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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銀行高管法律培訓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金融創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斷加快,金融風險不斷聚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我國加入WT0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日趨明顯,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無論是內容、手段、體制,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綜合效能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探求提高銀行監管綜合效能的途徑。
一、監管當局的執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監管的基礎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也越來越快,而金融風險聚集的速度也越來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監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斷完善監管的內容,提出新的監管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落實。近幾年我國一直將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監管的目標要求來看,仍有較大差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監管當局的執法力度不夠,處罰不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逐步兌現,在華的外資銀行將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對監管當局提出了一個非?,F實的問題,就是監管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是無法回避的。因此,監管當局要提高監管效能,首要的是監管力度的加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內外銀行一視同仁。
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是有效監管的保證
由于金融企業的特點和本質決定了金融是風險最大的行業,沒有金融的安全,就沒有經濟的安全和國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而實現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們認為,要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我國成為WT0成員國后,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因此,加快我國銀行業金融法律法規建設,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世界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得到了很多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及采納。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
三、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
由于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國有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無法充分行使,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形成了人風險。因此,我國要真正解決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問題,必須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間資本注入國有銀行,并逐步降低國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四、促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合規經營理念的樹立是有效監管的前提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商業銀行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如果商業銀行每一位從業人員都能夠做到依法合規辦每一筆業務,那么除去天災和戰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風險就能夠有效控制。這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們認為,必須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試行高管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以不斷提高高管人員從業水平。隨著我國加入WT0后時間的推移,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將在眾多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中資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管人員的從業能力和水平。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和依法經營的理念,減少因自身失誤而造成的金融風險。高管人員資格證應通過相關考試取得,期限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為2—3年。凡是經監管當局核準的高管人員都應參加考試??荚噧热菀矐鶕撠熑尾煌煌?,但法律法規應是必考的。這樣既可以不斷更新高管人員知識,提高其從業水平,又能夠把所有高管人員的管理置于監管當局的監管視線之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在機構準入管理上堅持高級管理人員先行準人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終是商業銀行能否穩健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商業銀行準人時(包括機構增設和升格),首要原則就是必須要有監管當局認為合格的高管人員。這種合格的高管人員除監管當局規定的硬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經辦的業務過程中有無違規記錄,而這種記錄靠的是監管當局日常的檢查記錄的積累。三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由我國銀行發展的歷史所決定,要求所有的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達到從業所要求具備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是有難度的。因此監管當局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同時,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服務,要重視對高管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各種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法律法規、新業務、金融風險限制及防范方法等等,通過培訓,促進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經過不懈努力,商業銀行就能夠保持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將達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途徑市場約束是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隨著全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金融運行結果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程度越來越關注。結果是這種市場約束的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與監管當局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為此,中央銀行于2002年向全社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和方式。但目前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披露外,就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按時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眾多的中小銀行機構的信息仍游離于社會公眾監督之外。這種情況應盡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機構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這也是提高銀行監管效能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六、充分發揮銀行同業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補充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日益加強,商業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必然會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以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監管當局不可能將所有的業務都納入自己的監管視線,因為只有新的業務出現并發展了,監管當局才能發現其風險點在什么地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同業公會的自律作用發揮的如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務所采用的慣例。在對我國銀行業監管過程中,應充分發揮銀行同業公會這一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一些監管當局暫時涉及不到的金融新業務或一些涉及行業利益而監管當局無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如利率浮動的幅度、某些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等),由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會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有關辦法,大家統一遵守。如有銀行機構不遵守協議,由銀行同業公會在行業內予以譴責。這樣既能夠保證同業的利益,又能夠消除因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當局的監管目的得到落實。
