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5 16:12:45
序論:在您撰寫網絡侵權行為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互聯網自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誕生以來,其傳播以摧古拉朽之勢遍及全球。2014年11月5日-根據Inter-netLiveStats報道,數字世界再次到達另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全球互聯網用戶數量超過了30億人大關。隨后,2015年2月4日中國互聯網中心報告,國內網民達6.49億?;ヂ摼W普及率為47.4%,人類社會已然進入了一個信息爆炸時代,隨著當代經濟和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人們對互聯網的需求已經不僅限于當年的軍事應用,現已應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同時也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其中,日益復雜多樣的網絡侵權行為雨后春筍般出現,使得傳統的侵權法律制度難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網絡侵權相關的法律制度必須“在溶解重組的過程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從理念到具體制度都能與新的社會環境相兼容?!保?]
一、網絡侵權行為
(一)網絡侵權行為的概念
網絡侵權行為是網絡與侵權行為的有機結合,并不是網絡與侵權行為的簡單相加,正確界定網絡侵權行為,必須探本溯源,從網絡侵權行為和傳統侵權行為比較中,發現網絡侵權行為的特別之處,進而從本質上闡明何者為網絡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分嘘P于網絡侵權責任規定在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而沒有作為特殊侵權行為分而述之,所以網絡侵權仍隸屬于一般侵權,只是由于網絡的開放、虛擬、全球、隱蔽、互動、不確定性等特有屬性才使得網絡侵權行為相對特殊。本文對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中,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網絡內容提供者由于過錯,借助電腦網絡和電信網絡侵害他人權利、利益的行為?!保?]
(二)網絡侵權行為的特征
1.網絡侵權行為主體似定非定
《侵權責任法》及司法解釋對網絡侵權行為主體做出了規定與闡釋,但是虛擬網絡中的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是否能找到責任承擔者,從而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未可定論。我國網絡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注冊上網等行為都不是實名制,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后,侵權人往往難以得到現實中的具體確定,這不失為困擾廣大理論界和司法界的一大難題。
2.網絡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嚴重且難以確定
網絡是一個放大鏡,一經放大各種網絡侵權行為帶來的影響不可估量。最令人困窘的是數字化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網絡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0和1所代表的物理狀態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甄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因此網絡中信息的證據很難令人信服。[3]證據采信尚且困難,更不用說依據證據確定的損失了。網絡侵權行為大多侵害非物質形態的權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益和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物質形態的權益是確定的,實實在在存在的,非物質形態的權益在需要時需要借助各種外在表現來衡量其客觀價值,這在理論和實踐中是沒有也不可能有統一口徑的。所以當侵害非物質形態權益的行為發生時,審判者需要充分考慮各方面主客觀因素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3.網絡侵權行為司法管轄困難
傳統的侵權行為適用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這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做法。而網絡空間通過網絡傳輸協議、通信設備,操作系統等將位于世界各地的各獨立計算機連接在一起,不同于傳統的物理性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與很多地點相關聯,物理位置在網絡空間中的意義顯得并不那么重要,這使得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絡侵權行為中動搖。但是又必須確定網絡侵權行為或結果的實際位置,以解決民訴法上的管轄問題。面對如此復雜的網絡侵權問題,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4]無數個關聯地點牽扯出無數個管轄法院,這使得別有用心者濫提管轄權異議有了可乘之機,無端引起當事人訴累,本來打不起的官司就更打不起了。
(三)《侵權責任法》36條分析
第36條第一款被認為是“宣示性條款”,它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我責任,同時它與第6條第一款遙相呼應為網絡侵權領域的原則性規定。與其配套的司法解釋第60條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定義為依照其提供的服務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作品的網絡內容提供商。這使得審判者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認定和區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隨著網絡產業的發展,由嚴格責任向過錯責任的轉化已經成為一種全球性的趨勢。第一款實際上明確了網絡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這符合當前的網絡行業發展趨勢。[5]互聯網行業作為新興信息產業的一部分不應從法律上對其進行過多的限制,使其喪失滋生的法律土壤。第二款規定了“通知條款”,相應的司法解釋第61條規定了通知條款具體內容,該條結合62至67條實際上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解除了后顧之憂。一方面由于接到被侵權人的符合條件的通知而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免除了其承擔可能存在的損失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因通知發送人發出侵權通知而采取刪除內容或斷開被控侵權內容鏈接等必要措施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或網絡用戶造成損失的,由通知發送人承擔賠償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上起到信息傳遞的作用,其間只負有簡單的通知審查,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極小,同時侵權人往往得不到現實中的一一對應,此時權利人只得吞下救濟無門的苦果?,F實中往往由于網絡用戶眾多且難以確定而直接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期獲得一定的賠償或獲得披露相關侵權網絡用戶的信息再另行。