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d id="ltrtz"></dd>

  • <dfn id="ltrtz"></dfn>
  • <dd id="ltrtz"><nav id="ltrtz"></nav></dd>
    <strike id="ltrtz"></strike>

    1. 歡迎來到優發表網!

      購物車(0)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經濟糾紛的案件范文

      時間:2023-06-30 15:47:07

      序論:在您撰寫經濟糾紛的案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經濟糾紛的案件

      第1篇

      情況概述: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興辦汽車修理廠,雙方簽訂聯營協議,約定建廠雙方各投資50%,盈利或虧損由雙方平均分享或負擔。聯營廠2001年6月22日開業,2003年5月因經營不善且雙方無意再繼續合營而關停。

      附一:某會計師事務所受托審計報告

      1.基本情況:XX縣一中校辦工廠和XX鄉辦企業聯營投資在縣城興辦了汽車修理廠,總投資164667.69元,雙方各投資50%,該廠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43391.84元,凈值141957.84元,主要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經營期5年。

      2.業務經營情況:截至審計日止,該廠擁有資產197323.83元,負債286681.36元。2001年賬面虧損31426.08元,2002年賬面虧損43792.98元。該廠2001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4021元,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5500元,少提折舊2629元,少計利息9171.08元,大客車處理賠款6000元,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在“應收款”掛賬的XX鄉2980元,已形成呆賬也應轉攤費用。這樣,將應攤未攤的費用全部攤銷后,實際虧損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虧損129684.70元――筆者注)。

      附二: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聯營協議。

      2.由原告償還聯營廠借款9.1萬元,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

      3.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

      4.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擔。

      綜上2~4項,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應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審計報告存在如下問題:

      1.內容嚴重脫離企業現狀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痹诖嘶A上會計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則,正確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和準確計算企業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存在,聯營雙方才能依照約定,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或承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盈利或虧損。如果喪失了持續經營這一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設立的基本原則也就失去了約束力,這時的會計核算應轉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要求安排審計工作。本例聯營雙方雖然聯營期限未滿,但雙方已無意再繼續經營,且到日已關停3個月之久,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該企業均失去了會計核算賴以存在的持續經營這個前提條件。實際上企業盈余或者虧損只是一個數字,盈余時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虧損時則表現為企業資產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所以審計的重點亦應從單純的計算盈虧轉到對企業資產與負債的清算上來,即核實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資產抵償負債后的剩余財產,再按雙方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就該審計報告提供的數據看,該企業實有資產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負債中應剔除屬于雙方投資應記入“實收資本”賬戶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資、水電費、地皮租賃費三筆欠賬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應計未計利息9171.08元,應付留守人員工資3600元,最后負債應為164870.31元。用賬面價值計算的聯營企業清算結果為:企業197323.83元的資產用于償付164870.31元的負債后,聯營雙方還能對32453.52元的資產提出分配權。用公式表示為: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審計報告數據準確無誤的前提下進行的。實質上企業清算時的資產并不都能抵償負債,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負債也不是都需要償付的,如從費用中提取又用作企業職工的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中的應付職工教育費等。具體到這個聯營企業有沒有不能償付負債的資產和不需要資產償付的負債,有多少,筆者手中只有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書,詳細數據沒有獲取,故不贅述。

      2.關鍵數據計算錯誤。如前面提到的企業實際虧損數為143823.17元,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加總后只有129684.70元,兩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決結果造成被告經濟損失7萬多元。這一損失盡管是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逼”其就范的,但這種常識性的錯誤,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公平、公正的。聯營企業的負債、資產、經營虧損都一分為二,是不了的“鐵案”,但仔細品味便發現問題。聯營廠借款91000萬元,由原告負責償還,由被告付給原告款45500元是正確無誤的。聯營廠現有固定資產凈值139328.84元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給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沒有問題的。而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如果被告拿出經營虧損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聯營廠,那么原告也應拿出同等的資金放到聯營廠,聯營廠多出原、被告拿來的143823.17元,最終還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對聯營廠經營虧損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擔的判決且真的動用貨幣資金,作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錯了。實際上該案例中的經營虧損不存在原告給付被告款項問題,也不存在被告給付原告款項問題。歸還借款中,被告付給原告款,是因為原告償還了聯營廠的全部借款。固定資產分配中,原告給付被告款,是因為原告擁有了聯營廠的全部固定資產。

