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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危機”凸顯了我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缺陷和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本文首先對民間借貸進行概述,描述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探析其存在的問題,最后對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發展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化;金融體制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 TU3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解決民營經濟資金匱乏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高利率侵蝕企業利潤、資金鏈斷裂引起民間資金市場動蕩等。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運行流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除正規金融借貸以外的借貸活動,處于金融監管和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它不在官方報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和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研究的民間借貸是廣義的民間借貸。
(二)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民間借貸流程在不同的環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會有以下幾個流程:1、客戶填寫備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員介紹到借款方考察,與之人面談了解情況;3、介紹借款方與放款方配對協商,達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況;5、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5、放款以及后續服務等(如圖1)。通過這樣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間借貸這一行為。
圖1 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銀行儲蓄越來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達到45萬億元,規模很大。由于銀行利率較低,百姓就把錢從銀行里取出來貸款給別人,有數據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從銀行取出,投入到民間借貸中。據估算,溫州民間借貸已達到1200億元的規模,浙江省約1.5萬億元規模,全國約3.7萬億元的規模。
民營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是一支主力軍,現在小微企業所需的資金,一部分靠自身積累,還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間借貸解決?,F在,全國許多經濟開放城市中,民間借貸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需求,彌補了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缺失與空白,對發展壯大個體私營經濟,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借貸在發展中由于缺乏規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正確引導,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律滯后引起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缺乏監管約束和法律保護。例如長江三角洲、內蒙古鄂爾多斯等民間融資活躍地區,民間借貸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
2.短期借貸行為泛濫不利于經濟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3.融資規模較小難以形成資金合力
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資金都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從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來看,最小僅幾百元,一般也只有幾千上萬元,幾十上百萬的單筆借貸很少,相對于企業籌建或擴大再生產幾百上千萬的資金需求,規模明顯偏小,資金合力難以形成。
三、規范和發展民間借貸的對策
雖然民間借貸存在著以上的諸多問題,但是它對金融市場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應一味地忽視民間借貸市場,而是合理引導、規范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應該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
民間借貸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場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場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傳導機制不暢和資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場化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風險,而且可以營造一個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利率市場化還可以發揮市場資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減少高利貸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情況的出現。加快利率市場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使民間借貸有效地融入到正規的金融體系中。
四、結語
按照營銷學中的長尾營銷理論,“小魚小蝦可以帶來更多利潤”。民間借貸中雖大多屬于小額借貸,但數量眾多,范圍廣闊,它們才是將來豐厚利潤的來源,將來銀行也一定會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借貸更加重視。但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銀行由于在小額信貸領域實行嚴格的貸款限制,廣大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制約了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們應該積極推動民間借貸的發展,創新多種民間金融形式,打破銀行壟斷,給小微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序、開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務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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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公民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就目前而言,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尚沒有合法明確的地位,而規模卻愈發壯大。近兩年,我國民間借貸增長規模有所放緩,人們風險意識有所加強,整體利率水平趨于穩定,但存在不少問題。
一、民間資金現狀及對經濟運行的影響
據市工商聯估算,廣州作為民營經濟發達地區,2012年約有2000-3700億的民間借貸總量。廣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數據顯示,廣州民間借貸現行利率為:1個月的借貸利率為17.59%,3個月為19.72%,6個月為17.62%,1年期為16.87%,1年以上的為24.08%。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民間實際借貸利率,并且目前樣本量較少,以及中間管理費用的存在(多為2%/月),因而估算民間實際借貸利率應在此基礎上浮2-4個百分點。
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和消費,對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進行資源分配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由于其自發形成,存在于監管體系外,銀行和政府機構難以獲悉本地資本市場狀況和資金具體流向,如果民間資金集中于熱點行業和投機行為,就會導致大量資金流出,致使經濟發展失衡。而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中小企業一旦處于高息負債的情況,不利于其資本積累和產業轉型。再者,需要轉型或經營不良的企業在正規金融機構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間融資,將使這些企業“茍延殘喘”,影響國家產業調整政策,不利于社會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另外,民間借貸規模巨大,如果資金鏈斷裂,將引發連鎖經濟反應。
