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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標的物范圍的相關法規
(一)國內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三類融資租賃公司分別適用不同的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外資租賃公司分別適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尚無專門的管理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已明確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上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應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
兩個監管政策相比,銀監會規定可做租賃標的物的物件范圍,顯然比商務部規定的要寬。而商務部正在草擬出臺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中,擬把租賃物件經營范圍設定在“本法所稱的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這個看起來比銀監會規定的范圍更加寬泛,似乎連非固定資產的物都可以做租賃物件標的物。但《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對租賃物的范圍、存貨能否納入租賃物仍缺少法律依據。
(二)國際慣例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資本貨物(capital goods) 或稱中間貨物(intermediate goods)指為進一步加工、制造或轉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貨物,資本貨物被利用進行其它商品或貨物的生產。資本貨物包括:廠房,機器,工具,設備,和用于其它消費品生產的建筑物。資本貨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二、從會計處理的角度分析標的物的適用范圍
融資租賃通常由承租人進行資本化處理,即:租賃物件可計入承租人會計“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并按照固定資產提取折舊。若租賃標的物不能納入可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也不可以進行攤銷的話,那么這個物就不適合當作融資租賃標的物。
三、融資租賃在供應鏈金融中的幾種業務模式
(一)保兌倉融資模式:直接租賃
1、承租人、廠商、租賃公司、物流企業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
2、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3、在《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明確廠商回購義務和客戶為其自己提貨逾期而做相應擔保責任。
此外,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
(二)融通倉融資模式:售后回租
1、承租人,租賃公司,物流企業簽訂《貨物融資租賃合同》。
2、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3、在《貨物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明確第三方擔保和客戶為其自己提貨逾期而做相應擔保責任。
此外,融資租賃公司和物流企業要明確倉單質押涉及到的貨物所有權轉移,以及物流企業對存貨安全性的擔保。
(三) 以上兩種交易方式的風險分析
與以前許多物流企業所謂的“物流金融”模式相比,引入融資租賃公司后,傳統的由物流公司利用銀行融資杠桿在供需雙方之間提供資金、貨物監管、物流服務并盈利的模式(影子銀行服務),改變為由融資租賃公司通過銀行融資杠桿提供資金(影子銀行服務),由物流企業提供貨物監管、物流服務的模式,二后者的風險明顯加大,一方面將買賣合同改換為融資租賃合同,流通商品能否納入租賃物的范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存在法律風險;另一方面“物流金融”中的物流公司在為供需雙方提供服務時集資金提供者、貨物監管者、貨物所有權人與一身,而在融資租賃公司介入后,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資金后,貨物監管要依靠物流公司或倉儲企業提供貨物監管服務,不能解決貨物重復質押融資的風險。
四、經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甲租賃公司與乙餐飲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貿公司、戊裝飾公司分別簽訂三份《買賣合同》,約定甲租賃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貿公司、戊裝飾公司購買“裝修材料”出租給乙餐飲管理公司,標的物價格分別為人民幣310萬元、63萬元、30萬元。同日,甲租賃公司與乙餐飲管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租賃公司向乙餐飲管理公司出租“裝修材料一批”,租賃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約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點以及交貨方式。2011年8月26日,乙餐飲管理公司向甲租賃公司出具《租賃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載明已對租賃物進行驗收。后因乙餐飲管理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甲租賃公司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乙餐飲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終審民事判決:對甲租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融資租賃業務實質上是通過融物方式而實現企業融資的目的,而融物的前提條件至少包括存在具體明確的標的物,且該標的物應符合法律規定中可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的性質?!把b修材料”在裝修完畢后即附合于不動產,從而成為不動產的成分,喪失其作為獨立物的資格,不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因此無法作為租賃的標的物,故甲租賃公司與乙餐飲管理公司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情況下,并不當然直接導致合同無效,而應當按照當事人間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案件審理中,甲租賃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裝修材料一批”確實存在,故難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基于“裝修材料一批”構成債權債務關系,甲租賃公司與乙餐飲管理公司之間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法律關系。鑒于甲租賃公司并非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與乙餐飲管理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經法院多次向甲租賃公司釋明本案法律關系的定性和效力問題,甲租賃公司仍堅持認為雙方之間系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意變更訴請,法院遂判決駁回甲租賃公司總裁的全部訴請。同時指出,甲租賃公司如欲主張其與乙餐飲管理公司之間尚有其他法律關系的,可另行。
(四)裁判要旨
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則不成其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系以融資為目的之租賃,其法律屬性仍系租賃法律關系之一種。在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義務之一為依約返還租賃物,故依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其標的物應具備適于租賃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屆滿時,具有返還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經無返還可能性的,則此種消耗品不能作為融資租賃交易之標的物。
