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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限合伙制?;鸬耐顿Y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雇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兩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后,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伙企業必須清算,并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伙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種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種組織模式包括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組成與運作都建立在經營和保管分開的基礎上,都是通過專家運作管理和組合投資。對投資者來說,這三種形態的基金沒有本質區別。不過,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組織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權和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資,并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合伙人做了區分,但是有限合伙制還是未能脫離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組織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為主、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責模糊的問題、合伙企業無獨立的法人資格等。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業是一種資合性組織,具有以下幾個優勢:一是獨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三是法人治理機制。公司制企業中,股東委托董事會、董事會委托經理執行企業事務,即給予人發揮空間,同時又建立了對人的約束機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設立、運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靈活,但是也正因為這個特點,組織結構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監督基金管理人。
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貨幣資本融通活動,其組織是一種資合性很強的組織,從這個角度講,PE組織以公司制模式出現,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從PE產業最成熟的美國來看,主流的PE組織模式卻經歷了從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轉變,研究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有助于我們更深入認識PE組織模式。
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
美國PE產業主流主旨模式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階段是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該時期的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早期運作階段,面臨著資金回收周期長、營銷和管理缺乏經驗、產品適應性不確定等因素的影響,給投資方帶來了巨大壓力,此外,風險資本提供者(即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當第三方由于合同違約等原因遭到損失時,股東不負賠償責任。隨著缺陷的暴露,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出現。這類基金組織通常是大的金融機構或實體公司的分支機構或部門,主要目的在于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發展或創新提供幫助。由于這類基金組織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資公司的利益,因此會導致基金管理者和企業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間的利益沖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組織很難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這些弊端導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漸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從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的變遷似乎說明了這些組織模式的優劣性。但是對美國PE組織模式變遷的進一步研究發現,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國法律制度的變遷。
一是賦予有限合伙企業實體地位。根據1914年美國的《統一合伙法》,合伙僅僅是各合伙成員的集合,并沒有形成有別于合伙成員的新的法律實體,因此有限合伙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仍然屬于合伙成員,1976年美國對《統一有限合伙法》規定“合伙是一個與合伙人相區別的實體”,確定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責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訂中,逐步擴大了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范圍。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機制。比如設立顧問委員會或是常設委員會來監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資者的稅負。五是有限合伙監管強化?!?001年統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應向有權部門申報和公布年報。六是有限合伙法獨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權益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我國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上市。
從美國PE組織主導模式的變遷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為主導模式,并不僅僅是因為這種模式具有與生俱來的優勢,還依賴于外部法律所賦予的優勢。因此,對我國PE組織模式的選擇分析應該放到具體的法律框架中討論。
三、我國法律框架下PE組織模式的分析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相關規范見于《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多部法律。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種組織模式表現出來的優劣勢也存在一些差異。
一是投資主體的限制。在發達的資本市場,比如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等地區,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保險公司、養老金、捐贈基金等大型機構,但是在我國,大型機構進入有限合伙制PE還存在一定得障礙?!队邢藓匣锲髽I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豆痉ā返谑鍡l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我國法律對信托制的投資主體沒有規定,但是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信托法》的規定,資金信托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從上述規定來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資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資方式。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的注資模式一般采取承諾制,即分階段融資。由于《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時不需要對承諾資本額進行驗資,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比較靈活?!豆痉ā返诙鶙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樣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時會有較大的現金頭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資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資項目的情況下,資金一次性到位會導致資金閑置,降低資金使用效率。當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諾制出資制度,在總額確定后,投資者依據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資到位。從募集資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來看,承諾制下這三種組織模式不存在什么差異,但是在信托資金一步到位的情況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顯要優于信托制。
