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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張某到某文化發展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的工作任務是參加各地方政府組織的圖書政府采購,中標后再采購圖書供貨。工作期間,張某的勞動報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基本工資,一部分為提成。根據公司內部指定的《員工工資待遇、業績提成制度方案》,員工轉正后基本工資為每月900元,提成根據業績完成情況確定。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向張某支付基本工資9000元、提成30000元。
2009年4月,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仲裁委經審理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張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9000元。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遂于2010年3月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不支付張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9000元。
<H:\人事天地雜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雜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頭.tif>[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公司應以張某每月固定領取的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張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900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以提成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為由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9000元;公司方同意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于2010年6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已按照《員工工資待遇、業績提成制度方案》向張某支付了基本工資,該部分工資屬于張某固定的工資收入;其次,張某可根據業績完成情況進行提成,該部分提成款與張某付出的勞動量及所完成業績對價,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不屬于公司固定支付給張某的勞動報酬,故張某要求將提成計算在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內,依據不足;再次,張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9000元,所主張數額過高,法院對于張某要求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H:\人事天地雜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雜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頭.tif>[評析意見:]
就本案中張某和某文化發展公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公司在和張某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沒有及時同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方應當向張某支付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提成是否計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爭議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本案中提成(30000元)遠遠高于基本工資(9000元),是否將提成計入二倍工資計算基數對爭議雙方權利義務影響重大;二是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就此問題的認定存在不一致,仲裁裁決認定提成屬于二倍工資計算基數,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將提成排除在二倍工資計算基數之外。
問題一: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提成?
就此問題,《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關于哪種做法更合乎立法原意、更能夠體現司法公正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進行討論,第一個層面是從工資構成的角度探討提成是否屬于工資組成部分;第二個層面是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探討把提成納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中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只有對這兩個層面的問題都作出肯定性回答,才能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包含提成;否則,對任何一個層面問題的否定回答都表明把提成納入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具有合理性。
首先,從工資構成的角度來看,需要回答“提成是否屬于工資組成部分”這一問題。通常意義上,提成是指企業將銷售收入或者純利潤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員工,根據員工的工作量或者其他指標計算發放的勞動報酬,較之固定工資具有一定的激勵性。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此條規定對工資采取了廣義的定義方法,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都納入工資的范疇,而不論具體的支付形式。根據這一定義,提成作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種勞動報酬,應當被計入工資范疇。另外,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該規定第四條具體指出工資總額的六個組成部分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六條進一步指出計件工資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綜上,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提成應當被計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是,一般意義上提成可以被計入工資范疇就可以支持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下將提成納入到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合理性嗎?
其次,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二倍工資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來看,需要回答“把提成納入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問題?!秳趧雍贤ā返谝粭l即明確其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實現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為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采納“二倍工資罰款”的懲罰性規定,通過賦予勞動者二倍工資請求權來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從而減少其違法行為;這一規定改變了《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規定違法后果的立法缺陷。通常意義上,勞動者較之用人單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法律通過讓用人單位多支付一倍工資來懲罰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就其提供商品 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需要向消費者增加一倍賠償的規定十分類似。
《勞動合同法》有多層次的立法目的,其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具有終極意義的目的,其他目的都是輔的,傾斜保護勞動者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但是,對勞動者過度的社會保護可能不僅不能使他們獲得實際利益,反而有可能危害到勞動關系的穩定。筆者想要強調的是,立法以及司法在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以傾斜性保護,但是這種保護不應當違背公平原則。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該規定并不以懲罰用人單位為目的,懲罰只是手段,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增強守法意識,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員或法官不應拘泥于工資在一般意義上的組成部分,而應當根據共公平原則來確定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問題二:如何根據公平原則確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一審、二審判決的處理方法值得借鑒,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并沒有否認提成屬于工資范疇,而是把張某的工資分為固定發放的基本工資和不固定發放的提成工資兩部分,由于提成并不屬于每月固定支付且不同月份提成數額要與張某的業績相結合,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判決都沒有將提成納入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綜合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都是以“固定發放”與否作為勞動報酬是否納入二倍工資計算基數的標準。此外,二審法院判決中“對于張某要求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的論述表明二審法院對公平原則這一法律價值觀念的遵守。
