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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范文

      時間:2023-09-06 16:54:15

      序論:在您撰寫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

      第1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物權:金融監管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融資活動。簡單地說,就是將資產未來預期收益以證券的形式預售以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作為一種以資產信用為基礎,以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擔保的結構性融資工具,它是直接融資范疇之下金融證券化的高級形式。資產證券化最初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在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發行的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經過多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已成為規模超過聯邦政府債券市場的固定收益債券市場,成為美國資本市場最重要的融資工具。在金融產業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之下,資產證券化憑借著其在運作理念和技術設計等方面的諸多優勢,不僅僅席卷北美和歐洲等發達資本市場,而且也已經為亞洲和拉丁美洲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所接受。資產證券化的覆蓋范圍之廣以及影響程度之深已經使得其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融資工具?;谶@一原因,筆者在這里就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及其完善發表一點個人管見,請各位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與主要特點

      我國于20世紀90年代初引進資產證券化的理念和運作模式,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穩步推進以及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政策性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之下,以國有商業銀行改制為政策背景,著眼于發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國內資本市場,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產品和項目。從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項目“地產投資券”開始,截至2006年底,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項目已達到近500億元的總體規模。綜合國內當前資產證券化市場以及相關制度發展現狀,大致有以下幾個突出特征:

      第一,在國家政策層面,資產證券化因其在技術方面先天性的比較優勢以及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中表現出來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經獲得了金融監管當局的廣泛認可和堅定支持。一方面,我國當前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對銀行改善信貸期限結構,在宏觀上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對我國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同時從微觀角度也有助于促進銀行轉變盈利模式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積極提升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發展程度是衡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成熟度的指標之一,而且其在作為為企業發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資途徑的同時,也成為一般投資者進行資本市場投資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誠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資產證券化憑借其獨有的特性,將成為實施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融資平臺。通過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級措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相對落后的地區之間建立起一座金橋,以幫助相對落后地區實現市場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資。

      第二,在市場業務、產品和項目發展層面,資產證券化在發展數量和內部結構兩方面都取得很大進步。首先,在市場規模上,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已達到471.51億元,較2005年上漲175.2%。其次,在產品種類上,已經形成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專項管理項目計劃、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準ABS信托產品和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并舉的五大類型模式,其中專項管理項目計劃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合計占到了全部份額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證券發行種類上,實現了多只產品同時滾動發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資產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別特性,真正實現了結構性融資工具對期限利益和流動性兩者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三,在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層面,綜合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具體的單行性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金融監管法制與市場實踐并行。作為市場經濟核心的金融產業彰顯了鮮明的法制色彩,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項金融融資活動都應該在法制的軌道內穩步運行。資產證券化自身復雜的運作流程體現了諸多民事財產法固有的財產交易規則以及國家對金融監管領域的剛性規則。鑒于我國固有法制的個別不足和缺失,金融監管機關陸續頒布了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共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6月13日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以及財政部為配合證券化過程中相關會計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原宥于現有法制特點,我國效仿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針對證券化采取了專項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證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相關的立法層級和法律規范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化。2007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負責起草的《資產證券化法(建議稿)》開始廣泛征集各方意見。該部法律以特別法形式對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基本要素以及其運作模式和流程進行了專門規定,并對諸如擬證券化資產范圍、真實出售以及資產轉移登記等個別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未來該部法律將成為我國將資產證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礎和規范保證,還將成為對資產證券化各流程業務行為進行政府監管的依據。

      第四,在政府監管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政府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配合的多元監管體制。在現有監管模式下,央行負責對資產證券化的宏觀政策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研究與控制、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等問題;銀監會負責對證券化涉及的與銀行相關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以及信貸資產管理等問題;證監會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等相關證券發行、交易和流通的問題;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則負責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處置和流轉過程中的相關會計和稅收規則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等問題。一般而言,這種多機關配合共管的監管模式根源于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對開展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對調整和規范資產證券化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利,調控并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現階段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個突出問題及其完善

      在分析認清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的同時,對比外國在資產證券化立法與實務方面的既有經驗,可以發現我們在對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實踐流程的操作與監管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認識和切實改進的問題。