二、民間借貸發展的因素
(一)民間借貸成為一種投資方式
我國的金融市場不夠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資渠道,投資需求通常難以滿足。訪談時暨南大學李庚寅教授認為近幾年CPI偏高,而銀行儲蓄利率偏低,在經濟形勢不利好的情況下,民間資本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十分有限。通貨膨脹率甚至會導致存款貶值,民間投資知識水平有限的人群,會將民間借貸當成一種投資保值方式。事實上,通過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取銀行歷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義利率減去CPI指數,計算2007年-2012年實際利率分別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數年份實際收益基本為負,致使存款貶值。民間借貸月息多在2%至5%之間,因此民間閑置資金不愿存入銀行,更傾向于民間借貸。
(二)資金供求關系的失衡
市場資金配置不合理,國有大型企業貸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卻在正規金融體系中得不到滿足。經廣東省外經貿委測算,2012年廣東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達2萬多億,但實際融資總額為1.16萬億。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不匹配,就醞釀出民間借貸市場。
(三)金融機構放貸狀況
許多中小企業存在擔保不足和信用記錄缺失、財務報表不規范等情況,而我國信用體系并不健全,貸款風險難以衡量。銀行放貸成本較高,風險也較大,因此中小企業從正規金融體系中融資困難。其次,金融機構信貸程序過于繁瑣,而往往小額信貸資金都是用于臨時資金周轉。2011年77.3%的中小企業從民間融資,對銀行貸款的滿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間借貸申請和放貸手續相對簡便,資信不足而又短期資金緊缺的企業只能選擇民間借貸。
(四)金融制度和法規不完善
我國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過度保護正規金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而我國銀行為大型企業和國企服務的傾向明顯,因此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卻活躍于“灰色地帶”。還有是法規不完善,對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的民間借貸定義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基層銀監部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監管和引導。
三、民間借貸風險及管理措施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風險
1.民間借貸的信用和投機風險
民間借貸缺少有效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借貸信息不對稱,作為民間組織或個人,放貸人難以了解對方資信情況,“一物多貸”、“東貸西還”的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時有發生,易造成違約風險。另外,用于放貸的資金多是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從散戶中籌集,存在集資成本過高的情況。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機炒股,一旦投機失利或資金套牢導致資金鏈斷裂,將引發糾紛(葉茂,張志遠,2009)。
2.民間借貸的合法合規風險
由于法制觀念薄弱,違法借貸行為屢見不鮮。比如放貸利率過高,超出國家規定的基準利率4倍;或是采用復利計算,發放“利滾利”高息貸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貸,如貸款一萬元實得九千元;還有將合法貸款轉貸,或是運用房產抵押貸款資金放貸獲取利差的行為,都違反了相關法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的管理措施
1.科學的信用體系和投資渠道是市場正常運作的保障
民間借貸可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應通過有效的機制引導其可持續發展。茅于軾(2011)曾明確表示,民間借貸比銀行體系具有更高的資金效率,借貸利率應遵循市場規律,存在問題應從制度入手。民間借貸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金融部門要積極推進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以降低調查成本和減少程序,從而提供簡便的貸款服務。事實上,在發達的歐美地區,其企業融資渠道相當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體系,省去了許多調查程序。另外民間資金應有序進入投資領域,政府可與金融部門合作,開拓多種金融交易市場,放開投資渠道。
2.完善法規和監管,加強對非法借貸行為打擊力度
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規范、保護合法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必須要完善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已率先進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規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運用法規進行監管。首先要依據法規定性民間借貸的合法范圍;其次要對放貸資金進行登記,對其用途進行跟蹤,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則是加強對非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取締和改進地下金融機構;還要特別關注權力部門介入民間借貸的利益鏈條,對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政府或國有機關單位人員要嚴肅查處,杜絕行為。
四、國際小額信貸先進模式借鑒
科學的模式,需要我們通過借鑒優秀經驗,根據客觀實際充分論證,然后試點實行。國外優秀的小額信貸模式,我國可以結合實際加以借鑒。
(一)孟加拉格萊珉模式
該模式采用連帶責任和強制性存款擔保形式發放貸款,定期開展例會和技術培訓。連帶責任是讓經濟水平相近的農戶組成小組共同承擔貸款責任;強制性擔保是小組每周都要在賬目上存入一定保證金作為貸款利息(吳曉靈等,2011)。
中國約有7億多農戶,他們大多缺乏專業知識,且其農業生產對資金有剛性需求,國家應專項處理,在扶貧的基礎上開展貸款。這就可以借鑒該模式,在每個或數個農村中心設立小額貸款的機構(或由農信社開設),并對前來貸款的農戶提供建議和技術培訓,既不用進行繁瑣的還款能力調查,又提供了技術培訓。
(二)美國富國銀行模式和德國IPC中小企業貸款信貸技術
富國銀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90%的信貸額度用于無抵押貸款。其基于社會征信體系設計的風險和信用評分制度,取締了表單審核方式,精簡了貸款流程。德國IPC信貸技術具有針對性激勵機制,絕不允許違約,但積極還款的客戶再貸款則可獲得優惠條件;對信貸員工則運用責任追究制度(吳曉靈等,2011)。
中國中小企業數目繁多,資金需求龐大。參照富國銀行模式,國家可對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地區試點,進行小范圍信用體系建設和貸款程序設計,簡化放貸流程,降低監管難度,嚴格執行并堅持后續調查監管,在發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繼續擴大范圍,為各種經濟信用調查提供支持。同時可以加入德國IPC信貸技術的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與信用體系相配合,加強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降低征信難度。
五、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模式探究——以廣州為例
要發揮民間借貸積極作用并實現可持續發展,能夠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規的保障、完善的體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這此基礎上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廣州率先在這方面進行改革試點,建立了廣州民間金融街。
廣州民間金融街的金融商務區將金融核心和服務部門、管理部門整合在一起,有利于發揮和健全服務功能、統一治理和監管。金融區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引入了多家金融機構,并對其貸款利率進行公示,希望形成定價機制。為保證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規定了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準入門檻;為加強服務能力,也開展了許多特色服務,如允許以存貨作抵押物,對經常周轉資金的商戶放貸。
該模式做了較為健全的構想,但是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和改進。第一,目前街內各貸款金融機構數量過少,資金需求豁口較大,在樣本量較小且放貸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夠代表性,難以有效引導實際的市場利率;第二,準入門檻要求過高,雖然能有效加強風險承受能力,但對于大多數資本金不高卻活躍于地下市場的民間放貸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規范化,正規與非正規金融借貸機構仍“各行其道”,不能從根本上引導民間借貸的可持續發展;第三,服務機制及金融制度不夠完善,借貸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對稱,各機構貸款流程和要求不統一,比價和服務渠道較少;第四,在現行金融體制下,一旦要求調整利率,所有機構必須同步調整,無法實現市場利率自由和發揮其調節功能。金融機構如果在緊縮政策下大量回籠資金,許多企業還是只能尋求民間融資,地下市場依舊存在(陳有西,2012)。
