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30 1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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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生;勤工儉學;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
為了積累工作經驗提升職場競爭力以應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很多大學生在校期間開始工作。但對于兼職大學生來說,經常在工作過程中遇到自身合法勞動權益受侵害的問題。筆者擬將結合《勞動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就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其合法權益的保護進行探討。
一 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的法律性質
(一)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法律性質的實然認定
國內目前對于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性質的認定見于《勞動法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2007年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兩個部門聯合制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勤工儉學活動由學校同意組織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從以上規定內容中,可以看出《勞動法意見》和《辦法》否定勤工儉學大學生勞動者的身份,而肯定他們的學生身份。
我們國內目前對勤工儉學行為性質的主流觀點是否定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身份。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法律性質的應然分析
大學生勤工儉學活動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定的。對此如下分析:
1.大學生具備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1)勞動法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聘用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1]法律規定的年齡條件是作為勞動者需要滿足的首要條件,《勞動法》僅限制了公民成為勞動者的年齡限制。即年滿16周歲的公民有成為勞動者的權利。大學生大多為已經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具備了成為勞動者的權利和資格。
(2)對于《勞動法意見》第12條否定勤工儉學大學生成為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對大學生勞動權的一種剝奪,《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憲法賦予了公民成為勞動者的資格?!痹摗兑庖姟返囊幎?,與憲法賦予的保護公民勞動的權利相悖。法律所應該做的是通過提高立法技術來識別不同法律關系中所適格的主體。2
(3)世界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并沒有否定在校大學生做兼職工作的勞動者身份。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指出:除高校條例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組成部分不屬于勞動關系外,學生業余打工等情況,只要學生聽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在其組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成立了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兼職學生作為勞動者受法律保護。3
2.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要判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打工期間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要認定用人單位與大學生存在用工事實即可。一般認為,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和有償性兩個主要特征,從屬性亦即隸屬性,是指勞動者依附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組織指揮,遵守用人單位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規則;有償性即勞動者通過提供勞動獲得維持和提高本人及家庭經濟生活的費用。4
筆者認為單純的依靠是否存在勞動合同來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事實,對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不利的,在“麥當勞低薪門”5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合同被用人單位持有,這樣在發生糾紛時,大學生就出現了無證可舉的境地,基于此,筆者認為從多方面認定用工事實的標準對于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有利的。
二、大學生在“勤工儉學”工作過程中工傷事故的司法救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惫蚀髮W生兼職,或承擔學校內的勤工儉學工作不包涵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保護的勞動者范圍。
這種情況可能導致在校大學生出現工傷事故時,在適用法律問題上發生問題。筆者認為:解決此類問題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擴大《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范圍,將在校大學生外出承擔兼職工作的部分,也納入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之內。由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用工大學生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或受傷害的大學生也有權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來解決自己遇到的經濟困難,順利治療。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減輕了大學生在校外兼職和校內勤工儉學的心理負擔和壓力以及不安全感。有利于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少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隱性成本。但是,這樣做的困難很大,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種解決學生兼職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辦法是,雙方的關系即使不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受到的傷害不被認定為工傷。在校大學生可以依據民法中(《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障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這種形式,也可以獲得相應的救濟。
