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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問題范文

      時間:2023-08-16 17:05:50

      序論:在您撰寫金融監管問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金融監管問題

      第1篇

      引言

      金融監管作為國家政府對金融活動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金融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的有力措施。特別是在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金融活動開展數量激增、金融活動的風險問題越發嚴重,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更應該進一步的強化金融監管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創新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確保指導金融市場合理化、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運轉。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缺陷問題分析

      1.金融監管模式不夠優化。當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這四家金融管理和監督部門負責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可以有效的解決監管秩序混亂問題,強化金融監管能力,但是也存在著較多的缺點與不足。主要表現為:分業監管模式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導致我國金融機構的在金融市場上競爭能力與競爭機會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國金融創新能力欠缺,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難以實現優勢互補,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投融資渠道難以拓寬,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能力不足;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性較差,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溝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較低的問題。

      2.金融監管方式不科學。目前我國對于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監管方式單一,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尚不完善。在金融監管覆蓋面上,金融監管主要集中在市場準入機制,對于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不嚴格。在金融監管的標準依據上,缺乏系統完整金融監管法律規定。在金融監管手段上,既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金融監督管理,也沒有先進的金融監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監管工作處于無章可循的尷尬境地,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受到挫傷。

      3.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落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是跨越式的發展,這就導致金融市場方面相關專業的人才隊伍建設基礎薄弱。對于金融監管領域,不僅僅需要精通金融知識和理論實踐,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業務經驗,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規,能夠參與金融決策制定的復合型技能人才,然而這正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所欠缺的。人才隊伍建設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復合型人才的不足,導致金融監管行業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現動力不足的情況。

      二、改革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策略

      1.優化金融監管模式,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自身建設。由于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呈現出顯著的混業經營趨勢,因此金融監管行業應該針對這一新情況對監管模式進行改革創新,逐步的將機構型的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通過對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創新,實現金融監管以金融業務作為確定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依據,徹底解決跨行業金融產品監管權力與責任不清晰的問題,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方面的作用。其次,應該強化金融監管機構的自身建設,根據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業務特點,完善機構設置與職責劃分,形成監管業務銜接有序、操作規范、評價合理、監控及時的業務流程,強化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方位監管能力。此外,還應該結合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在混營業務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協調機制,確保金融監管體系無漏洞,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建設,創新金融監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國金融領域主管部門,應該結合我國金融監管領域現狀以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通過具體細化、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監管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其次,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能力,確保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除了強化外部監管以外,金融監管機構應該督促金融機構及時的完善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的建設,按照全面性、審查性和及時性的原則,形成運作有序、權責分明、以風險管理為主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平穩發展。第三,應該不斷的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尤其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通過在金融領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強化對于金融機構主體業務信息、經營業績信息、資本信息以及風險戰略信息的共享與披露,依靠保障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提高金融監管的效果。

      3.強化金融監管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對于金融監管領域人才隊伍的建設,應該重點按照金融監管對于專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的要求,進行全面的教育培養,并結合國際化以及現代化的金融教學體系,采取學歷教育、專業資格認證以及在職培訓等措施,強化金融行業領域的人才隊伍建設。此外,為了適應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需求,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尤其是監管人才的培訓交流、互相學習等內容,進而確保金融監管工作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需要。

      第2篇

      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得熱鬧的問題,它使管理層關注,也啟發著人們去思考。

      國家幅員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國家幅員遼闊容易產生監管的阻力,因為國家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著區域利益、部門利益差別。再說國家大不容易產生監管的規模效應:監管力量不能迅速達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國的監管要有集中的權威部門,要有比較雄厚的監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監管廳,將全部監管從大藏省剝離出來,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問題多,眾多銀行、證券公司破產倒閉,這一方面表明必須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監管的弊端。

      英國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專門進行金融監管,是基于降低“聲望成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它的管理不能認為是純粹的政府行為,而更多的是一種行業行為。行業行為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英國金融監管獨立于央行,不是強化政府行為,而是強化市場行為。

      無論日本還是英國,國家的幅員都很小。它們的監管制度安排在較小的范圍內能夠求得監管與被監管力量和機制的均衡,但在幅員遼闊的大國未必能做到這一點。

      混業經營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統一監管要求完備的防火墻制度、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這樣,容易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發現和處理產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件下,大都選擇統一監管的模式。

      但混業經營不一定就要統一監管。美國金融業已趨向混業經營,但它的金融監管機構有:通貨監管署和存款保險公司——監管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證券;保險監管委員會——監管保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業經營中,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情況,稱做雙層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監管作用又起協調作用。

