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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0 14:58:43

      序論:在您撰寫建設工程合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建設工程合同

      第1篇

      1.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作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作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1)計劃性

      建設工程合同是在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基礎上簽訂的。

      (2)對主體資格有嚴格限定

      國家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規定,這樣做是為了有效地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

      (3)當事人雙方的長期合作性

      建設工程合同不僅要求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還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完成該項工作的過程中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整個合同義務得以全面完成。

      (4)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嚴格管理

      國家通過審批程序加強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此外,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還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建設資金的使用,通過物資部門管理建設材料的管理和使用,通過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監督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這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這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這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合同。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要求嚴格。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前提和簽訂方式

      1.簽訂的前提條件

      對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而言,簽訂之前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二是編制設計任務書;三是確定建設地點,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征用地手續。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簽訂之前必須具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一是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已批準;二是技術設計方案已獲批準;三是施工圖已完成,建設工程的總概算已獲批準;四是工程建設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2.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方式

      第一種是直接發包方式,也稱為協商方式,由發包人直接尋找承包人,通過協商簽訂合同。這種方式不符合競爭規則和市場經濟規律,只適用于非國家計劃的一般工程建設和國家計劃工程中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建設。

      第二種是招標發包方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符合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規則,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條款

      (1)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勘察人的勘察范圍、進度、質量;

      (3)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的資料、技術要求及期限;

      (4)勘察的進度及資料份數;

      (5)勘察費收取標準及支付辦法;

      (6)雙方義務及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

      (8)其他需要寫進合同的條款。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1)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設計項目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3)雙方提供資料的名稱、內容、技術要求和期限;

      (4)設計費的依據、標準和支付辦法;

      (5)雙方責任及違約責任;

      (6)雙方認定應該列入的其他條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

      (1)工程項目;

      (2)施工準備;

      (3)工程期限;

      (4)工程質量;

      (5)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驗收和差價處理;

      (6)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7)施工與設計變更;

      (8)工程驗收;

      (9)違約責任;

      (10)糾紛解決辦法;

      (11)附則。

      因涉及細節很多,每條大的條款中又包括很多小的條款,詳細可參見本節后附范本。

      【 范 本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發包方:

      承包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項目批準單位

      批準文號

      項目主管單位:

      四、承包范圍和內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工程建筑

      (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價:

      (萬元),其中土建:

      (萬元),安裝:

      (萬元)

      第二條 施工準備

      一、發包方:

      1.

      日前做好建筑紅線以外的“三通“,負責紅線外進場道路的維修。

      2.

      日前,負責接通施工現場總的施工用水源、電源、變壓器(包括水表、

      配電板),應滿足施工用水、用電量的需要。做好紅線以內場地平整,拆遷障礙物的資料。3.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提交建筑許可證。

      4.合同簽訂后

      天內(以收簽最后一張圖紙為準)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裝施工圖

      份,施工技術資料(包括地質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

      份。

      5.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施工圖交底會審,并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會審紀要,在

      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天內提供會審紀要和修改施工圖

      份。

      二、承包方:

      1.負責施工區域的臨時道路、臨時設施、水電管線的鋪設、管理、使用和維修工作;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預算、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包括月計劃),用水、用電計劃,送發包方。

      第三條 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

      天(日歷天),自

      日開工至

      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二、開工前

      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干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于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四條 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

      。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質量合格證,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發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也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方可用于工程。對材料改變或代用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發正式書面通知和發包方派駐代表簽證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隱蔽工程必須經發包方派駐代表檢查、驗收簽章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應按質量驗評標準對工程進行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及時將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結果送發包方和質量監督站。單位工程結構完工時,應會同發包方、質量監督站進行結構中間驗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發包方派駐代表和當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應送發包方和質量監督站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發包方等單位共同研究,并經設計建設單位簽證后實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時間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算起。

      第五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驗收和差價處理(略)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應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制定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執行。

      一、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

      %備料款,計人民幣

      萬元;臨時設施費,按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

      %計人民幣

      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

      。%計人民幣

      萬元;材料設備差價

      萬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金額

      。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

      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 %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待保修期滿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六、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 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 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承包方可請求經辦銀行審定后撥款。

      第七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略)

      第八條 工程驗收

      一、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滲等記錄。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發包方須及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方方可使用。

      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承包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范圍和期限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4)城建字第79號通知印發的《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執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條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

      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

      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十條 糾紛解決辦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附 則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經辦銀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規定必須辦理鑒(公)證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證部門辦理鑒(公)證。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需辦理鑒(公)證的,自辦畢鑒(公)證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_________

      經辦建設銀行 建筑管理部門 鑒(公)證機關

      (蓋章) (蓋章)

      _________ (蓋章)

      第2篇

      建設工程合同書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荔波漳江風景名勝區大七孔碼頭維修工程項目施工任務,甲乙雙方本著分工協作,相互合作的原則,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成施工任務,經雙方共同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并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大七孔碼頭維修工程

