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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電子商務論文范文

      時間:2023-06-22 0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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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電子商務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醫藥領域;必要性;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钡撘幎ㄖ胁]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稌盒幸幎ā分袑Υ朔N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痘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3]陳朝暉,林萬蓮.淺述醫藥電子商務[J].醫學信息,2002,15(12):683.

      第2篇

      目前,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成熟,其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而醫藥行業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之一,實現了傳統產業和現代產業的有機結合,它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升生活質量、保障軍隊物資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F代經濟發展經驗告訴我們:電子商務應用于醫藥行業具有可行性,二者的優勢互補必將帶動其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現狀及不足

      目前,福建省不斷更新發展理念,積極應用網絡技術,在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的領導下建立了一個“福建省藥械集中采購網”,對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參加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營利性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藥品集中采購結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個監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狀態是申報系統并非交易系統,并無實質性的支付平臺。據福建省統計局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僅惠好連鎖藥店、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個別醫藥企業開展網絡經銷,屬醫藥行業發展電子商務的起步階段。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解決方案4.0系統”,以互聯網為基礎,為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提供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但該項目因藥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嚴重萎縮,目前只有少量醫院耗材在線交易。

      3電子商務在醫藥行業的價值體現

      醫藥行業引入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降低藥品價格,從而緩解“看病貴”問題。醫藥行業可以利用互聯網優勢,實現高效便捷的貿易溝通,從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間流通環節,這就大大地減少了藥品流通成本,使得藥品降價成為可能。另外,藥品行業還可以積極運用現代先進的技術手段,強化藥品質量監管機制,逐步實現藥品編碼一體化,統一規格,嚴格藥品生產,保證藥品生產和交易的透明化。據最新資料顯示,2013年福建省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醫藥制造企業有119家,2012年醫藥制造企業實現增加值80.02億元,利稅總額(凈利潤+應交稅金總額)35.89億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法人企業7638個,其中藥品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企業合計253個(占3.3%)實現商品銷售額達到137.3億元。由此可見,醫藥行業開發電子商務的經濟效益之巨大,降低就醫成本可擠壓出的水分空間之可觀。以福建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海虹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為例,創辦之初充分發揮了服務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讓福建省龍海市第一醫院實現了藥庫“零庫存”管理,減少倉庫資金積壓250萬,騰出300平方米的藥品倉庫,節省倉庫空調及倉庫設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萬元,降低藥品報廢4萬多元。

      4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的幾點建議

      4.1加快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建設,逐步完善其基礎設施建設為進一步推動醫藥行業的電子商務建設,政府應積極引導和扶持企業建立信息化平臺,鼓勵更多的企業和醫院參與其中,讓藥品采購更公開、透明、實惠。醫院搭建成熟的網絡平臺,既為患者就醫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藥后的反饋平臺,又可以為醫生積累臨床經驗,提高醫療水平提供很大的幫助。對醫藥企業藥品研發、醫生用藥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財富。同時,針對目前醫藥行業信息應用和現代化物流發展所面臨的種種問題,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強化監督管理,不斷提升企業的信息化應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網絡信息建設,以加快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4.2建立和規范醫藥第三方電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改變由政府直接組織藥品招投標為政府制定規定、建立機制、由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的模式。實現藥品的統一編號、自動報價、交易等功能,提高藥品流通效率,降低藥品成本,規范藥品生產、流通、銷售中的行為。鼓勵更多的醫藥制造企業、銷售企業建立自己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提供讓百姓在網上直接購買藥品的渠道,降低就醫成本,惠及消費者。同時,相關政府部門可以研究如何讓醫保卡在網上實現自助購藥,方便患者用藥。

      4.3加強人才的培養,擴大就業渠道有限的醫藥企業、有限的醫院資源難以解決每年大量醫學院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每年都有大批醫藥專業畢業生轉行就業,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網絡就醫、醫藥電子商務行業給更多的畢業生擴大了就業渠道。現代化的醫藥發展,不僅需要高新技術的醫藥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現代信息技術和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