1.對納入二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工資范疇的進一步說明
國家統計局1990年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指出工資總額的六個組成部分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六個組成部分基本上涵蓋了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所有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并沒有統一采用的工資標準,往往將工資分成名稱各異的組成部分。比如有的用人單位將工資構成分為基本工資、職務補助、通訊費、交通費、銷售提成等組成部分,有的用人單位的工資構成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崗位獎金、房補、伙補等部分,當然實踐中還有其他各種形式。筆者認為,不論上述報酬支付的具體根據是什么,不論采用什么名稱,只要報酬支付的基本原因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那么都應認定為工資。但是如上文所述,這些工資并不一定都能被納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只有那些用人單位固定支付或者經常性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才能被納入到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中。至于哪些可以被認定為固定支付或者經常性支付的工資,筆者認為應當通過工資單或者其他證據來具體確定。
2.二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具體確定
本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在排除提成等非固定性工資的前提下,筆者分兩種情況討論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基數的計算。首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相同數額的工資,比如每月支付900元基本工資、100元通訊費、100元交通費、200元其他補助,合計1300元;此種情況下,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基數每個月都是1300元。其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不同數額的工資,比如每月支付基本工資900元,但是由于加班、考勤等原因會導致每個月工資存在差別;此種情況下,就要分別計算用人單位各個月份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基數每個月都有差別。
「關鍵詞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債權人,債務人
債務承擔合同是債務承擔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理論界的通說認為:債務承擔合同因主體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一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一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參考文獻一)從立法上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前段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贬槍鶆粘袚贤男蝿荻?,顯然《民法通則》與理論界是一致的。盡管《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僅僅肯定了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對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務承擔合同并沒有明確,但理論界普遍認為,“由于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所以與此而言,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規則,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轉移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轉移債務,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進行債務的轉移?!保▍⒖嘉墨I二)也就是說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即可以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筆者認為,對于債權人能否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要進行區別對待:在民事領域,債權人可以是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在商事領域,特別是以產品為標的物的債務,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因為在民事領域中,筆者的觀點與通說相同,所以本文僅對商事領域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進行探討。盡管我國否認商法的獨立性,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企業已成為市場活動的最重要的主體,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日益彰顯,區別對待是十分必要的。
一、事實方面
按照馬克思的觀點,法律作為國家意識的體現,其最終決定因素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因此探討法律問題必須緊密結合社會現實。在商事領域,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事實理由如下:
1. 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可能會嚴重影響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計劃的運作。
企業無疑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主體,所謂企業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的組織。(參考文獻三)企業主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企業可以分為自然人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三種的法律形態,公司企業最為典型。隨著科技與經濟的發展,企業特別是公司企業的生產規模迅速增大,生產流程加快,為了適應社會市場經濟的變化,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其生產經營計劃來運作。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后,一定會按照合同安排他的生產經營計劃,以保證其能夠履行合同義務。若允許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則第三人可能隨時基于債務承擔合同履行與原合同義務,這樣無疑會出乎債務人的意料,打破其生產經營計劃,造成存貨積壓,停產停工。
由于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之間的一項交易往往并不是兩個企業之間的事情,而需要很多企業的共同協力來完成,因此一個合同之外會存在許多與其相關的合同,這些合同可以說是同呼吸共命運。若允許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第三人履行原合同義務,這就可能導致債務人難以履行他與其他企業簽訂的諸如購買零配件、委托生產加工、倉儲、運輸之類的相關合同。在經濟方面也許可以通過采取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補救,但因為企業不能要求精神損害,在這系列合同相對人心目中可能形成的債務人不守誠信的觀念給債務人帶來的損失,將是難以彌補的。誠信是企業之本,失去誠信給債務人帶來的也許會是滅頂之災。
2. 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可能嚴重影響債務人職工的利益。
現代社會講究按勞分配,這在企業與職工之間體現為加工企業的職工按件計酬和銷售企業的職工按銷售額或者銷售利潤提成工資。象前文所說,若允許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可能造成債務人的停產停工,這將對加工企業按件計酬的職工的福利待遇帶來不利影響。如果說這些職工福利待遇的減少的同時,其勞動時間與勞動量也在相對減少,加上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存在,這些職工的生活不會到難以維持的地步,似乎還是合乎情理的,那么對于依靠銷售提成為其工資來源的銷售人員,他們的勞動是已經付出,在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后,作為強勢主體的債務人就可能以貨物并沒有真正銷售出去、債權人對其支付貨款純粹是兩個公司的事情與銷售人員無關等種種事由為借口來拒絕向銷售人員支付提成,作為弱勢一方的銷售人員很難取得其應得的勞動所得。