三是稅負。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都不是納稅主體,因此在稅負上具有比較優勢。不過2007年《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給予創業投資公司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給符合條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減輕了稅負。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資者在產生資本增值或紅利收益時就需要繳納所得稅,與其類似,公司制下納稅主體在產生收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留存收益,因此,這兩種組織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沒有遞延稅負的好處;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則在基金發放紅利或出售基金份額時才需要繳納所得稅,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時具有遞延稅負的優勢。
四是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三種組織模式下投資者行使權利的內容和方式存在明顯的差異。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資者不參與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過股東會或是董事會任命并監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處于主導地位。為了監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設立顧問委員會。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資者的權利比較簡單。在實際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發起,如果受托人沒有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委托人無法通過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資者無法有效地監督受托人的投資決策行為,這也是信托制的一個缺陷。
五是證券賬戶問題。即上市賬戶開立問題。國外學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種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國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開設證券賬戶還沒有合法化。我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北M管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借殼”繞過該條法律限制,但是對于那些不具備條件的有限合伙制PE還是一個實質性的障礙。不僅如此,對信托制股權投資基金在銀行間市場開立賬戶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目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出現了多種多層復合組織模式的態勢,總體來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單層級的復合組織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機制、公司制的天津創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資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勵機制。另一類是衍生模式,即將多個單層級結構融為一體,本文稱之為“多層級結構”模式。比如船舶產業投資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劃分政府、投資人、管理團隊以及個人GP之間的權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層級模式的PE組織還有安徽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離成兩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區引導基金,再投入子基金,這是一種三層次的基金結構。這種多層級的結構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優勢,一方面,試圖解決單純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運作流程復雜等問題,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勵機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層級還是多層級的結構,其主要功能還是在于解決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從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發展的態勢來看,未來的組織模式會更傾向于集合多種組織模式的綜合體。
四、結論
綜合三種組織模式的比較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本文認為選擇PE組織模式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是PE的類型。對PE而言,由于不同類型的PE有著不同的風險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資金募集方式、選擇不同的基金組織形態。從我國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來看,主要有兩種功能:一是市場化的PE,即追求投資最大化利益的PE組織;二是政府型PE,這類PE主要的功能是引導資金流向和地區產業,發揮引導和產業整合功能,體現政府意圖。由于PE是高度依賴人力資本和管理智慧的行業,其組織形式的選擇必須能夠有效地激勵和約束人的行為,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人的道德風險。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對經濟尤其是金融業的影響比較顯著,這一點已經為發達資本市場的國家的學者所證實。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高的英美法系國家,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更為合理,資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資者保護較差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較高,并且公司績效較低,實證分析表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越高,則托賓Q指數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資者和被投資企業的契約為研究對象,發現現金流控制權(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權、流動性和董事會席位都會隨著法律體系的改變而改變。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就證明了法律規定的不同也會導致治理結構優劣勢的轉換。
綜上所述,PE組織模式的選擇除了要考慮組織結構自身的特點以外,還需要結合投資者的實際情況以及法規條文的具體規定。同時,股權投資基金活動是一種貨幣資本、人力資本和信用資本三者結合的復合資本運動,因此,并不存在一種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興起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但直到20世紀80年代,私募股權投資才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從表面上看,美國法律開始允許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才得到迅猛增長。但實際上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由直接投資轉向通過專業化投資中介進行投資,出現了大量的專業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數據顯示大約80%的私募股權投資是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的。伴隨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類新型金融中介組織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權投資研究文獻大多從實務操作的層面展開,鮮有文獻從經濟學理論角度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研究,更缺乏對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機制的經濟學分析。對于這一新型的金融投資中介,需要從理論上對以下問題進行研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金融中介存在的經濟學原因。對上述問題的深入研究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權投資的本質特征,推動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性的經濟學分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
要研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在性問題,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是針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者等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實現價值增值后再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點是投資的高風險性和專業性。具體表現為:
