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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效力的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和登記。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抵押權效力的范圍取決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約定和登記。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一、合并抵押不成立法定抵押權
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并抵押的,并不成立法定抵押權。所謂法定抵押權,是指不需要當事人設定抵押的合意,也不需辦理抵押登記,而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抵押效力的抵押權。觀諸世界各國的抵押權制度,法定抵押權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1、公法性質的法定抵押權。如瑞士《民法典》第836條規定,基于公法或其他對土地所有人有普遍約束力的,并由各地州法規定的不動產抵押權,除另有規定外,雖未登記,仍生效力。此類抵押權是為了確保國家稅收等權利的實現。
2、基于和抵押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的法定抵押權。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121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未成年人與受監護的成年人對監護人或者法定管理人的財產,國家、省、市鎮行政公共機構對稅收人員和會計人員的財產等享有法定抵押權。這類法定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一方,未成年人或者國家、省、市鎮等的合法效益,確保其對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特殊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債權的實現。因為在上述主體關系中,夫妻另一方、監護人、稅收人員或者會計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另一方的財產,存在利用這種優勢侵吞另一方利益從而增加自己財產的極大風險與可能,所以,法律有必要給與特殊的保護。
法定抵押權的目的在于對特殊債權給予特別保護,除特別的公法上的債權外,其原因大多在于,該債權的產生是抵押物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如果沒有該債權,就不會有抵押物的現存價值,所以,如果不規定法定抵押權,就會導致特定債權人的財產充當了其他債權人的擔保,從而破壞了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而且,也不利于激發債權人對抵押物保值、增值的積極性。所以,法律規定了法定抵押權,允許該債權人不經合意、不需登記,就可以獲得抵押權。但是,我國土地和房屋一并抵押的規定,卻顯然與上述兩種情況無關,它解決的不是債權和抵押物的價值的關系問題,而是土地和土地之上建筑物的關系問題。
二、房地合并抵押絕對化會造成嚴重的后果
1、土地和地上建筑關系的民法模式
關于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的關系,近代民法大致有兩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土地與建筑物是一個物,建筑物是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國《民法典》第94條規定,附著于土地上的物,特別是建筑物,以及與土地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屬于土地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土地和地上物分別登記,分別流轉,以至出現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以日本為代表的立法模式認為,建筑物和土地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我國臺灣地區也是這種模式。由于土地和房屋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物,但事實上二者又無法分離,建筑物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土地,當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能歸屬于一人時,就只能通過地上權的關系來處理,也就是通過土地所有人為建筑物所有人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解決建筑物的占地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達成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設定。如我國臺灣民法典第876條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屬于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筑物為抵押者,于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須申請法院定之。
2、我國采取的民法模式
我國大陸和日本及我國臺灣相同,堅持認為土地和地上的房屋屬于不同的物。由于我國堅持土地公有制,而房屋卻一直是私有財產,土地和房屋的分離有歷史的合理性。在土地公有制不可動搖的前提下,堅持房屋與土地的分離,對于實現房屋的流轉,維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這種土地和房屋的分離,隨著房屋和土地的分別登記日益得到強化。
但是,事實上二者又無法分離,如果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不能歸屬于一人時,就需要像臺灣那樣通過法定的土地權利來解決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但是,我國不但沒有規定法定地上權,反而為了回避權利沖突,規定了房、地一起抵押的做漢。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我國采取立法的原因
立法者為什么采取這種做法,而不是法定地上權的做法來解決土地和房屋權利的沖突,不得而知。我認為主是為了方便司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土地和房屋在自然上不可區分,所以當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或者抵押時,將它們一并轉讓或納入抵押,這對司法者來說操作最為簡便易行。但是,這種簡單的做法恐怕還有以下幾個原因:
1)、當時立法者乃至整個學界對法定地上權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1990年《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頒布實施的時候,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剛剛開始有限度的流轉,民法研究非常膚淺,法定地上權的精湛設計對大多人來說聞所未聞。
2)、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私人不擁有土地所有權,私有的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權(類似傳統的地上權)基礎之上的,而土地使用權年限相比來說較短,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再設定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權,恐怕成本過高,而且,理論上也存在很多難點。
3)、當時土地使用權制度主要是解決土地的有償使用問題,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更多的是限制。使用權流轉導致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主體的情況基本上還沒有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所以,從管理的角度來說,房地合并抵押的簡單劃一的做法是最方便的。
4、盲目采取房地合并抵押產生的后果
這種做法顯然只是掩蓋了矛盾,而不是解決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離的現實沒有改變;另一方面,法律不是為此現實提供解決辦法,而是不顧這一現實,采取將土地和房屋強行捆綁在一起的做法,這就造成了制度內部的邏輯紊亂。隨著新建房屋的不斷增多,隨著房屋流轉的日益頻繁,我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沖突也就日益嚴重,尤其是在我國房地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再盲目地絕對堅持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就會產生嚴重的后果。
1)、無法確定土地權利抵押權設定的時間和順位,對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并抵押并沒有確定房屋抵押登記或者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哪一個要優先進行,導致了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地上房屋隨之抵押;其后,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由于兩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記機關辦理的,都屬于第一順位的抵押登記。但是,二者實際上又是重復的。
根據一般的登記法理,登記順位是由納入登記簿的先后決定的,由于這兩個抵押權是分別登記在不同的登記簿上,所以,在它們之間也就不存在誰是第一順位的問題。兩次登記的當事人都有主張自己是第一順位的理由。所以,確定誰是第一順位的,都對另一方不公平。