      在分析審計報告和法院判決結果后,筆者有以下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之一: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冊會計師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這類業務時,要根據本所人員狀況,量力而行,切不可見錢眼開,毀了自己和事務所的聲譽。

      意見和建議之二:審計程序的實施和審計報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項意圖的基礎上進行,且不可墨守常規或問東答西。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法院委托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情況不符,或發生矛盾時,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對委托事項予以補充、完善或者修正??傊?,會計事務所既要拓寬業務范圍,擴大影響,又需謹慎執業,不因蠅頭小利而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訴訟旋渦。

      第2篇

      一、債權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態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三)樹立“立案審查時考慮執行,實體審理時著眼執行、案件審結后抓緊執行”的審執結合觀念,力求做到案結事了,以實際行動消除當事人怕贏了官司不贏錢的畏訴心理。

      第3篇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第4篇

      關鍵詞:鐵路施工企業;經濟糾紛;原因

      中圖分類號:F42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14-0135-02

      由于我國鐵路建筑市場的急劇變化,導致許多從事鐵路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出現大量經濟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嚴重制約了這些企業的健康發展。為此,作為一個想要健康發展和迅速壯大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正視企業所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從中分析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及時堵塞企業管理漏洞,從而真正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近期,筆者就鐵路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的產生原因進行了專門調研,從調研中發現,這些經濟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1 當前鐵路建筑市場中大量存在的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現象與現行法律規范相沖突

      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甚至是以包代管、抽點管理是我國當前鐵路建筑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一直被這一現象所困擾,而且隨著自身施工任務的增加,此種現象還呈上升趨勢。由于長期的習慣做法,使諸多施工企業將這種習慣養成自然,“大家都這么做,我們也這么做”。但是,大家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工程轉包、工程分包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法律問題,在我國的建筑法、合同法中,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都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即工程是不可以轉包的,一旦轉包即是違法;而對于工程分包,法律規定可以進行,但同時又對工程分包做了大量的約束性規定,如工程分包必須經

      發包方或業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規定,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分包時必須遵守,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帶來法律風險,甚至產生訴訟。但是,在現實項目管理中,多數企業的管理者并未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看待,從而為工程管理留下法律隱患,最終引發訴訟糾紛。

      2 傳統的管理意識、管理模式與現行國家法律規定相矛盾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日趨成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鐵路建筑工程領域的法律規范也日趨完善,其中對處在建筑市場中間層面的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制約和要求也越來越多,甚至是越來越苛刻。前面提到的建筑法、合同法對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的規定,只是建筑行業中最基本的法律規定,而隨之相配套、相呼應的法律規定也在不斷的出臺,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必須學習和適應這些新的要求。但在

      現實的項目施工現場,由于受到工期、安全、質量等的重重壓力,項目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很少甚至幾乎不去學習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規,一味地憑著自己的經驗和舊有的習慣做法去應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這些經驗性、習慣性做法經常將企業置于法律的對立面,從而成為訴訟糾紛產生的根源。

      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機制

      隨著鐵路建筑市場法律環境的日趨規范和完善,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在企業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從企業的社會信譽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再到項目的施工,無不依托與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作為一個現代施工企業,要想做強做大,必先管理好項目,要想管理好項目,必先抓好合同管理。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工作是鐵路建筑企業做好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基石。然而,在現實中,大多數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還十分薄弱,甚至可以說幾乎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工作,如項目管理人員合同意識淡薄、企業缺乏有效統一的合同管理機構、項目沒有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工作中合同評審流于形式、合同內業資料管理混亂。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上不足,是直接導致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4 對協作隊伍、農民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

      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是廣大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無法回避又不得不正確面對的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協作隊伍和農民工問題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的好壞,由于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管理不力而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建筑施工企業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這一現象直接反映出建筑施工企業在協作隊伍和農民工的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①對協作隊伍的管理不是建立在法律、合同、協議基礎上,而是停留在傳統的、習慣的做法上,有的甚至是建立在人情關系上;②與協作隊伍簽訂陰陽合同;③使用協作隊伍時未簽約先進場;④與協作隊伍簽訂的協議條款不夠完善,不夠嚴密,漏洞較多,常常違背相關法律規定;⑤對協作隊伍資格審查不嚴,協作隊伍無資質、借用資質以及掛靠等現象嚴重;⑥將協作隊伍納入企業內部管理體系,混淆雙方法律身份;⑦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約手段,對協作隊伍的履約能力完全寄托于協作隊伍的口頭承諾;⑧對協作隊伍的物資采購、工程計量、驗工付款等關鍵環節把關不嚴。凡此種種原因,都可導致經濟糾紛的產生。