      4.4加強相應的法律,規范知識產權由于藥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鑒國外的經驗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必須制訂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樹立人們對醫藥虛擬市場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強醫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規范藥品網上交易數據的知識產權、客戶隱私權等問題,從而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的繁榮發展。

      5結束語

      第3篇

      一、醫藥電子商務的定義

      醫藥電子商務,指的是采用數字化的電子方式進行和醫藥相關的商業數據交換等一系列的活動,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訊方式在網絡上進行線上交易,包括通過Internet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醫藥產品的售賣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開放的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目前,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網站已廣泛涉及到醫療器械、制藥工藝、分析儀器和藥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我國電子商務醫藥市場發展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在近年獲得了飛速發展,但仍然存在下面一些問題:①醫藥電商的法律規范問題存在某些缺陷。②醫藥產業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且參差不齊:真正意義上的醫藥電子商務指的是集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為一體的醫藥流通模式,這要求參與的企業具有較高的信息化水平,這樣才能保證不同的醫藥個體之間能夠建立直接有效的溝通。由于我國醫藥行業的信息建設周期還不長,目前很多醫藥企業只實現了部分的信息化,企業內部和外部之間難以實現信息化的統一管理。盡管一些大型醫藥企業,如同仁堂、海虹藥業等已實現了企業資源管理(ERP),但國內大多數企業的信息化水平還非常低,企業的基礎設施構建并不完備,同時掌握藥品和網絡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還非常缺乏。③我國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現代物流體系,第三方醫藥物流不成熟。由于我國醫藥產業的集中度非常低,物流配送基本都是采用的分散配送方式,影響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全面統一開展。同時,第三方醫藥物流應該是一個專業化的物流體系,它是醫藥領域中供需方以外的企業來提供的一種物流服務。只有第三方物流發展初具規?;到y化,醫藥流通企業才能專注于自己的主業,并通過信息化全面實現資金結算和業務溝通,使流通領域的運作更加方便高效。④尚未形成電子支付的思維習慣:我國電子支付方式占總支付方式較少的比例,降低了醫藥電子商務的效率。目前我國醫藥生產設備大部分交易為非電子支付型,即線上營銷,線下支付;小部分為電子支付型,即線上營銷,線上支付。電子支付型是醫藥電子商務的未來發展方向,但這種交易方式中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如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安全認證系統的建立等。因此,目前我國大多數醫藥電子商務為非支付型電子商務,涉及的業務和交易無關,如醫藥信息的和查詢、商務在線談判、合同文本的形成和傳送等。網上銀行的發展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完備將會有效地解決醫藥電子商務中的在線支付問題。

      三、電子商務醫藥市場模式分類

      電子商務醫藥市場可以分成四種模式: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toConusmer):企業對消費者主要指的是線上藥店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網上零售隨著網絡的出現迅速發展,例如,保健品廠在網上將產品直接賣給消費者。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指的是企業和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信息和服務的溝通交換。企業對政府機構(BusinesstoGovenrment):企業對政府機構包括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所有的事務交易。比如,制藥廠向政府管理部門申報批文。同時,政府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信息化的方式處理企業的申報業務等。消費者對政府機構(ConusmertoGovernment):消費者對政府機構的形式目前已經出現。比如,消費者向政府管理部門投訴藥品質量問題;政府管理部門為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效仿商業服務模式,通過網上來進行投訴的處理。目前,醫藥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其中兩種模式:一是BtoB模式,它是醫藥電子商務的主要方式,占整個醫藥電子商務交易額的85%;二是BtoC模式,這種模式業務相對BtoB比較少,只占整個交易額的15%左右。