      (一)關于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及適用范圍。從抽象角度明晰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進而適當

      列舉出一系列可進行證券化操作的資產種類,對于我們深刻理解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原理以及拓展現實產品都具有積極的作用。在現行的規范證券化操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當中,對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屬性并未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有的證券化產品種類中也一般僅僅針對信貸資產、專項管理項目、不良資產等五類資產,而人民銀行頒布的《試點管理辦法》也僅僅適用于銀行類信貸資產。國內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或者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屬于債權的基本范疇,因此擬證券化資產在法律屬性上應視為債權。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銀行信貸和應收款項的債權,但是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實際范圍的不斷擴大,一些具有物權屬性的財產性權益也已經被納入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范圍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特許使用費(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個別動產的實際使用權和物質收益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財產性表征的用益物權能夠被進行證券化的處理,那么它就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除此之外,隨著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項目的廣泛流行,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債權的固有范圍。所以,只要是具有財產性穩定預期收益的權利,經過證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關于現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存廢問題。按照證券化的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可帶來穩定的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而我國當前證券化產品結構中約有一成產品為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應該說,這種特殊結構產品是我國當前經濟轉型過程定政策的產物,它在技術層面未盡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機構或者政府擔保。有學者指出,為了明晰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和運作模式,我們應該摒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著重推出以優質、可信的基礎資產為對象的證券化產品以保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和高效發展。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監管機構采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資產證券化調節流動性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針對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流動性較差的非問題資產。如果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固有問題,那么這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化解流動性金融風險,而且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第2篇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中最基礎最具有典型意義的一種,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取得顯著的成就,在我國也已納入了實施日程。

      本文探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相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的創設進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試圖為這一行為投入一個法律人應有的關注和解釋。

      文章首先解釋了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一些相關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紹了西方各國和我國省在開展證券化業務中的法律規范和監管,以求對我國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一個比較法意義上的視角;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參與主體較多,這一問題的說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闡述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實施過程的不同階段和其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的調整;第五部分集中說明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我國實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國現有法律的空白和與證券化業務開展的法律沖突,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結尾,對全文起補漏和綜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規范的內容設想,以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開展可以通過國有獨資公司或信托兩種形式開展。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機構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目次】

      第一章:引言

      第一節:問題的引出

      第二節:抵押貸款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及職能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概念區分

      第二章:國外房貸證券化的法律監管及其對的啟示

      第一節: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二節:歐洲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三節:亞洲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法律規定

      第四節:國際清算銀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規定

      第五節:我國已有的證券化試點方案、探討

      第三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主體

      第一節:證券化流程中的各參與方及其相互關系

      第二節: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設置

      第四章: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

      第一節:資產轉移中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信用增級

      第三節:信用評級

      第四節:證券化結構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其他法律問題

      第五章:證券化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的及要求

      第一節:標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流程對法律的要求

      第二節:我國先行法律、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足,證券化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商品房按揭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四節:證券化法律關系的分析

      第六章:結語:建立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節 問題的引出

      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瓶頸 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結構性重組成一個資產集合(asset pool)后,通過信用增級、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技術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遠離破產的特別目的載體(SPV),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投資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資發起人(企業)的資產,ABS的本息償還來源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發起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解決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的融資意圖。

      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實際上是一個企業融資工具選擇與資本結構優化之間的矛盾,即企業的融資工具選擇沒有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運用資產證券化融資技術可以巧妙地解決這一矛盾,基于此,筆者在此簡要闡述我國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及發展模式。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資產證券化原理包括1個核心原理和3個基本原理。3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對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這是由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決定的。證券風險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礎資產能否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收入。如果能夠產生預期穩定的現金流,則以該基礎資產發行的證券還本付息就有保證,否則,還本付息就會出現問題。因此基礎資產可預測的現金流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和基礎。

      2.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重要內容是選擇易于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重組原理包括以下內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優化配置原理。

      3.風險隔離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指將基礎資產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人的其他風險隔離開,其目的是降低證券購買者的風險。

