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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滯納金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9-21 17:54:49

      序論:在您撰寫滯納金管理辦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滯納金管理辦法

      第1篇

      摘 要 瓊脂糖凝膠電泳(AGE)是實現金屬性單壁碳納米管(m-SWCNTs)和半導體性單壁碳納米管(s-SWCNTs)低成本、規?;蛛x的有效技術之一。本研究利用瓊脂糖凝膠電泳分離單壁碳納米管。通過紫外-可見-近紅外吸收光譜和拉曼光譜對色譜帶進行分段表征,發現電泳中遷移的最快的部分m-SWCNTs含量最高??疾炝谁傊堑臐舛葘WCNTs中m-SWCNTs分離的影響。結果表明: 高的瓊脂糖濃度有利于m-SWCNTs的富集,可以通過擴大電荷密度帶來的遷移速率的差異來使SWCNTs中的m-SWCNTs得到更有效的分離。

      關鍵詞 單壁碳納米管;瓊脂糖凝膠電泳;紫外-可見-近紅外吸收光譜;拉曼光譜

      1 引 言

      單壁碳納米管(Single-walled carbon nanotubes, SWCNTs)具有獨特的結構和優異的電學、力學和熱力學性能,在電子器件、碳納米管增強復合材料、生物醫學和軍事等領域有著廣闊的應用前景[1~3]。但是,現有的制備手段得到的SWCNTs幾乎都是其金屬性單壁碳納米管(Metallic single-walled carbon nanotubes, m-SWCNTs)和半導體性單壁碳納米管(Semiconducting single-walled carbon nanotubes, s-SWCNTs)的混合物,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SWCNT基于其單一電學性質的應用。例如, 納米電路的導線需要m-SWCNT [4],而納米級的場效應晶體管則需要s-SWCNT,m-SWCNT的存在會阻礙電子轉換效應,從而使整個FET的性能降低[5]。因此分離出具有單一性能的SWCNTs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已有分離技術包括:等離子體化學氣相沉積法[6]、交流電泳分離法[7]、超高速離心法[8]選擇性破壞法[9]和生物法[10]等。但這些技術普遍存在成本高、耗時和制備量小等缺點。

      Tanaka等采用瓊脂糖凝膠電泳法(AGE)實現了對m-SWCNTs和s-SWCNTs的分離[11~14]。該方法簡單、成本低,且有望實現規?;?,可同時獲得m-SWCNTs和s-SWCNTs,但是分離純度不佳。

      第2篇

      關鍵詞:信用卡滯納金;性質;治理措施

      一、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

      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形式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民事關系中。在現實生活中,滯納金在銀行、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領域中頻頻可見,延續了計劃經濟體制具有的行政管理的屬性,即使中國的公用事業早以轉變行政管理的角色。

      從信用卡滯納金產生的原因來看,信用卡滯納金是對持卡人違反與發卡行的信用卡領用合同行為的一種經濟上的懲罰,我們認為,可以將信用卡滯納金視為違約金,理由如下:

      (1)從法律規范的邏輯構成可以推斷信用卡滯納金是違約金。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22條,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該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是未償還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而法律后果就是違反發卡行和持卡人間信用卡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滯納金是發卡行對于持卡人違約責任的懲罰,因此滯納金的性質應歸屬于違約金。

      (2)已有公用企業將滯納金規定修改為違約金。在《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建設部明確表示:“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边@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用企業中的“滯納金”的第一次明確否定。

      綜上所述,當持卡人透支時,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產生的是民事上的借貸關系,發卡行不是行政管理的主體,持卡人與發卡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體;此外,信用卡滯納金具有懲罰的性質,無論是從法律規范的結構,還是從合同法理論的功能,將信用卡滯納金認定為違約金都是可行的,而且這也得到了國內外立法例和信用卡實踐的支持。

      二、信用卡滯納金存在的問題

      1.信用卡滯納金合法性爭議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有關信用卡法律條款最全面、最權威的一部法律,決定了信用卡滯納金的合法性。但是,滯納金確實存在不合法的部分,第一就是我們上文所探討的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滯納金與行政法理論是存在沖突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將滯納金的標準告知當事人??梢耘袛?,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是因為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款、行政規費等逾期不繳納所產生的。第二,根據《立法法》規定,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項只能通過制定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在權限范圍內制訂規章?!躲y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根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制訂,但是這些法律沒有滯納金的規定。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信用卡滯納金的沖突,與相關法律不健全,造成了信用卡滯納金合法性問題存在爭議的現狀。

