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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公司法律案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㈠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總體目標}方案范文.庫.整.理^
1、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法律事務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規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執行的監督體系。
3、建立、健全規范員工經營管理活動和有效控制經營管理權力的責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蹤、事后完善的現代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式,最終實現]方案-范文''''庫.整理.公司決策、經營、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風險認識、評估、管理制度,并將其融入公司經營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各項制度中。公司法律風險的有效管理須就以下事項制定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1)防止違規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業監管規定、遵守證券監管規定和遵守一般監管規定;
(2)合同管理及國內和國際商業活動管理;
(3)知識產權管理;
(4)索賠及訴訟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
(6)環保和安全生產管理;
(7)勞動法律關系管理;
(8)公司投資、資產出售、并購和重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步驟
公司一般要根據前幾年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按照法律事務管理的總體要求,制訂具體的、循序漸進的法律事務管理規劃和步驟,一般分為:
1、準備階段:又稱“基礎建設階段”和“規章制度完善階段”,此階段的工作重點:
⑴側重于制訂法律事務管理規劃和普法教育規劃,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備科學的法務工作網絡體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自身的各項工作制度,保證公司法務工作有序、高效的實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形成一部公司內部的適時、完備、科學的規章制度匯編。
2、提高階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階段”和“規范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階段”,此階段工作重點:
⑴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規定》,提升在合同審查會簽時,“問(合同背景)、看(合同條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標的)”的審核效果;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提高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應針對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不合理、不規范、不順暢的頑疾,主動配合方1案8范.文庫4歡迎您采,集各級管理層理順關系、制定制度、完善機制、明確權責,確實把法務工作向縱深輻射;堅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實施專項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動,提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整體水平。
3、總結階段:即“檢查總結提高階段”,此階段工作重點是總結前兩階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確定的目標}方案范文.庫.整.理^和任務,逐項進行檢查,對不完善、不到位之處,進行“補課”,爭取全面實現]方案-范文''''庫.整理.各項目標}方案范文.庫.整.理^。
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具體措施
㈠健全法務組織建設
1、加快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2、建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務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1、制定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實施計劃。
2、清理老規章。
3、進行規章制度匯編,完善公司規章制度。
4、嚴格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執章必嚴,違章必究。
㈢制定并實施普法宣傳教育規劃
根據國家普法規劃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和需要,制定出本單位的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宣傳實施計劃。在全公司范圍內有計劃、分層次、講實效、有針對性的深入開展普法教育。
1、結合公司實際,抓住普法重點,開展普法教育,達到公司領導、干部、員工:
(1)熟悉國家的基本法律與政治制度;
(2)熟知與自己所主管的業務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能自覺遵守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對自己不熟悉、不確定的法律法規和法律知識能主動到法律事務部門咨詢。
(4)堅持對全體員工特別是剛參加工作的新同志進行普法教育與規章制度學習,使員工能夠基本熟悉與自身本職工作相關聯的法律知識和公司的全部規章制度,作到學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種形式實施普法教育。
根據普法規劃要求,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形式多樣、做出實效,通過法制宣傳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㈣強化合同管理
1、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合同由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
⑵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建立與完善合同履行的監督制度。
⑷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2、規范供應商管理。
公司要嚴格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供應商管理,依據供應商管理制度和程序,進一步強化對供應商選擇、交易過程的法律監督,以保證供應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進行,并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
3、風險傾向預防管理。
針對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的各種可能發生法律糾紛的業務經營行為,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抓好合同的審核與監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盡力避免糾紛或案件的發生,做到即使發生糾紛或案件,也必須在事實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維護其合法權益。
㈤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規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堅持案件及時上報制度和案件統計制度,實行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將案件管理納入年度目標}方案范文.庫.整.理^考核,對隱案不報或嚴重失職,致使公司權益受損的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以求將案件管理納入一個規范化管理軌道。
2、強化案件管理實效。
案件處理能力和相應的管理水平會給公司經濟利益帶來直接的影響。對公司及下屬公司的各類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為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對案件的證據資料收集、分析和應訴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持,提升對案件的應對、救濟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務處理流程
法律事務管理系統業務管理流程可分為接收程序、調查程序、處理程序、歸檔程序、總結反饋程序,具體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務:法律事務的處理由公司領導交辦或由有關職能部門、公司按規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須及時,如應訴材料必須在收到書后立即報告和移交。