3.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可能導致債務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將不能夠實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社會財富大大增多,為了刺激消費,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數次連續調低存款利率,國務院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這些因素都促使或加快我國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可以說現在我國已經成為了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中,賣方的競爭最為激烈,為了增加產品銷售,擴大產品市場份額,企業在自己的營銷方面的投入大大地增加,可以說為了能夠簽訂一份銷售合同企業可能投入很多。作為一個企業法人,終極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但作為某份具體合同的當事人,其簽訂此合同的目的可能會與它的終極目標不相一致,比如某生產商與銷售商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的目的絕不會僅僅是為了獲得其對銷售商所享有的債權,更是為了通過銷售商的銷售渠道把自己的產品推向消費者,擴大自己的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使自己的品牌能夠被更多的消費者所認知、認同,增強企業的知名度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而這些都是要通過作為債務人的生產者履行貨物買賣合同的交付貨物的債務來實現的,可以說債務人履行其合同義務同樣是其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若允許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由第三人履行原合同義務,則債務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將不能夠很好的實現。
4.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的發生
如前文所說,我國已是買方市場,賣方的競爭最為激烈,為了打開產品銷路,企業會使出渾身解數,采取各種營銷策略,特別是一種新的品牌或新的產品首次上市,商家采取免費或者很低的價格進入市場是很正常的現象。若允許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在得知債權人需要債務人的產品后,如果第三人擁有同樣的產品,為了能擴大產品的銷售渠道,第三人極有可能與債權人簽訂合同來承擔此債務,從而達到最終挖走債務人客戶的目的。這樣第三人就可以不用努力開拓銷售渠道,只要盯住自己市場競爭者,通過債務承擔合同的簽訂就能達到不勞而獲、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形成不正當競爭。
二、法律方面
從法律方面來講,債權人同樣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理由如下:
首先,權利有“你的”、“我的”之分,義務同樣應該有“你的”、“我的”之分。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事發產生的主要標志之一,權利義務的分離首先表現在財產歸屬上出現“我的”、“你的”。(參考文獻四)一般認為,自從社會出現剩余產品后,人們就開始了利益的劃分,國家出現以后,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就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財產私有制,賦予自己法律權利,來保護本階級的利益,因此權利總是與一定利益相關,大多數人們能夠主動的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強調“我的”就是“我的”。但對于義務,一般認為是在法律上的不利益,所以人們對自己的義務有著天然的回避傾向,如果有人愿意代替自己履行義務,義務主體一般不會十分強調這是“我的”義務而不讓其他人來履行。筆者認為,在民事領域,以上說法尚可成立;而在商事領域,如前文所述,商事主體的義務給義務人帶來的絕不僅僅是不利益,因此在義務方面也有強調“你的”、“我的”之必要,這也體現了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的權利、義務對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樣重要。
其次,正因為義務對法律權利主體與法律義務主體同樣具有利益,所以債權人可以處分其債權但不宜處分義務。債權人得依債權的權能而行為,債權權能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債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能,處分權能包括抵銷、免除、讓與債權(參考文件五),其他的各種關于債權權能的學說中也沒有一個把處分債務作為債權的權能之一,故債權人不能直接處分債務,而只能通過處分債權來間接處分債務,且其通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完全可以達到處分債務之目的,實無與第三人達成轉移債務協議的必要,所以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
最后,作為支撐第三人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的主要理由“由于債務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所以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并不能夠成立。主體之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民商事法律領域內的原則,若沒有法律的規定不能輕易地說“一主體比另一主體擁有更優越的地位”,除非不會給其他主體帶來不利益。立法上,《合同法》并沒規定債權人可以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理論中,債權人也不擁有處分債務的權能;在事實方面,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可能給債務人帶來不利益,所以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并不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
三、結束語
在《民法通則》制定時,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未建立,采取“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轉移具有同樣的地位”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逗贤ā肥窃谖覈袌鼋洕呀浗?、商業得到很大發展的社會背景下制定的,立法者并沒有繼承《民法通則》的立法原則,而只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可以達成債務承擔合同,這說明立法者已經認識到“在商業領域,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主體”,而在現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下,權衡民事、商事領域的協調,作出《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給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
必須說明的是,筆者只是認為在商事領域,債權人不宜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并無意徹底否定債權人成為債務承擔同合的主體資格?;诿?、商事主體對于自己的權利與利益都有一定的處分權,在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合同后,如果得到債務人的同意,債務承擔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承擔合同并不是無效合同,因債權人欠缺對債務處分的權利,把此合同定位為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較為適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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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編審,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第60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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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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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_________廣場的開發建設,確保_________年該項目能順利交付使用,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就“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承包事宜達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及地點:廣場主體結構工程(以下簡稱本項目)本項目位于_________交匯處(祥見初步規劃圖),占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圍:本項目全部主體結構工程(詳見規劃設計圖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發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項目工程總造價:按中國建筑國營二級收費標準計費,約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工程質量要求:必須能通過中國質檢部門的質量驗收。
六、施工期限: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日歷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順延。