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在現有金融街運營模式基礎上提出幾個構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類金融機構,允許金融機構通過正規途徑從外部募集資金,增加樣本數量和加強放貸能力;第二,降低注冊資金準入標準,引導非正規金融中介機構規范化;出于風險承受能力考慮,可以按資本金大小分類劃分貸款項目和額度限制,并統一登記監管,加強財務報表審核;第三,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健全服務渠道,例如參照國內外Zopa、prosper等平臺的先進經驗,發展P2P網絡借貸平臺,統一和簡化貸款流程標準,便于服務和監管;大額資金進行貸款后續跟蹤,由專業人士對貸款投資用途不合理的企業提供投資管理意見;第四,允許民間資本經營現代金融機構,發展民營鄉鎮銀行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和金融機構改革,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為應對風險設置準入門檻,重視資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圍內形成微型金融區;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場,放開利率管制,實現利率市場化。
六、結束語
民間借貸體系化和規范化,將對我國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穩定市場利率、推動市場有序競爭和促進金融體系變革有著積極作用。本文對近幾年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廣州地區進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風險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鑒國外經驗,以廣州金融街模式為例,對民間借貸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設想,旨在為我國民間借貸改革提供一定啟發,加快我國金融制度的改革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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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借貸 監管機構 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杜麗君,西北政法大學2014級碩士研究生。
民間借貸作為與正規金融相對的非正規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沒有經過國家依法批準而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的借貸為主要的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資金的不斷需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呈現出的問題,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使得民間借貸能夠法治化、規范化、正規化。能夠保障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下順利的運行,為了更好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促進我國民營經濟快速平穩發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關的制度營造良好的民間借貸環境。
一、民間借貸產生原因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它作為一種資金流轉方式已經在普通人的觀念中獲得普遍認可。隨著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有了更活躍的發展,這既是融資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資金供給不足情勢下的無奈選擇;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
第一,個人的原因。隨著經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增加,使得民間的剩余資金較充足,這為民間借貸的產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逐漸改變了人們以往把選擇儲蓄作為唯一理財方式的觀念,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點吸引著更多的注意力,擁有自有資金的人們更愿意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這種借貸中去。
第二,企業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人們自主創業的思想涌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建立和發展,他們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國家采取措施增強金融體制提供信貸的能力,但是資金短缺仍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阻礙;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都有良好的信譽和資本狀況去滿足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條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資金,所以這些中小企業更傾向于求助于民間借貸。
第三,國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機構為適應貨幣政策抬高信貸的門檻,他們為了減少風險更樂意將資金貸給那些信譽好和市場影響大的大型企業,因此基層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這就影響了很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條,阻礙了其發展。中小企業為了發展自己的企業,以適應市場的發展需求,擴大生產經營,不得已會向民間借貸來尋找自己的資金源。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問題
民間借貸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現為直接借貸、企業集資、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方式,如票據貼現、投資咨詢公司、網絡借貸等。其中,由于民間資金的借貸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規制,總是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并對現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钴S,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資金需求相對很高。其次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最后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社會中最為常見,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國現有的對民間借貸的現狀主要體現有以下方面:
第一,從立法原則上講,民間借貸缺少立法原則,從現有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并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民間借貸立法原則,使得民間借貸在無約束地發展著,出現畸形的現有模式。從立法角度上講,沒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產生歧義。在當今市場經濟情況下,民間借貸不規范的發展著,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且,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使得民間借貸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情況,因此,帶來很多的問題,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進行。
第二,從制度層面的角度出發,民間借貸缺少完善的規范制度。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風險,不進行規范的監控,很容易導致民間借貸的異性發展,破壞整個社會市場的平衡發展。其次,在現有的國情下,缺少市場準入制度,市場中大量不具有民間借貸資格的各種中介機構辦理民間借貸,導致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不斷出現,擾亂了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再則,是,民間借貸缺少保險存款制度,導致在民間借貸交往中,因缺少保險,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關的保護,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嚴重侵犯了民間借貸主體的合法權益。最后,缺少對于民間借貸法律方面的宣傳。使得開展民間借貸的主體很少了解到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向前發展。