筆者認為,今后關于《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法規或司法解釋中,對于非全日制勞動者(包括在校大學生)的權益應逐步予以全面保護,給予非全日制勞動者和全日制勞動者平等的保護和救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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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清泓:《大學生勤工儉學有關法律問題的探析》,《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第72頁至第75頁。
[3]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限制及其完善》,《法學》,2007年第07期。
[4]廖正江:《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制度疑難問題解讀》。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其中幾種常見的騙局如:1、以高薪做誘餌,騙取報名費、服裝費、培訓費等各種費用;2、“中介”與用工單位相互勾結詐騙;3、招聘收款后攜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熱潮牟利。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多針對大學生暑假打工的騙局,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們應該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
大學生的社會經驗較少,法律合同意識薄弱
大學生在尋找暑期實踐時,過于輕信路邊的小廣告,信賴所謂的招聘,應該去比較知名的網站去看相應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規的中介結構去尋找兼職機會。大學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職工作時,應該檢查中介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職業介紹許可證是否齊全,是否公示詳細的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介紹工作時應和中介公司簽訂《職業介紹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費別忘索要發票。大學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關法規,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應聘者押金;二是面對易于賺錢,薪酬超出勞動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調查中發現,超過七成的大學生在暑期實習時都是通過招聘來尋求工作,幾乎沒有簽訂職業介紹協議書的,這樣當大學生的權益受到損害時,這些卻早已不知所蹤,大學生只能獨自承擔。
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
一些大學生不了解勞動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騙了也不敢給家人、親戚、朋友說,自己安慰自己,上當受騙,權當交了學費,吃一塹長一智,買點社會經驗,一些騙子就是利用大學生的這種心理來欺騙他們。 正是他們的縱容才讓不法分子更加變本加厲,所以大學生在實習就業時,一方面要找正規機構,簽訂協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資卡、上崗卡、收據等相關證據,一旦受騙,要通過正常的渠道舉證、,維護自己的權益。
學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學校忽視了大學生法律教育及相關的實踐活動。調查表明,我國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學校大都重視專業課的教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高校應該在這個時間段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教育,可以組織大學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錄像,請著名的法學專家或者有關的辦案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方面的講座,或者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等。2、學校缺乏對大學生暑期實習的有效支持力度。社會的不斷發展,就業壓力的加大,使得大學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溫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這兩個月的空閑時間,他們也渴望參加社會實踐,積累經驗。學校應該是大力提倡,積極引導的而且要為他們創造機會與條件,并致力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而不是任其隨意發展,不聞不問。
學校應該嘗試與大型優秀企業建立實習基地的合作模式,通過實習基地也給實習的學生提供一定數額的經濟補貼,由于針對實習期尚無明文的法律規定,勞動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聯合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可制定強制性的行政規章和規范來規定學校和學生及企業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簽訂實習保障協議時避免大學生遇到權益糾紛無人問津的根本途徑;另一方面,學??梢詫ο嚓P用人單位對于大學生的實習情況建立聲譽評價制度。在單位的招聘過程中,大學生與企業還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只是一種民事關系,根據民法上要求的誠實信用的原則,聲譽評價制度是對單位招聘過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學生暑期工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職,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用人單位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必為其購買社保,其兼職工作不能劃入非全日制職工范疇,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制約。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大學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儉學。這種規定違反《勞動法》第46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應該修改。當務之急是對現行《勞動法》進行適當修改,把在校學生包括進調整范圍,切實降低學生的維權成本。從法律層面上為大學生暑期實習提供一道防火墻。
結語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法規;認知度;問卷調查;南充市;大學生