為適應全球化的需要,創新的能力和步伐不斷加快,金融風險不斷聚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我國加入WT0后,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日趨明顯,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無論是、手段、體制,還是法律法規的完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綜合效能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探求提高銀行監管綜合效能的途徑。
一、監管當局的執法水平和力度是有效監管的基礎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也越來越快,而金融風險聚集的速度也越來越快,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各國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監管放在了重要位置,不斷完善監管的內容,提出新的監管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落實。近幾年我國一直將加強金融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監管的目標要求來看,仍有較大差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監管當局的執法力度不夠,處罰不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逐步兌現,在華的外資銀行將陸續開辦人民幣業務,對監管當局提出了一個非?,F實的問題,就是監管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的監管尺度如何把握是無法回避的。因此,監管當局要提高監管效能,首要的是監管力度的加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內外銀行一視同仁。
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是有效監管的保證
由于金融的特點和本質決定了金融是風險最大的行業,沒有金融的安全,就沒有經濟的安全和國家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而實現金融的安全靠的是什么呢?我們認為,要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我國成為WT0成員國后,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因此,加快我國銀行業金融法律法規建設,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至關重要的。隨著世界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得到了很多國家的立法和監管當局的認可及采納。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
三、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
由于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國有股東的決策權和監督權無法充分行使,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形成了人風險。因此,我國要真正解決銀行國有股東缺位問題,必須加快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間資本注入國有銀行,并逐步降低國有股份比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四、促進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合規經營理念的樹立是有效監管的前提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商業銀行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如果商業銀行每一位從業人員都能夠做到依法合規辦每一筆業務,那么除去天災和戰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金融風險就能夠有效控制。這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愿望所在。
我們認為,必須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實行有效的管理。一是試行高管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以不斷提高高管人員從業水平。隨著我國加入WT0后時間的推移,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將在眾多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中資銀行要生存和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管人員的從業能力和水平。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高管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和依法經營的理念,減少因自身失誤而造成的金融風險。高管人員資格證應通過相關取得,期限根據所負責任不同而不同。一般可定為2—3年。凡是經監管當局核準的高管人員都應參加考試??荚噧热菀矐鶕撠熑尾煌煌?,但法律法規應是必考的。這樣既可以不斷更新高管人員知識,提高其從業水平,又能夠把所有高管人員的管理置于監管當局的監管視線之內,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二是在機構準入管理上堅持高級管理人員先行準人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始終是商業銀行能否穩健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在商業銀行準人時(包括機構增設和升格),首要原則就是必須要有監管當局認為合格的高管人員。這種合格的高管人員除監管當局規定的硬條件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在所經辦的業務過程中有無違規記錄,而這種記錄靠的是監管當局日常的檢查記錄的積累。三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由我國銀行發展的所決定,要求所有的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達到從業所要求具備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是有難度的。因此監管當局在堅持依法監管的同時,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服務,要重視對高管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各種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法律法規、新業務、金融風險限制及防范等等,通過培訓,促進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經過不懈努力,商業銀行就能夠保持健康發展,金融風險就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監管當局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將達到理想的境界。
五、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透明度是加強銀行監管的有效途徑
市場約束是保障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隨著全民金融意識的不斷提高,公眾對金融運行結果越來越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程度越來越關注。結果是這種市場約束的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的多,與監管當局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為此,中央銀行于2002年向全社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和方式。但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除上市公司按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披露外,就是幾家國有商業銀行按時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眾多的中小銀行機構的信息仍游離于社會公眾監督之外。這種情況應盡快加以改正,凡是法人金融機構都應按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這樣做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這也是提高銀行監管效能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六、充分發揮銀行同業的自律作用是提高銀行有效監管的重要補充
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日益加強,商業銀行要生存和,必然會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以規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監管當局不可能將所有的業務都納入自己的監管視線,因為只有新的業務出現并發展了,監管當局才能發現其風險點在什么地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同業公會的自律作用發揮的如何就顯得十分重要了。這也是國際銀行業務所采用的慣例。在對我國銀行業監管過程中,應充分發揮銀行同業公會這一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一些監管當局暫時涉及不到的金融新業務或一些涉及行業利益而監管當局無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如利率浮動的幅度、某些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等),由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會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有關辦法,大家統一遵守。如有銀行機構不遵守協議,由銀行同業公會在行業內予以譴責。這樣既能夠保證同業的利益,又能夠消除因競爭帶來的負面,在一定程度上使監管當局的監管目的得到落實。
