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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變更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6 16:27:11

      序論:在您撰寫合同變更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合同變更論文

      第1篇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當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來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就指出了情勢變更原則的兩大法律效果: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當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一般首先考慮的是變更合同,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合同的客觀情況變化后所帶來的顯失公平的現象,變更合同可以較好地解決;當變更合同已經無法消除因顯失公平而帶來的后果,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這就要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并非要有按順序先變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當情勢變更影響合同的效力帶來顯失公平或履行沒有意義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情勢變更原則給合同的效力帶來的這兩個影響,其理論依據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勢變更原則會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的影響,這就說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現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變更以及解除。關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這就是說合同的主體能夠獨立地訂立合同并承擔訂立合同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由于合同不同,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同,法律就對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對外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會有不同的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才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這是對一般合同而言。對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訂立煙酒合同的合同主體,還應取得由國家批準的煙酒經營資格。

      (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的含義與當事人的內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一種價值評斷,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意的一種評價。

      (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從合同的生效要件來看,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及不得違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發生了瑕疵。

      二、情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分

      第2篇

      一、我國立法存在的問題

      1.缺少合同裁判變更的標準

      我國《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合同裁判變更的標準沒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合同裁判變更標準不一的現象,有的法官濫用其手中的合同裁判變更權,對向其給予了好處利益的當事人實施明顯不公正的變更標準,有的法官甚至扭曲了對法律本意的理解,這樣做當然不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致使不少合同裁判變更案件失去公正性,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我國立法可以借鑒其他各國的有關規定,使合同的變更具有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標準,也使法院的行為有了參照系,增加了行為的可預見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2.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

      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樣不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正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由于我國現行立法沒有對變更的程序進行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令司法實務中的法官們大感困惑與為難,不知該遵循何種程序來進行合同的變更,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往往獨斷專行,不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也不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自己粗淺的理解,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公正的解決糾紛,所以為了更好的為人們服務,法律應該更加的完善,我們應該確立這方面的法律規制,使法官在進行合同裁判變更使有程序可循,以便公正快速的解決糾紛,實現法律的目的。

      3.人民法院合同裁判變更的原則立法空白問題

      合同裁判變更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變更審判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審判行為準則。認真執行這些原則,對確保合同裁判變更案件的質量具有重大意義。然而,我國合同法只規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則,卻沒有規定在進行合同裁判變更審判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審判原則。這樣不利于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的利益沖突,在存在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時,如果法院不能對合同加以合理變更,而僅僅撤銷合同,雖然從形式上了結了糾紛,但實際上并未能解決問題。例如,在一項供用電合同中,由于情更使供方提出的條件變得非??量?。供方的壟斷地位使用戶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別無選擇。如果法院無權對此種不合理的合同加以變更,使之符合誠信原則,而只是簡單地判決撤銷,那么它就沒有真正解決糾紛,用戶仍處在同樣的困境中,那么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就淪為一句空話。因此,有必要確立人民法院合同裁判變更時應遵守的原則。諸如平等自愿原則,誠信原則,公平等價原則。

      二、如何完善我國合同的裁判變更制度

      1.制定合同的裁判變更的標準

      在明確法院可以裁判變更的合同范圍后,就應規定相應的變更標準,我認為以下標準應確立:

      (1)同類物品和服務的市場標準。市場標準(市場價格)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形成的,由買賣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通過多次協調并多次使用而確定下來的,作為市場的一般標準,供市場交易者參考使用,實際上市場標準是一種交易習慣,具有公正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變更的審判中應參考市場標準做出判決,以防止裁判不公的現象出現。