(2)確定經辦責任人:法律事務部接受法律事務后,應根據待處理法律事務的具體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立即指定經辦責任人。經辦責任人負責對該法律事務的處理。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則還需按照規定委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3)進行調查、收集資料:經辦責任人對法律事務進行分析后,對法律事務的有關事實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資料。如果有委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則由經辦人協助專職律師調查收集相關資料。收集的資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a)我方當事單位關于有關事實的報告和公司領導的批示;
(b)當事各方主體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資料;
(c)有關事實的證據材料;
(d)其他與法律事務處理有關的資料。
(4)集體討論: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在進行調查、收集資料后,應對有關事實進行詳細分析,向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口頭報告初步處理意貝。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在收到該意見后,應討論,形成集體討論意見。
(5)反饋意見和補充調查、收集資料: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及委托的專職律師經集體討論并形成集體意見后,經辦責任人應將該意見及時反饋給當事單位,并可要求當事單位進一步說明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提供證據,同時應依據法律事務的具體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進行補充調查。
(6)進行處理: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在全面掌握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同時,著手處理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可隨時要求當事單位配合方1案8范.文庫4歡迎您采,集。
(7)形成書面意見: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對法律事務進行處理的同時,應就法律事務的事實和和法律適用形成書面意見,如訴狀、答辯狀、詞、法律意見書、報告等。
(8)簽署書面意見和上報或提交:所有書面文件在正式上報或提交有關第三方(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以前,必須經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審閱。
(9)案卷整理和歸檔: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后,經辦責任人應全面收集與該案有關的資料,進行整理并歸檔。
(10)總結反饋:每一件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必須在一周內進行總結,提出書面結案報告,分析發生原因及責任追究或分擔,并視情況;方案''''范文,庫.為您.搜集-整理/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行。
㈥建立健全監督監察機制,加大規章制度執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監督監察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約束監督內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職工獎懲條例》精神,制定適合本公司的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從而,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
㈦積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結合我國逐步完善市場經濟的新形勢,為提高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必須增強維權意識,進一步加強訴訟案件、糾紛事件上報制度,主動作好、應訴和非訴調解工作。
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清理公司(包括下屬公司)所擁有的商標、專利、文字作品、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公司對所擁有的商標、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文字作品等知識產權,該申報的一定要及時申報,發現外單位侵權的一定要主動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㈧拓展法律服務的領域,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
在公司內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務機制,保證公司及全體員工能得到及時充分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㈠指導思想:依據“依法治國”進行“依法治企”。
㈡基本原則
1、堅持積極發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的法律風險預防、控制、補救功能。
2、堅持公司領導干部與廣大員工相結合。
3、堅持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與適應我國完善市場經濟環境的新形勢需要相結合,與時俱進。
㈢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對法律事務進行管理的具體工作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根據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方案范#文.庫整-理^處理法律事務,盡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約;
2、以加強和完善公司內部經營風險控制和管理、預防法律風險為工作重點;
3、法律預防為主,法律救濟為輔;
4、按照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獨立履行職責;
5、在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獨立承擔工作責任;
6、以公司利益為已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嚴密審慎,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嚴格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㈠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總體目標
1、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法律事務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規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執行的監督體系。
3、建立、健全規范員工經營管理活動和有效控制經營管理權力的責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蹤、事后完善的現代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式,最終實現公司決策、經營、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風險認識、評估、管理制度,并將其融入公司經營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各項制度中。公司法律風險的有效管理須就以下事項制定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1)防止違規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業監管規定、遵守證券監管規定和遵守一般監管規定;
(2)合同管理及國內和國際商業活動管理;
(3)知識產權管理;
(4)索賠及訴訟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
(6)環保和安全生產管理;
(7)勞動法律關系管理;
(8)公司投資、資產出售、并購和重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步驟
公司一般要根據前幾年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按照法律事務管理的總體要求,制訂具體的、循序漸進的法律事務管理規劃和步驟,一般分為:
1、準備階段:又稱“基礎建設階段”和“規章制度完善階段”,此階段的工作重點:
⑴ 側重于制訂法律事務管理規劃和普法教育規劃,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備科學的法務工作網絡體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自身的各項工作制度,保證公司法務工作有序、高效的實施。