關鍵詞: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銀監會2006年初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行政許可方面的監管法規,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高管人員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提供法規依據;使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但是,比較國際上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的先進做法,目前我們對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履職監管方面還不盡完善,監管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一、國際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的經驗
在美國,注冊新銀行機構時推薦擬任高管人員必須考慮其銀行從業經驗、其他商務經歷及財務來源狀況等方面;同時,為人正直、誠信和有責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條件。金融監管當局對擬任人進行背景調查的工作相當細致,包括過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以及是否具備穩健經營銀行的經歷或經驗。
在新加坡,銀行高管人員的產生須經過兩名社會名望很高的業內知名人士的推薦,還須經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同意。高管人員的稽核工作由審計部門完成,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具備很高的獨立性。董事會內部通常還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負責討論和確定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提名及相關事宜。高管人員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區,香港金管局對銀行董事、高管人員除在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審查外,還非常重視對其道德操守的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包括是否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公開譴責等。如果存在不良記錄,金管局一般不會同意其擔任高管人員。
二、我國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比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在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還存在著與新的監管理念和要求不適應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銀監會雖然已在監管部門推廣應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但從使用情況看,系統采集的高管信息僅限于金融機構申報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監管中發現高管人員以及銀行從業人員的不良記錄無法及時采集導入系統中;同時,由于該系統用戶權限的限制,不同用戶通過該系統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員信息是有限的。從商業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間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有不良記錄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點”的高管人員在商業銀行未做出準確結論前離職,而另一些銀行未經嚴格審查就聘任其為高管并向監管部門申報。因此,在任職資格監管環節上容易出現盲點,給有不良記錄的人提供逃避處罰的機會。
(二)任職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頒布對高管任職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等方面“硬條件”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但對品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軟條件”未制定可執行、可量化的標準,給監管部門較大自由裁量權,審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目前,各地監管部門進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監管部門自行選擇,對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學、考核內容是否合適、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考察結果是否準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同銀監局、銀監局不同監管處室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軟條件”的準入標準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監管機構對擬任高管采取考試形式核準,有的采取監管談話形式核準,有些則通過考試、談話綜合方式核準,有的甚至只要“硬條件”具備即可通過審核。高管準入標準把握各異,難以保證客觀反映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水平,難以保證準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審核的主動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監管,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監管部門再開展資格審查的“坐門等客”的做法。審查人員在現有制度條件下難以對擬任高管人員品行等方面“軟條件”有充分的了解,對其真實的情況知之甚少。同時,商業銀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盡快到位為由,要求監管部門加快審核的節奏,甚至以臨時負責人的形式讓高管人員提前到崗,實際履行高管職責后才向監管部門申報任職資格審核。這種倒逼做法實際上使監管部門在任職資格監管上處于被動位置。
在任職資格審核中,監管部門重視自身考核了解的情況,審點大多停留在對從業年限、學歷、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等面上“硬條件”合規性審查,而對擬任職的高管人員“軟條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難以避免那些硬條件完全具備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風險的人混入高管隊伍。
(四)金融機構申報材料的客觀性需改進
多數商業銀行出于讓擬任高管人員盡快、順利地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人事安排盡快到位以便開展工作等方面考慮,向監管部門申報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材料中對擬任人的評價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績,對存在的不足之處反映較少甚至未提及,無法客觀、全面地評價擬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不足。同時,商業銀行在離任審計獨立性方面尚不充分,離任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受此影響。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部門雖然在機構形式上基本做到獨立設置,但難以真正做到獨立履職。一些機構對離任審計主觀認識不到位,對高管人員任期的經營情況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離任審計程序化、走過場。另一方面,各銀行對擬任高管人員的人事安排在先,離任審計在后,審計報告通常只起到對人事安排的輔助說明作用??陀^性不足的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部門的判斷不準確。
(五)高管人員履職監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日常監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員市場準入工作方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不足,退出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可操作性的評價指標和量化標準;對金融機構違規問題處理上,普遍存在處罰機構的多,處罰高管人員的少;經濟處罰的多,取消任職資格的少。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監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機制不健全,高管人員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無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強高管人員監管有效性的對策措施
針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存在的問題,福建銀監局經過不斷探索,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場準入工作的科學、規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為任職資格審核提供查詢平臺
