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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合集范文

      時間:2023-09-18 17:03:55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法規合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法律法規合集

      第1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程序,規范重大經濟活動法律監管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審核內容

      第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于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托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五章附則

      第2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昂糜谩敝饕钦f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蓖ㄟ^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第3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昂糜谩敝饕钦f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蓖ㄟ^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張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觀念的擴張與中國《信托法》的機遇和挑戰[M].中信出版社,2004

      第4篇

      關鍵詞:國際法;核能風險;法律法規

      引言

      新時期下,人類社會對核能的開發與利用效率逐年增加,這在緩解資源短缺問題方面發揮巨大應用價值?,F如今核能開發利用過程中衍生出的核風險問題日益嚴重化,國際法的建立健全,在加強世界各國核能風險治理職責與協調性方面發揮的功效均是顯著的。正因如此,文章在對核能風險治理進程中存在弊端論述的基礎上,對核能風險國際治理體制的建設提出了幾點建議。

      1核能利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1.1放射性污染

      核污染是指多樣化因素導致核泄漏問題或者是爆炸現象出現的,最終有放射性污染生成。其破壞范圍是巨大的,對周邊建筑物危害程度也是深刻的,延續時間長,在解決上存在極大難度。

      1.2核事故

      核事故(NuclearAccident),泛指所有的或者帶有系統化特征的,但是源由是相同的、最終是致使核危害事故生成的這一結果。通常來講,核電廠這類型核設施內部出現突發狀況,導致放射性物質向外部環境泄露現象衍生出來。在上述局勢下,工作人員與社會公眾接收到超過規范限定的最高值,此時便稱之為核事故。由此可見,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性是極大的。

      1.3核武器

      核武器也被稱之為核子武器或原子武器。從宏觀上講核武器是指具有投擲或發射功能的核武器系統的統稱;而站在微觀的角度對核武器進行探究,其是由核戰斗部和制導,突防等裝備整體導進彈頭殼體構成的核彈[1]。

      2核能的國際法律法規

      2.1核國際管理

      2.1.1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構建與推行其宗旨在于激勵與引導核資源的深層次開發與全面應用,編制核安全與衛生規范絕非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成立的主要目標。但是自從切爾諾核反應堆事故的釀成之后,構成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在強化成員國之間信息溝通環節這一問題上達到共識,從而能夠廣泛的吸收促使核能開發利用安全與核事故爆發經驗信息,編制具有詳實性的安全指南,與此同時強化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滿足成員國發展需求基礎上核能開發利用安全評價與監管能力。2.1.2其他國際規制機構為了使核能風險得到有效的防治,僅僅創設國際原子能機構是不夠的,其他一些國際組織推動核能安全開發利用進程上發揮一定的應用價值。具有代表性的有歐洲核能組織、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上述兩類區域性組織的編制與推行在強化地方性一致性核能開發利用安規則上體現巨大應用價值[2]。

      2.2關于核安全的國際協議

      《核安全公約》與《聯合公約》兩類公約的編制與推行,首次給予了核安全法范疇內的某些國際原子能機構基本標準一定的束縛力,強化其國際位置,上述基礎性規則的編制與推行在強化民用核反應堆、管控放射性廢物擴散范疇以及循環利用等環節上產生了巨大影響效應。但是,現階段世界各國均在力爭編制本國的核安全規范,再加上上述兩項公約在核風險預防與管治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等因素,就在構建一個完善性“規制體制”過程中遇到層層阻礙,也未參照“一次型交易”的共識落實協議。