七、工程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總價以最后工程竣工結算價為準。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將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塊轉讓給乙方沖抵甲方應付給乙方承建本項目的工程款,差額部分,雙方屆時另外協商,該地塊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轉讓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幣,具體支付數額及時間如下:
_________。
4.甲方在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的同時,乙方與甲方簽訂一份欠款協議書,并向甲方出具經_________律師行簽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地價款的欠款依據憑據。
5.甲方根據乙方在_________廣場工程上的進度投資款額分批向乙方開出收款收據,每月開出一張,直至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完工為止,待工程竣工結算后,如果結算總額與收據總額不一致時,以最后結算總額為準,沖抵乙方向甲方開出的欠據。
八、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是否按已確定的規劃及設計圖紙的要求建設施工。
2.為確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權檢查乙方的建設施工進度。
3.為確保工程質量,甲方對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權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負責本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三通一平”,確保乙方進場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負責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確保乙方能正常開發建設該地塊。
6.甲方負責辦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轉讓手續,并配合乙方辦理單項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的有關合法手續。
7.甲方必須辦理好“_________廣場”項目開發建設的各種合法手續。
8.甲方負責協調好因本項目的施工建設而涉及的外部關系。
9.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廣場”完整的主體結構施工圖紙,以利乙方進行施工前的工作準備。
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權按已審定的設計圖紙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項目的施工建設任務。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有權立即投入開發建設,并可預售樓花,開發、預售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
3.乙方必須按規劃、設計圖紙之要求建設本項目之主體工程,并保證質量,按期完工。
4.在建設期內,乙方除應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進度計劃表外,還須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進度表,供甲方備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須認真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以及甲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指令進行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對經檢查檢驗不合格部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擔返工、修改的費用。
6.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在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未完工之前,不得將黃撲地塊轉讓或抵押給第三者,必須是乙方自行開發,在有利于_________廣場建設的情況下,確需轉讓、抵押該地塊時,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轉讓或抵押,但轉讓、抵押該地塊所得資金必須優先用于黃撲地皮或_________廣場的開發建設。
十、保證
1.乙方保證能按期按質完成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的建設任務。
2.乙方保證轉讓或抵押黃撲地塊所得資金全部進入甲乙雙方在_________設立的共同帳戶。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黃撲工程進度情況有計劃地使用該資金。_________萬元以上的支出由雙方共同簽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匯報使用情況。
3.乙方必須確保“_________廣場”工程的資金充足。若因乙方原因,導致“_________廣場”無法繼續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甲方有權憑乙方出據的借據及律師樓簽印的所有關于本合作內容的法律文件,依法查封甲方已轉讓給乙方的黃撲地皮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并可以此彌補甲方的損失。對乙方在“_________廣場”項目中的投資亦同時終止核算,甲方還有權追究乙方其他方面的違約責任。乙方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名譽及_________公司自有資產作“黃撲地皮”等值資產的擔保。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資金不足或自身管理的原因導致_________廣場工程半途停工7天以上,或落后計劃進度15天的,甲方有權每天罰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從乙方落后計劃進度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如果乙方落后計劃進度滿30天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對乙方巳投入的資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還,并有權憑乙方開出的借據請求乙方還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廣場的主體結構工程任務,每超過一天,甲方罰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幣。
3.甲方不按期將黃撲地皮轉讓給乙方,乙方有權不付首期土地轉讓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三項付款的,甲方有權按逾期付款的金額期限,以月息三厘計罰乙方。超過30天未付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乙方提前完工的,每提前_________天,獎勵_________元。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工程承包人:
勞務分包人:
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
勞務分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 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
有效期:
2 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范圍:
提供分包勞務內容: 木工、瓦工、鋼筋工、力工及現場隨時發生的零工。
3 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結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工作天數: 天。
4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質量標準: **省建筑驗收標準的合格工程 。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專業承(分)包合同。
6 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 相應施工規范
(2)
7 總(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人查閱。當勞務分包人要求時,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
7.2 勞務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8 圖紙
8.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7 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2 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集 1 套。
9 項目經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 ,
職務: 職稱: 。
9.2 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 ,
職務: 職稱: 。
10 工程承包人義務
10.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在開工前向勞務分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 承(分)包人確認符合施工條件
(2)在開工前完成水、電、熱、電訊等施工管線和施工道路,并滿足完成本合同勞務作業所需的能源供應、通訊及施工道路暢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3)在開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4)在開工前完成辦理下列工作手續(包括各種證件、批件、規費,但涉及勞務分包人自身的手續除外): 技術交底及驗收標準的確定 ;
(5)在開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承(分)包人確認符合施工條件 ;
