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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遷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10-13 16:07:31

      序論:在您撰寫房屋拆遷法律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房屋拆遷法律法規

      第1篇

      一、以經濟法為主導調整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增量利益關系之必要性

      首先,經濟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它適應世界各國發展的新趨勢,以增量利益(財富)的創造、實現、分享關系以及增量利益的創造、實現、分享之再循環關系為調整對象法,其重在保護人們的新增利益。然而,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③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④,其主要保護人們的既得利益,且對于房屋拆遷活動中引發的這類特殊的社會關系很難起到調整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的、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⑤,拆遷是土地開發主體取得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結果導致多數人認為拆遷中所引發的社會關系應當由行政法來調整。土地開發主體取得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確實屬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許可的范圍,但是,這僅是就土地開發主體取得國家政府部門的拆遷許可這一層而言,而真正在拆遷的過程中,涉及到多方的社會關系這也是行政法所觸及不到的范圍。因此,以經濟法為主導全面調整我國拆遷制度中所存在的增量利益關系具有必要性。

      二、土地開發主體與被征收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的存在

      土地開發主體,即我們平常所說的土地開發商,而被征收主體,即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方面,土地開發主體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通常是為了改變該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轉變往往會帶來增量利益的實現,土地開發主體追求的是該土地的最大升值空間,希望的是如何利用這片現有的土地資源最大化地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出更多的財富,得到更多的剩余資本,實現最大化的利潤和利益,可持續利用該土地資源實現剩余價值的最大化,創造更多的增量利益。另一方面,被拆遷人則是根據自愿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獲得一筆可觀的補償金或者是重新獲得安置,即我們所說的獲得到的一部分民事補償,這些弱勢居民可能從中能夠得到一部分利益,從而實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實質上,對于今后利用該片土地創造出的經濟利益價值,被征收主體也有一種期待權,即期望能夠分享到這其中一部分增量利益。

      三、土地開發主體與國家(政府)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的存在

      在我國,通常是政府充當拆遷人的角色,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因此,其實我國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國家,屬國家(政府)所有,而在土地開發和城市化建設與再建設的過程中,國家(政府)經常是有償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土地開發主體,使土地開發主體能夠在拆遷過程中得到土地的使用權,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往往改變土地的用途,創造屬于其他自己的剩余價值,獲得增量利益。正是因為是有償讓渡土地的使用權,因此,與此同時國家(政府)本身也能夠獲得一部分權益,擴充其財政收入,用于維持本國經濟運行和進行宏觀調控,積極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抓住國民經濟命脈,創造出更多的剩余價值,促進我國經濟的良好發展。并且,與此同時,國家(政府)必須要平衡自身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以促進土地市場的公平與效率。⑥

      四、 國家(政府)與被征收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是代表人民心聲的發言者,同時是國民經濟命脈的掌握者,也是市場經濟調控的有形之手,當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有償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土地開發主體進行土體開發利用的同時,社會公眾就應當參與到這其中增量利益的分配中來,真正享受到國家所帶來的公共利益。并且這其中,國家本身也能得到由于重新利用和開發該土地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和增量利益。

      第2篇

      【關鍵詞】農村 拆遷 成因 解決

      一、案例介紹及其爭議焦點

      被拆遷人劉鵬鵬是某村一農民,由于縣政府實施舊城改造計劃,劉鵬鵬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遷的范圍,隨后政府拆遷小組就劉鵬鵬家的房屋拆遷補償與劉鵬鵬多次進行協商,但一直未達成協議。劉鵬鵬認為其占地面積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至少應得到300萬元的補償費,而政府提出的補償費用盡然只有150萬元,故劉鵬鵬一直居住在其房屋,當起了專業的“釘子戶”。后經過權威的房產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劉鵬鵬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價值200萬元,遂政府將對其補償費用提高到21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劉鵬鵬的房屋價值,10萬元作為對其搬遷的獎勵),但劉鵬鵬一口咬定,那個補償文件的補償標準過低,不給300萬堅決不同意拆遷。因為不能拆除劉鵬鵬的房屋,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不能順利進行。