      貨幣政策與監管制度安排

      應當說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監管服從于或服務于貨幣政策,也不存在貨幣政策服務于或服從于金融監管。它們從不同方面作用于經濟增長:貨幣政策從調節貨幣供給量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監管從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行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質的方面)。但這兩者有一個相互配合的問題,特別是在怎樣適應經濟周期的發展變化方面。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的,即當經濟周期處于繁榮階段過熱時,應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而當經濟周期處于蕭條階段,應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而在經濟過熱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大,這時,要增強金融監管力度,在經濟下滑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小,這時,可以降低金融監管力度,即:

      經濟繁榮階段經濟過熱—減輕貨幣政策力度—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經濟蕭條階段經濟趨冷—增強貨幣政策力度—減輕金融監管力度。

      進一步說,減輕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增強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減輕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

      分離成本與監管制度安排

      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必須考慮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政府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社會公眾分擔一部分損失。如果要,監管部門就不宜從央行分離出來,因為央行代表政府,同時,只有央行才具有為社會公眾分攤一部分損失的能力。

      從我國的現實看,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其承擔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錢,或者以一種證券去替換另一種證券。從貨幣供給的角度說,央行供給的內在貨幣是政府的負債。從債權、債務關系說,央行承擔損失,無非是承擔負債。有人說,從現有的監管力量和運作情況看,證監會、保監會主要是審批機關,當然審批也是監管,是審慎監管,但難以發揮日常監管的作用。假如某證券公司被股民擠兌保證金,發生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是靠證監辦,還是靠銀行?可以說必須靠銀行,因為最終要靠銀行拿錢來平息。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還要考慮“分離成本”。這種成本,除了“另起爐灶”要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考慮在運作中產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種額外發生的交易費用。

      監管從央行分出來,能額外發生什么作用,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強監管力量,是提高監督效率,還是避免監督弊端,或者還是“因人設廟”?當前的問題不是分離出來,而是在金融監管方面要有協調機構,信息交換上的協調,法規上的協調,日常監督的協調,處理上的協調。

      監管有無寬嚴之分

      監管是政府行為。從理論上說,依法監管,按章辦事,統一規范,在法規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寬嚴之分。但在執行過程中,在行為的選擇上有寬嚴之分。因為,約束人的行為的,除了政府行為外,還有市場行為,還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市場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對約束人的行為更有效,則政府的行為可減輕一些;相反,政府的行為應加強一些。這樣,反映在監管上就會有松與緊、寬與嚴之分。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會有如下表現:

      1.事先不明確準不準你干,事后清理,說你違規;

      2.事情的發生涉及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對其中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嚴,對另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寬。如某銀行貸款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把資金給企業炒股票,監管機構追究銀行,說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違規,并給予處分,而證券公司沒事;

      3.央行直接興辦信用社,造成了爛賬,信用社兼并為商業銀行后,央行從商業銀行的賬戶上直接把錢劃走,爛賬留給商業銀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貨幣供給權、給錢,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興辦民營銀行取決于風險由誰來承擔

      第3篇

      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是至關重要的,2007年以來的這次全球金融危機尤其說明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產品的創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監管。隨著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為了應對這次百年難遇的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各個國家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世界性組織都出臺了新的監管政策?;仡櫼幌拢梢园l現,后危機時代的全球金融監管主要有一下幾個新動向。

      (一)強調以宏觀審慎的態度來監管控制系統性風險

      在這一輪金融危機產生以前,西方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夠。過于注重微觀審慎監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應對金融市場的新變化,不能有效應對不同市場、不同機構之間的風險蔓延。隨著此輪全球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美國、歐盟和英國的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提出,設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或者增強現有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二)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

      國際社會認為,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使得金融監管難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警和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和擴散,而缺乏反周期緩沖措施則放大了危機的破壞作用。因此,開展逆周期監管,平滑順周期效應造成的市場波動,成為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三)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

      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四)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

      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二、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

      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傊?,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

      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三、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

      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梢越梃b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強有力的監管體制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指出,適當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針對缺乏監管的監管對象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現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框架體系。其次,要加快制訂有關法律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只有實施細則明確了,金融監管才能落到實處。同時,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時,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多,并且金融監管的協調性較差,這會在金融監管的工作中形成監管真空,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首先,健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和磋商機制,進行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我國目前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監管主體。其次,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主體。借鑒西方國家建立有效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經驗,我國可以成立一個體制健全的金融監管協調組織。該組織除包括“一行三會”外,還應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同時,我們還必須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和國際接軌,努力按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七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28-261.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9(01).