1.投資期限長,流動性差。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實業投資,所投資企業的股權實現價值增值需要時間,難以在短期內調整投資組合;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企業股權,往往不存在公開的股權交易市場,投資者大多只能通過協議轉讓股份,投資缺乏流動性。
2.投資對象的風險性高。私募股權資本所投資企業,不論是處于初創階段的創業企業,還是需要重組的大型企業,或者是處于急需資本快速發展的企業,都蘊涵著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3.投資的專業性強。私募股權投資對投資者的要求較高,投資者必須對所投資企業所處行業有深入了解,而且還須具備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這樣投資者才能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并有能力對所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此外,為實現所投資企業的價值增值,往往還需要投資者利用自身的專長、經驗和資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嚴重委托—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普遍現象,但該問題在私募股權投資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它貫穿于投資前的項目選擇、投資后的監督控制等各個環節中。投資者在事前選擇投資項目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使得其很難對所投資企業做出準確評估,企業家或經理人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的真實狀況,但他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夸大正面信息、隱匿負面信息來提高對企業的估價,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在獲得投資后,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企業家或經理人奉行機會主義政策從而可能損害外部投資者的利益。
私募股權投資的上述特點使得單個投資者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成本非常高,必須支付大量成本對投資項目進行調查、篩選和監督控制。由于投資規模大、期限長、流動性差、風險高、難以通過分散化投資來有效降低投資風險以及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外部融資非常昂貴甚至變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專業優勢,緩解了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了投融資成本,提高了整個市場的效率。下面從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風險管理等方面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性問題進行討論,從中揭示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投資中介存在性的經濟學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認為金融中介通過分工、專門金融技術、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對于單個投資者而言,由于投資所伴隨的巨大風險和不確定性,使得投資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尋、評估、核實與監督成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集合投資方式,能夠將交易成本在眾多投資者之間分擔,并且能夠使投資者分享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好處。相對于直接投資,投資者利用金融中介進行投資能夠獲得交易成本分擔機制帶來的好處,提高投資效率,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許多文獻對信息不對稱與金融中介機構存在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討論。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將信息不對稱引入到對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經典文獻,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涵蓋的范圍太廣了,它不能成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場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使金融市場失靈,信息不對稱應該成為解釋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個基本原因。Diamond(1984)認為金融中介是通過充當被委托的監督者來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私募股權投資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該問題貫穿于投資前的項目選擇和投資后的監督控制各個環節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化的投資中介,能夠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要減少信息不對稱則要求投資者必須采取措施加強投資前的盡職調查和投資后的監督控制。這些活動如果由多個投資者分別進行,則可能存在重復行動導致調查和監督行為的過度產生,這一方面造成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則會由于免費搭車現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勵投資者進行調查和監督,導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對特定行業富有相當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產業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組成,他們所擁有的專業技能與經驗積累使他們在選擇、管理、監督所投資企業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因此他們在信息生產與處理上的優勢使得他們能夠成為投資者的人。他們通過投資前對企業進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資后的監督控制,可以縮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和規模效應降低監督成本。
3.解決了公司治理中傳統的委托—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化投資中介機構的實質是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替代了投資者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投資者做出這樣的理性選擇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投資者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監督企業經營者的成本,這一方面是由于單個投資者可能不具備專業化的投資技能,其單獨對企業進行監督的成本非常昂貴;另一方面是因為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形成特定的契約關系和組織結構,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確的規定,降低投資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可以通過聲譽機制和報酬激勵機制解決中介機構信息生產的可信賴性和自我監督的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解決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上相比單個投資者更具有優勢。首先,可以發揮基金的資金規模優勢,它們一般對所投資企業擁有控制權,因此能夠對企業形成更有力的監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夠發揮他們的專業優勢,通過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資金供給方式,以及制定復雜的合同條款,甚至直接參與管理來對所投資企業形成激勵與約束機制,從而減輕二者之間的委托—問題。
4.分散投資風險,發揮風險管理優勢,提供價值增值。從風險角度解釋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論認為金融中介在風險管理方面具有優勢。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費需求的意外流動性沖擊造成的不確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認為金融中介為“熨平”這種不確定性對投資與消費跨期交易的影響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從風險管理角度詮釋了現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對私募股權投資而言,由于投資規模大,單個投資者很難實現分散投資。并且分散化投資會給投資者帶來額外的成本,例如投資者可能不得不減少在某個企業中的投資比例,從而使得投資者對該企業的控制減弱,或者投資者將不得不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對不同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資方式,它可以通過對不同階段的項目、不同產業的項目的投資來分散風險,因此投資者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一投資中介進行投資,除了獲得成本分擔的好處外,還能夠得到分散投資風險的好處。
三、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復雜的委托—問題