2)、給債務人利用重復擔保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現實中很多房地產開發商在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后,在房屋建成后再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貸款。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時,其價值的計算并沒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權部分是重復抵押的,這很顯然違反了《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使我們從學理出發允許重復抵押,但是,重復抵押的進行,后順位的抵押權人只有在前抵押順位的抵押權人獲得優先受償后才能就其余額優先受償。所以,一般來說,考慮到后順位的抵押權實現的風險要遠遠大于前順位的抵押權的風險,后順位的抵押權人會提高對債務人的貸款利率,這就要求其能夠明確的知曉自己作為后順位的地位,從而注意自己的風險,適當提高貸款的利率。但是,在我國現有分別登記的情形下,后順位的抵押權人卻無從知曉自己的風險。債務人沒有支付重復抵押的代價,卻獲得了重復抵押的收益,這對后順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債務人的做法也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3)、在當事人明確約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強行規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當事人的物權合意在物權變動中的作用,不利于當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風險。眾所周知,抵押的范圍是和債務人的代價緊密相關的,抵押人僅僅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還是以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一并抵押來擔保債務,和債務的內容,尤其和債務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關的。擔保物的價值越高,債權人的風險越小,主債務人承擔的代價相應越小。反之,擔保物的價值越低,債權人的風險越大,主債務人的代價相應增加。所以,抵押物的范圍和價值是和債權人的風險、債務人的代價成正比的。在債務人的代價未變的情況下,片面擴張抵押物的范圍,增加抵押物的價值,減少債權人的風險,對債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未設定抵押的部分,如果承認其也屬于抵押范圍,是不合適的。
三、片面要求房地合并抵押,是對抵押和轉讓的混淆
上文已經提到,我國關于房地合并抵押的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于不同主體導致的矛盾。但是,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包括當事人約定轉讓以及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法院為了實現抵押權而拍賣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進行的轉讓,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轉讓和抵押畢竟不同。轉讓是現實的轉讓,而抵押只是以抵押物充當債權的擔保,如果到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就對抵押物實行拍賣,以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到期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作為從屬性權利,也就歸于消滅,抵押物所有人可以要求注銷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抵押權的設定只是意味著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變賣抵押物以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性,并不一定會發生權利的轉移。
在沒有轉移的情況下,所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易其主體的問題就不會發生。所以,即使我們承認房地合并轉移的必要性,也并不能以此作為合并抵押的理由。更何況,房地合并轉移的合理性還有待于商榷呢?
四、當事人僅僅約定就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強行規定抵押權效力擴張到未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是對抵押權性質的誤解
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價值。即使我們承認實現抵押權時應將土地和房屋一并拍賣,也并不能得出抵押權人可以就全部的變賣價值優先受償。抵押物價值的實現和抵押物的價值絕對不是一回事,不能因為抵押物的價值的變現需要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違背當事人的約定,任意擴張抵押權可以支配的抵押物價值的范圍。在這方面,土地上已經建有房屋但是僅僅約定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和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又建有房屋的處理方法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二者設定抵押權的合意都只是針對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二者都牽涉抵押權實現時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異其主體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三是五條的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單獨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也應參照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抵押權的范圍仍然是單獨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在實現抵押權,需要拍賣土地使用權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起拍賣,但對未設定抵押權的部分,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例如:當事人甲用自己建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以擔保丙的債務為目的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甲乙二人約定僅就土地使用權部分設定抵押,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F在債務人丙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抵押權人乙主張。盡管房屋所有權部分沒有約定,也沒有辦理登記,但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該一并抵押,抵押權人應該就拍賣所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總和優先受償。而抵押人則認為,抵押權的范圍只是針對約定抵押并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部分,對房屋所有權,雖然可以一同拍賣,但是債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乙“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該一并抵押,抵押權人應該就拍賣所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總和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五、當事人僅僅約定就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強行規定抵押權擴張到未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是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有關房地合并轉讓、抵押的規范性質的誤解
1、我國對于房地抵押的法律規定
檢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前文已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沒有涉及抵押問題,而僅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以,適用這一條并沒有法律依據;而另外兩條所規定的情形,只是針對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情形。房屋所有權人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因為房屋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土地之上,必須有一定的土地權利基礎,不能是空中樓閣,所以,為了簡化房地產交易關系,法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一并轉讓和抵押。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將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和轉讓。
2、我國房地抵押、轉讓的法律分析
1)、按照法理來說,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抵押、轉讓房屋所有權都有一個單獨抵押、轉讓還是房地一起抵押、轉讓的問題,為什么《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房地產管理法》只規定房屋轉讓時,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立法者當時的立法意圖到底是什么,我們很難猜得到。不過《擔保法》此條所處的位置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解釋。一般的說,條文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個規范總要有一個規范群,立法者不會無緣無故的組成一個規范群,規范群內部的邏輯聯系恰恰可以窺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所以,在民法解釋學上,體系解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意思的是,如果僅僅單獨設定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也隨之抵押的話,就是抵押權效力的擴張。本條應該規定在《擔保法》第三章第三條抵押的效力一節,方才合乎邏輯。但是,本條并沒放在此處,而是放在了抵押和抵押物那一節,在這一節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抵押權擴張的問題,而是什么情況下,哪些財產可以充當抵押物的問題。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衡量這兩款,第二款僅僅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言外之意,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不允許抵押。但是,再回來參考第一款,如果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抵押的,那么,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應該同時抵押。這在第三款的印證下更加鮮明。第三款針對集體鄉鎮村企業的體積土地使用權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不允許單獨抵押,但是,如果以企業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認為,主張《擔保法》的本條規定擴張了抵押權的效力,可能是一個誤讀,本條的目的或許更多的是為了解決劃撥國有土地地用權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流轉問題,而不是在于擴張抵押權的效力。
