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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籌劃的納稅范文

      時間:2024-01-17 16:19:05

      序論:在您撰寫稅收籌劃的納稅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稅收籌劃的納稅

      第1篇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改革;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財務、投融資、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安排選擇,對納稅義務作出的規劃。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科學選擇納稅人類型,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一、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一)增值稅轉型的基本內涵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所謂增值稅轉型,即把我國自1994年以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生產型增值稅,是指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時,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增值稅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的意義在于完善稅制建設,為企業減負,促進企業技術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需要對原增值稅條例進行相應的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在增值稅納稅人稅法規定上也作出了調整。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17%和13%的法定稅率(出口退稅適用0%稅率),采用規范的“購進扣稅法”計算增值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辦法計算增值稅額,適用6%(工業企業)或4%(商業企業)的征收率。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在納稅人稅法規定上與修訂前的有兩個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紤]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即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的調整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別,為增值稅轉型后的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判別方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從兩類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于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銷售額×(1-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下同)。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7.6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以上計算分析為,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在稅收實務中,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多,則適宜作一般納稅人,反之則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當抵扣額占銷售額的比重達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稱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抵扣率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抵扣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銷售額×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3%÷17%=82.3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這就是說,當抵扣率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高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抵扣率低于8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含稅購貨金額占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銷售額和含稅購進金額,可根據前述計算公式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金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為:X=79.95%Y

      即,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下面以一實例對上述分析進行佐證。

      三、實例分析

      某生產性企業, 2009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35%。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人身份審核時涉及到該企業如何核算的問題。

      要求解答:該企業應怎樣進行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籌劃。

      (一)采用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17%-購進項目價款×17%)÷(銷售額×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可知,企業的增值率為65%>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該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采用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同樣,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由于該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金額為98×35%=34.3萬元,銷售額為98萬元,購進項目金額占銷售額的比重為34.3萬元÷98萬元×100%=35%

      由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可知,該企業的抵扣率35%<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82.35%,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采用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

      本例中,假設該廠年銷售額98萬元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購進價款34.3萬元(98×35%)也為含增值稅的價款,用含稅購貨額34.3萬元比同期含稅銷售額98萬元,即34.3萬元÷98萬元×100%=35%<79.95%。

      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以上分析說明,該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優于一般納稅人。對于這一結論,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判斷:

      一是采用小規模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該企業將總廠分設為兩個分廠,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分為二的兩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為49萬元和49萬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適用3%的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49×3%+49×3%=2.94(萬元)。

      二是采用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不設立分廠,總廠為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年應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進項稅額占銷項稅額的35%,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98×17%-98×17%×35%=10.829(萬元)

      顯然,該企業以小單位核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7.889(10.829-2.94)萬元。經過如此籌劃,可達到節稅目的,因此,該企業決定下設兩個分廠進行獨立核算。

      四、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納稅人應該選擇稅負最輕,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假如企業產品多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客戶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會要求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選擇作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稅人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就不能按小規模納稅征收率計算稅款,而必須按17%或13%的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價值最大化,這就決定著企業必須擴大銷售收入來實現經營目標,在此情況下,即使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合算,也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當然,盡管納稅人在選擇納稅人身份認定或納稅方式時會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制約,但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企業在合并、分立、新建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參考文獻】

      [1] 黃虹.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探討[J].財貿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楊剛.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須謹慎[J]. 稅收征納, 2004,(6):27.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9-35.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8]50號). 財政部網站,2008.12.15.

      第2篇

      關鍵詞:增值稅;稅務籌劃;稅負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0-0016-02

      收稿日期:2010-02-04

      基金項目:河南工業大學??蒲谢鹳Y助

      作者簡介:黃芳(1975-),女,湖北武漢人,會計師,碩士研究生,從事技術經濟及管理研究。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 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不含稅銷售額的無差別平衡點分析

      當增值稅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當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因此,不含稅銷售額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負平衡公式就可以界定為:

      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

      即:不含稅銷售額平衡點增值率(a0)=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00%

      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兩邊金額相等,說明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與小規模納稅人一樣;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大于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從節稅角度講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當實際增值率a

