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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

      時間:2022-12-26 21:45:56

      序論:在您撰寫稅法體系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稅法體系論文

      第1篇

      關鍵詞:稅務行政執法;自我保護;稅收征管法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建立和完善。但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情況復雜,所以目前的稅收法律在稅收實踐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例如稅收任務問題、法律規定含糊或不明確等等。那么作為稅收行政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該怎么辦?根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稅收執法人員首先應該是一個社會人,在執法的過程中同樣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并且要學會自我保護,免得出現執法犯法的現象。所以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也應懂得自我保護,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稅收檢查工作環境。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何實現自我保護呢,筆者認為,稅務執法人員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增強對稅收執法法律依據的理解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F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耙幎ò凑招r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捌陂g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眳⒄铡睹穹ㄍ▌t》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睆淖置胬斫?,“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抖愂照鞴芊ā返谌藯l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豆珓諉T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梢?,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抖愂照鞴芊ā泛汀抖愂照鞴芊▽嵤┘殑t》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第2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彼远惙ㄅc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边@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第3篇

      甘溪三級水電站位于浙江省臨安市甘溪中游,是甘溪梯級開發的第三級水電站,屬典型的中水頭引水式電站。工程樞紐主要由渠首樞紐、無壓輸水隧洞、前池、高壓管道、發電廠房和尾水渠組成。電站裝機容量2×400kW,設計水頭34.6m,單機最大過流量1.5m3/s。多年平均發電量223萬kW·h,年利用小時數2788h。電站出線T接至10kV甘溪線并網,輸電線路長度為500m。

      甘溪是天目溪的一條支流,上游建有甘溪一級水電站和甘溪二級水電站。甘溪一級水電站裝機容量2×160kW,壩址控制流域面積19.6km2,水庫總庫容214萬m3。甘溪二級水電站裝機容量3×500kW,利用集雨面積33.5km2。甘溪流域內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625mm。多年平均氣溫15.6℃,極端最高氣溫41.6℃,極端最低氣溫-13.2℃。

      甘溪三級水電站渠首樞紐位于甘溪二級水電站尾水出口下游20m處,壩址控制流域面積40.3km2,區間引水集雨面積2km2。多年平均流量1.18m3/s,年徑流量3721萬m3。壩址設計洪水流量386m3/s(P=10%),校核洪水流量522m3/s(P=3.33%)。工程區地質條件簡單,出露基巖為奧陶系上統於潛組頁巖和砂巖,河床處砂礫石覆蓋層厚1~3m,山坡處覆蓋層厚0.5~2m,兩岸臺地覆蓋層較厚。河道中水質清澈,泥沙含量很少。

      2方案選擇

      2.1壩址選擇

      甘溪三級水電站是甘溪二級水電站的下一個梯級電站,壩址選擇的原則為:1)滿足與上級電站尾水位的銜接;2)滿足進水閘和溢流堰的布置要求;3)不淹沒耕地和房屋;4)使渠首樞紐工程造價最低。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壩址選定在甘溪二級水電站尾水出口下游20m處,該段河床寬約35m,壩型采用漿砌石溢流壩。

      2.2廠址選擇

      廠址位于潘家村烏浪口,電站尾水排入支流烏浪溪中。設計中對上廠址方案和下廠址方案進行比選,下廠址方案與上廠址方案相比,水頭增加3.6m,電能增加23萬kW·h,效益增加9萬元,投資增加25.2萬元,差額投資經濟內部收益率35.5%,故選用下廠址方案。

      2.3無壓輸水系統方案選擇

      無壓輸水系統有隧洞方案和明渠結合隧洞方案兩種布置形式,兩方案的軸線長度基本相同。明渠結合隧洞方案是進水閘后接長度為425m的漿砌石明渠,其后仍為隧洞。經過比較,隧洞方案較明渠結合隧洞方案減少投資6.2萬元,隧洞方案日常維護工作量少,且不占林地,故無壓輸水系統選用隧洞方案。