為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誠信、合規意識,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的監管,科學有效地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提供信息查詢平臺,福建銀監局2007年基于銀監會內網信息平臺開發了“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系統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設置不同的用戶權限,銀監局監管處室和銀監分局的用戶均可通過內網以各自的用戶身份訪問不良信息登記系統,在各自用戶權限范圍內進行數據導入、手工錄入、信息查詢、信息修改等操作。監管部門在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可及時收集并導入系統;同時,監管部門按季向被監管機構收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統計報表并導入系統。系統采集的每條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任職機構、職務、不良信息類型(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處罰或處分簡要原因、不良信息具體內容、撤銷或變更情況等要素。
系統正式推廣應用以來,已采集福建省銀行業從業人員各類不良信息記錄近500條,為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全省聯網查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決了當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加大情況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避免個別高管人員在當地違規,再異地任職及“帶病”任職等情況。
(二)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促進考核公平、公正
為了全面、規范審核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實施對擬任人“軟條件”的考核,福建銀監局從2006年開始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荚嚪秶y一確定為與銀行業相關的法律、銀監會頒布的法規指引以及作為銀行業高管人員應知應會的金融業務知識,重點考察擬任高管人員掌握金融法規、業務理論知識的情況,并向商業銀行公開。通過細分題型,組成相對獨立的主觀題庫和客觀題庫,在考前由分管局領導隨機指定主觀題和客觀題各一份,組成一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試卷”,確??荚嚨墓?、公正。對考試不合格者,采取補考、建議金融機構調整擬任人等方式,促進擬任高管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對于個別擬任人雖然通過考試尚不能全面考核評價其真實的從業經驗和能力,約見其進行任前監管談話,并訪談相關部門,摸清情況,努力做到真實反映擬任高管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監管工作聯動,加強依法、合規監管
為掌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主動性和全面性,在對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審慎監管,對商業銀行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起到促進作用。
同時,建立福建銀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注重加強與非現場監管處室、現場檢查處室以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對于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或發生案件的金融機構,暫停受理其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申請,待落實整改、實施問責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職資格審核事項,負責高管市場準入的處室均要向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擬任人曾在多個金融機構或崗位任職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對于最近一次任職時間在一年內的,還要向再前一職位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通過征求監管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多渠道了解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法規所規定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四)加強問責制,提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為了確保商業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材料的客觀、真實,福建銀監局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強調綜合鑒定、審計報告等材料必須根據擬任人實際從業表現、業務經歷做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描述和結論;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審計獨立性,促使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申報材料存在疑問,采取質詢申請人、約見擬任人談話、要求擬任人或曾任職機構做出書面解釋、重新申報客觀真實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實性關口。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加大履職監管力度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福建銀監局從2007年開始定期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緊密聯系經濟、金融形勢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涉及金融法律法規、銀行監管理論、業務風險管理、財富管理、業務創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訓班都精心挑選商業銀行的業務專家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對高管人員授課,并結合福建銀監局舉辦的“金融創新大講堂”進行,讓高管人員有機會聆聽來自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的精彩交流,開闊視野。目前,共已舉辦16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培訓班,對福建省轄內2077名高管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有效地提高轄內銀行業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技能;同時,也增進了同業間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協作。
四、相關建議
(一)改進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完善銀監會《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功能,增加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模塊和高管履職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信息,避免不宜擔任銀行業高管的人員走上高管崗位。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間共享的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形成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平臺,解決跨部門的高管信息不對稱、溝通共享不充分的問題,從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效率。
(二)試行公示制度,規范任職資格監管
完善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法規可確保對高管人員日常性、持續性監管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于現有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工作,銀監會應盡快出臺新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核操作細則,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資格終止等監管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標準應更具體化,將審核重點從靜態監管轉向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即除審核其“硬條件”外還需深入調查了解擬任人的品行、業務經歷、管理經驗、對將從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對這些審核內容有明確的
工作要求。
實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把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審核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在審查之初,針對擬任人所在機構設立舉報箱、電話、電子郵件等渠道,讓群眾能夠及時反映擬任人存在的問題,借助群眾的監督幫助監管部門把好準入關。
(三)建立統一題庫,確保審核公平、公正