(五)裁判意義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得到迅速發展,業務模式不斷創新,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也包羅萬象,實踐中不動產、動產甚至高速公路收費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都成為了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實質上,不少此類業務是明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影子銀行業務,一定程度上對金融秩序造成擾亂和沖擊。本案例分析指出,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當具備適合于租賃的特性,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具有返還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不可能返還的,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藯l款僅是規定了租賃物無法返還時的救濟途徑,并不意味著不具備租賃特性的物可以成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本判決對于準確界定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規范融資租賃市場行為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價值。
參考文獻: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關鍵詞:金融租賃; 商業銀行; 發展障礙
中圖分類號:F830.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簡要回顧
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英國和美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的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開始。1981年,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此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二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兩個部門監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務部近來還批準少數一般性內資租賃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截止2006年,商務部以及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資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70余家,資產合計接近300億元。經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續經營,資產合計142億元。經過20多年的發展,限于外部客觀環境和企業內部發展等制約因素,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處于較低水平,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租賃業市場滲透率僅為1%,遠低于成熟市場30%的滲透率水平。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障礙和制約因素
(一)與國內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相比,監管標準不一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阻礙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由于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監管遠比商務部管轄的外資租賃公司嚴格,《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限制條款。一般內資租賃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年檢。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政策則比照商業銀行監管,從資本充足率、客戶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多方面對金融租賃公司加以規范。監管標準不一,在同樣的市場環境下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尤其在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初期階段,阻礙了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較之其他租賃公司的明顯優勢就是資金來源優勢。但出于風險隔離的考慮,目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上不能完全依賴母行,其他渠道如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均規定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兩年的良好經營記錄,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目前沒有政策依據。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尚無細則規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客戶集中度問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集團客戶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對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講,注冊資本金在20―45億元之間,即單筆業務范圍最高限額在6―13億元之間,對耗資巨大的機船租賃顯然不利(飛機輪船的平均價格在2億元―8億元),而機船類集團客戶的需求更是遠遠超過限額。對客戶范圍和項目金額的限制不但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初期開業階段極易撞線,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場先機發展壯大。
(二)與大型跨國租賃公司相比,財稅政策的差別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從英美發達國家的財務稅收實踐來看,普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租賃稅收問題,根據實際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和收益的獲得者來判定如何收稅,具體標準非常復雜有時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決,但是該種原則的采用降低了租賃成本,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而如果僅僅從形式上判定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人,則容易重復征稅,提高租賃成本。比如,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這一環節在形式上被視為商品買賣,實質上并不是真實的買賣交易,選擇設備和最終使用的都是承租人。這一環節如果按照舊貨交易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必然會提高租賃成本。又比如在關稅上,承租人直接進口該設備享有特定行業免稅的優惠,而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進口的話,從形式上看出租人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并不享有稅收優惠,這也會增加租賃成本,挫傷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形式購置設備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規模較小,在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稅務部門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實質,往往沒有明確企業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買賣設備時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適用,誰來適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則,這就造成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困難。
(三)我國租賃市場培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環境、業務研究和實踐都處于初期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市場培育上看,中國融資租賃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經過了萌芽、發展、衰退的階段,走過許多彎路,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各方面對租賃的認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別是對融資租賃在擴大銷售、改善融資結構、加速折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了解不夠,甚至把融資租賃簡單的理解為抵押貸款。而在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市場,業務運作模式相對成熟,但是90%的市場份額已被跨國租賃公司占據。同時,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二手設備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導致租賃物殘值處理存在很大障礙,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向“融物”功能更為深化的高級形式發展。 從配套法律環境看,雖然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比如醫療設備、電力設備等的所有人必須經過資格審查,而租賃公司往往不具備特定行業資質。目前我國也沒有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在行業選擇上,5家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市場鎖定在航空航運、電力能源等大型設備行業,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一窩蜂競爭,議價能力降低,利潤空間縮小。