      二、工程地點:大七孔碼頭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建設規模:石方77.24m3、樓梯維修17步、鋪設石頭地板48m2、碼頭步道71.82m2、河中炸石頭、天鐘洞廁所維修等。

      五、工程總造價:伍萬陸仟壹佰貳拾元(56,120.00元)整。

      六、開工時間:201 年 月 日

      七、竣工時間:201 年 月 日,工期為 天,如有新的要求變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可以延順。

      八、工程質量要求及責任

      甲方責任:甲方負責辦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協調處理相關事宜,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開展。

      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施工圖紙、建設方案及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進行施工,并無條件地接受甲方的質量監督管理。

      2、乙方必須做好環境保護和施工場地的衛生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地點和要求進行土方開挖、施工垃圾堆運輸和處理,并保護周圍環境林木植被,不得隨意破壞。

      3、工程竣工后,乙方要做好工程垃圾的清理工作,未驗收前要保證建設工程的保護工作,不能發生損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九、安全管理:乙方必須加強施工安全,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安全管理或施工操作不當和技術問題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十、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須口頭或書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竣工報告及相關材料,甲方應按乙方通知時間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論。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視乙方工程進度,分期付款,待驗收合格后,乙方出具稅務票據一次性結算工程款。

      十二、保質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后,保修一年。

      十三、以上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書范文2 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建筑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馬集中學 工程問題簽訂如下合同:

      一、工程地點:馬集中學

      二、工程名稱:

      三、承包方式:

      四、開工日期: 五、竣工日期:

      六、工程造價:

      七、支付辦法: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八、甲乙雙方職責

      (一)甲方

      1、現場負責做到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現場平整。

      2、協助乙方疏通當地有關關系。

      3、確保資金按進度到位。

      (二)乙方

      1、按甲方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2、確保工期,工期為 天。

      3、教育職工文明施工。

      4、做好安全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后,以補辦的文字手續為準,其補充的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書范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一下簡稱乙方)

      本工程于2014年----月----日議定,由乙方承建。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權利和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工作,保證質量按期完成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范圍:

      四、結構形式及建筑面積:

      第二條 承包方式和工程造價

      一、承包方式:按甲、乙雙方商定后意見及預算項目工程,包工我、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

      二、承包金額,暫定工程造價:

      第三條 工期總天數(有效工期)----天

      一、開工日期于2014年----月----日開工,竣工日期于2014年----月----日竣工。

      三、竣工日期,遇到有下列情況經甲方簽證,工期方可順延

      1、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停工。

      2、工程變更。

      3、其他原因。

      四、物資材料

      凡乙方采購的物資材料要及時通知甲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上。凡由乙方采購的物資,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五、工程支付方式

      工程施工隊進場撥付包工,工程資----,主體一層封頂后撥----,主體合格后撥----,總體驗收合格后撥----(包括材料)

      六、乙方負責

      1、按《施工及技術驗收規范》要求進行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確保工期,由乙方造成的返工,停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材料)

      2、按施工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要求,搞好安全和文明施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事故的,其費用乙方自負

      3、若因乙方責任發生的人身傷亡施工員,其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進場前后,運輸費、機械費、人工費等由乙方負責。

      5、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資,若拖欠工人工資或工人上訪鬧事,與甲方無關。

      七、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八、在履行合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決定。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1份,本合同簽字之日生效,注(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3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項目管理合同

      0前言

      由于我國的建筑市場還不健全、不完善,還沒有項目管理專業和行業范圍內的指導實施準則,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尚不規范,在概念認識與理解上還存在著局限等,直接使用這些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本會產生很多問題。考慮到我國的現實狀況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礙,我們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吸收和借鑒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條件,設計出適合我國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

      1制訂項目管理合同文本的要求和原則

      (1)有助于促進良好的管理。

      合同應促使項目的參加者按照現代項目管理原理和實踐管理好自己的工作,鼓勵各方合作,而不是互相制衡,能體現雙方的合作伙伴關系;加強雙方的溝通和協調,雙方有互相通知責任,有知情權,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密切,才能克服大量未預料的困難,減少爭執,并易于解決;要求雙方誠實信用,互相信任,能照顧各方的利益,使項目參加者各方都能滿意,實現多贏;強調公平合理,公平地分擔工作和責任,工作和報酬之間應平衡。在保證合同法律的嚴謹性和嚴密性的前提下,更趨向工程,使用工程語言,文體清晰、簡潔、易讀易懂,注重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促進良好的管理。

      (2)靈活性和更廣泛的適用性。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全面,盡可能多的采用選擇性條款,人們在使用時就可以通過對條款的選擇或刪除對合同文本加以靈活運用,這樣也可以減少專用條款的數量,減少人們的隨意性。同時,通過靈活運用選擇性條款,又可以使同一個合同文本有更廣泛的適應性,適用于多種合同策略(如不同的承發包方式,不同的專業領域等);適用于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如總價合同,單價合同,目標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于單一承包商或多個承包商聯營承包;適用于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法律基礎等。

