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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合伙企業的稅務籌劃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代表性行業混合銷售與兼營經營方式稅務籌劃的難點
第一,從事貨物銷售及運輸服務業務。在貨物銷售及運輸服務業務中,企業的運輸服務對象多樣化,有些與企業所銷售的產品有從屬關系,有些是受顧客委托提供運輸服務而與所售貨物無關。此情況下,從屬關系的運輸服務與銷售業務構成混合銷售,無從屬關系的運輸服務與銷售業務構成兼營,此情況下如何對運輸服務劃分處理或者統一處理,如何對銷售業務與運輸業務的經營收入比例進行控制,使得企業所繳納的稅額最小成為了企業稅務籌劃的難點問題。
第二,從事建筑、安裝及建筑材料的銷售與運輸業務。該行業涉及多項業務,銷售建筑材料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疇,其他的服務可以是從屬服務也可以是無從屬關系的服務,有些界限模糊難以劃分。此種情況下如何界定混合銷售與兼營經營行為,如何選擇稅種使得所納稅額最小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難點。
第三,從事電子產品的銷售、電子軟件的開發、電子產品相關知識的咨詢與培訓等服務業務。該行業中電子產品的銷售是增值稅應稅項目,相關咨詢和培訓業務可以是針對所售電子產品的服務也可以是獨立的業務,電子軟件的開發一般是繳納營業稅,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劃分為增值稅納稅范圍。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該行業的稅務籌劃難點。
第四,從事環保業務。從事環保業務的企業多是多元化經營,按客戶要求可以進行環保技術的設計,環保設備的制造,環保工程的建設,相關的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等業務。該行業無法分清主業,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及國家的優惠政策,經營業務所應納稅種、稅率,進行水籌劃降低稅負,這一系列問題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難點。
二、對企業混合銷售與兼營方式稅務籌劃
(一)稅收平衡點(綜合)的制定
1.狹義稅收平衡點的制定。根據上述稅務籌劃原理分別計算出不同增值稅稅率和營業稅稅率下的增值率即稅收平衡點,計算結果如表1所示。
2.結合進項稅額抵扣制定稅收平衡點。當分別核算時,將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中的勞務活動對應的采購物資的可抵扣進項稅作為機會成本考慮,結合上述計算的稅收平衡點,找到新的稅收平衡點。一是可以根據企業的主要經營的非應稅勞務的業務,概括性處理找到新的稅收平衡點。二是可以采用線性規劃的方法,結合歷史數據計算得出新的稅收平衡點。
3.結合風險、成本、效益制定廣義的稅收平衡點。將企業稅務籌劃過程中形成的風險、成本、效益量化,找到新的稅收平衡點,具體方法可以結合上述方法,最后得出綜合考慮后的稅收平衡點,如表2所示。
(二)企業實現稅務籌劃的方法
1.調整所提供勞務的收入占銷售貨物總收入的比例。這是針對混合銷售行為而言的,當非應稅勞務收入比例占銷售貨物總收入比例低于50%時,采用增值稅核算;當非應稅勞務收入比例占銷售貨物總收入比例高于50%時,采用營業稅進行核算。
2.企業經營管理相關制度。這是針對兼營行為而言的,企業經營管理關于銷售貨物與提供勞務核算制度明確的,或者對于不能明確分開核算的,企業做特殊處理,制定準則制度作為劃分依據的,可以實現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分別核算。當對于無法分開核算或者不能準確分開核算的業務,企業沒有明文規定如何核算,則適應增值稅核算方法。
3.企業通過分立與合并實現稅務籌劃工作。這是針對混合銷售行為中,企業無法通過調整非應稅稅額收入占總的銷售收入比例來達到稅務籌劃目的時采取的方法。企業可以通過分立公司,使得非應稅勞務可以單獨核算。企業也可以通過公司合并,將原分立的公司之間銷售業務與提供交納增值稅的業務聯系起來,或者構成從屬關系,使其適應增值稅的核算。
4.特殊條件:價外費用。根據稅法的規定,某些價外費用可以并入銷售稅額計征增值稅。價外費用的利用可分為如下情形:一是非應稅勞務收入占銷售總收入比例低于50%的,當減少價外費用增加比例但不超過50%時,此方法通過降低增值稅應納稅額來降低應交納的增值稅。當減少價外費用增加比例且超過50%時,此時非應稅勞務適應的稅種發生變化,應綜合考慮,確定是否減少價外費用。當增加價外費用時,比例降低,不改變適應稅種且應納增值稅額增加,不可取。二是非應稅勞務收入占銷售總收入比例高于50%的,當減少價外費用,比例增加,不改變適應稅種且減少應交納增值稅稅額,此方法可取。當增加價外費用比例下降但不低于50%時,不改變適應稅種但此方法增加應交納的增值稅稅額,此方法不可取。當增加價外費用比例降低且低于50%時,此時適應稅種發生變化,應綜合考慮確定是否增加價外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解決稅務籌劃難點,對稅收活動總體規劃是實現權益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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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界定
從法律角度考慮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涵蓋三種類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其中公司制企業又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合伙企業又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按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原則,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征稅辦法是只需要繳納企業收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個人層次課稅;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則需要繳納兩個層次的稅負,公司的經營收益需要負擔企業所得稅,也就是實體層次課稅,對于股東的股息所得、紅利收入等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斯科爾斯等(1992)將既繳納個人所得稅又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稱為雙重課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及企業之外取得收入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所以,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對象是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
為此根據以上表述,本文將組織形式界定如下:首先,非營利組織,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是本文要研究的企業,也不屬于本文的研究對象。這主要是因為非營利組織在其他許多國家也不是納稅主體,將其列為納稅的主體國家中,也會對其給予減稅或免稅的優惠政策。本文將需要雙重課稅的公司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稱為第一類企業組織形式;將那些僅就個人層次課稅的個人獨資企業以及由自然人合伙的企業稱為第二類企業組織形式;如果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是由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組成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非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合伙人為公司時,該公司的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稱該類合伙企業為第三類企業組織形式。
二、企業選擇最優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企業選擇最優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標是:利用國家稅法的政策及可選擇的條款對所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以此來獲得節稅收益,最終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稅法所規定的范圍內,納稅義務人通過選擇相對較低稅負的納稅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以此可以增強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并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從目前納稅籌劃的實踐來看,利用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之間在稅務上存在差異,投資者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其所承擔稅負的差異會使其最終的投資收益有明顯的差異,進而會影響到企業的整體稅負及其獲利能力。因此,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是成立企業之前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而且,稅收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所以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會導致稅收政策的差異,這就為企業基于最優組織形式選擇的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除此之外,我國企業組織形式的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三、稅務成本與企業組織形式選擇