第三,民間借貸自身層面上缺少自我約束的機制。在現實的民間借貸過程中,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并且分散,不具有統一的自我約束機制,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方式,同時也出現各種問題,擾亂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狀況。同時,民進借貸美白也缺少培訓,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工作人員參差不齊,文化素質也不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員沒有先關的專業知識。還有些工作人員只是為了完成現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沒有得到統一的培訓和實務方面的學習,其工作人員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進行工作,不具有創新精神和敬業精神。 三、 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的完善
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為了使其更好的發揮其積極作用,我們應該在現有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的基礎上,規范對民間借貸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導其發展方向,取締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來探索適合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監管制度。
(一)從法律層面上來講
在新立法之初,應該首先確立其立法的原則,對立法活動進行統一的指導。立法原則不僅可以指導立法活動,也可以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發揮補充作用。要對現有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新的立法工作,應該是在尊重實踐原則、規范統一原則和金融安全的原則之上進行的。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制定和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使民間借貸的地位確定合法。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關的法律不完備,導致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不能規范有序發展。國家應該根據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及時修改清理現行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統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統而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運行體系,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將不屬于違法范圍的“灰色金融”規范化。再則,確立民間借貸的立法原則。
(二)從制度層面上來講
1.建立民間借貸監測網絡和體系制度,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實時控制。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潛在的風險,為盡量減少甚至遏制風險的發生,國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關民間借貸的數據,通過對數據的分析來檢測民間借貸的各方面狀況,對其資本總量、變化趨勢做出總結以防范風險的發生。這些數據分析得出的結果,也可以給國家的決策機構進行正確金融決策提供依據。
2.建立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律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等發放營業許可證,允許其開展有關的借貸活動。使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規范化,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可以從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間借貸行為的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行為的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等級低、抗風險能力弱、資產運營風險高進行嚴格的分類,當發生信用危機時,就有相應的措施進行有效的解決。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損傷,就應當啟動存款保險制度,有效地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特有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從而提高民間借貸在大眾中的形象,這樣還可以為貸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國家法律宣傳的制度。國家加強對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宣傳和國家政策的宣傳,使開展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體的法律意識,促進資金主體根據國家的政策做出正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為,國家可以通過此行為來引導資金流向。法律的宣傳關系到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的基礎,在國家進行法律宣傳的同時,民間借貸的相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推動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三)從民間借貸主體自身層面上來講
1.民間借貸機構應加強自律和自我約束。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并且分散,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不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監管。民間借貸機構是民間借貸工作的核心,加強自我約束是最基本的問題之一,應當嚴格遵照法律及相關的規范約束自己,保障自身的中立性和信譽性,引導其他民間借貸參與人遵守法律和相關規范。并且還要求開展民間借貸的機構和個人自身在國家法律政策出臺后自覺貫徹,以確保其自身的活動符合法律的要求。
【關鍵詞】民間借貸 規范運行 合法性 借貸風險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民間借貸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二)業務流程展示
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一種比較普遍的業務流程,為了形象的了解,筆者進行了總結,目前民間借貸的流程大體如下:
(三)研究意義
選取民間借貸的風險這一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然,筆者主要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現實影響。就其理論意義而言,民間借貸雖然說已經影響了不少國民,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人,但是其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還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很匱乏,沒有足夠的理論知識,那么對于這種融資方式的發展也就存在弊端。通過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彌補民間借貸方面的理論缺憾,同時能夠給以后學者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參考。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國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風險,為了避免財產損失,我們就有必要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能夠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為借鑒,進而指導現實,讓人們能夠更好的使用這種融資模式。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融資有風險,當然民間借貸活動也不例外。根據一些現實的案例和數據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首先當然是看價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產,那么其償還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備;及時價款人有足夠的資產,還要考慮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如何,如果經常拖欠欠款的話,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錢給他,就很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因此,一定要對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在時間約定的期限內能夠按照約定取回并獲得相應的利息。