      (3)概括但不失完備性。

      合同文本應包含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以此為基礎將雙方各方面的需要和意圖概括反映出來。同時,將合同中應該具備的條款明列出來,使合同條款盡可能全面、完整,避免發生條款遺漏、殘缺等問題。

      (4)規范性。

      合同文本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具有相應的規范性。而且合同文本應具有很強的可靠性,使合同雙方在使用合同文本時避免意思表示不全面、不確切,防止顯失公平和違反法律的條款。合同雙方簽訂了合同后,實際上就將自己的簽約行為納入了依法辦事的軌道,要接收合同文本的制約。

      (5)其他要求。

      隨著工程項目管理新的發展,對合同還有許多新的要求。如合同應體現工程項目的社會和歷史責任,強化對“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的要求;合同應反映工程項目的全生命期管理和集成化管理的要求;合同應反映供應鏈在工程項目中的應用;甚至合同還應包容許多工程采用虛擬組織的方式運作。

      2我國使用國際項目管理合同的環境

      2.1現實狀況

      由于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建筑市場還不健全,不完善,市場服務體系等相關要素市場還不能完全滿足要求。具體對國際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件的影響主要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

      (1)監理的素質尚不足以承擔起項目管理的重任。

      (2)政府質量監督制度使市場主體質量責任代位。

      (3)專業人士組織或行業協會尚未發揮足夠作用,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尚不規范。

      (4)管理體制不順和手段欠缺。

      2.2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業先后頒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與建設工程合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新頒法律共同確立了基本完整的工程合同法律框架,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相關的法律主要有:

      建設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

      建設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建設部部門規章主要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行辦法、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

      規范性文件:包括關于培育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等。

      3構建我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為了形成我國的項目管理合同文本,我們應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根據應用的不同情況,把握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件中的相對固定的文本結構部分,有針對性地借鑒和吸收國際項目管理合同文件。(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結構。

      考慮到我國的現實狀況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礙,構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時,可以參考國際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總體框架,合同結構如圖1所示: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內容。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文本的內容應能體現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現狀,在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推動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并進而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做出一定的貢獻。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的通用條件參照國際項目管理合同,項目管理委托服務范圍考慮我國目前建設工程各階段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內容,將其整理分類后形成菜單式服務,在實際使用時根據需要進行選擇。內容中具體內容見附錄。

      4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應用條件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的能與國際接軌的項目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有業主實行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責任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項目經理責任制。2003年初,建設部專門下發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企業,通過建立與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但是,在實際項目執行過程中,往往有很多現象背離了項目管理的初衷。為了使國際項目管理合同能在一個較為適當的環境下使用,我們應逐步改善我國的現實狀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1)提高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

      發達國家相當重視項目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資質認定,形成了相當規模的行業。美國PMI學會主辦的項目管理專業資質PMP考試和資質證書,得到社會的公認。獲得PMP的人有更多的機會被政府部門和大公司聘任和重用。

      (2)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目前,我國建設市場在管理體制、法制建設、運行機制、中介服務、價格政策和社會習慣等方面仍有許多方面有待改進。我們必須建立法制的、政府監督的、自我約束的管理體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市場,加大投資中介服務的法律責任,為工程咨詢和項目管理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3)加強與國際項目管理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公司應該進一步加強與美國、歐洲和澳大利亞的國際項目管理機構和協會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強項目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建立自己的項目管理體系,引進和開發先進的項目管理軟件系統,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為工程項目管理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

      (4)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

      盡管我國已經有了相關法律、規章,但仍沒有一個在項目管理專業和行業范圍的指導性實施準則。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些工程沒有實行招投標制,有些卻采用議標或是假招標,大搞“人情工程”。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

      參考文獻

      [1]中國項目管理研究委員會.中國項目管理知識體系與國際項目管理專業資質認證標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第4篇

      縱觀西方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之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并非一類獨立的合同類型,不動產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繕合同與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樣,都在“承攬合同”中加以規定(法國民法典除外)[1],即承攬合同包括動產承攬和不動產承攬,沒有將完成工作成果為建筑物(或稱工地工作物、不動產)的承攬合同與其他承攬合同加以區分,在法律適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設工程合同,應從承攬合同開始。

      1.1承攬合同的立法發展

      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攬人提供的是勞動,定作人提供的是勞動報酬。在人類歷史上,出現承攬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已經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憑暴力占有另外一個人的勞動;二是社會分工的形成和發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專長。因為承攬合同是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合同形式,為人們生活所必須,所以,早在羅馬法中即有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

      1)羅馬法上的承攬合同。在羅馬法上,承攬合同被納入租賃合同中,成為租賃合同的一種。羅馬法上的租賃可分為物的租賃(相當于現在的租賃合同)、勞務租賃、工作物的租賃(承攬人將承攬工作出租給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訂之工作成果)。羅馬法關于承攬租賃的規定已比較詳細。羅馬法上即已區分勞務賃借貸和貨物運輸賃借貸[2].在羅馬法中,承攬合同被視為是勞動力租賃合同,稱為承攬租賃,它的標的是一項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視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勞務的人,而是以其名義提供勞務的人。”[3]人們已經開始探討它與買賣合同的區別。法律還規定了某些承攬人需親自提供勞務等。

      2)純粹承攬合同的起源。在歐洲大陸,日耳曼法時代即有承攬關系的觀念,但直到中世紀才真正形成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分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兩類,承攬人有義務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義務給付報酬[4].日耳曼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繼受羅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習慣法根深締固,各邦法將承攬從租賃觀念中解脫開來,成為獨立的債的一種。德國民法亦采上述體例立法[5].