⑵ 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形成一部公司內部的適時、完備、科學的規章制度匯編。
2、提高階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階段”和“規范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階段”,此階段工作重點:
⑴ 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規定》,提升在合同審查會簽時,“問(合同背景)、看(合同條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標的)”的審核效果;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提高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 應針對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不合理、不規范、不順暢的頑疾,主動配合各級管理層理順關系、制定制度、完善機制、明確權責,確實把法務工作向縱深輻射;堅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實施專項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動,提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整體水平。
3、總結階段:即“檢查總結提高階段”,此階段工作重點是總結前兩階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逐項進行檢查,對不完善、不到位之處,進行“補課”,爭取全面實現各項目標。
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具體措施
㈠健全法務組織建設
1、加快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2、建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務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1、制定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實施計劃。
2、清理老規章。
3、進行規章制度匯編,完善公司規章制度。
4、嚴格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執章必嚴,違章必究。
㈢制定并實施普法宣傳教育規劃
根據國家普法規劃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出本單位的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宣傳實施計劃。在全公司范圍內有計劃、分層次、講實效、有針對性的深入開展普法教育。
1、結合公司實際,抓住普法重點,開展普法教育,達到公司領導、干部、員工:
(1)熟悉國家的基本法律與政治制度;
(2)熟知與自己所主管的業務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能自覺遵守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對自己不熟悉、不確定的法律法規和法律知識能主動到法律事務部門咨詢。
(4)堅持對全體員工特別是剛參加工作的新同志進行普法教育與規章制度學習,使員工能夠基本熟悉與自身本職工作相關聯的法律知識和公司的全部規章制度,作到學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種形式實施普法教育。
根據普法規劃要求,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形式多樣、做出實效,通過法制宣傳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㈣強化合同管理
1、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 合同由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
⑵ 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 建立與完善合同履行的監督制度。
⑷ 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2、規范供應商管理。
公司要嚴格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供應商管理,依據供應商管理制度和程序,進一步強化對供應商選擇、交易過程的法律監督,以保證供應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進行,并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
3、風險傾向預防管理。
針對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的各種可能發生法律糾紛的業務經營行為,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抓好合同的審核與監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盡力避免糾紛或案件的發生,做到即使發生糾紛或案件,也必須在事實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維護其合法權益。
㈤ 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規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堅持案件及時上報制度和案件統計制度,實行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將案件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隱案不報或嚴重失職,致使公司權益受損的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以求將案件管理納入一個規范化管理軌道。
2、強化案件管理實效。
案件處理能力和相應的管理水平會給公司經濟利益帶來直接的影響。對公司及下屬公司的各類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為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對案件的證據資料收集、分析和應訴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持,提升對案件的應對、救濟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務處理流程
法律事務管理系統業務管理流程可分為接收程序、調查程序、處理程序、歸檔程序、總結反饋程序,具體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務:法律事務的處理由公司領導交辦或由有關職能部門、公司按規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須及時,如應訴材料必須在收到書后立即報告和移交。
(2)確定經辦責任人:法律事務部接受法律事務后,應根據待處理法律事務的具體情況立即指定經辦責任人。經辦責任人負責對該法律事務的處理。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則還需按照規定委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3)進行調查、收集資料:經辦責任人對法律事務進行分析后,對法律事務的有關事實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資料。如果有委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則由經辦人協助專職律師調查收集相關資料。收集的資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a)我方當事單位關于有關事實的報告和公司領導的批示;
(b)當事各方主體情況資料;
(c)有關事實的證據材料;
(d)其他與法律事務處理有關的資料。
(4)集體討論: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在進行調查、收集資料后,應對有關事實進行詳細分析,向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口頭報告初步處理意貝。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在收到該意見后,應討論,形成集體討論意見。
(5)反饋意見和補充調查、收集資料: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及委托的專職律師經集體討論并形成集體意見后,經辦責任人應將該意見及時反饋給當事單位,并可要求當事單位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證據,同時應依據法律事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
(6)進行處理: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在全面掌握有關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同時,著手處理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可隨時要求當事單位配合。
(7)形成書面意見:經辦責任人及委托的專職律師對法律事務進行處理的同時,應就法律事務的事實和和法律適用形成書面意見,如訴狀、答辯狀、詞、法律意見書、報告等。
(8)簽署書面意見和上報或提交:所有書面文件在正式上報或提交有關第三方(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以前,必須經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審閱。