最好是能夠訂立書面收據之類的文字材料,這樣日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有一定的佐證,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雖然我們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本金還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集資,那么這種借貸行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風險性很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而且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溜之大吉,最后損失最大的還是自己。因此,我們一定要謹防非法集資這種行為,事先約定資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同時,我們還要找人擔保,用以見證借款活動的履行。在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擔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如果選定擔保人時不注意,擔保人不具有相應的資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一旦日后出現民事糾紛,就不足以作為擔保憑證,也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案例,當約定的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把款項還給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并不具備擔保資格,而且當時由于關系好只是口頭約定,像這種案例該如何處理呢?所以說,擔保人一定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隨便找人充數。
(四)高利貸風險
考慮到借款人急需用錢,那么作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慮,以謀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過高,就屬于高利貸行為,那么這種借貸活動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高利貸對于借款人的負擔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導致借款人因無法償還而家破人亡,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對于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五)追討欠款的合法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們進行民間借貸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即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之后就要借款方償還欠款和利息。倘若價款人此時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追討欠款的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會上的不法人員,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強行催債,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觸犯法律。
(六)追討欠款的時效性風險
對于這種民間借貸,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訴訟時效問題。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忽視,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行為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么如何盡量降低這種風險就顯得更加重要。我們可以進行針對性的防范風險,從而能夠更好地使用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保證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此,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查閱資料,總結出以下幾點,僅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一)借款之前對于借款人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
因為民間借貸在履行手續上并沒有銀行借貸手續上那么正規和繁瑣,那么相應的對于借款人的審查也就不是那么嚴格。但是這并不代表不重要,對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夠保證如期還款。正如上面所說的,不僅要對其資產情況審查,其信用情況同時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情況充足的借款者我們才能夠放心的進行借款,也才能夠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事先約定借款用途
雖然民事借貸自己的財產使用權轉移給借款人,但是債權人仍可對于借款用途與借款人進行商榷。最好能夠在借據或者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用途的合法性。一旦發現所借款項并非用于事先約定用途,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約定借款用途,用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機會,使得非法集資活動更加猖獗。
(三)擔保人的選定要謹慎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擔保人的選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擔保人信譽狀況良好,最好是借貸雙方都認識的,大家都信賴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為擔保人選定時不仔細造成的糾紛,甚至有些擔保人并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擔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那么很有可能會導致無效。在擔保人的選定上最好是一些資產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借貸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利息約定要合法
雖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提供了一個上限。這也給了債權人一個可以活動的標桿,可以在允許范圍內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獲得滿意的融資成果。切忌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一種非法的融資活動,不僅在法律上不被允許,高利貸行為導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這也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要堅決抵制高利貸行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追討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間借貸,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問題,就是民間追債問題。甚至有些人居然請打手到家里強行要債,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按照約定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什么不對,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走,沒有必要采取一些極端手段,結果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債的時效性
所謂時效性,指在一定時間內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是說一旦超出時間,效用就會較少甚至失去。作為債務人,要及時的跟進自己的財產流動,債務到期之后及時跟借款人取得聯系,表明其應該及時付給所借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適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內追回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做一些口頭上的臨時協議,一旦債務人矢口否認,那么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最好能夠找一些比較正規的貸款機構需求幫助,這樣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夠在有關協議臨時口頭變更時同時出具書面憑證,先小人后君子,書面憑證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現糾紛,書面憑證可以作為自己的借款依據,在涉及金錢方面一切要以憑證為準。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對于民間借貸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包括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通過相關的調查,我們發現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方興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內這種借貸方式也會受到大家的認可。我們要理性對待這種融資行為,因為它既具有資金來源充足等優點,同時也具有風險性大的缺點,我們在面對民間借貸時要盡量規避風險,發揮其有點,從而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的手續履行起來比較快捷,資金來源充足,對于處于欠發達地區的居民來說,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在進行借貸之前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各種活動規范運行,只有這種才有助于融資市場的繁榮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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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發展現狀; 監管規范;