      也就是說,對于適用17%稅率和6%征收率的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35.29%(6%/17%×100%=35.29%)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當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案例:方遠公司是一個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左右的生產企業,公司每年購進材料60 萬元左右。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產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增值稅征收率為6%。該公司會計核算健全,有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假定企業購進材料適用17%增值稅稅率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應用稅負平衡點分析法為企業進行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并進行驗證。按照上述稅負平衡點分析原理,我們需要計算企業實際增值率。企業預計的實際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100%=(100-60)÷100×100%=40%因為實際增值率40% >35.29%(平衡點增值率), 所以該公司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更為有利于稅收負擔的降低。結果驗證: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100×17%-60×17%=6.8萬元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100×6%=6萬元,結果表明,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少0.8萬元,進一步驗證了稅負平衡點分析結果的正確性。

      二、含稅銷售額的無差別平衡點分析

      增值稅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 ÷ (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含稅增值額÷(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增值率÷(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當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下: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因此,含稅銷售額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負平衡公式就可以界定為: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率×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

      即:含稅銷售額平衡點增值率(b0)=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征收率)×100%,當含稅銷售額實際增值率b=b0時,平衡式的兩邊金額相等,說明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與小規模納稅人一樣;當實際增值率b>b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大于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重于小規模納稅人,從節稅角度講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當實際增值率b

      對于適用17%稅率和4%征收率的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當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26.47%[4%/17%×(1+17%)/(1 +4%)×100%=26.47%]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當含稅銷售額增值率

      案例:新達公司是一個年含稅銷售額在200萬元左右的商業企業,公司每年購進含稅商品160萬元左右。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產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增值稅征收率為4%。該公司會計核算健全,有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假定企業購進商品適用17%增值稅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200 ÷(1 +17%)×17%-160÷(1+17%)×17%=5.81萬元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200÷(1+4%)×4%=7.69 萬元結果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小規模納稅人少1.88萬元, 進一步驗證了稅負平衡點分析結果的正確性。因此,企業應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并向稅務機關提請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

      三、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納稅人應該選擇稅負最輕,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假如企業產品多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客戶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會要求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選擇作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34條之規定,銷售額超過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稅人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就不能按小規模納稅征收率計算稅款,而必須按 17%或 13%的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價值最大化,這就決定企業必須擴大銷售收入來實現經營目標,在此情況下,即使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合算,也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當然,盡管納稅人在選擇納稅人身份認定或納稅方式時會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制約,但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企業在合并、 分立、 新建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參考文獻:

      [1]毛夏鸞.企業納稅籌劃操作實務[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

      [2]蓋地,付建設,蘇春蘭.稅務籌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第3篇

      一、企業創建階段的稅收籌劃

      由于國家現行稅收政策對不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特定地區及行業規定了不同的待遇,因而企業在創建階段應根據自身創辦條件,合理利用有關稅收政策,做好稅收籌劃。

      1.企業選址的稅收籌劃。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現階段我國某些地區實行了一些優惠政策。在自然資源、人力資源、交通狀況等影響企業利潤的相關制約因素趨同的前提下,企業選擇經營地點時可優先考慮稅收收益的問題。不言而喻,對于建立在稅收優惠區域內的企業,其稅后邊際收益肯定是大于非稅收優惠區域內的企業。

      因此,根據稅收地區優惠政策選擇企業的經營地點,是投資者獲得高資本回報率的有效途徑。

      2.確定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的稅收籌劃。為適應市場的需求,企業往往選擇多樣性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由此出現了兩種特殊的經營行為:混合經營和兼營行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根據企業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人來確定適用稅種,因此稅收籌劃應從增值稅納稅人的劃分標準著手。企業的售后服務行為如送貨上門、售后安裝、維修等經營方式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若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其運輸、安裝、維修等收入應并入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稅率17%),但是如果企業將售后服務部門剝離,單設獨立的營業稅法人子公司,原混合銷售收入就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率3%、5%)。這樣整個企業的收入不減,而因適用稅種的改變使稅負降低,從而提高企業的整體稅后利潤。對于兼營行為,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只要能分別核算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并按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就可使企業減少不必要的稅負。綜上所述,企業經營范圍和方式的多樣性,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局限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而應著重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

      3.選擇會計方法時的稅收籌劃。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成本、費用的攤銷等提供了多種具體的會計方法,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存貨的計價方法等,這就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間。雖然無論采用哪種會計方法,企業在較長的一段經營期內交納稅款的總額不變,但是通過稅收籌劃選擇適當的會計方法,就可縮小企業當期稅基、達到遞延納稅的目的。納稅期的滯延就可使企業在滯延期內獲得一筆相當于應納稅額的政府無息貸款,使企業能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創造更大的效益。