      (2)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標準。為了保護受害方的利益,在審判實踐中多參考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標準做出判決。一般來講,有利受害方的理解是指在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比較中,采納有利于受害方的理由,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使受害方的權利適當大于另一方的權利,但不能過分懸殊而違背公平原則。這樣,不僅有效地保護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制裁了另一方的違法行為,對其他人也是一種警示,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有益的。(3)公道合理的標準。人民法院可裁判變更的合同類型不多,但合同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有些物品和服務缺乏市場價格,有些合同很難做出有利于受害方的理解,這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其例。解決這一問題的惟一辦法,就是堅持公道合理的標準。這個標準較為抽象,是個模糊標準。用什么標準來判斷一個判決是公道合理的呢?學者公認的觀點,就是社會的一般認識,即社會大多數人認為這個判決是公道的,就足以證明了。因此,人民法院在做出變更裁判之前,應盡可能多地聽取有關組織和人士的意見以及社會公眾的看法,使合同裁判變更真正體現公道合理,實現法律的正義精神。

      2.明確制定合同裁判變的程序

      我國立法應該制定合同裁判變更的程序,以便法官在進行合同裁判變更時有程序可循,不至于出現程序混亂無標準的情況,切實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糾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我國立法參考:

      第一,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變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觀依據,并對裁判變更行為做出充分的說理、論證,以表明自己做出變更的理由。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義。

      第二,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應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具體方式,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組織鑒定委員會;或者依據我國的國情,考慮當事人經濟能力及訴訟簡便,可以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委員會鑒定。法官的判決應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在不予采納時應寫明理由,以求公正解決糾紛。

      3.立法應明確人民法院合同裁判變更的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合同裁判變更的原則有以下三項:

      (1)平等自愿原則。任何合同主體在合同法上都是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在民事活動中都享有自主的決策權。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違背平等自愿原則簽訂合同的現象是大量存在的。如在格式合同中,由于一方當事人處于行業壟斷地位,而使另一方當事人經常處于這么一種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如果存在其他選擇,也許合同就不能成立;但由于壟斷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別無選擇。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變更的審判活動中,對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無違背平等自愿原則的情況要認真進行審查,如果一方當事人明顯處于不利的地位,則合同內容大多數是不公平的,應予裁判變更。

      (2)誠信原則。誠信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對一切不正當的行為,其矛頭針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的有損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為。法官視具體案情,依誠實、善意、平等、公平的觀念對合同加以變更,即符合誠信原則。誠信原則還在于實現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現的結果,法官根據公平正義要求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

      (3)公平等價原則。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謂之公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對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勞務者應向他方給付相應的代價的要求,謂之等價有償。二者的精神完全一致,都反映了實現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的要求,但側重點和適用范圍以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程度有所不同。等價有償主要適用于作為商品交換法律形式的合同關系,較為具體明確,因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小。而公平偏重于社會正義方面,適用于各種法律關系的調整,是一種模糊性的規定,因而授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變更的審判活動中,要認真貫徹公平等價原則,確保裁判變更的正義性。

      第3篇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當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來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就指出了情勢變更原則的兩大法律效果: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當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一般首先考慮的是變更合同,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合同的客觀情況變化后所帶來的顯失公平的現象,變更合同可以較好地解決;當變更合同已經無法消除因顯失公平而帶來的后果,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這就要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并非要有按順序先變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當情勢變更影響合同的效力帶來顯失公平或履行沒有意義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情勢變更原則給合同的效力帶來的這兩個影響,其理論依據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勢變更原則會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的影響,這就說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現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變更以及解除。關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這就是說合同的主體能夠獨立地訂立合同并承擔訂立合同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由于合同不同,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同,法律就對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對外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會有不同的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才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這是對一般合同而言。對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訂立煙酒合同的合同主體,還應取得由國家批準的煙酒經營資格。

          (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的含義與當事人的內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一種價值評斷,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意的一種評價。

          (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從合同的生效要件來看,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及不得違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發生了瑕疵。