實踐證明,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能夠有效促進各銀行業高管人員學法自覺性,能相對公平地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審核。建議銀監會建立任職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時,依靠各級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力量,征集試題,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考試題庫和考試大綱,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各級監管部門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通過網絡隨機抽取試卷進行考試,確保審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試走過場現象,規范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將高管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作為常規性、持續性工作來抓。凡具備從業經驗,符合學歷、從業年限等基本條件的高管后備人選,商業銀行可有計劃地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審。經審核通過的人選納入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以備商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篩選符合條件的擬任人進行申報。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納入人才庫的擬任人進行持續跟蹤考察,以達到主動監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職監管,督促高管勤勉盡職
銀監會應建立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機制,統一制定對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辦法,按期對高管人員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可靈活運用各種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點,把防范風險、案件治理、不良資產下降、經營成果真實性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高管人員的工作業績、經營績效、是非功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與實事求是的結論。對于在履職評價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高管人員,監管部門可區別情況對其采取考試、告誡、建議調整崗位、取消任職資格等形式,促進高管人員注重日常履職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建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準則,按照準則要求對高管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培訓和約束;督促高管人員誠信守法,勤勉盡職,穩健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重點加強三個方面培訓:一是政策法規培訓。通過組織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學習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自覺性。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培訓。通過組織參觀學習、經驗交流、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經營管理能力培訓。三是風險防范能力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類金融風險的類型和成因,舉一反三,使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能夠清楚每項業務的風險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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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欽先,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關鍵詞:銀行監管;有效化;外部環境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1-0083-03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問題,是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都在研究的一個課題。197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此項工作。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之后也積極參與國際銀行監管的合作,并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國際銀行監管標準對我國銀行業實施監管和評估。近幾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還應看到我國銀行業與國際比較活躍銀行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本文想按照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制定的《銀行監管有效核心原則》對我國當前銀行監管工作進行分析,以探討如何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問題。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歷程與現狀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在不斷加深的。經過20多年的改革,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專業銀行已脫胎換骨成為現代化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銀行除外),隨著經濟成分的多元化,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不斷發展、完善,現已形成了國有控股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多元化的銀行體系。隨著銀行業改革的深化,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也是從無到有、從粗淺認識到逐步深化的過程。沿著金融體制改革的脈絡,我國銀行業監管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4年――1992年,形成銀行監管的初步概念和監管框架。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6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銀行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監管的概念,對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職能、組織機構、業務范圍以及分支機構的增設、變更、撤銷等作了明確規定。這一時期的銀行監管尚處于相當初級的階段,監管內容限于一般性的行政檢查和管理,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審批的管理、對業務范圍的管理等,銀行風險還沒有成為監管的重心。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建立健全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基礎,形成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 1998年,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說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正式確立。
第三階段:1998年――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監管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力度,銀行監管的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第四階段:2003年4月至今。中國銀監會成立,銀行業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獨立出來,實現了真正的分業監管。這一階段,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逐步邁向現代化和專業化,監管理念由單純的合規監管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銀行不良貸款狀況、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指標有較大改觀。
在肯定銀行業監管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對照巴塞爾委員會銀行業有效監管的核心原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正視這些問題,并通過改革和創新提高監管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有效監管核心原則。
二、影響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主要問題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包括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審慎法規和要求、持續銀行監管手段、信息要求、對問題機構的處理、跨國銀行業等7個方面共25條原則,涵蓋了監管環境、監管技術、監管方法等各層面。每一方面存在缺陷或問題都會使監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我國目前的銀行業監管從外部環境到監管手段、從外部約束到內在監督方面,與有效監管核心原則都有一定差距。主要可歸結為以下方面:
(一)實現有效監管的外部環境不完善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了實現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直接管轄范圍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對監管目標的現實有的負面影響。這些先決條件包括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和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或公共安全網)等。在這些方面,我們都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1. 監管協調機制運轉不暢