近年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學生但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我們于2012年3月至4月對此進行了現況調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南充市川北醫學院、西華師范大學、南充職業技術學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級各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2、研究方法
將三所高校的同學按專業分成醫學、法學和其他三組,每組再按年級分層,再隨機抽取相應寢室號進行問卷調查。問卷采用自制問卷。
3、統計分析
采用SPSS17.0系統軟件,完成數據的處理與分析。
二、結果
1、一般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醫學生553人,占59.0%;法學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對醫療糾紛的主觀認識情況
同學們對醫療糾紛及其處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認為很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僅0.4%和5.0%,絕大多數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學都認為了解醫患關系對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僅2.3%的同學認為不重要,2.5%的同學選擇了不清楚。
對于醫療糾紛的概念,大部分同學(76.1%)還是比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學對其產生了誤解。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大部分人(67.3%)會選擇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選擇私下解決。但值得一提的是,實際上發生醫療糾紛后走法律程序的越來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協商解決的途徑?!?】
對于目前的醫患關系,絕大部分(88.3%)的同學都認為關系緊張。在醫療糾紛的特點上,普遍認為有醫患沖突的激烈化、輿論向導的片面化、數量上的急劇增加和患方訴求上的功利化等特點。他們普遍認為,發生醫療糾紛的責任主要在于醫患雙方(76.9%),也有部分選擇了患方(13.4%)或院方(4.8%),還有同學認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決醫患糾紛的主動權上,約一半(56.0%)同學認為主動權在于醫患雙方,近四分之一(24.8%)認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認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對于解決醫患糾紛的最佳時間,絕大多數都認為宜在萌芽階段。
在對于患者擁有的權利方面,同學們多沒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決定權和知情同意權上就分別有51.4%和26.0%的同學沒有選擇到,尤其是在自主決定方面,這與目前以醫方為主導的就醫觀念有關。
對于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認同率最高的是醫患雙方溝通不夠,其次為雙方的認知差異的原因,再次為醫護方處理上的欠缺和患方過高的期望值,還有過高的醫療費用。
對于防范醫鬧的根本措施,同學們的最主要的是加大醫療財政的投入和加快醫療體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強立法,疏通醫療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然后是加快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和加強內部管理,構建醫患和諧醫院。
3、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就整體來看,在醫療糾紛的分級標準方面,正確率僅為8.3%;對于搶救結束后補記病歷的規定時間,正確率為21.5%;對于封存病歷該由誰來保管的問題,正確率為71.4%;就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方面,正確率為 29.1%;對于患者自身特殊體質造成的損害是否為醫療事故的問題,正確率為63.7%;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對現場封存的實物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正確率17.9%;在危急情況下,當醫方無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親家屬意見時可否行使單方行醫權的問題,正確率為 37.7%;對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患者,醫務人員應當口頭還是書面告知的問題,正確率為 79.9%;對于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對患者是否算侵權的問題,正確率為61.8%;當患者精神脆弱或身體狀況較差時,醫護人員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視為侵犯患者知情權的問題,正確率僅為18.6%。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以上這些回答當中,雖然我們盡量讓同學們如實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測、隨機選擇而選對的部分。也就是說,實際的知曉率可能比這些值還要低。
表1 各專業同學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認知情況
研究問題 項目 專業(計數及占各專業的分百比%) 值
P值
醫學類 法學類 其他
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四級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補記時間 6小時內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該由誰來保管 醫療機構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權復印的病例資料 客觀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況可否行單方行醫權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醫療檢查是否算侵權 算侵權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體質特殊造成的損害是否算醫療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關于醫療糾紛相關知識的認知途徑
對于了解醫療糾紛的途徑,有696人(76.9%)是通過網絡途徑,681人(75.2%)是通過新聞媒體了解,424人(46.9%)是通過學校教育途徑,421人(46.5%)通過報刊雜志,247人(27.3%)通過查閱書籍,還有72人(8.0%)通過其他途徑了解相關知識。