      3主要建筑物

      3.1渠首樞紐

      渠首樞紐由攔河堰、進水閘和攔沙坎組成。攔河堰為折線型漿砌塊石實用堰,溢流段長31.1m,堰頂高程224.63m,最大堰高2.23m,堰頂寬1.5m,上游面垂直,下游面坡度1∶2。堰體采用M7.5漿砌塊石砌筑,外包30cm厚C20混凝土。由于上下游水位差小,溢流堰僅設置4m長的漿砌塊石護坦來消能,堰體防滲采用混凝土防滲墻。

      進水閘位于甘溪的左岸,緊鄰甘溪二級水電站的進廠公路,采用側向引水,引水角15°。設置1孔寬2m的閘孔,閘底板高程223.35m,后接無壓隧洞。進水閘為胸墻式結構,閘室長4.46m,設1道攔污柵和1扇鑄鐵工作閘門,手動螺桿啟閉機啟閉,啟閉機平臺高程227.70m。由于河道中泥沙很少,且大部分淤積在上游的水庫中,渠首樞紐不設置排沙設施,進水閘前設有攔沙坎,攔沙坎前考慮人工定期清沙。

      3.2無壓輸水隧洞

      進水閘至前池之間為無壓隧洞段,長2354.947m。根據地形條件及施工要求,無壓隧洞段由1號隧洞、2號隧洞、3號隧洞和1號鋼筋混凝土埋管、2號鋼筋混凝土埋管組成,1號隧洞長124.100m,2號隧洞長855.485m,3號隧洞長1315.362m。1號隧洞、2號隧洞、3號隧洞之間由鋼筋混凝土埋管連接,1號鋼筋混凝土埋管長50m,2號鋼筋混凝土埋管長10m。隧洞沿線分布的巖性為奧陶系上統於潛組砂巖、頁巖互層,上覆巖體厚度30~90m,整體性較好,屬Ⅱ~Ⅲ類圍巖。隧洞斷面采用城門洞型,開挖斷面寬2.4m,高2.65m(其中直墻高1.45m,矢高1.2m,半徑1.2m),縱坡為1?2000,洞底采用10cm厚的C15素混凝土找平。隧洞進出口及斷層地段采用鋼筋混凝土襯砌,襯砌厚度30cm。連接段鋼筋混凝土埋管采用箱型結構,凈寬1.8m,高2.05m,壁厚0.3m。

      在樁號2+139.35處設置溢流支洞,把進入隧洞多余的來水排入支流烏浪溪中。溢流支洞長65m,斷面呈城門洞型,開挖斷面開挖寬2.4m,高2.65m。

      3.3前池及壓力管道

      前池布置在廠房上游的山坡上,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總長21.2m。正常運行水位223.2m,最低運行水位221.9m,前池工作容積94.1m3,邊墻頂高程224.7m。前池進水口前設攔污柵和事故鋼閘門。

      壓力鋼管布置在山坡中開挖出的管槽內,全長52.68m。因設計引用流量不大,壓力鋼管采用一管二機的供水方式,在廠房外45°卜形分岔成兩支管。選定主管管徑1.2m,鋼板壁厚12mm。支管與蝶閥同直徑,管徑0.8m,鋼板壁厚8mm。壓力鋼管在樁號管0+021.44處設鎮墩,每7米增設支墩,前池壓力墻及鎮墩后各設1個伸縮節。鋼管槽底寬2.6m,左側布置踏步,以便于壓力鋼管的日常維護。

      3.4發電廠房

      發電廠房位于潘家村山麓下,廠房基礎全部座落在基巖上,根據機電設備的布置,采用地面式廠房。廠房內布置2臺臥式水輪發電機組,機組軸線與廠房縱軸線平行,機組間距7.4m,上游側布置蝴蝶閥和控制保護屏,安裝間位于廠房的右端。發電機層地面高程188.64m,安裝場地面高程189.60m。因發電機層與安裝場之間存在高差,為便于設備的安裝和檢修,廠房內設1臺5t的單軌手動葫蘆,架設于屋面大梁下。廠房采用混凝土排架結構,磚墻圍護,長22.0m,寬8.7m。

      第4篇

      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1)參照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2)在公安部門內部設置稅務警察部門(基層公安部門可考慮設置稅警組),由具有稅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涉稅案件。(3)如果國家準備設立“經濟警”(負責經濟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個新警種),則可以考慮將稅務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進去[5]。此外,筆者認為只需要設立一套稅務警察制度,無須按國、地稅系統分別設立,以免浪費人力、物力,使稅務警察為稅務法庭保駕護航。