      2.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合理性爭議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公式可表達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已還款金額)×5%。其中5%是月利率,計息天數為自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的實有天數(常規算法為算頭不算尾)。從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其具有類似“利滾利”的自我增殖的功能,即其計算基準逐月提高。

      我們認為,滯納金并不應該如此無限制的計收,而是有期次或數額限制的。雖然目前中國的信用狀況不盡如人意,“無論在法的基本原則上還是在法的實際運用中,均有一個明顯的傾向,即與基于國家機關主導權的刑罰或行政手段相比,基于私人主導的可利用的其他強制性手段被嚴重忽視”。 但是,即便是行政法上滯納金的運用也是要考慮必要性原則,而不是僅僅采用這種逐月累積提高的計算方式,對持卡人進行無限期和無限額的罰款。

      三、信用卡滯納金的治理

      1.立法角度

      防范信用卡業務的法律風險需要有完備的法律保障,立法是否及時和完善,相關法規是否協調和匹配,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信用卡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一,《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都應該將“滯納金”修改為“違約金”,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此外,銀行無論在銀行卡業務還是其他業務中,均應謹慎使用涉及客戶義務或責任的措辭用語,防止產生歧義。

      第二,改進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合理。既然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是違約金,那么就可以運用《合同法》理論對高額的信用卡滯納金進行治理。

      2.銀行角度

      基于發卡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中處于優勢地位,因此有義務向持卡人提示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和所需資料、計結息規則、費用收取方式、安全用卡規則、非法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責任等對持卡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大多數客戶違約是無意中忘了還款日期,并非惡意透支,因此銀行還要履行到期還款提醒義務,提醒客戶按時還款,避免逾期還款上繳利息、罰息、滯納金。除了寄對賬單,也可以通過電話提醒、上門溝通多種方式提醒。

      3.持卡人角度

      持卡人從自身角度出發,盡量避免不必要的信用卡糾紛,首先要理性申請信用卡,一兩張就足夠。同時在辦理信用卡時,要熟知關于信用卡的相關重要信息,以免陷入銀行設下的信用卡“陷阱”。如信用卡取現要繳納高額手續費,取現的資金從當天或者第二天起,就開始按每天萬分之五的利率“利滾利”計息,不能享受消費的免息期待遇。還款時一定要還清,盡量不要選擇最低還款或部分還款,更要避免漏還“零頭”, 因為許多銀行不是按“零頭”,而是按欠款全額計息,容易高息負債。為避免漏還“零頭”,可以在信用卡的發卡行一個儲蓄賬戶,和信用卡掛鉤,讓銀行“自動劃款”。

      參考文獻:

      [1] 江利紅.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2] 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3] [日]田中英夫,竹內昭夫.私人在法實現中的作用[M].李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3篇

      2005年7月13日,章呈用填寫申請表,向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銀行”)申領信用卡,并表示已閱讀、理解并接受《A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的全部條款和內容,愿意受此協議之約束?!禔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規定:客戶應繳付銀行借記于其所有賬戶的全部金額及客戶因延滯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銀行收取的費用、銀行因索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客戶的非現金交易發生日直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若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透支款,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貸款利息,否則,須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向銀行支付從交易入賬日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設有最低收費限額;若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款額低于最低還款額時,必須每期承擔以上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的滯納金,每期滯納金設有最低收費額;如客戶透支額超過信用額的5%,其超額部分銀行將按年息5%的費率逐日計收超限費,直至還清為止等。

      A銀行經審核,批準了章呈用的申請,為其辦理了卡號為XXXX7174的信用卡,目前該卡的信用額度為5000元。該卡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透支,截至2010年7月28日,尚欠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5928.97元、利息2626.45元、滯納金2542.61元、超限費1200元,合計12298.03元未還。另外,A銀行在庭審中表示章呈用的涉案信用卡已經凍結,故滯納金計算至2009年8月1日為2542.61元,此后的滯納金不再主張。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作出判決:章呈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A銀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928.97元、滯納金2542.61元及利息、超限費(暫計至2010年7月28日的利息為2626.45元、超限費為1200元;從2010年7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超限費每月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元,由章呈用負擔。二審法院裁決維持原判。