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是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欲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必先證明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現實中很多被侵權者根本不知道或無法證明侵權行為人是哪個人。這無疑使訴訟陷入了“程序怪圈”。[6]第三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知道條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實際上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行為。網絡上的某些侵權事實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如盜版音樂、盜版影視作品、明顯具有惡意攻擊意圖的文章廣泛傳播,但很多網絡服務提供者卻視而不見,甚至以此獲得高額利潤,助長了侵權行為人的囂張氣焰,長此以往,不利于凈化網絡環境,更不利于網絡行業的正常發展。所以侵權責任法要求網絡用戶對其服務的領域加強監管,因疏于管理致使明顯的網絡侵權行為泛濫所致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網絡侵權行為法律規制
(一)推行網絡實名制
繼一系列政策之后,2015年1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召開新聞會,據介紹,今年國家網信辦將全面推進網絡真實身份信息管理,以“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為原則,包括微博、貼吧等均實行實名制。接連而出的政策,反映了網絡實名制的大趨勢。這為網絡侵權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契機但其中有著較大阻力。網絡實名制反對者以其法定權利為主要陣地,以言論自由、隱私權保障為主要炮彈向支持者進行狂轟亂炸。而實名制支持者則以道德、責任、誠信等價值導向為主要武器以實名制下互聯網對經濟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為依托進行猛烈還擊。本文認為,網絡實名制情況下侵權問題就可以找到真正責任人,將潛藏在虛擬網絡里的“跳梁小丑”揪出來,從而可以從源頭上減少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凈化網絡環境,減少互聯網侵權帶來的社會成本,充分發揮互聯網帶動經濟發展的作用。言論自由從來是相對的,如果原來可以說某種言論的自由,實名后就沒了,那所謂的“自由”就不是我們所承認的自由,而是自由標榜下的“超自由”。網絡實名制下最大的問題是隱私權的保護,一旦實名制,個人的信息將全部暴漏在網絡上,這對私權的保護不能不說是一個挑戰。每個人都有私人空間,不受他人侵犯,更不能允許公權力的介入,即使實名制也應當為網民保留這一權利。網絡實名制對隱私權保護肯定存在負面影響,而不實行網絡實名制,公共利益又會受到巨大損害,因此,雙方利益不可能都實現最大化,重要的是如何對私權保護與公權行使進行平衡,這實際上是各國仍為徹底解決的問題,而且,基于不同國情,解決問題的答案并非惟一的。我國現存關于實名制的規定大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甚至一些政策,法律位階較低,且對實名制的具體內容規定較少,應制定專門的法律,切實對實名制的領域、主體等各方面因素予以考慮,尋求公民權利保護與該項制度的平衡化解或控制制度的負面因素。[7]
(二)構建完善的網絡侵權責任法律體系
1.實體法方面
網絡的快速發展,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為應對日益復雜的網絡侵權問題隨之而來,但這些規定法律位階較低,大多規定一些原則性問題,且體系混亂,結構缺乏嚴謹性,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網絡侵權的蔓延趨勢,但其具有嚴重的滯后性,出現了法律理論嚴重滯后于司法實踐的現象,這需要法官“摸著石頭過河”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對司法統一和保障公平正義十分不利。為了應對如此開放發展的網絡侵權問題,建議盡快出臺一部規制網絡侵權責任的單行法,全面規定其涉及的主要問題。同時由于網絡的特性,對于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不僅要有與時俱進的特征,還應該具有立法前瞻性和技巧性,從而給司法和學術研究留下一定的空間。[8]
2.程序法方面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證據規定為法定證據之一,補充了傳統證據的不足。而電子證據存在于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上,看不見,摸不著,極易遭到破壞。所以現存司法實踐中網絡證據的采信度很低,且成本過高,使得很多受害人對維權提不起“興趣”,于一定程度上放縱了侵權行為。我國電子證據制度發展較晚,電子證據保全系統初步建立,電子證據相關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首先,電子證據保全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以該原則為基礎制定一系列系統、可操作性的規范。其次,對于日常生活、訴訟中常見的電子證據予以規范。例如對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如何采信為證據、其證明效力如何等作出規定。針對網絡侵權行為司法管轄困難的問題,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4年的《最高院關于審理信息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近年來相關網絡侵權有關管轄地的規定,基本上規定了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為訴訟法上的管轄地。但是在處理網上侵權糾紛時,要嚴格調查確認侵權行為地,應將管轄與實質性損害相聯系而不應當與計算機終端等侵權結果擴散的相聯系。[9]網絡具有全球性,開放性,實時性,互動性,等特點使得網絡侵權行為的結果可能延伸到世界各地,但只有當某個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管轄意義上的指向性,才可以作為訴訟法上的訴訟聯接點。[10]另外,由于網絡的互動性、全球性,所以侵權人往往有數個,再加上上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往往也有多個,原告往往選擇維權較經濟的法院,此時的被告往往濫用訴訟權利,濫提管轄權異議,而且管轄權異議還可以上訴,借此拖延時間,造成原告訴累,徒增審判成本,所以應建立濫用管轄權異議審查,賠償制度。
(三)增進網民責任意識,提高道德修養
我國網絡侵權案件如此高發,追根究底是網民責任意識淡薄,以為網絡上的行為“沒有人知道”,更談不上追究法律責任了。無論是網絡用戶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都需要主觀認識和感知能力的社會的人的參與。人的責任意識的培養,對網絡侵權問題的解決至關重要。網絡實名制的推行會于一定程度增進網民自律,“不能再胡作非為了”。網絡上的很多侵權事實,如盜版音樂、盜版影視作品、明顯具有惡意攻擊意圖的文章、言論等肆意傳播,網民大眾司空見慣,網絡服務提供者視而不見的情況屢屢皆是,甚至以此謀取非法利益。這就是現在的網絡行業道德,裸的展現在世人面前。道德問題不僅存在于網絡行業,在整個社會上也是非常嚴重的。應該在相關部門和廣大網民的參與下制定一定的網絡行為規范。同時,應對廣大網民進行一定的教育,其中對于青少年的教育應該在學校教育中給予充分重視,從小培養其道德意識,呵護好祖國的花朵。對于成年網民應在村委會或居委會的組織下進行一定的上網教育。如此在全民參與下,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才能更好地發揮作。
作者:山茂峰 單位:天津科技大學法政學院
參考文獻:
[1]劉靜怡.網絡社會規范模式初探[J].法學論叢,1999(1).