從我國現狀看,銀監會的成立使銀行業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獨立出來,在機構層面上實現了監管機構的獨立。但是在職責方面還有一些交叉與重疊部分,同時隨著金融業改革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及綜合經營成為一種趨勢,傳統的銀行業與證券、保險業界限逐漸模糊,對監管部門的并表監管、跨業監管和跨境監管等提出了新的挑戰,各監管部門間的協作機制尚處于信息交換的初級階段,對于交叉領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同時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
2. 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銀監會成立后,制定或修改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一起形成了現有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依法監管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目前的監管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不盡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監管法律法規不夠詳細和周密,可操作性較差,使監管人員難以執行。例如銀監法中對審慎經營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沒有規定違犯審慎經營的具體標準和條件,從而使之不具備操作性。二是監管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出現“法規打架”現象,使監管人員特別是基層監管人員無所適從。三是監管法律法規缺乏前瞻性,出現新業務新情況時,對其監管無法可依。四是處罰依據不充分。銀監會成立后尚未制定科學的處罰標準,很多沿用人民銀行時期的規章。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
(二) 監管隊伍素質較低,制約了持續有效監管的實現
當前,人員因素是制約基層監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原因。銀監會人員大部分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雖然銀監會成立后面向高校和社會招聘了部分人員,但監管人員總體素質較差。一是年齡結構偏大、知識老化,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熟悉會計、法律事務,了解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變化的監管專才缺乏。二是業務技能單一。受知識結構所限,目前監管人員對銀行傳統業務(資產、負債、結算業務)的風險比較熟悉,但對金融創新和利率市場化給銀行帶來的風險不能有效預測和把握,難以適應日益艱巨復雜的監管工作要求。三是基層監管人員知識更新緩慢。一方面,現場檢查過頻過緊、人力資源相對薄弱導致監管人員疲于應付日常工作,不能及時充電學習新業務新知識;另一方面組織培訓明顯不足,使得監管人員對新法規不能熟練掌握,出現問題不能靈活處理,降低了監管有效性。
(三)監管模式不適應銀行業發展趨勢,監管手段、技術較落后,不能實現持續有效監管的要求
1. 監管模式不適應銀行業發展趨勢,導致監管效率低下。銀行業機構特別是大型銀行已開始按照“流程銀行”模型進行改革,而監管部門的變革相對滯后。從銀監會機關到派出機構,大部分按照監管對象設置監管部門,實施機構監管。這種模式下,同一機構的監管從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到現場檢查由一個監管部門實施,其優點是便于掌握監管對象的整體情況,但局限性也很明顯。一是分工不細,不利于提高監管水平。在基層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市場準入工作均由同一部門、甚至同一監管人員完成。由于工作量大,無法對監管對象風險狀況作更深入的分析和橫向比較,難以實行差別化監管。二是機構監管與“流程銀行”建設不匹配,監管效果不理想。在非現場監管上,由于“流程銀行”下實行數據大集中,分支機構的會計報表已不能完全反映當地的經營和風險情況,部分非現場監管指標不能準確反映風險和經營情況,導致非現場監管的風險提示和指導現場檢查作用削弱;在現場檢查方面,基層現場檢查人員無法得到基層分支機構的完整會計資料和業務檔案資料,難以對其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賬目真實情況作出準確判斷,監管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
2. 非現場監管分析能力較差,不能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指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涵蓋了銀行業務的主要風險,但基層監管人員對這個系統的掌握停留在審核上報基礎數據的操作層面上,沒有完全掌握該系統的分析技巧和要點,致使非現場監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數據收集和報表說明,遠不能發揮非現場監管對風險分析、研判、預測的作用,更談不上有針對地指導現場檢查,實現“精確制導”。
3. 現場檢查技術手段落后,檢查效率較低。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已全部或大部分上線運行,系統記錄了責任人、憑證影像、辦理流程及結果。由于監管人員的檢查不能與商業銀行系統對接提取數據,仍是沿用傳統檢查方式,影響檢查效率,且對商業銀行系統及系統數據的審查難以全面覆蓋,不能揭示深層次的問題,起不到應有的檢查作用。
(四)銀行業機構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制約監管的有效性提高
審慎監管的核心原則要求銀行業機構在資本充足、撥備提取、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風險計量和控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力、道德風險防范等方面應有必要的制度并切實執行。反觀我國銀行業現狀,盡管國有商業銀行經過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上市等步驟改變了體制,但卻是形似而神不似,在公司治理結構和激勵機制等方面仍存在缺陷。盡管監管部門和被監管機構雙方的終極目標一致,但現有機制卻使監管要求無法落到實處,監管有效性受到削弱。
三、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建議
針對上述制約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完善,提高監管有效性。
(一)加強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提高并表監管、跨業監管能力?!队行сy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銀行監管部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對整個銀行集團總體風險進行有效監控。這里的銀行集團既包括分支機構,也包括銀行集團所屬的非銀行機構和金融附屬公司。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金融監管的無縫覆蓋。
(二)完善監管法律法規,改善銀行業監管的外部環境。針對法律法規線條過粗、互相沖突和滯后等現象,監管部門應加緊對監管法律法規的梳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操作性不強的應出臺更詳盡的實施細則或權威解釋,避免因法律法規缺失導致的監管不到位。
(三)改進監管流程,由機構監管模式向流程監管模式轉變。機構監管模式的弊端顯而易見,應加快推進監管組織流程改造。單個地區的監管流程改造,由于與上級對口部門不能很好地銜接,導致改革效果不理想。 因此,應實行自上而下的流程改造。要明確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各項監管崗位職責描述,并對相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各領域建立起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監管隊伍。在“術業有專攻”的前提下,對數據的分析應用能力將得到提高,從而實現非現場監管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之間的銜接會更加協調流暢,更加符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于持續監管手段的要求。
監管困局:系統風險難防范
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亟需理順的幾個問題。
一是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存在監管缺位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縣域金融機構由原來的三類發展到六大類:一類是由銀監會監管辦和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負責監管的各大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新型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二類是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三類是由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四類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五類是由地方政府商務局負責監管的典當行和拍賣公司。六類是部分地區由農委牽頭、與民政部門協同監管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證監會、保監會金融監管機構沒有縣一級建制,難以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及其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縣域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缺位,致使銀證、銀券、銀保等跨行業合作業務缺乏日常監督,蘊含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監管主體依托的法律滯后,存在責權不清問題。中央監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的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又缺乏協調配合,導致出現中央監管部門之間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摆吚蓖鶎е露囝^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地方非專業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縣金融局、商務局、農委和民政部門無法制約束,從最大限度獲取資金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因素考慮,客觀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發起人任職資格把關不嚴、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培訓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存在潛在風險。再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三是縣域金融業快速發展與金融監管不匹配,形成監管資源嚴重不足。以牡丹江為例,縣域總的金融監管人員在25至40人之間,縣域金融機構(包括微小金融機構和組織)總數在200個以上,機構遍布整個縣域,遠的要一天車程??h域銀行機構50多家,高管人員18人左右,風險防控任務由銀監會監管辦承擔責任??杀氖窃跈嘞拊O置上銀監會監管辦沒有現場檢查權、高管人員審核權和違規處治權,且人員只有2至4人??h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事處一樣,存在人員少任務重的尷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務局、農委、民政局監管專職人員均在2至3人之間,分別管理10個、20個、100個以上的金融微小組織,且沒有金融專業人員,同樣存在監管人少事多,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突圍路徑:理順縣域監管體系