(9)案卷整理和歸檔: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后,經辦責任人應全面收集與該案有關的資料,進行整理并歸檔。
(10)總結反饋:每一件法律事務處理完畢,必須在一周內進行總結,提出書面結案報告,分析發生原因及責任追究或分擔,并視情況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行。
㈥建立健全監督監察機制,加大規章制度執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監督監察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約束監督內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職工獎懲條例》精神,制定適合本公司的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從而,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
㈦積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設立離岸公司的優勢: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1997年7月頒布的《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一條,需要在相關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須在香港、中國內地、白慕大和開曼群島中的一個地方注冊。目前,百慕大、開曼群島成為全球70多萬家企業的注冊地,甚至象微軟、索羅斯基金這樣的跨國公司也對他們青睞有佳。1維京群島已經成為全球最受歡迎的離岸注冊地點。它只有153平方公里的面積,相當于香港(1102平方公里)的1/7左右,卻匯聚了近40萬家公司在此注冊,其中來自中國的有一萬多家。2這些離岸綠地依靠稅收優惠吸引著大量外國資本和外國企業,為跨國投資者利用國家之間不同的稅制關系和國際稅收體系中的法律漏洞進行國際避稅提供了一片沃土。對于有一定規模的跨國企業,在這些離岸綠洲注冊“離岸公司”還有稅收以外的很多好處,比如有助于發展公司的跨國業務,可以使你繞開出口配額限制等關稅壁壘,讓你避開政府嚴格的外匯管制,還能夠保證公司注冊資料和文件的高度保密,等等。此外,對于一些經濟、法律等處于過渡階段的市場來說,通過離岸公司開展對這些市場的業務,相當于為整個企業集團設立了一道保護的屏障。
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國內企業比較集中的的離岸公司注冊地主要有百慕大、開曼和應屬維京群島。無論在上述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注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輕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因而對于很多有意向在境外上市的民營企業無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1.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像
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企業實力,擴大企業經營區域。而注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是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像的快捷方式。
2.方便國際貿易,避開關稅壁壘
一個企業向美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中間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而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并成功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避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
眾所周之,由于外匯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嚴格,同時還存在許多人為因素,這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國際融資。與其等待曠日持久的資格審查和批準,不如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海外融資及上市,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海外離岸公司的資金轉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在資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4.注冊程序便捷、開放,成本低廉
離岸公司的注冊程序非常簡單,可辦專業的注冊機構代為完成,無須注冊人親臨注冊地。
5.合法避稅
所有離岸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或以極低的稅率(如1%)交納。有的甚至免交遺產稅??衫煤M夤就咨瓢才哦悇?,合理合法避稅。
6.簡便的公司管理
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管理程序簡單,即可輕裝上陣,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經營管理中。另外只要委托一個公司秘書即可保證公司的日常運作與當地法律沒有沖突。
7.公司注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海外離岸公司的股東身份、董事名冊、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資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護,公眾人士不能查閱,只有合法取得對離岸公司進口監管資格的信托管理公司纔可以查閱公司的背景資料,同時,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對外任意泄露有關材料。
8.無營業范圍和地區范圍的限制
除了個別限制性行業,比如銀行、保險、軍事等,海外離岸公司的經營范圍幾乎沒有限制。除注冊地區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及經營。
[關鍵詞]離岸公司 并購 企業 法律分析
離岸公司泛指在離岸法區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離岸公司在下述方面具有比其它地區的公司更大的優勢:享受注冊地的低稅率甚至只須繳納年度管理費、設立便捷、具有保密性、無信息披露義務等,因而很容易成為機構投資者以及國內企業利用其進行外資并購,規避我國法律,甚或擾亂并購秩序以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工具。所以,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應當對利用離岸公司從事并購活動的模式給予高度重視。
一、外資與國內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并購的動因及模式
與國外的并購法律相比,在我國通過股權交易而完成的并購活動的法律限制較多,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面臨種種不便,使得投資者繞道離岸金融中心對國內企業進行并購。分析其動因,除避稅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規避東道國法律嚴格的管制規定,方便收購并提高資金流動性;隔離在華經營的子公司對母公司的不利影響。而國內企業為了擴大融資渠道、吸引外資,往往也愿意注冊離岸公司,便利外資并購。
(一)規避東道國和投資國的法律和政策的管制
1.規避我國外商并購的相關法律,增強資本的流動性
我國對于外商投資和并購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如在任何形式的并購中都存在多個行政部門的審核和批準制度,包括審批機關、登記機關以及其它如海關、商檢部門的審批。通過離岸公司的運作,國內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均可以達到規避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目的。具體做法是:國內企業通常采取與外國投資者達成協議,由國內企業在離岸中心注冊離岸公司,再由外資進行收購的方式。如此一來,這種公司之間的并購屬于發生在兩個外國企業之間的并購,從而規避我國對并購企業的管轄權。
另外,在國際投資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在投資之初在離岸金融中心對具體的項目分別設立不同的子公司,當在華投資的項目成為收購目標時,只需通過購買海外具體的子公司就可以達到并購的目的(注:馬棟?。骸锻馍掏顿Y企業在岸并購法律實務初探》,《上海證券報》2003年2月25日。)。這種方式使得外商可以完全避免適用我國較為嚴格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而僅通過境外子公司的合并、分拆,或轉讓子公司的股權來達到并購的目的。此外這種方式還有助于提高外資的流動性。
2.外資規避外資母國(資金來源地)的管制
國外投資者可以利用離岸公司規避母國投資政策上的限制。例如,臺灣反對企業向大陸投資,臺灣投資者往往注冊離岸公司以避開臺灣當局的規定,借助離岸公司的名義對大陸企業進行并購。鑒于離岸公司的保密性特點,一般臺灣當局無法獲得足夠證據對其進行處罰(注:商務部研究院課題組:“離岸金融中心在中國跨境資本流動的潛在風險與對策”,moftec.gov.cn/article/200405/20040500219779_1.xml.)。
(二)實現境外上市融資
