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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文化遺產保護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少數民族語言和河北方言被同化
2010年11月1日河北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河北省是一個以漢族為主體,并有多個少數民族居住的省份,但少數民族人口僅約占總數人口的4%,地理位置位于華北平原的北部,兼跨內蒙古高原??梢?,河北省的語言環境屬于典型的北方話,加之河北省環繞首都北京,使河北方言在語音、語調及詞匯方面較其他方言區與普通話更接近。所以,河北人學起普通話來比較容易,且足夠標準。普通話的推廣減弱了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的活力,尤其是在分散的方言區和民族語言地域。
(二)傳承體系缺乏規范性和連續性
語言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要靠人去做,人的作用顯得越來越突出和重要。在河北省四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錄中,語言和以語言為媒介的“非遺”傳承人多數是高齡者,有的年老體弱,有的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項目甚至面臨“人亡藝絕”的困境。第一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中的河間歌詩,現在傳承人年事已高,有難以為繼之虞。青龍滿族自治縣約10萬人口,但會講滿語的人極少。文化遺產傳承渠道不暢,出現了家庭傳承鏈脆弱、絕技面臨失傳,人口大規模遷徙、群體傳承鏈斷裂,教育趨于同質化、專業人才匱乏的局面,使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承傳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
(三)方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應該保護
是否應該保護方言在社會上一直爭論不休。方言作為一種獨特的文化遺產,是語言分布區域民眾所采用的交際工具,是傳承文化、維系民族認同感的文化資源。一種語言一旦消失,將不可再生,與之所承載的文化資源也隨之殆盡。這不利于世界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從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看,對方言的保護不容置疑。但反對保護方言的聲音也很強烈,往往強調語言的一致性,語言一致可以有效地同化異族文化,維護國家的統一,卻忽視了語言的文化價值和歷史價值。兩種不同的觀點勢必影響語言政策的制定和相關問題的研究,甚至造成某些語言社群放棄方言的選擇,使方言處于瀕危狀態。
語言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策略
一種語言的活力取決于三個因素,即制度支持、經濟力量和人口。多種語言方言是國家寶貴的社會經濟文化資源,均應有各自的生存發展空間。為此,應制定相應的保護發展策略。
(一)制定語言政策,保護語言多樣性
語言政策是一個國家通過立法或政府手段制定的關于本國使用某一語言或某些語言的政策,包括國語、官方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區域性語言使用的政策。政府應把制定地方、區域、國際的語言政策作為整個政策規劃和資源管理的一部分給予重視。建立瀕危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保護與發展機構或語言中心來記載及保存語言,廣泛征求專家學者、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使用者等各方面意見,合理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法》、《方言法》、《雙語教育法》等法律規范文件,促進語言的維持保護和發展工作。向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團體、學校、少數民族自治政府提供專項基金用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尤其是瀕危語言的保護和搶救工作。地方政府還應根據各省市具體情況補充和完善有關法律條文。目前河北省“非遺”四級名錄中沒有專門獨立的語言類項目,雖然通過“非遺”名錄中的民間文學、傳統戲劇、曲藝等文藝形式可以作為間接表達和傳承語言的載體,但語言不等同于口頭藝術,勢必會導致其失去生命力。河北方言中保存著大量珍貴的歷史信息,即便不能列入國家“非遺”名錄,至少應從本地保護開始,將其列入河北省級“非遺”保護名錄。
(二)推動語言文化遺產進入國民教育體系
語言教育同一個國家的語言政策和民族的語言態度緊密相聯。少數民族語言及方言是一種資源和財富,故應在教育體制中有所體現。如可以讓不同層次、不同社會方式的教育都參與進來,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中學教育、高等教育、黨校的干部教育、扶貧中的掃盲教育以及社會教育等,推進語言文化遺產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開展普通話作為母語的教學,同時開展民族語言和方言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雙語和雙文化教育有利于挽救處于瀕危狀態的語言。鼓勵所有小學、中學以及高等院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以開設外語同樣的方式開設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的課程,與外語一樣給予同等的學分。向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課程教學中獲得相應流利程度的學生頒發與外語教學相等的水平證書,高等學校將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水平證書作為外語水平證書同等證明予以承認。
(三)培養對語言文化多樣性價值的認同
一門語言是一個文化類型的表述。所以,失去語言就等于失去文化,保護文化就必須保護語言。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元文化、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和方言地域文化的關鍵在于保護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以維護中國多元一體文化格局。對于少數民族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域,開展雙語和雙文化教育相對容易一些,而對于像河北省少數民族人數較少且方言使用者傾向于說普通話的地域,可以通過提高民族語言和方言使用者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及社會聲望,以提高其母語和方言的保護程度。河北方言見證了河北人民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里的銳意進取,承載著豐富的歷史價值和燕趙文化,方言使用者應充分認識自己的歷史、傳統和文化,增強文化自覺性。同時,在多元文化世界里,提高方言使用者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使他們對優秀傳統文化發自內心地去熱愛和追求。