      四、電子商務醫藥市場模式的發展

      電子商務醫藥市場從萌芽至今已發展20多年,最早在1996年,醫藥企業開始運用互聯網對售賣的藥品進行廣告宣傳,之后醫藥信息網開始出現,BtoB和BtoC的服務模式開始形成,主要通過網絡進行信息的收集、產品廣告的以及藥品服用的指導等基本服務,屬于醫藥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1998年隨著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醫藥信息服務上升為業務管理的高度,醫藥電子商務得到了更深層次的發展。很多醫藥信息網已不滿足于收集與信息,而是利用軟件進行相關的信息檢索和分類、數據分析、市場調研和預測、企業戰略制定等一系列信息服務,幫助醫藥企業優化企業流程、規范企業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例如SAP、IBM、用友等企業。1999年,醫藥電子商務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政府對電子商務的運用。政府創建了采購招標網,并創立了政府對企業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該模式由政府創建網上交易平臺,提供給給醫療機構和企業,讓其實現網上交易,從而起到降本成本的作用并利于政府監管。該模式出現后受到各界關注,并在原基礎上不斷的創新,推出了“掛網限價”和“陽光采購”等有效模式。非政府機構在此基礎上也開始招標業務,它們作為第三方,建立招標采購平臺,吸引醫藥企業進行在線交易。由于第三方的大量介入,為加強管理,國家在2004年出臺了《互聯網藥品交易審批暫行規定》,對申請建立網上平臺的第三方企業進行嚴格審核。截止到2007年7月,僅有五家第三方醫藥電子商務平臺獲得國家批準,例如海虹醫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先鋒環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醫藥信息有限公司等。2005年以后,隨著我國藥品電子商務的政策逐步放開,企業通過網絡直接向消費者出售OTC藥的“網絡藥店”開始大量出現。我國網上藥店從2005年第一家正式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京衛大藥房開始,到2011年9月,全國獲得資格證書的藥房已有86家,其中直接網絡銷售的有47家。隨著網絡藥店的數量越來越多,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獲取更大的點擊率和效益,很多網絡藥店已經不僅僅單純的售賣藥品,并開始提供免費藥品信息、專家在線咨詢等業務,以增加消費者的滿意度。我國醫藥電子商務已經發展20余年,其中GtoB、BtoB以及BtoC的模式發展的較為成熟,分別形成了基于GtoB的網上招標采購模式、基于BtoB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模式和基于BtoC的網上藥店,并且整體的功能性也從原先的單一性向綜合化發展。

      五、電子商務醫藥市場新模式的發展對策

      傳統醫藥流通領域的交易成本較高且信息不對稱,電子商務使得藥品信息得到有效的和傳遞,減少庫存,進一步降低成本,加快了企業資金周轉,促進了醫藥健康發展。

      1.傳統流通中的利益集團的重新定位。傳統醫藥流通領域中有4個利益集團:生產企業、醫藥公司、醫院藥房和最終消費者。要想發展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實現醫藥領域的信息現代化,就要對國內傳統醫藥領域的利益集團重新定位和分配。24小時商業運作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大大增加了商業機會,減輕企業對實物設施的依賴,實現了醫藥信息流的通暢。這些發展趨勢必然對醫藥利益集團產生影響。對此,醫藥公司已經感受到變革帶來的壓力,其究竟是充當商和經銷商身份,或是充當物流企業,還需要一段時間的市場選擇。

      2.整合資源,實現信息的雙向傳遞。傳統的醫藥模式是BtoBtoBtoC(生產to企業to醫院/藥店to消費者),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則直接是BtoB或BtoC,減少了眾多的銷售環節和成本。醫藥企業都在盡力提高信息化水平,引入ERP(企業資源計劃)和HIS(醫療信息管理系統),而企業和企業之間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實現一致的數據交換標準。為了整合醫藥資源,增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醫藥供應鏈上的利益集團一定要利用國內已成型的電子商務服務和軟件(如海虹企業自助開發的網上交易服務平臺)對自身的管理和銷售進行重新定位和布局,使有限的企業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企業的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3.電子商務醫藥市場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收益模式主要表現為網站會員費、交易服務費、網站廣告費等模式。對于即將涉足電子商務領域的醫藥企業來說,要制定合理的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找準市場切入點,分清企業的主次緩急,制定出適合企業發展狀況的戰略,在藥品流通過程中的研發、生產、經營、咨詢等方面,企業必定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支撐點。關于信息流、物流之間的關系,無論是信息流推動物流還是物流帶動信息流,網絡服務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減少藥品的流通環節,增加信息傳播方式,做好信息中介服務,即時滿足客戶需求。做到了以上幾點,必將贏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客戶的關注和信賴。

      六、結語

      第4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醫藥領域;必要性;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钡撘幎ㄖ胁]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3]陳朝暉,林萬蓮.淺述醫藥電子商務[J].醫學信息,2002,15(12):683.