公司利用跨國收購的方式實現境外上市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國內企業借殼上市,意在籌集海外資本;二是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在國際市場上進行融資,意在以低廉的收購成本獲得超額的回報。
就國內方面而言,由于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受到很大限制,審批程序復雜、耗時和相對不夠透明,國內企業往往利用離岸公司在境外借殼間接上市,規避國內的管制措施,盡早融得大量資本。目前,國內企業借殼上市的方式日趨多樣化,其中一個主要的途徑是,先在海外的某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一家投資公司,通過該離岸公司收購外國某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再通過該上市公司以外資的身份反過來收購國內企業的股權。在這一系列收購的運作之下,國內企業在掌握控制權的情況下,將其財務報表合并到上市公司中,實現了海外借殼上市融資。
在外資并購方面,國外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再通過控股公司包裝上市獲利也是國際資本市場運作的慣例。近年來,外資并購在主體和對象上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實施并購的外資主體除了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產業資本外,還出現了一種具有投機性的金融資本;而并購的對象也從過去一般性的國有企業轉向效益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國有骨干型企業。在并購獲得國有企業的控股權后,外方在離岸中心注冊一家控股公司并將其在境外上市融資或者把所持股份轉讓給其他外商。為了達到控制企業的目的,外資可以只采取合資控股的方式,收購國內企業51%的股權,從而形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外商只需要先墊付很少的資本就可以成功地實現對國內企業的并購,達到控股地位。外方再將其所持有的股權注入離岸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就可以憑借我國企業良好的經營業績、市場占有率等大量的無形資產和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優勢“募集到其收購成本5-10倍的超額回報”(注:劉李勝著:《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12 月第1版,第144頁。)。
(三)避稅
注冊離岸公司進行合理避稅是大部分離岸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外資并購背景下設立離岸公司也與此目的有關。在我國,外資并購上市國企非流通股,并不必然改變原上市公司的內資企業的法律地位。我國對外資并購企業以25%為界限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對低于該界限的外國投資者而言,由于其被認定為“非外商投資企業”,其外國直接投資所承擔的境內所得稅并不在稅收協定的適用范圍內。由“企業所得稅”所引發的雙重征稅無法按稅收協定的相關間接抵免條款予以減除,無形中阻礙了部分外資并購的進程,加大了并購成本(注:廈門大學財政系:《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涉稅政策探討》,摘自:《WTO與法治論壇》,stwto.shantou.gov.cn/luntan/article/55.htm.)。
若外國投資者設立離岸公司,則只需交納每年的管理費,無需再繳納其境內所得稅。此外,外商在兼并我國企業后的利潤也可以轉移到離岸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公司稅收上的優惠達到避稅目的。對國內企業來說,注冊離岸公司后重新返回內地并購其它企業,不僅可以享有離岸注冊地稅收上的優惠,更可以以外資的身份享有國內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上的優惠。
(四)利用有限責任和信息鎖閉保護投資者
東道國的投資風險影響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回報。對于東道國可能出現的政治經濟形勢以及法律政策的變動、并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或矛盾等等情況,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外國投資者往往先設立子公司,通過該子公司向外投資,利用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建立保護自己的屏障。而通過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離岸子公司更有利于保障國外投資者的利益。這是因為,不僅離岸公司自身是獨立于其股東的獨立法人,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分散投資風險,而且離岸金融中心對信息披露要求比較寬松,并可以對股東和董事的信息保密,不對外公開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者,使得外國投資者盡可能利用不公開的信息或不公開信息的階段在并購中搶占先機。
二、利用離岸公司并購存在的法律問題
利用離岸公司并購國內企業,提高了外資的流動性,又可吻合我國政策所要求的穩定性,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提供了方便之路;同時,國內企業也可以利用離岸公司,吸收外資,開辟并購的新途徑。但是,由于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并購是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避,這一趨勢的上升必然導致其它問題的出現。
(一)國有資產的流失
外資并購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越來越嚴峻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可以分列如下:我國目前還是缺乏有效應對外資并購活動的法律對策及監督;產權交易主體不明確;并購中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缺乏規范,評估中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本的價值;評估過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出售國有資產者急于求成,利用并購的契機籌集資金擺脫財政困境以及其它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等等。
如果不加強對并購活動的規制,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并購可能會進一步惡化國有資產流失的局面,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1.我國國有企業實行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經營模式,經營者或掌握實際支配權的股東可能會侵占公司的資產。而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并購更是為這種侵占提供了便利。由于離岸公司保密性的特點,經營者或有實際支配權的股東可以隱瞞其真實身份,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離岸公司,將國有資產注入離岸公司,并伴隨著層層控股關系和股權置換,使人很難摸清其真正的所有者。這些經營者或有實際支配權的股東即可以離岸公司的名義,重新回到國內并購國內企業。由于國內企業也是由注冊離岸公司的經營者或股東掌控,在并購過程中自然可以利用其職權以及對企業的熟悉程度,低成本收購國有股權,至此,國有資產的流失不可避免。
2.如前文所述,外商只需要先墊付少量的收購資本就可以成功地并購國內企業,取得控股地位。之后,其憑借我國企業良好的經營業績、品牌優勢、商譽和市場占有率等大量的無形資產和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前景在境外上市或者包裝之后轉售給其他外商以牟取超額的投資回報。然而,依照現有的資產評估方式,外商借以獲得超額回報的這些無形資產并未記入中方的資本,這必然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外方股權的虛增。
(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增大合營企業經營風險
1.繞開了我國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的結果是原企業變更成為外商投資企業?!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且合營他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在并購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情況下,外商將其注冊的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實質上是把其股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股票形式售賣,繞開了該《實施條例》中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實質上剝奪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的優先購買權。
