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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08 15:34:20

      序論:在您撰寫物業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物業管理制度

      第1篇

      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持物業管理在企業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管理標準、權限、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并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并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于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設備共用部位和供用設備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居住安全。(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筑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布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并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衛生管理。清潔衛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凈”。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凈、路沿凈、人行道凈、雨水口凈、樹坑墻根凈、果皮箱凈。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占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二、業主、房屋使用人

      1、業主、使用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并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有權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環境衛生費、經營性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主動交納各種費用。

      3、業主,使用人不應高空拋物、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在外立面設置立架改動采曖、供水、排水設施,不準隨意占用公共用地亂堆雜物;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小品、健身器材;不準在樓道內亂寫亂畫;不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制造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督促拒交應交費用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交納費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訟。

      5、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因房屋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做好這項工作可以為政府和廣大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保證社會的穩定。為開創我區物業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第2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漢中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漢中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漢中市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房產管理局或城建局)是本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城市管理、民政、電力、通信、供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管理,并負責受理職權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投訴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按照**省建設廳《**省城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住宅房屋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記票)。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達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兩年以上;

      (二)公有住宅具備法定的物業管理條件和出售率達到50%以上。

      第九條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宅出售單位)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I備組成員及籌備組長的產生方式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人員名單確定后,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第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提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核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草案;

      (五)首次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15日前,將業主大會會議的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業主身份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為準。

      第十二條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監管;

      (八)業主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管理規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承擔辦法;

      (九)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授權委托書。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其簽字確認。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委員5—9人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最長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期居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大會應當將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的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公安派出所。

      業主大會備案資料:

      (一)業主大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管理規約;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連續3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1/5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增減或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委員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持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業主大會備案證明,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由業主委員會確定的專人保管。業主大會行使權利義務的文件,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加蓋業主大會印章;經業主大會授權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事務需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或1/3以上委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助下由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任期屆滿,原業主委員會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社區警務室,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可以邀請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物業的規劃、設計、施工、營銷策劃及銷售過程。

      第二十八條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住宅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物業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物業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即行失效。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其內容在銷售場所向物業買受人公示,予以說明。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約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房屋的保修責任。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前期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要求的規定。前期物業管理費用,由入住的業主、建設單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

      第三十四條在規劃、設計物業項目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3‰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房屋總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商品房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并在建設中嚴格監督,使其按規劃要求建成。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管理活動。

      (三)物業管理用房交付時應達到正常使用條件。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五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除按規定提交的建房手續外,還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物業臨時管理規約;

      (三)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具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共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門衛房、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通道;

      (三)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四)公共綠化、道路、場地;

      (五)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其他物業;

      (六)建設單位在物業買賣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七)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上述配套設施設備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得轉讓、抵押。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相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物業管理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事項;

      (三)服務質量和費用;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方式;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其他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10日,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后,再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如需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變更合同。按上述程序通過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選聘其他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

      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有關資料和財物移交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等項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和收費等級標準,結合所管理小區的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協商收費等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按照管理權限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

      因特殊情況發生收費爭議的,可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請價格主管部門協調。

      物業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五條業主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物業使用人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糾紛。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提供的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由雙方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公示格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進行公示,各物業服務企業須將公示內容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查后方能公示。

      第四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服務單位應當對最終用戶實行裝表到戶、收費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以及公共用水、用電等公攤部分以外的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前款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前款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申請一戶一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已建成的未實行一戶一表的住宅小區應當逐步申請改造,實行一戶一表,實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實施改造的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改造費用由最終用戶承擔。

      第四十八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并將調查或者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物管糾紛雙方不同意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處意見的,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及要承擔的后果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愛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十一條物業出租(出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物業使用人入住后,將物業使用人、出租(出借)期限、水電物業服務等費用交納的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業主有義務協助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物業使用人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作用和美觀以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好鄰里關系。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抗震結構或者房屋外貌;

      (二)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違反規定停放非機動車和機動車輛;

