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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安全管理范文

      時間:2023-06-07 15:56:59

      序論:在您撰寫合同安全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合同安全管理

      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它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它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它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它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它人員發現其它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

      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

      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它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它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七條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九條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惡劣天氣;

      (二)大范圍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航道內不得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殖區,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應當在進行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氣象觀測、測量、地質調查;

      (二)航道日常養護;

      (三)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第四章危險貨物監管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內河航道發生變遷,水深、寬度發生變化,或者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

      第四十二條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航道變遷,航道水深、寬度發生變化;

      (二)妨礙通航安全的物體;

      (三)航標發生位移、損壞、滅失;

      (四)妨礙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交通管制區、港區外錨地、停泊區和安全作業區,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船舶、浮動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四)擅自進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航行條件受限制區域或者禁航區的;

      (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二)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復,因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對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三)對渡船超載、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三)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4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為保證2004年5月1日順利實施,各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機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從下面幾方面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一) 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義、主要內容,讓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正確運用,依法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監督公安機關的服務與執法。

          (二) 組織好學習、培訓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廣大交通警察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納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公安部將舉辦《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訓班,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也要采取多種形式對交通民警進行培訓,使廣大交通警察盡快熟悉和掌握該法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提高廣大交通警察的業務素質,強化法治意識。

          (三) 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一定要嚴格依法辦事,遵循法定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 以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為契機,全面完善和加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要通過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抓緊做好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監督機制,切實提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履行好管理職責。

      第5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長效機制的確定,嚴厲查處影響我市交通安全、暢通和城市環境,群眾反響強烈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交通參與者的自覺守法意識,有效規范、考核城市和鄉村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全年交通管理各項工作目標順利實現,并為今后的各項交通工作奠定扎實基礎,逐步建立起交通秩序整治長效機制,為杭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出行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組織領導

      支隊成立全市交警系統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XXX,副組長XXX、XXX、XXX任,支隊各處級單位,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隊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長效機制的檢查和領導。

      領導小組在支隊秩序處設立整治辦公室。支隊其他處室各確定1名固定人員作為工作聯系人,根據“整治辦”的分工做好具體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等工作。各大隊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并確定1名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大隊與支隊“整治辦”的工作聯系和溝通。

      三、集中整治時間安排

      今后全市交警系統集中整治,確定為每月進行,每次整治連續三天,遇上級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專項整治的,合并安排整治。遇上級機關統一組織專項整治時間超過三天的,取前三天的分數作為考核成績。專項整治要求在本長效機制方案基礎上套用和調整。

      集中整治具體時間提前15天安排,遇有其他工作沖突需調整的,以通知為準,但必須保證全市每月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動。除此之外,各交警大隊要根據本大隊轄區安全和秩序管理情況,自行組織好本轄區的集中整治行動。

      四、整治重點

      (一)省廳整治重點

      1、機動車超速;

      2、非法改裝機動車上路行駛;

      3、酒后駕車;

      4、公路客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5.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二)支隊整治重點

      1、超載行駛;

      2、機動車逆向行駛;

      3、摩托車違法行為;

      4、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

      5、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工程運輸車(散裝水泥車、混凝土攪拌車、自卸車等)、學生接送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6、非機動車或行人闖紅燈;

      7、公交車、出租車交通違法行為。

      其中,城區大隊、城鎮中隊還應重點整治如下涉及交通秩序的相關內容:

      1、機動車違法占道停車。

      2、駕駛機動車違法變道、不按規定避讓車輛、違反禁令標志和交通信號,以及駕駛人累計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超過5次等。

      3、電動自行車騎快車道、帶人、沖紅燈等違法行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營運;行人不走人行過街設施或不遵守交通信號燈行走、在車行道路上兜售物品等。

      公路中隊還應重點整治如下涉及交通安全的內容:

      1、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超員乘坐等交通違法行為;

      2、7座以上營運客車、學生接送車、?;愤\輸車輛等源頭管理數量;

      3、轄區交通事故多發點、隱患點和臨水臨崖路段排查治理數量;

      五、考核的辦法

      1、考核評比的范圍

      (1)考核評比范圍為交警支隊各直屬大隊和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隊下屬的,除事故中隊、直屬中隊、機動治安中隊外的所有執勤中隊??己撕团判兄苯拥街嘘?,跨過大隊這一項,大隊進行的工作綁定給相應中隊。