      第4篇

      1.1水利工程施工的設計不合理

      在水利工程中的項目工程開始施工后,對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設計的精度不夠準確,如出現工程量不準、工程漏項、設計圖與現場實際施工的地質條件等方面的差異等,或者發現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這些都需要無條件并及時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進行變更。工程項目設計方、施工方或監理師都可以提出對原合同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和優化的設計變更的申請。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規調整等

      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詞不夠嚴謹,容易引起爭議,導致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矛盾,部分合同條款需要補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規等的變化調整引起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從而需要合同變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處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等內容作出相應的調整,其變更關系到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施工合同變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工程監理方應對施工合同進行程序化管理,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項得以規范化順利進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申請和建議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因施工中實際情況,為設計的優化、設計問題的處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進度和工程設計工藝等,或者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變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內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和項目進行修改等。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業主都可以而且必須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的設計變更的申請和建議書。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或者建議后,要及時整理分類備注相關的工作文件資料,以便深入探討。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審查及批準

      監理單位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后,要確定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合同變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要注意審定變更建議書中列出的變更工程量,估算變更項目中的單價與總價。合同管理負責人施工審查合同變更意向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后方可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需求批準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申請。合同雙方在批準合同變更之前要在某些項目上要達成共識,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調。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的編制

      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批準后還要將工程變更文件進行編制,形成文件。工程變更文件編制的內容主要有變更命令的簽發日期和編號、變更項目的名稱和合同的編號、合同變更的原因、內容、變更后的價格變化、合同變更的影響、合同的處理、合同雙方簽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簽發和執行

      合同的變更令的簽發應由監理單位有相應權限的項目管理工程師進行,將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變更的各項工作歸結到施工合同中,并執行合同變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負責人根據合同項目變更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工程監理師將工程施工負責人完成的變更工作費用調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并按要求進行結算。在組織業主與程施工負責人就設計變更的報價及其他有關問題協商一致,監理單位然后正式下達設計變更指令,最后由工程施工負責人執行。

      3水利工程合同變更的處理對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經過以上這些變更程序時,需要有一段時間,包括新增項目等都會不可避免的對工程工期產生影響,為了保證水利工程可以順利、按時完成,減少經濟損失和糾紛,所以在處理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問題,需要進行以下對策。

      3.1分析研究變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條件

      合理設計前期工作影響工程后期的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費用,工程勘測設計單位要對工程建設現場、周圍環境、交通等施工條件進行調查,對有爭議的施工條件和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設計圖。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

      合理標價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時,合同雙方要充分的考慮到施工條件等對工程產生的影響,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設計圖制定相應的合同條款外,還要擬定合同補充條款對可能發生變更的工程項目進行事前評估,其工程項目涉及到的費用要合理標價。如果工程變更量超過合同規定的范圍時須按變化調整單價或合同價格,一般合同中無相關參考價格時由業主和承包人一起協商,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可由監理工程師按合同規定按爭議的規定進行最終確定。

      3.3查看施工合同變更項目,制定方案

      要對施工合同中的項目進行變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當施工現場對變更項目進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可以進行項目變更,查看工程規模變化是否超過合同范圍,盡量控制單價偏高而導致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及單價偏低(虧損價)而導致工程量減小的工程變更。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并對變更項目的費用進行明確。

      4.結語

      第5篇

      如合同有約定,應按合同約定確定變更價款;如合同未約定,合同當事人或監理應按相關條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款[2]。如雙方還不能就變更工程的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①第16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贝_定變更工程的價款,即將政府部門頒布的定額標準或造價信息作為確定相關工料單價和計取費率的依據。