      5 業主及在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有關相對人的違約

      由于業主違約而損害鐵路建筑施工企業權益,直至連鎖引發建筑施工企業對第三方違約的情況頻頻發生,如業主工程款不到位、隨意改變設計、隨意縮短工期等行為,直接影響到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履行,同時牽扯到協作隊伍的施工、勞務費的支付和料款的支付等一系列的問題。身處夾層中的建筑施工企業若不能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極有可能引發連鎖訴訟。此外,材料供應商的違約行為也有可能誘發訴訟。

      6 鐵路建筑施工企業在經營環節中對所承攬項目的風險預測不足、項目虧損

      在現實中,一些糾紛案件的產生根源于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對所投標和承攬的項目風險預測不足,承攬一些先天不足的工程項目。一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缺少對所投標項目的理性分析和論證,對業主的資信、地材地料情況、市場風險等與日后履約密切相關的因素了解不夠,有的企業甚至為了單純的追求經營指標,而不合理報價。這樣的結果往往使項目嚴重虧損,官司纏身。虧損項目官司多,盈利項目官司少這一客觀現象警示大家必須合理投標,規范經營。

      7 工程項目管理環節的疏忽

      “細節決定成敗”,在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中也同樣如此,任何一個細小的法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訴訟。如,公章管理不嚴,隨意使用;合同專用章刻制和使用把關不嚴;項目部隨意對外簽訂合同;工程決算和結算不認真,工程款超撥超付;口頭合同、口頭承諾大量存在;施工文件和文字材料格式不統一、用詞不準確;施工現場,工作人員隨意對外簽字;內業資料管理混亂,隨意處置。凡此種種細節問題都有可能為日后訴訟的發生埋下隱患。此外,鐵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素質的好壞、業務能力的高低、責任心的大小,法律素養的程度均直接反映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上,管理行為的偏差和紕漏,都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引發訴訟。

      綜上所述,上述7方面的原因導致了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不斷發生,作為鐵路建筑施工企業,要想在競爭異常激烈的市場中立于不敗地位,就必須預防和減少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正確看待和分析企業產生訴訟糾紛案件的原因,理性面對建筑市場的各種特點和現象,從法律的視角審視和分析這些問題,積極地適應鐵路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主動把握鐵路建筑領域法律規范的變化,努力改變舊的習慣性做法,構建以合同管理為主線的現代工程項目管理制度,進而推動企業及項目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用科學的管理理念和規范的制度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減少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降低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預防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

      Analysis Rail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s Causes

      Wang Xiaoguo

      第5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社會經濟活動日趨頻繁,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經濟活動更是空前活躍。隨之而來的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據有關方面統計,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長,執行積案卻越來越多?!皥绦须y”成為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官司打贏了,現實利益和合法債權的實現卻因為執行問題而得不到兌現,原本莊嚴的法院判決成了一紙空文,難怪有人把那些長期得不到執行的法律文書稱為“法律白條”?!皥绦须y”成了上個世紀留下來的一個遺憾,也是新世紀必須首先解決的一道跨世紀的難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執行難”被形象地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在這里,我們將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空間。

          關鍵詞: 執行難  原因  影響  解決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社會經濟活動日趨頻繁,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經濟活動更是空前活躍。隨之而來的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據有關方面統計,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長,執行積案卻越來越多?!皥绦须y”成為民事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官司打贏了,現實利益和合法債權的實現卻因為執行問題而得不到兌現,原本莊嚴的法院判決成了一紙空文,難怪有人把那些長期得不到執行的法律文書稱為“法律白條”?!皥绦须y”成了上個世紀留下來的一個遺憾,也是新世紀必須首先解決的一道跨世紀的難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執行難”被形象地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在這里,我們將認真剖析“執行難”形成的原因,并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有效地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空間。