1、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經典,屬性是水利文明
《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定義:
建筑群類: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關聯的建筑群。
對可以被批準為文化遺產的建筑必須的條件:
“可以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能夠在一定時期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涉及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能夠為一種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p>
都江堰既是一座遠在紀元前就在中國統一事業中發揮過巨大作用,在中國
和世界有著悠久歷史意義的水利工程,又是一座生機勃勃科學美妙和自然造化人工斧鑿相結合的渾然天成的建筑物;其巨大的效益一直延續至今的宏偉建筑,被公認為效益巨大,對環境有良好作用的“五好工程”的代表。80年代由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史研究會推薦并被批準為水利工程中的第一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都足以證明的都江堰的歷史地位,并具備上述條件。
我們認為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的典型,其內涵屬性是水利文明,應從如下角度予以評價:
(1)都江堰水利工程創造了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水利型式,創造出獨特的水工建筑藝術,并影響中國南方廣大地域。
古代都江堰渠首及以下的各級渠道均為無壩引水工程,與天然河道類似的渠系布置蜿蜒曲折,而以石木和竹為主的建筑材料和工程結構均直接源于自然。
這類與自然和諧的工程型式展示了古代水利規劃思想自然觀的精髓,國外環境水利專家譽為:“親自然的水利工程”。
無壩引水水利工程曾經是古代中國最普遍的水利型式。20世紀以來,現代水利技術逐漸取代了這一水利型式。許多天然河流被混凝土大壩截斷,缺乏科學規劃而盲目興建一些供水工程甚至導致河流下游斷流、地下水枯竭。在都江堰灌區變化則表現在順應河流水沙特性的魚嘴分水工程和湃缺控制工程,紛紛為閘門取代;近似于天然河流的渠道被混凝土的水渠取代。到20世紀末人們對現代水利工程負面后果開始反思,并謀求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與環境保護的有效結合。都江堰正好是留下的唯一這類工程的實例。
目前為止,世界上古老的灌溉文明基本消失,在大江大河上只有都江堰渠首還基本保留了無壩引水工程的建筑藝術特點,展示著古代文明中人與自然互相融合的建筑藝術的魅力。
(2)都江堰創造了成都平原的水環境,并對古代成都及周邊城鎮的城市規劃和建設有潛在的影響,是蜀文化的的特殊見證。
古代都江堰灌區的堰或河既是灌溉輸水渠、排水渠也是水路通道,它們塑造了成都平原河流,為成都及周邊14個縣城及集鎮供水、水運、環境和防洪的多種需求,并對城市規劃和發展有潛在的影響,如成都以河流為骨架的街區格局便是例證。都江堰水系為成都平原提供了質量較高的景觀環境、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隨著城市化進程,今后都江堰的工程效益和社會效益將在城市供水和環境保障方面有更大的發揮。
(3)都江堰豐富和衍生了其他文化,是多種古代文化的集中體現。
都江堰是世界唯一有2000多年歷史而至今尚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古代水利工程。在某種意義上,都江堰得以延續,實際是管理的延續。都江堰的集權和專業化管理機制是歷史時期形成的,是工程延續的基本保證。歷史的傳承表現了國家政治文化的某一側面。古代都江堰在國家專業管理機構和灌區管理的社會組織之間的紐帶就是宗教神權。青城山道教文化與政治文化相互滲透,形成了二郎廟和青城山道教獨特的文化現象,至今尚存的二王廟內有關工程管理的碑刻不乏這樣的例證。
都江堰的歷史價值還體現在集中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和建筑文化的精華。由于都江堰管理需要,各時期興建的建筑群落,如二郎廟、伏龍觀,水利廳衙門均是古建筑精美的遺產。作為川西門戶的都江堰市也與都江堰有不可分割的歷史淵源,城市建筑與山與水相應成趣,極富特色。玉壘關、觀瀾亭以及索橋、南橋則是古代建筑藝術的精華。這些點面的建筑藝術與岷江與都江堰工程與河流共同構成了文化遺產主體。
2、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的難點與必要性
都江堰一直作為成都平原的灌溉工程持續發展和不斷改造,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灌溉面積大幅擴展,渠首工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是,至今仍基本保留的都江堰正面臨完全消失的厄運。
據了解,都江堰魚嘴以上300米以遠即將開工的紫坪鋪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恰好均在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區的范圍內。這就引發出三個沖突:都江堰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作為正在運用的重要水利工程之間的沖突;都江堰景區范圍與都江堰工程法定管理范圍的沖突;都江堰三大工程(魚嘴、飛沙堰、寶瓶口與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的沖突。
關于都江堰的定位問題由來已久。大約在1982年由婁溥禮總工程師主持審查四川省水利廳和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的都江堰渠首改建規劃。該規劃包括寶瓶口建閘、內外江建閘、紫坪鋪電站等工程,如果實施將基本改變都江堰無壩引水的工程型式。該規劃因為水科院專家陳述都江堰的價值定位中歷史文化遺產的不可替代性而作罷。目前紫坪鋪電站前期工程已經開工。紫坪鋪電站建成之后對都江堰歷史面貌的破壞將是徹底的,魚嘴自流分水的景觀蕩然無存。因為電站運行的尾水將提高水位而魚嘴將長期處于水下淹沒狀態??梢韵胍娺@是都江堰文化遺產的浩劫,我們不應該忽略由此引起的惡劣影響和來自各方面的譴責。難道我們真的就缺這一座水電站嗎?