      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A銀行對章呈用上述透支金額計算利息、滯納金、超限金的請求是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A銀行主張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滯納金每月按上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超限費每月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計付的計算標準,符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A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的約定,因此,A銀行主張利息、滯納金及超限費的訴訟請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章呈用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其向A銀行償還滯納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費12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抗辯理由如下:(1)在事實方面,其在A銀行處開辦了涉案信用卡后,其一直守約使用,按期還款。而A銀行在2009年1月中旬電話告知其信用卡透支5928.97元,要求全額還款,不再享受分期還款服務,同時中止信用卡使用。A銀行單方中止合同,并全額還款的要求,已違反合同約定。其多次要求協商解決,分期付款,但遭到A銀行拒絕。因解決方案無法達成一致,涉案透支款5928.97元才一直拖延。(2)在法律適用方面,一審法院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一審判決,但這由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辦法》中,有關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違反《立法法》的第八條和第七十一條的立法規定,即《辦法》違反法律原則,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根據《辦法》作出的判決錯誤,應依法查明?!读⒎ǚā芬幎ǎ骸敖鹑诘然局贫戎荒苤朴喎?;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范圍內制訂規章,但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薄掇k法》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制訂,而這些法律并沒有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相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范圍?!掇k法》在沒有上位法規定,也沒有立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制訂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嚴重違背了《立法法》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精神,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屬于行政處罰范疇,A銀行無權主張滯納金。超限費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審判決中的利息計算錯誤。據此,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只向A銀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5928.97元,即其不用支付給A銀行滯納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費1200元。

      二審法院對上訴人針對A銀行基于監管規章和內部規定、格式合約所建立的利息、滯納金、超限費機制所提出的質疑未予認可,而是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關于利息計算錯誤問題,二審法院經查明,因銀行計算利息的截止日期存在差別而有差異,銀行按照最近的截止日期并無計息錯誤。

      筆者認為,上訴人主張的《辦法》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外匯管理條例》制訂,而這些法律并沒有滯納金和超限費的規定,相反,《商業銀行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范圍。這是對法律法規的機械化、絕對化的理解,正因為滯納金和超限費是當事人之間違約責任實現機制,才可以通過銀行的內部規章及其與客戶的合約來明確規定。這里的滯納金并不是稅法等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保障的處罰,而是民事補償類的機制。超限費更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補救機制,而無須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范。

      對銀行的啟示

      從本案的審理及當事人抗辯的過程來看,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管理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銀行的各類文件針對客戶的義務或者責任設定用語上應該謹慎,尤其應注意避免使用一些行政法規所建立的強制性制裁措施。本糾紛案例,客戶質疑了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用語“滯納金”和“超限費”。銀行信用卡章程、合約所規定的違約制裁機制直接來自行政規章,已經有一定的法規依據,尚且遭到質疑,如果是銀行直接創造規章制度將更加可能面臨客戶的抗辯。從字面來看,這兩個用語的確存在某些行政處罰措施的色彩。實際上,有的學者也曾經分析這里“滯納金”的含義,認為這是來自于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筆者認為,這里的“滯納金”不同于行政處罰,因為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義務相同的狀態。當然,從民事法律秩序的本質來看,筆者傾向于將“滯納金”的表述改為“違約金”更能體現民事權利義務的平等原則。正因為如此,銀行無論在銀行卡還是其他業務中,均應該謹慎使用涉及客戶義務或責任的措施用語,防止出現被客戶質疑。

      第二,銀行對客戶接受服務時所簽署的各種文件中的關鍵用語應建立配套的書面和口頭解釋機制,減少和避免客戶誤解。本案糾紛顯然與客戶對信用卡違約救濟機制中的關鍵用語了解不足有密切關系。筆者認為即使對于有法律法規或者監管規章依據的各種設計客戶義務或責任的用語,也有必要在合約或者章程中作出適當解釋,尤其是一些新產品文件或者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產品文件中的重要用語,都有必要建立專門化的書面解釋機制。如果相關合約或者章程有充分的解釋,即使面臨當事人的質疑,也更為容易被法院所理解和支持。

      第4篇

      多年來,各地區稅務機關對于滯納金的加收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沒有詳細的規程和依據。對企業來說,納稅人已經習慣了“專管員”電話“授意”式的繳稅方式,而這種方式,造成不少“秋后算賬”式的滯納金。所以,納稅人掌握稅款滯納金的免責條款十分重要。對此,筆者匯總歸納如下,以饗讀者。