      第5篇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彼远惙ㄅc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边@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

      第6篇

      關鍵詞:水力發電系統,自動化

      前言: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是綜合利用的,往往同時承擔著發電、防洪、航運、灌溉、漁業等多項任務,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要完成這樣一個復雜系統,并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優,僅靠人工來進行控制,其困難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現場的設備的分散控制也很難達到目的,在這樣的一個復雜系統中引入基于數據中心的集散控制勢在必行。因此在水力發電工程中自動化系統則應該受到相應重視!

      一,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在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

      1,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發展極不平衡。

      控制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的發展相對最早,但是現有的管理自動化系統大多只處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術管理。維護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發展時間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計劃維修和事后維修階段,也即只處于手工化階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才開始研究狀態維修、預知維修、遠程維修等技術,而在我國,則僅處于開始階段。

      2,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互相分離。

      即組織結構上三者屬三個不同的部門,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決策互不聯系。實際上,各個領域的決策均有賴于其他兩個領域的狀況及信息。顯然,三個領域相互分離是不合理的。

      3,環境問題。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同樣水電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導致的環境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兩方面:(1)自然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水文條件的改變,對水域床底形態的沖淤變化,對水質、小氣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響,對動植物、對水域中細菌藻類、對魚類及其水生物的影響,對景觀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響等。

      (2)社會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跡的影響以及因防洪、發電、航運、灌溉、旅游等產生的環境效益等。

      二,解決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問題的一些建議

      水力發電過程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正沿著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的方向發展,即一方面將控制、維護、管理三個領域提高到同一個智能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將三者集成為一個統一的信息系統,即智能控制-維護-管理集成系統。最后還要關注環境問題使得水力工程系統得到綜合的最優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維護、管理三個功能集成為一個整體。今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還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來。

      目標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標集成為統一的目標,使企業整體最優、整體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個企業的各種信息有機地組成一個統一的系統。自然,在一個信息集成系統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統一性、協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決信息的矛盾與沖突。

      系統集成即從硬件角度而言,系統能根據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長,采用不同供貨商的產品,自然,這里要解決不同設備的互操作性問題;從軟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戶友好的基于圖形的可視化組態軟件構筑系統,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實時應用軟件。

      2,智能化

      為使系統達到上述的目標,必須提高整個系統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實現檢測智能化、操作智能化、決策智能化。所謂智能化,即整個系統、各個領域(控制、維護、管理)、與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的檢測裝置、執行裝置等,均具有目標分析、狀態及故障分析、行為及態勢分析、決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個龐大的集成系統中,部署分布必須合理,包括任務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與分布相結合才能使各個部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安全可靠,整個系統分工明確、信息互通、運行有序,從而使整個系統在整體上獲得最優的性能(質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放性

      開放性包括如下幾重含義:一個系統能博采眾長,即選用不同供貨單位且性能/價格比最合理的設備;根據發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設備或子系統,在軟件上可以增設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與原來的系統構成完整的整體。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可利用率,延長了使用周期或壽命。

      5,促進水力發電系統的優化調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要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關鍵是為了使水力發電自動控制適應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進行:

      (1)魚道設置、大壩對上、下游生物的影響、景觀設計等

      (2)自動化系統設計從基于DDC的現場自動控制發展到基于數據庫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

      因此結合具體水利工程進行探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有利于我國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建設。更有利于我國水利工程與環境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在系統規劃設計階段,必須全面了解其對環境影響的各個方面和影響的大小,以便有針對性的對系統進行設計修改并且對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防治的措施。

      三,結束語

      第7篇

      關鍵詞:道路 橋梁 防水技術 現狀 對策

      由于混凝土本身不怕水,所以以前很多人認為道路橋梁等無需采用防水措施,因此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都非常不重視。然而正是由于這些設計的缺陷帶來了很多的危害,大大縮短了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雖然現在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同時與西方發達國家也存在不小的差距。為了促進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發展,相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開拓創新,不斷地對道路橋梁的結構進行優化、同時加大科研力度,從而研究出更好的防水材料。