      第5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醫藥領域;必要性;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一、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二、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三、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钡撘幎ㄖ胁]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稌盒幸幎ā分袑Υ朔N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3]陳朝暉,林萬蓮.淺述醫藥電子商務[J].醫學信息,2002,15(12):683.

      第6篇

      一、LBL方法在醫藥電子商務教學中應用的利弊分析

      LBL方法是以講課為基礎的教學模式,是傳統的醫學教育模式之一,LBL方法強調“以知識為基礎、以教師為中心,以授課為主導”的教學理念,這與PBL方法在許多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LBL教學模式能夠讓學生較全面地掌握醫藥電子商務課程中的基礎知識,能夠完成教師教學預定目標[2]。它的優勢在于教師可以合理安排教學時間,有效掌控教學進程快慢,有利于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充分利用教師專業知識系統地、有條理地講授課程基礎理論知識,保證傳授知識的系統性和連貫性。而且醫藥電子商務這門學科緊密聯系國際互聯網中的網絡經濟知識,學生比較容易理解,理論知識掌握得比較扎實。LBL教學方法的弊端也表現得十分明顯,首先它是傳統的教學方法之一,主要采用“填鴨式”灌輸教學,教師為主導,學生被動學習,忽視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很難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致使教學過程經常變成教師在講臺上滔滔不絕地講授課程,而學生卻感乏味,沒有興趣聽課,教學效果不夠理想。醫藥電子商務課程內容時效性和實用性都非常強,教學內容緊密聯系已成為主流的全球網絡經濟模式,而且網絡營銷已是醫藥類市場營銷學生必不可少的核心學習內容,課程內容本應該受到學生的歡迎,引起學生足夠的重視,但由于采用傳統的LBL教學模式,教學過程枯燥單調,缺乏具體案例分析、處理過程的實踐教學,忽視了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未能調動起學生的學習主觀能動性,學生被動學習,對教學內容不感興趣,學習熱情不高,未能達到預期教學目標,因而很有必要對醫藥電子商務課程目前實施的傳統教學模式進行完善和補充[3]。

      二、PBL法在醫藥電子商務教學中應用的利弊分析

      鑒于LBL教學方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弊端,故引入了近年來廣泛推行、效果顯著的PBL教學模式。PBL方法是以問題為基礎的教學方法,它起源于1969年美國著名醫學教授Barrows提出的一種新的教學模式,突出“問題為基礎、學生為主體、教師為導向”的教學理念,注重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和自主學習的能力[4]。由于它一開始就應用于醫學教育領域中,因此PBL方法在醫學教育領域得到一致公認,應用非常廣泛。從目前的教學實踐過程中可以看到,PBL方法的教學理念也非常適合醫藥電子商務課程教學,例如根據當前網絡營銷中發生的某個具體事件,教師提出問題后,把學生分成幾個組,由于上課地點一般在計算機機房,機房里的機器都可以方便上網,學生可通過互聯網來查閱收集相關資料,再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討論,然后選出一個代表來總結小組討論結果,最后向教師匯報[5]。在這個教學過程中,教師只起引導作用,學生作為主體,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分組討論學生可以通過自主學習、團隊協作方式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將案例背后蘊含的學科知識充分理解和掌握,既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了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又提升了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因而教學效果顯著。PBL教學方法也存在著一些弊端,首先,教師講課學時比較緊張,由于教師需要留給學生較充分的時間來收集資料,分組討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樣必然會擠壓教學時間,給教師完成教學任務帶來一定的壓力。其次,PBL教學法在問題設計方面要比LBL傳統教學法復雜得多,需要在課前準備大量的教學資源作為基礎,由于醫藥電子商務是一門交叉學科,它包含許多學科的知識,如營銷知識,醫藥學、信息技術、物流、貿易、法律學等,但教師往往是某種單一專業的教師,缺乏多種學科的知識基礎,因而在解決電子商務的綜合案例時會注重引導其所擅長專業知識的理解,但對其他專業知識引導不夠,必然會影響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這對教師的知識結構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教師必須要自我完善知識體系,進行相關培訓,才能勝任教學要求[6]。其三,PBL教學法重在學生參與,教師只做引導,這樣教師在提出問題之后,需要學生結合案例查閱大量資料,尤其需要上網查詢資料,課堂時間顯然遠遠不夠,學生要占用課余時間完成教學要求,而國內高校學生的學習負擔很重,如果占用太多課余時間會給學生加重學習負擔,學生容易產生抵觸心理,不愿配合老師教學,從而影響教學效果。第四,我國傳統教育觀念和“填鴨式”教學模式已經根深蒂固,學生經歷過中小學的教學模式,已適應了傳統的教學方法,PBL教學法需要學生在理念上進行轉變,要適應一種新的教學方法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全面實施一種新的教學方法具有一定的難度[7]。第五,PBL教學法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實踐能力,這需要學生也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基礎和綜合素質能力,才能做到思維靈活,遇到較為復雜的問題時容易發現問題的本質,能夠較快地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PBL方法對學生的學習素質也有一定要求,才能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綜上所述,單一使用PBL教學法未必能產生所期望的教學效果。