      3)《法國民法典》中的承攬合同。1894年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羅馬法對承攬合同的規定,仍將承攬合同規定為勞動力租賃。該法典第1779條規定,勞動力租賃主要包括約定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勞動力租賃、水陸運送旅客和貨物的勞動力租賃、依包工或承攬從事工程建筑的勞動力租賃。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法國民法典》中,承攬合同的種類極其龐雜,幾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勞務的合同,如雇傭合同、交通運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在繼受羅馬法體例時,也將上述體例一并繼受,仍以租賃合同對承攬關系加以規范。

      4)德國、日本等國和地區民法典中的承攬合同。翻開德、日各國民法典,債編“承攬”中均沒有對建筑物(不動產)的承攬作出專門規定,而是把它視為承攬合同的一種,僅做了個別條文的規定。如建筑承攬人保全抵押權(德國民法典第648條);建筑物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存續期間(日本民法典第638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條);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權的喪失(臺灣地區民法典第494條)等,此外,再無特別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建筑物的承攬應適用承攬合同的一般規定。

      5)前蘇聯及俄羅斯民法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發展。前蘇聯把建設工程合同稱為基本建設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將《基本建設包工》列為獨立一章,位于《承攬》之后。表明該法典已將基本建設包工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加以對待,雖然在理論上,學者亦承認基本建設包工合同是承攬契約的特別種類[6].在法律規定上,基本建設包工是以法律的特別計劃為前提,合同的標的是列入計劃的項目(基本建設),承包人必須是有建設能力的組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根據蘇聯部長會議所制定的規程或依照它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法律還規定了基本建設的特別撥款程序以及監督管理。正是上述特征,使得蘇聯民法中基本建設包工合同與承攬合同截然分開。

      按蘇聯民法理論,基本建設包工合同的主體是公有企業、組織,屬典型的經濟合同。在蘇聯,國民經濟中的合同是為計劃服務的,經濟合同的使命不過是完成或超額完成國民經濟計劃這一事業,為鞏固國民經濟中的經濟核算制與合同紀律而服務的[7].雖然在蘇聯,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被認為是執行計劃的工具,但從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看,仍沒有哪一種合同類型在計劃性和國家管制方面比其更為強烈。1995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將建設包工合同并入承攬合同,并區分為日常生活的承攬、建筑承攬、完成設計和勘察工作的承攬等類型,它不再將建設承攬作為與承攬合同并列的一類合同,而是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實質上仍將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分[8].

      1.2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發展

      長期以來,民法學界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稱謂不一,其一為基本建設工程包工合同、其二為基本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設工程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兩者并無較大區別[9].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負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的建設單位。由于一項工程須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這幾種合同分別是由建設人或承建工程的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關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協議。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18條已將工程建設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也把它作為一類合同單獨規定。

      將建設工程合同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并非我國民法之首創,和其他各法律制度一樣,其思想淵源來源于前蘇聯民法。在我國建國初期,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及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移植前蘇聯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應該說,我國對蘇聯法律的移植是從制度到理論層面的全面移植。建設工程合同作為被移植的龐大的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枝葉”,當然也一并被移植,以至一直被傳承繼續。在理論上,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至今仍被反復強調、爭論,沒有實質性的突破。

      為明確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任務,國家建設委員會于1955年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包工暫行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發包給國營、地方國營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的發包、承包、施工和竣工工程等結算手續的辦理辦法。該暫行辦法將包工合同分為全部建筑安裝工程量簽訂的合同和年度工程簽訂的合同,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進行建筑、安裝工程前必須簽訂年度合同[10].

      1979年4月20日國家建委發出《關于試行基本建設合同制的通知》,認為必須堅持按經濟規律辦事,采取經濟方法,充分運用合同來管理基本建設。并于同日《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11].198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并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同日,國務院還頒布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了承包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1984年11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頒布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規定列入國家、部門和地區計劃的建設工程,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規定進行招標。凡持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鄉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不論國營的還是集體的,均可參加投標。建設工程的招標和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對于外地區、外部門的中標單位,要一視同仁,提供方便。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在城鎮和工礦區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建筑安裝企業必須持有營業管理手冊和營業執照,方準進行承包業務。未取得上述證件和合法憑證者,不論何種機關、團體或個人,一律不得擅自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業務。嚴禁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和規定的經營范圍承包業務。禁發包單位向無資格證書或越級的承包單位發包工程;嚴禁向無證單位或個人出讓圖章及非法轉包工程。