通過研究我們發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般性委托—問題的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特殊問題,即存在更為復雜的委托—問題。
首先,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面臨的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可能更為嚴重。前者主要以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開和完善,投資者可以利用公開信息對基金的業績做出評價,投資者可以方便地“用腳投票”,這些因素都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形成有效的約束。而后者由于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企業,缺乏公開的信息,投資者在信息方面對投資中介的依賴性更強,對投資業績的評價更為困難,投資流動性低下使得投資者“用腳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難以實施,投資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的約束難度加大。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作為全球新興市場的領跑者,中國經濟的發展活力和增長潛力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與日俱增,中國在全球私募股權市場的地位日益重要。從2005年開始,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新募集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呈現出持續強勁增長的態勢(包括PE和VC)。2007年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新募集基金58支,比2006年增長41.5%;新募集基金規模為84.31億美元,比去年增長89.8%。2007年新募集基金數量和規模大幅增長表明,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日趨成熟,投資中國高成長企業的機會增多,創投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者正在積極布局中國市場的投資戰略。同期,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數量為298個,比2006年增加7.2%。自2005年開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數量平均每年新增21個。2007年可投資于中國私募股權資本總量為280.23億美元,比2006年增長39.8%。
與此同時,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投資規模也持續增長。隨著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和資本市場逐步完善,中國企業的高成長性對股權投資者的吸引力持續增強。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投資規模連續3年增長。2007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數量為415個,比2006年增長了14.6%;投資金額為35.89億美元,比去年增長64.5%。
2007年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平均單筆投資金額比2006年增長了43.4%,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在投資領域方面,連鎖經營、傳媒娛樂、能源和IT等行業平均單筆投資金額大幅增長,平均單筆投資金額均超過1000萬美元。二是在投資階段方面,PE和VC重點投資處于發展期和擴張期企業,其單筆投資金額遠大于投資早期企業。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障礙
1.法律法規建設有待加強
雖然《公司法》、《企業法》、《信托法》三大法律已經對私募股權基金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約束,但至今沒有一部法律對私募資金做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各監管部門為了促進本部門所管轄的機構進入PE市場,紛紛出臺自己的規章制度,這使得理財市場、QDII監管上的不統一現象,延伸到PE市場。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已成為PE進一步發展的挑戰。
2.監管體制有待理順
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屬于新生事物,國家尚未有針對性的統一的法律法規,而市場又有大量需求,各監管機構為了促進本部門所管轄的機構進入私募基金市場,根據各自特點和需要,紛紛出臺了自己的規章制度,這使得理財市場、QDII監管上的不統一現象延伸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為此,今后需要統一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標準。
3.市場退出機制有待暢通
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為進,為賣而買”,資產的流動性對基金運營至關重要。在國外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形成了企業上市(IPO)、柜臺交易、產權交易、并購市場、資產證券化和內部市場等多層次無縫鏈接的資本市場,為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提供了發達健全的退出渠道,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而國內目前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發育不夠,缺乏風險投資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企業上市門檻難、通道狹窄,產權交易不活躍、其他退出渠道還在起步階段,制約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4.專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高水平的機構和團隊進行專業化管理,才能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為投資者賺取較高的回報。但是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既具有專業技術背景又具有較高管理技能的綜合性人才十分缺乏,很多目標企業內的中高管理層管理水平不足,市場眼光不夠,對企業未來發展缺乏明確定位,從而使得一些小型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后無法保證可持續發展。
三、關于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幾點建議
1.加快相關法制建設進程
我國政府應盡快明確私募股權基金的地位和發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者等各方主體的進入門檻,掃清制約私募股權基金健康發展的法律障礙;指定主管部門,明確各部門責任,確立監管原則;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并在實踐中時刻總結經驗與教訓;適當降低各種形式私募股權基金的稅率,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企業與投資人是企業投融資體制與制度創新中的主體,政府監管的目標是減少外部性,保護公共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場效率,因此在監管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重市場自身的約束,逐步取消行政審批式的市場準入機制。
2.拓寬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渠道,形成順暢的退出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的健康發展要進入良性循環,就必須有暢通的退出渠道,否則就無法獲取高增長階段的高利潤。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產權交易市場,使各類產權都能夠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動性高的流通市場。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以及一般產權交易將共同構筑中國的多層次產權交易市場,使得不同質量、規模、風險度的創業企業都能以合適的方式實現產權流通,并為創業企業提供了一個升級或者降級的階梯,不進則退的機制促使創業企業在競爭中不斷完善產權交易體系,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路。
3.培養專業化的管理隊伍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特點決定了對其成功經營需要相關投資知識功底非常扎實的專業人士。如對企業項目的評估,對企業資產負債現金流分析等,如果缺乏專業知識而盲目投資,很可能反而加劇了資本市場的不穩定性。一方面要加大基金管理人員培養力度,建設一批高素質的基金管理團隊,打造具有國際水準的專業化管理機構,同時積極引進境外優秀基金管理機構參與PE管理,以全面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對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要有嚴格限制,如將注冊資本門檻提高等,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在當前我們較缺乏相關管理經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合資方式學習境外管理人的技術,培育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逐步形成職業基金管理人市場,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參考文獻:
[1]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中國金融,2007,(11).