      根據風險隔離原理,證券購買者只承擔基礎資產的風險,不連帶承擔基礎資產所有者的其他風險。也就是說,證券的風險只與該證券本身的風險相關,而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無關。風險隔離原理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筑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這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特點。實現風險隔離的兩個重要條件是: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與在證券化交易結構中設立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原理

      信用增級原理是指通過信用增級方式來保證和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信用增級的作用首先在于彌補發行者所提供條款與投資者所需要的條款間的差距。其次,通過信用增級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分析服務。信用增級以后的債券,信譽高于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增強了債券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既降低了發行成本又有利于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包括以下環節:

      1.選擇擬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池;

      2.創立特殊目的載體(SPV);

      3.資產轉移;

      4.信用增級;

      5.進行信用評級,安排證券發行銷售;

      6.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

      7.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

      8.證券到期還本付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我國推廣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瓶頸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中國本土化進程正在面臨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還存在一些瓶頸和約束,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的制約。

      (一)市場環境的障礙

      1.市場供給有限

      資產證券化順利交易的基礎之一是必須有充足的可供選擇的證券化資產。目前我國可證券化的資產還沒有形成規模優勢,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數量還比較少,一級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市場還未完全形成,規模有限,影響到證券組合的結構設計。

      2.市場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起步較晚,在資產規模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進行了較為保守的限制,法律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以目前現有的法規而言,國家對養老金、保險金投資方向的規定限制了它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機構投資者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體還需要國家對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的限制放寬。

      3.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

      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關鍵因素是獲得信用評級。近幾年,盡管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得到了一些發展,但為了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功實施,企業一般趨向于選擇較具權威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尤其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中。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同樣是我國企業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政策環境的制約

      1.適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環境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本要素。發展中國家存在的最大障礙之一是國家司法部門的法律框架不適合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各種法律關系支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資本市場融資,這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屬于何種證券;管轄權歸屬誰;如何發行;向誰發行。這些問題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認定,方能保證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的規范和健康發展。

      2.稅收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是否有利的一個關鍵因素。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稅收問題的主要矛盾是,怎樣使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理避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以及國家稅務部門堅持稅收中性化原則。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融資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稅;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是否征收預提稅。

      3.會計確認方法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的保障。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的會計處理不同于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的產品相當廣泛,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改革,但現有的會計處理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三、我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模式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行業與區域選擇

      目前國內企業還不能大規模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又不能等所有條件成熟了再發展,這就需要找準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即選擇一定行業、區域內的企業進行試點。

      1.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行業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就是被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保證。理論上,企業只要擁有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且達到一定規模,都可以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籌資。但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分布、資產特征及資產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性各不相同,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也具備不同的特征。因此,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

      我國由于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大型企業的貿易應收款(或銷售收入)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具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比較容易剝離,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因而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來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它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

      2.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區域選擇主要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也表現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市場化程度和開放程度較高,貿易、基礎設施行業的企業發展較快,已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品種多、規模大,證券化資產較易獲得。同時,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企業尋求向外發展和融資的意識相對較強,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識接受也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對完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聚積了較多的金融機構和人才,尤其是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社?;鸬葯C構投資者比較多,機構投資者尋找新型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平衡投資的需求較大。

      (二)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與發行模式選擇

      1.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選擇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權益人、SPV與投資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與資金的交換過程。根據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宗銷售和多宗銷售;根據發起人與SPV的關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轉移次數不同,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可分為單層銷售和雙層銷售;從資產集合規模的積累方式來看,還有固定和循環交易模式。具體選用何種結構主要根據證券化資產類型、規模、市場條件、法律環境、稅收、管制等因素來確定。

      2.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形式的選擇

      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和信用增級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諸多選擇,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復雜。根據資產支持證券所具有的現金流特點和償付結構不同,可分為3種基本形式,即過手型證券、轉付型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因過手證券產生于美國二級抵押市場,多用于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因此,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采用轉付證券和資產支持債券的形式。

      參考文獻

      [1]王劭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及其制度價值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7(11)

      第4篇

      【關鍵詞】 銀行 資產 證券化 運作構想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資產證券化可以說是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具體運作機理為以下幾點。