      一、道路橋梁防水技術的現狀

      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落后目前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的主要防水材料仍然是瀝青混凝土,雖然瀝青混凝土在道路橋梁的防水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很難達到日益提高的交通量對路面的要求。由于瀝青混凝土的半剛基層抗低溫能力很差,而且在溫度降低時發生低溫收縮裂縫的現象十分普遍,因而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往往都比較短,相比之下造價十分昂貴。在水分滲透到路面以下后,在水分的散失過程中瀝青混凝土道路橋梁很容易發生干縮裂縫,在一定的條件下就會在形成反射裂縫。此外道路橋梁的瀝青面層與半剛性基層的連接也比較困難,在結合面上的不連續應力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從而也會對其使用壽命產生很大的影響。由于水分散失比較困難,從而使得水分大量滯留在半剛性層而形成泥漿,使整個路面的承載能力下降,嚴重時還可能導致界面形成滑動,從而使整個路段嚴重損壞。

      2、道路橋梁的結構設計不合理在道路橋梁的防水過程中,使用好的防水材料固然重要,然而道路橋梁的結構對于其防水能力也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在我國的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對于道路橋梁的結構顯得重視程度不夠,很多道路橋梁的結構都很不合理。很多道路橋梁都沒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和滲入水排出系統,這些在結構設計方面的缺陷嚴重的影響了道路橋梁的排水能力,降低了其使用的壽命。經研究表明若干細微構造設計的不合格而形成的道路橋梁的薄弱環節是道路橋梁滲漏的主要原因。例如在橋梁建筑時,如果橋頭的搭板、橋墩甚至是欄桿底座等設計不合理都會對整個的橋梁產生極大的影響。

      3、相關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在關于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顯得很不完善。由于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建造會增加成本,加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因此很多的不法承包商在道路橋梁的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不注重對道路橋梁排水系統的建設,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使得道路橋梁的使用壽命大大降低。在道路橋梁的設計過程中,很多設計圖紙都沒有非常細化的防水設計,更沒有詳細的防水材料的選擇方案,有時候是由于設計人員的工作態度所致,然而更多的是因為沒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和規定,在設計的過程中無章可循。沒有一個完善的行業標準不僅會使得當前的道路橋梁建設出現很多的問題,而且出于長遠的考慮其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促進道路橋梁技術發展的措施

      1、加大投入研究新型的防水材料防水材料作為提高道路橋梁防水技術主要因素,其在道路橋梁防水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現階段我國使用的主流的防水材料與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是顯得非常落后。使用好的防水材料不僅可以使得防水層的厚度大大降低,而且其抗拉強度、耐熱性、低溫柔度抗裂、不透水性等性能都會得到極大的提高。例如自粘YN――橋面防水卷材,其需要的厚度僅為1.6~2mm,但其高溫抗剪強度卻大于0.5MPa、其瀝青混凝土的攤鋪溫度在130~180度的范圍內,而且其經高溫碾壓后完全不滲水,擁有如此優越的使用性能,你可能會認為他的造價會非常高,但事實并非如此,其工程造價僅為30元/m2,這比幾乎所有的防水材料的造價都低。

      2、采用合理的道路橋梁結構道路橋梁防水的最好結果就是可以完全防止水滲透到路面下,當然這就對于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道路橋梁的排水性能主要是通過完善道路橋梁的結構來保證的,例如道路橋梁在設計時必須使其有一定的坡度,這樣才能保證外來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此外所有的道路橋梁在設計時都必須要有排水通道,而且在粗粒式瀝青混凝土和細粒式瀝青混凝土中間必須要加設土工布防水層,從而使深入到基層的水能夠及時的排出去。如果土基的排水性不好或者是不允許水滲入,則在到了橋梁的內部還要設計相應的排水通道,此外對于道路和橋梁旁邊的檔土墻也要設計相應的排水系統。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任何事情的發展如果沒有相應的完善的約束,那么其發展的速度必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在道路橋梁防水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在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無章可循的現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加速完善《城市道路橋梁防水系統的設計、施工、檢測技術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而使得在道路橋梁的排水系統的設計中在設計圖紙的細化、防水材料的選擇等方面有相關的行業標準可以參照。無規矩不成方圓,好的行業標準是整個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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