      (2)考核評比分支隊各直屬大隊和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隊兩類進行。

      2.考核的原則

      每月考核評比實行“統一標準、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鞏固成果”的原則進行,評比標準微調的,提前公布。

      3、考核的截止日

      支隊以整治的結束日作為當月考核的截止日。當月考核分,以整治結束隔日錄入電腦的分數為準。

      4、考核的內容

      支隊考核內容包括二方面,分別是日常工作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是支隊根據各中隊每日在日常工作中《各中隊考核評比表》中的人均累計得分進行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是支隊根據各中隊每日在集中整治三天內《各中隊考核評比表》中整治的人均累計得分進行考核,每次整治都相當于一次考試,設合格分為90分,分高不限。

      根據這兩項考核成績,在支隊網頁上設立日常工作實績考核與集中整治考核總分排行榜。

      5、考核的方法

      在《各中隊考核評比表》中,省廳制定的整治重點和支隊制定的考核項目都有固定代碼,支隊科研所依據固定代碼由電腦自動統計得分。

      表中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是由各相關單位進行考核,支隊秩序處每五天匯總一次,并入錄電腦。整治結束后隔日,由秩序處牽頭,政治處、科研所、宣傳處、清障服務中心等部門參加,召開會議對各中隊在各項措施落實情況中的月內得分進行匯總,秩序處當日入錄電腦。分數由電腦自動統計。

      6、各項違法行為的分值標準

      考核基于具體違法行為查處和工作實績,按查處數量和實績表現進行評分,同時還對落實情況及整治結果進行考核。詳見附表。

      六、各相關部門在考核中的職責:

      政治處:統計各中隊在好人好事方面的得分。

      科研所:統計各中隊有固定代碼違法行為及月內有無查獲機動車超速超過50%以上的違法行為方面的得分。

      宣傳處:統計各中隊在交管服務站信息上報方面得分。

      秩序處:統計各中隊在抓住犯罪嫌疑、移交案件至派出所,以及各中隊處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擅自挖掘影響交通安全活動的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排除障礙方面的得分。

      指揮室:統計由執法局派發到各大隊數字城管方面的得分。

      清障服務中心:統計各中隊暫扣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方面的得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全市各級交警部門要認真落實“零容忍”精神,高度重視集中整治,牢固樹立主動警務理念和嚴格管理的觀念,通過集中整治,有效規范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精心組織,講究方法。各大隊要按照支隊的總體要求,結合屬地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具體執行方案和計劃。同時,要對全體民警進行深入動員,發揮全體民警的積極性,加強對重點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方法的研究,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強化宣傳,營造聲勢。各單位尤其是宣傳處要發揮職能作用,迅速行動,精心組織并策劃好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工作。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專題、深入報道等多種形式,重點強化對社會面的宣傳教育,并充分展示公安交警連續作戰、奮發有為、勤政為民的良好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在全市營造遵守交通法規的氛圍。

      第6篇

      第一條考核范圍,全縣參與考核的單位劃分為三個系列,分別為鄉鎮(街道)系列,縣直單位系列(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管理歸口到相應的主管部門考核)和主要職能部門系列(職能部門為*局、安監局、交通局、公路局、教育局、農機局、城管局、交警大隊)。

      第二條考核辦法,實行百分制評定,由縣交安委組織實施,堅持平時抽查和集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每年檢查二次,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條鄉鎮(街道)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內容(100分)。

      一、組織機構落實情況(15分)

      各鄉鎮(街道)應行文成立以安監站為主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明確專抓人員,明確一名安全管理信息員,并做到職責具體清楚。

      每年7月30日前向縣交安委辦公室報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書面文件或電子文檔的記15分,否則扣15分。文件中人員或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3分。

      二、交通事故發生情況(30分)

      1、轄區內發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30分;

      2、轄區內發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20分;

      3、轄區內發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0分;

      4、轄區內發生一起損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分。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基礎工作落實情況(45分)

      ㈠切實搞好“一個站”建設(5分)。

      1、各鄉鎮(街道)安監站有站長、交警協管員和農機管理員等3人以上專抓人員的記1.5分,每缺少一個崗位人員扣0.5分;

      2、安監站有辦公場地的記1分,否則扣1分;

      3、對轄區內道路、機動車和駕駛人實行電腦化管理的記2.5分,否則扣2.5分;