在人才儲備上,由于金融租賃的業務領域相當復雜,業務本身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僅以從事飛機租賃的業務人員為例,不但要熟悉融資租賃的流程,還要精通飛機機械管理和維修,才能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目前剛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人員組成中多為來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復合型專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議
(一)建議監管部門取消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與母行并表監管的方式,使其間接受到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約束
該種方式既有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外資租賃公司享受同等的業務開展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資銀行真實的客戶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資銀行整體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監管部門 協調人民銀行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細則或相應配套政策,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多元化籌資渠道問題,使金融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能切實發揮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優勢。
(三)厘清稅收關系
稅務部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厘清稅收關系,避免重復征稅,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征稅環節上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對已享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開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給予免稅、減稅、退稅、緩征等優惠。
(四)積極推動融資租賃相關立法工作
在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予以規范,或在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予以明確,并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為融資租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協作
探尋信租合作、財租合作、銀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資;積極鼓勵公司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轉讓、聯合租賃等方面不斷創新,提高租賃資產流動性和使用效率,擴展贏利空間。
(六)調整市場定位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在實踐中調整市場定位,發掘優勢領域,加強與設備廠商、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擔保機構合作,建立一體化、全方位的經營平臺,擴大市場影響,提高行業競爭力。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钡囊筮M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對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審查,是我國對融資租賃業的特殊要求所決定的。由于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不僅僅是從事租賃,還包括其他金融業務、國際貿易等,因此,國家對這類企業實行嚴格控制,未經行業監管部門批準,其他企業不得以融資租賃作為常業經營。否則,即應認定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融資租賃是一項金融業務,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必須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顯然,此規定將金融租賃作為必須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此條款并未以投資主體作為區分是否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標準。
同樣,如果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吸收外資的話,僅由銀監會批準是不夠的,還需由商務部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格進行審批。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也將金融租賃列為金融業務。而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卻無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僅履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認并接受這一現實,認可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這與我國長期以來,沒有一部規范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導致行政權限劃分不清有關。
融資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方式的多樣化是租賃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租賃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等。實踐中,還有各種不同租賃方式的結合。在審理不同融資租賃方式下的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不僅對采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予以承認,而對于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范的、具有創新性的租賃方式不會輕易否定其效力。
融資租賃物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涉及融資租賃物件時,統一使用了租賃物的稱謂,沒有對租賃物給出一個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將這個問題留給了融資租賃的實務、監管和司法部門去解決?!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關鍵詞】融資租賃;發展歷程;監管現狀;比較研究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歷程
(一)融資租賃業的起步階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起步階段,這個時期的租賃公司通過銀貿結合,合資和內資并存,成為我國引進外資的重要渠道,是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市場和參與中國投資的重要窗口。具體發展階段為:1980年初,我國借鑒日本、歐洲租賃業發展的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開辦了第一批融資租賃業務。1981年4月,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和內資機構組成的中國租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開始設立金融機構性質的金融租賃公司。該階段的融資租賃業務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引進外資、引進先進設備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融資租賃業的調整階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臨著國內金融機構的整頓、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國內信用環境的惡化、金融分業經營的轉變等客觀因素,中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進入停滯期。因外部金融環境和租賃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影響,合資租賃公司受到欠租問題的困擾,紛紛停止業務,部分公司甚至進入清算期。隨著90年代末欠租問題的解決和對老公司經驗教訓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合資租賃公司重新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減少了欠租困擾,開始了新的發展里程,進入穩步發展階段。