      稅務機關造成少繳稅款的

      3年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八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對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這意味著,相關部門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即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特別納稅調整補稅

      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入庫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D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以上法律法規表明,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調整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將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經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況,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

      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個稅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

      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服管理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東北老工業基地與內蒙古東部歷史欠稅

      豁免滯納金

      第5篇

      信用卡糾紛案大幅攀升

      信用卡小巧精致,支付方便,有免息期,持卡人在很多商戶可享受優惠活動……這些“充滿誘惑”的優點使得很多人開始了迫不及待地加入到“刷卡一族”。

      然而,很多人在開始享受時尚消費生活后,卻忽視了信用卡“靚麗”外表后堪稱“嚴厲”的還款條款,隨之而來的經濟糾紛也常常讓人措手不及。信用卡滯納金糾紛“羅生門”愈演愈烈。

      事實上,信用卡糾紛案近年來呈現爆炸式增長的態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日前的首個個人消費貸款審判白皮書顯示,該院受理的信用卡糾紛案2005年為78件,但2011年收案數量猛增至5558件。而這些案件中,銀行持卡人的案件超過了95%。

      從全國情況來看,近年來,信用卡糾紛案也呈井噴的態勢,比例最高的就是涉及惡意透支糾紛案件。

      實際上,對于普通持卡人而言,透支款收取利息、滯納金也的確是一筆“糊涂賬”。西城區法院民三庭庭長王珊表示,西城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詢問部分銀行人,他們甚至對于如何計算都說不上來。陳先生也承認,自己也遇到這類問題之后才開始認真去研究怎么計算利息和滯納金的。

      銀監會在2011年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2號)中將滯納金條款列為信用卡申請材料中的重要條款,強調發卡銀行應向持卡人披露滯納金的收取方式,切實保護持卡人的知情權。

      “讓人不能淡定”的滯納金

      在糾紛當中,最令人詬病的,當屬發卡行的全額罰息和滯納金。

      所謂全額罰息就是指在超過最后還款日之后,若持卡人未全額償還信用卡消費金額,發卡行就會對持卡人按照當期賬單全額罰款計息。也就是說,本期賬單金額,消費者還最低還款額和只剩一元錢沒還,最終收取的利息是一樣的;哪怕只差一元錢未還,每天也要繳納萬分之五的利息。

      信用卡未及時還款,就要接受如此高額“罰息”,不少人希望銀行能更人性化,執行“部分罰息”制度,但目前只有工行對已經償還的部分免收利息,未償還的部分從消費入賬之日起每天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而除了這部分利息外,銀行規定,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還應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

      近日記者從幾家銀行了解到,目前銀行普遍按每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

      陳先生向記者舉例說:如果一個人4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他還款日是下個月10日,按照銀行的普遍比例,最低還款額是1000元。不管此人在還款日當天是還了9000還是1000,因為未能足額還完當期賬單全部金額,他都得要向銀行支付利息10000×0.0005×40(4月1日至5月10日)=200元。如果他只還了500元,未達到最低還款額,就要另外在加收500×0.05=25元的滯納金。

      目前國內銀行除了工行的滯納金上限為500元外,其他銀行均無無上限。這就意味著如果你手持一張非工行的信用卡,拖欠一兩年不還款,就有可能產生“天價”滯納金。陳先生還表示,《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只有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護的范圍,銀行根本不該收取滯納金。

      還信用卡本來面目

      陳先生的質疑也是目前信用卡糾紛當中最突出的問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銀行收取信用卡客戶的滯納金,無法律依據。

      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于行政法規范疇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就是說,不屬于行政部門或受行政部門委托的銀行無權收取滯納金。

      而上述白皮書也在信用卡風險分析第一部分提出滯納金問題。法院指出,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是不斷累進、重復收取的,持卡人即使知道各個種類金額的計算方法,也很難明確預期所有款項合并計算后自己要承擔的責任。法官建議,銀行在發卡前應讓持卡人充分了解透支消費后可能承擔的責任。

      不過,某國有銀行法律事務部相關人士卻向記者表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滯納金的計收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的最低還款額,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銀行卡業務中的“滯納金”實際上是違約金,是持卡人因違反合同約定而向發卡銀行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6篇