          一、探究造成“執行難”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這是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號文件雖然專門對執行工作作出指導,黨委、人大也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解決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問題,為法院的執行工作撐腰,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問題仍然存在而且還是相當嚴重,這主要是因為地方保護主義一般作用于被執行人在本地區、申請執行人在外地的執行案件,由于訴訟當事人分屬不同地方的訴訟案件,民事判決的執行結果在一定的程度上與地方利益相聯系,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主要來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視法制性原則;在地方性法規及地方規章之外,濫發規范性文件,濫用行政手段;對國家法律執行不力,下位法違背或架空上位求;引進外資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計劃性、透明性、連續性在司法方面,表現為片面保護本地當事人,違背或濫用訴訟程序,各地法院適用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增多,案件執行方面,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而部門保護主義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問題,但是雙方分屬不同部門,判決的執行牽涉部門的利益而執行雙方所屬的部門都為其自身盡力保護各自的利益不受影響。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進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出臺后,執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強,但仍有不足之處,因此,對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這種維護手段我們應采取有力的措施給予進行制止:

          (二)體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體制不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在全國法院范圍內建立起一個統一、協調的執行機構,各級法院獨立作戰、各自為政的現象比較普遍。法院領導機制和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會滋生地方(部門)保護主義,這是導致“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審判獨立原則,但是,由于在司法體制上整個法院系統實行的是塊狀領導體制,上級法院無法在根本上對下級法院實行領導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財、物大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體辦案時,法院就不得不考慮本地區范圍內的各種復雜關系,這本身就影響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執行人多是各種企業,而這些企業或多或少的都與當地政府有聯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辦的。所以在執行的時候,為了維護地方利益,政府就會出面干預,甚至不惜以違法的手段阻撓法院的執行,以權代法,以權壓法,越權抗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是經濟體制不完善。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穩定,對被執行人非法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監控不嚴,制止不力,也導致執行工作的無法進行。

          (三)當事人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執行意識不強

          首先,當事人防范風險的意識不強。一些當事人缺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生產經營的風險意識,選擇交易對象不夠慎重,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信用狀況等沒有主動和足夠的了解,沒有防范準備。從一開始,就已為日后難以履行埋下隱患。因為有的被執行人除了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沒有什么積蓄和財產,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財產被揮霍殆盡,即使申請人勝訴也無可奈何。

          其次,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從申請執行人方面看,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和舉證意識不強。在訴訟過程中怠于舉證,或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蛘哒J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問題就可以解決了。而一旦官司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便認為是法院判決不公或執行不力。從被執行人來看,有的被執行人認為只有刑事判決書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須執行,而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沒有強制執行性,要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執行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對強制執行抵觸情緒大,故意不執行,對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設置障礙,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有意躲避執行人員或隱瞞、藏匿財產,甚至出現暴力抗拒執行事件,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的現象屢有發生。

          (四)法院的執行機構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1.法官的獨立性不夠

          在中國司法獨立原則受到很大限制,這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表現在:(1)在法院中,執行庭法官始終是以法院工作人員而不是以法官個人身份出現在執行程序中,他們對外代表法院履行職權,但卻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機關的影響。(2)法院內部運作機制存在的問題,直接導致了執行法官的不獨立。由于案件層層審批,大量案件的執行由庭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執行的好壞不能與執行法官個人的責任聯系,即使不能執行,也往往找不到負責任者。目前,隨著人們對“執行難”的不滿的呼聲越來越高,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來越成為影響法院形象的障礙,而法院系統內現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劇了法官責任心不強和執行工作的低效率,產生了整個社會對審判機關的“信任危機”。

          2.執行管理效率低下和執行程序缺乏監督造成的“執行難”情況

          現行執行模式同審判模式一樣,實行由承辦個人負責到底的制度,個人執行不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響到案件的執行質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體性案件越來越多的形勢下,個人對案件的處理顯得勢單力薄。同時,相對于審判程序而言,執行程序立法中有關當事人救濟手段的內容較少。執行案件處理均由個人決定,任意性很大,案件執行的正確與否完全取決于執行人員的水平和素質,執行程序缺乏有效監督。這兩個方面處理不好也會造成案件的“執行難”。

          3、有些法院的執行力量不足

          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認識上對執行工作仍然重視不夠,在人財物方面對執行工作仍然傾斜不足。

          4、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和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執行難”