      ㈡搞好機動車和駕駛人的“一張表”管理工作(25分)。

      各鄉鎮(街道)應將轄區內機關單位及常住人口擁有的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信息納入一張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門提供),按季更新表內信息,并及時送交警部門備案。如發現:

      1、每漏登一輛機動車或一名駕駛人,扣0.1分;

      2、一次無牌、未保險或未年檢(摩托車除外)車輛上路行駛,分別扣0.2分;

      3、一次無證駕駛機動車,扣0.5分;

      4、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2分;

      5、表格缺少一季更新信息,扣1分。

      ㈢搞好道路“一張圖”管理工作(10分)。

      各鄉鎮(街道)應將轄區內的道路繪制成管理示意圖,圖上要標明國、省、縣、鄉、村、組道路的分布情況以及危險路段、事故黑點的位置(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還應另外制作管理檔案),并按季更新圖內信息,然后將更新信息資料按季及時報送交警部門備案。如發現:

      1、每漏登一條道路,扣1分;

      2、每漏登一處危險路段或事故黑點(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判定標準由交警或交通、公路部門提供),扣1分;

      3、每缺少一份危險路段或事故黑點檔案(檔案式樣由交警部門提供),扣0.5分;

      4、危險路段或事故黑點兩端缺少警示標牌的,扣0.5分;

      5、對不能通行道路沒有采取封路措施的,扣1分;

      6、每缺少一季更新圖內信息資料的,扣1分。

      ㈣搞好“一本監管記錄”工作(5分)。

      各鄉鎮(街道)應加強對轄區道路的路面監管,特別是遇鄉鎮(街道)逢場日(華塘和新城街道辦事處以民安街道辦事處逢場日為逢場日)、特別防護期及冰雪惡劣天氣應加大落實道路監管工作力度,并作好記錄備查。

      各鄉鎮(街道)應按季將監管記錄送交警部門備查,每缺送一次扣1分,每發現一次應落實道路監管而缺少記錄,扣0.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傳教育情況(10分)

      ㈠有兩處以上固定宣傳標語的記2分,每缺少一處扣1分;

      ㈡“十一”黃金周和春運期間分別有兩條以上宣傳橫幅的記2分,每缺少一條扣0.5分;

      ㈢全年集中駕駛人開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動的記5分,未開展的扣5分;

      ㈣年內發送1次宣傳資料的記1分,沒有發送的扣1分。

      第四條縣直單位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內容(100分)

      一、組織機構落實情況(10分)。

      7月30日前向縣交安委辦公室報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書面文件或電子文檔的記10分,否則扣10分。

      二、交通事故發生情況(30分)。

      ㈠發生一起死亡3人(含3人)以上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30分;

      ㈡發生一起死亡2人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20分;

      ㈢發生一起死亡1人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0分;

      ㈣發生一起損失1000元以上一般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分。

      三、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落實情況(50分)。

      縣直各單位應將本單位及干部職工、聘用人員擁有的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納入一張表格管理(表格由交警部門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內信息,報交警部門備案。如發現:

      ㈠每漏登一輛機動車或一名駕駛人,扣1分;

      ㈡一次無牌、未保險或未年檢(摩托車除外)車輛上路行駛,分別扣0.5分;

      ㈢一次無證駕駛機動車,扣1分;

      ㈣一次在城區違法停車、闖紅燈、闖單行道,扣0.5分;

      ㈤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5分;

      ㈥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傳教育情況(10分)。

      全年集中駕駛人開展1次以上安全教育活動的記10分,未開展的扣10分。

      第五條職能部門系列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內容(120分)

      職能部門除參與縣直單位系列考核(100分)外,還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進行考核(20分)。

      一、公安局職能考核(20分)

      ㈠服從縣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緊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調度,確保及時派出警力和車輛參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的記10分,因延誤時機造成事故人員傷亡和損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及時調集警力處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堵塞國省道等或涉車涉路違法犯罪的記10分,因延誤時機或打擊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擴大的扣10分;

      二、安監局職能考核(20分)

      ㈠組織協調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的記10分,因組織協調不力或失誤造成事故人員傷亡和損失增加的扣10分;

      ㈡全年組織一次以上鄉鎮(街道)及縣直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學習的記10分,未開展扣10分。

      三、交警大隊職能考核(20分)

      ㈠搞好“五個一”道路安全管理指導及匯總和上報工作的記10分:

      1、按季匯總和更新全縣機動車及駕駛人表格的記2分,每缺少一次匯總更新扣0.5分;

      2、按季匯總更新全縣道路管理示意圖并及時上報排查出的危險路段和事故黑點的記1分,每缺少一次匯總更新或上報扣0.5分;

      3、每月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駕駛人發送兩條以上安全服務及重特大交通事故通報手機短信息的記2分,缺少一條扣0.2分。

      ㈡搞好過境車輛管理的記5分,發生一起過境車輛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分。

      ㈢搞好全縣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記5分,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扣1分。

      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的記5分:

      1、有2處以上固定宣傳標語的記1分,每缺一處扣0.5分;

      2、“十一”黃金周和春運期間分別有2條以上宣傳橫幅的記1分,每缺少一條扣0.25分;

      3、全年開展1次以上安全培訓活動的記1分,未開展的扣1分;

      4、全年在電視臺對交通安全進行4次以上宣傳的記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5、年內發送4次以上宣傳資料的記1分,每缺少1次扣0.5分。

      四、交通局職能考核(20分)

      ㈠將全縣客運車輛(以發放線路牌為準)和駕駛人納入一張表格管理的記5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內信息,然后送交安委辦公室備案。如發現:

      1、每漏登記一輛客運車輛或一名客運車輛駕駛人,扣0.5分;

      2、一次未保險或未年檢客運車輛上路行駛,分別扣0.1分;

      3、一次無駕駛證駕駛客運車輛,扣1分;

      4、客運車輛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搞好路權內公路危險段點和橋梁排查治理及對非法占用公路行為查處工作的記10分,因未落實排查治理或未發現及查處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兩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1分。

      ㈢年內啟動不少于3個鄉鎮開通鄉至村組的農村客運線路試點工作的記5分,否則扣5分。

      五、公路局職能考核(20分)

      搞好路權內公路危險段點和橋梁排查治理及非法占用公路行為查處工作的記20分,因未落實排查治理或未發現及查處非法占道不力而造成1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特大交通事故的扣10分,造成1次兩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5分,造成1次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扣2分。

      六、教育局職能考核(20分)。

      ㈠將全縣校車、接送幼兒車輛和駕駛人納入一張表格管理的記10分(表格由交警部門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內信息,然后報交安委辦公室備案。如發現:

      1、每漏登一輛校車、接送幼兒車輛或駕駛人,扣0.5分;

      2、一次未貼有校車或接送幼兒專用車輛標記、未保險或未年檢校車、接送幼兒車輛上路行駛,分別扣0.1分;

      3、一次無證駕駛校車或接送幼兒車輛,扣1分;

      4、校車或接送幼兒車輛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0.5分;

      ㈡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每學期中小學教學內容的記5分,缺少一學期扣2.5分;

      ㈢全年在中小學開展一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競賽活動的記5分,未開展扣5分。

      七、農機局職能考核(20分)

      將全縣拖拉機和駕駛人信息納入一張表格管理的記20分(表格由交警提供),并按季更新表內信息,報交安委辦公室備案。如發現:

      ㈠每漏登一輛拖拉機或駕駛人,扣0.5分;

      ㈡一次無牌、未保險或未年檢拖拉機上路行駛,分別扣0.1分;

      ㈢一次無證駕駛拖拉機,扣0.1分;

      ㈣拖拉機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5分;

      ㈤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八、城管局職能考核(20分)

      ㈠將城區出租車和駕駛人納入一張表格管理的(表格由交警提供)記10分,并按季更新表內信息,然后交交安委辦公室管理。如發現:

      1、每漏登一輛城區出租車或駕駛人,扣0.5分;

      2、一次無牌、未保險或未年檢出租車上路行駛,分別扣0.1分;

      3、一次無證駕駛出租車,扣1分;

      4、出租車駕駛人或車主有聯系電話而未收集,扣0.5分;

      5、缺少一季更新信息的表格扣1分。

      ㈡搞好城區出租車穩定工作的記5分,因管理或服務問題造成1次出租車駕駛人到州以上集體上訪的扣2分。

      ㈢確保城區長沙路、民族路、新建路、朝陽路和城東路無占道(含非機動車道)經營的記5分,發現有連續超過一月以上占道經營行為的,按每條街道分別扣1分。

      第六條獎懲

      一、考核分為三等,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單位為一類單位,60分以上90分以下為二類單位,60分以下為三類單位。