      本案中的爭議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拆遷補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因而被拆遷人當起了“釘子戶”,導致拆遷難以進行。

      二、本案中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

      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然近年來進行了許許多多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而且農村房屋拆遷糾紛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從未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規定參考適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法律法規,或者直接規定由當地政府制定相關文件。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實屬不妥:首先農村房屋拆遷是一個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較高的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其次,《土地管理法》側重國家對土地的管理規定,而并不將農村房屋拆遷作為其規制對象,顯得不夠專業;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只是針對城市的房屋拆遷進行規制,在我國,農村與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因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也很難適用到農村房屋拆遷中來。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拆遷補償標準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還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法律文件,其規定的補償標準都比較低。這種補償標準低不僅體現在每一項目的補償標準較低,而且還表現在補償的項目不夠完善,沒有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處境。筆者通過查找相關文件,仍未發現有任何一部拆遷法律法規或者地方規章有關注到被拆遷農民的日后生活和就業問題,農民本來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讓他們住進了高樓大廈,給他們的農業耕作帶來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遷的時候也同時將農民的土地征收,使得農民更是無業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虛之中。若是在此種情況下,還不對農民進行較好的一個物質補償,農民當然不樂意,糾紛也因此產生。

      政府服務意識差。政府服務意識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對政府的行為缺乏認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在百姓看來就是政府官員貪贓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實上,在拆遷中政府部門枉法行政的行為也確實屢見不鮮,有時候往往拆遷房屋的面積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給出的補償費用卻相差懸殊。而只要被拆遷人鬧騰的比較厲害,政府就會大額增加其補償的標準。在這種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遷補償,哪怕政府給出的補償非常合理,拆遷戶都會想當然地認為給出的標準低,必須鬧,只要鬧就會多給錢,因而各種糾紛就不斷了。

      三、關于本案爭議的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爭議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上述爭議:

      (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使得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實際操作中,出現了種種矛盾糾紛,更嚴重者可能鬧出人命。故筆者認為,針對這一情況,現階段我國急需制定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被拆遷農民在解決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問題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產生。同時,基于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文件,故考慮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與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也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規,以解決各地此起彼伏的拆遷糾紛,待時機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適當提高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許多農民就是為了獲得一個更高的補償額才去當釘子戶,才會冒著生命危險去與政府對抗。因此,適當提高拆遷補償的標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應高于城市,尤其不應該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為參考進行補償。因為一方面農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為標準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夠享受到較好的社會保障,而對于農民來說,最大的社會保障就是那塊地,且農民在精神上也依賴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對農民的補償應該適當地提高,必要時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務意識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職能的淪陷。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已經論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過公共契約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政府集權力于自身,其承擔著運用公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若其不能積極行使權力,定分止爭,使百姓安居樂業,其首先已經違反了公共契約,則社會公民有權利解散共同體,那么政府將面臨的危險。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政府拿著納稅人的錢,同時也承擔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公共職能。所以應積極提高政府的服務意識,積極為百姓服務,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對政府產生信任,百姓才能夠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才能減少拆遷糾紛。

      第3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機制

      一、現階段農村房屋拆遷的現狀

      1.拆遷程序不規范

      實踐中,拆遷程序需要嚴格報請相關部門審批,程序復雜,過程繁瑣,報批環節多,耗時長,用地單位常為了追求效率和政績,不嚴格按照程序履行審批報批手續,而大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不能充分了解相關手續和程序,常處于被動接受地位。雖然這樣節約了時間成本,且迎合了政府快速做出政績,卻嚴重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2.房屋評估不規范,存在搶修搶建等違法現象

      對拆遷房屋補償時,一般按被拆除房屋面積、價值及家庭人口數量綜合評價,補償相應金錢或房屋安置。在某些地區普遍存在的情況是,某些農民為了更多拆遷補償,在評估人員評估被拆遷房屋前,對房屋突擊裝修,亂搭亂建違章建筑增加房屋價值,搶種價值高的樹木等。這種行為不僅大量浪費物質資源,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并且對其他村民是不公平的。對這種違法搶修搶建現象,需要鄉鎮政府人員以及村干部加強監督管理。