[2]楊立新.類型侵權行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3.
[4]吳敏.網絡侵權法律問題研究[D].安徽大學,2005.
[5]吳淑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評析[D].華中師范大學,2013.
[6]陳昶屹.“避風港規則”擴張適用網絡人格權保護之困境與消解———兼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完善[J].人民司法,2012(1).
[7]張璇.網絡用戶實名制面臨的沖突困境與平衡保護[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2).
[8]李曉曦.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研究[D].中南民族大學,2011.
[關鍵詞] 涉外網絡侵權;立法缺陷;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 D99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8-048-1
網絡侵權行為是指在網絡環境中,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過錯或法律特別規定,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行為。而涉外網絡侵權行為的涉外性體現在網絡侵權的主體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等,或者網絡侵權的客于國外,或者網絡侵權行為本身發生在國外,抑或是訴訟或者仲裁是在國外發生的。
一、涉外網絡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立法現狀
2010年10月28日,我國頒布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該法在第51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該條規定使得《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失效,也使得有關涉外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能在該法中集中體現。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關于涉外網絡侵權的規定的缺陷
(一)涉外網絡侵權客體規定不系統、不完備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網絡侵犯人格權的法律適用問題,而網絡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直接進行規定,所以如果出現網絡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問題,則只能尋求其相關的基本條款,即《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條。而正如上文所述,網絡侵權和普通侵權行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當將一般條款適用到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制上不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梢婈P于網絡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從立法層面講還很薄弱,法律適用體系不科學,也不完備。
(二)侵權行為地規定不明確
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落實到網絡侵犯財產權問題上存在一定困難,在一般侵權情形下,可以方便的確定侵權行為地,但由于網絡侵權行為的特殊性,無論是侵權行為發生地或是結果地在網絡侵權領域均很難確定,而且即便確定了,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如何選擇,是發生地優先或是結果地優先,是由當事人進行選擇還是由法官進行選擇也是個難題。
(三)“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過于保守
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出現了“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的規定,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中出現了“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的規定,這二者都是“意思自治”原則引入侵權領域的重大表現和突破,但是若想更合理的解決網絡侵權問題,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并不能更妥善的解決網絡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四)連接點過于僵硬
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中,硬性的規定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要么協議適用法院地的法律要么直接適用被請求保護地的法律,如果不是通過網絡侵犯知識產權,規定并無不可,但是由于網絡侵犯知識產權受害人眾多,可能一個網站為讀者提供非法的圖書鏈接就能造成對成百上千名不同國家作家著作權的侵犯,而如果依據該條法律規定將導致有密切聯系的案件由于地不同被人為的割裂開,進而導致得出不同的判決。
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關于涉外網絡侵權的規定的完善建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對涉外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定有一些不足之處,在實踐中會出現運用困難的情況,為了保證涉外網絡侵權行為對人格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侵害時均能得到恰當的法律適用,也為了更好的解決涉外網絡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際操作問題,筆者建議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補充和更改,具體的草擬規定如下:
通過網絡侵害他人人格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侵權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法律、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法律、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法院地法律、信號原始國法律或其他與該侵權行為有密切聯系地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且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那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即網絡服務器所在地法律或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法律。
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地點的,由原告選擇其一進行適用。
參考文獻:
[1]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黃進.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制定與完善[J].政法論壇,2011,(5).
[3]郭鵬.信息網絡傳播權涉外侵權的中國法院管轄權分析[J].法學評論,2011,(5).
案情
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標注冊認證,商標局予以注冊。流行美公司向公證機構申請了證據保全,并于2012年11月在“繡蘭閣”網店購買了3款相關商品。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對物品進行觀察、拍照及記錄。經流行美公司鑒定,上述3款產品與流行美公司銷售產品存在差異,均非流行美公司生產或授權指定供應商生產,屬假冒產品。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訟稱,該公司“流行美”注冊商標遭淘寶網店經營者侵權,遂將該網店經營者和淘寶網一起列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稱,在淘寶網絡交易平臺上有一家“繡蘭閣”網店,未經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產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體,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解該店鋪是經流行美公司經營或授權的;公司還指出,網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為其網店吸引眼球、增加點擊率,實施不正當競爭。經投訴后,“繡蘭閣”網店對投訴拒不改正。
該公司還認為,公司多次向淘寶網投訴,淘寶網不履行網絡平臺經營者義務,不采取相關技術手段屏蔽侵權網店、處理侵權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流行美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網店經營者魏珍君向法院辯稱,“繡蘭閣”網店沒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店面裝潢,更不會誤導消費者,故無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的行為?!袄C蘭閣”網店對商品描述為流行美麗、流行美發是正當的產品介紹,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來誤導消費者。淘寶網則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實施經營行為,也從未鼓勵或允許賣家銷售侵權商品。流行美公司在訴前通過淘寶網專門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后又以律師函投訴,淘寶網均及時處理,采取了刪除鏈接等措施。