      (九)影響其他用戶采光、通風及其他生活便利或市容環境;

      (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并可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三條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予配合。因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養護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因維修養護造成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失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五十四條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業主負責;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質。

      第五十五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五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和進行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和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時,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九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孳息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規定交納和提?。?/p>

      建設單位出售商品房屋時,多層住宅的購房者按購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納,高層住宅的購房者按購房款百分之三的比例交納。

      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六十一條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收并建立專戶監管。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金融機構專戶存儲,按幢建賬,按戶核算。

      監管部門會同業主委員會每半年應當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六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該幢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兩個以上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各單元的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積比例從各幢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涉及房屋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經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三條業主轉讓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中的剩余部分應當結轉受讓人。

      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剩余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退還業主。

      第六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管理使用按照市城鄉建設管理局、市財政局《漢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未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六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或者由受侵害的業主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運作混亂,不能正常履行職能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4條之規定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第39條、第59條、第60條及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予以處罰。

      (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以依照物管合同追究其民事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設備設施管理不善,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四)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妨礙該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正常物業管理的,或者未向業主委員會、新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的相關設施和必要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造成物業管理的相關設施或者必要資料毀壞、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予以處罰。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未按規定足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可以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自用設施設備”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及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等設施;

      (二)“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樓房屋業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三)“共用部分”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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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制度匯編/Article/2048.html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對***小區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凡如住xx小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居民,必須向物業公司辦理如住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敬請各單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能夠真誠地合作,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整潔優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一、業主精神文明公約

      為共同創建文明小區,使住戶享有一個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環境,特制訂業主公約,共同遵守。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市民公約,做一個模范守法的市民。

      2、實行計劃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積極做好進度工作,不販毒、吸毒,不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

      4、遵守小區一切規章制度,按期交納管理費用。

      5、嚴禁收藏或擁有任何危險品(如qiangzhi彈藥)和,以確保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將文明,搞衛生、樹立社會公德。不亂堆、亂丟垃圾和雜物;不亂涂、亂畫、亂貼;嚴禁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

      7、按戶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小區完整、美觀、舒適、安全。

      8、保持幽雅、寧靜的良好環境,不高聲喧嘩,不播放高音喇叭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9、鄰里之間互助團結、互相幫助,遇可疑情況及時與小區警衛室聯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發生。

      二、戶外對講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戶外對講系統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通訊設施之一。為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訂本制度,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操作對講系統,必須按規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本系統,我物業管理人員有權維護對講系統,并婉言作好謝絕、規勸工作。

      3、我物業工作人員操作本系統時,應態度和藹、禮貌問答;按壓數字鍵動作要輕,勿用力過猛,否則將致使按鍵無法復位或復位錯誤,影響系統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離崗,如確因急事必須離崗,應委托專人代為管理,同時,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員如發現多獎系統有異?,F象時,必須立即報告管理處,有管理處負責派人進行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小區出入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小區(大廈)的公共秩序和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各業主(社用人)應認真填寫《業主入住登記表》。

      2、小區公共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轄區派出所和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3、小區實行封閉式的保安管理辦法,即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外來人員憑出入證、身份證登記進入。

      4、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攜帶過大過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5、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內貴重物品。凡非用戶攜帶手提箱,包裝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區大門,必須憑業主簽字書,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6、業主(使用人)有在責任關好自家及公用電子防盜門,并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擔相應事故的責任和處罰。

      7、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溫州市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外來暫住戶口,不得留居三無人員,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業主(使用人)自負。

      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不持證,不佩帶工作牌人員的盤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區內嚴禁進行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法律的活動,不得損毀、移動、阻礙指示標志與設施。

      四、用電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各用戶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室外公用電計量后統一分攤結算。

      2、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大廈)物業管理處咨詢,并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3、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夏管內管理處提出咨詢申請,并接受家奴指導,以免造成超符合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4、電路出現鼓掌應同志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5、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范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6、偷用公共電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7、公共部位照明,電梯運行用電,將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分攤。