從對上述問題的調查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體系沒有理順好,缺少法律支撐、缺少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為此,提出建議如下:
健全縣域監管主體建設。為了有效控制跨行業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必須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除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外,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
【關鍵詞】合規文化 中國銀行
一、合規風險管理和合規文化
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是指由于其自身沒有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與流程、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已經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點財務損失、內控懲罰或聲譽損失的風險;與商業銀行傳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偏重于外部環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從內涵角度上看,合規風險著重于強調商業銀行自身主導違法違規而遭受的經濟或者聲譽的損失,它具有從理論上來說的內生性、廣泛性、復雜性、嚴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國銀行成所面臨的風險呈現出更加復雜化的特點,除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外,還有來自于銀行自身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對外部監管法律、法規理解或執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規風險。
合規文化是根據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合規風險衍生出來的關于商業銀行如何規避此類風險的管理方式的一種界定,完備的合規文化可以推動商業銀行在經營實踐中不斷適時調整發展戰略,其具體內涵包括以下四個層面:合規從高層做起、人人合規、要做到主動合規、樹立“合規創造價值”的理念,通過合規控制和減少損失也是創造價值的過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規文化是實現銀行全面風險控制的長期措施之一。
二、建設中國銀行合規文化的必要性
1.構建合規文化是確保中國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
當前,中國銀行操作層有章不循、管理層違規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內部相互制衡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對銀行自身的資金安全和社會形象構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雖然大量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操作環節和操作人員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潛藏著操作環節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員合規守法意識的欠缺,這恰恰反映出合規文化遠沒有浸入到銀行日常的管理和決策中。
2.構建合規文化是中國銀行主動適應外部監管新要求的需要
隨著我國依法治理的進程明顯加快,國家法律體系、法治環境日趨完善,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日趨規范、全面和嚴格。尤其是隨著外資銀行的逐步入駐,國內銀行要面臨的是競爭環境更加寬廣、競爭卻更加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需要銀行主動研究適應國外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這對中國銀行等國內銀行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須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類風險的職業行為規范和方法,并自覺的在銀行內部形成濃厚的合規文化。
三、中國銀行合規文化建設的現狀
1.風險合規內部體制建設不到位。目前中國銀行雖成立專門負責合規管理的部門,但由限制,合規部門與審計等部門在職能上還存在著許多重疊和交叉,沒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合規部門的具體職能定位還只限于按照管理層要求進行的常規審計,對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規制度也并沒有必要的準備。
2.合規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績效考核機制制約合規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國銀行片面的績效考核體制的依然存在,在經營過程中過分追求各項業務特別是新興業務的業績指標考核,而忽視了過程的控制,這種在指標既定的情況下進行逐級分解、倒逼業績的片面績效考核體制,最終必然會造成違規經營和短期行為的產生,直接扼制了合規文化建設。其次,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國銀行年終考核問責主要是針對業務目標完成情況的問責,普遍形成“業務經營硬指標,內控管理軟約束”的認識,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四、中國銀行合文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1.強調“有效互動”的合規文化。一是合規文化首先要求從高層做起。高管人員要言傳身教,率先垂范從而促使所有員工在開展銀行業務時都能遵循法律、規則和標準。即通過上下互動,形成各層員工共同維護良好的合規環境,推進合規文化的建設;二是部門互動。這里所強調的互動必須是部門之間良性的互動,必須是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從而共同打造和諧的合規文化環境;三是應加強與監管當局的溝通,一方面,監管規則的出臺要更深入地征求銀行的意見,使監管規則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銀行應充分解讀當前監管規定、規則和相關準則,合規審慎經營的同時,主動爭取有利于銀行未來發展和業務創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機制。銀行界一系列教訓揭示,相當數量銀行案件的發生與銀行在績效考核方面過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層機構不惜以違規為代價換取經營業績的短期行為有著直接聯系。只有當薪酬與廣義上的銀行安全與穩健性掛鉤,而不只是與短期的獲利掛鉤時,才能避免短期行為給銀行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危害。將合規風險考核指標設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機構和員工的違規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進一步遏制了經營機構和員工的業績短期行為。
3.制度建設應充分體現流程控制。中國銀行要改變目前規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發動各業務條線共同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同時,進一步明確新制度的出臺必須經過必要的測試、核證和會簽過程,從而樹立制度的權威性;在此基礎上,合規部門應將業務流程的測試作為工作內容,以測試結果決定抽樣數量,加強規章制度的后評價工作,根據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的調整及時提出測評意見。
4.培訓合規文化培訓實現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設為核心。高層管理者、合規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是合規文化建設中的三個層次。要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培養各級、各類、各層次人才為主線,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員工培訓,真正形成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對基層操作人員實行“合規認證”制度。定期開展相關法律、監管規定、合規政策、行業準則的培訓,包括新入職人員的合規培訓、測試和合規認證。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互動循環體系
一、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融資難問題長期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經過短短十幾年的發展,擔保行業快速成長。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在政府扶持和市場拉動的雙重作用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壯大,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在保余額總計19120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16547億元。然而擔保業是國際上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存在著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同時兼具公共服務功能。近幾年來,部分擔保公司鋌而走險,違規操作,致使出現資金鏈斷裂,影響到市場的健康運行。