      近幾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健全了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確立了承包主體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制度、禁止違法分包和轉包制度、竣工驗收制度、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制度等,明確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責任,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起到了極大地推動作用。

      從上述建設工程合同歷史發展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訂約相對人的選擇、內容的確立上較多地受到國家計劃和行政法規的干預。這說明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公法上的規定對合同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相當的限制。存在著林林總總的規范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以及細如游絲的強制性條文和說明,可以說,不存在任何一種比建設工程合同更多地受到限制的合同。法律管制體現在規范建筑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方面,從建筑市場上的交易行為開始(包括交易準許的方式、交易雙方應具備的條件、平等競爭的要求等)、合同的締結與履行、產品的質量(如不許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交易價格(如不得哄抬或片面壓低標價)到交易行為的終止(如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等整個過程都存在這種管制[12].在德國,建筑法被稱為“建筑警察法”,建筑主管機關被稱為“建筑警察”[13],可見,其行政管制的密度非常高,我國也毫不遜色。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管制過多的結果,不僅使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層出不窮,同時也會使人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自由產生懷疑。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將建設工程合同從傳統承攬合同中剝離開來,強化當事人的社會責任,限制其合同自由,乃是對正義的拓展,只不過此處并非專為合同中勢弱一方利益的保護,而是在于保護合同之外社會公眾的利益。正是由于現代社會對樓宇、橋梁、道路等設施的依賴,才使法律對上述設施的安全性做必要之控制,以防止工程質量低劣對整個社會公眾的安全構成侵害。契約正義正是為了契約自由適應新的“社會結構”及其制約文化發展而對之加以修正,以使契約自由理論更為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過多管制又造成了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從而降低了社會效率,增加了社會成本,在法學理論和實踐中造成一系列無法解決的難題,似有矯枉過正之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完成特定的工作(為建設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完全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該類合同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較大,受到國家諸多方面的調控,所以,建設工程合同除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相同的特征如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外,更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的特點。

      2.1承包人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經過批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這是建設工程合同在主體上不同于承攬合同的特點。承攬合同的主體沒有限制,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技術力量全面、影響國計民生等特點,作為公民個人是不能夠獨立完成的,所以,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承建人。只有經過批準的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等企業法人才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法律禁止企業無資質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農村工匠經過批準可以承攬農村三層以下的農民自住房屋的建設,但他不能承攬建設工程,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2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僅限于完成建設工程工作的行為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行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設工程本身在屬性上具有不可移動、長期存在的特點。這里所說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礦井、水庫、電站、橋梁涵洞、水利工程、鐵路、機場、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較高,而且價值較大。對于一些結構簡單,價值較小的工程項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業建造的臨時設施等,并不作為建設工程,不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有關規定。

      2.3國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在我國,規范和調整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規,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性規章。上述法規中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進行嚴格管制,其間充斥著大量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違反其中任何一項都能導致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喪失。對建設工程合同實行國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之工程,具有不可移動性,長期存在和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14].此外,在政府作為工程建設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納入國家計劃或地方政府計劃,工程的立項、發包、承包、建設及驗收都絕非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夠完全解決的。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竣工驗收,都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2.4建設工程具有計劃性和次序性

      建設工程合同是否為計劃合同,學界存在一定爭論。在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前,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是不容否認的,各類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內容都是關于基本建設應遵循國家計劃這一原則的體現或是具體化。例如1952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中,“計劃的編制與批準”一節中明確規定基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于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和長期建設計劃。同一時期的類似文件中均有相似的規定。任何一個建設工程合同,都必須按照非常嚴格的基本程序訂立,而且要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而基本建設計劃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它對有關當事人具有很強的約束力[15].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有學者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提出了懷疑,認為隨著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群眾自己集資的建設工程的增多,及我國基本建設程序改革措施的落實,目前的建設工程合同已有相當一部分不再是計劃合同[16].現行成文法中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也有意或無意地回避使用“國家計劃”一類的文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僅在第273條中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這表明作為國家嚴格控制的、計劃性的建設工程合同在范圍上已大大縮小。但也有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合同確實不像以前那樣全部嚴格按照具體的建設計劃訂立,但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不能改變它的計劃性,國家仍需要對基建項目實行計劃控制,這是實現國民經濟高速有效、穩定發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工程建設合同仍受國家計劃的約束,對于計劃外的工程項目,當事人不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否則,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17].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密順序,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也就具有次序性強的特點。例如,未經立項,沒有計劃任務書,則不能進行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工作;沒有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則不能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沒有經過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則不能進行招標投標;沒有經過投標,則不能簽訂施工合同等。

      第5篇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標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長,條款內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往往一個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關系到一家企業的生死存亡。所以,應給予施工合同談判以足夠的重視,才能從合同條款上全力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進行合同談判,是簽訂合同、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可或缺的階段。合同談判是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對是否簽訂合同以及合同具體內容達成一致的協商過程。通過談判,能夠充分了解對方及項目的情況,為企業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