但是,學生雖然很喜歡學習法律知識,但又感覺法律知識太難學了,許多知識既難懂又難記,學起來非常吃力。學生在濃厚的學習興趣和強烈求知欲的驅使下,怎么還會覺得法律知識難學呢?作為教師,應該反思我們的教學,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尋求對策。
一、初中法律知識教學中存在四大問題
(一)教師理解《標準》欠準,容易導致教學中舍本求末
課程標準是教師進行教學活動的行動指南,教材是教學活動的基本載體。教學活動前應充分研究課程標準的相關要求,以及教材的基本情況,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學活動能夠做到有的放矢。這樣看來,教師對課程標準的理解是否正確、全面和充分,會對教學活動產生極大的影響。
從《標準》中有關法律知識教學目標的表述來看,其對法律知識部分的教學要求是重在培養學生們的法律意識,而不是掌握足夠的法律知識。而在實際教學中,有的教師由于對《標準》研讀不透,未能準確領會和掌握《標準》的意圖和宗旨,從而導致教學導向上的錯誤,使得他們在教學中過于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忽略了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
(二)教師法律知識儲備不足,教學需要難以滿足
“學高為師,身正為范”,這似乎是每一個從事教師職業的人最熟悉不過的話了。當然,這里的“學高”不應該指單純的學歷“高”,而是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明教師的知識儲備應該比學生更豐富,知識面應該比學生更廣。
俗話說:“大河漲水小河滿?!弊鳛榻處?,“要想給學生一碗水,那就要有一桶水”?,F實中的初中思想品德課程教師隊伍中,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的大有人在,加上近年來,我國法律隨著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而進行修正和完善以及不斷制定新的法律,教師已有的法律知識遠遠不能滿足教學的需要。
(三)授課時間較少,教學活動難以深入展開
任何活動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進行的,學校的課堂教學活動尤其需要得到時間和空間的保證。人教版《思想品德》中的法律知識主要集中在八年級下學期,該學期一般只有4個月的教學時間,相對于八年級上學期少了差不多一個月的時間。這使得該學期的教學時間相對緊張,而初中思想品德課授課時間就更顯得捉襟見肘,受整個知識體系的制約,法律知識教學時間就顯得十分少了,許多法律知識不能深入學習,開展相關實踐活動的時間更難保證,使學生在學習中存在的困惑較多。
(四)學生法律知識匱乏,課程教學難度較大
在教學中,現在的教師越來越重視對“學情”的分析,重視在了解“學情”的基礎上進行備課,設計教學過程。在“學情”分析中,學生對即將要學習的相關基礎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情況,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初中法律知識教學中,教師常常面臨“學情”的困惑。初中學生有著較強的法律意識,遇事動輒就是“我上法院告你去”。但是,他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卻十分少,頭腦中的法律知識相當匱乏,有的只是模糊、籠統的認識。因而,在法律知識教學中,經常都是“零起步”,經常得從“啟蒙教育”開始,并且由于學生認知水平有限,對一些法律的專用術語難以理解和領會,于是覺得這些知識既難懂又難記。在這樣的情況下,課程教學難度就可想而知了。
二、解決法律知識教學問題的有效辦法
(一)教師應潛心研讀《標準》,準確理解《標準》的宗旨和要求
《標準》是教師在課程教學中必須遵守的總法則,脫離了《標準》要求的教學是盲目的教學,教學中容易對教學內容進行“隨意化”,就難以實現既定的教學目標。因而,教師應潛心研讀《標準》,準確理解《標準》的宗旨和要求,在課程教學中做到有的放矢。當然,在理解《標準》的過程中,或許會遇到一些困惑,這時應積極向專家、同行請教,以達到最準確的理解,使教學目標得到較好地落實和完成。
(二)教師要樹立終身學習觀念,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系統并優化知識結構
信息時代的到來,知識更新的速度之快,令人乍舌。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學習。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我們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我們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更應該努力克服惰性,堅持學習,不斷補充新知識。法律知識儲備不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求上進,在教學中“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應付差事,得過且過。只要我們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儲備,努力為教學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就能在課程教學中
做到“得心應手,游刃有余”。
(三)教師應對教學內容作適當處理和合理安排,以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幾乎所有的初中思想品德課程教師都有同感:法律知識教學內容多、時間少。在不能增加教學時間的前提下,教師只有通過潛心研讀《標準》,在準確把握法律知識體系的基礎上,精心篩選教學內容,利用典型的案例進行教學,在課堂教學中做到精講、精練,提高課堂效率。
此外,課堂效率的提高,還有賴于我們對課堂教學過程的控制與把握。這是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逐步提高并不斷完善的基本技能。
(四)學??梢越柚喾N途徑增加學生的法律知識
對于初中生而言,課堂教學是法律知識學習的主要途徑。但是,學校也可以在更多、更廣的途徑上,增加學生的法律知識儲備,為促進課堂教學的有效生成發揮積極的作用。
―、調查概況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抽樣調查、發放問卷的方式進行。本次問卷的設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民族、專業等共四項。設計性別選項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別對法律意識的影響;設計年齡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齡段對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設計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這次的調查對象;設計專業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參與此次調查問卷;第二部分共計26道問題,可以分為六類:第一類(1~5題) 問題的設計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知識。第二類(6~9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類(10~14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類(15~16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類(17~23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評價。第六類(24~26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信仰。
為保證答卷內容的真實性,被調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們共發放問卷500份,實收478份,其回收率為95.6%,符合統計要求,保證了抽樣調查的可靠性。
二、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分析
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籍貫、專業等共四項。
性別問題的調查表明,性別因素并未對此次問卷調查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由于本次調查是隨機抽取,這從另外一個側面也表明研究者設計這項調查項目是欠考慮的。
關于年齡問題的調查表明,被調查的民族地區的大學生,其年齡段都在18~22周歲之間,其中18~19周歲的有405人,占被調查總數的81%名。20周歲以上(包括20周歲)的有73人,占被調查總數的14.6%。這表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從法律責任能力上來講,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故而研究者在培訓調查員的過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被調查對象必須是民族地區大學生他們占被調查人數總數的100%。
關于專業問題的調查表明,專業和法律意識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專業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或者說幾乎不產生影響。
三、被調查對象對“法律知識”回答的相關分析
法律知識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過程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知識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2]顯然,法律知識也是民族地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認識和理性基礎。
為此,我們設計了5道問題。它們包括:(1)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國家法》嗎?(2)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嗎?(3)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4)您知道我們國家正在準備制定《民法典》嗎?(5)您知道我們國家已經修訂了《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嗎?