二、我國擔保業監管現狀
從我國的擔保業監管現狀來看,擔保公司具有金融性,擔保產品又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我國現有的法律難以對它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也給其有效監管帶來了不便。
2009年2月3日國務院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對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權力交給了地方政府。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擔保業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權責不明的狀況,有的省市指定金融局負責監管融資擔保機構,有的省市指定工信委,有的指定發改委。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對擔保公司已頒布了不少規范性文件。然而,第一,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過于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監管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基本來自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主體多樣,其他的監管規則或標準通常是分散在不同文件當中,沒有制定專門的、系統化的監管規則。第二,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內容不全面、不具體,無法對擔保公司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有關金融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日常風險管理以及市場退出等內容都缺乏具體明確且統一的規定。
基于此,有必要提高我國擔保業監管有效性,防范擔保風險,幫助擔保業健康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制。
三、提高融資性擔保業監管有效性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擔保監管有效系統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客體、監管目標、監管效果、監管法規。
(一)監管主體
在目前擔保業監管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效能,能促進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對政府監管人員進行融資性擔保專題監管培訓、統計制度培訓等、指導監管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另一方面,組織對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培訓,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監管水平。地方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管組織機制,加強人員、經費的有效配置,加快推進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建立日常持續有效的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利用評級系統對不同經營狀況的擔保機構區別監管,促進優勝劣汰,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和強制力。
(二)監管客體
在融資擔保的市場中,擔保機構不是孤立的個體,作為監管者也應考慮到其他參與人的利益和擔保公司利益的平衡,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系統看作一個整體,盡可能地考慮各項因素。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中心企業服務,擔保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追求利潤最大化,如果自身收益得不到保證,就無法扶持中小企業了。擔保費是擔保公司主要的利潤來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擔保行業的擔保額只能按照注冊資金放大10倍,1億元注冊資金可以有10億元的擔保額,但是現在大型擔保公司大都是放大8倍左右,小型擔保公司在5倍左右。大型擔保公司放大8倍擔保,收費3.5%,1億元每年頂多有28%的毛利,再扣除員工等成本、風險代償和壞賬損失,利潤不到10%。僅靠擔保服務收入是不足以支撐一個民營擔保機構的良性運作。為了生存,就有了挪用客戶保證金、占用客戶貸款資金和自營高利貸等“灰色地帶”的存在。一部分合規經營的擔保公司為減少代償的損失,利用反擔保措施分散風險,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增大。在擔保公司、中小企業、銀行三者之中,銀行的實力最強,處于主動地位。擔保公司介入銀企信貸后,一旦企業不能還款,銀行損失減輕了。由于兩者地位的差異,銀行往往對擔保公司提出苛刻的條件,擔保機構要承擔100%的貸款損失風險,進一步加劇了擔保公司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增加了違規的誘惑。
(三)監管目標體系
目標是評價擔保業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確立證券市場監管目標,也是提高擔保監管有效性的重要依據。
擔保監管作為政府規制的手段,幫助擔保公司更好的服務中小企業、支持“三農”,維護信用擔保系統的穩健運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都是監管的目標,這些目標應該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擔保監管的終極目標是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推動中小企業成長,促進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的進步,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擔保監管的中間目標是維持一個健康的擔保業環境,主要包括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擔保業的監管應以穩定作為基礎,防范擔保業的風險,只有保證穩定的擔保市場,才能實現上述終極目標和提高擔保業的效率。擔保業作為服務性行業,監管機構要促進擔保機構的競爭和活力,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公平性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處理好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擔保監管的具體目標,是在不同情況下的側重和實現路徑,是監管者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的差異化監管。
(四)監管法律法規
增強擔保監管有效性,需要有完整的擔保機構監管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一部完善的法律是監管強制力重要體現。提高監管有效性,最大化各方參與人的利益,實現監管者與參與者的共贏。監管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來實現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行為,因而擔保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是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因此,應把制定專門的擔保法律作為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融資擔保機構創造公平合理的制度環境,保障整個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管措施
對擔保業的監管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嚴格審查審批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手段跟蹤擔保公司經營狀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電子系統,實現監管的信息化,對于潛在風險及時預警。監管部門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一起來提高監管的真實性和全面性?;谏鲜龇治?,在措施的實施上需要加大規制的強制力,對違規者必須嚴厲的懲罰,阻止違規者在巨大的誘惑面前違規的企圖。
(六)監管效果
對于擔保業監管的效果的評價,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評價體系。對擔保業監管收益的評價,主要是根據具體的指標來進行比較分析,主要衡量監管效果的標準主要有:融資性擔保代償率,損失率,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準備金余額,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擔保責任撥備率和案件發生比例等。對擔保業監管成本的評價中,包括監管者承擔的直接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機構建設等行政預算支出、執行成本。監管還會帶來間接成本,監管導致的效率損失和道德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擔保監管是一個系統。擔?;顒邮且粋€動態的過程,監管也要在動態中跟進。監管主體制定擔保監管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執行貫徹整個監管流程。監管主體確定監管的目標,擔保監管的起點是明確目標,根據監管效果評價體系來對當前擔保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準確的判斷,做出決策,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具體措施。擔保市場的活動再反饋回監管效果評價體系,傳達給監管主體。由此,監管雙方互動,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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