      3國際法視野下完善核能風險的法律規制及治理的對策

      3.1依靠核能風險全球化治理體制的原有基礎

      全球化核能風險治理體制的建設,對世界規則的建設與優化表現出強烈的依賴性,否則體制的協調性與緊密性就缺乏[3]。為了確保核能開發利用環節治理的實效性,對原有核能風險活動范疇內現存國際法規則與規范構造進行科學應用是極為必要的,在此基礎上豐實核能風險全球化治理體制,優化其內涵,強化束縛作用?,F存的與核風險相關的多樣化國際條約等國際法文件中,明確了國內治理與國際協調性的責任規則與義務,其與國際法委員會編制的有關條例之間存在一定的統一性,正因如此其也演變成核能風險全球性治理體制的關鍵性要素。例如《核安全公約》內第7、8、9條對國內立法與監管方面的框架內涵與規定做出規范;第11條明確了核設施財政與人力資源安全保障問題??傊?,國際委員會對核能風險活動范疇國際責任的編制與應用均和核能安全標準確定、評審導向工作落實等環節存在緊密的聯系,此時與核能風險相關的治理體制在有限的條約締約國也體現強烈的適應性,也就是說該體制彰顯出全球性色彩。

      3.2建立健全核能風險國際治理體制

      首先,強化核能開發利用環節中權利與治理義務兩者之間的內在構造關系。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法規則上并沒有對核能開發利用過程中多樣化內在風險活動進行管理與約束,也就是說國家對核能風險活動推行的行為方式和國際義務兩者存在強弱的結構關系。所以在滿足核能風險極端危害與治理特別需要的基礎上,削弱風險治理隨意性程度上極為必要的,強化核能風險治理的國內與國際義務的法律位置與作用,從而達到平衡核能開發利用權利與風險治理義務兩者結構關系的目標?!皩σ磺辛x務”理念的提出,也使核能風險范疇的國內治理義務與國際協同合作義務均帶有“對一切”色彩。其次,建立并推行一致性、具備束縛特征的安全國際規范。國際法視野下對核能風險實施這一管治對策,是對核能風險全球性治理活動運行需求的迎合,具體是參照世界各國核能風險治理實況,編制個性化的安全規范以及與之相匹配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對策的最低層準則與規定[4]。強化與核能設施構建和發展方面有關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應該編制大批量模范性安全規范與導向規則的約束性,國家務必要履行核能風險治理責任與義務。當然,上述目標的實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面臨與處理的問題是多樣化的,所以在編制防治體制環節中應該結合多樣化因素,例如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求、特殊狀況與效益,以嚴謹的態度編制相關準則,以達到強化這些標準在世界上某些國家的適用性的目標,同時也強化了這些標準在上述回家運行的效率。在國際視野下為了強化核能風險治理效率,使世界各國主動遵守落實核能風險義務,上述目標的實現又對不同國家構建與保護一個完善性行政機構與治理體制表現出強烈的依賴性。這是一個合格型政府機關任何行為方式運轉應該遵循的準則,但是其務必保證人力資源的充足性、政府機制的健全性。與最基本的行動規則相匹配,這是世界各國家政府應該履行的責任。與此同時,應該深刻認識到履行防治合作義務的程度與核能風險活動危害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越是被禁止的核能風險活動就應該嚴加管控與治理。在國際法視野下,國際社會應該建設并推行實效型支撐保障體制,從而為一致性帶有約束力的核能安全國際規范的推行進程注入活力,這一規范的推行,滿足世界不同國家間互利共處的發展原則。再次,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確定的相關標準建設帶有強制性特征的國際監察機制。上述目標的實現是一個循循漸進的過程,一是修整《核安全公約》等多樣化國際公約中涵蓋的激勵性質,把世界核能風險治理義務演變成國際責任,建立與之相對應的監察的條約機構。參照世界不同國家交際形式,明顯的發現上述進程的運行存在較大難度。所以積極探尋新興渠道是極為必要的,例如強化增強原子能機構在核能風險治理方面的職責與權利,這樣是就不必在國家的申請下推行評估、問詢以及導向工作內容,此時上述環節的運行帶有強制性色彩。對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章進行整改,達到構建完善性核能風險治理特殊協議的目標,以及與核能風險治理環節相關的附加性協議書[5]。最后,國際視野下國際社會應該建設與核能風險治理相關的國際協作與利益調和體制。這一治理核能風險法律規章的編制,是對零散化、孤立式風險治理上的流程與實質規則的有機整合,達到建立健全穩定型、世界各國肯定的核能風險治理框架結構?!秶H核事件分級表》的編制與推行,對核能風險現實后果嚴重程度,以及隱在風險進行闡述,使有關國家在開采與利用核資源之時,最大限度的規避了跨境核事件出現的概率,進而也強化了世界各國之間合作的密切性與互動的協調性。