判決
高新法院認為,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應當根據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是否會產生誤認、混淆來分析。網店經營者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出售頭發裝飾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發專柜正品”、“流行美麗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銷售的商品與“流行美”商標核準使用的頭發裝飾品屬同類,已達到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標準,系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故認定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樣的行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
淘寶網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淘寶網的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商品信息均由用戶自行,淘寶網對魏某在淘寶網上注冊及銷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亦未介入魏珍君與他人的交易過程。淘寶網并無共同侵權故意,故不構成共同侵權。流行美公司投訴后,淘寶網刪除了相關產品鏈接,提供了魏珍君的身份信息,已履行監管義務,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因此,要求淘寶網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
據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魏珍君停止使用侵權圖案和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淘寶網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各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在本案中,高新法院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構成以及責任方面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法院通過判決回答了網絡交易平臺所有人對網絡用戶侵權商品銷售行為的免責條件(即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問題。避風港規則的適用:
一、《著作權法》及《侵權責任法》對避風港規則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4個方面,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在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其違法行為的成立以及主觀過錯的存在往往是爭論的焦點。
對此,國際知識產權界在版權領域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也受到一定影響。美國1998年制定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其主要含義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相關條款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
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將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根據版權領域的通俗說法,內容提供商是指在網絡上直接提供、內容的人,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根據技術中立原則,技術提供商對于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主張避風港原則進行抗辯。
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主張避風港原則進行侵權抗辯,有兩個成立條件:(1)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2)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后,立即刪除被控侵權內容或者斷開被控侵權內容的鏈接(即“通知與移除”規則),同時將通知轉送(或者公告)給網絡用戶。上述兩個條件是并列關系。
二、本案中避風港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適用
1 避風港原則適用的先決條件是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及結果。由于我國《商標法》領域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只能借用版權領域的相關規定解決問題,先要確定網絡交易平臺為侵權網絡用戶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互聯網直接侵權行為,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己直接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情形。該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何種情況下對其間接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淘寶網為魏珍君銷售侵權商品提供網絡交易平臺,并未直接實施銷售侵權商品行為,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其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2 通知與移除措施是網絡交易平臺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的條件之一。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首先應當考查其是否按照權利人的通知及時采取了移除措施。
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流行美公司發現魏珍君通過淘寶網銷售侵權商品后,先后多次致電淘寶網投訴,淘寶網多次刪除了魏珍君發的商品信息。據此,一審判決明確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信息是其免除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梢?,法院肯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有義務按照商標權人的通知采取移除措施。
關鍵詞:網絡侵權行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由于網絡傳播的匿名性以及實時交互性、超越時空性等特征,使得網絡侵權行為具有不同于傳統侵權行為的諸多特點。同時,由于網絡侵權行為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性,導致人們對于網絡侵權案件給予非常多的關注,因此也希望對網絡侵權行為予以特別的規范。
一、網絡侵權行為概述
(一)網絡侵權行為概念。網絡侵權作為一種新的侵權形態,對其含義的界定在學術界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網絡侵權這一概念僅僅是強調了侵權行為發生的媒介為網絡,發生的場地為網絡空間,以此與傳統的真實空間中的侵權行為相區別;又因為網絡侵權發生在網絡這個特殊場地,這又與紙媒,有限電視廣播侵權相區分?!八痉ń缛耸空J為網絡侵權是指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上傳、下載,在網絡之間轉載或者在網絡上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行使由權利人享有權利的行為,相反,若行為人的行為獲得過全路人的許可,則不屬于侵權?!薄皳?,我們可以將網絡侵權定義為在網絡空間中,行為人利用網絡特性,基于主觀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響應民事責任的行為?!保ǘ┚W絡侵權行為特征。概括來講,網絡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的特征。1.網絡侵權主要發生在互聯網空間?;ヂ摼W上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是加害行為發生在互聯網空間,隨著電腦操作技術的日益普及,任何一個掌握網絡基本操作知識的人,只要登錄互聯網就可以毫不費力地實施侵權行為。這也導致了網絡上的侵權行為日漸增多和多樣化。2.互聯網上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者主要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非網絡環境的侵權,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加害行為的,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權行為,自己責任原則仍然適用,即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決定了互聯網上侵權所侵害的權益的特殊性?;ヂ摼W上侵權行為所針對的往往都是受害人的非物質形態的權益。如對人格權的侵害一般限于對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和人格尊嚴的侵害,而不會涉及對物質性的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通常也不會涉及對人身自由權的侵害,互聯網上的侵權案件大多涉及對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的侵害,但一般不會涉及對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侵害。