2011年以來,受國內外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信貸規模的縮放使民間融資日趨活躍。作為對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民間借貸對于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緩解銀行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問題。近年來,溫州老板“跑路”事件,泗洪借貸崩盤,鄂爾多斯借貸人員“自殺”事件的頻頻發生也暗示著民間借貸存在的巨大潛在風險。對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現狀的研究以及對其監管立法的思考,有利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正確規劃、指引民間借貸未來發展之路。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點
民間借貸是指企業之間、個人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近幾年受央行信貸規模緊縮、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環境影響,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加大,使得民間借貸更加活躍,呈現出一種融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方式多樣化、融資規模擴大化的趨勢。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民間借貸趨利性強,利率定價總體較高。民間借貸具有很強的趨利性,融資都是有償融資。并且,雖然有條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來資金供求之間的失衡,民間借貸的存在彌補了信貸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報也呈上升趨勢。
第二,手續簡單,有依賴性。民間借貸在金額大小、期限長短、借款人還款能力調查等方面簡化了貸前審核流程,只要借貸雙方意見一致,合同便成立,資金很快到位,滿足了借款人對資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業難以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無論固定資產投資還是流動資金周轉,對民間借貸都表現出極大的依賴性。以山西靈石縣為例,有近一半的企業認為民間借貸已經或將成為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間借貸蘊藏極大風險。民間借貸由于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正常借貸與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活動交織的問題,蘊藏著極大風險。近年來,溫州老板跑路、鄂爾多斯商人自殺事件等等的發生,留下巨額民間債務,都顯示了民間借貸其自身的高風險性。一旦出現問題,都將牽涉到一大批相關的各種各樣的機構和人群,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的穩定帶來極大的風險和危害。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民間借貸的發展起到了參與市場競爭和為社會閑散資金提供融資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現狀有:
第一,民間借貸參與主體多元化、借貸形式靈活化。近幾年來,伴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資金來源也呈現出一種多樣化的趨勢。目前,放款來源不但包括工商戶和企業資金,甚至很多公務員、政府官員等都出現在民間借貸這個資金鏈中了。不僅如此,信貸資金、私募基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隨著民間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出現了以放債和收取中介費為主的專業中間人,一些諸如專業互助擔保組織、投資咨詢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應運而生。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融資形式和手段多樣化、靈活化。手續方便,資金到位時間縮短,提高了資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貸行為短期化,借貸規模擴大化。民間借貸立足于解決資金需求方的短期資金缺口,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的長期穩定發展。并且由于游離于正規體系外,借貸行為不受限制,規模越來越大。據估算,目前溫州的民間借貸有1200億元,而溫州所有銀行去年的全部貸款大約有6000多億元,民間借貸是其規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間借貸缺乏相應法律保護,資金糾紛不斷。我國迄今為止沒有完善的民間借貸系統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尚不明確,借貸行為的合法范疇很難界定,致使民間借貸一直處于備受爭議的境地。以浙江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間,各級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高達254324件,并且呈現出一種逐年上升的趨勢。這些案件大多數缺乏規范的借貸合同,手續不健全,有的還存在違法操作,使得監管部門對這些案件的認定更加困難,給審判工作帶來不便。
三、相關建議
在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方面,一是要正確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二就是要使民間借貸合法化。在規范和整頓民間借貸的時候,我們要實行引導為主,疏導為輔的措施。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組建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農村融資服務中心、農民融資服務社等,將其轉變為正規的、合法的民間金融中介組織,讓民間資本進人正規的金融體系,而不是限制其進入,這既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面臨的融資難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長期以來,民間融資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沒有一個合法的身份。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并且,對民間借貸的權利義務、利率水平、合約要見、違約責任的規定各方面加以明確,讓民間金融走到陽光當中,使之合法化、規范化。讓更多的資金進來,實現民間借貸流程的規范化、信息公開化,實現盈余資金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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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動態博弈;小微企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10-0051-03
傳統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具有血緣或地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之間,因而具有較少的交易成本。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交易成本優勢可能被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劣勢所掩蓋,如何有效監管民間借貸成為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的熱點。何田(2002)認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金融組織形式準入資本市場,使借貸行為合法化,并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完善民間貸款機構監管制度,以實現民間借貸監管目的[1]。郭斌、劉曼路(2002)認為政府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2]。衷正,鄧高峰(2011)強調通過民間信貸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業網絡信用體系的建立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水平,從而降低民間借貸風險[3]。本文將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民間借貸中的借貸方、服務中介與監管部門三方的博弈行為進行分析,并依據其分析結果探討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博弈主體及其支付假設