(6)在開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下列生產、生活臨時設施: 承(分)包人確認符合施工條件 ,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原樣交回,損壞賠償 ;
10.3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0.4 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10.5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分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0.6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10.8 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11 勞務分包人義務
11.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工程承包人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1.2 勞務分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底前 5 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
11.3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1.4 自覺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工程承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1.6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工程承包人辦理交工驗收;
11.7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分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1.9 勞務分包人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并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12 安全施工與檢查
12.1 勞務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勞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承擔。
12.2 工程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勞務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3 安全防護
13.1 勞務分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13.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分包人應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3.3 勞務分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分包人提供使用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由工程承包人負責供應。
14 事故處理
14.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分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報告工程承包人,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4.2 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5 保險
15.1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工程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2 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工程承包人辦理或獲得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須為租賃或提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15.4 鼓勵勞務分包人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5.5 保險事故發生時,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16 材料、設備供應
16.1 勞務分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后 7 天內,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具體表式見附件1);經確認后,工程承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的,勞務分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分包人應在驗收時提出,工程承包人負責處理。
16.2 勞務分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勞務分包人應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
u托、步步緊、釘子、綁線、8#線、掛線及鋼筋加工設備 。
17 勞務報酬
17.1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計算:
(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
17.2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
17.3 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勞務報酬共計 元。
18 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
18.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的,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
19 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19.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約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中間支付:
第一次支付時間為 第九層完工 ,支付 一次 ;
第二次支付時間為 第十四層完工 ,支付 一次 ;
第三次支付時間為 第十七層完工 ,共支付三次,總額為已完成工費的60%。
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結清。
20 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給勞務分包人勞務作業使用的機具、設備,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后交付勞務分包人使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據本合同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的除外)應按時運入現場交付勞務分包人,保證施工需要。如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安拆調試時,費用另行約定。
20.2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施工使用的機具、設備一覽表見附件2。
20.3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覽表見附件3。
21 施工變更
21.1 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分包人損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21.3 施工中勞務分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勞務分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因勞務分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勞務分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
22 施工驗收
22.1 勞務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分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分包人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分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約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勞務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的施工質量不再承擔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23 施工配合
23.1 勞務分包人應配合工程承包人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發包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勞務分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勞務分包人配合時,勞務分包人應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之外,勞務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發生的工期損失和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23.2 勞務分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工程承包人應配合勞務分包人工作或確保勞務分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24 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勞務分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后14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工程承包人確認結算資料后14天內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報酬尾款。