      4結語

      福島核事故的出現,又一次對人類社會做出警示,其也說明了核能風險處理的迫切性與必須性,所以在國際事業下強化核能風險法律規章內容的完整性是極為必要的,從而使其約束作用切實的發揮出來,此時世界各國也將會主動的履行職責與義務,確保信息交流的順暢性以及合作的密切性,并在相關技術的協助下,使核能產生最大的效益,為國際社會的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趙萍,徐艷玲.全球化視域下我國自然生態風險的困境及出路[J].中州學刊,2014,02:85-89.

      [2]方薌.社會信任重塑與環境生態風險治理研究以核能發展引發的利益相關群眾參與為例[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5:67-73.

      [3]陳瑋.德國核能安全和環境保護調控模式借鑒[J].人民論壇,2015,02:251-253.

      [4]王成明,于麗婷.基于日本核事故對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必要性的探討[J].四川環境,2015,02:138-144.

      第5篇

      和諧社會無疑是一種美好的社會,它必須具有所有美好社會都具有的高品質特征:公平正義,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誠信友愛等等。和諧社會所特有的最本質、最主要的特點應該是“和諧”,這種和諧是以寬容為基礎、平等為條件、協商為手段的。社會的和諧,既不能靠強權來建立,也不可能靠強權來維系。構建和諧社會惟一有效的途徑,只能是法治。因為,作為和諧社會的基礎的寬容,只能由法律來確立和維護,而強權與寬容本身就是不相容的;作為社會和諧條件的平等,也只能由法律來確立和維護,而權力本身就是為不平等而設置的;作為達致和諧的手段的協商,更需要法律來規范和調整。所以,只有通過法治,才能構建出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離不開政治、經濟、文化的高度文明,市場經濟也同樣如此。如果在經濟領域中市場的準入、公平競爭以及資源共享等方面發生機會不均等情況,將會出現社會不公,而社會不公是社會不和諧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要達致和諧社會,就必須以經濟法作為保障。雖然經濟法是為彌補市場經濟體制下民法調控能力不足而產生的,但絕對不能因此把經濟法看作是民法的補充。經濟法產生于民法之后,從民法中汲取了相應的經驗材料,但卻在理念上完成了對傳統民法的超越。經濟法也起著彌補行政法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不足的作用,但經濟法同樣不是附屬于行政法的分支部分。所以,經濟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也不可以被它們替代的價值理念和功能作用,而且它保證了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得以順利實現,同時又與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相銜接,從而為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完整的引導和保護的鏈條。

      我國經濟法的缺陷

      法律體系不完善,重要法規久而未立。到目前為止,我國雖然在經濟法主體、市場規制、宏觀調控方面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個經濟法律群落,但仍然存在立法層級不高并且體系不完善等情況,而且直到現在還沒有出臺單獨反壟斷法、國有資產法,所以,加強經濟立法步伐不能不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從目前情況看,以筆者拙見,我國經濟立法及其實施中仍存在這樣一些缺憾。

      法律范疇不同,司法權被遷移。法學界對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始終爭論不休,隨著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施行,以及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對經濟法體系的排斥,也發出了一個初步的信號: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出現了脫節的跡象。而在法院進行機構改革的過程中,更是把原來的經濟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庭,從實踐情況看,這不僅不利于經濟法被社會所重視,也不利于經濟法的實施。

      尚未形成真正獨立的第三部門。西方在“社會國家化”和“國家社會化”的相向運動中,沖破了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藩籬,雖然產生了一個既不是純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領域,但在社會層面上并未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還有一個與政府和市場這兩種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種社會團體、民間非營利組織、宗教團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組織”之第三部門存在。這些組織具有組織性、志愿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它們是協調個人利益和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中堅力量。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非政府組織在從事經濟社會發展事業中異軍突起,發揮了政府和市場難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補了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上的一些空白,諸如環境保護,消除貧困和落后地區的教育。雖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實證明,非政府組織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