二、網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網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責任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對于一般網絡侵權責任,以行為、 過錯、 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共同組成責任構成要件;而對于特殊網絡侵權行為,僅以行為、 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作為責任構成要件。(一)侵權行為。這里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在法律規定的特別場合下無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通過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二)過錯。過錯可分為故意與過失。在一般網絡侵權責任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是行為人行為時的一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正是由于此種心理狀態法律要對所實施的行為做否定評價,對行為人課以責任。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希望或者放任某種損害后果的發生或因疏忽、大意而未履行應有義務的,即構成過錯。而特殊網絡侵權責任,由于法律規定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來決定其是否承擔責任,過錯也就不是其構成要件。(三)損害后果。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損害后果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必備前提,沒有損害后果也就無所謂侵權責任。如前所述,網絡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為人身權、財產權以及知識產權,且主要是非物質性損害。在網絡環境下認定損害后果與傳統侵權相比更復雜:由于侵害范圍擴展至虛擬性權利,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催生的損害多樣化,使損害認定的難度大為提高;非物質性精神損害難以估算;侵權信息在廣為傳播狀態下后果難于消除等等,這些都客觀存在。有的學者因此提出應將其特殊對待,但筆者認為網絡侵權的上述特點并不足以使法律將其特殊對待,即仍應以損害的確定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損害則沒有責任的規則在此依然適用。(四)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網絡侵權往往涉及多個行為人,對一個損害后果,侵權信息的者、傳播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等都可能負有責任,屬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此時,區分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相當困難。對因果關系的確定,目前有“必然因果關系說”與“相當因果關系說”。
【關鍵詞】網絡;點贊;侵權行為;民事權益
一、網絡發展所帶來的點贊行為是否侵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是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和即時性等特點,使得傳統的法律和道德受到了極大的挑戰,網絡甚至被認為是不受世俗約束的另一個自由世界,其中充斥著侮辱和誹謗的信息。在這樣一個高度自由、開放、交互的網絡中,人們越來越發現不加節制的自由所帶來的網絡中一系列侵權問題。網絡侵權行為具有國際性、傳播范圍大、速度快、侵權責任者更難以確定等特點,下面我們介紹的是在QQ空間、QQ群、博客、微博上發表的一些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言論,而對行為人發表的侵權言論還有很多人點贊,可以明確的是行為人的侵權言論侵害了被侵權人的權利,那么對于點贊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在QQ空間里發表過說說的人都知道,這是一個發表心情的地方,有的心情是對別人不滿的發泄,這種發泄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權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都認為雖然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但是我們要想這個網絡世界和諧那么也要用法律法規來規制。既然現實生活中這種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那么網絡應該是真實世界的延伸,這個行為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對于此問題沒有太多的爭議,但是如果對此說說點贊或者點踩又或者轉發的行為是否也侵害了被侵權人的權利,這些問題存在這很多的爭議。今天我們主要探討的是對侵權言論點贊的法律行為是否侵害了被侵權人的利益。
二、從法律上和事實上來說明我對點贊行為是否侵權的觀點
我認為對網絡上的侵權言論點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和侵權言論同一性質的侵權行為,也和侵權言論一樣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對被侵害人造成了傷害。對于我為什么這樣認為,我將從法律上和事實上來陳述我的觀點。
(一)從法律上講。我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點贊這個法律行為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诙l也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毙袨槿艘蜻^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對被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對于侵害行為,點贊這個法律行為就是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為行為,是一種存在的客觀事實行為,點贊這個動作就是你對于侵害行為的作為。其次,對于主觀過錯,點贊這個行為是行為人在了解侵權言論存在侵權,明知點贊之后被害人的權利會被再次侵害的前提下,出于主觀上的故意實施的這個點贊行為,所以主觀上有過錯。再次,對于因果聯系,被侵權人的權利在行為人實施點贊行為后,無論是心靈方面還是名譽方面都受到了更大程度的損害,擴大了損害的后果,所以點贊與被侵權人被侵害權利的擴大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最后,損害事實,我們都知道被點的贊越多,表示贊同的人越多,得到的關注度越大,那么被侵權人的權利也將被更多的侵害,而且被點贊之后被侵權人看到之后就會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因為點贊的所有人都又一次的侵害了被侵權人的權利,所以點贊的行為導致了被侵權人權利被多次損害的結果。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來看,點贊這個行為完全的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所以點贊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二)從事實上講。網絡創造了一個自由的話語平臺,使人們擁有更多話語權。這是社會民主與言論自由的一大體現,但是自由是有邊界的,言論自由是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有權利就有義務,你享受了權利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義務。侵權人通過網絡社區對現實中受害人的名譽的種種侵害,打破了網絡空間的自由與和諧。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但網絡并非是一個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領域。網絡中被侵權人的權利應該在網絡環境下得到延伸。點贊的這個行為無論從各個角度上講都是對侵權言論的贊同和支持,發表侵權言論的侵權行為人不僅僅是為了發泄,同時也是為了能夠得到別人對自己觀點的贊同,而點贊的行為符合了發表言論者的心里和其站在一條線上,這又是對被侵害者權利造成又一次的侵害。最后,點贊者有點贊的權利,但是也要對自己點贊的行為負責,你可以在心里贊同,但是你一旦實施了點贊的行為,那么你就應該想到自己的行為對被侵權人的心里和權利造成的損害。所以說從事實上也可以看出點贊的法律行為是一直侵權行為。
三、點贊的侵權行為和發表侵權言論的侵權行為在侵害程度上的比較
對于點贊的侵權行為和發表侵權言論的侵權行為在侵害程度上是否一樣,要承擔的是否是完全一樣的侵權責任呢?我認為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兩者是完全一致的,理由是點贊這種侵權行為是對發表侵權言論的行為的完全贊同和支持,那么他應該明確的了解這種侵權行為和其所帶來的侵害后果,他的這種點贊的侵權行為相當于再一次以點贊的方式發表了侵權言論,對被侵害者來說,只有一個人說還不覺得受到了傷害,當很多人都覺得侵權言論是對了,那么對侵害者將會受到比侵權言論給他帶來的更加嚴重的傷害,所以認為點贊的侵權行為和發表言論的侵權行為應該是一致的,承擔的責任也是一樣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者在侵害程度上和責任的承擔上是不一樣的,點贊的侵權行為侵害程度比發表言論的侵權行為小,承擔的責任也沒有發表言論的侵權行為的大。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先存在了發表言論的侵權行為,才會有點贊行為的存在。而且大多數的人認為點贊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對于現實生活中的一些言論,無論是否侵權都紛紛表示贊同和不贊同,可是很多人都沒有考慮到是否侵犯了別人的權益,所以認為侵害程度小,承擔責任低。