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是全新的營造或者有深刻的影響。已往我們水利工程建設及其管理運用對工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結合考慮不足,而對它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更思考不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水利工程,其文化和歷史價值也是資源的重要組成,是重要的民族和人類財富,對其實行合理利用和保護,是水利管理部門應有的責任。因為對水利遺產文化內涵的恰當定位,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需要科學地運用水利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來實現。達到都江堰的保護與利用目標,不是單純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門可以做到的。此外,水利部門對都江堰水利文明的保護和利用有效介入,也將有助于社會對水利事業的全面認識。
岷江水力資源開發和都江堰灌溉效益的保持和發展,是可以找到替代方案的,并不必以犧牲都江堰的文化價值為代價。為此,我們建議水利部對其發展規劃予以關注,以避免今后不可挽回的遺憾在都江堰重演。
3建議
建設一處水利工程在現代是不難做到的,古代都江堰建筑藝術卻是世界獨有的,一經消失將永遠難以恢復。因此,都江堰這座現存歷史最為悠久的古代水利工程應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保護。
都江堰功能的定位: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水利工程兩位一體。我們認為,解決二者之間矛盾的焦點首先在于實行水價值觀念的轉變。岷江水的綜合效益、長遠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綜合價值都要遠勝于目前主要著眼于增加灌溉面積來得顯著,尤其是灌溉用水還可以從區域水資源開發、節水型農業工程、改變作物品種等方面來彌補。
為此,建議針對即將上馬的紫坪鋪水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有關部門應組織各方面專家立即予以全面周到的再評估。都江堰及灌區的長遠發展,也應從都江堰的文化和歷史價值定位,任何改造方案都應以不切斷其歷史延續性為出發點。
1文化遺產犯罪的特點
雖然從本質而言文化遺產犯罪也屬于犯罪的一種,但是文化遺產具有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犯罪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文化遺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貝卡利亞將刑法法益分為國家法益、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3種類型[1]65。傳統刑法主要保護的是以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文化遺產具有公共利益屬性,任何針對文化遺產的犯罪行為除了是對文化遺產所有權人個人利益的侵害,還是對社會公眾所享有的文化遺產利益的侵害,即對以文化遺產公共利益為內容的社會法益的侵害。因此可以說,文化遺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除了傳統犯罪所強調的國家法益和個人法益外,還包括對社會法益的侵害。其次,文化遺產犯罪的認定標準具有特殊性。毋庸置疑,文化遺產犯罪的認定標準應當依據刑法的規定制定,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但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文化遺產相關行政法的規定,即具有很強的行政依附性,這是由文化遺產保護法所具有的行政法屬性決定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有賴于行政機關對其行政違法性的前期認定,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法認定為違法的行為,刑法方可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規定其是否屬于犯罪。當然,這也是使刑法服務于文化遺產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文化遺產犯罪的后果具有特殊性。文化遺產是一種脆弱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任何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都將造成文化遺產的永久性滅失。之所以對文化遺產予以保護與傳承,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文化遺產能夠實現對歷史文脈的延續。文化遺產犯罪是對人類生存環境的破壞和歷史文脈傳承的割裂,而且這種割裂具有難以修復性。
2我國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
我國很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特別是在刑法中也規定了相關條文,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分則當中。我國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的第4節“妨害文物管理罪”對文化遺產犯罪進行了專門規定,其中涉及對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倒賣文物,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盜竊、搶奪國有檔案,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等行為的規范。除了專章專節的規定,文化遺產犯罪還散見于刑法分則的其他章節中,如在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對走私文物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在第9章“瀆職罪”中規定了因失職而導致珍貴文物被損毀或流失的行為也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等。除此之外,我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有關文化遺產的單行法律法規中都有刑事處罰條款,但多為簡單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如《文物保護法》第78條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刑法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2],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刑法缺少對文化遺產社會法益的保護
如前所述,傳統刑法側重于對以人身和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的保護,然而,文化遺產與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利益、人身利益不同,除了作為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它更是一種文化符號,承擔著文化永續傳承的功能[3]。通過法律對文化遺產予以保護與傳承,從本質上而言保護的是社會公眾對文化遺產所享有的文化權利,即對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質的社會法益的保護。而社會法益所要保護的并不限于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當代人,還包括后代人,這些都是傳統刑法保護理念所不能涵蓋的。受傳統刑法理念的影響,我國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規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對文化遺產的管理秩序,這一點從刑法的章節安排就可以看出———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定主要被安排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當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文化遺產犯罪被認為是違管理秩序的行為,而制裁文化遺產犯罪也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家管理秩序。事實上,文化遺產除了作為一種社會秩序的體現,更是一種脆弱的文化資源,對文化遺產的破壞侵害的不只是社會管理秩序,而且是對文化遺產自身的損害以及對文化遺產所承擔的文化傳承功能的阻斷,因此,刑法不僅需要維護文化遺產管理秩序,而且需要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由于立法目的的偏離,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缺少對文化遺產本身所固有的價值和文化遺產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應有關注,因此未能觸及文化遺產犯罪的本質,導致現有刑法對文化遺產的規范具有濃厚的管理色彩,對文化遺產的保護作用相對較弱,很多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得不到處罰,阻礙了刑法應有功能的發揮。隨著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提升,世界各國紛紛將文化遺產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立法保護。我國也將文化遺產提升到憲法的高度予以保護,《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钡切谭▽ξ幕z產的保護范圍明顯過窄,未將文化遺產的社會法益作為保護對象,無法全面反映文化遺產犯罪對文化遺產自身的破壞性和文化遺產犯罪的本質特征??梢哉f,我國現行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的規定與憲法的理想還有一定距離。