對于所學課程中是否包含醫療方面法律課程及教育形式的問題,332人(37.3%)沒有開設相關課程,有選修課的351人(39.5%),有知識講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課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當問及學校是否有必要開設醫療方面的法制課程時,有494人(54.2%)認為有必要,375人(41.2%)認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認為沒必要。至于他們希望以哪些形式進行相關教學的問題,有674人(76.4%)希望通過多媒體再現真實場景,參與案例分析的方式進行;587人(66.6%)選擇了通過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選擇了詳細解析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還有25人(2.8%)選擇了其他方式。
三、討論
1、對醫療糾紛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
盡管多數人都認為了解醫療糾紛相關情況及其法定處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認知度卻十分有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醫學生方面看存在著盲目樂觀,缺乏危機意識,尚未意識到醫療糾紛的嚴重性的情況。還有部分醫學生消極回避,認為了解也沒辦法改變,眼不見為凈。此外,缺乏公眾引導,自主學習了解的意識不強,或是沒有找到適合的途徑等,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一種狀態,同時也是亟待我們解決的一大問題。從非醫學生方面看,這種情況就更容易解釋了。他們大都認為醫療糾紛離自己很遠,跟自己沒多大關系,或者是不感興趣,所以就很少關注。即使有些法學學子對相關法律法規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醫療糾紛的認知途徑有限,教育形式單一
在學校的課程設置中,有關醫事法的僅一些選修課和極少的知識講座。此外同學們了解相關知識的途徑大多是網絡媒體和報刊雜志,且缺乏客觀性和系統性。
3、對策
(1)增強高校醫療糾紛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醫學院校合理設置相關課程,改善教學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識平臺來進行教育宣傳。
②邀請臨床經驗豐富的相關專業人士作知識講座。
③醫學生可利用課余時間提前進入臨床見習,特別是醫患糾紛辦公室,多了解現今的醫患狀況。
④通過網絡、媒體、相關節目專欄等平臺宣講正規的處理規程。
(2)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對群眾開展的科學、系統地宣傳醫事法的相關知識的團體幾乎是空白的。因為無知他們曲解法律、抵觸法律,所以在醫療糾紛發生以后他們不懂得也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并且,相關工作人員對學習、運用醫事法的重視度也不夠。目前醫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較局限:當前普法人員多采用牽掛橫幅、街頭搭建桌椅廣播宣傳,然收效甚微。[2]所以,對社會群體的醫事法普及工作還有很長的路。政府相關部門應呼吁全社會的關注,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創建更多便捷的知識平臺。同時同過完善醫療體制,擴大醫療資源,提高醫方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切實有效的途徑來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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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 考試焦慮 箱庭療法 干預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25-0043-02
一 來訪者的基本情況
李某,男,某大學大二學生,家住農村,父母都是農民,并且都是小學文化,家庭關系良好。他考試之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會非常緊張,即使對考試做了充分準備,也對考試感到很焦慮。
使用考試焦慮量表(TAS)對李某進行心理評估,結果顯示,考試焦慮量表(TAS)得分為19分,屬中度考試焦慮。
二 對李某進行箱庭療法干預的過程
第一次箱庭干預過程。在治療者說完箱庭指導語之后,他開始創作箱庭作品。他在中上部放了一只豹,左側放了一個漁翁,右上角放了一座塔,中上部放了一條蛇和一頭恐龍,中下部放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右上部放了一個蜘蛛。他說塔里關著一個好人,這對男女要去救塔里的這個人,他們三個人是好朋友,而豹、蛇、恐龍和蜘蛛是守護塔的怪獸,阻止別人進入塔中,漁翁是為這對男女提供幫助的智者。
第二次箱庭干預過程。來訪者在中部放了一個帶蓋的盒,中下部放了六個泥人。中下部放了一個龜,代表老人。左上部放了一頭長頸鹿和一頭白象,代表自命不凡的兒童,其實和大家一樣。左上部放了一塊石頭。右上部放了一個老鼠,代表他自己。他說中間帶蓋的盒子里裝著一個神秘的東西,人們都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右下部的六個小孩猜里面可能是怪獸。
第三次箱庭干預過程。來訪者在右上部放了一架飛行中的客機,表現現代社會。右側放了一輛轎車。在沙箱右側至中部挖了一條供汽車行駛的公路。左側種了兩棵樹,兩棵樹中間挖了一個湖。中上部種了一棵野果樹。中部放了一只正在翩翩起舞的蝴蝶。右下部放了一匹正在奔騰的馬。他說這是草原中的一個場景,草原象征公平,公平是相對的,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場景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第四次箱庭干預過程。他在中部偏右和偏左的位置各放了一個人物板,表現許多人在一起玩。中上部放了兩棵樹,為人們遮陽。右側放了一座房子,代表學校的教學樓。在中上部的樹上放了一只喜鵲,喜鵲上樹會有喜事。左側放了兩把傘,供人們遮陽乘涼用。左下部放了一個學校的大門。他說這幅箱庭作品表現的是一所小學的學生不用上課了,大家一起出來玩,盡情地放松。
第五次箱庭干預過程。他在中部從右至左挖了一條滑滑板用的跑道,在跑道中間放了一個正在滑滑板的人,代表他自己。左下部放了一個男孩,代表觀看滑板表演的觀眾。分別在左下部、右上角和中上部放了一座房子,代表樓房,表現現代化的都市。右側放了一個噴泉,喜歡水。右下部放了一個裝有花的花瓶。左上部放了一輛警車,維持治安。分別在右下角、左下角和中上部各放了一輛車,表現都市的繁華。在右上角和左上角放了兩株花和一棵樹,美化環境。
三 對歷次箱庭作品進行評析
第一次箱庭作品表現的是一場戰爭,戰爭意味著他內心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的激化,同時也投射出來訪者的內心世界期待著發展和轉變。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給自己設定了一些目標,但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困難,箱庭中的豹、蛇、恐龍和蜘蛛代表困難,但他不會畏懼,會堅韌、頑強地實現目標,并會求助于智慧老人。
第二次箱庭作品中的龜反映出他對自我保護的祈盼,長頸鹿象征創造力,象是超人力量的象征,老鼠是生命力強的象征。這反映出他有很強的生命力,他希望獲得超人的力量,使自己變得遠見卓識和具有創造力,從而可以保護自我免受傷害。
第三次箱庭作品中的飛機反映出他希望快速實現自己的目標。汽車反映出他善于利用外界力量的幫助去實現自己的目標,也預示著他心理的積極變化。公路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變。果樹反映出他在自己的努力和外力的幫助下,已經實現了一些目標,并獲得了一定的成就、成果。湖泊反映出他正在積蘊力量。蝴蝶和青蛙反映出他正使自己發生積極的轉變。
第四次箱庭作品中的房子反映出他對自我的關注。喜鵲反映出他希望自己有好事發生,可能希望自己在學業上取得成功。傘和門反映出他對威脅自己自尊和自我價值的事件保持一種警覺、防御的心態。這幅箱庭作品反映出他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希望休息、放松,以便更好地學習。