      3.補償標準不合理,農民后續生存問題難以保障

      補償問題是拆遷工作的核心,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關于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常會引起糾紛??傮w上,我國現在實行的有兩種補償機制:金錢補償和房屋安置。政府安置的產權調換房屋大都需要農民補足差價,會增加農民的經濟負擔,使農民生活水平因拆遷而降低,而引起農民的反抗情緒增加拆遷工作難度。另外,當房屋被政府征用后,農民自給自足的生活狀態被打破,他們大都沒有一技之長,其后續的生活無法保障。如何保障農民的后續生存問題是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更應該思考的問題。

      二、農村房屋拆遷問題法律層面原因分析

      在農村房屋拆遷工作中,農民合法利益得不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

      我國沒有一部專門規范農村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僅有國務院針對城市房屋拆遷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我國在新農村建設中缺乏專門具體的法律適用導致拆遷程序不規范。并且,農民對房屋的私有財產權在沒有法律依據時無法得到充分保護。如果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標準對農村房屋補償是不合理的,勢必使農民公平受償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根本保護。目前,我國的《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何為公共利益?我國法律并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公共利益外延膨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拆遷從中謀取利益,公權力被濫用,嚴重損害農民的利益。

      2.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機制缺乏規范

      我國各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機制在逐步建立,然而目前,大部分評估機制缺乏資質,特別是在農村房屋拆遷工作中,評估機構直接由鄉鎮政府人員組成,評估人員缺乏專業知識,不能對被拆遷房屋價值做出科學合理評估。政府在拆遷工作中既是拆遷標準的制定者又是拆遷工作的參與者,政府常會因某些利益干預拆遷補償標準,降低拆遷補償數額,致使做出的評估報告偏離拆遷房屋實際價值。在我國現在新農村建設趨勢下,勢必需要依法規范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機制。

      三、農村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的建議

      1.在立法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文件對農村房屋拆遷只是有所提及,且過于寬泛?!冻鞘蟹课莶疬w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對城鎮居民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傮w上,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的法律法規,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所以我國應盡早制定符合農村具體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改變農村房屋拆遷無法可依的局面。

      2.拆遷程序規范化、透明化

      拆遷程序規范化需要做到明確拆遷補償范圍,建立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明確公共利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相關程序。同時在拆遷工作中,要做到公開透明,積極同農民協商,切實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利益。

      3.依法規范房屋評估

      為充分保護農民合法利益,必須依法規范房屋評估機制。首先,嚴格審查市場上評估機構的資質,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和專業的評估人員對房屋評估。其次,避免政府機關作為評估機構,撤銷已由政府人員組成的評估機構。最后,政府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監管評估機構不當競爭、假評估亂評估現象,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

      第4篇

      1、野蠻拆遷,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野蠻拆遷是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容易引發社會沖突,近年來雖然有所減少,但一直屢禁不止。野蠻拆遷主要有三類情況:一是拆遷工作人員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某些拆遷工作人員對待被拆遷人態度惡劣、言行粗暴,引起群眾的不滿。有不少拆遷片區都有居民投訴拆遷工作人員方法簡單,態度粗暴,動不動就說“你去告我嘛”,拆遷工作人員的不當言行容易引起被拆遷人的反感。

      2、過度拆遷,勞民傷財

      就全國范圍來看,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壽命越來越短,反復拆遷、隨意拆遷的現象比比皆是。在許多大城市,不僅一二層的老房子拆了,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七十年代蓋的五六層在拆,以至八、九十年代建的九層十層的房子都要拆,搞所謂的“再開發”,謀取其中的土地利益,由此產生巨大浪費和社會矛盾。