(三)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階段
90年代末,融資租賃業經過清盤和整頓開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經營理念和管理體系,并廣泛得到金融、法律、企業等理論界的重視,進入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承的有序發展階段。這個時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等,標志著融資租賃業務的完善。
二、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現狀
(一)融資租賃業的股東形式
股東背景是支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直接決定著租賃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資金保障。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主要分為三類:銀行業機構、生產廠商、外商投資。各類股東具體來看:
1.銀行業機構股東
伴隨著2007年《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在我國興起。該類公司主要是銀行參與投資設立,并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和監管。其特點是具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注冊資本金均高于1億元的最低標準,達到2040億元的水平。因此,有銀行股東背景的租賃公司依托資金優勢,比較容易占領市場份額,形成良性經營循環。
2.生產廠商股東
自2004年起,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開始試點設立制造企業和服務企業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一步提高產品的銷售和使用效率。該類公司主要依托其股東的生產實力和客戶資源,為租賃客戶提供完整的產業鏈服務和專業技術支持,可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獨立股東
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銀行和生產廠商的獨立股東。因其經營管理的經驗比較豐富,競爭優勢比較明顯,也成為迅速發展壯大的租賃公司類型,并為我國的租賃業注入了先進的理念。但是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沖突的問題,成為阻礙其發展的一個制約因素。
(二)融資租賃業的監管現狀
融資租賃業是一向資金密集型業務,其快速健康發展需要監管部門的有效管控,這不僅有助于提高行業的發展潛力,還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綜合借鑒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需要,融資租賃業的監管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資產負債比例和主營業務比例等內容。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和商務部。
1.主體資格
國內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分為三類:一是金融租賃公司。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二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三是融資租賃企業。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2.租賃財產和經營范圍
在租賃資產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度赮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锻馍掏顿Y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租賃財產應當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由此可見軟件不適用于融資租賃范疇。
在經營范圍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業拆借,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不包括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同業拆借等金融業務。
3.注冊資本和風險資產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無注冊資本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無風險資產上限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三、國外融資租賃業比較研究
(一)國家政策比較研究
國家政策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不僅可以規范經營環境、減少市場風險,還可以調節融資成本、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支持引進外資技術。發達的融資租賃市場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具體來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稅收政策
一是推行減稅政策,即購置租賃資產可減免部分稅款,減少出租人的財務費用,節約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舊政策,即允許對租賃設備采取加速折舊法,將相應稅費遞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費用成本化政策,即將出租人購買租賃資產產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償付的租金計入成本,降低所得稅負擔。
2.財政補貼政策
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由政府向承租人發放財政補貼,通過國家承擔租賃津貼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可大幅節約財務費用,僅支付扣除補貼后的差額部分,以此支持重點項目投入力度。
3.信貸政策
部分國家通過放寬信貸支持政策,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的籌資能力,為租賃公司提供流動性保障。如對融資租賃公司實行低利率的貸款政策,放開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工具,放寬發行租賃債券的條件等。通過多種流動性工具解決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穩定的現金流。
4.保險政策
部分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政策性保險,對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風險、違約風險等特定風險提供保障,以確保租賃公司的經營安全。具體包括實行差別化的租金賠付政策、對小企業實行免擔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項目的賠付率政策等。
5.市場準入
各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準入制度有所不同,具體包括審批制和注冊制兩類。隨著租賃市場的日益完善和租賃業務的發展壯大,部分國家將審批制改為注冊登記制,逐步放寬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提高租賃公司的市場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現代融資租賃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1988年頒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我國的融Y租賃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目前尚無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僅有對租賃交易的簡單法律規定,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1.融資租賃的定義