      境內外信用卡超限費實務中的糾紛

      信用卡超限費問題早在1999年《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已經有所規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對其也做了規定,但是國內銀行對信用卡超限費的收取還沒有普遍實施,雖然在其有關章程或合約中有所體現和明確,但是實踐中一些大銀行采取了免收態度,因此相關爭議還不多。但是一些中小銀行對此收費給予了較高的關注,有的收費標準還比較高,甚至突破了監管要求,引發了客戶的投訴。境內銀行超限費也引起了消費者的關注。如,某信用卡持卡人帶著家人去新西蘭度假,出行前致電銀行,將自己原來2萬元額度的信用卡申請調高臨時額度,獲得了銀行的批準?;貋硎盏劫~單,實際消費為2.5萬多元。還款時持卡人按照以往經驗,還了10%的最低還款額,即2500多元。但在收到第2個月賬單時,持卡人驚訝的發現,信用卡欠款中多出了一筆230多元的“超限費”。經過向銀行咨詢,持卡人了解了超限費的產生原因,但是對于銀行在自己辦理信用卡、申請調高臨時額度及還款時,都未向自己及時告知此項收費項目的情況表示不滿,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信用卡超限費問題在國際上早已引起持卡人和監管當局的關注,尤其是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發生了許多群體性訴訟。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國公平貿易局訴國民阿比銀行等的訴訟。2005年至2007年期間,英國銀行在超限費問題上的普遍做法是:即使消費者的透支僅超出透支限度很少的金額,超限透支僅持續很短的時間,銀行也要收取多于12英鎊的“高額”手續費。英國公平貿易局對此進行系列調查后認為:總體上看,信用卡的超限透支費高于銀行相關服務的實際成本;活期賬戶業務雖然實行“有存款即免費”的收費制度,但向消費者收取不易被注意的隱蔽性費用,包括高額超限透支費,這說明活期賬戶業務收費信息不透明,競爭不足。隨后,英國公平貿易局對阿比銀行等八家提供活期賬戶服務的機構提訟。雙方訴訟的焦點在于《1999年消費合同不平等條款規章》中關于不平等條款的規定以及一般法中關于懲罰性收費的規定能否適用于超限費。在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均敗訴的情況下,銀行方上訴到了最高法院。200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判決銀行一方勝訴,公平貿易局不得評估四類超限透支費的平等性。最高法院認為,銀行的活期賬戶業務是“一攬子”服務,超限透支是其中一項內容而不是單項服務,那么對超限透支費的評估就涉及到對合同核心內容的評估,違反了《1999年消費合同不平等條款規章》的規定。如果超限透支費可以被質疑,那么就意味著所有類似服務內容的小項收費都可以被質疑,這在事實上違反了不能評估合同核心內容的要求。雖然最后銀行方獲得了勝訴,但是其在這一漫長過程中承擔的妥協、賠償成本也依然是一項巨大的支出。

      有關信用卡超限費爭議的焦點問題

      超限費的標準問題

      在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有關超限費訴訟的焦點問題是超限費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問題。我國監管當局對該問題也給予了關注,《管理辦法》對超限費的收取標準做了上限要求,但是《監督管理辦法》未涉及此問題。雖然后者專門指向信用卡業務,但是并沒有明確廢止前者。按照前者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边@里明確規定了超限費的上限標準為“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費”。

      從銀行實務來看,2012年4月份開始,部分銀行公示了最新的服務收費項目表。按照最新的收費標準,工行、建行、華夏銀行等幾家銀行免除了之前收取的超限費。中行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但這一費用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都是免收的。有部分銀行下調了信用卡超限費的收取標準,如興業銀行就在3月底將超限費的最低收費從20元下調至10元,而廣發銀行之前按5%收取,不設上限,目前也調整為按5%收取,最高200元。

      是否應該收取超限費的問題

      從國內銀行超限費實務來看,主要有三種情形容易引發是否屬于超限授信及是否應該收取超限費的爭議。

      一是隱形超限收費。目前,國內大部分商業銀行對信用額度有嚴格限制,用戶一旦超額刷卡,就會提示交易失敗,如工行等。但也有一些銀行的信用卡,即使超額了也還能繼續刷。這些銀行有的對超限授信部分采取了收費,這就是所謂的隱形額度超限費。此類超限費的產生顯然不合理,也不符合我國現有的監管規定。從銀行的角度來看,超限額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方便持卡人應對突況,當持卡人所持信用卡的剩余額度已經不足以支付眼下急需的某筆支出,超限額度的適時啟用便可解一時之急。