      2變更估價條款的運用

      筆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處理過很多變更估價條款的案例,在案例處理過程中,均會經歷從不同意到同意的過程,部分案例處理起來阻力較大。同時也深刻體會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釋合同,對方只會按最淺層理解處理問題”。所以運用合同變更估價條款應靈活、多分析,才能獲得滿意的結果,現舉2個案例說明變更估價條款的運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橋工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內。由于線路標高調整,現橋面比招標圖紙橋面標高高2m左右,相關人員從施工過程至竣工結算編制,均未體現及說明該問題,認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調整。筆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并詢問相關事項,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單價需要調整,應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變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費??紤]到原綜合單價已包含報價風險,因此在原綜合單價不變的情況下,單獨計算支架高度變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費。自問題提出,相關人員、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財政審核均不認可,部分人員持肯定或反對態度,認為應按原箱梁混凝土單價執行,但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并提出2條反駁意見:1)該項變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員均認可,不存在爭議;2)對于合同已有項目的單價是否適用于變更項目的單價,不能簡單的從名稱相同來判斷,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只適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設計變更抬高2m,現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不適用變更后的單價,其價格應調整。經過漫長的解釋和談判,最終竣工結算審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見,獲得250余萬元的變更價款。

      2.2案例2

      某市軌道交通工程某標段為2個車站、2個盾構區間,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采用全費用模式(含規費、稅金)。模板、支架、水平運輸、垂直運輸等措施費用含在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內。聯絡通道的臨時鋼支撐、防護門、凍結孔施工、凍結施工、積極凍結、維護凍結、停止凍結、充填注漿、解凍、融沉補償注漿、凍結孔封孔及鋼管片處理等費用含在聯絡通道土體加固的綜合單價內。項目實施過程中,車站附屬圍護結構的支撐由原來的覫609×16mm鋼管支撐更改為鋼筋混凝土支撐,尺寸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車站主體圍護結構第1道支撐也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尺寸為800mm×1000mm。聯絡通道土體加固采用冷凍法,原設計圖紙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3m,加固體積為1447m3,工程量清單中的加固數量為1430m3。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與設計單位對原加固方案進行優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2m范圍內進行加固,結構內部尺寸范圍內不進行加固,變更后的加固體積為759m3。審計與業主代表審核意見: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項目的綜合單價,其依據是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已有,不必重新確定單價,應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執行。筆者不同意該審核意見,并提出反對意見。雖然變更的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與原合同已有項目的名稱相同,但所含的內容有所區別,提出應按“合同只有變更工程類似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確定,理由及依據如下:1)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屬于合同工程變更定義“a.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種情況;另外,合同工程變更定義還約定“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費用都由業主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所以上述工程變更成立,且費用增減應由主業承擔。2)既然工程變更成立,就應按合同變更估價條款處理?;炷林闻c冷凍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價格,但變更的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與合同中已有項目存在一定區別,即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價格。3)原混凝土支撐尺寸為800mm×1000mm,變更后的混凝土支撐尺寸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撐模板含量為2.8m2÷0.8m3=3.5m2/m3,變更后的混凝土支撐模板含量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撐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內容,變更后混凝土支撐的綜合單價應為534.50元/m3(計算公式為: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綜合單價)。4)冷凍加固費用由可變費+固定費組成,可變費隨工程量增減而調整,固定費用不隨工程量增減而調整。冷凍加固的開孔、鉆孔、冷卻管等與冷凍加固體積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費用、氯化鈣費用、冷凍機械的電費(一般聯絡通道土體冷凍的用電量在30萬kW•h左右,電費為20~30萬元)、冷凍施工演練、防護門、聯絡通道兩側的臨時鋼支撐加固(設計參考數量約70t)、拆除鋼管片殘值等費用不隨土體冷凍加固體積變化,相對常規的聯絡通道施工而言,這些費用屬于固定費用(累計約65萬元)。原設計圖紙冷凍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3m,冷凍加固體積為1447m3,固定費用攤入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65萬元/1447m3=449.21元/m3;設計變更后,冷凍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2m,冷凍加固體積為759m3,固定費用攤入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65萬元/759m3=856.39元/m3,則變更后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1845.26元/m3(計算公式為: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1438.08元/m3+變更后攤銷費856.39元/m3-變更前攤銷費449.21元/m3)。綜上所述,筆者從施工圖變更前后的對比分析、施工工藝、綜合單價的構成、合同工程變更的定義、變更估價條款解釋等方面,闡述了上述變更工程價款調整的依據,最終審計與業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見。