1、相關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但無論是針對性還是法律效力,這些現行監督管理規則都存在著很多不足。而且我國在一些法律問題上,比如說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以及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很大一塊區域處于真空狀態。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范,我們往往難以清楚分辨實際操作時有沒有摻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果無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資者就難以對投資行為后果進行預測。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就很可能進行非法私募,這樣一來投資者不僅有很大可能承擔犯罪風險,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這樣既威脅了經濟發展的平穩運行,又不利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持續發展。很多法規中,比如說《證券法》、《信托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涉及我國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按照時間順序來講,2003年,《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就制定了對外商股權基金的相關規定。2006年,新《證券法》和《公司法》劃分了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人數的分界線,明確規定發起人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為公眾公司。200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范了有限合伙股權基金的設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規范化、程序化募集資金的信托股權投資的行為。但是對于私募股權性質的基金的批準設立、構架的操作以及征稅這些方面,我國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門的相關規定,而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一套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時是處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狀態,就無法從法律層面來保護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監管錯位,降低效率目前,無論是以創業投資形式存在的,還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作行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縱的狀態。一些地方政府了引進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為了減少非法私募,還特意并規定由當地的發改委、稅務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門共同監管。殊不知正是因為各地多部門自行監管,導致操作過程中多頭監管、交叉監管。不僅是出臺的政策有時候相互矛盾,還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過程中常出現各部門搶權避責的現象。因為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監管范圍達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現過度監管,要么卻監管真空的尷尬情況,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監管目標不明確部分學者認為,寬松的市場經濟環境能保障融資便利,而融資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不需要監管。但事實上,國外尤其是歐美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于歷史比較長,實踐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也多得多,監管制度反而比我國成熟以及嚴格。美國實行“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監管模式”。美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注重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冊登記等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私募發行”的界定非常嚴格,私募發行禁止在傳統媒體和多媒體的傳播形式,以及通過一般性召集而召開的研討會進行廣告。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中心,基金行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國政府。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的金融服務局,是英國金融行業的唯一監管者,它通過監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垂直方式,間接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統一監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嚴格監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機關,下設銀行局、國際銀行局和證券局,任何公司想成為管理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日本關于私募發行規定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社會公眾轉讓有價證券,以及嚴格規定私募發行的意義是:只有在勸誘對象不滿50人,且不用擔心向其他多數人轉讓的情況下才是私募發行。
二、如何加強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
1、明確監管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投資者不參與管理,投資者對所擁有財產只有所有權只能分享財產的收益,而沒有使用權。相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從事經營管理,只享有工資,即管理費用。但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運行方式更需要強有效的監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對資金的不當使用,減少投資者損失,保證投資者利益。
1.2把握監管尺度。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史較短,仍處于摸索狀態,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過度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各個監管部門要盡量避免多頭監管、交叉監管,就監管范圍達成統一,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制定符合市場化運行的監管標準。
1.3三方協同作用。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三者互相制衡,實現三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內部控制機制、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可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率,還能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行為。行業自律要求各投資基金遵守行業準則,約束行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則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規來指導經濟的平穩發展,維護私募股權業的運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協同作用,才能夠實現私募股權基金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營造出對社會公眾眾利益有益的外部環境。
2、成立統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組織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向特定對象不公開募集資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監管不能很好到位,這時,行業自律機構的規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國相繼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組織,但由于織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業,實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組建一個統一的、定位明確和職能清晰的全國性協會,賦予它行業規制權。政府就可以通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很好的聯系,調控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有利于推動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該協會一方面能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另一方面還擁有維護屬下會員的合法權益,制止業內不當競爭的作用。當行業發展中出現了重大問題,該組織還肩負著組織從業機構進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開展行業的國際交流,指導行業發展的重任。
3、培養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人才任何機構的的良好運作都離不開專業知識豐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權基金尤其需要投資知識功底扎實的專業人才。目前,我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專業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中都充斥著外聘人員。從當下看,出于投資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員占大部分的管理層不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很好的內部管理;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沒有合格的屬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該行業的發展沒有自主造血能力,對外國的依賴較大,既觸動了國家對大批量資金流動敏感的神經,又不利于自主發展。因此,加大對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內部通過優勝劣汰的機制組,篩選高素質人才,組建合格的專業化基金管理團隊。另一方面,在本行業中,逐步建立起職業經理人市場,規范管理人才的錄取。