各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并未統一,部分國家傾向適用民法中租賃合同的內容。融資租賃業務兼具“金融業務”和“租賃業務”的性質,在實踐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且包含租賃和買賣兩種關系,因而可在融資租賃定義中約定三方的權利義務,并對兩種合同關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對融資租賃做出如下定義:融資租賃合同包含動產或不動產使用權的轉讓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資租賃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賃期滿獲得租賃物的優先選擇權。
2.租賃物的范圍
各國法律對租賃物的范圍都基本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兩個方面,部分國家排除了用于消費目的商品。我國實踐中,因土地是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納入租賃物。對于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房產而言,企業有借助融資租賃工具獲得使用權和最終所有權的意愿,可隨著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逐步考慮將其納入租賃物范圍。
3.取回占有權
各國租賃界普遍認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期內歸出租人所有,但租賃物的取回占有權沒有統一規定。取回占有權主要是在承租人違約或破產的情況下,保障出租人能夠取回租賃物,是保護出租人的基本權益。一方面,租賃資產的取回權與所有權同等重要,是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要對取回權加以適當限制,保護承租人的正當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將取回占有權納入討論。
四、結語
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發展水平不高,隨著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業務縱深發展的潛力巨大。這不僅依靠政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也需要融資租賃公司加強誠信建設。在吸收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發揮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作用,豐富企業融資工具,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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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關,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祭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改稿(下稱修改稿),在業內引發了不小的震動。
“一言以蔽之,這一修改稿的目的,是為了讓金融租賃公司真正回歸融資租賃的本業,而不是借著金融牌照胡作非為?!币晃桓挥斜O管經驗的金融專家指出。
此次修改稿中最突出的內容在于,不僅允許商業銀行進入金融租賃公司,而且符合修改稿中規定的新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要求的,幾乎只有商業銀行?!耙試H慣例看,融資租賃業有30%的租賃公司是銀行背景,也只有銀行背景的租賃公司才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敝型夂腺Y租賃公司大業國際租賃總經理陳奕智說。
對商業銀行解禁,一方面將對實力孱弱的融資租賃業注入新鮮血液;另一方面,也對銀監會目前監管下的12家金融租賃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戰,顯然,舊有利益格局將進入一個盤整期。
“銀行號租賃”解禁
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許銀行入主金融租賃公司。這是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中國政府要求銀行退出金融租賃公司以來的重大轉變。
此次修改稿中,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成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首選,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制造廠商類大型企業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以成為主要出資人。修改稿中把“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出資人?!睂τ谥饕鲑Y人即大股東的資格要求為“境內外注冊的商業銀行”,要求“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蚴恰熬硟韧庾缘淖赓U公司”,“最近一年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或是“制造銷售適用于融資租賃產品的大型企業”,“最近一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這幾項要求使得幾乎只有銀行才有資格作為發起人?!鄙钲诮鹑谧赓U公司副總經理王人風說。
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早已對租賃業顯示出濃厚的興趣。
12月18日,中國銀行宣布以9.65億美元現金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100%已發行股本,成為1997年以后中國第一家入股租賃行業的商業銀行。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是亞洲最大的飛機租賃公司,淡馬錫的全資子公司控制其14.5%的股權。
在境內操作中,也已有不少銀行開始重新審視融資租賃業中的機會。早在今年上半年,民生銀行已率先推出了銀租共贏計劃,成立了租賃金融服務部,推出八個與融資租賃公司無縫組合的服務產品,如銀團貸款、推出多種信托產品、積極開展資產轉讓和基金代銷業務等;目前其租賃業務資產已達100億元,在融資租賃領域的合作規模在金融同業中處于前列。
但由于政策所限,目前境內的商業銀行大都以間接的方式開辦融資租賃業務;即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向商業銀行轉讓企業的應收租賃款即轉讓應收債權。這其實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之一,即保理業務,他們只根據承租企業的信用,收購租賃公司已經被業績證明的優質租賃資產。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行等都開展了此項業務。此次“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也已正式成為此次修改稿中新增業務之一。
削減“金融”特權
修改稿中,監管當局取消了原金融租賃公司“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和“同業拆借”業務。這兩條一直被認為是金融租賃公司所謂金融牌照的“含金量”所在。
目前,融資租賃行業分屬兩個監管序列,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行業準入的相關審批,金融租賃公司則由銀監會監管,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后者被冠以“金融牌照”。
多年來融資租賃行業一直處于低迷狀態。然而,多了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并未顯示出過人之處。相反,商務部監管的非金融牌照租賃公司開始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由商務部批準的第一批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試點20家,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租賃公司已近70家。今年合計新增租賃業務規模近200億元;而金融租賃業的業務量繼續下滑,今年新增業務規模不到50億元。
2000年7月,央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希望能引進新鮮血液來重組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業開始向民營資本開放。然而事與愿違,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當時顯赫一時的資本玩主,分別入主深圳金融租賃公司、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浙江金融租賃公司和四川金融租賃公司。
事實證明,民營企業入主金融租賃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無心真正經營租賃業務,往往拿股東資產做回租或者通過給股東貸款提供擔保方式圈錢。2004年4月開始,德隆崩盤后,德隆借用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牌照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一事曝光,上海新世紀最終停業至今。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繼遭遇危機;時至今年6月,隨著明天系退出浙江金融租賃公司(現被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接管),民營資本已經全部退出金融租賃業。