      3、破壞周邊環境,影響群眾生活

      城市居住密度大,房屋拆遷不僅影響被拆遷人,也干擾了附近不拆遷居民的生活。道路的損壞、治安的惡化、噪聲和粉塵等等,在拆遷過程中,有的拆遷公司只關心盡快完成騰房交地,忽略了因拆遷對未搬遷居民帶來的影響。如某地區800多戶未納入拆遷范圍的居民反映拆遷給他們的居住、購物、出行帶來嚴重影響,導致周邊環境臟亂差、社會治安明顯惡化。有居民反映2002年建設恒茂時時對其居住片區實施拆遷,周邊環境嚴重惡化至今仍影響部分沒有拆遷的住戶的居住質量。有的居民反映拆遷工地的噪聲和粉塵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二、原因分析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規、相關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規劃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拆遷機構、工作人員方面的因素,也有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加之當前拆遷工作要求的時間緊、任務重,工作壓力太大,容易產生各種問題。

      1、法律滯后

      首先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帶來困擾。我國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已于2007年10月停止執行。舊的《條例》失效了,新的《條例》遲遲沒有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征收與拆遷的權限和程序處于“法律真空”的狀態。

      其次是法律解釋的滯后?!段餀喾ā芬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钡珜Α肮怖妗睕]有明確界定,致使遷拆中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混同。

      第三是某些法律內容需要補充完善。拆遷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如多個產權人共用一個產權證等等?!皻v史遺留問題”應該用歷史的態度去對待,不應一概照搬現行法律法規去簡單地判斷和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或者非?;\統,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

      2、規劃不合理

      多年來,由于我們的城市規劃缺乏前瞻性,規劃設計不科學、不合理,導致才修幾年的路就要擴建,剛建十年的樓又要拆。再加上一些領導不尊重、不遵守規劃,隨意修改規劃,城市建設浪費嚴重,過度拆遷、反復拆遷問題日益嚴重。

      3、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前后不一,老實人吃虧

      拆遷是一項政策性、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依法行政、規范運作。無論是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還是確定貨幣補償標準。都應該堅持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維護被拆遷群眾權益。目前在拆遷工作實際運作中,往往不能做到前后一致,導致“先簽協議吃虧,后簽協議得利”,老實守規矩的人吃虧,刁民“釘子戶”得利,結果是越來越多的人爭當“釘子戶”,良民變刁民。

      三、對策建議

      拆遷是為了建設,為了發展。拆遷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的同時,也會給一些被拆遷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陀^上講,被拆遷人從一個長期穩定的居住環境被重新安置到其它地區,甚至相對較為偏遠的地區,不僅生活習慣上會產生不適應,而且除了要購買新房、重新裝修外,有的謀生手段往往也要從頭再來,還有交通、購物、就醫、子女上學等都將成為他們不得不面對的實際問題。所以,要實現和諧拆遷,拆遷工作一定要充分考慮群眾的實際困難,盡最大可能保障群眾的利益,否則拆了“窮”窩,就等于捅了“馬蜂窩”,不但社會不穩定,發展也會受到影響,構建和諧社會就更談不上。

      (一)政府要做好角色定位,帶頭遵守法律

      房屋拆遷關系到各方利益,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政府一方面要帶頭遵守法律,限制公共權力隨意介入拆遷領域;另一方面在拆遷過程中要始終保持中立,圍繞規范拆遷行為和保障居民權益兩個重點,做好管理者和服務者的工作。在拆遷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維護公平正義,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政府的權威,政府在人們心中才有公信力。

      (二)完善城鎮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城市房屋拆遷已經成為社會矛盾最易激化的重要領域,盡快完善城鎮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非常必要。

      ⒈盡快出臺新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物權法》頒布后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遲遲沒有修改出臺的情況不能曠日持久地繼續下去了?;蛘弑M快修改《條例》,或者出臺新的法規,這一“法律真空”填補得越早,帶來的損失就會越小。

      ⒉在新的《條例》中增加“嚴厲追究野蠻拆遷指揮人、參與人以及相關領導的法律責任”的條文,從源頭上震懾野蠻拆遷行為。要針對所謂“誤拆”這一違法拆遷新動向制定限制性措施。