研究者在這里用“聽說”、“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熟知”和“不知道”來驗證被調查者對于上述問題的認知狀況。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聽說”是指“聽人說”,[3]也就是聽別人說;“知道”的解釋是“對于事實或者道理有認識”;[4]“熟知”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語言學的一般常識,我們得知五者認知程度的一般關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聽說”>“不知道”。
通過調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結論是:
(一)愛國和維護祖國統一意識非常強烈
眾所周知,《國家法》是我們國家對臺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對臺政策的新發展,體現了我黨執政水平的發展和提高,獲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理解,為反對和遏制“”分裂勢力作出了重大貢獻。[6]從調查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37.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這說明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對于國家政治層面的大事是十分關注的,這體現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強烈的愛國精神和強烈的維護祖國統一的精神。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們知道,《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對于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這項法律的認知程度,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考察他們法律意識的基礎問題。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42.3%,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1.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0.5%。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除了極個別的同學不知道外,99.5%的同學最低限度均知曉這項法律,而這對于他們將來在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共同繁榮,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維護國家統一等方面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與自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之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甚多
從“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這一設問的調查來
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55.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7%,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說明對于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與民族地區的大學生之間有切身的影響和關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訂的,他們也會及時的予以關注。所以他們回答不知道者僅占總數的7%,這也就不足為怪了。
(四)對個別部門法了解甚少,部門法意識較為淡薄
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學者蘇永欽教授認為,民法典至少有五個方面的歷史功能:統一國法、揭橥價值、建立體系、集中資訊、整套繼受。[7]對于這樣一部對于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民法典來說,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應該了解和掌握。但從問題的回答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3%,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17.9%,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3.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調查總數的53.8%。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僅次于憲法的基本部門法的民法的相關內容并不十分了解,雖然知道民法與自己有很大的關系。這反映出我們在對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規動態方面還存在不足。這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西部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對于我國部分法律的漠視,法制意識在某些部門法中相對較淡薄,還說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中相關內容并沒有及時更新,教師在講授時也缺乏對新知識的吸納。
四、最終結論和討論
通過對作為形成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和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
(一)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對法律知識的吸納主要來源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的講授,故而對《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式和新時代的需要就顯得尤為必要。有學者建議,對《法律基礎》課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對教材的內容進行新的編排,可將教材的內容分為五部分:政治行為編;經濟行為編;日常行為編;家庭行為編;專業部分。其次是教學方式的改革,在教學中要突出四種教學方式:一是與社會的重大時事熱點結合起來;二是通過讓學生更多的走出課堂,參觀公開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活動;三是設立相關校外法律實踐基地;四是指在課堂教學中亦應將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式方式轉變為雙向互動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試模式應采取開放的命題形式。[8]對此,筆者甚以為然。
(二)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雖然有著強烈的愛國熱情和維護祖國統一的決心,但對于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缺乏相關的認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調查結果,“知道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精神”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0.2%,這樣的結果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此,我們認為,在民族地區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通過相關的知識競賽、社團活動等形式來更為深入的學習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的振興、文化的發展、社會管理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靠現在還在民族地區院校的大學生尤其是民族地區的大學生。
(三)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受市場經濟“利益”價值取向影響較大,應在實際工作中對此群體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導。從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個調查結果來看,有93%的民族大學生群體“知道”或者“聽說”或者“熟知”這項法律,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據。而這樣的調查結果與西方法社會學中對于這個問題提出的兩種基本的解釋視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會學認為,在研究人們的法律意識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視角:一種是工具性視角,即認為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人們是否服從法律,取決于他們在法律服從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價。另一種是規范性視角,即認為法律服從的動因是內在的價值取向。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不是因為這樣做對自己“有用”,而是因為認為這樣做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是“應該的”。[9]顯然,民族地區的大學生群體從法律意識縱向結構之法律知識的角度來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視角,在他們的“顯意識層面上涌動的是道德符號,而在潛意識層面上涌動的則是利益追求”。[10]這說明,市場經濟中過多的追求效率,過多的追求利益的價值觀念已經影響到了“象牙塔”內的學子,而這樣的價值觀念應該重新引起人們的反思和探討。