首先,投資者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企業三者之間的籌劃與選擇。為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合伙企業,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只對各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如果向其自然人投資者分配股利或者紅利事,還需要代扣這些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即公司企業要分別負擔公司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綜上所述,投資者選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所繳納的稅收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投資者在以上三者之間的稅務籌劃與選擇是在公司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之間進行選擇和籌劃;其次,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籌劃與選擇。相比分公司,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靈活,相當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而且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低于分公司。但是因為母、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法人,所以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去沖抵母公司的利潤;而分公司由于沒有獨立的財產,其一切經營后果都是由總公司來承擔,所以分公司的虧損是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進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體稅負。
四、非稅成本與企業組織形式選擇
[關鍵詞]企業組織形式;大學生創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G64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3)08-0141-03
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自主創業,興辦企業實體。創業伊始,大學生們首先面對的就是要選擇企業組織形式。而稅收與企業組織形式選擇息息相關,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所承擔的稅負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這將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投資者個人投資回報的大小。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的稅務差異給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因此,大學生創業時應該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精心選擇和安排,這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內容。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概念與種類
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財產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組織狀態,它表明一個企業的財產構成、內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經濟聯系的方式?,F代企業的組織形式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
(一)個人獨資企業
我國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很多屬于此類企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個人獨資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企業經營上的制約因素少,辦理手續簡單。大學生在管理上有很大自由,經營方式靈活多樣,處理問題簡便、迅速;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后利潤歸大學生本人所有。另外,對大學生而言,他們在經營企業中獲得的不僅僅是利潤,更主要的是個人成就感,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特有的優勢。然而,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則要用大學生個人的其它財產來清償債務。
(二)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伙企業的資金來源較廣,信用度也大有提高,因而容易籌措資金,可解決大學生創業資金短缺問題;合伙的大學生集思廣益,增強了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過合伙企業也存在產權不易流動的劣勢,產權轉讓及申請成為新的合伙人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三)公司企業
公司企業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能夠促使投資人分散投資,通過優化投資組合取得最佳的投資回報。但是,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發行股票;不能募集設立,只能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能廣泛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有充足的資金作為后盾;能適應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現代生產方式,經營者有較大的經營自。大學生由于缺乏公司經營、管理和融資等經驗,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具備優勢,而創辦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奢望。
二、稅收籌劃的內涵
企業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的實現都伴隨著稅收的影子,大學生應該提前準確地掌握稅法的變化和差異,并采用適當的調整方法,以減少稅收負擔。如要掌握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和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內容。
據統計,近年來90%的大學生自主創業以失敗告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大學生企業經營管理經驗、能力不足,融資困難,以及缺乏創業氛圍等,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大學生對稅法缺乏了解。企業所得稅法是納稅籌劃的重要依據,對大學生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自然就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正是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及兼并、重組等事項做出籌劃和安排,以實現最低稅負或延遲納稅的一系列策略和行為。
在稅收籌劃中,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不違法,在這個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必須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隨時根據新稅法的變動制定調整籌劃方案,保證合理避稅和降低稅負,以增加企業的價值。對于企業來說,納稅籌劃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不僅能夠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實現企業的內在價值,更是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捷徑。因此,大學生應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積極正確地去開展稅收籌劃工作。