      3結語

      第6篇

      公路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條件與設計有較大出入,如果不及時變更就不能保證其質量;施工環境發生變化,如果不變更合同設計不能有效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由于鐵路、水利、農田、文物等方面不可預見的因素存在,需要對工程設計進行相應變更。1)增減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量,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工程量與設計圖紙出現不相符,施工方自然生發合同變更訴求。相關技術人員對工程量測算受到一些客觀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工程施工條件發生變化,設計人員水平限制,都可以造成工程量計算出現偏差和遺漏。2)變更有關建設材料,施工合同約定公路工程建設使用建設材料具有相對性,在實際操作時,由于受市場多種因素的影響,建筑材料標準出現差異也是常見現象,直接導致工程建設成本的改變。另外,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對建筑出臺新規范、新技術、新材料、抗震設計新要求、人防等方面的政策調整,也會造成工程的變更出現。3)增減建設工程的附屬工程,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不可預見的變化。建設單位資金供應出現問題,需要增建一些附屬建筑,或者是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到建設障礙,當地居民阻撓施工,無論哪一種情況出現,都會形成合同變更的發生,甚至出現合同變更索賠等。4)改變施工時間和順序,公路工程建設在圖紙交付、付款、決策等環節也會出現問題,或者是因為建設單位供應材料供貨時間出現問題,也可能造成施工方案、施工工期、施工順序等方面出現調整,出現合同變更也成為必然。

      2加強公路工程建設中合同變更管理的具體措施

      2.1強化合同變更審批權限

      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發生變更是常見現象,對工程合同變更需要進行相關審批才能夠發生效力。重大設計變更需要提交交通部審批,較大設計變更需要提交省級交通部門進行審批,其他一般性合同設計變更則需要由建設方負責審查批準。合同變更審批完成后,變更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力。

      2.2理順工程合同變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設出現設計變更,一般來自建設方、監理方和施工方,不管哪一方提出合同設計變更,都需要遵循一般變更程序。為了更好控制工程合同設計變更,要求主動變更方先提出變更申請,并將變更原因、圖紙和相關增減金額報告等材料,提交給監理工程師,進入完整變更審批程序。監理工程師審查變更材料時,需要與建筑方和施工方進行適當協商,特別是涉及增減資金等內容,需要做更多協調工作,達成認知共識。由于一些特殊情況的存在,審批程序也可以做出一些調整,以免造成施工停滯等現象的發生。如遇到自然災害、地質突況等,如果正常履行審批程序,將會造成施工方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可以在征得建設方同意情況下,批準施工方的變更申請,待適當時機補辦相關書面手續。工程發生設計變更,必然造成建設成本的增減,對變更工程進行估價需要遵循一般步驟。首先是監理在得到建設方批準的情況下,對合同工程量進行變更估算,由監理工程師負責協調建設方和施工方,確定雙方可以接受的單價或價格。工程變更估價方法:監理可以根據合同適用變更費率及價格進行估算,如果合同只有類似變更費率及價格,可以作為參考進行單價或價格估算。如果合同中沒有適用條款,要由監理、建設方和施工方進行協商確定單價或價格。如天峨至樂業二級公路第五期工程龍灘大壩至向陽段工程,工程開工后,發生了幾次工程變更,分別來自建設方和施工方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經過監理多方協調,這些合同變更都得以順利完成,確保公路工程建設的效率不受影響。建設方提出的變更要求:①通過對線路走向的調整,共減少投資376.8893萬元,減少路線長度403.332m。②現龍灘水電站的庫區蓄水標高為375m,遠期規劃的蓄水標高為400m,右側上游很容易形成大面積淹沒區,路基將會長期淹沒在水中。通過調整線位和縱坡,降低涵洞流水面標高,實際只增加涵長112m,增加投資106.4991萬元。③K44+095原設計涵洞的流水標高為482.56m,在雨季將造成上游較大面積的淹沒區,同時該路段的路基由于受到水流的沖刷而被沖毀區。原設計K44+095的涵洞移位到K44+068并降低流水標高至468m(涵洞需加長42m),增加投資54.5179元。④因沿線無種植樹木綠化的設計,根據“綠滿八桂”的文件精神,增加完善沿線綠化設計,變更增加79.8082萬元。施工方的變更要求:①按照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切實抓好公路工程預防坍塌事故隱患治理工作要求,對上邊坡塌方和滑坡進行放緩和清除,共治理51處,清理土石53.4703萬m3,增加費用661.7695萬元。②合同工期內的價格調整增加。2011年和2012年的材料價差調整1075.4742萬元,預計2013年上半年材料價差調整425萬元。③原地面斷面測量結果與原設計的斷面不相符,增加上邊坡的擋土墻、擋土墻基礎超深、避險及超車道、涉農及環保要求而增加的防護和水利、涵洞基礎超深、路基盲溝減少、標線工程數量統計錯誤等一般變更合計增加1717.0518萬元。