顯然,上一輪民營企業“假租賃,真圈錢”的陰影,使監管層開始考慮金融租賃的真正含義。
此次修改稿中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疇,實質上取消了金融租賃公司相比于商務部監管的近100多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所謂優勢。
修改稿取消了“同業拆借”是最無爭議的一條。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利率以央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為基準,利率水平較低。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租賃公司的業務本身是相對銀行流動性貸款而言的長期“按揭”業務,本不需要這種短期拆借功能。
修改稿還取消了“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業務,很明顯是監管當局為了防止違規委托理財的風險,收緊含金融業務性質的口子。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監管焦點應在于資金來源是機構而非自然人、資金用于租賃業務而非被挪用。此次修改稿一舉取消此功能,略有矯枉過正之嫌。
金融租賃畫蛇添足?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改稿顯示的改革方向,使得現有12家金融租賃公司的前景愈發逼仄。
目前這僅有的12家“金融租賃”公司中,中國租賃公司和中國電子租賃公司自2000年停業整頓以來,至今沒有重組成功,未能獲得重新登記;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紀、西部)也應種種原因先后被停業整頓,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蘇、河北、外貿、山西)在謹慎低調開展租賃業務。
從2000年金融租賃公司開始重組整頓以來,銀監會也沒有再批準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業曾兩起兩落。1997年,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中國金融租賃業曾在1999年遭遇了行業的第一次危機,融資租賃因銀行債務問題進入蕭條時期,政府要求銀行退出金融租賃公司?;驹蚓且驗樽赓U公司并沒有真正專注于租賃業務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誘惑,就是多元化經營涉險,亂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和高息攬存等違規業務,甚至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01年民營企業紛紛入主金融租賃公司,但未及兩年,因其動機不純原本期待脫胎換骨的金融租賃業陷入第二次危機。
分析這些現象的根源,一是租賃業偏離了租賃的主業;二是租賃業被套上了不必要的金融牌照的光環。在中國,擁有金融牌照意味著擁有融資特權。按照現在監管當局的改革思路,這些特權已經被削減而所剩無幾。
業內資深人士沙泉認為,過去大股東輕易以“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名義從銀行套錢的歷史應該結束。不過,他也指出,如果是為了避免金融風險,重點應該是加強對放款人(銀行給租賃公司提供資金)的監管,應出臺專門的《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租賃管理辦法》,并限定其只能做簡單融資租賃等業務,“應該從源頭監管銀行如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風險控制不在借款人而在放款人?!?/p>
這次銀監會的修改稿中,也把大型制造或銷售廠商列為金融租賃主要出資人的范疇,資格要求“最近一年的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50%以上、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與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相比,這個標準要高得多。后者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
這顯示監管當局希望把大型的租賃公司納入其監管視野,但這種愿景很可能是一廂情愿?!靶薷母搴蜕虅詹啃蛄械娜谫Y租賃公司業務范圍一樣,但商務部只對行業準入資格進行審批,并不監管企業經營業務,顯然,新牌照對于廠商和境外機構都沒有吸引力?!敝袊馍掏顿Y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屈延凱向《財經》記者表示。
[論文關鍵詞]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監管
2013年6月20日,銀監會正式批準成都農商銀行與安邦人壽保險公司聯合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這是銀監會監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賃公司,也是首家農商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即商業銀行為主要出資人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背靠銀行股東,擁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和信用優勢,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必將成為新興的市場主力。國際上應用金融租賃方式已經較為成熟,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租賃滲透率為15%-30%,而我國只有3%左右,金融租賃的優勢還遠遠未發揮出來,這與融資租賃業的監管薄弱不無關系。我們應該積極研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律規范與監管,為金融租賃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礎。
一、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概況
上世紀80年代,國內商業銀行曾大量投資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但受整個行業環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種因素影響,經營狀況普遍較差,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商業銀行全面退出租賃業,進入分業經營階段。而后,隨著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成為重要的發展趨勢,銀監會于2007年3月修改頒布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國工商銀行獨資設立的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此后,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紛紛進駐金融租賃業,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成為與銀行信貸、直接融資、信托、保險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對銀行本身及融資租賃行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對銀行來說,有利于發揮資金優勢,擴大客戶基礎,發展多領域業務,提高盈利能力,最終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說,商業銀行具有較豐富的專業人才、客戶資源、營銷網絡、無形資產等方面的優勢,進入融資租賃行業,能更好地促進企業設備銷售、技術更新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的原則——適度嚴格監管
目前,我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有三類,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歸口銀監會監管,后兩類屬于非金融機構,歸口商務部監管?,F今,銀監會監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僅22家,其中商業銀行投資或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機構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數量接近200家。盡管在數量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不占優勢,但從資產規模上看,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資產占國內租賃行業資產總規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賃公司最新業績出爐,工商銀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三家凈利潤位居業內前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成為融資租賃業發展壯大的主力軍,也成為金融租賃市場監管的主要對象。