      五、用水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實行二次供水系統供給住戶一戶一表制。

      2、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用水表隨意改動,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開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4、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表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表用水,按偷水處理。

      5、業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小區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為確保安全,規范停車秩序,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管理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1、停車場實行24小時日夜值班,車輛可以隨時存放。

      2、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統一收費。地下車庫為固定停車位,車主按期到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領取“停車證”。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費由車管員收取并出具收據。

      3、車輛停放必須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臨時停車存放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規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車庫車輛停放實行定位定號存取。

      4、車輛停放后,車主必須鎖好車門,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5、停車場內不得修理、清洗車輛,保證車位整潔。

      6、禁止載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7、車輛入庫時,車輛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外觀進行觀察,如有破損應將車號、進入時間、缺陷特征作記錄,即面告知車主讓其簽名。

      七、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溫州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蓤蠊蚕拦芾聿块T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九、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一、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蓤蠊蚕拦芾聿块T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十三、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四、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五、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確保小區居民有一個清新、優美、整潔衛生、居住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溫州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人人有責。

      2、小區道路、綠化帶及樓前、走廊、樓梯清潔,有物業管理公司保潔人員負責清掃。

      3、業主(使用人)應養成講衛生、愛清潔的好習慣,不隨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亂扔雜物。

      4、禁止樓層戶外拋物以及在陽臺欄桿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上對方、吊掛任何物品。

      5、為保證居民生活安寧,維護環境清潔,減少疾病,小區內嚴禁飼養寵物、家禽。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亂貼標語、廣告及宣傳品。

      7、嚴禁在小區內鳴放鞭炮、煙花,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和制造各種污染事件。

      第4篇

      為建設和諧文明小區,規范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保持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結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草案)》、《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草案)》制定本制度。

      一、物業管理范圍:凡在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范圍。

      二、物業管理機構:業主大會是物業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本屆業主委員會是會設主任、委員共七名。業主委員會主要任務是監督執行《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議事規約》、《市三塘園懷園小區管理制度》,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權益,完全自愿原則,不享受小區任何福利待遇。

      三、物業小區的使用與維修。

      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共同執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區內共用部份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改變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愛護小區的公共環境。小區所有公共設施屬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包括小區道路、球場、綠化、果樹、供電、供水設施、路燈、電動拉閘、管理人員辦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寵物外出必須由主人牽引并即時清理排在小區公共場所的寵物糞便。

      5.機動車在小區內應控制時速低于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物業小區內禁止鳴笛。

      機動車應該放在每個業主車庫中或者公共車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綠化帶停放。

      本物業小區公共車位由物業管理人員施畫。僅用于業主和訪客車輛的臨時停放。

      6.業主需要進行房屋維修時,應通知物業管理人員或業主委員會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維修完工后即時清理余泥垃圾。

      四、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本小區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工資福利、公共場所電水費,維修費等等。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約定每月10號前向業主委員會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2.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人員催繳,可采用上門催繳、電話催繳、書面催繳等多種方式,并可采用相應催繳措施。

      3.欠費六個月以上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欠繳情況。

      4.欠費總金額過高時,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人員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五、財務管理。

      本小區設收款記賬員一名。本小區財會收支情況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做到公正、公開、透明,接受小區全體業主監督。

      本物業管理制度自2019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5篇

      1、凡在局機關住宅小區居住的所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納入本管理范圍。

      2、局辦公室是小區內全體住戶的主要管理部門。辦公室必須按照局黨委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3.各住戶必須自覺遵守區政府對“文明小區”的要求和相關規定外,各單元均應選出“單元長”?!皢卧L”負責制定單元“輪值”制度,協調住戶關系,并檢查督促本辦法的順利執行。