三、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比較
不同形式的企業,其稅務負擔是不同的,這為創業者留下了合法的節稅空間。如果僅僅從稅收的方面來考慮,需要在同等應納稅額的條件下,比較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應納稅額。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比較
我國稅法對于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規定了不同的征稅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應作為投資者的經營所得。按照征稅對象中“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到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合伙協議未作約定的,應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全體合伙人人數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征稅對象中“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到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司制企業需要在兩個層次上繳納所得稅,首先是公司層次的企業所得稅,即將企業實現的利潤在進行相應地扣除和調整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企業投資者(如股東)如果是自然人的情況下,還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條例,我們可以選取5000、10000、3000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十二組數據作為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大致比較一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之間稅負。
同時,我們設出如下假設和條件:
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為2人且2人擁有相同的出資額。合伙人分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適用5%到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兩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年應納稅額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稅率-速算扣除數)×2。法人合伙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0000元的,屬于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00000元的,屬于一般企業,適用25%稅率。因此,兩法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年應納稅額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稅率×2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一個自然人合伙人與一個法人合伙人混合的合伙企業年應納稅額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稅率。公司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0000元的,屬于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高于300000元的,屬于一般企業,適用25%稅率。公司制企業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將稅后收益全部用于分配。如果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按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中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個人所得稅稅率,即自然人股東年應納稅額 =(公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納稅額)×20%。如果股東為法人股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參見下表)。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較
在公司的兩個主要分類中,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講,公司形式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更為有利。因為我國現行稅法對鼓勵投資的有關稅收減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生產企業為適用對象。股份制公司的股東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從籌資角度來講,股份公司的籌資方式比較靈活。然而,股份公司設立的條件比有限責任公司嚴格得多,經營風險也較大。因此,雖然企業選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可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但也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進行選擇。
四、大學生創業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建議
通常情況下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成立條件、稅負負擔和面臨風險是不同的。盡管大學生創業往往是邀幾位好友參與,甚至是個人獨挑大梁,但由于大學生沒有任何的經營經驗,且在創業初期所能吸引的資本有限,對一個規模較小的企業而言,合伙制可能是較適合的組織形式。合伙人在處理內部事務時,不論是決策、溝通,皆較公司制度來的簡單、迅速,公司形式在運營成本上也較合伙制度高出很多,融資渠道也不暢,不像合伙只要合伙人間就相關條件談妥即可,公司的增資擴股則涉及到較為繁瑣的法律程序和費用,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大學生創業應考慮企業組織形式的正式化、彈性化和稅收籌劃等因素,合理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減少創業的稅收成本。
當大學生創業時,如果小本經營,風險不大,股權結構單一,家庭或者家族式經營的生意,比較適合個人獨資或者合伙企業的組織方式;如果規模龐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經營風險大,股東結構復雜的企業則宜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方式。如果資金規模不是很大,還是先成立合伙企業比較合算,等經營到一定規模,市場擴大以后再轉為有限責任公司,發展壯大后再擇機發展成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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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稅法對企業組織架構籌劃的影響