我比較贊同的是第一種觀點,因為我覺得每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虛擬的網絡空間,在你沒有完全了解或者已經了解的情況下,都不能隨便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侵害別人的利益,行使了權利就要對被侵害者受到的損害承擔責任。在社會的生活中我們只有尊重別人才會得到應有的尊重,我們應當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要隨便的侵害他人的權益。
結 語
網絡給我們帶來很多信息,賦予我們很多自由權利,我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對別人的權利造成傷害。當前的法律對網絡環境的規制還不健全,網絡中存在的很多問題都沒有得到規制,這是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我們應該健全《侵權責任法》對于網絡環境的規范機制,使得網絡環境中的秩序得到保障。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線,但我們不能只靠法律解決問題,更多的需要作為網絡主體的網民自覺自律來共同維護網絡發展。對侵權言論點贊的法律行為侵害了被侵權人的利益,只有對侵權言論點贊的法律行為進行規制,才能更好的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建設和諧的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民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彭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中國商務部網站數據表明,截止到2014年6月,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5.8萬億元,同比增長34.5%。其中,B2B交易額達4.5萬億元,同比增長32.4%;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1.08萬億元,同比增長43.9%。2014年“雙11”,阿里巴巴集團創造了一天571億元的銷售奇跡,讓人們意識到了電子商務帶來的巨大財富,電子商務已發展成為我國新興的戰略性產業。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網絡經營監管正面臨極大挑戰。100元的耐克鞋,200元的香奈兒香水,1000元的愛馬仕手包,假貨云集,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猖獗,已經不同程度地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消費者的正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檢測結果也非常不理想,網絡打假成為2014年電商領域熱點名詞,如何更加有效地治理網絡商標侵權行為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案例介紹
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系一家專業生產、銷售保健用品、化妝品、日用品的知名企業。1999年原告在第3類清潔制劑、芳香劑(香油精)、化妝品、燙發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1332692號商標,通過商標局核準,成為注冊商標。2009年該商標獲得續展,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9年止。在原告公司多年的努力宣傳與經營下,第1332692號商標已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生產的標有該商標的完美蘆薈膠產品也屢獲多項殊榮。
2013年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發現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窩窩團網站多條銷售完美蘆薈膠的商品信息,宣稱對“價值人民幣38元/支的完美蘆薈膠”以人民幣8.8元/支或8.9元/支的低價組織消費者團購,該商品使用了與第1332692號商標相同的標識;為查證事實,完美(中國)有限公司通過窩窩團網站購買了上述商品,對該批商品進行產品調查,并委托公證機關對網絡銷售、團購的完美產品進行公證購買,發現上述商品包裝粗糙、防偽標簽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完全不一致,絕大部分都是假冒偽劣產品。
事后,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將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利用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的“完美蘆薈膠”,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被告經營的網站存在點擊率高、消費群體廣、成交量大等特點,所以這一利用該網站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已經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并給原告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維權費用共計55萬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商標侵權糾紛案,當下由于網絡售假行為違法犯罪成本低、網絡監管不到位,加之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高、維權意識不強,貪圖假冒偽劣產品價格便宜,為商標侵權產品衍生了市場,使得網絡售假者有可乘之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一直實行雙軌制,即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行。下文重點探討網絡售假者及網絡交易平臺法律責任,探明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主要困惑癥結,以期探索行之有效的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治理機制。
(一)網絡售假者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本文所稱網絡商標侵權行為是指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行為,即利用網絡出售假冒仿冒商品的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窩窩團網站多條商品信息,以低價組織消費者團購“價值人民幣38元/支的完美蘆薈膠”,該商品使用了與第1332692號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網絡售假者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刑法的嚴厲制裁。本案例中,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尚難以證明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售和未售出的假冒商品具體銷售額,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兩高會同公安部關于辦理侵權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方能追究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而本案原告在調查產品過程中難以取得被告方銷售金額的確切證據,故因證據不足未追究被告方刑事責任。
(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是否需要擔責?
按照交易對象的不同,我國電子商務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Business,B2B),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to-Consumer,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to-Consumer,C2C)。本案例屬于B2C模式下發生的商標侵權糾紛,尚未涉及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問題。但在B2B、C2C模式下,銷售者通過網絡平臺在線銷售,出現商標侵權行為時,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或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目前關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形下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可能會承擔商標間接侵權責任,按照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理論,網絡交易平臺若拒不履行商標權人要求其刪除假冒商標的侵權信息義務,必將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客觀上實施以上行為可認定為共同侵權,但對于如何認定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歸責規則仍是不明確的,在理論層面及司法實踐中存有一系列探討,但尚無定論。
(三)網絡打假遭遇哪些瓶頸?