          在長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領導忽視和曲解中,相當一部分與水準相差甚遠的人員以“幫助債權人要錢”的心態走進了執行隊伍,這部分人搞執行工作搞過審判工作,對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有些執行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線索置若罔聞,工作拖拉,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不深入調查研究,不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動動腦筋稍加變通即可執行的案件,被人為地當作“骨頭案件”擱置起來,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還有些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粗暴、蠻橫、生硬,使當事人懷疑其有不軌執行或越法行為

          5、執行人員辦“人情案”和“關系案”造成的“執行難”

          法院的極個別執行人員違反執行法律,辦“人情案”和“關系案”,甚至接受吃請和賄賂。結果是,與申請執行人關系好的,就違法執行,肆意損害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與被執行人關系好,就尋找借口,拖著不予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實現。極個別執行人員的這些不廉潔行為,損害了人民法院公證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五)立法上的缺陷,這是造成“執行難”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執行難”雖然有復雜的社會原因,但更關鍵的是缺乏一部專門、系統的民事強制執行法。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制定有民事強制執行法律,而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完整獨立的《民事強制執行法》,造成了立法滯后于現實的狀況。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執行編(全編僅有30個條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由于長期推崇“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使得這些法律條文過于籠統,過于簡單且過于原則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邏輯上,由于結構不嚴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規內容相互抵觸,使民事執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執行性”。所以依然無法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日益紛繁復雜的狀況

      第6篇

      關鍵詞:銀氨溶液成分;堿性探究; 銀鏡反應實驗;化學實驗教學

      文章編號:1005–6629(2013)9–0039–03 中圖分類號:G633.8 文獻標識碼:B

      在高中化學選修5教材(包括人教版、蘇教版、魯教版等教材)中,介紹了硝酸銀溶液中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時所制得的銀氨溶液是Ag(NH3)2OH溶液,其中人教版《有機化學基礎》教材中有關銀氨溶液的制備并進行銀鏡反應實驗的相關描述如下[1]:

      在潔凈的試管中加入1 mL 2%的AgNO3溶液,然后邊振蕩試管邊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至最初產生的沉淀恰好完全溶解為止,制得銀氨溶液。再滴入3滴乙醛,振蕩后將試管放在水浴中溫熱。觀察并記錄實驗現象。

      實驗中,硝酸銀與氨水生成的銀氨溶液的主要成分是Ag(NH3)2OH(氫氧化二氨合銀),它是一種弱氧化劑,能將乙醛氧化成乙酸,乙酸又與氨反應生成乙酸銨,而Ag+被還原成金屬銀:

      CH3CHO+2Ag(NH3)2OH CH3COONH4+

      2Ag+3NH3+H2O

      以上說法似乎是毫無爭議的,即此處所得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是強堿性的Ag(NH3)2OH,而且被大多數教師和學生普遍認可。由此派生出來的習題以及考題數不勝數,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學生的錯誤認知,而這種錯誤認知一旦形成將很難得到徹底更正。事實果真如此嗎?此處所得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究竟是不是Ag(NH3)2OH,所得溶液究竟是不是強堿性的?為了揭示其真面目,有效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本文從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1 理論分析

      銀氨溶液的制備實驗中發生的先后反應可以用化學方程式表示如下: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2 實驗探究

      2.1 實驗過程為了驗證以上推理,筆者在實驗室中利用以下藥品和器材完成了以下三個對比實驗。

      實驗藥品:2%的AgNO3溶液,2%的稀氨水,10%的氫氧化鈉溶液

      實驗器材:燒杯、玻璃棒、膠頭滴管、量筒、酸度計

      實驗1:用酸度計測定2%氨水溶液的pH,其pH約為11.7;

      實驗3:在20.0 mL 2%的AgNO3溶液中逐滴加入10%的氫氧化鈉溶液到沉淀不再增加為止,靜置。離心后傾析除去上層溶液,洗滌沉淀,向剩余的沉淀中逐滴加入2%的稀氨水,直到沉淀恰好完全溶解,此時消耗稀氨水溶液的體積大約為4.0 mL。用酸度計測定此時溶液的pH,其pH約為13.7。

      2.2 數據分析

      (1)教材實驗中使用的2%氨水的物質的量濃度大約為:

      c(NH3·H2O)≈1.2 mol/L,

      則溶液中OH-濃度為[2]:

      c(OH-)≈{c(NH3·H2O)×Kb}1/2

      ={1.2×1.8×10-5}1/2 mol/L

      =4.65×10-3 mol/L。

      pH≈11.67(298 K)