      4.各住戶應自覺維護物業小區的整潔、美觀,保持小區的公共衛生,不得高空拋物;愛護小區內道路、球場、綠化、供電、供水設施、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路燈、電動拉閘、治安室等公用設施。若損害公共設施和設備,須照價賠償。

      5.自覺維護物業小區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準在小區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住戶正常生活的噪音,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得發生鄰里糾紛。

      6.原則上小區內不應飼養寵物,特殊情況應報辦公室批準。飼養期間須嚴格遵守政府有關規定,對寵物進行防疫處理,嚴禁污染環境和傷及他人的情況發生。

      7.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小區內禁止鳴笛。機動車應該放在規定地點停放。長期在小區內停放車輛的住戶,應予門衛處登記備案。

      8.各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未經許可不得租借、轉讓他人居??;不得以住房為工具從事經營活動;更不得利用住房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一經查出,辦公室有權實行斷電斷水措施,對住戶主要責任人進行說服教育;屢教不改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嚴禁對房屋承重結構進行拆改;嚴禁拆鑿共用墻壁、天花及地板;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樓道、門廊、車棚等加建、改動;公共部分嚴禁堆放雜物,否則作棄物處理。

      10.小區公共部分的維修改造由辦公室根據局黨委決定進行;各住房戶室內維修由住戶自行負責。其中在水電安裝方面分兩種形式給予一定補償:一是經住戶申請,由辦公室派人進行維修,所需材料由住戶承擔;二是住戶在經過辦公室核準后請人維修,由辦公室報銷人工費用。

      11.凡家庭成員中有本系統干部的住戶均以同等權利享受優惠待遇。除天然氣、有線電視已實行社會化管理外,電費按市價減半,水費、上網費、物業費均為免費。

      12.小區住戶不得私自出租和轉讓住房。凡因工作調離、在外購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辦公室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后,將租住者姓名、家庭情況、與住戶的關系及身份證明等資料登記備案,并以市場價收取水費、電費、上網費和物業管理費,分別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種原因欲變賣住房的,必須向局辦公室提交申請,由國資局評估,并回購為國有資產,按需要留用或變賣給本單位無房職工,以保證小區住戶結構的單純性?;刭徸》康幕竟纼r原則為:建筑面積市場均價按年遞減2%剔除房屋折舊。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計算方法為:市場價2400*面積118等于283200元,年遞減2%折舊*15年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總價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樓因是集資建房,五年內不得出租、轉讓。

      第6篇

      盡管物業管理這一行業由來已久,但是在我國范圍內還屬于新興行業,相關制度還不完善,這就難免在運作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

      1.物業管理法規不完善

      物業管理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實際的管理工作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針對居民的具體生活問題進行關注以及管理,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沒有制定出明確的規定,對很多方面的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約束,最終在時間的推移之下,管理工作日漸松散,致使小區環境出現污染和破壞。

      2.缺乏完善的業主自治制度

      由于國情不同,我國在物業領域中還沒有形成完善的主管機構,相關工作的效率也很低,業主也不能夠通過法律進行權益上的自我維護。

      二、改善現狀的對策

      總體來講,物業管理工作在我國還需要進行進一步完善,很多矛盾性問題難以通過正規手段進行根治,很多時候出現特殊情況,沒有相關法律或者規定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對先進的管理經驗進行借鑒,對整個行業進行科學規劃,促進行業的整體規范,這樣一來,整個物業行業才能夠走向正軌與規范。

      1.平衡物業市場的供給雙方

      就目前來講,我國在物業管理方面所應用的模式屬于自建自管型,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水平較大程度上需要依賴物業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開發商進行規范和約束,同時發動政府進行相關規定,出臺相關政策,不直接對物業管理進行行政化干預,而是通過有效監督,促使管理公司進行規范化管理。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建立一個平等的平臺,使物業管理的供需雙方,無論是在權力還是義務上,都能夠處于平衡狀態,處于平等的位置。同時,還需要對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宜進行精細化規范,明確工作流程中的每一個細節,使得管理能夠擁有一個量化的標準進行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物業管理上的糾紛事件有效避免,使物業公司的工作能夠有所進步。