      第7篇

      關鍵詞 房地產行業 欠稅原因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房地產業對于各地經濟發展和地方稅收對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2011年重慶房地產行業共實現納稅305.47億元,共占市稅收(含國稅)總收入的23%。在重慶納稅50強中,房地產企業占了“半邊天”(22家) 。與該行業風光形成對比的是:另一方面,重慶房地產行業欠稅十分嚴重,通過所得數據整理得到下表:

      2、表中2013年數據只包含13年1-5月數據

      通過上表我們可以看到重慶房地產行業也是欠稅大戶,在“欠稅貢獻”中也起“半邊天”作用。

      一、欠稅嚴重的原因

      (一)行業宏觀稅負過大。

      行業的宏觀稅負為行業產值增加值(這里選取行業稅前利潤作為衡量指標)與當期應繳稅收的比。2008年-2011年重慶市平均宏觀稅負與房地產行業宏觀稅負對比如下圖: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重慶房地產行業宏觀稅負始終遠高于市平均稅負。與此同時,我們查閱我國其它省份數據不難發現,重慶房地產宏觀稅負高于其他省份,以東部發達省份廣東省作為比較對象為例,同期其宏觀稅負僅分別為18.09%、21.80%、22.70%、27.50%。 可以看出利潤不足,行業宏觀稅負過大是重慶房地產行業欠稅的原因之一。

      (二)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特征。

      房地產具有初期投資大、時間跨度長的行業特性。在房地產開工、建設、銷售多環節漫長的開發周期內,初期可能會因為資源投入大,產出不明顯或銷售未實現而不能體現出利潤或稅收,所得稅零申報的現象比較普遍,等到開發成熟并實現銷售以后,利潤指標才一改頹態、全線飄紅。就拿土地增值稅來說,按照稅法規定,開發完畢后,方能清算繳納稅收。但是由于目前房地產企業實施滾動開發,也就是說這一期開發還未完成,下一期的開發已經開始,有的房地產企業開發周期10多年,因此,就將土地增值稅變成了永遠不用繳稅的稅種。這些都給房地產行業企業欠稅提供了合理借口。同時房地產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對于資金有極高的依賴性,但是大部分企業資金實力很薄弱,而環環相扣的"三角債"更是鎖住了企業捉襟見肘的資金運行,企業自身的資金不能滿足正常的企業經營運轉,又沒有解決缺少資金的辦法,大部分債權不能及時收回,企業有時只能以拖欠稅款增加流動資金來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產生大量欠稅。

      (三)稅收管理工作不到位。

      1、滯納金管理落實不到位。

      滯納金管理在欠稅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實際工作中滯納金管理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果。通過欠稅企業名單和金額我們看到,有一些欠稅企業可以做到陳欠沒有全部清繳入庫的情況下繼續形成新欠。這樣的情況出現一部分原因是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欠稅沒有足額征收滯納金,甚至沒有征收滯納金,這樣就助長了欠稅企業形成新欠。有些企業在實際經營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形成欠稅,經過稅務機關多次催繳,企業勉強將所欠繳稅款入庫,但滯納金卻不能按期足額入庫。

      2、征收管理中沒有做到細致、全面。

      有些欠稅是申報未入庫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業在申報后沒有資金及時入庫,或者是企業申報后忘記了入庫稅款。稅務部門沒有及時做到對申報未入庫數據的處理,及時對申報未入庫企業進行催繳,導致欠稅的形成。

      3、欠稅公告在欠稅追繳中的作用有待提高。

      欠稅公告是稅務部門對欠稅企業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但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納稅重點大戶在本區縣的聲譽和影響都很大,稅務部門在對納稅大戶進行欠稅公告時,會遇到很多阻力。經過稅務部門的努力有些因素可以克服,但有些因素卻無法保證及時進行欠稅公告。

      4、各部門間的銜接不夠緊湊,也是欠稅管理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稅務機關內部各主管稅務所、征管、統計、評估、稽查間的銜接不夠緊湊,信息沒有做到全部共享,在現實工作中出現各管一片現象,導致部分欠稅數據真空或沒有得到及時追繳。稅務部門與國稅、工商、銀行間的信息不能作到及時共享,也成為欠稅管理的重點、難點。