第五次箱庭作品中的跑道反映出他生活方式的改變?;暹\動員象征著健康、力量、運動,反映出他正在為學業而奮斗,同時又時刻面臨著挑戰與競爭。房子反映出他對自我非常關注。噴泉反映出他精神寧靜、樂觀積極的生活態度。四輛汽車反映出他持續而強勁的心理能量,善于利用外界的力量幫助自己實現目標,也反映出他的成長,預示著他心理的積極變化?;ǚ从吵鏊麑ε缘陌龘P,以及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郁郁蔥蔥的樹投射出他旺盛的生命力和原動力。
四 治療效果評估
1.來訪者自我報告
經過五次箱庭療法干預,李某考試之前,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也不會再感到非常緊張了。
2.李某同學的反饋
箱庭療法干預前,他對考試比較焦慮,考試之前,會有許多擔憂;參加重要考試時,會出很多汗。箱庭療法干預后,他的上述情況基本得到緩解。
3.心理評估
他的考試焦慮量表(TAS)前測分值為19分,屬中度考試焦慮,經過五次箱庭療法干預,TAS后測分值為9分,其考試焦慮得到了較好的緩解。
【關鍵詞】 大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發病頻率;體育鍛煉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acute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 簡稱上感, 為外鼻孔至環狀軟骨下緣包括鼻腔、咽或喉部急性炎癥的概稱, 主要病原體是病毒, 少數是細菌。發病不分年齡、性別、職業和地區, 免疫功能低下者易感。由于此病發病率高, 發病頻繁, 不僅影響學習、工作和生活, 有時還可伴有嚴重的并發癥, 并具有一定的傳染性, 應積極預防[1]。體育鍛煉有利于人體骨骼、肌肉的生長, 增強心肺功能, 改善呼吸系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等機體各系統的機能狀況, 有利于人體的生長發育, 增進健康, 增強體質, 調節精神, 提高抗病能力, 增強機體的適應能力。本文探討了大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發病頻率與體育鍛煉及運動量的相關性。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采用隨機整群抽樣的方法于2013年5月從本院一~四年級學生中抽取學生共計247人做問卷調查, 實際回收有效問卷247份, 有效率為100%。年齡19~25歲, 平均(21.6±1.8)歲, 其中男生171例, 占69.23%, 女生76例, 占30.77%。
1. 2 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每年的發病次數(即發病頻率)和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強度、頻率、時間等。
1. 3 診斷及分度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情況根據咽痛、鼻塞、流涕、發熱、頭痛、全身及四肢酸痛等癥狀來診斷, 發病頻率為每年的發病次數。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采用《體育活動等級量表(APRS-3)》, 該量表由武漢體育學院梁德清等人修訂, 從參加體育鍛煉的運動強度、運動時間和運動頻率三方面來考察運動量, 運動量=運動強度×運動時間×運動頻率[2]。運動量評定標準如下:運動量得分≤4分的為不參加或基本不參加體育鍛煉, 運動量得分5~19分的為小運動量, 運動量得分在20~42分的為中等運動量, 運動量得分≥43分的為大運動量[3]。
1. 4 統計學方法 應用 SPSS 19.0 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數據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P
2 結果
2. 1 一般情況 回收的有效問卷中, 基本不參加運動的為25人, 占10.12%;小運動量的為127人, 占51.42%;中等運動量為73人, 占29.55%;大運動量為22人, 占8.91%。
2. 2 不同運動量的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按照運動量的大小, 將學生分成4組, 比較不同運動量的學生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 發現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隨著運動量的增加而減少。不同體育運動量組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發病頻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由各種病原引起的鼻、咽、喉部的急性炎癥, 簡稱上感, 臨床上較常見, 也是青少年最常見的疾病。在臨床的癥狀表現為發熱、咳嗽、鼻塞、流涕、咽痛、頭痛等。約有70%~80%由病毒引起, 包括鼻病毒、冠狀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柯薩奇病毒和??刹《镜?。另有20%~30%的上感為細菌引起, 可單獨發生或繼發于病毒感染之后, 以口腔定植菌溶血性鏈球菌為多見, 其次為流感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和葡萄球菌, 偶見革蘭氏陰性桿菌。肺炎支原體也是病原之一。本病重在預防, 加強體育鍛煉, 增強體質有助于降低易感性, 是預防上呼吸道感染有效的方法[3]。
國內外眾多研究均表明, 體育鍛煉不僅是運動器官在活動, 還可使全身各組織、器官都會發生相應的機能變化, 還可以減緩機能狀態的衰退速度, 減少疾病的發生, 改善生理功能。在本次的研究中, 隨著運動量的增加,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降低, 證明了體育鍛煉能有效預防和減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生。運動的各因素對健康的影響是綜合的, 其中運動頻率是最重要的指標。運動引起的機體抗氧化效應增強需要一定的運動頻率, 所以不同的運動頻率會對機體產生不同的影響[4]。因此強調經常性的體育鍛煉比一次性高強度體育鍛煉更為有效。
本研究同時還反映出大學生體育運動量不足, 這也是導致當代大學生體質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促進大學生的體育鍛煉對改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發病頻率有著積極的意義, 對降低機體各系統疾病的發病率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陸再英,鐘南山.內科學.第 7 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8:11-12.
[2] 梁德清,劉紹君.高校學生應激水平及其與體育鍛煉的關系.中國心理衛生雜志, 1994,8(1):5-6.
關鍵詞:人權; 殘疾大學生; 體育權利
中圖分類號:G80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4)01-139-001
殘疾人體育權利是公民體育權利重要的組成部分,殘疾大學生同樣也享有這一項基本人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規定。
一、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概念的界定