2.給并購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營風險。由于外商收購的對價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全部支付。如果其通過境外上市將全部股權以股票形式進行售賣,則造成境外投資者的額外給付。然而,并購后的合營企業按實際到位的股權比例分紅,控股公司的收益必然不足以滿足眾多股票持有者的投資回報需求。一旦股票下跌及至上市公司宣布破產,外商早已卷走巨額回報,剩下的財務問題就由外商投資企業解決,企業本身和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巨大的經營風險(注:邵東亞著:《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 145頁。)。
(三)挑戰《證券法》的信息披露義務
我國《證券法》第41條和第79條規定了股東的信息披露義務,即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機關提供報告。大股東持股報告制度的價值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可以促使社會公眾投資者對大股東迅速增加股票持有量的行為,以及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的情況有足夠的警覺,并依據公開的信息及時做出投資判斷;二是借助信息公開制度可以防止大股東利用逐步增加股份持有量的優勢,形成信息和股票交易價格的壟斷(注:江帆:《試論外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制度的完善—從〈格林柯爾購并科龍〉案談起》,北大法律信息網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232.)。由于目前我國對于大股東披露義務的規定尚不完善,其中就包括了股東間接持股的問題,所以,在外資利用離岸公司并購的情況下不能充分實現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三、規制離岸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對策
(一)完善界定外資的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身份的界定是對外資并購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涉及到外資準入和法律適用等一系列問題。一般而言,判斷外資的標準有兩種,即“注冊地標準”和“資金來源地標準”。
目前,我國立法和實踐采取的是注冊地標準,如《公司法》第199條規定的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公司。其弊端在于,無法監管外資利用間接控股企業收購等方式規避東道國法律政策的情形。因此,我們應當考慮適用資金來源地的標準作為界定外資的增補依據。另外,對于大量存在的民營企業在境外成立公司再返回國內資本市場,進行上市公司并購的模式則要作個案分析。原則上要嚴格審查,防止境內外投資者權利義務不對等情況的出現(注:“外資并購四大法律問題”,華夏經緯網huaxia.com/sw/cjzx/zcfg/00154404.html.)。
(二)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基于上文對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外資并購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分析,我們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采取有力的對策,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國有資產的轉讓應遵循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股權變動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特別是要征得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明確授權,杜絕有關行政領導和個別董事會成員私自決定的情形(注:龐錦著:《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證分析與對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278頁。)。
在并購的價格上,對于國有企業的并購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要將有形資產和企業的商譽、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資產都納入評估的范疇。國有股轉讓價格應依據被并購公司股票的實際投資價值與合理市盈率,并參考簽訂協議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和對股價走勢的預測等因素確定,將國有資產出售收入與營運收入區別開來,制定合理的轉讓價格。為此目的,筆者也贊同制定國有資產法(注:宋宗宇:《論我國國有資產在外資并購過程中流失成因及法律對策》,《重慶工業管理學院學報》1999年8月。)。
除此之外,在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同時,我們還應當加強對外資到位情況的監督,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
(三)采取反避稅措施
從根本上制止企業利用離岸公司避稅的渠道在于:改進稅制,對外資并購者一視同仁, “建立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改變目前稅法對海外注冊公司有利的局面”;取消對外資的過度優惠,實現內外資平等待遇,從稅收、審批、土地、外債等方面減少直至完全取消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
隨著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的大家庭,跨國資本在中國并購的日益活躍將是一個必然的趨勢。稅收政策應該正確引導這個趨勢,使引進外資既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又保護這一過程中各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四)規范證券市場,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發展
從1995年起,外資控股國內上市公司的現象已日漸普遍,“它意味著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已發展到借助證券市場來進行的新階段”。要對外資并購的行為加以有效的規制,首先需要一個健全、完善的證券市場,而證券法律體系的完備又是市場本身規范和發展的前提。與國外的證券法律體系相比,我國《證券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尚有很多的漏洞,如前文所述的大股東披露義務應將間接持股的情況納入其中,并做出相應的界定。
關鍵詞 離岸公司 內資外資化 返程投資
中圖分類號:DF415 文獻標識碼:A
一、離岸公司“返程投資”的概念及成因
離岸公司的“返程投資”即中國投資者通過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一家離岸公司,然后該離岸公司在以外資身份回到國內投資,此時,原屬于國內投資者的資產變成了外資,在我國享受著外資待遇,其實際上是“內資外資化”, 離岸公司是指非具有離岸金融中心身份的投資者依據該區域離岸公司法設立的在離岸金融中心以外經營的公司。六部委《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 、和第四十八條 規定對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的規定則在國家的監管下進行。投資者設立離岸公司目的是為了將內資披上外資的“羊皮”,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談不上國家審批,從而導致缺乏政府監管。
利用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是經濟利益驅動和法律環境培養、國家政策導向綜合作用的結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獲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我國投資者利用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對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待遇”?!≈袊鴮ν赓Y企業在許多方面給予了優惠于國有企業的投資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而對于民營企業的待遇卻遠不如國有企業,即“次國民待遇”,面對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和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處于不公平的弱勢競爭地位的民營企業不得不在夾縫中求生存謀發展。所以利用離岸公司的“內資外資化”,是我國部分民營經濟改變不利地位的無奈選擇,是對不公平待遇的一種抗爭?!嵭小皟荣Y外資化”的民營企業將會與外資企業和國有企業一樣,獲得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稅收方面的優惠以及特殊投資保護,包括東道國在吸引外資的政策法規中所做的承諾和規定,如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 國籍國的外交保護 以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等。
(二)方便企業合理避稅。
利用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有利于避免雙重征稅。如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 規定:“股息、利息、租金、專利權使用費、補償費和其他金額,公司股票、債權或其他證券而產生的資本收益不交所得稅;不交納公司的股票、債權或其他證券有關的遺產稅或增值稅;…”這就意味著,盡管在中國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作為其投資者的離岸公司不用再繳納投資所得稅。