4、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質、合格投資人、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等重大基本法律問題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為了打擊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穩發展。一方面,這套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現有法律制度,減少實際運行時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另一方面,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運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機制。我們要做的是,盡快推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才能讓行業參與者在經濟活動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三、結束語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股票市場穩定的作用及障礙的分析,就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在穩定市場中的作用提出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股市穩定中的作用有限
(一)從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情況來看,基金個別持股的比例不大,穩定股市的作用有限
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凈值的比重達到80%以上,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在一定時間之后就有贖回投資的權利,基金要保持資產相對的流動性,其選擇的股票不宜太過集中,所以有限的持股比例對股市的影響也是有限的。當保險、社?;?、QFII等其他機構等基金持有人比較集中地贖回所持股份,基金被動地在短期內大幅減持重倉股時,必將加劇市場在短期內的波動。
(二)從證券投資基金動態持股情況看,雖然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風格在一定時期內是穩定的,但基金的投資理念要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從而基金的持股結構也要進行適時調整,這種調整過大時就會造成股市的不穩定
目前,基金的調整主要是根據行業景氣度的變化而進行的,必然會體現在個別持股的變化上,體現在相應股價的變化上。如2004年第三季度減持了電子、綜合類和建筑類等三個行業的基金,減持的比例分別為24.86%、10.67%和18.68%,市值分別減少10.5970億元,1.3586億元和0.5264億元。而同期基金較中期增倉的前30位股票平均增持比例為241.64%,最大增持比例為中原高速1979.30%,最大增持為武鋼股份的2.1億股,;第三季度基金較中期減倉的前30位股票平均減倉比例為43.83%,最大減持比例為江西銅業88.57%,最大減持為南方航空9581.80萬股。
(三)從證券投資基金持股的時間來看,基金的持股時間短且股票買賣頻繁,不可能是股市長期投資者
根據對2000-2003年數據的研究(李國正,杜賀亮2004),基金持股時間超過1年的占總數的13%,不到一年時間的占87%;如果將持股時間界定為一年以下、一―――三年和三年三類,則三者的比例分別占86%、13%和1%。不僅如此,基金重倉股在基金之間轉讓頻繁,如2004年上半年中國聯通共有67家基金買入,買入金額61.57億元,同期有86家基金賣出,賣出金額為84.69億元;又如招商銀行2004年有60家基金買入,66家基金賣出,這也部分顯示出基金持股的短期性。
總之從基金持股特點來看:個別持股趨于分散性;持股時間趨于短期性;持股調整趨于頻繁化。因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障礙分析
(一)有關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法律規定限制了機構持股的比例,加上特殊的股權結構影響了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作用的發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一個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2.中國《證券法》第三章規定(第四十一條):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示。并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這類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這增加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持股成本,也使得基金持股無法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持股結構。3.除此之外,特殊的股權結構也影響了證券投資基金及機構投資者對股票的長期持有。國有股權比例較大,基金雖持有較高比重的流通股,但整體上仍是小股東,基金及其他機構投資者無法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有效的影響力和監督,并獲得與其參與公司治理成本相匹配的收益,這也限制了基金對所持股公司股票的長期持有。
(二)基金的投資目標限制了基金在穩定股市中的作用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受托金融產品,它通過聚集眾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的理財投資活動,因此一方面要追求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還要受到贖回的制約。在競爭的基金市場中,基金規模要不斷擴大,基金經理人要更加注重基金的短期凈值或基金收益,因此只有隨行業景氣度或其它市場熱點的變化調整行業持股和個別股票持股,調整的速度與市場的冷熱越一致,其基金凈值的增長速度就越快。對于基金經理來說,從其職業生涯的角度來看,基金凈值的增長速度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人自身利益所追求的目標。因此基金持股頻繁的轉換必將對穩定股市有不利影響。2.證券投資基金雖然在公開募集資金時都說明是屬于成長型、增長性、價值型或是行業型等不同類型,在投資策略、選股策略上都有差別,但有關的實證檢驗還是說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行為上存在著“羊群效應”(施東輝2001,楊彥如2005)。楊彥如對2003年和2004年的有關數據進行了研究,發現羊群效應表現為歷史收益好的股票有更強的持股趨同性,而歷史收益差的股票表現出減持。在股票規模的偏好上,基金在小盤股上的羊群行為更為顯著?;鸪止缮系内呁詫墒蟹€定的作用是不確定的,但當基金的持股時間都趨于短期時,基金持股的高度集中就引發了機構之間的博弈,增加了流動性風險,當基金對所持集中股票變現時,流動性風險則轉化為市場風險,增加了股市的波動。
(三)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缺陷,影響了基金經理人對基金長期目標的遵循
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屬于契約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組織形式,其治理結構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幾方面的制衡機制,有效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獨立,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發起過程中被選聘為基金管理人,最終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一方獨大的局面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又是其中的控股股東,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六章第七條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并且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第十一條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因此當控股股東由于經營或是被收購兼并等原因導致股權更替時,其持有的基金股權就不得不轉讓?;鹬饕蓶|的更迭在國內市場表現出基金管理層高層、中層等管理人員的更迭。而由于基金的管理人員本身職業生涯的不穩定,導致其管理人員行為的短期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基金經理只能追求持股的短期收益,從而導致其行為的短期化。
(四)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渠道狹窄,境內金融市場金融產品較少,使其面對的市場風險聚集
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境內投資 ,且沒有指數期貨等產品,這就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多元化的持股策略降低其持股的非系統性風險,但沒有有效的方法去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使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其它機構投資者所持有股票的系統性風險在一定情形下轉化為市場風險,加大市場的波動。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的作用之對策
(一)放松對基金個別持股的限制,提高基金可允許持股比例
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成功,通過放松對基金個別持股的限制,一方面可以增加基金在股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當基金持股至一定比例,基金在短期調整持股成本增加,這使基金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更愿意從長期角度持股并參與所持股公司的治理,從而達到積極引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
(二)制定合理的基金經理人業績考核目標,增強基金經理投資的長期性
制定合理的基金經理業績考核目標,要使基金經營者的利益與基金持有者的利益相一致,并使基金經理及高層人員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促進基金投資目標的長期化。
(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要通過完善基金的相關法律,建立并完善我國契約式基金的相關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基金運作的關聯交易,使基金經理及管理層面對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考核,從而使基金的職業生涯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多地聯系起來。
(四)拓展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渠道,積極推出金融期貨類產品,有效防范風險
【關鍵詞】股權投資基金;立法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
股權投資基金,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的一種投資基金。