體育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屬于社會學范疇。[1]目前還是一項推定概念,尚未在學界統一。張振龍等學者認為:體育權利就是有法律確認的人在接受體育教育和從事體育運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從此基礎上,特別強調體育權利是人生來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賦予的。[2]于善旭教授認為:公民的體育權利就是公民為維護和追求與體育相關的各種利益,因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社會承認和保護的行為選擇的自由和資格。[3]通過綜合多位專家對體育權利給出的概念,筆者總結認為體育權利主要內容就是體育教育權和體育運動的權利。
二、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
1.雄厚的經濟實力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物質基礎
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雄厚的經濟基礎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生產力條件不斷提升,才能帶動財富增長,從而促進法的發展。任何權利的誕生都是依靠強大的生產力發展為基礎。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政治基礎
體育權利是憲法、體育法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人的一項基本權利。[8]體育權利是接受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的權利。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在體育權利諸多方面的實現上都處在劣勢。監督殘疾大學生在體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弄虛作假、歧視殘疾人等現象。
3.維權意識的提高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維護自身權益是保障體育權利實現的重要方面,而維護權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權利。殘疾大學生對體育權利的認知直接影響體育權利的實現,通過對殘疾大學生的采訪,了解到殘疾大學生體育法律意識不強,體育法制觀念淡薄,體育課上長期作為旁觀者出現。只有從思想上根本轉變,才能使殘疾大學生真正了解體育權利的概念,依法維護自己的體育參與權益,通過有效的體育鍛煉,促進身體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現狀
1.殘疾大學生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權利只有訴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實現,為保護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體育權利,我國出臺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對殘疾人體育權利的規定。例如《體育法》《殘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規定了要為殘疾人提供幫助和便利,對特殊群體的學生開設以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這些條款都為殘疾人體育權利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并未明確提出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內容和具體的保護措施,從而導致執法監督上出現了脫節現象,出現殘疾人體育權利受到侵犯后無處解決的情況。
2.殘疾大學生維權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殘疾人體育權利一直位于尷尬處境。社會對殘疾人體育參與相對淡漠,認為殘疾人受身體活動能力限制,其體育權利難以實現。高校體育教學中往往出現殘疾大學生作為體育活動的旁觀者,忽視對殘疾人的體育權利保護。除了社會上的一些偏見,還有殘疾人自身由于身體原因出現權利意識缺位。平等觀念的缺失是導致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得不到實現的重要原因。法制宣傳教育是讓學生直觀學習法律知識的有效途徑,相關部門和學校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教育甚少,造成殘疾大學生對自己享有的體育權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權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護權益。
四、殘疾大學生享有的教學資源和教學模式受限
我國學校體育設施基本上能保證學生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需要,可是在體育場館的建設中卻很少考慮到通道的無障礙化和殘疾學生專門的鍛煉、訓練器材與設施等問題。在高校體育教學中只考慮到正常大學生的體育教學,未曾認真考慮殘疾大學生這一特殊人群的體育教育。
1.完善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律法規
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實現首先要依賴法律才能實現,我國現有法律對殘疾人體育權利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實施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是殘疾人體育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所以應制定針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保護制度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監督。
2.加大宣傳力度,轉變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
在相關的媒體上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力度,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從而提高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當權利受到侵害時知道如何保護。樹立正確的體育參與意識,明確自身的體育權利,并能開心的參與體育活動。社會予以積極關注,發揚人本精神,幫助殘疾大學生維護體育權利,能讓殘疾大學生切身的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敞開心扉參與到體育活動中去。
3.增設適合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教學資源
高校體育教學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學設計的教學內容,應該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殊性,制定適合他們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并配備適合殘疾大學生的教師隊伍。外部教學環境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需求,在建設體育場館方面要與殘疾大學生設計出能共享的體育場地。體育器材購置上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征,選配不同的體育器械,為殘疾大學生實現體育權利提供充足的物質基礎。
參考文獻:
[1]賈文彤,郝軍龍.體育權利若干思考[J]河北體育學院學報,2012,26(4):6-10
[2]張振龍,于善旭.體育權利的基本問題[J]體育社會科學,2008,15(2):20-23
