是對行政效益原則的具體體現,即行政許可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提高執法效能,用最簡化快捷的程序,履行行政主體的管理職能。

      (3)公正公平原則:這是對合理行政原則的體現,即行政許可必須遵循法律正義,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力。

      (4)信賴保護原則:這是行政許可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體現了行政法制的正當程序。信賴保護,與民法中的“公告公示原則”相類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的保護,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這個原則隱含的價值在于承認了行政許可的公告形式和公示效力,政府以其公信力為擔保,使得行政許可在通過法定程序獲得后可以被社會所信賴和承認,順利在社會生活中運行,這對行政許可有著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2.行政許可制度始終貫穿著行政許可原則。行政許可的四個基本原則,滲透在行政許可制度的每一個角落,具體來說,從頒布、實施到監督,行政許可基本原則貫徹始終:(1)行政許可的設立:行政許可的設立嚴格地遵守了許可法定的原則,《行政許可法》具體規定了行政許可設立的主體,范圍,標準和程序,同時規定了各個層級行政機構的行政許可設立權限,這樣使得行政許可的設立有法可依,限制了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隨意設立行政許可。同時,在不同的行政許可發生沖突時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解決。

      (2)行政許可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實施體現了各個基本原則,兼顧了依法,公正,高效和程序四個方面。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在《行政給你許可法中規定的具體明確,主要有如下程序:其一,申請與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條件由法律規定,對于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申請人,申請事項相對應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受理。這一過程中使得行政許可權法定,限制了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其二,審查與決定。審查與決定流程中,除了法定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行為外,更重要的是審查與決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這樣做有兩個重要的作用:第一,嚴格的正當程序提高了行政許可的運行效率,并且賦予了行政申請人程序正義,通過程序的公平來保障申請人的實質公平與正義;第二,正當程序賦予行政許可公示效力,信賴保護,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利益。

      (3)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告知與之相關的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聽證會聽證決定是否許可。這一流程的體現了兩個行政法的原則精神:一是合理行政,聽證是在行政許可合法的前提下,出于合理性考慮而對各方利益的衡平與維護;二十公示公開,聽證制度是公示的必然要求,也體現了民主的精神,符合現代行政的服務精神。

      (4)行政許可的監督:《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和法律責任的承擔做了明確的規定(第六第七章),對不當行政許可行為造成的法律責任按民事,行政,刑事做了分類,對應不同的訴訟,使得其具有可訴性,切實地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體現了,使得行政許可法制化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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