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d id="ltrtz"></dd>

  • <dfn id="ltrtz"></dfn>
  • <dd id="ltrtz"><nav id="ltrtz"></nav></dd>
    <strike id="ltrtz"></strike>

    1. 歡迎來到優發表網!

      購物車(0)

      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2-06-12 00:43:12

      序論:在您撰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1篇

      一、《條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有著重要指導意義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無疑是為了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隨著近年來各地風風火火的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的發展前景和人員管理一直備受關注。從國家層面統一標準,規范管理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等問題迫在眉睫?!妒聵I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條例》的亮點淺析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有著以下幾個方面亮點,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提供政策指導。

      1.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方向

      《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睆男姓ㄒ幍膶用嫔厦鞔_表明不管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如何改都要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這一核心原則,在此基礎上對人才的選拔任用要采用民主、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選聘人才并實行人才分級分類細化管理。

      2.指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方式

      《條例》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和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這就表明事業單位今后的崗位設置必須以國家建立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為準則,按實際情況因事設崗而非因人設崗,且必須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任職要求,為組織人才競崗和崗位考核提供依據和標準,以便進一步規范人才管理。

      3.規定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程序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在《條例》第九條中列明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法定程序: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統一規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法定流程,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對人事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4.給出了事業單位崗位競聘的流程

      《條例》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p>

      將競聘上崗流程法定化,有利于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方針。

      5.規定了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合同訂立與解聘條件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規范化管理,《條例》在整個第四章“聘用合同”中詳細列明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訂立與解聘的相關要求,為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實現可進可出,可上可下,明確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雙方責權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條例》還對事業單位的人員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有利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規范化。

      第2篇

      摘要:本文簡要概述了新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分析、解讀了該條例實施后對事業單位的重要影響,引發了幾點思考,以期引起大家對事業單位改革的再思考。

      關鍵詞 :概要;重要影響;思考

      2014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下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人事管理條例),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事管理條例是我國首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普遍適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從國家法律層面作了規定,是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準則。從此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將有法可依,同時也必將對未來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以及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一、人事條例概要

      人事管理條例共分為十章四十四條,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分別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社保、人事爭議處理等人事管理主要環節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人事管理條例的出臺必將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對于規范事業單位管理,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促進提升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質量,增強事業單位公益屬性,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公益服務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二、重要影響

      1.全面推行崗位管理

      人事管理條例第二章崗位設置內容中第五條提出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這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事業單位要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并全面推行崗位管理。事業單位需深入實施崗位管理、合同管理,促進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待遇能高能低,崗變薪變。事業單位務必要加強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并深入、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崗位管理的政策、規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2.公開招聘、競聘上崗

      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后,事業單位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以外,新招聘人員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經過競聘上崗,從而實現了事業單位人員能上能下的競爭性選拔方式,進一步規范了事業單位招人、選人、用人程序,這將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有利于增強事業單位用人機制活力,有利于事業單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3.促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后,明確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此舉推動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終身制向聘用制轉變,打破了多年來的事業單位固定用工制度,進一步規范了事業單位人員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搞活了用人機制,實現了事業單位人員能進能出,在人事關系出現爭議時也有了法理依據。

      4.考核工作績效、實施績效工資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重點考核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這預示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將由固定工資向績效工資轉變,不再是干多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徹底打破“大鍋飯”制。

      三、幾點思考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為事業單位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對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用人機制轉換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必將極大促進事業單位改革、發展進程,有力增強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能力。

      1.注重頂層設計、加強崗位管理

      在事業單位推行崗位設置管理,將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當前需要事業單位積極實施,切實邁出崗位管理改革的步伐。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領導層要注重頂層設計,從單位實際出發,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從而逐步推進,使崗位管理適應組織的發展目標,最終達成組織的戰略發展目標。在整個組織結構和崗位體系建立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上述崗位設置原則,做到人崗匹配,人盡其責,人盡其才,逐步形成合理、科學的組織結構、崗位體系,最大程度地發揮組織效能,實現事業單位發展戰略目標。

      2.努力實現三個轉變

      事業單位要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認真思考、主動作為、積極謀劃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實現事業單位人員從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從終身制向聘用合同制轉變、從固定工資向績效工作轉變。事業單位人員需轉變思想、更新觀念,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總要求,為事業單位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3.全面深入推行崗位設置管理

      事業單位全面推行崗位設置管理是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效載體?,F行事業單位須以人事條例實施為契機,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崗位設置管理,嚴格按事業單位的管理、專技、工勤三個崗位類別、級別、職數進行崗位設置管理,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打破傳統體制,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起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人事崗位管理制度。