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既要遵守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則,也要看到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特點,遵循適度嚴格監管的原則,既要保障行業安全,又不能抑制行業發展。
(一)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資金來源渠道上,其日常運營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其母銀行,從母銀行很容易獲得大量的資金支持,貸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場利率,這種競爭優勢是其他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比擬的。但也正因其與母銀行的關系緊密,能夠更為容易地動用公眾儲蓄資金,金融性更為突出,一旦發生問題可能會波及到銀行系統的安全,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同時,由于金融租賃在中國的發展歷程較短,認知度不高,一些公眾甚至官方機構往往把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看作是金融體系內類似于銀行的機構,盡管這類融資租賃公司并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其運營中的失誤可能有損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實踐中個別控股股東的道德風險嚴重,操縱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惡意經營,通過種種關聯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資金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分別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資租賃公司形成了幾十億元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致使局部地區金融秩序混亂,已危及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公司需要接受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從國際上看,很多沒有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特別監管的發達國家,如美國,仍對待銀行兼營、或者銀行下屬公司經營的租賃業務都實行并表監管。
(二)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寬于銀行業的監管
監管源于風險,監管程度應該與風險等級相匹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接受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以及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相比,風險遠遠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公司一直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對出租人的保護程度比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中抵押擔保權對出資人的保護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現承租人違約的情況,出租人可以行使對租賃物的取回占有權,從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損失。這意味著租賃公司相對于銀行而言,其資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護。第二,“三方主體、兩份合同”的交易結構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資金必須用于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這可以防止承租人濫用資金,這與銀行貸款相比,資金運用的風險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賃公司不直接吸收公眾儲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眾存款,就不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的程度應是適度的,如果不加區別地按照銀行標準實施金融監管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法律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中小銀行入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如此高的資產規模要求將很多資產規模較小的商業銀行拒之門外。從融資租賃功能定位看,其最大優勢就是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產業升級,尤其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而我國城商行等中小銀行經營機制靈活,客戶群體與融資租賃承租戶類同,在服務小企業和“三農”方面具有的天然優勢。而且金融租賃公司數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場,增強市場活力,促進政策完善,對行業發展有利。建議降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門檻,放寬發起人資格限制,鼓勵中小銀行控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二)適當放寬業務范圍,拓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吸收非銀行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雖然與普通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相比,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更加寬泛經營形式多樣,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業務,仍顯范圍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銀行系租賃公司隨著業務的開展,也必將面臨著后續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筆者建議,可以適當放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拓寬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來源,例如擴大吸收股東存款范圍,將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變為3個月以上;取消應收租賃款的轉讓對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業銀行;允許發行租賃基金和信托產品等合理合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效率、增強金融活力。與廠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賃公司相比,母銀行可以對租賃公司擴充業務進行產品研發、建章立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把其穩健經營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賃業,降低風險,推動金融創新的步伐。
(三)完善風險監管機制和評級管理系統,兼顧安全與效率
金融租賃公司有兩類風險最值得關注:集中度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為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期較長,在資金運用中會面臨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結構性問題,如“短借長用”,形成資金流動性風險隱患?!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設置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同業拆借比例等5項指標,其中明顯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規范?!掇k法》第37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但是對風險分類管理缺乏詳細標準、方法和措施。筆者建議,銀監會應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體系,實現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同時,在制定分類監管指標時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系數遠低于商業銀行,因此,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不能太嚴格,否則會限制其靈活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