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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確權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2-10-14 02:44:54

      序論:在您撰寫土地確權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土地確權申請書

      第1篇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2000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2002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2003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2007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_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第2篇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2000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2002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2003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2007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_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第3篇

      2002年9月24日,李某與鄰居發生宅基糾紛,向鎮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鎮政府對其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

      2003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訴。1月18日,被告鎮政府受理了原告李某的申請。2月20日,被告與原告進行談話,告知原告其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原告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調解和處理的問題。

      李某堅持認為:2002年,其與鄰居因走道問題發生糾紛,找到良鄉鎮人民政府要求解決,良鄉鎮人民政府未予解決。同年11月,以鎮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再次起訴。后被告言明將給予處理,為此原告撤回了起訴。但被告仍未作出處理,故原告第三次訴至我院,請求判令被告對相關問題及時予以公平處理。

      被告答辯認為:1、原告未向我方申請對其使用過道進行處理,所以我方不存在行政不作為。2、由于李某和高某的宅基界限清楚,李某本人也承認不存在爭議,故不存在處理問題。李某家走西北門經過鄰居宅基地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不屬于我方的職權范圍。其要求再次確權沒有依據,我方已于2003年2月20日告知李某。3、我們準備通過協調,做其鄰居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對李某家予以適當補償,在其宅基上走道,并與村委會簽定協議,但李某未按通知時間到村建科參加調解。

      房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

      在本案處理中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被告確認其宅基地使用范圍,被告就此問題已告知原告“你家宅基地檔案明確,不存在重新確權的理由”。原告向本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載明,其要求被告就使用的過道進行公平處理。但原告在申請書中并未要求被告對過道問題進行處理,故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的申請和其向被告提交的證明材料均證明,原告向被告申請解決其與鄰居間發生的過道使用權的糾紛,進而要求被告對其宅基地進行確權。被告立案后雖然進行了調查、調解工作,但未達成調解協議。在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參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原告要求解決的土地權屬糾紛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被告對原告的申請未作出書面的處理決定的行為是錯誤的。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良鄉鎮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是履責之訴。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但法院如何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職責,其標準不盡統一。筆者認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審查原告申請的事項

      申請的事項是否由該行政機關主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具有保護公民人身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法定職責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但由于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不同的行政職權,因此行政機關所負有的法定職責也不盡相同。如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工商部門不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法定職責。就本案來說,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因此,原告申請就使用的伙道進行公平處理,被告負有法定職責。

      申請的事項是否是應當依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上,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而不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由此可見,本案原告申請的過道使用權爭議屬于被告應當依據申請而作出處理的爭議。

      申請的具體事項是什么

      由于行政管理權非常寬泛,特別是基層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既包括土地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因此,確定原告的申請至關重要,本案原告申請被告就其家宅基地范圍進行確權,因此原告的申請屬于確權申請。

      二、審查被告的執法程序

      按照通常的理解,“作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有所“為”,“不作為”就是行為人消極地有所“不為”。但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的“為”與“不為”卻存在著實體與程序之分。任何一個行政行為都是實體與程序的統一。即程序上是消極地“不為”,實體內容上必定是不為,而他只能是一個行政不作為。程序上的積極“為”,如進行立案、調查、作出否定性的決定,實體上是否定的結論“不為”,而他只能是行政行為。很多人又稱其為“積極的不作為”。就本案而言,原告申請后,被告進行了立案,并對相關證人進行了調查,提出了調解的意見,調解不成后,明確告知原告否定性意見,被告對原告要求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之申請已經作出了行政行為。

      三、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

      審查完上述事項后,最終需要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就本案而言,被告認為原告申請就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確權,被告以就原告之申請作出了處理,被告并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過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通過對事實的審查,可以確定,原告向被告申請的請求是“對其家的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而被告已就原告之請求明確答復“其家的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其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糾紛的問題,因此,不存在調解和處理”。原告的申請書中并未申請被告解決伙道糾紛,被告認為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伙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理由成立。

      第4篇

      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19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處理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1484字)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第5篇

      1、本人申請書

      2、本村介紹信

      3、本人提供的在縣市級以上電視臺或地市級以上報刊的公告、聲明的相關手續,同時應在本村公示七天以上

      4、原“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表”的復印件

      5、鄉(鎮)經管中心重新填寫并編碼、蓋章的“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表”

      6、土地確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第6篇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基本案情

      原告:xx市xx區呂莊社區第七村民小組。

      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xx區xx鄉人民政府。

      原告xx市xx區棗林街道辦事處呂莊社區第7村民小組 (以下簡稱呂莊社區7組)訴稱,第三人原溧河磚瓦廠占用我村7組土地25畝,6組約10畝土地,依照原合同約定在磚瓦廠解散后土地歸原告所有。1992年公社磚瓦廠解散后,原磚廠占用的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04年被告以(2004)字第003號集體土地所有證把該片土地確認給“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原告曾依法主張權利,xx市中級法院(2006)南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被告的前述辦證。被告本應尊重該終審判決把該片土地確認給原告,但被告卻無視終審判決于2006年8月再次把該片土地以(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辦到“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名下,被告的辦證行為因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和違背生效判決無效,原告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辯稱,本案所涉及土地的行政處理中存在兩個具體行政行為,一個是確定土地權屬的行政行為,另一個是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前者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尚在呂莊7組提起的訴訟當中;2004年答辯人頒發給第三人的土地所有證因程序存在違法之處而被中級法院撤銷,判決書并未判決答辯人不得再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是答辯人依法肩負的職責;法院依法撤銷了后者,并不當然撤銷前者,因此原告認為撤銷原土地所有權證后即應將相關土地確定給其所有缺乏事實上的根據和法律上的根據。本案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已經由政府確定為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原告對政府的確權決定在規定期間內未提訟,政府的確權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答辯人根據溧河鄉農民集體的申請發證,未侵犯原告的權利。根據行政法相關規定,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最長時間是二年,二年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本案中答辯人為鄉農民集體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時間是2006年8月,頒發土地所有權證過程中,就頒證情況在當地進行了公告,原告當時應當知道了答辯人的頒證行為。即使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請求依法駁回原告。