研究者認為,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理念就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與時俱進,強調“效率”、“利益”等價值觀念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當越來越多的人以“利益”等價值觀念來衡量對人或者物的取舍時,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這樣一種單一的價值觀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當現代社會的各個群體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極端,異化成為一種“利益拜物教”的時候,這樣的價值觀念是否應該引起我們長久的反思?而事實上,已經有很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相關的探討。①學術界的探討應該和實務界結合起來才能起應有的作用,否則就是閉門造車。而在實際的教學活動過程中,對價值觀重新認識無疑能夠給西部民族地區的民族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起到必要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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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趙雪梅.《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的幾點思考[J].江蘇高教,2006(3)
(一)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會主體通過對法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守法的升華。生活中一些特殊人群的奢侈腐敗,權錢交易,導致當代中國法律不僅沒有被普遍認同,反而成為了社會公眾嘲弄的對象,甚至走向對立,導致部分中職學生崇尚權力,迷戀金錢,認為有了權力和金錢就能為所欲為,從而顛倒是非,不惜以身試法,如用刀捅人、偷盜等,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觀念淡薄。他們有的只對與自己切身利益有關的法律知識感興趣;有的動輒惡語相對,看不順眼就動手,漠視對方的權益,無事生非,造謠中傷;有的當自己的權益被他人侵犯時,又只是忍氣吞聲;并普遍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在對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中,我們設計了涉及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及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等內容的調查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法律意識強的占13.3%,法律意識較強的占28.6%。法律意識一般的占32.1%,法律意識弱的占26%。由此可以推斷,中職學生對法律的了解不多,對法律的掌握不深,對法律的運用少,法律意識淡薄。據網上調查資料顯示,在中職學生中,有違法傾向(強行索要、毆打他人)的約占27%,有厭學傾向的占40%,其他不良行為的約占13%,問題學生中女生約占15%,此外,還有部分學生與社會人員往來密切。
(三)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中職學校是以技術教育為主的學校,法律教育作為公共基礎課程來開設,中職學校普遍在第一學期開設每周兩課時的法律課,由于課時量小,法律教學只能蜻蜓點水,對學生的法律教育無法深入持久,法律教育對學生沒有實現潛移默化的作用,導致學生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賴感。同時受應試教育局限,他們所知道的法律知識,也僅限于課堂上教師灌輸所得,他們認為“只要不違法犯罪,知不知法無所謂”,因而將學習法律看著是一種負擔,從不會主動積極地學習法律,關心法律事件。殊不知,中職生法律素質的高低,不僅關系到他們自身的命運和前途,而且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振興,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關系到偉大中國夢的實現。
(四)當前中職學生重視自身利益,忽視自身責任。部分中職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感受而很少考慮別人的感受;希望得到別人的尊重,卻很少去尊重別人;希望得到別人的關心幫助,卻不愿意去關心幫助別人。不少學生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價值觀問題突出。人際交往中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心理普遍。不僅如此,這些學生還缺少禮儀熏陶,對同學、師長甚至父母,都不夠尊敬。在路上相遇,很少會主動向師長問好;在家里,對父母呼來喝去;在校園,買飯插隊,廢物隨處亂丟,課桌上亂寫亂畫,墻壁上亂踏腳印。
二、當代中職學生法律意識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學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響。這是中職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的主要原因。中職學生處于青春期,情緒不穩定,情緒的自我控制能力較弱,容易出現偏激的情緒和極端的行為,沖動而缺乏理智,對人對事的態度冷漠,近乎“冷酷無情”。加之在家庭生活中長期以自我為中心,養成的隨意支配,指使別人的習慣,面對學校的制度和國家法律不能適應,客觀上對法律和制度產生抵觸。
(二)社會消極文化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權力濫用而滋生的腐敗現象普遍存在,加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效力低下等問題,使部分中職生面對社會的主流與支流、精華與糟粕、真善美與假惡丑等問題分辨不清,追捧“金錢萬能,享樂主義”。
(三)中職學校對中職學生法律教育的薄弱。受中職學校教學計劃的限制,學生不能系統學習法律法規,導致中職學生整體上法律知識水平不高,與社會接觸出現許多法律盲點。課堂教育形式單一,教師以講解、案例分析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因而缺乏學習興趣,部分學生上課還打瞌睡、玩手機、吃東西。
三、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中職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年齡大都在十四到十七歲,社會閱歷淺、經歷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處于模糊階段。從知識經歷上看,他們之前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制教育,對法律一知半解。從心里素質上看,他們的情感和思想還很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較差。從社會關系上看,他們是家中的寵兒,中考、高考的失敗者?;谏鲜龇治觯新殞W生確實需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提高對法律的認識水平。
四、提高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
首先,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認同感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中職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基礎,學生如果缺乏對法律的信仰,法律規范就不能轉化為內在的動力,不能轉化到自發的行動中去。法律雖然是一些條文和規則,但法律條文和規則背后深深隱藏著道德關切,寄托著深切的信仰。當學生在對法律產生認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條文和規則就會成為學生的自覺行為。在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過程中,應當注重要求學生運用現念來評判和思考法律條文體現的價值觀、現代社會正義觀、民主與平等、對青少年的保護、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生對法律的感情和發自內心的對正義的信仰達到一種心靈的契合,中職學生才能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終完成對法律意識的理念升華。其次,提高中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促進法治教育的自覺性。只有中職學生對社會產生高度的責任感,他們才會自覺自愿地接受社會的約束。加強中職學生愛國主義思想教育,引導中職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正確的人生追求目標,是促進中職學生法治教育自覺性的重要保障。再次,借助校園文化努力營造良好的校園法治環境。校園文化是以學生為主題,以校園為主要空間,以育人為主要對象,以精神文化、環境文化、行為文化和制度文化建設等為主要內容,以校園精神文明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群體文化。它包括校園建筑設計、校園景觀、綠化美化這種物化形態的內容,也包括學校的傳統、校風、學風、人際關系、集體輿論、心理氛圍以及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學校成員在共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規范的行為準則。