2刑法規定的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非常有限
受傳統刑法法益理論的影響,我國刑法只是部分地規定了文化遺產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大一部分應當但沒有被規定在刑法中的行為無法受到刑法規制。我國刑法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4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包括6個條文共10個罪名,再加上刑法其他章節中有關文化遺產的4個罪名,共包括14個罪名。我國現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時至今日,雖然刑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始終沒有變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文化遺產違法行為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特點,刑法的現有規定已經無法適應打擊犯罪、保護文化遺產的現實需要。一些新出現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如對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場所和文化空間的破壞等雖然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和社會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未被規定在刑法當中,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具體的罪名,導致這些違法行為仍然游離于刑法可以懲處的范圍之外。此外,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存在瑕疵,具體表現在:其一,對于文物的界定不統一。刑法在第324條規定了“故意或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5條規定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6條規定了“倒賣文物罪”,在這3個條文中,刑法只是以相同的“文物”二字予以簡單規定,但是仔細想來,雖然字面相同,但所指的對象是否也相同呢?如第324條所指的“文物”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兩類,而第325條、第326條所指的“文物”顯然與其在范圍上是不同的。又比如,第324條“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提到了“名勝古跡”,名勝古跡是否可以歸類為文物、與文物之間是何關系,對此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其二,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范圍有限。如第328條規定了“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雖然刑法通過專門條款對古脊椎動物化石予以特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幾乎與古脊椎動物化石一樣,同樣具有保護價值的無脊椎動物化石以及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由于沒有得到刑法的明確規定而無法受到應有的保護[4]。
3現有刑法的規定難以預防文化遺產犯罪行
除了打擊犯罪、教育犯罪人之外,刑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預防犯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也理當體現這一原則,特別是基于對文化遺產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的考慮,實現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行為的預防就顯得尤為重要。刑法預防犯罪功能的實現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潛在犯罪人形成威懾,使其不敢犯罪;二是重視對行為犯的懲處,通過阻斷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實現預防功能。但是,從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于以上兩個方面都未能充分體現。一方面,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行為的處罰普遍較輕[5];另一方面,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的罪名中很大一部分屬于結果犯,以出現法定后果為要件,然而對于文化遺產保護而言應當是“防重于治”,如此規定不僅無法實現刑法應有的預防功能,而且無法適應文化遺產自身的特點,難以實現對文化遺產的真正有效保護。
4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不夠全面
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表現出“重物質、輕非遺”的特點,即重視對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而忽視從刑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從我國刑法條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其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的,只是在其他章節里零星、隱晦地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然而該罪的重點在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民,其所涵蓋的內容不止于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背后的相關文化權利,如果將該規定簡單地歸結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這種理解本身就很牽強。我國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直至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才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才進入法治視域,而作為保障性法律的刑法并沒有及時對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予以修改或調整??梢哉f,在文化遺產領域,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對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障功能未能發揮出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未能得到刑法應有的重視。也正是由于刑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缺失,直接導致學界在對待文化遺產這一問題時進一步分裂了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關聯。從本質上看,文化遺產應當是包括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統一整體,之所以作此劃分,僅僅是為了方便理論研究。我國刑法并沒有相應的措施將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統一整體予以保護,這樣的立法結構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極為不利,特別是在文化空間的保護問題上,刑法的這一規定使得其弊端更加暴露無遺。比如,歷史文化街區之所以具有保護價值,不僅僅是由于其內在的精美結構,還包括其中的人文環境,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構成了應當受到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7]。但是,如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犯罪行為只按照故意破壞文物罪予以處罰,很大一部分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筑都將不受刑法的保護而為人們任意拆除,只留下星星點點屬于文物的建筑,隨著這些非文物的建筑的拆毀,街區當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將隨之消逝,線狀的歷史文化街區也將逐漸演變為點狀的歷史建筑,進而導致整個街區的消亡。