      ⒊明確拆遷中“公共利益”的法律解釋,規范政府和開發商的拆遷行為,保障和諧拆遷得以順利進行。

      (三)科學規劃,減少過度拆遷

      第5篇

      關鍵詞:房屋拆遷;補償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我國房屋拆遷

      1.拆遷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根據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本行政區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2.拆遷混合了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政府進行土地征收、拆遷房屋的過程中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應當以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民事主體之間平等交易的原則來衡量。

      3.房屋拆遷具有公益性。根據新拆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房屋的征收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4.拆遷具有有償性。新拆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為平衡各方利益,被拆遷人作為利益的受損方必須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而且這種補償應該要使被拆遷人得到適當的滿足,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5.拆遷的合法性。包括拆遷主體、拆遷行為、拆遷程序合法。

      二、我國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一詞在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管理的法律中頻繁出現,但卻未對其進行過明確的定義。本文認為“公共利益”既是“公共”的利益,就應當由公眾通過民主的方式來界定,即政府征地征房須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拆遷的權利受損者的意見,通過公眾投票,支持率達到絕對多數才能進行拆遷,這樣更能體現公眾的意志、保障公眾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斷權和決定權,不能由行政長官來行使,作為法律執行機關的行政機關,對如此重大的利益,不應有判斷權和決定權,應由權力的原始擁有者―――大眾說了算。

      (二)拆遷補償方案的制訂

      被征收人作為房屋的所有者有權通過民主的投票的方式參與拆遷補償方案的決策,對于不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拆遷補償方案有權申辯甚至提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被拆遷人的一切權利應受到嚴格的保護,中止房屋征收拆遷決定的執行,以防止不公正的強制拆遷出現,《條例》對此未作出規定。

      (三)從“行政強拆”到“司法強拆”

      拆遷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舉措,但近幾年很多地方的拆遷已陷入野蠻拆遷的怪圈,民眾更是聞“拆”色變。在新拆遷條例頒布之前,由于法律法規允許“行政強拆”的存在,各地因“行政強拆”引發了不少暴力、自焚等惡性事件。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得“司法強拆”取代了“行政強拆”,試圖解決“行政強拆”引起的社會矛盾,但“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只是強拆主體由行政機關換成司法機關,程序上由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表面上似乎通過司法機關裁決執行的案件更為公正合法,但“強制拆遷”的本質卻并未改變。

      (四)“住改非”和無手續房屋補償間題

      1.對“住改非”的處理簡單化。很多城市為了擴大就業,鼓勵個人廣開就業門路,大量臨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為營業用房,并辦理了營業執照、繳納各種稅費,但因末及時辦理房屋用途變更手續,因而產生了大量的“住改非”。

      2.對無手續房屋的定性一刀切。由于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出現較晚,以及一些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現實中存在不少手續不全、無權屬證書的房屋。無權屬證書房屋并不等于違章建筑。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對無手續房屋不進行鑒定甄別,直接以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筑的依據,對無權屬證書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筑.實施無償拆除,導致被拆遷人不能得到合理補償。

      (五)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有失公平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補償金額是焦點問題,往往會因補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而阻礙拆遷順利進行,譬如被拆遷人原有房屋只有一套,被拆遷后想要得到一套面積相同的安置用房就得自己掏腰包補齊差價,原本權利就受到損害,現如今還得自己掏腰包才能彌補之前的損失。

      三、我國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公共利益”界定需改進

      公眾利益一直備受關注,理應得到明確界定,而不能僅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標準,應更多地聽取公眾意見,由公眾來鑒定。本文認為在實體法上,既然新拆遷條例采取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就應當嚴格對其進行界定;在程序法上,建議制訂周詳的“公共利益”鑒定程序,設立民主的“公共利益”認定機制,采取民主投票結合實體規范的方式進行鑒定,讓“公共利益”成為名副其實的“公共利益”。

      (二)拆遷補償方案需民主決策

      對于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方案應該由被拆遷人通過民主投票的方式參與決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并經全體被征收人投票,支持率達90%以上方為通過”。