本案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在案件中勝訴的主要原因歸功于其獲得了有利的第一手證據,證明被告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然而網絡售假行為侵權成本低,對其打擊較難,與辦案過程中取證難有很大關系,網絡打假尚存在一系列瓶頸,亟待突破。
其一,點小面廣,執法對象難以鎖定。譬如在一起鷹潭網絡銷售假煙案中,警方發現網上注冊交易用戶遍及國內十幾個省,調查取證時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其二,網絡售假、侵權成本較低,網絡打假執法成本較高。網絡售假案中涉及到的相關當事人通常處在不同地理區域,行政執法部門跨區域調查辦案難度加大,執法成本提升。其三,取證難、線下跟蹤打假難。此類案件網絡證據的發現、收集和固定難度較大,查清侵權人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困難,調查過程中往往得不到侵權人的配合,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四,工商執法人員網絡專業知識技術薄弱,技術手段跟不上實際需要。目前針對網絡售假行為,取證的通常做法是將網頁上的銷售信息等內容打印出來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但如若監控不力,第一手證據網頁就可能被當事人通過程序修改,證據固定難以完成。
三、如何治理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思考
第一,要完善法律,規則制度,提高工商行政部門執法效能。
網絡商標侵權行為背后都伴隨著線下商標侵權行為,而對侵權物品的抽樣取證是工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的主要取證手段之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钡嚓P機構是指哪些?具體有哪些方式?以及應當按照什么程序與步驟抽取樣品均不明確,對于應適用哪部法律、法規、規章也不確定,這樣會造成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擔慮,執法機關或將處于不利境地。建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盡快出臺相關細則,對以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指引工商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抽樣工作科學有序進行,保障執法人員所作出的抽樣鑒定結果在司法審查環節能夠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此外,前文述及網絡打假的瓶頸之一是點小面廣,而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受監管地理區域、部門職能范圍的限制往往無法徹查,降低了執法效能。建議有條件的地區通過簽訂協議,建立跨區域信息共享平臺與聯動執法機制。
第二,要提升技術手段,突破網絡商標侵權取證難之癥結。本案中由于取證環節面臨困難,難以獲得被告方實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營業額,原告方最終選擇司法訴訟維權。事實上,相較于司法程序而言,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程序簡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處理,使權利人的維權成本降低。然而各地工商行政部門同樣面臨著如何破解網絡商標侵權行為取證難的問題,建議嘗試通過以下途徑加以應對:一是打印電子數據信息,如網頁、圖形圖像等內容,無法打印的視聽資料等證據,可以刻錄光盤,并由工商辦案人員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注明證據的提取時間、提取人等有關信息,交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二是工商部門在查證過程中可以對整個取證過程攝像,進行證據固定保管,同時予以全程記錄,必要時請公證部門予以公證。三是借力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譬如阿里的“神盾局”大數據打假模式及知識產權線上維權通道“IPR”投訴平臺,執法人員可以要求他們提供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備案情況、銷售信息和交易記錄等資料,并對假貨進行DNA追溯。
第三,要創新監管機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本案被告經營的窩窩團網站是國內知名度較高的網站之一,倘若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日常監管機制完善,造假售假者將無機可乘。建議在條件允許的地方,工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專員負責主動跟蹤調查,改變無投訴無查處的被動局面,對有嫌疑的網絡售假經營者加強日常監管,隨時保存電子證據,以期將侵權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減少對商標專用權利人的侵害,預防、減輕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借力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要求其承擔起監管職責,雙方密切配合之下可以提高打擊售假行為的力度,提高執法效能。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應當切實提高網店經營者準入機制,通過設立在各省市的分會實地考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經營者身份、商譽、歷史經營狀況等情況的審核;建立知識產權線上維權通道,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加強日常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打擊網絡售假違法犯罪活動,包括日常線上巡查和抽檢、提取銷售記錄、加大力度配合專項行動等。
第四,要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提高侵權行為成本。反思類似本案中出現的網絡商標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愈發猖獗的原因,拋開法律直接規定不論,工商行政部門主動查處少、查處過程中取證難、與刑事司法部門銜接出現問題,以罰代刑,放縱犯罪等情形的廣泛存在是主要癥結。對于關鍵的“兩法”有效銜接問題,建議通過頒布司法解釋,將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標準細化,以免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過程中難以決斷,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在實體上對于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標準的認定、侵權物品的案值確定標準予以明確;在程序上,明確證據的收集與轉化、案件的移交時間。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將會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提升行政執法的威懾力,提高侵權行為違法成本,進而減少類似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blog.sina.com.cn/s/blog_621690770102egrm.html,2015年
1月24日訪問。
【關鍵詞】著作權 網絡傳播 內容提供 技術 支持 侵權 鏈接
一、《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分
就其本質而言,著作權乃是作品傳播控制權。著作權的基本實現方式有二:一是權利人自己傳播作品,并由此獲益;二是權利人授權他人傳播作品,并從被授權人處獲得利益。圍繞著作品傳播又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一類是將作品本身作為最終產品的行為,可以稱之為“內容提供”;另一類是不過問作品內容,只為他人的內容提供援以技術設備輔助的行為,可以稱為“技術支持”。前者如來自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網站、演唱會組織者的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供公眾在線訪問等對外提供作品內容的行為;后者如印刷廠、快遞公司、服務器或音響設備出租商等主體所從事的業務。
雖然從純粹技術角度而言,上述兩類主體都進行傳播,但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發行等僅指向前者實施的傳播行為,只有這些行為屬于“內容提供”或“作品提供”,這些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則構成所謂“直接侵權”。后者則一般不對內容負責,通常只有明知或應知直接侵權存在時,才就其助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所謂“間接侵權”“幫助侵權”。
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概念未出現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在行為人為數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本法第八至十二條有關“多數人侵權”的規定和第三十六條有關網絡服務商責任的規定處理。不過,從侵權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它指出了一個侵權中多個行為人扮演的不同角色,從而提示人們在認定責任時,要注意行為人責任的相互依存關系。