三、完善我國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對策
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文化遺產保護形勢日益嚴峻的今天理當成為實現文化遺產順利傳承與有效保護的強有力措施,但是我國現行刑法的立法悖論已經成為預防、規制、懲處文化遺產犯罪的桎梏。對此,應充分考慮文化遺產自身以及文化遺產犯罪的特點,對現行刑法相關條文予以完善。
1擴充傳統刑法法益理論,重視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
除了關乎管理秩序,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特別是近年來很多國家都將文化遺產保護上升到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對文化遺產自身價值屬性的關注也提高了。由于文化遺產承擔著文化傳承的功能,因此刑法作為保障社會發展的法律,對文化遺產自身作為一個獨立價值整體的保護也成為必然。在立法思想上,要突破傳統刑法有關法益保護的理論束縛,立足于文化遺產對于人類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功能,確立個人法益、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協調發展的法益觀念,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傳統刑法保護的重點是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通過刑法實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就需要在傳統刑法的基礎上,即在保護人類利益的同時,更多地對文化遺產背后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予以關注,實現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持續發展[8]。當然,落實到刑法的制定上,其中關鍵的一點就是應當對刑法的任務予以充實和完善。我國刑法在第2條即明確提出了刑法的任務應當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毙谭ūWo文化遺產所要實現的目的似乎與以上幾個方面都相關,但又不完全對等,刑法目的的表述中對文化遺產自身價值的應有關注缺失了,應當將“保護文化遺產,實現經濟、社會、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寫入刑法,從而彌補刑法的這一缺陷并以此強化刑法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功能。
2提高文化遺產犯罪的刑法地位,規范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
首先,應進一步規范刑法的規定,對文化遺產相關條文予以增、刪、改。對刑法中文化遺產現有的罪名應予以梳理,將其與現實中新出現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進行對比,使其適應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具體而言,要進一步擴大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罪名的規定,擴大刑法的保護范圍,特別是對于新出現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針對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應將其及時納入刑法的規定。其次,應調整立法體系,提高對文化遺產犯罪的重視程度。我國刑事立法體系的劃分依據主要是犯罪客體,同時結合犯罪的危害性和各相關犯罪之間的聯系。體現在刑法的章節劃分上,當某一類行為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客體時,應當將其規定在刑法的同一章節當中。但是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的定位不夠準確和全面,如果將其簡單地歸類于侵犯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則對文化遺產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理解難免有失偏頗,無法實現對文化遺產所表征的文化利益的保護。如上所述,文化遺產犯罪除了侵犯社會管理秩序,還是對文化安全和文化利益的侵犯,因此最有效的辦法是針對文化遺產犯罪的這一特性將其單列一章,如可以將其規定在“侵犯文化安全罪”當中,以實現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再次,應完善刑法中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一方面,對刑法中出現的專門術語應予以規范性解釋,并與文化遺產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相契合,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與理解的準確性,這既是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對行政法依附性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嚴謹性、權威性的必然體現。另一方面,應豐富文化遺產罪名的內涵,擴大保護范圍[9]。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應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相一致,除了增加新的罪名外,可以對現有罪名予以適度的擴充性解釋,使刑法的規定符合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
3完善文化遺產犯罪的理論構成,發揮刑法應有的預防功能
要實現對文化遺產犯罪理論的突破和重構,有效發揮刑法應有的預防犯罪功能,就需要完善具體理論的設計。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在主觀過錯方面,可以適當引入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于某些文化遺產犯罪,可以不要求犯罪人具有故意或過失這樣的主觀過錯,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可認定為犯罪。其次,在客觀方面,規定必要的危險犯。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更多的是對結果犯的懲罰,但是事實上文化遺產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復原性,如果在出現犯罪結果之后再去懲罰犯罪,即便實現了刑法的懲罰功能,被損壞或破壞的文化遺產也無法恢復原狀,人們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對文化遺產享有的文化權利也將無法實現。因此,刑法對損壞和破壞文化遺產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結果犯予以制裁是必要的,同時,對那些包含有潛在危險的危害文化遺產安全的行為予以懲處也應當成為刑法制裁文化遺產犯罪的應有之義?,F行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特別是對破壞和危害文化遺產的行為很少規定危險犯,基本都屬于結果犯。危險犯強調的是一種事前救濟,能夠有效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這一點是結果犯這一事后救濟手段所無法實現的。在刑法條文中有選擇性地規定破壞或損壞文化遺產行為的危險犯,不僅是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使然,而且是刑法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應有之義,是實現刑法對文化遺產預防性保護的必然要求。此類規定能夠使文化遺產得到及時保護,促使人們更加理性地對待文化遺產,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有利于實現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4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實現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統一整體保護
關鍵詞:文化整體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當前,韓國積極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困難重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近況堪憂?;仡櫹嚓P研究,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個案研究為主,尚未挖掘相關的理論來支撐和指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本文創新性地嘗試運用人類文化學中的文化整體論理論,從“整體性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相關理論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旨在提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斌w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敖Y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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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分析了太原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詳細闡述了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的編制,探討了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影響,以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