      實驗1中所測pH跟2%氨水的pH的理論值很接近。

      (2)當沉淀剛好溶解時,應生成混合液。

      AgNO3+NH3·H2O=AgOH+NH4NO3

      AgOH+2NH3·H2O=Ag(NH3)2OH+2H2O

      Ag(NH3)2OH+NH4NO3=Ag(NH3)2NO3+NH3·H2O

      3 結論和建議

      通過理論計算和實驗探究得出高中化學教材中硝酸銀溶液與氨水反應制得的銀氨溶液中溶質的主要成分不應是Ag(NH3)2OH,而應是Ag(NH3)2NO3、NH3·H2O與少量的NH4NO3,溶液的OH-濃度主要來自于NH3·H2O的電離平衡,此時溶液的堿性主要應由NH3-NH4+平衡體系決定,故溶液不應該呈強堿性。這樣才能還原事物的本質,有助于我們在平時教學中根據學生的認知規律來培養科學的探究方法,避免產生錯誤認知?;谏鲜鐾茖Ш蛯嶒炋骄?,建議在高中教材中:

      (1)不宜突出強調硝酸銀溶液滴加氨水到沉淀正好完全溶解時所制得的溶液是強堿性的Ag(NH3)2OH溶液;

      (2)可以對高中化學教材中乙醛的銀鏡反應的化學方程式做一下適當的修改,建議修改以后的化學方程式為:

      CH3CHO+2Ag(NH3)2NO3+2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H2O或者為:CH3CHO+2Ag(NH3)2NO3+H2O

      CH3COONH4+2Ag+2NH4NO3+NH3。

      以上的分析,可以提供一個“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延伸思考”的個例。同時,也提醒我們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要善于引導學生敢于質疑,積極思考,以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養成積極探索的習慣,從而為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打下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1]課程教材研究所,化學課程教材研究開發中心.有機化學基礎(第二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2007.

      第7篇

      關鍵詞:建筑;安全事故;成因;管理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特點

      1.1、工程項目具有不固定性

      建筑工程的流動性,主要體現在施工項目和施工隊伍這兩個方面。建筑企業的生命力就在于施工項目,所以,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會承接各個地區的施工項目,這就決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項目具有不固定性特點。而作為建筑企業的施工人員,則需要跟隨項目從一個地區轉換到另一個地區,使得企業出現人員大幅度流動的現象。

      1.2、管理工作復雜

      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數量不增多,各企業在規?!Y金實力以及技術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復雜的情況使得建筑企業很難做好安全監管工作。另外,從地形構造來看呢,我國各地區的差異性很大,地區發展也存在不平衡的狀況;從國土面積來看,我國具有幅員遼闊的特征。施工項目的周期一般都比較長,在這種作業環境復雜的情況下,容易引發不安全因素,這就直接加大了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程的難度。

      1.3、管理人員密度大

      我國建筑行業的工業化發展步伐比較慢,其工業化水平低,尚且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所以,建筑行業的發展,需要依靠大量的勞動力。在建筑行業蓬勃發展的形勢下,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居民大量涌入該行業。由于農民工隊伍基本沒有接受過專業技能訓練,使得建筑企業施工隊伍存在綜合素質水平低下的狀況,這對建筑企業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來說,是個非常大的挑戰。

      2、建筑工程安全風險主要來源

      2.1、在建筑施工中不規范的人行為

      人的不規范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漏或遺忘現象、顛倒事物、沒有按照規定或時間操作、無意識操作、進行規定以外的動作等等。人為原因,需將故意行為排除掉,不同階段的失誤會引起不同的風險。

      2.2、在建筑施工中不安全的物狀態

      項目低價中標以后,施工方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往往加班加點,不斷簡化建筑工藝和程序,簡化安全設施,建筑的質量和施工者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設備落后,大多靠缺乏專業技能的廉價勞動力進行手工操作,作業空間缺乏必要的封閉措施,不同空間之間的聯通可靠性很差;施工臨時設施沒有按照專業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搭建和安裝,建筑設施不配套,施工能力遠遠超出其承受力,因此被迫進行多次調整和改變其功能用途;普通工人沒有專業的工作技能和專長,流動性又大,為了能夠盡快的得到領導認可,獲得工作機會,需要不斷地熟悉新工藝、新環境,這通常是這些工人的工作弱項。