      二、對鄉鎮(街道)、縣直單位得分前五名的,對主要職能部門得分前三名的進行通報表彰,對落后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7篇

      關鍵詞:檔案管理;合同檔案;探討

      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3-0064-02

      合同檔案記錄了企業在各類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其過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檔案共性外,還有三個獨特的特點,就是憑證性、規范性和時效性。合同作為企業對外經營活動的憑證性依據,具有規范的形式要求和嚴格的時效屬性,規范的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而合同檔案形成經歷環節較復雜,材料多,參與人員廣、履行時間長,在管理過程中很容易造成疏漏。因此,如何規范合同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利用,使之成為保障企業合法利益的有力憑證和依據,如何使合同檔案更好地開發利用,是每個企業必須重視的課題。

      一、健全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責任

      合同及其輔證材料多而繁雜,合同管理也必須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明晰合同檔案管理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目前企業的合同管理普遍是“誰主管誰負責、誰簽訂誰履行”,所以合同履行完畢后就保存在各個職能部門中。檔案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人員不提出歸檔要求,合同人員就不會主動將應歸檔合同材料整理向檔案管理部門歸檔,而合同檔案是企業維護經濟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從制度上明確合同檔案的管理是做好合同檔案管理的關鍵。

      在市場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這種通過合同確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于合同這一特性決定了合同的主管部門為法律顧問部門。一般而言,合同管理都采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模式,企業法律顧問部門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及重大合同進行審核備案,普通合同的簽訂法律顧問部門一般是會簽及目錄留底。在合同的管理流程中,合同檔案的歸檔是合同管理流程的閉環處理環節,合同管理主管部門應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確合同檔案的歸檔要求。檔案管理部門更要積極主動與法律顧問部門就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明確合同檔案的歸檔范圍、歸檔要求,從制度上明確合同簽訂部門需對合同檔案管理負責,并指定專門人員跟蹤已簽訂合同收集、積累、整理和及時歸檔,企業合同檔案管理專責要做好統計、核查歸檔管理工作,在檔案管理制度上規范合同檔案的分類整編,使企業檔案管理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檔案網絡管理體系,保證檔案管理不留死角,確保合同檔案管理達到優質高效,具備規范性和時效性。

      二、強化合同檔案過程管理,確保合同檔案管理完整性

      (一)合同檔案齊全完整的重要性

      合同檔案包括合同考察、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解決糾紛等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書面材料及封存樣品等實物。合同檔案文字類原始檔案有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或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對方資信調查資料、來往文書、會議紀要、會談記錄、現場簽證、會簽單及合同招投標過程形成的資料等。由于合同涉及面廣、環節多、實施時間長,如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幾年時間,特別有些單位只注重主合同的收集,對相關會議紀要、簽證、變更等助證材料收集管理不規范,容易造成合同檔案資料不完整,嚴重的會影響了合同結算、合同糾紛的解決,部分經濟合同還牽涉到合同參與人員的廉政問題。如某企業十幾年前進行一項大型技改工程,其中基礎工程抽沙回填。有關管理人員十幾年后被誣告,說當時該工程采取圍標,招投標造假,且在工程結算時隨意加大工程量并收取回扣等。檢察機關到單位進行取證,查閱了當時合同檔案資料,由于此工程檔案從招投標文件、合同、竣工圖、施工竣工文件收集完整,所有收集的文件都是原件,并收集了招投標和簽署合同過程的影像檔案和會議紀要,整個工程起止過程材料十分齊全、準確,足以證明合同招投標過程主要是合法合規的;決算金額比合同額大的原因十分清楚,其證據材料(如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量簽證單等)也十分齊全,檢察機關認為該工程的合同檔案資料完整規范,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最終采信該檔案材料,還了當事人的清白。因此,確保合同檔案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非常重要。

      (二)明確、規范合同管理流程,保證合同檔案收集及時、完整

      合同檔案的齊全完整需合同主辦單位、歸口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法律顧問部門)、檔案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為了確保合同檔案資料收集齊全,需從企業工程程序、工作流程中規范各部門的工作行為,保證企業工作的規范化。合同主辦部門應及時收集、整理合同簽訂、履行等相關資料。對方先行簽章的正式合同交付我方簽章,合同生效的同時合同主辦部門就將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提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歸檔;對于我方先行簽章的合同交付對方簽章后,應在規定時間(如10個工作日等)內取得對方簽章的正式合同文本,及時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歸檔。履行時間長的合同當雙方主要權利與義務履行完畢后應及時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三)合同檔案的收集要求