      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追求收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的作用不容忽視,此階段的稅收籌劃主要是圍繞著企業籌資、投資及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環節展開的。

      1.稅收籌劃影響企業的籌資決策。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企業必須依法、合理的籌集資金,按照資金不同的來源渠道和籌集方式,可將其分為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兩種。由于稅負的影響,債務資金優于權益資金。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債務資金的利息是可以計入企業當期費用或成本中的,由此則可引起本期或以后會計期間費用和成本的增加,相應減少各期上繳國家的所得稅,以達到合法減稅的目的,從籌資環節增加企業收益。權益資金則不然,股利應由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支付,不能達到減稅的目的。

      2.稅收籌劃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企業進行投資會導致一系列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這些現金流量的大小會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這也為稅收的籌劃提供了一個很大的空間。企業投資前,通常會設計一個或幾個備選項目,進行決策時,要在各種可能的投資項目中權衡風險和收益,而投資收益需要在稅后的基礎上衡量,否則企業就不能正確地把握項目的增量現金流量。

      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國家出臺了一些稅收的減免政策,對于那些有一定自主研發能力的企業,投資這些項目將會使稅收支出減少,增加稅后利潤。例如:我國對企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中,規定“三新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企業在三新費的投入時,就可利用10%這個臨界點。企業對外投資時若以收購一家虧損企業的方式進行投資,那么虧損企業的經營虧損就可抵減企業的盈利,使企業獲得額外的減稅待遇,另外在企業收購時會進行資產的重估,被收購企業資產的增值額可導致折舊額的增加,減少應納稅收入,從而減少企業的稅負。

      企業投資的方式有很多種,無論企業選擇何種投資方式,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為企業創造最大財富,因此投資決策中應重視稅的影響進行稅收籌劃。

      第4篇

      【關鍵詞】增值稅 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 稅收優惠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2013年我國稅收收入達到109220119萬元,其中國內增值稅為23862121萬元,占稅收收入的21.85%??梢?,對政府來說,增值稅是取得稅收收入很重要的來源;而對企業來說,增值稅也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的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而一般納稅人是繳納增值稅的主力軍,為了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減少現金流出,降低企業財務風險,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有必要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進行稅收籌劃,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一、利用增值稅計稅依據進行稅收籌劃

      對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納增值稅額是當期銷項稅額與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差,也就是說對企業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兩個方面進行。

      (一)利用銷項稅額的進行稅收籌劃

      1.通過納稅主體的有效分離進行籌劃。銷項稅額籌劃主要考慮的是銷售額,因為通常情況下增值稅率是固定的。我國增值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列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企業可以通過將應稅勞務、業務與產品銷售業務區分開,以解決價外費用交納增值稅問題。當企業發生非應稅勞務時,就應將其分離成兩個納稅主體的業務,通過納稅主體的有效分離來將“價外費用”轉變為其他應稅勞務。

      2.選擇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在商品折扣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到同一張發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稅收;反之則不準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企業可以根據這一條款對商業銷售進行納稅籌劃。

      例如:甲公司決定在2013年春節期間開展一次促銷活動,現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打8折,即按現價折扣20%銷售,原100元的產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贈送購貨價值20%的禮品,即購100元的產品,可獲得20元禮品在不同情況下,公司稅后利潤(該產品原材料購進單價為20元,禮品的購進價格為4元,其他稅暫不考慮):

      方案一:

      應納增值稅=80÷(1+17%)×17%-20÷(1+17%)×17%=8.71(元)

      企業利潤額=80÷(1+17%)-20÷(1+17%)=51.29(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51.29×25%=12.82(元)

      稅后凈利潤=51.29-12.82=38.47(元)

      方案二:

      應納增值稅=100÷(1+17%)×17%-20÷(1+17%)×17%-4÷(1+17%)×17%=11.04(元)

      企業利潤額=100÷(1+17%)-20÷(1+17%)-4÷(1+17%)=64.97(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64.97×25%=16.82(元)

      稅后凈利潤=64.97-16.82=48.15(元)

      通過兩個相比較可以看出方案2為最優方案,雖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交的多,但是稅后凈利潤有38.47增長到48.15,增長了20.10%。實現了稅后利潤最大化,節省了更多的資金,使資金更多地留在企業,讓企業更好地發展。

      (二)利用進項稅額的納稅籌劃

      進項稅額是一般納稅人接受勞務或進貨所擔負的增值稅額,而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可以對進項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1.對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商進行選擇。增值稅相關的法規規定,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實際發生的,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稅額。