      4.有利于積極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

      人事管理條例關于事業單位聘用制的相關規定統一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開啟了事業單位用人聘用制的轉換,由過去的固定、終身用人,到現在的合同用人,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規范了事業單位的用人機制。這為事業單位推行科學的聘用制度、崗位理制度奠定了基礎,避免了人為因素的過多干預,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事業單位聘用制的有序推行。

      5.招聘錄用新員工更加規范

      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必須公開招聘,并規定了嚴格的招聘程序。當前,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工作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已初步建立了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選拔新進人員的制度框架。今后事業單位新招聘工作人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蘿卜招聘”、“內部招聘”、“近親繁殖”等問題的出現,促進了人員招聘的公開、公正,事業單位需嚴把人員入口關,真正把適合的、優秀的人才招進事業單位里來,切實、逐步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素質,為事業單位科學、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人才支撐和保障。

      6.積極推行績效管理

      人事條例中明確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重點考核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由此,事業單位今后需不斷探索、深入研究,積極推行績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結構完整、覆蓋全面、管理規范、突出崗位績效的事業單位績效管理制度,為開展職工績效考核奠定基礎。事業單位需大力推行績效管理,實施績效考核,員工兌現績效工資,要重點體現出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真正發揮績效工資的正面導向和激勵作用,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7.完善考核辦法

      人事條例中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職工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還應注意聽取服務單位的意見和評價。事業單位需改變以往“德、能、勤、績、廉”的單一考核模式,需依據條例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探索真正建立起適合事業單位特點、崗位特點,使工作績效與崗位激勵相結合的考核辦法。

      上述僅為個人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一點淺顯認識,拋磚引玉,以期引發同行們對事業單位改革再思考、再實踐、積極行動、積極作為。我們深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大力促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實保障事業單位科學發展,迸發出生機活力和內生動力,助推實現中國夢。同時,事業單位改革之路也必然充滿困難與挑戰、矛盾與問題,改革之路任重而道遠,需要在國家層面統籌領導、協調、組織,全體事業單位長期不懈努力探索、實踐,方能實現改革之成功,方能真正增強事業單位社會公益屬性。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管理全案[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7(4).

      [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3篇

      摘要:我國第一部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實施是公共人事管理的重大創新,意味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但《條例》總體較為簡略,部分條款容易引起分歧。文章從初次就業及試用期時間、試用期崗位三個方面對《條例》第13條進行探討,以期對《條例》今后的修改與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 :事業單位 人事管理 條款 探討

      我國第一部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于2014年4月25日頒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稐l例》共有10章44條,從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方面對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國家法律層面作了規定?!稐l例》實施已有半年多的時間,就目前來看,實施效果并不明顯,在實踐操作中也有因為《條例》規定不太細致導致人事工作人員理解不一致的現象。比如,《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本文從人事工作的角度對《條例》第13條進行探討和分析,以期對《條例》今后的修改與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關于初次就業的探討

      現在,普遍認同的就業的含義就是在法定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們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在現代經濟條件下,就業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在傳統的國有、集體單位就業,可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就業,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就業、自我雇傭就業,還可以是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傮w來說就業可以分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正規就業是指正規的全日制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有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獲有工資福利和收獲保障的就業;非正規就業是指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從勞動關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不規范,而且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從業人員職業特征難以界定;從社會保障角度看,非正規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幾乎沒有制度性聯系,或者有制度性規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為就業形式多種多樣,如何認定“初次就業”,各地方規定不一致。實踐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還有的單位根據進入事業單位后工資審核時對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來確定是否屬于初次就業。在各種判斷方式中,非正規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社會保障證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傳統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所以進入事業單位的非正規就業人員都被視為“初次就業”。正規就業人員在進入事業單位時,也會因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傳統人事制度規定被視為“初次就業”。比如:

      例1:小李,大學本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也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2:小張,大學本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自己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3:小王,大學本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還在2年的派遣期內,因此辦理改派的手續。

      例4:小趙,大學本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辦理的是調動手續。

      以上4人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都實現了就業,因此進入事業單位時,不是應該是初次就業。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張初次就業的形式是非正規就業,例1中的小李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證明材料,例2的小張自己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進入事業單位后,小李、小張都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3、例4中的小王、小趙初次就業都是正規就業,但是進入事業單位時,手續不一樣,對初次就業的認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辦理的是改派的手續,進入事業單位后,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時,按照改派后的時間認定,這樣小王也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4中的小趙手續符合人事制度要求,進入事業單位后,不認為是初次就業。

      由于“初次就業”不好把握,有的單位實行凡是新進人員都是試用期1年;有的單位除了在簽訂聘用合同時有約定試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體現不出試用期,因此在《條例》中使用“初次就業”這個詞語,不利于人事工作的開展。