(三)招商引資與地方政府的政績掛鉤,是“返程投資”行為存在的土壤。
稅負的減少,僅僅是企業可預見的利益,但更多的是優惠和獎勵來自于地方政府部門。對外資的普遍渴求心里使招商引資的數量成為衡量一個地方政府政績的重要標準。因此,從任務和政績觀角度考量,政府對“返程投資”是縱容的,甚至放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核,及時明知是“假外資”項目也一路開綠燈放行,從而變相鼓勵其他民營企業利用離岸公司“返程投資”。
二、離岸公司“返程投資”的影響
現實中的返程投資是不同于傳統的外商直接投資的,給我國的外資政策帶來了挑戰。我國境內投資者通過離岸公司將“內資”轉化為“外資”身份,享受著我國給予外商投資的待遇,雖然在促進國內統一內外資待遇和減輕投資者責任方面存在些許有利影響,但總體上對我國經濟發展是不利的。
(一)違背外資政策 造成虛假繁榮。
我國之所以實行積極優厚的外資政策,是為了吸引國外資金,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技術和人才,而利用離岸公司的“內資外資化”不能說緣木求魚但至少是無法實現初衷,資本量沒有增加,更談不上經驗技術人才的引進,顯然是違背我國的外資政策。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實際利用的外資中,約1/3是國內資本“留學”后形成的“假外資”?!医y計部門如此大量的“內資外資化”的資金歸入“外商投資”的范疇,導致我國吸引外資的虛假繁榮,進而對我國經濟整體形勢作出錯誤的估計,盲目樂觀的情緒使我們跌入陷阱而不自知。對經濟形勢的估計誤差會表現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外資政策上,制定出的政策不能切合實際的經濟狀態,偏離經濟運行的軌道,甚至威脅到國家安全。
(二)稅收和國有資產流失。
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是中國大陸資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轉站”,這在國際財經界屬于公開的秘密?!∨c通過設立離岸公司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相對應的就是中國稅收的減少與流失,企業通過轉移定價等稅收操作將部分利潤留在了境外,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所得??膳碌幕蛟S不僅如此,這種“走偏門”的做法會刺激到國內原本循規蹈矩的投資者,使得其效仿這一模式而設立離岸公司,進而又加劇中國稅收流失。
除了國家稅收損失外,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由于離岸公司的介入也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比如在并購中,存在國有企業缺乏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評估過程不透明,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急功近利,私下交易等問題,改制主體往往對國有企業缺乏主人翁的責任感,離岸公司只需先墊付少量的收購資本就可以成功地并購國內企業,取得控股地位 ,之后再在境外上市或包裝后出售給其他投資主體以牟取超額的投資回報。余勁松教授曾指出“國際金融資本通過這種方式,造成了國有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的大量流失”。
三、對離岸公司“返程投資”的法律監管
《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由此可分析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的企業并不享有外資待遇。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區分,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地標準”科學界定企業的居民身份。據此,通過返程投資而注冊在境外,但實際業務或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可能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其所獲得的利潤也可能被征收25%的統一稅率?!≡谝婪ㄖ螄慕裉?,依據《規定》第九條和新《企業所得說法》第二條對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進行管制顯然不夠,制定完善的規制措施,改變其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狀況,對我國相關職能部門來說是刻不容緩的工作和責任。對此,筆者對規制利用離岸公司“返程投資”做如下幾點建議:
(一)提高外資判斷標準。
改變以往僅以“資金來源地”原則作為判斷外資的標準,因為“假外資”的本質依然是內資,因此建議在“資金來源地原則”基礎上,兼采“實際控制人原則”,要求外資提供最終控制人的真實材料,尤其對于幾個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的外商投資,加以特別警惕,小心查證。
(二)取消“超國民待遇”。
國內投資者利用離岸公司“內資外資化”的重要動機之一是享受我國對外商投資者的“超國民待遇”,因此,取消對外資“超國民待遇”可以有效削弱國內投資者返程投資的積極性。當初我國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超國民待遇”是有其濃厚的時代背景的,改革開放初期,國民儲蓄較低和外匯嚴重短缺的“雙缺口”問題突出。目前我國“雙缺口”問題早已解決,取消“超國民待遇”時機已然成熟。只有這樣,才能提供一個公平的國內投資環境,給民營企業一個創新發展的空間。
(三)規范外資引進,杜絕“假外資”。
地方政府應從“優惠政策引資模式”向“完善的投資環境引資模式”方向發展。在實施招商引資過程中,注重“量多”向“質優”轉變。外經貿部門,外管部門在審批外資項目時,應加強對機構外投資者資質和真實性的審查。工商部門要加強管理,清理吊銷不遵守有關規定的企業執照,公布假外資名單,信息交流共享,從真正意義上提高外資質量。
對于利用離岸公司的“內資外資化”的返程投資行為,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制,以上幾點只是簡單的思路,它們在實踐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完全可以綜合運用。監管的有效實施,除了立法規制外,更需要政策的指引,從源頭上杜絕離岸公司返程投資。
(作者:天津師范大學研究生)
注釋:
《規定》第四十條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國內使用。
田夢清.‘假外資’:現狀、危害、成因與對策.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2008年第1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五條
按照“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性管轄原則”,各離岸金融中心所在的國家和地區對在其領域內設立的離岸公司擁有管轄權,可對其實施外交保護。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指投資母國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投資安全,通常依照本國國內法規定,對本國海外境內居民自然人或境內居民法人實行一種事后彌補政治風險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
參見.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A
田夢清.‘假外資’:現狀、危害、成因與對策.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2008年第1期.
梅新育.打破黑洞—離岸金融中心及其對話投資問題探析.國際貿易.2004年第7期.
關鍵詞:離岸公司;法律規制
一、離岸公司的法律界定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其《OECD直接投資基準定義》中,將離岸公司描述為:“將公司設立在一個國家,又將營業地設定在另一國家。營業地持有公司的所有資產,除了代表公司向公司設立地股東支付股息分紅之外,與公司設立地沒有任何往來。這樣的公司同樣在第三方國家還有直接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息和資金往來是存在于營業地與第三國之間。第三國統計數字通常將該交易記載為第三國與公司設立地之間的交易。而在公司營業地角度看來,該交易卻是存在于第三
國與公司經營地之間的。更有甚者的是,擁有營業地的公司可能本身就是他國公司的子公司?!?/p>
二、離岸公司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1 離岸公司在我國的表現形態
(1)境外投資者利用離岸公司進入我國進行投資。有資料顯示,港澳地區和英屬維爾京群島是對華投資前兩位的國家/地區(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二者都是世界上享有盛名的離岸法域,大陸地區來自于這兩個法域的投資,大部分是離岸公司的投資。
(2)我國投資者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投資開始大幅上升。由于我國境外投資審批程序復雜、成本高并且時間長等不利因素,離岸公司成為投資者到海外投資首選的形式。其通常模式是在離岸法域注冊成立離岸公司(殼公司),再將境內企業資產注入尋求境外上市。
(3)返程投資。即境內法人和自然人將境外融得的資本再投向國內,并享受外商投資待遇的一種投資方式。我國給民營企業在很多領域內的投資是被限制的甚至是禁入的,如金融業、保險業、電信業等等,這就刺激著中國企業極力得到外資身份,而注冊離岸公司就是一種極其便宜的方式。
2 離岸公司在我國引發的法律問題