24.3 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勞務報酬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5 違約責任
25.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工程承包人違反本合同第19條、第24條的約定,不按時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報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約定核實勞務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勞務報酬尾款時,應按勞務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每日 0.5 ‰的違約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勞務分包人支付違約金 1000 元,工程承包人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勞務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勞務分包人工作時間。
25.4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勞務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xx 元;
(2)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勞務分包人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5萬 元;
(3)勞務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20萬 元,勞務分包人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勞務分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25.5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6 索賠
26.1 工程承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向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時,勞務分包人應予以積極配合,保持并出示相應資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總(分)包合同。
26.2 在勞務作業實施過程中,如勞務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分)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形出現,則工程承包人應該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向發包人主張追加付款或延長工期。當索賠成功后,工程承包人應該將索賠所得的相應部分轉交給勞務分包人。
26.3 當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并有索賠事件發生時有效的相應證據。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作時間延誤和(或)勞務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報酬及勞務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勞務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1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1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提出延長工作時間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勞務分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1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勞務分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勞務分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1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勞務分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項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勞務分包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1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26.5 勞務分包人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工程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時限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索賠。
27 爭議
27.1 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 禁止轉包或再分包
28.1 勞務分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否則,勞務分包人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9 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勞務分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工程承包人應協助勞務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認為勞務分包人應當暫停工作,勞務分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勞務分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通報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勞務分包人應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和有關資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和延誤的工作時間由雙方按以下辦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作業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2)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勞務分包人自有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
(4)工程承包人提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械設備損壞,由工程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
(5)停工期間,勞務分包人應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6)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7)延誤的工作時間相應順延。
2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0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0.1 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勞務分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如勞務分包人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哄搶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0.2 勞務作業中發現影響工作的地下障礙物時,勞務分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工程承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31 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分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勞務分包人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終止,工程承包人應通知勞務分包人終止本合同。勞務分包人接到通知后盡快撤離現場,工程承包人應支付勞務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勞務報酬,并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勞務分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工程承包人應為勞務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2 合同終止
32.1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工程承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3 合同份數