      2.從進貨渠道進行籌劃。企業進貨一般是向納稅人采購,也有采用其他形式的,如農產品收購、廢舊物資收購等。當企業主要以收購的方式獲取原材料時,就需要對收購進行規劃、安排。例如企業既通過收購的方式獲取原材料,也通過向一般納稅人購買獲取原材料,這時就可以進行增值稅籌劃,籌劃時應將教育附加費、城市建設維護稅等考慮在內。對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的企業,既可以直接收購原材料,也可以從供貨單位購入原材料。由于企業自己收購物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而從廢舊專營單位收購更合算。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0月采購一批原材料,進價為2000元(含增值稅),所生產的產品的售價為4800元(含增值稅)。在選擇采購對象時,有三種選擇:

      方案一,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2000÷(1+17%)×17%=406.84(元)

      方案二,選擇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2000÷(1+3%)×3%=639.39(元)

      方案三,選擇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

      應納增值稅額=4800÷(1+17%)×17%=697.44(元)

      通過案例分析不難看出,最優方案比最次方案節稅41.67%。選擇一般規模納稅人作為供貨商稅負最輕,選擇不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商時稅負最重。

      二、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利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從嚴格上講,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結合,是用于減輕特殊納稅人的稅務負擔的具體手段。

      (一)利用優惠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7%,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業產品、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等安13%低稅率。

      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經營的產品,選用合適的稅率,不能全部選用17%的基本稅率,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利用轉讓產權的優惠政策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應稅貨物轉讓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增值稅稅法》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免征增值稅。

      (三)銷售舊貨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增值稅其他籌劃方法

      除了上述的稅收籌劃方法,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

      (一)選擇恰當購貨時間的籌劃

      通常企業采購應以原材料供應及時為原則,所以采購時間也往往不確定,但市場是變化的,企業采購所支付的價格也可能受到供求關系的巨大影響,因此,選擇恰當的購貨時間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有很大幫助?;I劃時首先必須注意適應市場的供求關系,作為買方應該充分利用市場的供求關系為自身謀利益,在不耽誤正常生產的條件下選擇供大于求的時候購貨,因為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容易使企業自身實現逆轉型稅負轉嫁,即壓低產品的采購價格來轉嫁稅負。另外,在確定購貨時間時還應注意物價上漲指數,如果市場上出現通貨膨脹現象,而且無法短時期內得到恢復,那么盡早購進才是上策。

      (二)延遲增值稅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的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并不是稅款繳納的時間,也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與稅款繳納的時間是有差異的,如果有效地延遲了納稅的時間,從資金的時間價值來看就相當于取得了一筆來自于政府的無息貸款,最簡單的延遲納稅方式就是直接將繳納稅款的時間延后。例如《稅法》規定當納稅期限正好是節假日時納稅最終期限可以順延,因此可以利用順延的規定來延期納稅。除了納稅期限外,還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也能影響最終納稅期限的確定。例如增值稅對賒銷、分期收款、預收賬款等結算方式下的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對有些貨物銷售行為已經發生但還不到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企業,就可以對這些貨物應繳付的稅款進行延遲納稅的籌劃。

      總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整理思路,從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等各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確保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韓坤,論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財經界(學術版)J,2011(10).

      [2]鐘一鳴,格霖紡織公司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淺探,知識經濟J,2012(5).

      [3]聶衛東,合理稅收籌劃 提高企業效益――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會計之友(上旬刊)J.2010(7).

      第5篇

      關鍵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運費 稅收籌劃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稅收籌劃的思路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涉稅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自備運輸工具,向購買方銷售貨物而收取的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勞務——運輸,涉及的運輸勞務是為了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從屬關系,在稅法上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即不僅對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也對運輸勞務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再征收營業稅。

      2.價外費用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企業委托其他運輸單位承運貨物,該運輸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支付運費后,再向購貨方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如果取得合法的運輸發票,向運輸單位支付的運費根據稅法規定可以按照運費金額(為運輸發票上運費和建設基金的金額之和)的7%計算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余部分銷售方作為營業費用處理;收取的運費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計算增值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由于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不同,細分為銷售增值稅基本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增值稅低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免稅貨物發生的運費。