      2.強化業主的主體性地位

      首先要對相關規定進行明確了解,使得業主能夠明確自身權益,同時還應發揮政府的力量,明確物業管理在政府管理系統中的具置,一旦出現物業糾紛,政府能夠及時出面,對事件發展的導向進行合理控制。同時還能夠使業主認識到物業管理對于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緩解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針鋒相對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的狀況將能夠得到極大改善。[3]確立反饋機制,使得業主能夠擁有對于物業管理進行評價的權力,在這種機制下,能夠實現物業管理的良性運轉。其次,物業公司應強化市場意識,推行商品式的服務理念,促進業主對于合理服務需求的意識,使得管理結構更加趨于合理,兼顧供需雙方的實際狀況及意愿。

      三、結語

      第7篇

      第二條物業管理活動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部門和單位,享有《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規定的義務。

      中心城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使用以及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市規劃與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建、規劃、公安、行政執法、安全監督、環保、物價、民政、稅務、工商、市政公用、電力、郵政電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調解業主或者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

      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工作積極主動的業主委員會,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

      和諧社區建設應當包含物業管理活動方面的內容。

      第五條鼓勵和引導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規?;较虬l展,提高本市物業管理水平。

      符合規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有關服務業發展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在本轄區內的宣傳貫徹。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有關物業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省條例》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書面告知物業建設單位、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經相關業主同意,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省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省條例》規定條件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省條例》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召開程序及業主投票權數應符合《省條例》規定,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業主有權推舉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舉權。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棄權票規則、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包括:

      (一)業主大會會議形式、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召開業主大會定期(臨時)會議的條件、業主(業主代表)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的要求等內容;

      (二)對采用設置投票箱自行投票、專人逐戶派發(回收)意見單表決形式,或其他表決形式等作出約定。但表決通過業主大會決定的票數約定,不得違反《省條例》規定;

      (三)業主小組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幢或單元設立;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具體資格及資格終止的情形,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任期、可否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規則;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辦理移交期限;

      (六)除依法履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還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七)業主大會認為應當作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

      (一)會議記錄制度。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記錄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三)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檔案資料、有關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設立業主小組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

      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撤銷業主小組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在物業管理用房中劃出必要面積,作為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可以決定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所得收益的使用;可以決定在利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劃出部分金額,作為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性質;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其使用情況,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應單獨建帳,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并向全體業主公布。

      第十六條業主公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非業主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將其與選聘的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所簽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新建物業進行前期管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但是,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經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建設單位應當將業主臨時公約在物業銷售現場予以明示,并有義務向物業買受人作出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建設單位不得將依法屬全體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二十一條業主臨時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前,應當一次性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維修費用保證。

      保修金交納、使用、管理和退還的辦法,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省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按《省條例》的要求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住宅物業配置千分之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千分之四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和經營用房)應集中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配套項目建設,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

      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室號、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管理用房室號。

      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管理企業使用,不得轉讓和抵押。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向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資料時,當事人應當報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新建物業交付使用時,除物業銷售合同有約定或物價管理部門有規定外,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做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大會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可以包括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方面的條款,以及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情形的條款。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明示本企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認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收費項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進行投訴、舉報或依法申請復議、提訟。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不少于30日,業主大會應當作出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決定續聘的,根據業主大會授權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組織實施,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不再接受續聘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不少于30日,將不再接受續聘的決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委員會可以按合同約定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按前款規定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十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向業主委員會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按實結算已核撥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二)初始的以及在物業管理維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物業管理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三條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業主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四條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第三十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帳到戶”和“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督”的原則,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省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新物業服務企業尚未進駐期間的物業管理,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業主應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的移交、維修、更新、養護,按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相關法規和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進行公告,并書面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第三十九條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的,按《物業管理條例》、《省條例》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有關名詞和專業用語的含義,同《省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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