      而且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日益證明,政府和市場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領域越來越突顯,它是與社會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發出政府與市場都無法有效解決的新需求。這一空白點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社會力量去填補。特別在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為市場經濟體制后,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正處于轉變和調試之中,新興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尚待進一步確認和伸張,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現象,發展新興社會力量以填補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問題便顯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國改革開放的20年中,國家通過縮小控制范圍、改革控制方式、規范控制手段,逐步擴大了社會的自由活動的空間,促成了國家與社會間的結構分化,尤其是以產權的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則直接促進了一個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形成。它表現在社會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提供發展和機會的源泉,個人對國家的依附性明顯降低,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逐步形成;民營企業以及較為獨立的企業家階層、個體戶階層以及知識階層,都有明顯的發展;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增強,工會、商會、保護消費者協會等一些中間組織已開始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們還不能樂觀地認為,中國已經形成了獨立的第三部門,經濟法等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就此具有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因為“與西方第三部門的生存與發展空間相比,中國第三部門生存發展空間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同西方相比,我國的第三總部門還沒有成形,更談不上從整體上與政府和個人有效配合,發揮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了,從而造成目前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國家對一部分社會(公共)利益難以維護、有心無力的“缺位”狀態。

      雖然我國經濟法存在著種種不足,但并不妨礙其作為獨立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占據日益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因為經濟法是適應變動著的社會現實和社會觀念而處于不斷發展中的部門法,代表著法律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對經濟生活能動反作用的建構性力量,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保障。

      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經濟法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接下來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如何理解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精神,進而確立經濟法在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年輕的經濟法。

      首先,應當盡快制定并頒布《反壟斷法》等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法律,加大金融法、稅法、競爭法、企業法等具體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一方面加強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抽象出共同的原理,反過來檢驗和探討經濟法總論的基本問題?!敖洕▽W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應當成為我們的一種積極的選擇,也是一種挑戰?!蔽覀冇绕鋺敿涌爝\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其他社會科學門類的最新研究方法,進行跨學科的創新性研究,并同法學固有的傳統研究方法相融合。

      其次,國家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思路,突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并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特別要進一步調整司法改革和審判制度,或者在現行三大訴訟法的基礎上對各訴訟程序進行相應的修改,滿足日益迫切的社會公益訴訟和其他含有公共因素訴訟的需要,或者參照國內的經驗對法院的審判分工進行專門設置,完成符合各新興法律部門要求的審判方式專業化、配套化的改造。

      最后,應當加快促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團體組織的發展。要從政策上加以傾斜和扶持,爭取讓一些發展比較成熟的組織通過國家法律授權獲得正式的地位,在一定范圍內行使原來政府的某些權能,或者代為行使一些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衍生出的管理職能。同時,要設置這些組織處理相應問題的準司法程序,賦予它們代替公眾提起社會公益訴訟的權利,并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

      當然,這些都需要我們的思維順應時代的潮流進行轉變,在立足于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的基礎上進行更有創新性的法律實驗和更有前瞻性的制度建設。

      第6篇

      要學習法律法規提升自己

      現場有隱患,自己發現不了,檢查不出來,這是基層安全員,尤其是剛剛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員面臨的普遍問題,也就是大家說的能力不足的問題。按理說,安全員自身能力欠缺,是不能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于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通常以應付湊合的態度,安排一個人或幾個人擔任安全員就可以了。企業負責人很少過問安全員的知識、能力問題。

      我從2007年起兼任單位安全主管。當時由于自己對安全生產管理了解不多,還感覺不到安全生產的壓力,總以為把上級的安全生產文件傳達到位,自己多下幾趟現場就可以了,就可以保證單位的生產安全了。

      但事實卻遠非我想得那么簡單,在赴任不久,單位的一個工人就被剪板機切斷了手指。從那時起,我就開始下決心學習《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并對照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查缺補漏,建章立制,從管理層面上杜絕安全隱患,并將安全操作規程匯編成冊下發到班組,督促班組開展安全培訓學習,檢查并糾正一線工人的不安全行為……。