      3.代墊運費涉稅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經購銷雙方約定由銷貨方委托運輸公司將貨物運給購買方,同時先由銷貨方墊付運費,貨物運達購買方后,購買方再歸還銷貨方墊付的運費,對銷貨方而言稱為代墊運費。代墊運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承運者將運輸發票開給購貨方;購貨方收到該發票。由于銷貨方只是代墊運費,無論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稅。代墊運費時,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購貨方支付的運費金額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購貨方由于取得了運輸發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額的7%作為進項稅額,其余金額工業企業作為采購物資的成本,商業企業作為營業費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當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稅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時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自己擁有車輛并組織運輸時,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如果取得了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增值稅轉型后,購入的運輸車輛包含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扣除;假定這些可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占運費金額Y的比重為R,則相應可抵扣的稅額為Y×R×17%。如果外購運輸,支付運費可按運費發票金額的7%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即可抵扣稅額為Y×7%。令兩種方式抵扣稅額相等,則Y×R×17%=Y×7%,解得R=41.18%。此點可稱之為運費抵扣的稅負平衡點。如果R>41.18%,表示自營運輸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費較大,可抵扣的金額較多;如果R

      如果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并向其支付運費,還應考慮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應繳納的營業稅,其金額為Y×3%。雖然企業可抵扣稅額為Y×7%,如果加上關聯企業負擔的營業稅,相當于可抵扣稅收為Y×4%,則Y×R×17%=Y×4%,可解得R=23.53%。此時如果R>23.53%,可以通過自營運輸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額;反之,則應該從自己單獨核算的運輸公司外購運輸。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案例分析

      例1: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年平均采購原材料成本的運輸費用支出為400萬元,如果企業自己組織運輸,經測算其中能取得專用發票的物料耗費為80萬元。但從增值稅角度考慮,企業是自己組織運輸,還是將車隊成立運輸公司后從該公司購買運輸,或直接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哪種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兩個稅負平衡點,不同情況的可抵扣稅額如下:

      自營運輸抵扣稅額=80×17%=13.6(萬元)

      從自己的運輸公司可抵扣稅額=400×7%-400×3%=16(萬元)

      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可抵扣稅額=400×7%=28(萬元)

      可見,最后一種方式最合算。

      例2:A、B兩個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度,A企業每月固定向B企業銷售產品5 000件,不含稅售價為200元/件,價外運費20元/件(市場價)。A企業該批貨物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5 000元,運費中物料耗費取得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金額為30 000元。A企業有三個運輸方案備選:

      方案一:自營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30 000=11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將自營車輛獨立出去成立運輸公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綜合分析:對A企業來說,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費的進項稅額較高,自營運輸方案的稅負最低,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次之,成立運輸公司的稅負反而最高;對B企業來說,方案一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況下運費可抵扣額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稅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況下,A企業采用稅負低的方式,對B企業來說可能是稅負高的方式,可能影響雙方的購銷行為。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企業在購銷過程可能都需要車輛運輸,自營車輛運輸時,在銷貨時應考慮收取的運費應負擔的增值稅。稅法規定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一并計算銷項稅額,但是如果成立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繳納營業稅。

      2.稅收籌劃作為一項經濟活動,在為企業帶來效益的同時,也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比如將自備車輛單獨出來成立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時所發生的開辦費、管理費支出等。因此,在運用運費的稅收籌劃時,需要事前進行必要的估算和相應的成本收益分析,以獲取整體節稅效益。

      3.要考慮供貨方的意愿,方案的變更會影響到購貨方的稅收負擔,應綜合考慮供貨方對這種變化的反應,通盤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業如果進行稅收籌劃時,購進運輸車輛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但如果只繳納營業稅,則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資格。

      參考文獻:

      1.李小瑞.稅收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2.禹奎.新編納稅籌劃技巧與案例[M].大連:大連出版社,2009.

      第6篇

      [關鍵詞]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稅收籌劃

      我國學者蓋地認為:稅收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征收范圍廣泛,納稅人眾多,規模大小不一且會計核算水平差距很大。為了便于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和進行會計核算征管,便于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適用稅率以及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這給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差異

      1.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O萬元以下;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①

      條例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但是,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會計核算健全,且高于條例規定標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度,基本稅率為17%,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貨物實行13%的優惠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不含銷售額×增值稅稅率-不含稅購進額×增值稅稅率②

      二、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方法

      1.不含稅抵扣率判別法

      設不含稅購進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例即抵扣率為X,那么②式變為: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X)×增值稅稅率 ③

      從兩種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公式來看,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全部銷售額(不含稅)作為計稅基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稅率和增值稅稅率是固定的數值,所以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相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是高是低主要取決于抵扣率X。