      合同談判時要有必要的準備工作。談判活動的成功與否,通常取決于談判準備工作的充分程度和在談判過程中策略與技巧的運用。合同談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二、合同談判的基本原則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陸續出臺了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近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頒布的法律逐年增多,當事人面臨著怎樣盡快熟悉、使用這些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在進行談判、簽定合同、確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時,要求談判人員除具備必備的相關專業知識以外,還必須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的儲備。這是合同談判人員應具備的最基本條件。如合同法中關于訂立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問題、訂立合同的方式問題、締約過失責任問題、不同合同應具備那些條款問題、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問題、免責問題、合同無效問題、合同效力待定問題、合同條款規定不明應遵循的原則問題、合同風險轉移問題、承擔違約責任問題等合同法中的新變化,還要熟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這樣才能適應現代化社會發展變化,才能在合同談判中依法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合同履行風險降到最低。

      (一)談判人員的組成

      根據所要談判的項目,確定己方談判人員的組成。工程合同談判一般可由三部分人員組成:一是懂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的人員。主要為了保證所簽訂的合同能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相關政策,把握合同合法的正確方向。平等的確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合同無效、合同被撤消等情況,發揮合同的經濟效用。二是懂工程技術方面的人員。建筑工程專業性比較強,涉及范圍廣,在談判人員中要充分發揮這方面人員的作用。否則,會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三是懂建筑經濟方面的人員。因為建筑企業是要通過承攬項目獲得利潤,所以,要求合用談判人員必須有懂得建筑經濟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注重相關項目的資料收集工作

      談判準備工作中最不可少的任務就是要收集整理有關合同對方及項目的各種基礎資料和背景材料。這些資料的內容包括對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發展階段、已有成績等,還包括工程項目的由來、土地獲得情況、項目目前的進展、資金來源等。這些資料的體現形式可以是我方通過合法調查手段獲得的信息,也可以是前期接觸過程中已經達成的意向書、會議紀要、備忘錄、合同等,還可以是對方對我方的前期評估印象和意見,雙方參加前期階段談判的人員名單及其情況等。

      (三)對談判主體及其情況的具體分析

      在獲得了上述基礎材料、背景材料的基礎上,我方即可作一定分析。孫子兵法道:“知彼知己,百戰不殆”,談判準備工作的重要一環就是對己方和對方情況進行充分分析。首先是要對己方進行客觀的分析。

      1、發包方的自我分析

      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之前,首先要確定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及擬建工程項目。發包方必須運用科學研究的成果,對擬建項目的投資進行綜合的分析、論證和決策。發包方必須按照可行性研究的有關規定,作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地形測量以及項目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測算比較,在此基礎上論證項目在技術上、經濟上的可行性,經濟方案比較、推算出最佳方案。依據獲得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設計任務書并選擇建設地點。

      其次要進行招標投標工作的準備。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選點報告批準后,發包方就可以進行招標或委托取得工程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隨后,發包方需要進行一系列建設準備工作,包括技術準備、征地拆遷、現場的“三通一平”等。一旦建設項目得以確定,有關項目的技術資料和文件已經具備,建設單位便可進入工程招投標程序,和眾多的工程承包單位接觸,此時便進入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前的實質性準備階段。

      再次要對承包方進行考察。發包方還應該實地考察承包方以前完成的各類工程的質量和工期,注意考察承包方在被考察工程施工中的主體地位,是總包方還是分包方。不能僅通過觀察下結論,最佳的方案是親自到過去與承包方合作的建設單位進行了解。

      最后,發包方不要單純考慮承包方的報價,要全面考察承包方的資質和能力,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履行,受損害的還是發包方自己。

      2、承包方的自我分析

      在獲得發包方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的消息后,不應一味盲目的投標。承包方首先應該對發包方作一系列調查研究工作。如工程項目建設是否確實由發包方立項?該項目的規模如何?是否適合自身的資質條件?發包方的資金實力如何?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審查有關文件,如發包方的法人營業執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加以解決。

      其次要注意一些原則性問題不能讓步。承包方為了承接項目,往往主動提出某些讓利的優惠條件,但是,這些優惠條件必須是在項目是真實的,發包方主體是合法的,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的讓步。否則,即使在競爭中獲勝,即使中標承包了項目,一旦發生問題,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很難得到保證,次種情況下受損害最大的往往是承包方。

      最后要注意到該項目本身是否有效益以及己方是否有能力投入或承接。權衡利弊,作深入仔細的分析,得出客觀可行的結論,供企業決策層參考、決策。

      3、對對方的基本情況的分析

      首先是對對方談判人員的分析。了解對方組成人員的身份、地位、權限、性格、喜好等,掌握與對方建立良好關系的辦法與途徑,進而發展談判雙方的友誼,爭取在到達談判桌以前就有了一定的親切感和信任感,為談判創造良好的氣氛。