具體來說,間接侵權的認定需要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發生直接侵權,自然也談不上對侵權的教唆、引誘或幫助。此外,在認定侵權責任時,直接行為人和幫助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也往往不同。例如: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合法授權或合法來源,即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意味著出版者等直接傳播主體對其傳播的作品均要進行合理的事前版權審查。為作品傳播起輔助作用的人往往不承擔如此之重的注意義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即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行為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所謂的避風港規則(Safe Harbor Rules)針對的情形就是網絡空間內的“技術設備支持”行為,而非內容提供行為。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第512節分別針對接入與傳輸、緩存、存儲及信息定位等服務規定了免責條件,即所謂責任避風港。該套制度正是基于“直接侵權/間接侵權”理論而設的。概括其內容,可以認為,滿足如下條件,服務提供者即不對第三人侵權負責:(1)無論信息的傳輸、搜索還是存儲,均由網絡用戶發起和主導,即服務提供者是被動的、從屬的,不干涉信息的流動;(2)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不知情;(3)在接到滿足法定格式的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屏蔽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4)服務提供者實際采取了對反復侵權人(repeatinfringer)取消賬戶或訪問權限的政策(policy),并向網絡用戶明示該項政策。
經由學者的譯介,上述規則已經得到我國知識產權學界和司法實務的廣泛接受。尤其是2006年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較為完整地移植了《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四個責任避風港。因此,網絡服務商能否享受責任避風港待遇,關鍵在于其在作品傳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網絡空間提供作品的服務器標準及其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該規定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為”,但至于何種行為屬于“提供行為”,卻并未涉及。目前,實務中的主流觀點采納服務器標準。
所謂服務器標準,強調對作品存儲的實際支配。依據該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表現為將作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該標準將《著作權法》中的“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闡釋為“通過自己的服務器向公眾提供作品”。反之,只要作品未存儲在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則不應認定服務商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處的“服務器”系廣義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儲信息的硬件介質,既包括網站服務器,亦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等。
目前,我國法院更多地傾向于采納服務器標準。例如:在2004年的“華納訴世紀悅博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采用了服務器標準,認為世紀悅博公司雖然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但其不能完全控制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世紀悅博公司沒有復制、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制品,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務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在2007年的“泛亞訴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用戶在百度網頁下即可獲得涉案歌曲,而無需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但因百度網站的服務器上并未上載或儲存被鏈接的涉案歌曲。因此,其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鏈接服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在2009年結的“慈文訴海南網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論述舉證問題,暗示了服務器標準的適用。在2011年的“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則明確指出應適用服務器標準,認為,因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儲在該網站的服務器上,因此,廣東省肇慶市廣電局、肇慶市圖書館向用戶提供的是相關鏈接服務。在2012年審結的“泛亞訴百度案”的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對一審法院所采用的服務器標準予以認同。其指出,百度網站提供MP3下載,雖然整體過程并不脫離百度網站的頁面,但其并非我國《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而屬于提供信息定位服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頒布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該規定中雖并無服務器標準的明確表態,但人們普遍將“置于信息網絡中”理解為置于服務器中,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決體現的立場,可以認為司法解釋同樣持服務器標準。
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的重點落在作品到底存儲在哪里。如果網絡服務商能夠證明,目標文件來自第三方網址,并未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法院即認定不構成內容提供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僅構成“鏈接服務”。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其最近作出的判決中,均堅持服務器標準。
三、“盜鏈”行為提出的法律問題
“盜鏈”行為的出現給了人們一個反思服務器標準的機會。所謂“盜鏈”,是指鏈接服務商在設置鏈接時,加入規避目標網站限制訪問措施的功能,使得用戶通過其鏈接即可接觸本來需要獲得權限方能訪問的內容,其技術架構為“鏈接指令+目標網址+破解功能”。通過這一設置,網絡用戶可以在鏈接服務商的界面訪問作品。
網絡服務商設置“盜鏈”的行為,違背了被鏈網站的意思,擅自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如果按照服務器標準,“盜鏈”方沒有在自己的服務器中存儲作品,故僅僅屬于“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而非傳播者??墒?,被鏈網站顯然也沒有實施擴大了的傳播行為,如此一來,作品傳播范圍擴大了,就擴大的部分卻找不到傳播者。這一矛盾說明服務器標準存在著局限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第八條是我國著作權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藍本,其內容是,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ii)目、第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條之三第(一)款第(ii)目、第十四條第(一)款第(ii)目和第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從這一規定中看不到有關服務器的任何表述,相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規定的重點落在“使作品可訪問”(makingavailable)上,如果硬要加上“存儲于服務器”條件,就縮小了公約的適用范圍。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關于第八條的議定聲明表示,僅僅為傳播的實現和進行而提供物理設施不構成本公約或《伯爾尼公約》下的傳播。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僅僅提供物理設施,就存在著構成本條之下“向公眾傳播”的可能。最后,從本條的結構來看,所有形式的向公眾傳播,在認定上都以是否“向公眾提供”為判斷標準,是否控制初始信息源在所不論,這也說明,非要給信息網絡傳播加一個“服務器”要件是不必要的。
雖然服務器標準仍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標準,然而,已經開始有法院認為,“盜鏈”行為屬于作品提供行為。例如,在2016年的“騰訊公司訴易聯偉達公司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盜鏈”情況下,盡管相關作品仍存儲在經合法授權的被鏈網站的服務器中,但設鏈網站卻可通過自己的網站域名向不同的用戶群體提供。影視聚合平臺采取I鏈措施繞開被鏈網站采取的禁鏈措施,使得用戶可在其平臺上獲取禁鏈網站上相關影視作品的播放等服務,屬于商業使用作品的性質,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2016年的“樂視公司訴千杉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上傳到網絡服務器的行為,不是唯一可能的提供行為。隨著網絡技術和經營模式的不斷發展,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提供行為也不斷更新、變化、變換。被告雖然沒有將涉案作品存儲在其服務器上,但其行為顯然是將他人的服務器作為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存儲來源,達到了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目的,構成了對樂視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屬于直接侵權。
上述法院的立場與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某案中的態度一致。在該案判決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權利人采取了技術措施,確保訪問者只能通過首頁進入網站,那么繞過該措施而對網站上的作品設置深層鏈接則構成侵犯使公眾可接觸權(即我國所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