二、股權投資基金立法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以來,有關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卻遲遲沒有出臺。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這個總體目標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工作變得日趨重要。本文從一個金融從業者的角度分享對股權投資基金立法的幾點看法,希望能為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應監管法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外匯及投資收益匯出的監管
目前國內主要的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設立以及退出機制的實施都發生在境外,即在國內開展業務的外國創業投資企業,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冊,在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方式。些創業投資企業并不直接將資金投入所投資企業,而是先投資在境外設立的殼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資的方式,投資到國內所投資企業。這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兩頭在外”,即創投資金來自于國外,退出機制也在國外。外國創業投資者來華投資采取這種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參與國內項目投資,主要投資在有發展前途的高科技項目,扶植該項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擇機退出,這種創業資本的流動主要發生在境外。
根據外資風險投資基金“兩頭在外”的特點,以及近幾年人民幣升值預期和利率差的雙重因素影響,大部分外資風險投資基金愿意在國內設立人民幣基金,即外資風險投資基金通過中國境內居民的參與,設立一系列其境外離岸公司的境內外商投資子公司,作為其在境內投資的操作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外資風險投資基金與其在境內的合作伙伴使得整個資本運作發生在境外,并且還擴大了資金的渠道,簡化了公司治理機構以及有利于退出機制的實行。然而,這種模式可能造成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相關的境外資產或股權出售時逃避了境內外匯和稅收的監管。因此對外資風險投資基金進行適度的外匯監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這一點同樣重要。
(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條款的監管
鑒于國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國內股權投資基金的大部分投資條款都直接翻譯自國外。由于法律環境的不同,眾多國外風險投資基金所常用的投資條款卻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制下無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規定,從而使得一些項目無法獲得主管部門的審批通過。
比如,對賭條款(又稱“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為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常用的條款之一,其定義是指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一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另一方則行使一種權利。這一條款被視為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由于投資者出于投資目的或商業安排上的考慮,對于被投資者的投資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資雙方可能會在投資條款中約定下一次投資的條件和規模。相應地作為對價,被投資者應當盡可能實現在投資條款中所約定的再投資條件,包括被投資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凈利潤必須達到投資條款中的約定;若不能實現,則被投資者還應通過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轉讓股權等方式補償投資者。從文字表述上來看,這類條款好比是投資雙方的對賭。
對賭協議在商業安排上看似沒有任何問題,然而,在相關法律交易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時卻會遇到障礙。對賭協議中約定的“以象征性對價轉讓股權”的這一做法極易被主管部門理解為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資產。如前文所述,對賭協議本身是作為一種估值調整機制發揮著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資者在投資初期對于被投資企業的估值誤差以及被投資企業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因素影響而造成損失。因此,在實施對賭協議的過程中,尤其是被投資者未能達到約定的對賭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必然會啟動保護機制來保護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失,即通常包括以一個事先約定的較低價格獲得更多的控股權。雖然從表面上看是投資者因被投資者未能完成對賭條件而獲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實際上投資者卻由于被投資者未能完成對賭條件這一事實所形成的企業價值與其投資之初對企業進行的估值之間的差距而受到損失。所以,在啟動估值調整機制時投資者更多地是對已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這種補償只能以事先約定的較低價格進行。由此可見,如何與國外常用的投資條款相協調是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外資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
由于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兩頭在外”規避外匯稅務監管和通過設立復雜的投資條款來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點,對外資參股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從現有公開的信息來看,外資參股設立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將參照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模式,通過設立類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準額度,允許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大多為有限合伙人)投資人民幣基金?!?/p>
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募集的資金、投資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的標準貨幣,避免了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匯出投資收益時在外匯管制、稅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見問題。因為大多數私募基金總部設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饋給管理團隊、資金匯回香港,卻可能遇到換匯、征稅、法規等錯綜復雜問題。雖然大陸與香港地區在CEPA協議中已簽訂有關避免雙重征稅的內容,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收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私募基金在匯出投資收益仍將面臨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方面的復雜問題。
三、結語
股權投資基金業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為建設具有我國特色的金融法律體制,并結合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總體目標,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立法已經迫在眉睫。監管當局在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和相關監管制度時應正視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1]莊謙信.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之法律環境[D].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關鍵詞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與研究基礎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過非公開的形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以非上市企業股權為主要的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資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積極參與投資標的企業的經營與改造。它投資未上市的新興企業,期待靠投資標的企業的首次公開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大賺一筆,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經營困境的上市公司為目標,取得這類上市公司的主導權,然后通常會將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優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賺一筆,然后退出的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源于美國,簡稱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的三名投資銀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KKR,專門從事并購業務,這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KKR公司、凱雷投資集團和黑石集團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國國內的一些學者吳敬璉、吳強、石勇進和張瑞彬等開始運用現代經濟管理理論,對PE的投資運作機理、契約關系和制度環境進行了研究,對于PE投資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幾年形成了熱潮[1],但大都不涉及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國際化出路相關的問題。對國外股權投資基金的研究側重于微觀層面和“技術“層面,也出現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傾向,例如夸贊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鑒別能力是違反實證研究的,而且過分強調了PE支持高科技產業化的“歷史責任“[1]。其實,這是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研究沒有實現國際化,中國股權投基金資管理的理論和實踐與國際接軌還有一段距離。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合法與非法的真空