      三、兩種教學方法綜合運用提升教學質量

      綜合上述對兩種教學方法應用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出,單一的教學法很難滿足實際教學需要。因此要認識到這兩種教學方法的利弊之處,采取取長補短,靈活選擇,綜合應用的方式來補充和完善單一的教學模式,必要時還可以引入其他的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各種教學方法的優勢,使醫藥電子商務這門學科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既能系統性、連貫性地講授基礎理論知識,又能有效培養學生分析和處理問題的綜合實踐能力。醫藥電子商務課程在我校共設置了36個理論學時和16個實驗學時,教學時間安排比較合理,在具體教學實踐過程中,根據課程章節的學習內容選擇采用適合的教學方法,兩種教學方法相互配合、穿插應用,以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例如在講授電子商務商業模式這一章節中,教師采取LBL傳統教學方法詳細講述了傳統商業模式和電子商務模式的主要特點與區別,還著重強調了醫藥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以及國家在醫藥電子商務方面所頒布的政策、行業規范,電子商務的幾種主要模式等專業知識,讓學生理解和掌握必要的基礎理論知識。而在講述網絡營銷與管理這一章節中,教師采用PBL方法首先列舉了京東商城、凡客誠品和淘寶網等網商經典網絡營銷案例,提出不同企業具體開展了哪些電子商務模式和管理模式來促進網站經濟發展這一問題,將營銷專業學生分成5組,布置了具體任務,讓學生通過網絡收集整理資料,進行小組討論,交流思路,團隊協作,在指定時間內派出代表向老師匯報結果,教師再綜合各組結果,向學生講述問題中需要理解和掌握的專業知識,這一章節教學之后學生們反映很好,學習積極性很高,所學知識點理解深刻,達到了理想的教學效果[8]。另外在網上藥店經營模式以及企業從事網絡醫藥電子商務在法律方面存在問題等課程章節中,也采用了PBL教學方法,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為了避免PBL方法占據太多教學時間,一般利用這門課程的實驗學時實施PBL方法教學,這樣也不會給學生帶來學習負擔,并且學生可以逐漸適應這種新的教學方法,在教學具體實踐過程中,學生反映綜合應用LBL和PBL兩種方法教學,聽課效率提高,學習興趣濃厚,知識點也掌握得很牢固。這是我們期待的結果。