依照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多種,但主要以個人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為主,其中公司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在新稅法的規定當中,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都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一稅種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兩種組織架構都不需要交納企業的所得稅,只要個體的業主以及合伙人繳納其個人所得稅即可;但公司所得稅的繳納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會計年末的時候依照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外,股東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另外,新稅法在納稅人核算標準的規定上也發生了一定的轉變。原有稅法當中,內資企業是將獨立核算作為基本標準與方法,對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判定,但新稅法當中,將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看做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的標準依據。原有稅法當中,內資企業是將獨立核算作為基本標準與方法,對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判定,但新稅法當中,將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看作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的標準依據。具體來看,新稅法當中規定,由于“分公司”從法律上來講并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還是虧損,都需要并入到總公司當中進行其所得稅的計算;但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不管其經營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潤當中進行所得稅的計算,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納稅義務人,單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
不難看出,就從企業組織架構籌劃的角度上來講,新稅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與規范。在這種新的稅法環境之下,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當中基于其組織架構而展開的具體籌劃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如此才能實現稅務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所具備的重要價值,滿足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稅務籌劃的目標要求。
2.新稅法環境下企業組織架構籌劃的調整與規劃
依照以上新稅法對企業稅務籌劃當中組織架構籌劃的基本影響來看,要對企業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調整,以便于使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更科學、更有效。而要結合新稅法的規定及企業的經營及管理現狀,對其組織架構籌劃進行進一步的調整與規劃,則需要從以上所提到的兩個方面進行調整。
2.1組織形式選擇方面
依照新稅法的規定來看,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這兩種組織形式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不管其利潤狀況怎樣,都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要獨資企業的業主及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組織形式,除了需要相關股東繳納其個人所得稅之外,還需要依照其營業利潤來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比較而言,在所得稅繳納方面,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這兩種組織形式的稅負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業的組織架構的選擇來看,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現有的發展及管理條件,綜合考察并研究未來市場經營與發展東中的各種風險性因素,科學預測并評估其自身的發展前景,合理地進行組織形式的選擇。若企業經營及發展的規模較大,對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較高的話,則應當以“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為主;若企業的發展規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況下,采用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是合伙企業的形式就可以。這樣一來,就可以通過組織架構的選擇來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數額。
2.2納稅義務人判斷方面
因新稅法的相關調整,企業要保證其稅務籌劃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業稅負更低,經濟效益更高,則應當在成立下屬公司的過程中,對分公司與子公司的設立與創辦進行慎重的考慮與選擇。但一般情況下,結合新稅法的環境與企業的發展現狀,參考市場經濟發展的整體態勢來看,企業在進行子公司與分公司選擇的過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來進行:
通常情況下,對于那些初創階段相對較長且短時期內不具備盈利能力的企業而言,其下屬公司應當以成立分公司的做法為主,這樣企業成立新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從企業的總利潤當中直接扣除,減少其所得稅的支出;相反,如果企業在創立初期就可以獲得相應的利潤,那企業應當采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按照新稅法當中“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的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的要求進行所得稅的繳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相關稅務籌劃人員及財會人員,需要把握好“小型微利”這一概念,將企業的這種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企業 組織形式 稅務籌劃
本文結合我國大多數企業稅務籌劃水平低的特點,系統的論述了企業在組織形式選擇中的稅務籌劃問題。文章分析了企業新設時組織形式選擇的稅務籌劃問題和企業擴張時的稅務籌劃以及調整組織結構的稅務籌劃。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天都會有一大批新企業注冊產生,同時,也有一大批企業因種種原因倒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與企業進入的行業、市場前景、政策導向、員工素質、管理水平、經營理念等有關系外,很大程度上與企業成立之初的各種籌劃有關,而納稅籌劃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籌劃之一,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
一、 企業設立時組織形式的籌劃
一般來說企業設立選擇組織形式時,理論上講應考慮以下幾點:(1)總體稅負的高低。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企業因不存在重復課稅,稅收負擔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業。(2)稅務管理的難易。從稅務管理角度考慮,公司制企業設立比較麻煩,但容易成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利于進行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設立相對簡單,但很難成為一般納稅人,只能取得普通發票,難以從事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3)應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目標、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及籌資金額等各方面的因素。
1、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企業的選擇
一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比較合適。因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資金多,籌資難度大,管理較為復雜,如采用合伙制形式運轉比較困難。