      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框架 金融創新

      0 引言

      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更好地發揮金融監管對金融發展的促進作用,如何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導金融監管實踐活動成為目前一個亟待研究的問題. 金融監管理念必須從傳統的控制風險轉變到隔離風險上來,建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效益監管,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適應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監管。

      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情況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濃厚,監管效益和監管成本不對稱 一是金融監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監管,輕效益”的觀念根深蒂固,監管效益與監管成本不對稱。三是“重常規性監管,輕創新監管”的思想亟待改變。目前的金融監管是一種對前期業已出現的問題進行控制和監督,而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沒有制定前瞻性的監管制度。存有求穩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

      1.2 金融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各種原因,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章金融機構人員,還不能嚴格依法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1.3 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體系與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和發展、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規與現實情況不符,造成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不規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規不系統。各種地方性法規、各金融機構系統內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較多,龐雜而不系統,但多數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監管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對某一問題認識上的不同而產生定性上的爭議。三是相對于金融業務創新的趨勢,對新的金融業務的立法管理滯后,監管的法律依據不足。四是目前國內各項金融法律法規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銜接起來,在已經加入WTO的新的環境下,做好與WTO組織各國金融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顯得尤為必要。五是有效監管的基礎還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

      2 金融監管理念創新的建議與思考

      2.1 樹立由控制風險向隔離風險轉變的監管理念 一是對問題機構在其破壞金融體系前實行隔離;二是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穩定地獲得相關信息,確保在金融風險積累前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即時清算,減少支付時滯帶來的負面影響。注意運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進入金融產業,按市場原則引入競爭。

      2.2 樹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效益監管的理念 新型監管理念中最關鍵的是,要規避金融企業現行會計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觀真實地反映金融企業業務經營全過程的會計核算制度,其核心則在于建立一套科學的會計核算指標。效益監管的核心是金融企業經營成果綜合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的設立,而其中心操作環節則是對貸款損失的動態界定。

      2.3 樹立金融監管就是金融服務的理念 必須盡快樹立金融監管是一種服務的新理念,并以市場化、規范化的方式實施監管。金融監管的服務性是建立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是平等市場主體基礎之上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經濟主體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職責,提供不同的服務或產品。

      2.4 樹立由“結束式”監管向超前監管轉變的理念 一是由合規性監管轉向導向性監管。二是由直接的監督檢查轉向間接的考評監測。三是由單向被動式轉向雙向互動式監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處轉向對金融過程的全程監管。

      3 加強政府對銀行的外部監管 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框架

      3.1 加強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督管理 目前銀監會應從以下兩點著手:一是實現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性監管的轉變:改進和提高監管效能需要將合規性與風險性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以合規性檢查為輔,真正重視風險監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現場監督體系,并保持監督的持續性:建立統一、科學和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督體系,監管報表實現標準化;建立非現場監控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實行非現場監督評級,可考慮通過對銀行報表的分析,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

      3.2 建立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增加風險預測的準確性 我國政府應對建立先進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并倡導向美國學習,在我國建立起像穆迪、標準普爾和惠普那樣先進完善的外部評級機構。同時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評估機構的準入機制,通過立法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二是建立評估機構的行業協會,并由行業協會公布最高信用等級的評估標準,各評估公司參照執行;三是由行業協會及時公布評級機構評出的信用等級的違約率統計,對不重視評級質量的評級機構及時取消其認可資格;三是對特定借款人的各類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3.3 強化市場約束 通過信息披露以加強對銀行信用風險的市場約束,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市場約束為金融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向市場披露其財務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戰略和措施、風險暴露、會計政策、業務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為此,監管當局應通過制定信息披露準則及指引等措施,使商業銀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與及時性,并對銀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的有關內容向社會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3.4 適當調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規 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經有相關立法提供法律保證,但我國證券化法規的建設尚屬空白。為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議在初期首先由有關部門出臺相關的規定、條例,盡快對公司類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質、設立條件以及證券發行資格,“真實銷售”的界定及相關會計準則,以公告或登記方法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等問題進行明確,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制定相應的法規體系。

      3.5 加快金融市場建設 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完善,市場規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規范,不能為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創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場條件。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完全實現與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外,還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貨幣市場。二是建立規范、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的資本市場,使我國市場主體不過分依賴于間接融資市場,達到有效稀釋和分散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場。金融工程技術是未來規避利率風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場在我國的缺失是我國商業利率風險控制的難題之一。金融監管部門不僅要監管,還要輔導金融衍生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為銀行運用利率風險管理技術創造外部條件。

      3.6 建立監管報告體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要求銀行通過編制缺口分析報告,建立一種監管報告體系,搜集銀行頭寸的信息。同時還應設定商業銀行有關信息的披露規則,包括披露的時間和披露的標準,并通過法律法規來防范和處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詐行為,以保證信息的及時、全面、規范和真實。信息披露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減少信息的不對稱,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艾洪德,《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金融機構利率風險管理研究》.東北財大學出版社.2004.