論文關鍵詞:紫線規劃,歷史文化遺產,風貌
1太原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在春秋時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稱晉陽城。后相繼為趙國都城、秦漢重鎮、北齊別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漢、北漢的宮闕之地,素有“龍城”之稱,太原有史可考的歷史已有2500年。從宋朝初年毀晉陽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歷史,這1000年城市發展的空間就在于舊城。歷史賦予舊城豐富的遺產,純陽宮、文廟、督軍府等文物古跡眾多,傳統民居和寧化府、清和元、開化寺等老字號,記錄著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極門遺址等古跡傳承著歷史的記憶。這些文化遺存完整地展現了太原歷史的發展脈絡,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進步歷程,這些歷史文化遺存不僅對現代人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對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興起,在舊城改造中,開發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區幾乎消失殆盡;見縫插針現象屢禁不止,使原保護規劃中的視線走廊造成阻礙;城內部分文保文物歷史建筑仍被一些單位占有,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周邊建筑在高度、體量、色彩方面,從不考慮協調;部分文保單位和歷史街區,因舊城改造的需要而被當做破舊建筑拆除,如八路軍辦事處、裕德里民居、上肖墻民居等。清代的開化寺民居被數十戶居民當做住宅;古關帝廟、圓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區大量寺廟都處于無人問津的廢棄狀態,年久失修,日益破損,綠化建設嚴重缺乏。在太原舊城出現的大規模改造熱潮,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舊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對城市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城市建設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護處于被動和消極的狀態。不僅給城市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而且對舊城的歷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設性破壞。作為省會城市,區域經濟中心城市,其發展速度較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張,同時對舊城改造的進程也加速了,在這種背景下,舊城更新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就變得尤為緊迫。
2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的編制
1)依據“先急后緩”的原則,明確主城區的紫線控制范圍。從歷史和現代情況分析,太原市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區;從規劃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即主城區是一個相對完整的規劃層次;從城市建設的趨勢分析,主城區范圍是建設量最大,建設速度最快的地區,也是保護與發展矛盾最為突出的地區。故紫線規劃控制范圍為太原市主城區范圍內已公布的歷史街區、歷史建筑。主城區范圍以外的部分將來作為二期陸續進行編制。
2)通過現狀調研和分析,從歷史遺存的集中度、風貌的整體性以及規模的完整性方面進行了初步評價,結合與其他城市歷史街區的對比,認為應將文廟歷史文化風貌區、鐘樓街傳統商業街和壩陵橋街區作為三個歷史街區。
文物建筑屬于歷史建筑的范疇,歷史建筑還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優秀的近現代建筑。優秀近現代歷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從l9世紀中期至20世紀70年代末建設的,能夠反映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時期城市建設歷史與建筑風格、具有較高建筑藝術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經作為城市優秀傳統文化載體的建筑物。對它的評價標準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筑:a.建筑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筑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歷史文化特點;c.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d.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e.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優秀歷史建筑。這樣主城區范圍內劃定73處歷史建筑。
3)根據《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將歷史街區紫線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核心保護區;指歷史街區中由歷史建筑物、構筑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應最大限度、盡可能地包含歷史街區中保存著歷史信息的遺存及載有真實歷史信息的傳統建、構筑物。建設控制區:指為確保歷史街區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控制的地區。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歷史建筑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歷史街區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將歷史建筑紫線保護范圍分為絕對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絕對保護區指歷史建筑本身,包括歷史建筑本體及其圍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劃定的73處歷史建筑的絕對保護區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圍合院落式建筑,一類是相對獨立的建筑。前者多為文物單位,以傳統建筑為主,采取建筑圍合庭院的布局,此類建筑的絕對保護區必然包括建筑本體和院落空間。后者多為近現代建筑,采取現代建筑的設計理論,以獨立式建筑為主,其絕對保護區應包括建筑本體和相對圍合的空間(如工人文化宮),以及必要的通道和空間(如原市政府辦公樓)。在劃定絕對保護區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許多歷史建筑l臨城市規劃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紅線與歷史建筑本體有沖突,考慮到歷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據紫線優先的原則,建議局部調整紅線或調整規劃道路斷面設計,縮窄人行道。2)個別歷史建設與規劃道路紅線存在嚴重矛盾。如校場巷工程師樓、川至醫院、博愛醫院等。規劃綜合考慮規劃道路的層次及調整的可能性,依據紫線優先的原則,采取了調整規劃道路或歷史建筑整體遷移保護的方式解決。3)對于其他矛盾,如歷史建筑保護與危舊房改造等問題,依據紫線優先,搶救第一的原則,嚴格劃定絕對保護區。風貌協調區是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視歷史建筑本體保護,而忽略周圍環境,整體風貌協調的問題,主要考慮歷史建筑的外部環境,控制一定范圍內新建建筑與歷史建筑的協調,保證歷史建筑景觀不受破壞而劃定的區域。風貌協調區的劃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索:
1)原則上要考慮歷史建筑的觀賞視線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對歷史建筑的視覺干擾,盡量保護歷史建筑的原有環境格局和風貌。具體劃定時,要結合現狀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為嚴格規劃管理創造條件。2)由于歷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邊大多是危舊平房區,綜合考慮歷史建筑保護與改善居住環境的要求,在一些具體地段,將風貌協調區劃分為A,B兩區,并提出不同的保護要求。A類地帶:是為保護歷史建筑環境景觀而設置的地帶。地帶內只準進行綠化、小品建設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對現有違章建筑,應創造條件予以拆遷,一時難以拆遷的房屋,可以維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積,不得提高建筑層數。B類地帶:地帶內建筑物的形式、體量、色調都必須與歷史建筑相協調,建筑高度原則上不得高于歷史建筑高度。地帶內鄰近歷史建筑一側的建筑物和通向歷史建筑的道路、視覺走廊兩側的建筑物,其形式、體量、色調應與歷史建筑相協調。
3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對歷史文化保護的影響
1)太原市紫線控制規劃的編制為太原市人民政府將來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提供技術依據,加強了對太原市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在城市的歷史與現實之間畫條紫線,劃定了保護范圍、明確了保護要求、豐富了保護內容、完善了保護體系,為城市規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傳承城市傳統文脈,構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2)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態度,根據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概念,對每個單位進行深入地現狀調查和分析評價,綜合考慮區域、街道、院落、建筑各個層次,綜合考慮“實”的建筑形態與“虛”的空間肌理,保持風貌的整體性。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讀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它包括口頭傳統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非物質性或無形性、活態性或動態性、傳承性或延續性等特點,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
二、檔案館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記錄歷史
一般來講,地方檔案館保存著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記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的檔案資料,特別是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尚保存著諸多完好的非物質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載體的檔案,如剪紙、刺繡、皮影、面塑、紙扎、布貼、香包、印染等等,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由此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檔案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檔案館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現。檔案館在保存歷史史料的同時,輔之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相關的文化信息,不僅是對館藏的豐富與發展,而且也是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繼承,進而實現對歷史的全面記錄。
三、檔案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途徑
1、為申遺提供全面、完整的相關資料和鑒定憑證。第一,檔案館可利用館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調出第一手材料,為項目的申報提供大量翔實有力的佐證。第二,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動態性、傳承性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會隨著時空的變化而改變。在申遺中,就可能出現大量無考證的記錄,檔案館館藏檔案的原始記錄就可為申報材料提供真實性鑒定。
2、建立、保存申遺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過程中,從申報材料的填報、鑒定、審批到確定等一系列活動將產生大量的檔案材料。對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護便是檔案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工作內容。該類檔案的主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和申報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詳細情況,如存在地域、歷史、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現狀、價值、瀕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報過程的詳細記錄,使調閱者通過檔案就能大概領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貌和申報的全過程。
3、對傳承人進行立檔保護。主要是對傳承人的各項信息進行登記保護,比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作品以及與作品有關的人文知識、自然知識等背景資料。這些檔案的建立和保存將為未來的研究和傳承提供極大的方便和依據。
民間音樂包括宜賓民歌槐花幾時開、金沙江下游船工號子、南溪哈號、屏山薅草歌、江安打蓮槍等優秀傳統民族民間音樂,這些不同種類的民間音樂各具特色,同一類的音樂也因地理環境、風土人情的不同而風格各異。特別是著名的落魂腔,中央電視臺曾數次對其進行采訪,令人惋惜的是這樣一種優秀的民族民間音樂現已失傳。
二、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圖書館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獻資料并傳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關注并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是圖書館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種職責、一種光榮,更是一種新的發展。
(一)圖書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
責任《公共圖書館宣言》中指出:圖書館具有加強文化遺產意識、提高藝術鑒賞力、促進科學成就和科技創新、支持口述傳統文化保存和傳播的職能。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好在此范圍之內,因此圖書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階段都需要圖書館的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申報以及開發等各個階段,都需要相關文獻的支撐。而圖書館的基本職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獻。圖書館所收藏的地方文獻對民間工藝、表演藝術等都有比較詳盡的記錄。圖書館應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積極參與開發、整理、搜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三)增加館藏,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通過口述等方式得以流傳,而圖書館主要是采集紙質文獻資料。在全社會都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動中,圖書館也應積極利用其傳統與現代手段對一些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和整理。這不僅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擴大了圖書館的工作范圍,增加了珍貴的館藏,同進也起到了對流傳于民間的文化進行傳承和宣傳的作用,從而能使讀者更好地利用、學習、品鑒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圖書館挖掘、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對歷史文化的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于民間,形式多樣,是人們對現實生活表現形式的一種總結,既是傳統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會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人為載體,有的項目已面臨失傳的尷尬局面。圖書館通過挖掘、整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變“口口相傳”等傳統方式為可長期保存的文獻載體形式,是對人類智慧結晶的延續,也為后代子孫留下了豐富的可再學習、再利用的寶貴文化遺產,具有很強的歷史作用和社會作用。