(1)借助離岸公司侵吞國有資產和公眾財產。離岸金融中心為這種侵占行為提供了便利的資產轉移渠道,目前,中國資本外逃規模極為可觀,而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是中國大陸資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轉站”。
(2)成為洗錢的工具。在這個過程中,臟錢先被匯往離岸法域,并在當地注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再以該公司的名義對本國或其他國家投資,投資的來源和投資人的真實身份由于離岸法域的法律限制而無法追查。
(3)便利公司欺詐。目前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進行的欺詐主要是虛增資產和虛增經營業績。近年來,內地民營企業紛紛通過在百幕大等地注冊離岸公司的方法曲線海外上市,在赴港上市的內地民營企業中,這類海外注冊公司占大多數。
(4)轉嫁金融風險,擾亂金融市場。借助離岸公司,一家集團公司可以在集團整體債務水平很高的情況下,將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義務較高的子公司帳面債務水平保持在較低水平,而集團整體的高負債不為人所知。
三、對離岸公司的法律規制
在國際投資中,各國通常各自地或共同地采取法律措施,調整國際投資活動和投資環境。
1 在岸國家對離岸公司的法律規制
(1)投資國的規制措施。為了確保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和本國經濟健康發展,投資國對海外投資做出了一些防護性和管制性措施。要求離岸公司公開披露信息。防止離岸公司逃稅、避稅。
(2)東道國的規制措施。加強對外資的審查與批準。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放松外匯管制。
2 離岸法區對離岸公司的法律規制
(1)離岸法區收緊離岸公司法規范。正是因為離岸法區寬松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離岸公司的泛濫設立與肆意運營,所以,收緊公司法是離岸法區作出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反應。
(2)離岸法區在市場準入和監管方面的改進。離岸法區是離岸公司的注冊成立之地,只有離岸法區首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才可能從根本上減少對于其他在岸國家和地區帶來的風險和問題。
關鍵詞:離岸公司;法律監管體系;缺陷;完善方案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208-02
一、中國離岸公司現狀簡介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新形勢的穩步推進,離岸公司從無到有,對中國的經濟環境以及大形勢產生了令人驚訝的影響。根據中國統計部門在2011年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無論是財大氣粗的國有企業還是謹小慎微的民營企業都熱衷于選擇通過離岸注冊的方式建立公司。在離岸公司的名單上,我們可以看見許多熟悉的名字,有些甚至是行業的龍頭企業,如中國銀行、中石油、網通、中海油、中移動、中聯通、百度、阿里巴巴、盛大、網易、搜狐、碧桂園、新浪等等。
這是因為中國的國內法律和相關的政府政策對與國內外企業的海外投資有著比較嚴格的限制,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的投資者往往在考慮成本收益因素后選擇借助在群島地區注冊離岸公司的方式來中國投資,這樣既可以不適用中國的法律與政策,還可以戴上一個外資企業的大帽子,這對于未來在中國大陸獲得稅收優惠以及各種潛在福利或優勢是不言而喻的。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對在境外注冊行為趨之若鶩的原因。許多原來已在中國注冊的企業在意識到不利因素后,也往往會選擇注銷在中國大陸的企業名,然后再到海外去注冊一個一模一樣的企業名。這些行為看似荒唐,實際上包含了重大的潛在意義。這些做法不僅嚴重挑戰了中國的經濟秩序,更重要的是,這些海外注冊行為規避了中國的外資法律政策,使大量的法律僅僅存在于紙面上,根本沒有對現實產生任何的調控效應。當然,這也暴露出中國現行法律監管體系對離岸公司的監管乏力,不足以制約離岸公司的消極因素,無法取得實際的監管效果。因此,對離岸公司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制與監管就顯得迫在眉睫。
二、中國離岸公司監管體系的缺陷
中國離岸公司的發展是從改革開放后開始的,因此起步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比較晚,相對應的,法律監管也相當不完善,甚至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進行監管。由于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在海外,所以其具有一定的涉外背景,因此中國的現行法律規定,離岸公司一律適用中國的外商投資法,這也就出現了幾個比較嚴重的缺陷。
(一)外商投資與離岸公司投資的概念不清
中國的外商投資法沒有區別上述這兩種看似相似、實則區別巨大的行為,這就讓一些居心不良的外國投機者不是真正地使用離岸公司這一方式來正規地經商,而是投機取巧,意圖空手套白狼。這會造成中國的國家利益被外國敵對勢力所侵害攫取的嚴重后果,如進行產業行業的惡意壟斷、惡意避稅逃稅、惡意兼并中國的優良國內資產等等不利后果。
(二)離岸公司的范圍過于寬泛
中國的法學理論以及立法實踐中把中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海外成立的公司也囊括在離岸公司的范圍內,這就變相鼓勵了中國企業到海外注冊然后再回到中國投資進而享受稅率上的優惠以及國家規定的外資待遇。這些在海外注冊成立的公司,無論是公司員工還是資本構成都是中國的,卻偏偏披了一張外國公司的皮,這給國內許多老老實實在中國大陸注冊的企業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因為在中國大陸注冊的企業無法享受到外資企業所擁有的一切擺在臺面上或隱在黑幕中的利益,順帶著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也遭到了破壞,并使中國的企業稅收被大幅削弱。
(三)離岸公司是法律上的新問題,相關經驗缺乏
離岸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研究還很缺乏。理論研究的滯后必然會導致實踐的捉襟見肘,相關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務人員在遇到棘手的問題時往往會束手無策。
(四)離岸公司相關的法律涉及面廣,性質復雜
要更好地規制離岸公司就要協調好各個部門法之間的法律沖突,而且,離岸公司的業務大都涉及外交事務,管理部門多而雜,這樣就不利于離岸公司的統一管理,在實踐中會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三、中國離岸公司監管體系的完善方案
(一)在法律上實現內外資企業待遇平等
中國在法律上給了境外企業超國民的待遇,這使得境外企業在中國內地享受了大量境內企業無法獲得的利益,進而造成了境內外企業不平等的競爭環境,這是中國的企業要出國注冊成立公司然后再回國投資的直接原因。要使這種情況得到徹底的改善,使中國企業放棄獲得外資身份的想法,首先要做的是在法律上實現內外資企業待遇平等,打破境內外企業在地位上不平等的現狀。降低乃至取消對境外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大力解決對民營企業支持不夠、缺少活力的問題,營造出一個境內境外一律平等,大家在同一片藍天下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明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厘清具體的概念術語,避免立法技術上的模糊性
首先應當改變中國目前對“外資”這一概念的界定標準。目前中國的學術以及實踐標準認為外資應當以投資者的國籍為標準,這就導致了中國企業借助離岸公司的運作麻雀變鳳凰,搖身一變成為了外資企業,造成了國家稅收財產的流失。因此,筆者進言,中國對外資的界定應當改變原先的以投資者的國籍為標準,轉變為以資金的來源地來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是外資企業。這樣,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從根本上打消一些企業到境外注冊公司的想法。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議可以對離岸公司實行注冊實名制,這樣就可以更好地建立一個高度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以此來完整而又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披露離岸公司自身的運作情況,社會上的公民尤其是投資者了解信息,形成內心確信。
(四)以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來規制離岸公司
中國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使對離岸公司的訴訟變得困難萬分,這就要求我們在對離岸公司的訴訟問題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即債權人只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提供相關的線索或證據之后就由離岸公司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這是公平合理與利益平衡原則在公司法中的具體體現,有利于離岸公司積極應訴。
總而言之,離岸公司既有利的一方面,又有弊的一方面,是一把名副其實的雙刃劍,如何發揮其有利的一面,并同時盡可能避免離岸公司對中國經濟生活的負面影響,確實需我們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規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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