一.社會發展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矛盾沖突
1.大學生紀律規范與行為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學生的紀律與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學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學生的戀愛問題。在通常情況下,大學生十八歲入學,二十二歲畢業。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談戀愛是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的,甚至隨著學生在校時間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學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結婚年齡。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大學生戀愛的行為并不受我國法律的約束。如果期間發生了類似于性關系的行為,也只是道德方面的問題。然而,學校設立的紀律規范,就是為了約束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戀愛發生性關系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在校方看來,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必須要根據學校的紀律規范給予懲戒。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學生的行為只要是雙方無條件的共同意愿,就不涉及到法律問題,反而是學校的干涉行為,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便存在了矛盾與沖突。
2.大學生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大學生在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間存在的矛盾,范圍較大,主要涉及到大學生的學習與生活。在學生的學業方面,大學生在校期間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應當給予相應的法律處分。對于在校大學生的違法行為,按照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來看,學校應該在法律處分的基礎上追加學校的紀律處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許多學生在接受了法律處分后,便可規避學校的處分,不僅影響了學校紀律對學生的約束力,還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響。
二.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相互關系
1.以法律規范為依據。由于我國在校大學生,已經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因此,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時候,要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免出現法律行為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混淆,任何行為規范的制定,都不能違背法律規范的要求。
2.以道德規范為基礎。道德規范是在道德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行為規范,主要對人們的信念、習慣等行為進行約束,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為規范必須要符合我國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規范。而法律規范則是在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形成的,與道德規范相比,法律規范更具有強制性,而道德規范更多的是通過思想上的引導以及輿論環境的影響來實現規范的效果。由此看來,加強大學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紀律規范為保障。高校設立紀律規范的目的在于建立穩定的校園秩序,約束大學生在學習與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應該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權利與義務,既不能有特殊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合法的權利。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的制定,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體現出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要求。通過紀律規范的建立,為大學校園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變革與大學生的行為規范
1.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備充分的合法性。在傳統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過程中,大學生相關行為規范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該行為規范必須要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建立,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規范中存在的侵權條例要及時進行更正與修改。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法律上的相關處分以外,學校應對違法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并將公安機關及學校的處罰結果計入學生的檔案之中,以免出現學校處分與法律責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有正當性。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過程中,要確保其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要確保行為規范符合實際的要求。以相關法律條文為指導,確定規范的基本內容,以誠信教育作為突破口,確定基本機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權利去扼殺學生的道德潛力。
除此之外,還要確保大學生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在制定行為規范的同時,要突出學術規范的重要作用,堅決抵制偽學術的行為,實現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真正價值。
四.總結
綜上所述,對于在校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僅僅依靠學校自身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社會和家庭應該積極配合高校的管理,營造一個優良的制度環境,改善大學生行為規范與社會發展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實現高校教育管理的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