      (四)依法納稅意識薄弱是房地產企業偷逃稅款的內因。

      實踐中,企業未取得合法憑證的情況比較嚴重,未妥善保管賬簿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甚至無法正常進行匯算清繳;關聯企業之間互相挪用資金、低價轉讓、成本費用劃分不清等情況比較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認為關聯企業之間都是同一投資者,在資金使用和成本列支方面無需劃分得很清楚,因此沒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核算。而從稅收的角度來看,每一個法人企業都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必須各自進行納稅申報。企業依法納稅意識不強,財務核算不規范,最終也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

      二、欠稅治理對策

      第一,企業自身通過經營管理,提高利潤,才是降低行業宏觀稅負,解決欠稅問題的根本方法。第二,稅務機關規范管理,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欠稅管理制度。

      (一)加強系統內外的宣傳。

      把宣傳《欠稅公告辦法》作為稅法宣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讓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欠稅公告的意義和必要性,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納稅人廣泛宣傳,了解欠稅公告的規定,促進納稅人主動繳納欠稅,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實行欠稅戶責任到人制度。

      對欠稅企業管理責任落實到人,稅務機關將上年度有欠稅的納稅人全部納入重點監控對象,嚴格控制稅款緩繳和欠稅增長。保證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掌握欠稅企業信息,建立欠稅核算制度,將欠稅管理與稅務人員的考評聯系起來,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繳計劃,對未完成欠稅企業欠繳稅款追繳任務的稅務人員將追究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條款規定了稅務人員瀆職犯罪的表現形式及其處罰。

      (三)要求欠稅企業先補繳欠稅后再辦理退稅等事宜。

      (1)納稅清算問題。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清算手續時,檢查該企業是否有欠繳稅款,對有欠稅企業不得辦理納稅清算;應按照有關規定結清應納稅、費、罰款和滯納金,補繳欠稅后方可辦理納稅清算事宜。同時辦理稅收票證的繳銷工作時,應核查該企業是否存在欠稅,如果發現有欠稅的,不得進行繳銷發票,不得進行納稅清算。(2)納稅人有應退未退稅款,應查看該企業是否有欠繳稅款,發現企業有欠繳稅款的,要求該企業先補繳欠稅后再辦理退稅事宜,或按有關規定進行退欠抵頂。

      (四)認真落實企業欠稅的確認、登記和統計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欠稅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對欠稅企業做到及時確認、統計和登記工作。在管理過程中,做到逐戶上門送達《關于納稅人欠繳稅款(滯納金)事項的告知書》,同時向納稅人宣傳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定和欠稅人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制定詳細準確的欠稅臺賬,及時進行登記、確認。夯實欠稅統計數據;加強欠稅調查分析,有效指導清欠工作。

      (五)發揮欠稅公告的重要作用。

      根據《欠稅公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定期對欠稅企業進行公告。充分發揮欠稅公告在欠稅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稅公告作為清繳欠稅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配合其他稅收征管措施的運用,切實加強欠稅管理。在地稅網站和辦稅服務場所欠稅公告,擴大影響力和約束力。深入企業了解資產和資金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欠計劃,加大欠稅管理和催繳工作力度。向納稅人宣傳欠稅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規定和欠稅人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采取切實可行的清欠辦法,按照計劃逐步清理企業所欠稅款,嚴格執行欠稅公告制度,壓縮陳欠,控制新欠,降低欠稅率。

      (六)認真落實《滯納金管理辦法》。

      稅務機關作到嚴格執法,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滯納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滯納金制度,加大欠稅的處罰力度,讓欠稅者無利可圖。杜絕人際關系在滯納金管理中的不利影響,深入了解欠稅企業的實際資金資產情況,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對于滯納金的追繳落實到人。

      (七)加強部門間的資源共享,信息溝通,提高欠稅管理效率。

      在稅務機關內部通過定期召開欠稅管理辦公會,作到全面掌握全局數據,從清理角度出發,強化部門協調,實現以征管為核心的全程清欠管理。在稅務機關外部,定期與國稅、工商、銀行等部門進行溝通,了解欠稅企業的經營、資金等情況,做到欠稅的應收盡收。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參考文獻:

      [1]《重慶統計年鑒》.2009-2012

      [2]高士堯. 關于清理企業欠稅問題的制度思考[J]. 商業時代. 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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