      我們求出使兩種納稅人增值稅稅負相等的X。令①式等于③式,即

      不含稅銷售額×征稅率(3%)= 不含稅銷售額×(1-X)×增值稅稅率 ④

      得出當X=1-征稅率/增值稅稅率時,兩者稅負相等,此值即為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當企業實際抵扣率低于該值時,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當企業實際抵扣率高于該值時,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這種籌劃方法叫做不含稅抵扣率判別法。

      不同稅率下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稅率 不含稅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17% 82.35%

      13% 76.92%

      2.增值率判別法

      假設增值額與不含稅銷售額的比值即增值率為Y,其中增值額=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

      Y=(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1-X

      根據這一結果,④式可轉變為

      不含稅銷售額×征稅率

      = 不含稅銷售額×Y×增值稅稅率⑤

      得出當Y=征稅率/增值稅稅率時,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相等,此值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當企業實際增值率低于該值時,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當企業實際增值率高于該值時,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較低。我們把這種籌劃方法叫做增值率判別法。

      不同稅率下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如表二所示:

      表二

      稅率 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17% 17.65%

      13% 23.08%

      三、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注意事項

      以上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方法僅僅是從增值稅稅負輕重角度來進行分析,在實際操作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果考慮企業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各種籌劃方案下得出的結論便不再適用。

      2. 企業合并或分立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支出,對于這部分支出要進行測算,與改變納稅人身份給企業帶來的稅負的減輕程度進行比較。

      3.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還應考慮客戶類型。如果企業的客戶多為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通常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那么選擇做一般納稅人更有利于產品的銷售。如果企業的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受發票類型的限制,則籌劃空間較大。

      參考文獻:

      [1] 梁俊嬌:稅收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8

      第7篇

      關鍵詞:新增值稅條例;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增值稅條例對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例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業由6%、商業由4%統一降至3%?;谠鲋刀愓叩倪@些變化,尤其是征收率的變化,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改變。

      一、兩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認定的劃分標準

      按照新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會計核算標準,即低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第一條標準是定量指標,而第二條標準則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具體稅收籌劃

      有人認為,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即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納稅)。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平衡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設“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平衡點”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其實,企業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選擇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說,要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所以,從整體稅負來說,上述以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稅負不同為依據進行選擇是不恰當的,僅從增值稅稅負的角度考慮問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稅是價外稅,故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大小與企業的稅后利潤并無相關關系,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方案主要通過影響企業的收入、成本來影響企業凈利潤。

      那么,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如何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當企業的銷售對象(即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顯然,X>0,故P1-P2

      舉例如下:

      例1: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0萬元,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34)×(1-25%)=49.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00)×(1-25%)=75萬元。

      “例1”中銷售公司的增值率為50%,明顯大于21.43%,若按所謂的“稅負平衡點”理論,該公司本來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有利,而實際上,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較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反而多得凈利潤金額為25.5萬元。

      分析二:當企業的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的不含稅收入為Y×1.17÷1.03,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當P1-P2=0即Y≈1.25X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后凈利潤相同;當Y>1.25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1.34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

      舉例如下:

      例2: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9萬元(為方便計算),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234)×(1-25%)=87.7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00)×(1-25%)=81.75萬元。

      “例2”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00=1.545>1.25,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顯然87.75萬元>81.75萬元)。

      例3:假設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改為260萬元,含稅價款變為304.2萬元,其他的條件與例2相同。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304.2)×(1-25%)=35.1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60)×(1-25%)=36.75萬元。

      “例3”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設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為a,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對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aY×1.17÷1.03元,企業對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1-a)Y元,企業的進項稅額都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計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顯然,a的取值范圍為0≤a≤1。當a=0,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P1-P2=-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①相同,印證了“分析一”的內容;當a=1,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②相同,印證了“分析二”的內容;當0

      從上述分析可明顯看出,企業的納稅人身份選擇主要取決于客戶的納稅人身份與進銷價格比兩個因素,而非所謂的增值稅“稅負平衡點”理論。當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當企業的客戶為全部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由于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7%,且進銷價格比大于25%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二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3%,且進銷價格比大于34%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

      當企業的客戶部分為小規模納稅人、部分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與a的比值(a為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業具備新增值稅條例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為前提條件的,即企業既可以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若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認定條件,則只能按照規定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進行會計核算,上述稅收籌劃不適用。

      (作者單位:福建省中心檢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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