      合同檔案形式與內容的規范要求合同檔案的全面性與準確性較高,檔案管理部門接收合同檔案齊全完整的程序決定了收集工作的質量。合同檔案的收集應及時才能保證其齊全完整,合同文本一經簽字、蓋章、公證后應實時歸檔,雙方在談判過程中互致的信件、傳真、電子數據資料等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合同主辦部門經辦人應隨時收集、整理和保管,避免合同檔案的遺漏和有效性的損失。

      三、明確合同檔案歸檔范圍、整理要求,規范合同檔案的分類整編

      (一)明確合同檔案的歸檔范圍

      除在管理制度規范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健全責任網絡外,還要明確規范收集范圍。一般情況下,一般性合同應歸檔的材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1)合同文本(原件,不可缺。(2)合同會簽表。(3)合同的附件 (合同有附件的不可缺)如:技術協議,方案書等。(4)變更、轉讓、終止等合同補充協議 (有補充協議的不可缺) 。(5)合同資信資質材料,包括:對方營業執照、資格證、特種經營許可證等資信資料;對方簽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6)合同簽約依據性材料,包括:詢比價及招投標資料、意向書、備忘錄、會談記錄、中標單位選擇說明等。(7)合同履約過程材料,(履約過程有文件產生的應歸檔)包括:送達回執或確認書、往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質量異議書、催款通知書等。(8)合同驗收材料,包括:合同竣工(交貨、發貨)確認單、驗收確認書、測試報告、工作報告、驗收報告。(9)合同終結表。重大合同除包括一般合同歸檔范圍的八方面內容外,還包括合同形成過程中的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及政府(或相關部門)報批文件、批準證書、領導批示等文檔資料。

      合同檔案歸檔時一定要齊全完整,歸檔合同文本和相關材料以及每份文件的頁數等方面都應保持齊全完整,否則不能稱作一套完整的合同檔案。針對每個項目要收集的資料列出清單,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檔案整理規范的要求整理好履行完畢的合同檔案,檔案部門接收合同檔案時根據合同統計臺賬與檔案移交清單認真核對,并檢查檔案質量。有合同管理軟件運行條件的單位可將電子文本實時邏輯歸檔,再按規定進行合同檔案實體歸檔和電子版的物理歸檔。

      (二)合同檔案的整理要求

      合同檔案的整理必須保持一份合同內相關資料的有機聯系,保證合同的完整性;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礎,不宜打亂其原有的保存狀況,整理后的合同檔案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規范合同檔案的分類整理

      合同檔案資料繁多,尤其工程合同,合同檔案實行按“件”歸檔方式,按照“一事一檔、一項一檔”原則,分門別類,由各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履行過程涉及到的履行、變更、廢止信息的收集,統一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整理。對單項合同(如采購、單項工程、融資借貸)及系統性較強的合同(如建筑、財務等),在整編中可多設一級類目,使合同檔案間關系更加清晰。檔案管理部門要肩負起合同檔案指導責任,指導相關業務人員按規范做好合同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四、重視合同檔案信息開發利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合同檔案歸檔資料繁多,要利用好合同信息管理,建立系統、方便、快捷的查詢信息系統相當重要。檔案管理部門應及時編制合同檔案檢索工具,及時有效地提供合同檔案利用服務。合同檔案的利用應制度化,按保密規定設定利用者權限,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檔案管理部門可對合同檔案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形成專題匯編,方便利用。

      一是利用現代數字化管理手段建立合同管理應用系統,并與檔案管理系統通過接口直接歸檔電子版,提高合同檔案運轉效率,通過網絡實現瀏覽、快捷傳輸、實時歸檔、實現資源共享,便于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

      二是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業務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增強工作主動性和提高法律意識,積極配合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開展定期檢查合同檔案歸檔情況,確保檔案信息完整。

      三是做好合同檔案的專題匯編和檔案利用實例的編寫。專題匯編便于合同檔案的利用,利用實例的編寫是凸顯檔案價值,促進檔案工作的發展。

      綜上所述,合同檔案的管理通過制度規范合同管理程序、把好合同檔案收集源頭、抓好合同形成關鍵點,使合同檔案的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有序規范,對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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