      其次是對對方實力的分析。主要指的是對對方資信、技術、物力、財力等狀況的分析。信息時代,很容易通過各種渠道和信息傳遞手段取得有關資料。外國公司很重視這方面的工作,他們往往通過各種機構和組織以及信息網絡,對我國公司的實力進行調研。在實踐中,無論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要對對方的實力進行考察。否則就很難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建筑市場上屢禁不止的拖欠工程款和墊資施工現象在所難免。對于無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越級承攬工程或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取得該工程的施工企業很難保證工程質量,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對對方進行實力分析是關系到項目成敗的關鍵所在。

      4、對談判目標進行可行性及雙方優勢與劣勢分析

      分析自身設置的談判目標是否正確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能為對方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同時要注意對方設置的談判目標是否正確合理,與自己所設立的談判目標差距以及自己的接受程度等。在實際談判中,也要注意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發包方是占有一定優勢的,承包方往往接受發包方一些極不合理的要求,如帶資墊資、工期短等,很容易發生回收資金、獲取工程款、工期反索賠方面的困難。

      (四)擬訂談判方案

      在對上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考慮到該項目可能面臨的危險、雙方的共同利益、雙方的利益沖突,進行進一步擬訂合同談判方案。談判方案中要注意盡可能的將雙方能取得一致的內容列出,還要盡可能的列出雙方在哪些問題還存在著分歧甚至原則性的分歧問題,從而擬訂談判的初步方案,決定談判的重點和難點,從而有針對性地運用談判策略和技巧,獲得談判的成功。

      三、合同談判的策略和技巧

      (一)掌握談判議程,合理分配各議題的時間

      工程建設這樣的大型談判一定會涉及諸多需要討論的事項,而各談判事項的重要性并不相同,談判各方對同一事項的關注程度也不相同。成功的談判者善于掌握談判的進程,在充滿合作的氣氛階段,展開自己所關注的議題的商討,從而抓住時機,達成有利于己方的協議。而在氣氛緊張時,則引導談判進入雙方具有共識的議題,一方面緩和氣氛,另一方面縮小雙方距離,推進談判課程。同時,談判者應懂得合理分配談判時間。對于各議題的商討時間應得當,不要過多拘泥于細節性問題。這樣可以縮短談判時間,降低交易成本。

      (二)高起點戰略

      談判的過程是各方妥協的過程,通過談判,各方都或多或少會放棄部分利益以求得項目的進展。而有經驗的談判者在談判之處會有意識向對方提出苛求的談判條件,當然這種苛求的條件是對方能夠接受的。這樣對方會過高估計本方的談判底線,從而在談判中更多做出讓步。

      (三)注意談判氛圍

      談判各方既有利益一致的部分,又有利益沖突的部分。各方通過談判主要是維護各方的利益,,達到談判各方利益的一種相對平衡。談判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不同程度的爭執,使談判氣氛處于比較緊張的狀態,這種情況下,一個有經驗的談判者會在各方分歧嚴重,談判氣氛激烈的時候采取措施,舒緩壓力。在我國最常見的方式是飯桌式談判。通過餐宴,聯絡談判各方的感情,進而在和諧氛圍中重新回到議題,使得談判議題得以繼續進行。

      (四)適當的拖延與休會

      當談判遇到障礙,陷入僵局的時候,拖延與休會可以使明智的談判方有時間冷靜思考,在客觀分析形勢后,提出替代性方案。在一段時間的冷處理后,各方都可以進一步考慮整個項目的意義,進而彌合分歧,將談判從低谷引向。

      (五)避實就虛

      談判各方都有自己的優勢和略勢。談判者應在充分分析形勢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判斷,利用對方的弱點,猛烈攻擊,迫其就范,做出妥協,而對于自己的弱點,則要盡量注意回避。當然,也要考慮到自身存在的弱點,在對方發現或者利用自己的弱勢進行攻擊時,自己要考慮到是否讓步及讓步的程度,還要考慮到這種讓步能得到多大利益。

      第6篇

      我國建筑工程咨詢企業面臨著戰略轉型的迫切需求。小編收集整理了,歡迎參考閱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甲方 施工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為甲方的建筑工程進行施工,僅含----------------.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施工范圍:----------和---------------。

      三、工程價格: ---- 元/平方米,-------部分 -------- 元/平方米--------- 面積按實際測量為主等等 ,自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后開工并連續施工至工xx月xx日。

      五、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方式:

      工程完成前付清工程款的-----%,尾款------年---月----日內結清。

      六、乙方按照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施工,負責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按正常工期完成施工。

      七、甲方負責辦理 或提供些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時開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工程施工期間,甲方所有 提供給乙方使用,但因乙方操作不當導致的損壞由乙方自行負責并 。

      九、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泥漿碾壓、碎石路面和毛石混泥土路面建筑的施工協議。(注:1.所有工程管理費用和稅收一并在內;2.所有路基清理照實計算,挖掘機150元/小時,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經公開招標同現場中標單位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碎石路面:用不大于2-5公分的碎泥漿碾壓,共4處,長約3.2公里,寬2.6-3米,厚一律為碾壓合格的8公分,每平方米12.5元。