2、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內、外資企業在稅收上存在很大區別:內資企業優惠稅率幅度小,為18%和27%兩個檔次;而外資企業的優惠幅度較大,分別為15%和24%兩檔。內資企業的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有第三產業,利用“三廢”企業、勞服企業、校辦工廠、福利企業等;外資企業的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有:生產性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企業等。內資企業減免優惠政策時間較短,一般為1-3年;而外資企業減免優惠時間較長,一般為5年或5年以上。另外,內、外資企業適用稅種的科目數量也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個以上,外資企業適用6個稅種??梢?,外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較多,稅收差別也較大,因而如果條件具備,那么在選擇合作伙伴時,應盡量尋求與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進行合作,以充分享受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在條件允許時,應盡量組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只能計入成本,因此,一般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如此。企業可以通過增值率法、抵扣率法或成本利潤法等方法,事先從不同角度計算兩類納稅人的稅負平衡點,合理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當納稅人增值率小于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率、抵扣率大于稅負平衡點的抵扣率、成本利潤率小于稅負平衡點的成本利潤率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
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企業擴張時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要發展業務、擴大規模,進行國外或外地投資時將面臨著在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選擇。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別的,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往往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從稅收的角度看,子公司可以享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給予其居民公司的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當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母公司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好處,同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和其他間接費用也比較容易達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能夠減輕所得稅負擔。
作者單位:東營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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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跨國稅務籌劃?業內專家建議,“到什么山頭唱什么歌”――企業在規范自身財務管理的同時,應對相關國家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方式作深入的研究,從而選擇正確的投資經營地點,恰當安排企業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及運作機制的會計政策。
企業應研究有關國家的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根據各國不同的稅收制度和政策,選擇有利的投資地點,這要求企業隨時關注各國稅收政策的動態和發展。在選擇投資地或市場時,要從該國的稅收結構、優惠條件等多方面充分認識和考慮。中國已經有一些企業基于稅務籌劃來選擇對外投資地點的實踐例子,如中信、首鋼、中旅等在香港設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對外投資。
恰當安排企業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個國家適用于這三種組織形式的稅法規定有很大差別。因此,如果是在國外投資組建企業,就要選擇特定的組織形式以減少納稅。如美國稅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適用按照合伙企業形式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企業設立時注意滿足這種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就可以按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以節約大量的稅款。
關鍵詞:稅務籌劃;設立;組織形式;注冊地點;優惠政策
引 言: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標。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義務,但納稅就會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為了降低納稅成本,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減少稅負,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其財務目標。企業在設立環節的稅務籌劃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第一步,為企業以后的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對企業以后的經濟決策和經濟活動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稅務籌劃
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企業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基本包括以下幾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中公司制企業屬于法人組織,出資者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組織,出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人,需承擔無限責任。
由于企業間組織形式的差別,國家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不同的組織形式實行不同的征稅規定,而這些稅收規定的差別為企業提供了稅務籌劃空間。
1.法人單位與自然人單位的比較
在稅收相關規定中,作為法人單位的公司制企業的經營所得在分配前要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時要為投資者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營業利潤在分配給投資者的過程中征收了兩次稅。而作為自然人單位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則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只需對所得按照五級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從稅負角度來說自然人企業的稅負要低于法人企業。
2.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同為法人企業,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獲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作為個人所得,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無此優惠,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要優于有限責任公司。
3.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比較
在企業設立初期規模較小時,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繳納的,月營業額為5000-20000元(具體金額各省市自己制定);按次繳納的,每次(日)營業額為300-500元(具體金額各省市自己制定),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體工商戶具有個人的性質,適用于此項優惠,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在營業稅中不屬于個人范疇,無法享受起征點稅收優惠。因此在設立初期營業額較小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要優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
二、企業所從事行業的稅務籌劃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行業經濟情況復雜多樣,針對各行業的相關稅收政策也不同,因此企業在選擇所從事的行業時,需要對行業間的稅收規定進行比較,按照不同的稅種優惠政策確定經營范圍和進行稅務籌劃。在行業選擇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大類。