      2.3、在建筑施工中環境的不適應狀態

      施工現場條件惡劣,可能出現陡坡或者容易發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區,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很容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對人身安全的傷害和財產損失;一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臺風、洪澇)等天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

      3、建筑安全事故成因分析

      3.1、安全意識淡薄

      我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是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在實際的建筑施工工作當中忽視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表現為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責任不夠明確,安全管理制度也不是很完善,即使存在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但是也不能夠很好地將其落實到位。同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保障體系也比較的薄弱,施工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不重視相關的現場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3.2、建筑市場及其他方面

      其一,分包管理問題,我國建筑業市場門檻相對較低,分包單位輕視安全管理,不依據規范作業,不能對分包隊伍進行有效安全管理,分包承建工程的安全問題突出。其二,技術落后,我國在安全防護、檢測的技術、設備和器材等方面相對落后。其三,安全評價不科學,監管部門一般通過安全檢查評分評估施工安全狀況,是一種靜態、被動、片而的評估方法,無法充分反映和評估建筑企業的安全管理狀況。其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問題,部分施工企業不按規范設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責任體系.安全機構和人員配備不完善,識和觀念,安全隱患較大企業缺乏安全生產責任意。

      3.3、安全監督管理不規范

      建筑施工是一個十分龐大系統的工程,牽涉到很多方面,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與整個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質量直接掛鉤,是建筑施工必須關注和重視的重要方面。由于企業管理人員以及施工人員生產安全意識不高,沒有相關健全完善的保障體系作為依據,有些企業雖然建立了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并沒有按照制度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時時存在。施工現場的管理是施工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應當加以重視,而施工現場沒有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標志,封閉管理做得不到位,有些人員沒有相應的安全設備就隨意進出,現場環境布置混亂,施工材料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分門別類地擺放,而是隨意放置,很容易出現高空墜物、建筑坍塌等一系列安全事故,這對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整體質量都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解決措施探討

      4.1、改善施工環境

      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勞動法,建筑施工之前要對施工的即時環境因素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考擦,只有通過了技術標準才能夠允許施工人員進行建筑施工作業,有一些特殊作業的施工如高空裝窗戶,地洞中建隧道和核電站的建設需要特殊的工作服。建筑企業應當對員工的生命財產負責,不只是為了利潤和效率,需要切實的考察環境問題,及時制止安全隱患的作業,有效地改善施工環境,給施工安全帶來保障。

      4.2、制定施工人員規定

      為了減小建筑施工過程的操作問題,建筑企業需要根據行業內標準制定正確的施工人員操作規定,并嚴格的執行這些操作規定,落實到施工的各個角落。建立獎懲措施,對嚴格執行這些操作規定的員工進行高調獎勵,并給與一定的宣傳,而對違規的人員執行懲罰措施,有效地制止因為操作不規范而帶來的安全事故問題,把這些操作的方法不斷的進行完善,最后在操作規范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4.3、加強各項管理制度實施

      對于項目的負責人和施工工地的負責熱,需要加強管理的力度,建立層次監督制度,促進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的實行。在建筑施工管理方面,需要要求每個施工工地的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止意外的事故,嚴格監督工作證的攜帶以防非工作人員混進施工工地,建立工地巡查小組,層層管理督促項目負責人下達正確的指令,建立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堅決將建筑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的滅殺在萌芽之中。

      4.4、加強機械設備維護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購買的設備都是存在一定的使用年限,嚴格地執行報廢老化的設備,建立設備和員工責任制,如果設備出了問題,相應的員工沒有進行保修將被給予一定的懲罰措施。加強設備的使用規范,定期的使用方法對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強化設備的防護裝置,對了業界已經淘汰的裝備進行更新,嚴格要求操作人員帶證上崗操作,杜絕設備引發的一些列安全事故。

      總言之,施工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是施工企業生存發展的保障性工程,施工企業要注重安全管理機制的科學性、有效性、可行性。要注重從細節抓起,從人員保障和安全責任到位抓起。做到制度建全、制度執行力可靠。作為安全管理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安全預警和監管機制是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防范機制,是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理念的關鍵支撐,所以更要重視對企業安全預警和監管機制的建設和執行保障。

      參考文獻

      [1]馮利軍.建筑安全事故成因分析及預警管理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08.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