      1、明確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常規的做法是:銀行選購資產后,在銀行設置資產池,銀行以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的名義,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展開全方位分析,進而以分類、估算、考核等手段,選擇風險比較小、現金流量比較穩定的銀行資產,確定待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在所有權方面,歸于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載體的構建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涉及到貸款組合的概念。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銀行本身的特定資產,SPV合法承接銀行的過戶資產,便于將銀行發起者破產風險的負面影響,降至可承受狀態。銀行以“破產隔離”的方式,為原始權益者的其他債券主體,提供發行者破產時合法的追索權利,側面要求構建特殊目的載體時,要在法律的范圍內,提出嚴格的經營行為限制條件,譬如債務限制、重組兼并限制、獨立董事維護等。

      3、證券化結構的完善

      在確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適時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我們需要以此作為約束、規范、強調相關權益者權利、義務等的依據。就目前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情況來看,除了出售貸款組合的銀行,還有第三者的貸款服務合同,當這些貸款第三者,與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之后,銀行必須在設計證券結構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產池的現金流特征,以及結合投資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級等,對信貸資產進行包裝,使得證券化的結構趨向于完善。

      4、本息償付和剩余現金的分配

      銀行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后,現金流中包含了投資者的償付本息。在為投資者償付本息時,銀行將部分規劃好的現金流,委托指定的機構,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為投資者償付本息。具體的償付時間,以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情況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資產池的其他現金流,還需要支付相關的服務費,如果還有剩余,則由銀行、SPV按照協議合理分配,適時方可結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選擇

      在以上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品種的選擇,是保資產證券化結構合理化的基礎條件,為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們可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劃分為基本產品和衍生產品。

      1、基本產品

      基本產品有三種:第一種是過手證券,當證券出售后,其金融資產池的所有權,會直接轉移至投資者,被證券化之后,金融資產等,會被移出資產負債表中,并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償付期限,處于不固定狀態;第二種是資產支持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現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償付本息的份額,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渠道償還,但不需要承擔提前償付產生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時間支付本息,具有超額擔保的特點;第三種是轉付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半年度償付本息,擁有前面兩種基本產品的特點。

      2、衍生產品

      衍生產品同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擔保抵押債券,以償還時間作為債券組合的劃分,并按照組合情況,確定償還本金的方式,另外擔保抵押債券的期限、利率、風險和償還模式等,都要兼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情況,一般以投資者的風險控制為核心,在歸類投資者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籌資成本的產品,能夠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第二類是浮動利率債券,包括利息的償還額度和還款時間,都會隨著利率的改變而有所調整,這種類型的衍生產品,一般以中央銀行的利率指數為基準,在每個月度調整一次,同時衍生出“反向浮動債券”,以保證在利率變動后,依然能夠保證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類是剝離抵押證券,用兩種利率不同的證券進行組合,兩類證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貸款產生的本息,譬如一級抵押貸款組合,可剝離為溢價證券和折價證券,兩種的息票利率分別為14%和6%。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條件

      除了銀行資產證券化品種的選擇,運作條件的明確,同樣是保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順利進行的關鍵。銀行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面臨不同大小的交易結構風險,譬如違約風險、損失事件等,為此筆者建議按照以下的條件,實施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1、銀行現金流的穩定性,必須可預見

      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大小很大部分取決于現金流的穩定性?,F金流的循環程度,以及所能產生的本息穩定性程度,都要在證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斷證券化風險的大小,同時能夠使得現金償還更為科學合理。從借款人的視角,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相當于用其償付給銀行的貸款現金流,作為投資者本息償付的來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決于現金流量的循環能力,因此銀行現金流的穩定,必須具有絕對的可預見能力。

      2、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

      這一點在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強調的時,當銀行以真實出手的方式,將資產的所有權進行轉讓,銀行應該按照既定的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資產池的組成情況進行檢查,提前做好破產清算準備工作,將資產池與破產結算內容進行隔離,這樣才能夠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使得投資者的權益得到絕對保護。