(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職能的延伸
圖書館作為保存與傳播知識文化的場所,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樣的地方原始文化資料,又可廣泛利用現代知識、技術將可變的活態形式變為可見、可用的數字化或文獻信息形式進行保存,極大地豐富了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數量。在整理、保護過程中也進一步增強了圖書館功能,拓展了服務平臺。
三、圖書館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
將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作為圖書館常規工作之一,以形成圖書館的特色館藏,需要我們付出艱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針對宜賓市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取得的進展,本文認為圖書館還需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舉措,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之一是具有非物質性,在未開發或表現出來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腦中,表現為口頭傳統、手工技藝等形式,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遺產形態。只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者存在,其技藝不但可以復制,還可以進一步創新,所以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非遺持有者實施全方位的保護,不要讓他成為歷史典故,真正做到傳承性的保護。
(二)圖書館主動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成要素之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立檔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區、縣圖書館,對本區域的民間文化接觸較多,如民間風俗、禮儀等。圖書館可組織本館館員聯合或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對本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記錄、整理,充分發揮館員的學術研究能力。
(三)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工作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傳和弘揚等。圖書館作為文獻信息的收集、傳播集散地,利用多媒體網站開辦專題講座和視聽資料以及進社區、進軍營、配合學校素質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國各地區的國家數字文化網或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網絡體系等方式方法,使廣大讀者認識非遺、了解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圖書館傳播信息的功能。
(四)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支持,擴大文獻采集
圖書館一般是政府組成部門文廣局下屬的負責文獻收集、整理以及宣傳文化知識正能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應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權,切實解決人員、編制、經費和技術人才引進等問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圖書館的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如確立圖書館保護、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下撥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等。傳統圖書館主要關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獻,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應將那些流傳于民間的口傳心授、口口相傳的民間文化知識、技藝收入文獻采集范圍。運用聲、像、文字三位一體的現代手段,使民間文獻制作走向多樣化。除挖掘民間文學、音樂、故事、手工藝等作品外,對那些維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風俗及其衍生物也應兼收并蓄并進行文獻化,使圖書館文獻館藏內容、形式多樣化,極大地豐富圖書館館藏資源。
(五)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體系
圖書館的職能之一是對文獻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過程中,圖書館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地方文獻特色,通過多種方法、手段和途徑,制定相宜的保護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與服務體系。
1.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采集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過采購手段一般無法有效征集,因此應充分發揮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收集手段,通過實地調查、現場拍攝,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田野搜集、確認、建檔、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科學采集制度。
2.充分發揮圖書館的信息特長圖書館在收集、分析文獻資源中有較為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工作經驗,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無形的文化遺產,其特點決定了非遺用一般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必須運用特定的方法,發揮圖書館信息技術的特長。如對口頭傳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并轉化為語言資料記錄保存;對傳統表演藝術進行攝像,全面記錄其原始形態,然后再運用數字化存儲技術進行轉換處理,從照片、錄音錄像中再現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改變傳統圖書編目方法、規范非遺分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內容復雜、形式多樣,且傳播大多為非正式形式,如即興表演、口技等。因此傳統的紙質文獻編目方法無法操作,不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保存。因此各館應組織專家、學者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細則,以實現圖書館非遺文獻編目的可規范控制。
4.增強館際合作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現形式多樣,單靠一館難以收集??捎墒校▍^)館牽頭,聯合各縣圖書館進行集中培訓,定期或不定期選派專人走訪非遺傳承人,對非遺資源進行甄選、鑒定、評估并進行相應建檔,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質量。
5.加強非遺數字化存貯,建立相應數據庫搜集和收藏社會風俗、民間傳說的地方文獻是圖書館的重要社會職能,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以師徒或團體的形式流傳下來的,逐漸形成今天的技能或習俗技藝,其形式和特點決定了用傳統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因此圖書館應該充分發揮先進的現代技術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聲音、圖片、影像等原始資料采用數字化貯儲方法,將活態文化轉變為有形文獻長期妥善保存,并為讀者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多種檢索途徑,實現對非遺文化資源的充分應用。圖書館對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料在進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現有數字信息技術,通過音頻、圖像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加工處理與整合。有條件的圖書館可建立搜索引擎,并與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聯網,以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資源共建共享。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