(一)博弈主體
1.資金需求方。該主體是指在銀行遭遇融資瓶頸卻亟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本文將此類小微企業分成兩類:一類是具有創新活力并有明確資金投向,采用現代企業管理,卻面臨發展資金瓶頸的潛力企業,定義為G(Good);另一類是缺乏創新活力,管理存在問題,需資金周轉且償還能力薄弱的風險企業,該類企業為B(Bad)。小微企業需借用民間資本作為短期運作資金,企業需提供需求意向書,說明借款計劃用途及期望回報等信息,假設G類企業提供真實說明情況的意向書為R(Real);B類企業真實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高風險意向書F(Fake),或可以提供通過編造虛假意向書等同于G類企業的意向書R。
2.服務中介。該主體是指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信息、投資咨詢、擔保等服務的機構,降低資金供給方的信用風險及為需求方提供擔保,以雙方達成信貸意向而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方式。服務中介需根據企業提供意向書對企業進行信息調查和匹配,但服務中介有兩種行動選擇,即正常途徑進行審核或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失敗,服務中介都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即需要支付審核成本C;服務中介審核出編造高風險意向書(Rf)的概率為q,審核不出問題的意向書為Rr,其概率為1-q;當其收到的是B類公司高風險意向書時或者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此時服務中介選擇不審核(D),即不需要支付審核成本。
3.監管部門。該主體是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監管主體,對服務中介匹配達成借貸情況進行復核,減低信貸風險。監管部門有兩個行動選擇,即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K)或不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NK)。如果復核查出問題監管部門對金融中介進行處罰;如未審核意向結果,信貸交易實現后出現違約情況,由監管部門承擔監管失職之責。
(二)支付假設
由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發出的R意向書通過中介審核后順利獲得借款,得到收益為Y,未能通過獲得貸款收益為0,假設企業制作意向書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業順利獲得借款后需向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若B類小微企業說服服務中介合謀獲取借款要向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h,Feh>Fe,Feh中包括企業需支付的合謀成本。服務中介順利為企業解決借款后,監管部門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發現該項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或出現違約風險時對服務中介進行處罰,處罰包括經濟和行政整改處罰,本文統一轉化為經濟處罰M。處罰M統歸監管部門收益,監管部門復核借款意向結果需要花費大量人力、時間等成本,成本為Q;若高風險的意向,監管部門在復核中一定能查出來,但如果未進行復核出現違約,必然造成民間資本損失、社會穩定因素受影響,該損失由監管機構承擔,損失計為N。
二、博弈行為分析
(一)博弈主體行為分析
1.資金需求方。G類小微企業理所當然選擇R意向書如實反映企業需求及情況,而B類小微企業將根據自己對金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預測行動做出選擇。因為在此模型中監管部門對資金需求方沒有直接監管作用,小微企業不需針對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做出選擇。
B類小微企業針對預測的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論服務中介的行動策略,企業采用F意向書,其期望收益都為零;若服務中介選擇與企業合謀采用不審核(D),企業的期望收益為Y-Feh;若服務中介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企業的期望收益為(1-q)(Y-Fe)。因此,B類企業會選擇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動決策。
2.服務中介。當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收到F意向書時,不傾向于給這類企業尋求借款,選擇不審核(D);當服務中介收到R意向書時,若沒有收到合謀請求時,中介都會統一流程審核資料(S);若企業發出合謀請求,服務中介要預測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后進行行動選擇(見表1),預測監管部門選擇K(復核),服務中介選擇S的期望收益為(1-q)(Fe-C-M),選擇D的期望收益為Feh-M,因為Feh>Fe,1-q
3.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在采取行動策略前可以判斷企業意向書的類型,當意向書為F,監管部門無需進行復核;意向書為R才是監管部門選擇的關鍵,R中分兩類,真實的或編造的,假設監管部門對R為真實的先驗概率為P,選擇K時的期望收益為-PQ+(1-P)(M-Q),選擇NK時的期望收益為-(1-P)N;監管部門根據兩個期望收益進行行動策略選擇。
(二)三方均衡行為分析
根據三方行為分析后,均衡結果取決于企業意向書R的真偽情況和是否發出合謀請求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斷,依據中介判斷正確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為真,中介策略是S;企業發出合謀請求,中介策略是D。具體分析如下:
在企業給出意向是R時,-PQ+(1-P)(M-Q)>-(1-P)N,即P
當P
當P0,Y>Feh時存在均衡策略(R,S,K);
當P>1-Q/(M+N),Feh-Fe-q(Y-Fe)Fe時存在均衡策略(R,D,NK);
當P>1-Q/(M+N),Y
綜上均衡分析,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除非貸款金額所獲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務費,企業提供意向書目的就是為獲得資金,因此,企業意向書會是R類型;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取決于企業支付的合謀成本(Feh-Fe)和審核能力(q);監管部門行動策略由復核成本Q和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處罰力度M決定。
三、政策建議
為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矛盾,維護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轉,結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結果,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違規處罰力度
加強復核監督并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增加違規中介的罰款額度,設置違規處罰警戒線,將列入信用黑名單嚴格復核。監管機構根據服務中介違規造成信貸風險的高低,將服務中介違規情況進行等級劃分,罰款額度與違規等級相掛鉤;并且依據處罰情況進行累計,設置警戒線對達到一定程度的服務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單,監管機構對該黑名單中服務中介采取必復查的機制。通過處罰和信用記錄來淘汰信用較低、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服務中介,增強監管威懾力,保證服務中介所處行業整體信譽度。
(二)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信貸復核,提高監管效率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企業數量繁多,從復核范圍和成本角度考慮,由監管部門復核成本較高,因而可采取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復核以降低成本和擴大覆蓋面。例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復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監督查核相關信息真偽。監管部門可以由財政支付資金加上從罰款中收入支出作為相關第三方復核的工作費用;借鑒“不相容業務分離原則”,監管部門隨機選取第三方機構復核。
(三)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行為