      3、明確法律規范條件和稅收待遇

      被證券化的銀行資產,為確保交易結構的嚴謹性,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法律的規范條件,為參與者提出更為權威的承諾,這一點與銀行證券化的順利運作息息相關。至于稅收待遇的商榷,要考慮SPV的經營行為,同時對發行條件進行改善,在保證有效控制融資成本和創造有利發行條件的基礎上,提出優惠的稅收待遇。

      4、質量和信用等級具備可評估性

      銀行資產證券化,在明確正式實施之前,風險和收益可以說是參半。我們將銀行資產進行捆綁組合,并組成了資產池,其質量和信用水平,與證券化的資產收益息息相關,只有具備可評估性,透過相關的數理統計數據,預測資產的壞賬風險和離散程度,方可讓證券化的資產更為貼近市場,并具備比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

      參考其他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擔保業是資產運行風險的重要基礎保障,我國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同樣需要借助擔保業的專業化力量,讓信貸資產的流動能力、變現能力更強。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以便在現金流出現問題后,能夠行之有效地承擔本息支付業務,助力銀行資產證券化成功運行。

      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思路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所需遵循的原則,有“循序漸進”、“經驗借鑒”、“扶持參與”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的需求和承受狀態等,再嘗試性擴大規模,在此期間,必然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經驗,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參與,提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環境。至于運作的方法,首先嘗試將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不良資產之后,針對銀行的盈利能力狀況,通過資本市場,招募有合作契機的投資者,中建信用關系,促使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之后,考慮到住房抵押貸款具有期限長、流動性差等特點,但未來有現金的流入,對此可嘗試將住房抵押貸款進行匯總組合,形成貸款群組,再以現金的方式購入,這樣就能夠從市場上獲得足夠的資金,以彌補住房抵押貸款流動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業貸款的證券化,目前銀行所占的工商企業貸款中,占了銀行全部貸款中的70%,當經濟結構出現調整后,貸款的結構性也需要隨著調整,此時如果將貸款證券化,就能夠解決貸款規?;推谙揲L的問題,讓銀行在創造貸款來源的同時,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益水平。

      五、結語

      綜上所述,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機理、品種選擇、運作條件明確和運作思路提出,但考慮到金融市場運行條件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筆者建議除了在金融實踐中,靈活參考以上的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方法,還需要不斷歸納和總結出其他的運作經驗,作為本文研究補充和完善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陳凌白:我國上市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微觀效應實證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2] 馮留鋒: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4(6).

      第5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操作流程改進

      一、資產證券化流程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其包裝,使該組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或評級后,將該組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隨時變現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整合為不同的資產組合并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構建資產池。首先,原始權益人分析自己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需求,根據需要確定將資產證券化的目標。其次,對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測算,再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證券化的額度。最后,把已選定的資產匯集組合,構建一個資產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權益人對資產池中的各項資產都必須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并且還要使資產池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收入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本付息額。

      2、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SPV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但它必須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信托實體,SPV的經營應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3、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為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需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信用增級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資人購買證券的本及時得到足額清償。對于投資人來說,信用等級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和暢銷。對于發行者來說,信用提升能夠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4、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之后,SPV聘請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布,這是接軌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一般而言,通過公開募集方式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可達到投資級別以上。信用級別越高,證券發行的成本就越低,發行的條件也就越好。

      5、證券設計與銷售。信用提升和評級結果向社會公布之后,由承銷商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撐證券,銷售方式可選擇包銷或代銷。SPV從承銷商處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向發起人支付相關費用。到此為止,發起人的籌資目的達成。

      6、現金流管理及償付。在成功發行證券以后,SPV從承銷商處獲得現金收入,用來支付發起人購買證券化資產的資金,并支付評級機構、投資銀行等相關服務機構的費用。

      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沿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之后建設銀行和國開行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首批試點。在央行和銀監會主導下,基本確立了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托公司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載體(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進行流通的證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化資產的選擇

      一般而言,適于證券化的資產包括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較低的中長期項目貸款和信譽較好企業或信譽評級較高的流動資金貸款。針對我國銀行業務經營的特點,不良資產已被列為證券化的主要標的。但是,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充分考慮可能的風險和損失進行估測,再進行證券化。而風險級別確定可參照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來進行。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根據規模差異,證券化資產主要有兩個種類,即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和數量小相對規模大的資產,故而,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分析也應該相應地分為兩種:一是對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的風險分析。