      [2]董小君.《金融風險預警機制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

      第5篇

      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這樣的監管方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預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監管滯后性。從金融監管手段來看,我國長期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等手段來進行?;窘鹑诜膳c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較遠,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通過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1、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快,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也越來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當今的世界趨勢,也是歷史的必然。我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存在職責不清、重復監管、監管漏洞、監管效率低等問題,應該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能夠更好地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使各機構可以加強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對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部分進行明確分工,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減少資源的浪費;對工作中的真空和盲點進行彌補,對金融活動實行無縫隙覆蓋監管。

      2、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首先,通過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引入權責對稱機制,強化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市場運作和市場退出三個階段的連續性。其次,通過強化非現場監管,加強銀行監管的完整性。雖然一般情況下,現場監管所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高,但進行現場檢查的成本高、缺乏連續性,相比之下,非現場監管獲得的信息真實性較低,但獲得難度較小,具有連續性。因此,我國應加大非現場監管的力度。具體實施時,應先建立嚴格合理的規章制度,來保證非現場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然后還要建立起科學的考評監測系統,利用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分析;最后要通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緊密結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實時監管制度,對各金融機構進行及時的規范和引導。

      3、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為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的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的自身建設。應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補充監管主體,可建立金融同業公會,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的法定監管不力,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運行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后盾。金融監管工作人員需要有法律依據對金融機構進行依法監管。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雖然頒布了《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但其內容簡單,缺乏細節,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國金融監管處于“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境地。因此應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對于一些監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帶,應盡快著力立法,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

      2、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第6篇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傊?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梢越梃b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第7篇

      我國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在地域性特點上,表現的最明顯的就是:城鄉的二元化結構,城鄉二元化結構在當時的情況之下,嚴重的制約到了我國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城鄉二元結構充分的體現出了,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該體制對于農村金融發展的阻礙。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城市地區經濟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之上快速的發展了起來,特別是城市的工業建設去了驕人的成績。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之下,與城市經濟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我國廣大地區的農村經濟,然而農村經濟由于受到當時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發展的相對緩慢,并且沒有受到應有的相關重視。由于這樣情況的存在,在我國就出現了知道目前依然還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管是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發展工業一直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和方向,也是帶動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最要推動力量,因此,就出現了國家大量的投資、政策更加的傾向于工業,工業的發展有力的帶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城市金融業的發展,并且不斷的發展壯大了起來。與城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由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緩慢,也導致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同樣緩慢,與城市金融形成了相當的差距,因此在農村中的,為農民進行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建設也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內,城市經濟不管是發展速度、發展的規模以及經濟發展的程度都已經遠遠的超過了農村地區,因此,城市地區的金融機構吸引了大部分的金融投資、金融業務、金融人才,這樣的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在最近的十年時間內,國家在重視城市經濟建設的同時,把更多的注意力轉向了農村地區,黨和國家政府機關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出臺了不少的惠農政策、惠農措施、來扶持三農經濟的發展。隨著農村經濟建設得不斷深入,落后的農村金融在抑制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由于農業生產在國家經濟發展當中,一直處于一種劣勢的地位,因此發達國家在發展工業的同時,也很重視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的有關建設,與國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還不夠完善,因此,在我國農村地區的農業風險補償機制還處在建立的初期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實行農業風險補償機制對于發展我國落后的農業經濟和農業金融發展,都具有著現實和深遠的意義和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實現我國農業金融的更好、更穩健的發展,構建完善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就顯得更加的必要和不可缺少了。在我國相當多的地區,由于農業經濟都相對欠發達,因此,在這些地區的金融機構并不是很想把相關的金融業務發展到這些農村地區,也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目前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構建相應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以保證農村地區三農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信用社諸多矛盾的存在

      農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時,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農村信用社在人員的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員、信用社的資金使用人員等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務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時候所設計的一些功能,并沒有能夠很好的得以響應。首先,是農村信用社的人員組成上,農村信用社按道理來說,應該是由廣大的農村社員所共同組成的,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它是由國家強制所規定的產物。其次,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需要資金支持的廣大農民得到幫助。但在具體的執行上,這一點做的是相當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農民,并沒有得到其應該有的資金幫助。再者,農村信用社今后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確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原則是采取合作化的發展道路,但是,這種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在具體的實施中發現并不理想,廣大農村地區的信用社對發展合作化熱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著抵觸性的情緒。在對農村信用社的調查中發現,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獨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農村信用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成立之初時,立的目的是讓懂金融的專業人士帶領信用社更好更快的發展,但是,現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則是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指定的,已經偏離了原來在成立時候的設計目標和意義。

      三、民間金融沒有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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