      通過近十年的努力,自己才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管理能力,解決了生產一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問題,使單位基本實現了安全生產。

      用法律法規推動企業制度建設

      有隱患不整改,這是企業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力不夠的問題,也是安全員最為撓頭的問題。怎么辦?作為基層安全員,一要有法律意識、紅線意識,要根據新《安全生產法》賦予自己的權限與職責,健全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實整改所需資金與整改不力的處置措施,學會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嚴格執行制度,對超過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要及時向上級領導或企業負責人反映,聯合單位有關部門,實行停產整頓,實施處罰措施,在關鍵時刻要敢于扮演“黑臉包公”角色,不怕得罪人。

      筆者從2008年起,對單位所有施工項目實行了備案交底制度。其目的是將安全培訓、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起初,大家對這項制度不理解,很少有出工前主動備案登記的。為了將這項制度貫徹下去,一是同生產部門積極溝通,要求他們進行項目備案登記;二是與財務部門實行連鎖制度,對超過一周不進行項目備案登記的,立即停止借款停產整頓;三是對備案交底制度超過一周貫徹不到位的,對生產部門負責人實行3000~5000元額度的罰款。如此三管齊下的保障措施,才使單位備案交底制度得以貫徹執行。

      學會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其實最讓基層安全員頭疼的問題,并非是安全員的能力和現場隱患整改問題,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認知程度、重視程度和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尤其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防護問題,當需要企業拿出一部分資金完善安全設施,配齊勞動防護用品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往往會一推再推,總會以企業資金緊張來搪塞我們基層安全員。這時基層安全員怎么辦?我們能否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說服上級,說服企業主要負責人,則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筆者在基層十余年間,也遇到過類似問題,也曾為此類問題頭痛過、退縮過,也有^放棄安全管理這個崗位的想法。但退縮并不能解決問題,即使自己撂挑子不干了,企業也得有人干這項工作,同樣也面臨此難題。

      第7篇

      (一)格式條款的優點格式條款具有突出的優越性。其無須與個別相對人逐一逐點磋商合同內容,可以避免交易談判的麻煩,節省交易成本和時間。同時,其標準化使得條款漏洞少,切實保護了缺乏相關知識的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其形式的固定化體現了一種強制的平等,對格式條款不加拒絕地所有被要約人都平等無差別地按照條款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不受政治資歷、行政級別等因素的影響。①(二)格式條款的固有弊端1.背離契約自由而格式條款的出現,致使締約自由受限制、締約對象的選擇自由受限制、契約內容的決定自由被剝奪、契約變更與解除自由被限制這些都是對契約自由的背離,這也是格式條款的顯著弊端。2.導致合同權益失衡格式合同在發揮著其優點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強凌弱、合同權利失衡的弱點。表現為:其一是風險分配不合理。其二是制定霸王條款。制定霸王條款,是格式條款是權益失衡的集中表現。

      二、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一)提供格式條款當事人的義務《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二)格式條款內容無效格式條款無效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逗贤ā返谖迨l和五十三條均對此作出了規定。(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如何處理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四、我國格式條款規制的完善我國的對格式條款的規制尚有諸多不足,有必要在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著手:(一)立法完善縱觀世界,格式條款立法體例,無外乎兩種形式:其一是規制格式條款的有關條款散見于各單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階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統攝。其二是在有位階較高的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抽象規定之外,又制定出對格式條款予以專門規范的法規。(二)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格式條款由行政監管機關負責制定、審核、監督、修改或撤銷,是對格式條款最早的規制方式。行政模式又分事前規制和事后規制。(三)加大社會監督和控制除了借助公權力的介入來實現對格式條款的規制,還必須需求其他途徑來加以補充。社會團體應當在此發揮積極的作用。在我國應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對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有權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予以糾正。同時,賦予消費者協會以公益訴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宣告某個行業、企業使用的某個格式條款無效。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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