      3.信用增強

      在對證券化資產進行風險分析后,就須對一定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收入對可預期的損失進行有效的彌補,以降低信用風險,達成促進證券化市場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強”。

       4.信用評級

      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證券化構造時,除了須對資產的信用風險進行常規信用增強外,在設定所要達到的資信級別條件下,評級機構要確定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應對可能損失的擔??煽砍潭?,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①構造證券面臨的主要問題;②交易對手以往的歷史不良記錄;③組合資產是否有過注銷記錄;④發起人承銷規則和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⑤注銷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況下的現金流狀況分析;⑥資產服務機構的信譽和實際管理能力;⑦有關政策法規的環境、要求等。

      三、改進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建議和措施

      (一)為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現代信息技術和交易技術發展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并給予大力支持。

      第6篇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參與機構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托管人、投資者等。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可以拆分為打包發行流程和償付流程,其中的關鍵環節包括:基礎資產、真實出售(出表)、信用級、合格投資者。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試點、停滯、重啟、推廣幾個階段:第一,試點期: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試點;第二,停滯期:2009~2011年7月,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監管機構出于審慎性原則和對證券化風險的擔憂,資產證券化進程基本停滯;第三,重啟期:2011年8月,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人民銀行研究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方案;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資產證券化破冰重啟;第四,推廣期:2013年7~8月,國務院和監管機構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2014年11月底,銀監會提出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次27家銀行資格的確認,基本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制的實質推進(詳見表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自2014年開始呈現加速局面。2005年至2013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896億元;在政策推動之后,2014年全年發行規模就達到2000億元,發行積極性最高的三家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553億元)、招商銀行(245億元)、浦發銀行(144億元)。

      從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廣闊,雖然業務規模大幅增長還需突破多重限制,但信貸ABS業務的整體供需格局良好,銀行發行意愿是影響業務規模的關鍵因素:

      首先,銀行存在做大表內外資產規模的動機。銀行表內資產增長受到顯著的監管約束,直接融資市場持續沖擊傳統銀行業務,而信貸資源并不能完全覆蓋到信貸需求,因此通過表外資產的方式來滿足客戶需求成為一種現實選擇。

      其次,銀行存在轉移與自身風險收益不匹配的信貸資產(盤活存量資產)的動機。盡管目前試點項目主要是銀行的優質貸款資源,但如果作為一種常規型業務,銀行更傾向于將收益率偏低、風險稍高的業務轉移到表外,比如制造業貸款、平臺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等資產。

      再次,銀行存在增加收入來源的動機。因為表內資產收益率趨于下行,而創造多元化的收入來源成為決定銀行盈利能力的關鍵。

      第7篇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收益權的制度。由于信托制度具備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天然優越性,加上我國法律體系中無法設立特定目的公司,使得信托模式成為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最好的選擇。本文主要研究美國、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根據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情況,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的運用

      美國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美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先行一步,經歷了多種模式的探索,最終形成了以特定目的信托及特定目的公司為主的格局。

      信托模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運用已經非常的普遍,委托人先將基礎資產設立信托,從而可以從信托公司取得受益權憑證,再銷售給投資者,信托獨具優勢的模式設計可以保證破產風險隔離的實現。信托模式在美國先后出現了四種模式,授予人信托、所有者信托、主信托及發行信托模式。

      美國發達的信托模式經歷了從授予人信托到發行信托的逐漸演進,每一次的發展都是為了解決當時發展階段面臨的問題。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在于較為完美的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對真實出售的認定標準較為清晰。美國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排除了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干涉,保證了受托人可以獨立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作,同時不侵犯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滿足破產風險隔離的需要。

      日本的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不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存在,因此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屬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因此怎樣排除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作的干涉,保護受益人的權益成為大陸法系信托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典型代表日本在制度移植的過程中進行了相應的改良,可以更好的契合日本的法律環境,并將這一模式運用到資產證券化實踐中。