      (三)“強拆”需限制,法規需完善

      “強拆”因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令人望而生畏,但當這種強制力不合理地侵犯到人們賴以生存的權利的時候,產生的后果及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強拆”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社會法律制度缺乏民主,政府權力過于強大以致對公民私權利過度侵犯。在充分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基礎上立法應當給予嚴格的限制,對行政機關的“強拆”申請,法院必須召開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在得到多數公眾支持的情況下裁定執行方可服眾。

      (四)完善相關政策,妥善解決無手續房和“住改非”問題

      妥善處理好“住改非”,允許各地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后依法補償;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據此,對“住改非”補償問題,既要堅持根據房屋產權證所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使用性質原則,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尊重現實的精神靈活處理。

      (五)補償需充分、公平

      公平合理的補償是政府誠信的表現,權利受損者不僅應該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應該受到適當的照顧以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新拆遷條例第十九條應當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北WC被拆遷人的住房條件不受減損甚至有所提高。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農民失地

      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村土地被占用,大批的農民私有住房被夷為平地,拆遷量連年上升,由此引發的矛盾也日趨突出,農民反映拆遷的上訪有增無減,損害農民利益的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征地拆遷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的大局,征地拆遷矛盾已危及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是當前社會的熱點和政府工作的難點。據國家權威部門估算,改革開放以后,通過低價征用農民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0000億元的損失。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發失地農民的不滿,政府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響。

      征地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的區別

      征地拆遷是指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的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邨l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這里所指的地上附著物就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城市房屋拆遷是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指因城市建設項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單位(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協議實施房屋拆遷的行為,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主要是一種民事行為,同時也有一定的行政性質。

      征地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拆遷活動,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規則來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征地拆遷主管機關,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

      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的缺失

      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

      2、政府行為和職能出現偏差

      征地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很多不一致,不能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來實施,更不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來實施征地拆遷。征地拆遷存在的問題與政府工作的職能和方式有著密切關聯。征地拆遷中的權力約束機制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缺乏使政府行為失范和政府自利性膨脹。由于拆遷情況紛繁復雜,政府及其受托人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過程存在著許多非規范的行為。(1)拆遷許可證頒發程序不規范;(2)私定房屋評估機構;(3)擅用自由裁量權,使農戶間補償不平衡;(4)強行拆遷時有發生。不管農民對拆遷補償是否滿意,有些地方對不愿拆遷的農民采取強制拆遷。

      3、行政補償的缺失

      現行的征地補償額度是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價格,過于偏離土地的市場價值和農民的經濟預期?!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ㄕ鞯乜詈仓醚a償、土地補償和青苗補償三部分。前兩項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和4至6倍,兩項之和最低為lO倍最高為16倍,特殊情況也不得超過30倍。按此規定計算,每畝土地補償費也就是5萬左右,僅僅相當于一個公務員一兩年的工資收入。雖然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1月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各省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沒有明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在處理土地時,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從而使征用土地后補償分配存在弊端,往往大頭的土地補償由集體占有,由集體統一支配;小頭的其它補償,歸農民個人。而集體在分配土地補償的過程中,鄉(鎮)、村、組又層層截流,結果到最后大部分農民得到的只是有限的利益,遠遠不能彌補失地損失。

      4、補償安置的標準不夠完善

      由于拆遷時間、區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后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與鄉、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筑、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不僅在室內室外的墻面和墻壁上動腦筋裝修,有院子的更把院子搭建成房子,房屋能夠向空中發展的,就想盡一切方法抬樓,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采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惠,當愿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對策

      1、制定法律法規,確保拆遷農房有法可依

      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

      2、深入宣傳政策,規范拆遷行為

      實踐證明,只要及時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就能得到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許多矛盾都可以得到預防和解決。一是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告知他們享有的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告知他們應盡的義務,引導農民依法辦事,重德為人,服從國家建設需要,配合拆遷,是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怎樣拆遷、如何安置補償和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都應該向被拆遷戶公示,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三是完善拆遷程序,規范拆遷具體操作行為。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為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