1.增值稅經營范圍內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稅率為13%的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第十五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包括: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此外,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對于軟件集成電路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醫療衛生等也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依據自身發展目標,選擇設定符合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經營活動。另外企業設立初期如果營業額較低,還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經營范圍內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另外稅收相關法律還有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免征營業稅、營利性醫療機構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依據自身情況,選擇設定符合優惠政策的營業稅經營活動。
三、企業注冊地點的稅務籌劃
1.國內注冊地點選擇的稅務籌劃
我國針對不同地域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相應地區分別制定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創業者提供了稅務籌劃空間。為了扶持貧困地區、西部地區的發展,國家制定了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為了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在部分地區設立了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等一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這些區域內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政策等。
稅法規定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在不同地區稅率不同。其中企業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企業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對應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對應稅率降為l%。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對于無法制定稅收優惠的一些地區,為了振興區域經濟,當地政府制定了優惠的招商引資政策,對于引入的企業繳納相應稅款后,當地政府會以產業扶持等形式通過財政渠道進行稅收的變相返還,達到稅收優惠的目的。因此企業在選擇注冊地點時,除考察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也不妨同時考察一下當地的配套招商引資政策。
2.國外注冊地點選擇的稅務籌劃
當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投資者需要比較投資地對國外投資者的稅收優惠程度。如果投資國與居住國間的稅收協定不夠優惠,投資者可以考慮在某一國際避稅港設立公司進行投資。目前國際避稅港一般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不征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如開曼群島等;第二類是不征收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或雖然征收但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牙買加等;第三類是有某些稅收特例或者提供某些稅收優惠特殊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加拿大等。在這些地方設立公司,利用當地稅基窄、稅率低的優惠政策,轉移企業利潤,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1.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研發人員比例、研發費用等方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居民企業。對經認定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從事技術性外包服務并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員工學歷、技術服務收入比例等方面規定的技術服務企業。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2.研發費用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若想適用此項優惠政策,需將研究開發支出與其他支出分別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項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工業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得超過lOO人,資產總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得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或等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殘疾人的相關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加計扣除。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在按照支付殘疾人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殘疾人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此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相關規定中對于殘疾人還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規定對于殘疾人員興辦或參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按100%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由于稅法在經濟活動中的調節作用,國家利用稅法對經濟活動進行調節的相應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很多,企業在設立時可以充分考察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時限,結合自身經營目標,設立相應的經營業務活動。
五、企業設立的稅務籌劃風險及防范
稅務籌劃可以給企業帶來節稅利益,但同時也存在相應的涉稅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對這些風險引起足夠重視。
1.涉稅法律風險
納稅人在對稅收和經濟政策掌握不深入、不全面的情況下,為實施稅務籌劃而進行經營活動或會計政策的變通,有可能不符合政策相關規定而使得節稅變為違法違規,因而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相應處罰的風險。
2.涉稅執法風險
合理稅務籌劃的合法性需要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但由于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擁有部分自由裁量權,因此稅務籌劃可能會出現偏差,增加稅收成本,無法達到節稅效果。
3.涉稅經濟風險
企業在設立時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隨著企業發展過程中自身狀況和經營環境的變化,可能會產生預期結果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效果,并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4.稅務籌劃風險的防范
針對稅務籌劃風險,首先企業稅務籌劃人員應該加強稅收和經濟政策的學習,以便于預防不同納稅方案的政策風險;其次企業與稅務機關應加強交流,及時了解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充分掌握稅收征管的具體要求,靈活調整自身涉稅行為;最后稅務籌劃的目標和方案必須與企業發展目標和自身實際情況相吻合,不能為了盲目避稅而影響企業正常經濟活動,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張中秀.稅務籌劃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李成.稅務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