      日本最初的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進行的,在《資產流動化法》推出之后,確立了特殊目的信托和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兩者均是可以用于資產證券化。在日本,為了實現信托機構與受益人的平衡和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1)確立了信托登記制度,使基礎資產無法輕易轉移給第三人;(2)《資產流動化法》規定SPT在資產證券化中處于導管地位,充當消極管理資產的角色;(3)特殊目的信托須受《信托業法》《銀行法》等法律的高度監管;(4)賦予了投資人(受益人)諸多權利,如權利人會議召集權、有權決定決議執行人的報酬的費用等。 總體來說,日本較為完善的進行了信托制度的移植,根據資產證券化法規創設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實現了破產風險隔離,同時注重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確保信托財產獨立性。

      信托模式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

      我國《信托法》出臺已有14年之久,信托制度因具備實現風險隔離的特性,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逐漸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

      從實踐中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主要為分三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基本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基本的法律、監管文件、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界定、結構設計等均較為成熟,基本上可以實現破產風險隔離。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一直處于試點階段,將委托人的范圍擴大到了非金融企業,但是由于券商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無信托的法律地位,因此無法實質實現風險隔離。資產支持票據作為金融創新產品,其基礎資產的類別相對廣泛,結構化方式較為靈活,但在實踐中僅僅是通過資金賬戶監管實現現金流隔離,無法達到真正的風險隔離,而由于引入信托會造成增加發行成本、增加發行時間等問題,因此資產支持票據未能引入信托模式。

      我國信托制度缺陷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由于我國的大陸法系和信托制度存在一些不相容的情況,因此制度缺陷會對我國特定目的信托在資產證券化的應用產生一定的影響。

      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表述,委托人發起設立信托時僅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讓人,并未明確表述為“轉讓”,暫無相關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解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操作時,基礎資產仍有可能與委托人存在一定的關聯,在進行破產風險隔離時存在不確定性。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委托人一般都是銀行,普遍認為破產的可能性極低,無法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問題尚未暴露。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規模越來越大,委托人的范圍也會不斷的擴大、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也會不同,若真發生了破產,基礎資產的歸屬可能會遇到法律糾紛。

      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并由此設立信托登記制度,法律規定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進行登記而未登記的信托無效。但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并未出臺相關的規定來完善信托登記制度的具體操作事項及操作流程。隨著基礎資產的擴大,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應收賬款等是否應該進行轉移登記,登記主管部門是誰、如何操作等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會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移及破產隔離造成一定的障礙。

      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的建議

      國外資產證券化經過了長時間的發展,有很多寶貴經驗值得借鑒,結合我國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的應用,擬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所幫助。

      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推動是由上而下的,目前仍然采用試點及規??刂频男问竭M行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尤為重要。在明確基礎資產歸屬方面可以借鑒日本模式,頒布法律規定基礎資產歸屬于特定目的信托,保證風險隔離的實現??煽紤]出臺專門針對特定目的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關系中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用法律交易約束。

      加快推出信托登記制度。由于我國信托關系中暫無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也暫不存在法定登記機關,因此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相關部門已加緊推出信托登記制度,設立相關登記機關。在登記制度中需要明確登記事項具體的操作流程,明確登記程序、審批機構和效力等事項,同時需要確定辦理信托登記的財產中種類。

      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美國、日本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均是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才逐漸成熟,不同于美國、日本自下而上的發展進程,我國在政府推動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在控制風險上是具有一定優越性的,同時也符合我國國情。

      在信托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實現破產隔離,產品的債項級別和委托人主體信用沒有關系,因此優質的基礎資產可以獲得更好的評級,有助于擴大委托人的范圍。未來建議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同時放松行政管制,提高市場化程度。

      從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一直使用的是審批制,同時對每一批試點的總規模進行限制。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目前市場經驗已經逐漸豐富,產品日趨成熟。但審批制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周期較長,導致發行效率低下,發行成本高,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對于實體經濟支撐作用的發揮。從市場環境看,債券市場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已經日益完善,已經具備了逐步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條件。

      在未來監管層面可進一步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標準,從行政方面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同時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引導市場投資者自主進行風險識別,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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