      3、拆遷房屋權屬的確定

      對拆遷房屋的權屬的確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是確定拆遷安置補償面積的法定證據。被拆遷房屋有合法權屬證書的,按證書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沒有合法的產權證,但持有合法的批準文件,如規劃許可證等,則應當根據有關政策,可以補辦產權證的予以補辦,不能夠補辦產權證的,應有區別與違章建筑予以處理。對于農民擅自搭建的違法住宅,沒有任何合法證明,則應送規劃部門進行年限查證,待查證結果出來后,如符合規劃且在宅基地指標范圍內的,可考慮依法補辦有關土地審批和規劃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沒有宅基地指標的違法建筑,應依法予以拆除,也可以適當給予人性化的補償,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

      4、安置政策的合理進行

      對被拆遷房屋安置政策有兩種,即產權調換和貨幣安置。對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一般也采用這兩種政策,可根據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或由政府統一籌建安置房或農民公寓、有條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進行合理安置。一些地方更是采取了相當優惠的政策,如被拆遷農戶的建筑樓層未達到三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均按三樓的建筑面積計算,實踐證明,這項惠民政策的實施,切實地維護了農民的權益,有力地推進了拆遷進程。

      第7篇

      關鍵詞:農村房屋拆遷;拆遷賠償;住房安置

      一、常州市城鎮化建設下房屋拆遷的現狀

      為加速推進城鎮化建設,使城市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觀,常州市政府對農村房屋進行了大幅度的拆遷改造。拆遷改造是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同時城鎮化建設是拆遷改造的目的和落腳點。為了更深入的了解常州市農村房屋改造的過程,我們對正在進行農村拆遷改造的新北區孟河鎮完成了實地調研,發放調查問卷,走訪相關村戶。通過調查顯示,拆遷過程中大量農村土地被征收,拆遷范圍也越來越大,當地政府拆遷補償主要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管理條例》、《江蘇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標準。

      二、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拆遷補償方面的問題。(1)拆遷標準不統一。由于需要拆遷的農村房屋類型多種多樣、房屋裝修程度存在明顯差別、房屋所有者年齡結構分布較廣,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拆遷補償標準方面就存在很多問題。如對農民房屋隨便補償,對待老年人的破舊的小瓦房給予極低的補償,更有些農民經營的副業中的棚舍不予補償。(2)補償不及時。通過對相關村民的采訪,我們了解到當地很多村民現在還寄居在別人家里,沒有自己的房子。拆遷之前當地村委會承諾在一年內分到新房,期限已過,但相關村民并沒有拿到自己的房子。(3)拆遷獎金虛設。為推進農村拆遷的進程,加快拆遷步伐,當地政府在拆遷之初許諾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拆遷的積極響應次此號召的村民予以現金獎勵。如今拆遷已經步入尾聲,但是相關村民還沒有拿到獎金。

      (二)拆遷政策方面問題。(1)相關法律法規缺失。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但是并沒有先例可尋,大多數是根據相關的房屋拆遷條例進行模仿,缺乏一部規范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正是由于這種法律規范的缺失,農民對房屋拆遷沒有一個規范的概念,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等方面的相關政策比較混亂,使村民感到拆遷補償的不公平,從而放慢了農村房屋拆遷的過程,影響城鎮化進程。(2)相關政策宣傳不到位。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被調查者中有55.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農村拆遷改造的相關政策;有18.46%的人比較了解拆遷改造政策;只有14.10%的人十分了解拆遷政策;甚至還有11.74%的人根本不了解任何拆遷改造政策。對農村房屋拆遷政策的宣傳不到位,使村民大多不了解相關的政策,阻礙拆遷改造的過程,也會產生很多問題。

      (三)農戶主觀意識方面問題。(1)突擊裝修、搶蓋房。有些農民一旦得知拆遷消息,馬上突擊裝修,裝修范圍涉及到室內、院內等,使拆遷補償中包含了很多不太合理的部分。(2)釘子戶。一些農戶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單方面提出一些過分的要求,也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拖延時間以達到自身目的。