健康的校園文化,可以陶冶學生的情操、啟迪學生心智;健康的校園文化,是宣傳法律知識的重要陣地;健康的校園文化對于提高師生員工的凝聚力,培養良好的校風,培養“四有”新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編輯校園文化故事集,組建學生社團,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團活動,3.5學雷鋒活動,3.15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5.25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動,12.9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法制安全教育月活動,廉政文化進校園活動,校園大合唱,校園歌手,朗誦演講,繪畫比賽,體育比賽,“藝術節”,“技能節”,“體育節”等活動,舞動青春,放飛夢想,在師生合力中湊出動人的樂章,錘煉、熏陶學生的綜合素養,使學校形成十分濃厚的校園文化育人環境。潤物細無聲,潛移默化學生的道德觀、價值觀和自律行為。最后,打破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知識的應用性和實踐性教學。課堂教學是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徑,教師通過有代表性、貼近學生生活的案例或社會關注的重大事件等,運用多媒體課件教學,增強教學的直觀性,引起學生的共鳴,使學生主動接受教育,增強教學效果。堅持課堂教學創新,讓學生在做中學,在解決問題中成長。運用情景教學模式,如情景劇,庭審等活動,讓學生身臨其境成為學習的主體,煥發出無限的學習熱情。
[摘要]職業院校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學生個人的成長及發展,以及對推動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堪憂,主要原因是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低。對高職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應勞動維權意識教育上,應采取相應具體的措施,這對推進和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和和平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職業院校學生;法律意識;勞動維權意識;內容框架
一、問題研究的緣起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的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時一個與法律文化研究有緊密聯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是從法律的角度感覺、認知、評價并且用以支配行為方式的意識,是人們將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覺性。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在他的法學名著《為權利而斗爭》中寫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于那一種類,而是懸于權利感情之有無。”這種權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識。
西方國家一般具有較長時間的法治傳統,使得社會成員中逐漸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法律意識,權利維護的意識實質是一種傳統,少見專門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國人治的傳統形成民眾缺乏法律意識的狀況。所以關于法律意識教育的研究在國內就有很大的必要性,這在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上表現尤為明顯。
國家十一五發展計劃提出將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計劃,我國職業教育規模日漸擴大,逐漸向教育體系的主流位置挺進,對關于職業教育的研究愈來愈受重視。然而社會對職業教育始終抱有偏見,職業教育被認為是“學業失敗者”的教育,加之學生本身很多方面無法否認的原因,導致職業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職院校的學生從文化素質上看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應該給高職生更多的關注。不能否認我們的學生步入社會會受到一定的冷遇,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
他類別的學生,所以要讓我們的“產品”在“出爐”之前就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讓法律
的權利義務的雙向調整機制在他們身上發揮強大的作用。
二、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董瑤輿教授通過他的法律意識調查報告顯示出:“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們針對所在學院06級新生和04級即將畢業的學生抽樣調查讓他們回答相同的問題:(1)你認為高職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識教育?(2)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兩組學生的答卷基本沒有什么差異:90%以上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法律意識教育,不知道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這預示法律意識教育對高職新生沒有什么吸引力,對接受過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的畢業班的學生來說也沒有達到預定的目的。
調查研究發現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環節是勞動維權意識。勞動維權意識是指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感覺、認知、評價并且能用法律作為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是法律意識的一種。勞動維權意識的狀況是一個社會的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折射,更能反映一個社會法治水平。所以高職院校必須加強高職生的法律意識教育尤其重點加強勞動維權意識的教育。
三、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
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在于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勞動維權意識教育能有效促成學生多層次法律意識的形成,使學生有意識地運用法律去觀察、評價社會問題,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能主動、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予以維護,為其職業生涯奠定基礎。
宏觀上說,職業院校學生具備勞動維權意識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這在我國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巨變。它表明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這種巨大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我們的學生要樹立法律意識,要學會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會,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勞動權益。
微觀上看,樹立勞動維權意識是職業院校學生自身的需要。職業院校學生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具有特性的群體,文化素質上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谏鐣钠?,高職學生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他類別的學生,所以作為一種“準弱勢群體”他們需要具有較其他人更強的法律意識。增強權利意識,是學生自身的需要,另外從深層面上看,也是職業院校生存的基礎。
四、勞動維權意識教育途徑與內容
(一)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可采途徑分析
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途徑常見的有三種:(1)定期的知識講座,采用專題的方式,今天一個話題,明天一個提醒。這種途徑最大的缺點是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2)畢業前的集中培訓,這是典型的應急措施,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所以給人的印象是純粹走過場;(3)專門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就緩綖椋阂浴斗苫A》課為知識鋪墊,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方面的課程,并且將該課程作為所有學生的必修課。在整個高職學段的中間學期開設。在目前沒有系統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況下,自編教材。