      四、兩種教學方法結合應用所具備的必要條件

      (一)硬件環境的支持LBL和PBL兩種教學方法能夠有效結合應用還需要硬件環境構建的支持,學校應建立專用的醫藥電子商務模擬實驗室,利用計算機技術搭建醫藥電子商務平臺,模擬實際操作,并且利用網絡技術及相應硬件配套設備組建實驗室局域網,通過醫藥電子商務模擬交易軟件的配合,在仿真的網絡交易市場中進行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onsum-er)、網上藥店運營、電子支付以及物流配送等系統的實際操作。在模擬環境中的實訓操作能夠讓學生熟悉和掌握醫藥電子商務平臺的運行流程,從而大大提高了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并將課程所講理論知識融會貫通[9]。另外,發展校企合作模式,與本地已經開展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醫藥企業合作建設校內外實習基地,依托醫藥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組織學生到企業中去學習觀摩實際運行的醫藥電子商務系統,了解真實環境與模擬環境的相同與相異之處,在實際環境中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教師在課堂上穿插運用兩種教學方法講授知識并提出相關問題,再讓學生到企業實習時學以致用,加深對醫藥電子商務平臺的理解和認知,在實際運行環境中尋找教師所提問題的解決方法。進一步突出PBL方法所倡導的“問題為基礎,學生為主體,教師為引導”的教學理念,極大調動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學習積極性,從而很好地培養了學生實踐應用能力。

      第7篇

      近幾年,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及表現出來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巨大影響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國家,都在大規模地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以此取代或改造傳統的商務活動方式,重組業務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加速流通過程,全面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綜合國力。從目前全球的發展情況看,電子商務將成為新世紀企業競爭的主要手段,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徹底改變經濟增長方式,還將改變世界經濟格局和貿易體制。

      從總體上看,電子商務可大致分為企業間的(Busines8toBusi-ness)和企業對消費者的業務(BusinesstoConsumer)。我國正處在電子商務的起步階段,無論從國際發展趨勢,還是從我國現實需要出發,發展我國電子商務都要以推進BtoB即企業對企業的業務為重點。面對新的形勢,我國企業如不積極跟進會在今后全面國際化的市場競爭中處于被動。

      從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和潮流看,BtoB業務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在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中,BtoB業務高達80%至90%。以美國為例,目前企業間利用互聯網從事的商務活動正急劇增加,主要包括:(1)企業與其供應商之間采購事物的協調3(2)物料計劃人員與倉儲、運輸其產品的公司間的業務協調;(3)銷、售機構與其產品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協調;(4)客戶服務;(5)公司日常運營活動,內部員工的交流等。據美國商業周刊公布的數字,1998年美國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是企業對消費者個人銷售業務的5倍。預計到200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10倍,其業務量將占到全美企業間貿易總量的9%,到2005年會進一步擴大到40%左右。

      從交易形式看,企業間的網絡業務主要有兩類,即企業自建網與中介服務網。前者多為產業鏈條長,業務伙伴多或自身專業性較強的大企業、跨國公司,如飛機、汽車、計算機、辦公用品等行業制造商,大型批發、零售企業等,主要用于公司自身的業務和對供應商、銷售商的服務。后者則由中介機構建網,主要面向中小企業提品的采購、信息和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從實踐效果看,電子商務的應用已使許多企業獲益。許多大公司,以“增值鏈”為核心,實施供應鏈管理的電子化,成為目前電子商務的應用主體。如,IBM公司從1996年起,實施生產、營銷和采購部門的電子通訊,改進生產經營計劃,僅一年時間庫存周轉就加快了40%,產品銷售增加了30%,由于有效地利用現有的生產能力,減少投資,增加資金周轉,節省引用5000萬美元。又如美國通用電器公司啟用網上采購系統,自動聯系客戶,協調業務,下訂單,預計二、三年內采購量可達到50億美元,將為公司節省5—7億美元的采購費用。

      從發展趨勢看,今后隨著電子商務的擴大,中小企業將成為企業間電子商務活動的主要增長力量。目前正在建設中的美國汽車行業自動交易系統(ANx),準備把世界上所有的供貨商和制造商連接起來,這一項目將在2000年啟用,屆時全美1/5的汽車零部件要通過該網銷售,業務量將達到300億美元,且供應商多為二、三級中小企業。據美國權威機構公布的數字表明,美國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將進入一個高速增長的階段,今后5年的年均增長率將達到40%以上,業務量也將成倍增長。

      從我國國情和現實條件出發,用電子商務改造傳統產業,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我國電子商務起步的現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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