33.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 3 份,其中一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留存,工程承包人執 1 份,勞務分包人執 1 份。
34 補充條款
35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合同簽訂 后生效。
附件1:工程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構配件計劃
附件2: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機具、設備一覽表
附件3: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轉、低值易耗材料一覽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勞務分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合 同 員: (簽字、蓋章) 合 同 員: (簽字、蓋章)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Abstract: Urban complex which produc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of intensive development, New Urbanism, mixed land-use etc. has the advantages of efficient use urban land resources, mitigating the traffic congestion effectively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urban public space. While urban complex-the innovation new core has its own problems about planning and designing. It needs for theoretic discussion and practice examination. One of them is the traffic problem which is an important complex and urgent research problem. By sorting out the concept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the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traffic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x, finally puts suggestions and strategies to its allocation of transportation.
關鍵詞: 城市新核;城市綜合體;交通問題
Key words: city new nuclear;City HOPSCA;traffic problems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0-0065-02
0 引言
隨著“城市綜合體”作為新型城市開發模式的出現,城市空間構成元素的多元復合以及城市空間結構的調整與演變也得以促進。在城市綜合體誕生、發展和演化的歷程中,各個城市的發展對策迥然各異,但都在努力探尋促進“城市綜合體”健康發展的策略及路徑。城市綜合體是當今城市發展新理念下的產物,是城市有關精明增長思想的創新元素,是城市集約化發展的創新形式??梢姵鞘芯C合體集約和混合了城市里的諸多功能要素和空間意象,這使得城市綜合體日益成為了現代城市中的層級中心、經濟高地以及精致區域,這樣城市綜合體就逐步集聚成了現代城市的新型核心。城市綜合體的密實地域將強有力的帶動城市不同區域的穩步發展與持續活力。城市綜合體作為混合和集約城市功能要素的新事物,其交通問題的探討和解決將更有助于我們對未來城市交通樂觀方向的把握。
1 城市綜合體的概念、特征、分類
目前,“城市綜合體”的概念并無統一規范且明確的定義。有學者從城市功能角度出發,給出“城市綜合體是城市功能的擴展與延伸,以購物為載體,加入生活、休閑、娛樂等功能,從單一的功能向多功能復合轉移,城市需要一個載體來承擔這些功能”;也有學者結合城市綜合體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定義城市綜合體是 “一個由高密度、高容積率、多功能、混合性為構成要素和基本特征的城市開發模式”[1]。通過對相關學者對有關“城市綜合體”定義的回顧,我們認為“城市綜合體”這一專業概念涵蓋了深刻而廣泛的內涵和內容,包括龐大的規模、復合的城市功能、集聚的經濟性、集約的資源利用、高效的運轉效率,這些都是作為新型城市集核的必要元素而且這些都與城市及綜合體的交通問題息息相關。
通過調研相關“城市綜合體”的案例,從規劃的視角出發我們或可概括出城市綜合體的一些普遍性特征:首先,占據城市各區域核心價值區位,毋庸置疑這是由于城市綜合體融合了多種城市功能決定的,顯然其承擔了各種集散節點的作用;其次,它復合了多種城市功能及多種城市用地(主題功能和支撐功能),二者共同維持綜合體高效的運轉和強大的輻射帶動力,并且使城市用地集約高效;再次,延續和承載城市文化,城市綜合體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其中能夠散發出一個城市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城市發展特征;最后,高容積率通常也是其顯著特征,另有復雜的流線、內外交通以及基礎設施體系,都會成為其顯而易見的特征。
基于一定的原則和目的對事物進行分類是為了闡述和研究的便利。深入剖析城市綜合體不難發現其交通的繁雜與類型,通常,交通功能是綜合體的基礎屬性之一,交通類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城市綜合體的空間組合關系、組合形態、組合秩序等?;谶@些討論現分類如下:交通樞紐型;生態文化交通型;城市交通延伸型;滯留交通型。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承建的 成都富園物流商業中心 工程,經協商甲方同意將該工程的 磚砌體 工程勞務分包給乙方施工,并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框架 結構,層數: 四層,總高度: 40 米,建筑面積約? 90000? 平方米。
二、工程地址:
雙流縣文星鎮物流大道
三、承包形式:
1、本工程中的 砌體,二次構造砼 勞務工程,以分項包干的形式承包給乙方。
2、低值易耗品: 斗車、鏟子、灰盒、灰桶、振動棒、電線、膠水管、廣線,加班需要的照明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由乙方自負包干。
四、承包工作內容及勞務承包單價:
1、工作內容:
(1)、施工圖以內所有磚砌體,包括主體構造,零星砌體等所有內容;
(2)、根據主控線放(彈)砌體線;
(3)、現場所有二次構造砼澆筑(包括止水帶、壓頂、構造柱、圈梁,零星等;
(4)、現場的砌體所需砂漿,二次構造砼的自拌,攪拌機由甲方提供,乙方負責機操人員安排,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到項目部登記記錄,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乙方負責機器日常保養,大件損壞由甲方負責修理,其余小件均由乙方負責。如乙方無專業機操人員,甲方將另行安排,其機操人員工資由乙方負責;
(5)、本班組所需腳手架均由班組自己負責搭拆,并將拆除的腳手架材料堆放到項目部指定地點,所搭架體必須滿足安全需要,嚴禁搭設單排腳手架;
以上工作內容均需按照設計圖紙及現行規范,同時按項目部的具體要求進行施工。
2、承包方式:采取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勞務、施工機具費,承包范圍內工作勞務費,搶工費及輔料費、民工的社會保險費,暫住證費用,交通費、防暑降溫費、烤火費及相關管理費用,按雙方約定固定單價包干承包方式。
3、承包單價:
4、材料損耗:由甲方管理人員確定(必須達到甲方要求,如超過甲方要求甲方按超出部分價值從月包費中扣除)。
5、計量方式:計算規則有雙方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按現行計算定額及圖紙執行。
6、付款方式: 每月25日計量,次月15日按計量的75%~80%支付乙方,余款在主體驗收后三個月內付清。
五、工期要求
1、按項目工期進度要求進行;
2、乙方根據整體工期要求及工程進度情況,配合項目部進行工期調整;
3、甲方確定的工期月計劃、周計劃作為本協議附件,乙方必須遵照執行;
4、乙方必須按甲方的工期計劃,組織與本工程相應的管理人員及技術操作工人,確保工期,不得延誤。若因乙方原因影響其它工種及班組的施工,使整個工期計劃不能按時完成,造成工期拖延,按500元/天進行處罰,此款項將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5、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誤造成現場塔吊、龍門架拆除延誤,由乙方向甲方賠償造成的設備租賃費。
6、如乙方勞動力不足,達不到工期要求,甲方口頭或書面通知了還未增加人員,甲方有權另請人員協助施工,其產生的費用在乙方總款中扣除。
六、質量要求: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除按照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標準進行施工外,同時還要嚴格按照業主、甲方項目部的質量目標和要求施工;
2、以“精品工程”、“創杯工程”、“用戶滿意工程”為質量目標;
3、乙方必須配備與本工程相應的專職質檢員,負責現場的質量檢查工作,配合甲方質檢人員收集整理相關的技術質量檔案。
4、乙方必須嚴格工程質量管理,做到勤檢查,勤整改,如甲方發現乙方工程質量問題,由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口頭及書面通知乙方返工整改。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必須整改完備,如乙方超出規定的時效,即不返工又不整改,甲方將視其情節給予乙方100~500元的處罰,并承擔由此返工造成的全部工時及材料費。
5、乙方必須遵守執行甲方項目部制定的《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并以細則作為合同的附件。
6、如乙方不服從甲方的管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負責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外,還要給予1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及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7、由于乙方造成的一切返工和維修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違約金及返工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方單結算時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本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工程。