      2.毛石混泥土路面:約350米,寬3-3.5米,厚18-20公分(按附件要求施工),毛石直徑不大于16公分(必須有2公分以上的護層),混泥土標號c25,水泥要求大廠325#。路面按標準切割灌瀝青,前期的養護由乙方鋪草、灑水;后期的養護由甲方負責;毛石混泥土每立方282元,以上均以雙方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收方清單結算。

      第二條 承包方式及雙方工作職責

      1.采用固定單價法雙包,即包工、包料;

      2.甲方派代表對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質量、進度進行全程監督,并協助乙方對施工現場的水、電使用所涉及的農戶進行協調工作。如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采用甲方認可的合格材料進場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監督,并做好安全包圍和垃圾清運工作,否則造成的原材料返工及人工工資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安全施工及工程日期

      1.乙方在施工期間嚴格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和工人安全操作規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施工操作規程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文明安全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及兩頭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對車輛及行人的安全負責。

      2.由于乙方違反以上條款,違反安全施工和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3.按照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相關規定,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完工。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而造成工期延誤,其完工期限順延。

      第四條 驗收及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派代表按合同約定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按照村級公共服務文件知道精神付款,即:開工一星期后付工程總款的10%,工完驗收合格后付總款的80%,余10%在一年后全部付清,保證金1萬元,工程完工后退還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如單方違約,罰工程總款的20%的違約金。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發包方: 承包方:

      第7篇

      關鍵詞 建設工程 合同審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現代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相應的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合同條款越來越多,為更好的促進施工合同合法簽訂和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同時也應結合計價模式的變化,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合同的審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風險

      在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可能會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主要體現為:客戶風險、決策風險、過程風險等。企業必須正確認識這些風險,并盡可能避免和降低風險。

      1.客戶風險??蛻麸L險是由于客戶原因造成的風險,如客戶不配合而使合同執行結果潛藏著風險,以及客戶不履行支付行為而形成的違約信用風險。

      2.決策風險。在合同項目決策時很容易產生風險,主要表現在產品、技術風險、方案風險和供應商風險。

      3.過程風險。過程風險是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主要是有關質量、資金、進度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表現為質量風險、資金風險、進度風險和運輸風險。

      二、合同審計重點審核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重點審核以下幾項:

      1.根據合同價格確定方式不同,適用不同,審核重點略有差異。(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一定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費用和承擔風險的范圍。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應當注意,固定總價適合于:①招標時的設計深造已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工程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范圍及工程計算依據確切,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較大的設計變更,承包方依據的報價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會有較大的差異;②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報價時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③合同工期較短,一般為工期在一年之內的工程。因此,我們在簽訂總價包死合同時,一定要結合承包范圍,經過系統測算后才能簽訂合同。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烧{價,是指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即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可以按照約定,隨資源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的價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項目較適用于采用這種合同計價方式。

      目前我們多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簽定施工合同,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應當注意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調整的范圍,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或增減。

      2.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3.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檢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檢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4.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檢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對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條件應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針對招標文件作詳細約定,避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在施工、竣工結算階段產生爭議;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1.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單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單位要求調整超出部分土方挖運的綜合單價。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在中標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標,對工程量清單的土方量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可,應執行中標單價,不予調整。施工單位認為是地址勘探報告深度不夠,招標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夠準確等原因。為此雙方扯皮,互不相讓。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著“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在進行施工合同審計時應采取對施工單位此部分超額利潤的反索賠措施,當此此部分超額利潤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約定可以按實調整合同價格。

      3.“陰陽合同”的危害及對策?!瓣庩柡贤?,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陰陽合同”區分針對的是招投標和備案程序。“陽合同”程序合法,對外公開,但不實際履行,主要應付政府監管;“陰合同”私下簽訂,只為當事人所知但實際履行。雖然“陰陽合同”的標的完全一樣,但在具體的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撥付條件等實質內容方面則有較大差異。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于被動接受?!瓣庩柡贤辈粌H擾亂了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且使雙方的權責失去約束,極易產生爭議,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工程的質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文件發出后30日后簽訂合同,雙方不得再簽訂違背原來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對“陰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盡管“陰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陰合同”為私下協議,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43條、第46條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當然合同審計只是一種防范手段,要從源頭上治理“陰陽合同”,應該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制訂行業自律規范,促使各主體之間及內部自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自覺抵制“陰陽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聯合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一些思考

      當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發包方未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合同跟蹤審計事先必須有著非常明確的、恰當的目的或目標,跟蹤審計模式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范圍,審計監督不能越位參與建設過程中的項目管理,因為介入了項目管理,反而使審計監督的作用弱化,客觀性受損,審計風險加大。所以,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過程跟蹤審計應準確把握跟蹤審計的控制點和介入深度,重點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應在積極探索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已有的經驗,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審計程序和審計規范,使合同審計逐步進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張靜.淺談高校固定總價合同包干工程的審計[J].長江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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