      2.3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環節眾多,合同的洽談、草擬、簽訂、下達、交底,以及合同責任劃分、變更、終止、解除等,都需要根據相關管理制度進行操作,這樣才能確保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建設單位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工程進度款審批制度、日周月工作報送制度等,都需要在合同履行前,由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將合同管理相關責任目標進行交底,還要對合同細節進行相關解釋和說明。

      2.4建立合同動態管理機制

      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內容較多,合同變更往往導致費用索賠,實行合同動態管理勢在必行。首先要做好現場簽證,及時記錄多種信息,注意搜集保存相關圖紙、計劃、技術說明、規范、變更指令等文件。必要時,可以進行錄影記錄,便于工程變更作為有力佐證。其次是處理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建設方和施工方要以書面形式確認相關損失事實。最后要嚴格執行定額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合同基本約定。

      3結語

      第7篇

      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工期比較長,涉及的施工項目專業種類比較多,所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一些工程項目變更[1]。當項目出現變更時,相關部門必須要先對工程項目合同內容進行審批,保證合同內容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當工程項目產生變更之后,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對審批環節進行把控,并做好工程項目重點設計部分變更處理。將工程項目的變更合同上報到對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批?;驅⒑贤蠄蟮绞〖壗煌ú块T來實現審批[2],針對一些較小的工程項目變更需求,可以讓業主來進行審批,只有工程項目變更通過審批后,變更的內容才可以獲取法律層面的保護。

      2明確公路工程項目變更流程

      從近年來公路工程項目施工變更來看,項目業主、項目施工單位以及項目監理工程師三方,必須嚴格按照工程項目變更的要求來完成相關工作。當變更提出之后,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工程變更程序的內容來處理對應的變更環節。在工程變更后對整體變更情況進行綜合調控,需要變更的一方可以先提交變更申請,并填寫需要變更的真實原因,準備好與變更相關的材料,不論是項目施工圖紙,還是項目施工報告,二者缺一不可,之后便可以進入到正式的工程項目變更審批程序[3]。項目監理工程師需要按照項目業主方的要求,對變更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核實,并組織施工監理、業主與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相關的問題進行綜合討論。嚴格控制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調節工程項目的各個細節,工程項目所有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各種意外情況,比如突發地質災害等,可以分別對項目審批程序進行調整,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照項目正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很容易導致項目施工單位產生損失。為了從根本上減少對公路工程項目施工進度產生的影響,項目監理工程師可以多尋求業主方面的意見,多征求業主對項目建設的看法,盡快完善變更手續,使變更手續既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序有序進行,又不影響施工進度。如果公路工程項目合同產生變更,必然會影響到工程項目整體建設成本,導致建設成本發生變化,所以項目負責人必須要做好工程項目變更后的整體估價工作,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估價。項目監理工程師需要在征得業主同意的條件下,對工程項目變更合同當中所存在的各種規定工程量進行估算,并做好業主和施工單位的相互協調[4],及時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的情況以及不同時間段市場情況,給出具體的雙方需求價格。當項目監理工程師在對工程項目的變更情況進行估算的過程中,首先依據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變更單價的條款,工程項目合同中有適用變更費率以及單價等,作為變更的單價費用。如果工程項目合同當中沒有具體的變更費率以及單價,相關工作人員可以找出合同當中相對應的部分,對相似部分進行參考,進而實現價格的全面估算。針對工程項目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種適用性條款,項目監理工程師以及項目業主、施工單位負責人相互之間要對適用性條款進行協商,為后續的價格計算提供參考。