七、安全生產要求及安全責任:
1、安全學習及交底:乙方在甲方工程期間必須學習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項目部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到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學習及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嚴禁使用未成年人,操作工人不得使用50周歲以上的人。
2、安全檢查:嚴格執行項目部制定的各項安全檢查制度,真正做到自檢、互檢、交叉檢查。做到小檢有記錄,大檢有報告。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隨時接受和配合項目部、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安全檢查工作。
3、專職安全員的配備及職責:乙方必須配備以本工程相應的1名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工程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檢查工作,并協助甲方安全管理人員作好安全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及歸檔工作,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4、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正確使用和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酒后上班,嚴禁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易滑鞋上班。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及其它個人防護用品由乙方自負。
5、安全防范:乙方要認真搞好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項目部、業主單位、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甲方:
關鍵詞 電子合同 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存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各方的面對面接觸與談判,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來完成談判并訂立合同的。所以電子合同成立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有其特別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一、電子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想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14條對傳統交易方式下要約成立要件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即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愿且內容具體、確定等。
電子要約與一般的要約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電子要約一般都是在網上各種信息和消息,那么這種在網上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構成要約,則須看其是否符合各種要件:的信息內容是否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向特定的人發出,是否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關于要約的生效問題,電子要約和一般的要約也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边@表明,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要約,該電子數據到達對方時便發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對于傳統要約的撤回,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钡?,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信息傳輸的高速性,電子要約一旦發出,受要約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約人根本不可能發出先于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約幾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撤回只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發出的要約一般無法撤回。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約人最終作出承諾之前,將該項要約撤銷,從而使要約人失效的行為。而關于電子要約的可撤銷性問題,也存在著類似于撤回的觀點。
對于電子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理由是,即使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而否認這種合理權利本身。
電子要約的失效,也與傳統要約的失效一樣,依《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而定。
二、電子承諾
承諾是指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經承諾并到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因此,法律上,承諾要發生法律效力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2)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標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而電子承諾,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做出承諾。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也必須符合上述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項電子合同的訂立有懶于承諾的有效作出,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該法在第25條和第26條中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标P于電子承諾的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之撤回相似,在此不做贅述。
關于電子承諾的撤銷問題。嚴格的說,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旦一方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當事人不可能再撤銷承諾,任何撤銷承諾的行為都將構成違約。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采用點擊成交的方式時,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未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的思考,所以承諾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實。據此,很多學者建議在點擊成交以后,應當給消費者一段考慮是否最終決定成交的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消費者可以撤銷承諾。這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因為它既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又會減少之后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的種種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在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已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電子合同成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直接影響到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的確定。
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素有分歧。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多采用“到達主義”,即以表示承諾的函電送達要約人之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并以要約人收到承諾函電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英美法國家采用的是“投郵主義”,即合同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時即告成立,即使該函電最終并未送達目的地。
顯然,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投郵主義”是很難適用的。因為數據電文不僅傳輸迅捷,而且可以在幾乎任何地點發出,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因此,如果采用“投郵主義”,將極易導致合同的成立地與合同之間不存在任何實質的聯系,從而出現不確定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