      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稱,原告所訴涉及的土地因土地權屬爭議,在2001年經xx區人民政府以(2001)9號處理決定、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依法由第三人代管;原告所謂的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問題,由于第三人所屬集體企業原溧河鄉磚瓦廠已不存在,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屬于原磚瓦廠所有的集體土地應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且有溧河鄉政府代管,證書冠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不存在虛化不實。原告曾為此所有權證書冠名問題于2004年訴訟后,xx區人民政府于2006年重新糾正冠名,頒發的新所有權證書不存在違法無效的情形。原告呂莊7組在本案中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其請求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且原告所訴事實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1980年10月26日xx縣溧河社隊企業辦公室、xx縣溧河磚瓦廠革命委員會與原告簽訂征地合同,合同約定公社磚廠征用常莊七隊(原告原名)土地25畝,地價每畝250元。該合同最后注明磚廠停辦以后,所占第七生產隊地皮應給第七生產隊。1999年9月原告與溧河磚瓦廠因部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2001年xx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xx鄉人民政府與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一)溧河磚瓦廠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所有權歸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其四至邊界均按查證事實中確定的位置界定……”。xx區呂莊村7組不服,申請xx市人民政府復議。2002年6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以(20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關于溧河鄉人民政府與xx鎮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xx區呂莊村7組對此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后第三人向被告申請土地登記,被告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報告、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2001)38號文件和xx市人民政府(2002)12號復議決定書等文件資料,經地籍調查,制作宗地圖、指定界址,審核、審查,于2006年8月21日為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頒發了(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備注:該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政府代管。2010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的辦證行為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程序違法等為由 ,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

      裁判結果。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宛龍行初第7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xx市xx區棗林街道辦事處呂莊社區第七村民小組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裁判理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雖然原告提交的征地合同中有“磚廠停辦以后,所占第七生產隊地皮應給第七生產隊”的約定,但涉案土地發生爭議后,已經人民政府作出處理,征地合同的約定不具有確權效力?!锻恋氐怯浺巹t》第十條規定:“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單位、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本案中,第三人申請登記時向被告提交了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該宗土地已經宛城區人民政府和南陽市人民政府確權,確權決定已經生效,具有公定力和約束力,該宗土地權屬明確。被告在登記程序上雖然存在著表格填寫不完備等問題,但未達到違法程度,屬于行政瑕疵,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些瑕疵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據此撤銷行政登記行為。被告經審核為第三人登記發證并無不當。

      第7篇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范圍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集體土地就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范圍

      集體建設用地包括鄉鎮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用地等。

      二、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程序

      (一)確定協作單位。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軟件開發能力具有土地調查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協作單位,主要承擔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系統研發、外業測量及內業數據處理等工作。

      (二)組織培訓。國土部門和協作單位組織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業務培訓。

      (三)通告?;鶎诱r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告,統一工作時點。

      (四)資料收集。各相關鄉鎮、村組收集農戶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宅基地證、宅基地使用年限證明、批準文件等資料,統一提交協作單位。

      (五)入戶調查。各相關鄉鎮、村組安排專人配合協作單位深入農戶,發放土地登記申請表、確權登記申請書,并按要求繪制宅基地草圖。

      (六)外業測量。協作單位以宗地外單位,依據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測量工作,四鄰現場指界,確定宗地界址、權屬、四鄰、面積、用途等宗地屬性。

      (七)數據處理。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數據庫。

      (八)公示審核。各相關鄉鎮、村組對公示表內容確認后初次公示,并將公示結果上報人民政府審批。

      (九)頒證。人民政府依法審批后,向集體土地權利人頒發集體土地權利證書。

      (十)歸檔。以戶為單位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檔案,由國土分局集中保存。

      三、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存在的幾點問題:

      (一)經費問題。國家明確要求,集體土地確權不得向農民收取除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經費由財政承擔。

      (二)人員培訓問題。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由于人員能力參差不齊,這就需要對參與者進行專業培訓,為做好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三)工作配合問題。要做好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需要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

      (四)糾紛調處問題。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將會把農村一代甚至幾代人的矛盾引發出來,調處這些矛盾是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它關乎工作能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

      (五)工作標準統一問題。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各地都是按照中央文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出臺政策,但在政策之間缺乏統一的標準,在大的范圍內難以形成統一工作成果統一管理。

      (六)系統研發問題。通過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將集體土地規范科學管理起來,這就需要一個穩定的數據庫和利用平臺,將國土部門日常管理工作方方面面囊括進來。

      四、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最主要的是要把確權登記頒證與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發展扭在一起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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