通過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規范相關服務資費標準。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市場體系,從準入、業務范圍、業務標準、收費標準、退出等方面規范化把關審核,讓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運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規范服務中介業務標準,有效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如果民間借貸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直接導致貸款方經濟利益損失,進而損害服務機構的行業信譽,該服務中介將會承擔沉重的代價。因此,服務中介內部流程標準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務中介控制信貸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鼓勵引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向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方向發展,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合理制定資費標準,監控資費標準調整程序。
(四)建立資金需求方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為減小信息不對稱影響審核的難度,要求資金需求方增加企業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是決定借貸風險大小的關鍵因素。目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無法完全獲取資金需求方的真實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難以資金需求方資質進行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給予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持,并協調服務中介與正規金融機構間關于客戶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溝通查詢問題,節約服務機構信息收集成本;監管部門規范資金需求方借貸意向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例如:包括資金需求方財務報表、資金用途、經營管理人員情況等在申請或借貸期間進行定期向服務機構披露,監管部門需采用強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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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發展問題;風險防范
由非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建立起來的,以盈利為目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資金借貸活動稱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自古有之,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我國建國前就有很多民間借貸形式的機構存在。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民間借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快速發展起來,規模逐漸擴大,影響日益深遠,在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凡事有利則有弊。民間借貸在經濟發展中既發揮積極作用,也會帶有消極作用。積極作用方面表現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需求、補充正規金融發展的空白、推動實體經濟較快、全面發展。消極作用方面主要表現在現實資金投向還不明確,很多情況下不按照國家的政策需要進行資金的借貸,有時甚至投向了國家限制領域,比如投向了涉及到國家限制的小水泥、小造紙、小水電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支持方向,弱化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效果。此外,民間借貸分流了正規金融的儲蓄存款或者說信貸份額,對他們造成一定的沖擊,影響了整個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形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因此,如何認識和定位我國的民間借貸的性質和地位,發現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已經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及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民間借貸參與人員十分復雜,呈現出多元化,涉及城鎮居民、農戶、個體工商戶等等,而且包括較多的企事業單位。民間借貸雙方一般為本地區區域內的本鄉村或鄰鄉村人員。他們之間的借貸流程較為簡單(如下圖):
如上圖,通過借方、中介擔保人和貸方之間簡單點的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的說明,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從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這種方式相對于銀行貸款的繁雜的流程手續來說,形式靈活,速度較快,稱為民間借貸的主流方式。當然這樣發展下去,很明顯會日益呈現出職業化,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私人錢莊”,并且借貸利率居高不下。據待查了解,民間借貸的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加巨了借貸的風險。
三、民間借貸的社會經濟效應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正負效應分析
民間借貸的正效應,主要體現在(見下表):
(二)當前民間借貸動向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事實上,民間借貸處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之外,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民間借貸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可以說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企業經營存在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贏利能力差,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
二是民間融資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F在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這樣的借貸情況已經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增加了資金成本風險。
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過于簡單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目前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
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眾所周知,這樣的高利率必然又是在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進行的,存在制度性風險。
四、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措施
第一,在法律法規上采取積極措施。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盡量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相關的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要在專門的金融法律法規方面制度上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用于規范和引導現有民間借貸行為,規范這些組織原則性操作規范。最后,對于民間借貸方面涉及非法合法的相關內容要有清晰的界定,保護民間借貸合法內容。
第二,加大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力度,從制度和行為規范上著手,維護金融秩序。要從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相關角度出發,規范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的數量和設立條件,要求具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方可營業,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第三,妥善處理好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改變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不良現象?;鶎尤嗣胥y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另一方面要嚴格保護好個人資料。當借款人出現什么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為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基層政府和人民銀行等單位要而在逼迫的過程中防止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發生。(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