      3完善公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涉及到許多方面,整體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包含了合同洽談、合同草擬以及合同簽訂等諸多環節。除了這些環節之外,還涉及到合同變更、合同終止以及廢除合同等方面。每一環節都必須嚴格按照我國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以保證工程項目合同效力可以正常發揮。為了做好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確保合同管理的有效性,相關的部門必須要先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比如合同交底制度或者是工程進度款審批制度等多種制度。負責對合同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需要在合同前期準備階段,先交底,并對合同當中比較關鍵的細節進行說明,方便相關工作人員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的內容,避免產生各種錯誤。

      4全面實現工程項目合同的動態管理

      保證項目施工現場簽證工作的正常進行,盡量多搜集項目施工設計圖紙,并對項目施工技術加以說明,做好變更指令信息處理,并對所有的信息內容進行記錄。通過使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設備等形式,對工程項目變更情況進行處理,并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據。如果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產生意外情況,并導致項目出現虧損,則業主方與項目施工單位的內部負責人,需要在第一時間了解具體的虧損情況,并進行記錄。嚴格執行公路工程項目定額相關規定,按照工程項目合同中的各項規定,對項目進行建設,不得隨意修改合同。

      5變更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案

      在對工程項目進行變更之后,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先對合同進行完善,并針對一些工程項目設計變更之后所涉及到的專業內容進行明確。表述出項目施工條件以及工程項目現場實際情況。在項目合同設計過程中,還要做好工程項目監理活動[5],對項目設計任務書進行完善。做好市場調查工作,并對各種資源信息進行查看,保證設施正常落實,利用各種先進的項目施工工藝,來對設備選型技術指標進行優化。整個處理過程還要關注環境問題,做好防震、防洪等方面的工作。對項目整體投資情況進行綜合估算,并審查項目施工圖紙,明確各種尺寸,提升項目合同變更風險管理質量[6]。

      6結語

      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如果出現變更,會對許多后續施工環節產生影響。不僅會影響到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同時還會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以及工程項目建設成本等,所以必須要做好工程項目變更,使工程項目變更可以滿足實際需求。項目變更可以從側面提升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性,同時還可以縮短項目施工時間,降低項目建設成本,全方面提升項目施工質量。本文分別從嚴格把控工程項目變更審批權限、明確公路工程項目變更流程、對公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全面實現工程項目合同的動態管理、變更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案等方面,對公路工程施工變更合同管理問題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為后續工程項目建設提供參考。

      作者:杜穩平 單位: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額站

      參考文獻:

      [1]黃燕萍.合同管理中計量與支付臺賬的建立和工程變更的管理[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6(26):175-176.

      [2]陳月花.淺析國省干線公路施工中工程變更的實施及管理措施[J].科技創新導報,2015(16):186.

      [3]張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計量與支付臺賬的建立和工程變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4]顧梅.對高速公路建設中工程變更與工程索賠管理的探討[J].黑龍江交通科技,2013(4):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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