      三、農村房屋拆遷中存在問題原因的分析

      (一)村民對拆遷中的法律政策意識淡薄。部分農村居民文化程度較低,對國家頒布的相關農村房屋拆遷補助條款沒有認識和理解,在相關部門組織采取拆遷措施時,盲目的阻撓,用各種方式阻礙實施拆遷工作以及向組織拆遷的組織部門要求過多不合理的賠償要求。

      (二)沒有具體法律條文進行規范。在目前的農村房屋拆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拆遷戶過分的補償要求、不合理的拆遷程序以及補償標準的混亂等,都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約束和規范,導致在無法律限制的情形下,拆遷工作沒有條理,拆遷戶與拆遷部門無法達到共同協議,拆遷實施中糾紛不斷,出現不合法的房屋拆遷。

      (三)拆遷程序不規范。由于拆遷程序的不規范,房屋拆遷中出現各類問題。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得到上級行政機關授權,以行政文件或通知的方式制定地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對村民的私有財產進行處理。地方行政機關扮演法規制定者、參與者、裁判者的角色,集所有權利于一身,使村民的財產權益無法得到切實保障。目前,在農村房屋拆遷的工作部署中,沒有設立具體的相關管理部門,因此在拆遷實施中出現矛盾與糾紛無法得到權威部門處理與裁定,通常是拆遷戶和拆遷實施部門共同協商解決,經常導致一些不公平的解決方案。

      (四)多方利益的驅使。農村房屋的拆遷關系到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涉及拆遷的相關政府部門、當地村委會、拆遷戶以及村干部。相關部門期望通過較低成本、高效率的完成拆遷工作,由此拆遷戶獲得滿意的利益,政府部門取得政績。但是,在多數農村房屋拆遷中,上級相關部門授權下級部門進行拆遷工作,下級部門通常直接制定拆遷的補償規定,導致不合理的賠償條款的產生,致使村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證。

      (五)耕地保護意識不強?;鶎痈刹垮e誤的認為發展經濟必須要開發更多的項目,開發項目就必須占用耕地,浴室盲目的對土地進行開發,大量拆除農村房屋以實行經濟建設,增加自己的政績,忽視農民的根本利益,在上級部門的要求下,農民拆遷戶不得不進行房屋的拆遷。

      四、農村房屋拆遷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制定法律法規。目前對于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相對缺失,內容不完善,適用范圍窄,導致在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沒有可以依據的法律解決問題。因此,盡快制定農村土地使用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范拆遷程序。積極對房屋拆遷政策進行宣傳,使農民群眾對拆遷政策有所了解,減少在拆遷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在實施拆遷前,對農村拆遷戶進行拆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取得農民拆遷戶的支持與理解,使農民拆遷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一定認識,并清楚通過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讓拆遷戶認識到自己的義務,積極主動地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拆遷。建立透明的工作制度。拆遷操作中的具體細節要及時公布給拆遷戶,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三)建立健全補償安置機制,完善保障體系。為了防止農民因房屋拆遷造成失業以及來帶的一系列問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農民的權益不受損害。建立完善對農民的就業培訓機制。房屋拆遷給農民帶來失業的問題,相關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制定合適的就業培訓計劃,協助農民重新就業,解決失業問題。建立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就業創業扶助機制、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機制。建立實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機制。減少人為因素的干預,遏制拆遷中的不公平現象,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總結:農村拆遷改造是城鎮化建設的必要手段,也是縮小貧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但在經濟快速發展和我國開展城鎮化建設的同時,農村征地與拆遷補償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進而影響了正常的農民生活和社會穩定。本文首先對常州市城鎮化建設下房屋拆遷的現狀,并從拆遷補償、拆遷政策、農民主觀意識方面指出了我國農村征地與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深入剖析了造成這些問題可能存在的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如建立健全補償安置機制等,希望為有關部門在解決城鎮化建設中存在的拆遷補償問題時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和實踐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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