通過比較,我認為專門開設必修課的方式合理且實用:能克服匆忙過場的應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利于學生的消化和吸收,達到預期的目的。其實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的開設比現時很多強制的所謂的必修課的實用價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內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高校都開設有《法律基礎》課程,盡管這門課程的內容越來越少,教材越來越薄,但卻是學生接觸法律基礎知識的重要媒介。職業院??梢愿鶕嶋H的需要拓展這方面的教學內容。
2、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毫無疑問應該成為學生勞動維權意識教育中的最基本內容,同時還必須涉及地方的勞動法規與政策。
筆者曾專門研究過相關的案例,同樣的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異,處理的結果也相差甚遠。
關于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爭議屬不屬于勞動爭議、進入訴訟中應不應受理?有認為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的,也有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關于6個月的時效問題、追討工資的時間的問題,各地做法各異。大部分地方根據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實踐中勞動報酬只保護60天,對工資的追索也以此為限??缮虾5貐^的司法實踐卻與此不
同,有自己獨特的做法。
應當教育學生到任何一個地方工作務必特別關注本地的勞動政策與法規,這種關注在中國現時特定的環境中甚至應當甚于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關注。這需要教師付出很大的努力,著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勞動政策與法規,匯總編輯,羅列比較。這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應當是開放性的。通過自編材料的教學,可以讓學生舉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勞動政策與法規,能積極主動地發現其特別之處。這樣學生走出校門后就能自覺地對這方面予以必要的關注。
(3)救濟的途徑。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二審制。其實勞動權益受侵害時,還有一種救濟途徑:勞動監察,并且勞動監察辦案時不向當事人收費。
3、基本的合同知識。勞動合同雖然受《勞動法》調整,但關于合同的基本內容還是同《合同法》密切關聯的。學一些《合同法》的知識非常必要。
4、某些習慣的養成教育。教育學生養成留存相關勞動關系的等方面證明文件的習慣也應該成為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也就是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
5、時間觀念教育。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中的權利被侵害當事人盡早申請仲裁,不至于使仲裁時效起點長久或無限后延。這一制度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雖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制度并不合理,但在現行法修訂之前,一定要嚴格遵守時效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職校生 法律常識 教育
從事職業教育多年,筆者感到勞動者權益保護和打架斗毆、違反校紀校規,甚至違反法律是職業學校學生遇到較多的兩個法律問題。
一、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1.學生遇到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職業學校學生大多來自農村和城市貧困家庭,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很多學生有著迫切就業或邊上學邊打工的心理,這就導致很多學生在找工作時的盲目性,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是工作時間長。學生缺乏實際經驗,大多只能從事簡單工作,個別不法單位利用學生這一弱勢,要求學生長時間超負荷工作,榨取學生的剩余價值。比如,學生在飯店、超市當服務員,在生產企業擔任基層員工等。
二是不按規定支付工資。有些實習學生并不看重報酬而重實踐經歷,用人單位利用這一心理支付極低報酬。教育部關于學生勤工儉學的有關文件都規定,學生勤工儉學,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克扣、拖欠工資報酬。部分不法單位利用學生維權能力弱、維權成本高這一特點,違反約定拒付或拖欠工資,很多學生無奈只能充當免費勞動力。
四是用人單位利用強勢簽訂不公平勞動合同。這在工作實習期、勞動培訓等方面很常見。
五是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大學生由于未與單位簽訂合同,出現工傷事故而難以舉證和自我保護。
在學校經常有學生向教師咨詢外出打工要注意的問題,很多就涉及上述情況。
2.學生簽訂勞動合同遇到的違法案例
2009年6月,正值學生畢業時間,有幾個學習焊工、鉗工的學生拿來一份勞動合同讓老師看是否有問題,其中有一條款違法非常明顯。這份勞動合同第二條就規定學生在簽合同進廠工作時,要把畢業證、技術登記證押在單位,這無疑是用工單位為了掌控勞動者而實施的違法行為?!秳趧雍贤ā返诰艞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p>
3.學生打工遇到拖欠工資報酬的違法案例
2010年9月初,有幾個服裝班的女生來找老師咨詢一些法律問題。她們幾個都來自農村,為了減輕家庭負擔,利用暑假留在學校附近的一個飯店打工。老板以她們是暑期工、兩個月時間太短為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兩個月后,她們要求老板支付工資時,老板以現在飯店資金緊張無法立即支付為由給她們打了一個欠條。此后學生多次去要工資都被老板拒絕,學生無奈想走法律途徑解決。老師聽到學生的經歷后十分氣憤,不能讓幾個單純的學生白白工作兩個月,后來經學校通過勞動部門交涉問題才得以
解決。
二、打架斗毆的問題
學生遇到的第二個法律問題就是打架斗毆的問題。職業學校學生大多為中考或高考落榜者,學習成績不好,在中學階段就養成了不愛學習、不愿受紀律約束、為所欲為的壞習氣。加上現在學生獨生子女多,家庭過分寵愛使他們養成以自我為中心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進入職業學校以后,他們沒有了升學的壓力,于是各種不良習氣和缺點就暴露無遺。違反校紀校規甚至是違反法律事件屢有發生,偏離了正常生活的軌道。筆者在職業學校工作多年,遇到過幾次學生打架事件,最嚴重的還造成學生較重的人身傷害。這引起了我們的高度關注和認真反思,如何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一直是我們關心的問題。
公安部門的一個做法很值得我們借鑒。“毆打他人=10日拘留+500元罰款+3000元醫藥費+100元護理費+200元營養費+500元誤工費+50元交通費?!痹谀呈袇^部分娛樂場所、車站、批發市場等公共場所,出現了一種寫有上述內容的小卡片。這就是警方的“打人成本清單”,旨在提醒人們預防因斗毆而引起的系列社會問題,為暴力犯罪預警。警方公布“毆打他人成本計算法”的原因,緣于當地一起小糾紛,當地居民吳某和高某因為一部手機充電器而發生了爭執,在爭執中,吳某突然情緒失控,揮拳打向高某,造成對方胸腔縱隔氣腫,經鑒定構成重傷,吳某不僅賠償了2萬元的醫療費,還被法院判處三年緩刑。事后,吳某面對辦案民警懊悔不已,痛哭流涕地說:“都怪我遇事不冷靜,今年本來想報名參軍的,現在沒有任何希望了……”
筆者所在的學校今年上半年發生了一例學生打架事件,被打學生的醫療費和整形費加起來近1萬元。打人學生來自農村,家庭經濟情況不好,事發后不僅自己違法受到處分,同時也連累了家里,增加了家庭負擔。該生為此后悔不已。
教師結合這個事件把這個“打人成本清單”告知學生,讓他們知道沖動打架的嚴重后果是什么。輕易動手毆打他人,將付出高額的“暴力成本”,包括自由成本(判刑、拘留)、經濟成本(罰款、賠償)、政治成本(不能參加公務員招錄、不能參加服兵役征招)、情感成本(讓家人擔驚受怕)等。如果法醫鑒定受害人為輕微傷,責任方所需付出的代價可能就會低于上面公布的“成本”;若被鑒定為重傷,“打架成本”就相應增加,便需要重新核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具有多次毆打等較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贝撕?學生之間因為瑣事而出手打架的事情少了很多,沒有發生一起造成較嚴重人身傷害的事件。
【關鍵詞】人民監督員 法律釋明 司法大眾化
人民監督員制度中的釋明是指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過程中,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向人民監督員進行客觀公正地解釋,以便人民監督員正確、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的一種制度。由于人民監督員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在監督過程中對人民監督員進行法律適用及其他相關問題的釋明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現實問題,但是法律釋明是必須釋明還是可以釋明,法律釋明的界限應該在哪里等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人民監督員法律釋明的應然性分析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了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第4款要求人民監督員,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目前人民監督員制度被定位為社會監督,而不是精英監督。少部分的法律精英不能代表廣大的普通的社會群眾,與其由少部分的法學精英來實行監督,還不如召開專家、教授的法律適用研討會或座談會來得方便和靈活??梢娙嗣癖O督員制度采用的是司法民眾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人民監督員不可能皆為法律精英人士,精通法律知識。?1?