中國加快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2006年到2008年是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黃金擴張時期。2006年以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訂和管理辦法的出臺,為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環境,為股權投資發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場需求和融資的法律基礎。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共對129家中國及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參與投資的私募投資機構數達到75家,投資總額達到129.73億美元。但現有融資工具和金融服務仍然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立法方面滯后了。中國對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缺乏法律規范,沒有與外國接軌。目前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退出機制尚不健全,市場準入有待明確,監管體系不夠成熟等,導致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不適應產業創新的需要,在整個金融結構中所占比例過低,發展的深度和廣度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嚴格來說,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沒有相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這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以各種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體往往介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他們只能以各類改頭換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種委托的方式操作著巨額資金[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過去幾年中,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迅速發展,卻沒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國際慣例。例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自律不夠,遵守法律法規不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防范做得不夠;在美國金融危機背景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資金鏈管理出現了一些問題。
要在借鑒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減少不必要的融資壓抑和金融壟斷,以與國際化接軌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
(一)遵守國際慣例以法律法規的完善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化
按照國際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鹬朴赏顿Y者在加入時繳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要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3]所以,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加快立法,爭取與外國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規接軌。
1.明確界定各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性和組織法規
從法律上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禁止新加入的PE,為了拉客戶,給企業報價過高,不懂行業自律,破壞了商業氛圍。減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出現的各種給企業胡亂報價的現象。在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樹立正確的收益觀和科學的利潤觀,嚴格限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財務報表管理,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的現象。
2.盡快制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法》
從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激勵制度。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或雙重征稅,[3]采用私募股權投資融資的新型資本促進中國高科技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和中國高科技產業化。
3.建立公開、公正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程序進行投融資管理并積極促進高利潤的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做大規模
以嚴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體的各項權能,逐步建立與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制度,確保投資者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對相關企業選擇的發言權,力爭協助和發現管理良好的各類優質企業到股票市場發行上市股票融資,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眾公司。
(二)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風險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風險,投資失敗率增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的融資風險防范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一個健康發展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發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經募集的資金,而且還應從外部科學、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不要為了增加利潤,增加了股權投資的風險,在負債結構中,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范圍應該更廣,嚴禁保底承諾下組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避免成為地方債的替代品[4]。為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降低和防范對相關企業的融資風險就尤顯重要。
(三)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私募投資的資金鏈管理
美國金融危機,導致中國私募投資在資金鏈出現了問題。要預防集資詐騙,拓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向募集資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養老基金、捐贈基金、銀行控股公司、個人投資者、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都可以投資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6],因而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鏈管理,是指使得現金--資產--現金增值的循環不斷延續,維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常生產經營運轉所需要的基本循環資金鏈條不斷裂,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營的良性循環的過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維持運轉,就必須保持這個循環不斷良性地運轉。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人才的國際化
積極探討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校企合作,培養適合社會需求的國際化雙語人才。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進入管理層參與國內國際企業管理,引進高級管理人才,積極普及“培養雙語國際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斷促進著中國國際化人才培養事業的發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創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權投資信息化建設,建議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創新措施,促進其運行信息化,采取規范化的法律制度,通過推動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信息化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引領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進私募股權投資的信息化科技創新,提高私募股權投資服務水平和效率。
四、結論
2009年開始,最近三年里中國的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可能會重新洗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按照國際慣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無論如何,中國PE在未來數年內依然是全球范圍內的投資圣地。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們相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一定會有大的發展空間,一定會為中國公民的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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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筱璐、徐鵬. 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比研究[J],決策&信息,2008年第5期,總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淺析[J], 財會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潔.國際視角下的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J],金融與經濟,2008年第10期.
[5] 張榮琴,發揮產權市場平臺作用拓寬私募股權融資渠道,產權導刊[J],2008年11期.
[6] 湯翔,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啟示,市場周刊(理論研究) [J], 200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