但是,面對法律知識技術化的今天,人民監督員應該在什么程度上了解和掌握法律,何為較高的法律水平呢?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一場由國家推動的法制建設運動在華夏大地上轟轟烈烈地展開,在“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口號下,數以萬計的規范性文件被頒布實施,從西方舶來的理念和制度經由法學家的雙手成為衡量法治進程的標準,持續的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不斷促進著民眾的法律需求,但是這場法制建設的結果卻是,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國家法律系統與民眾社會生活之間的斷裂。2
由于許多法學研究領域都是全新的,并沒有什么本土經驗可以借鑒,法學家們在早期的研究中就必須大量地參考和翻譯國外的相關立法、制度和理論,而時間一長,中國的法學研究就漸漸養成了“言必稱希臘”的學術習慣。?這樣的直接后果,就是使當代中國的法律知識變成了一種脫離社會現實的高度理論化和技術化的知識。它與符號化的立法一起被寫入了法學教科書,被搬上了法學院的課堂,然后傳遞到眾多法學畢業生的頭腦里。法律話語變得艱深難懂,很難直達普通民眾的內心。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就需要有人來對他們就“艱深難懂”的法律規定、法律知識、法律術語進行釋明,讓他們可以在同樣的司法話語背景下進行案件監督。
二、人民監督員法律釋明的或然性分析
人民監督員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在面對“艱深難懂”法律時,需要進行法律釋明,但是這一定是必須的么?
我國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權來自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最終來自“人民”,“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普通民眾所構成的人民的絕大部分對法律卻是所知了了,但他們同樣有權對案件表達意見、發表評論。
近日,湖北巴東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官員一案引起強烈反響。一時,各類媒體、網絡上民意沸騰,鄧玉嬌雖然殺人,在“仇官”、“仇富”的大多數網民心目中,她不僅行為可以原諒,而且是一位“替天行道”、“為民除害”的“巾幗英雄”,因而根本不應該以殺人罪起訴她。這一現象被中國青年報評論為“全民法官”時代的開啟。
人民監督員在監督案件過程中承擔的作用和地位同樣如此。這一制度是司法大眾化和司法民主化的產物,對法律的所知了了或許正是人民監督員不同與職業法律人的優勢所在,也是人民監督員站在民眾角度監督案件的優勢。
人民監督員制度為民意和法治架起一座橋梁,民意沒有必要和法律對立,民意可以是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意所要求的結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結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是體現民意的最可靠保障。人民監督員對案件出于“常識、常情、常理”的把握,在結果上應當與依法辦案是殊途同歸的。
同時,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查辦職務犯罪案件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辯證統一,這是法律監督活動的內在要求,又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服務于建設和諧社會總體目標的具體體現。注重法律監督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辯證統一,就是要堅持做到既注重法律監督的法律效果,又注重法律監督的社會效果。在強化法律效果的同時,積極追求社會效果,把社會效果作為法律監督活動的深層目標和最終結果。要做到法律監督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辯證統一,就必須把公正價值觀貫穿法律監督活動的始終。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出公平正義的要求,盡管公正價值觀是觀念形態的概念,但公正價值觀的內涵卻受制于客觀實在的環境。公正價值觀實質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概念,不同歷史階段賦予公正觀不同的內涵。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時必修充分考慮社會公眾對法律實施的內在要求和社會公眾對公正觀念的合理理解,緊緊地按照現實的公正價值目標。人民監督員“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在這里,人民監督員對公平正義的把握對“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水平”依賴性明顯會超過對“較高法律水平”,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法律釋明就變得并不哪么迫切了。
三、人民監督員法律釋明制度設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對人民監督員并沒有要求更高的法律水平,這就說明,人民監督員但對法律的掌握并不要求精深,所以,人民監督員的法律釋明就應該有一定的限制和原則。
(一)釋明的主體,包括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案件承辦人及檢察機關其它相關檢察人員。檢察機關任何相關的檢察官面對人民監督員的法律釋明要求時都有義務對法律條文、法律概念、法律解釋予以詳細的解答。
(二)釋明的內容包括法律、司法解釋、證明標準等,既包括實體法問題,也包括程序法問題,還包括證據規則問題以及其他和法律適用相關的法律問題。如對犯罪未遂、中止、單位犯罪、共同犯罪、累犯、自首、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法條競合、吸收犯、牽連犯等實體法律問題的釋明;對逮捕條件、撤銷案件條件、不起訴種類、起訴條件等程序法律問題的釋明;對證明標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種類及其可采性、證人條件等證據法律問題的釋明等等。
(三)釋明的啟動由人民監督員提起。法律釋明應該因監督員對法律存在疑問而啟動,“有疑即釋,無疑不釋”。檢察機關相關檢察人員不應主動釋疑,只能依申請對相關法律進行釋明。這是因為:一方面,行使主動、積極的進行法律釋明,容易造成對人民監督員的不恰當誘導;另一方面,不論初衷多么公正,積極的釋明總是容易引起人們對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及人民監督員中立性、公正性的懷疑。4
(四)釋明的原則,應遵守詳略恰當、客觀公正的原則。人民監督員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員,在法律釋明時并不需要太過于具體和詳細,把握好法律釋明詳略恰當的度,既讓人民監督員能夠了解和把握足夠的相關知識,又不至于太過繁瑣,讓人民監督員無所適從。同時,對人民監督員太過詳細的法律還可能會讓人民監督員形成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誘導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監督的印象,而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30條規定明確禁止的??陀^公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要求和追求,是法律釋明的原則和追求。
1周永年:《人民監督員制度中的法律釋明問題研究》,《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3期
2劉思達:《法律變革的困境:當代中國法制建設反思》,載于《領導者》雜志第15輯,收于《失落的城邦:當代中國法律職業變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