      正規就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都是國家的勞動者,也都實現了就業,其勞動也都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是沒有區別的;他們的區別在于他們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同,也就是他們的雇主不同。筆者以為,應該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出發,將“初次就業”限定為“初次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事業單位就業”,這樣既體現了對其過去的勞動關系的承認和延續,又不用過多的考慮參加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障的因素,因為這兩個因素可以在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時得到充分體現。

      二、關于試用期12個月的探討

      《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結合《條例》第12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為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試用期12個月。那么,試用期為12個月是否合適呢?另外,初次就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事業單位是否有試用期呢?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的又該多長呢?這個在《條例》中沒有做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單位執行時間不一致。

      事業單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應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出發。事業單位既有其作為組織存在的服務社會經濟的共性,又有其圍繞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首先這是一種平等的聘用關系,這跟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勞動關系;其次,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屬于公共服務關系的一部分,不僅涉及聘用雙方的利益,還與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相關。

      一般勞動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共服務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2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結合前面對“初次就業”的討論,筆者建議: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其他人員可根據簽訂的聘用合同時間長短,約定試用期長短,或者由國家直接做出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3個月或者6個月。

      三、關于試用期崗位的探討

      《條例》規定了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內的崗位沒有做出規定。有的省份專門出臺文件,規定試用期滿確定崗位,并對不同學歷、學位人員在不同類別崗位,確定的崗位等級做出規定。比如,大學??疲ê袑.厴I生)、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碩士學位和學歷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試用期滿后,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三級、十二級、十一級、十級確定崗位等級;到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級、九級、八級、七級職員確定崗位等級;崗位任職時間從聘用認定之日起計算。

      筆者以為,試用期是對進入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的試用,而不是進入事業單位的試用;試用期崗位應為公開招聘崗位,受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時,應聘的是什么崗位在試用期就應該是什么崗位,而不是試用期滿確定崗位。試用期滿考核以應聘崗位的任職條件為標準進行考核。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具體崗位類別和等級,那么試用期結束后以什么標準為考核受聘人員,來判斷受聘人員是否稱職呢?當然,也要允許有任職資格要求的崗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取得相關資格,而不是在上崗前就取得相關資格。比如:

      例5:小劉,博士研究生畢業,應聘高校講師職位,此崗位在公開招聘方案中注明屬于技術十級崗位,2014年7月經過公開招聘報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業,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2015年1月取得高校講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聘任。

      例5中,小劉是初次就業,試用期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試用期內崗位技術十級崗位,而不應該是試用期滿確定為技術十級崗位。試用期內取得作為從業資格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應該是小劉適應崗位要求的一種表現。如果小劉在試用期內未及時取得高校教師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至少說明小劉并不是完全符合崗位要求的。

      試用期的意義重要的在于,聘用單位和受聘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相互了解,同時可以更靈活的處理勞動關系,就像《勞動合同法》中對在試用期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這正是《條例》所缺乏的。

      上述僅為個人從人事工作的角度對《條例》的一點淺顯認識,拋磚引玉,以期引發同行們對事業單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討論,以對《條例》今后的修改與完善,起到一點微小的積極作用。我們深信,《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大力促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為事業單位科學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導。

      參考文獻

      [1] 李建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重點熱點問題解讀[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4(10):55-58

      [2] 胡鞍鋼,楊韻新.就業模式轉變,從:正規化到非正規化——我國城鎮非正規就業狀況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3] 勞動合同法

      [4] 國家人社部.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Z].人社部發[2011]62號文件,2011-05-25

      第4篇

      一、關于初次就業的探討

      現在,普遍認同的就業的含義就是在法定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們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在現代經濟條件卜,就業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在傳統的國有、集體單位就業,可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就業,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就業、自我雇傭就業,還可以是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傮w來說就業可以分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正規就業是指正規的全日制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有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獲有工資福利和收獲保障的就業;非正規就業是指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從勞動關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不規范,而且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從業人員職業特征難以界定;從社會保障角度看,非正規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幾乎沒有制度性聯系,或者有制度性規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為就業形式多種多樣,如何認定初次就業,各地方規定不一致。實踐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還有的單位根據進入事業單位后工資審核時對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來確定是否屬于初次就業。在各種判斷方式中,非正規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社會保障證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傳統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所以進入事業單位的非正規就業人員都被視為初次就業。正規就業人員在進入事業單位時,也會因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傳統人事制度規定被視為初次就業。比如:

      例1:小李,大學木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也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2:小張,大學木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自己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3:小土,大學木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還在2年的派遣期內,因此辦理改派的手續。

      例4:小趙,大學木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辦理的是調動手續。

      以上4人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都實現了就業,因此進入事業單位時,不是應該是初次就業。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張初次就業的形式是非正規就業,例1中的小李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證明材料,例2的小張自己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進入事業單位后,小李、小張都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3、例4中的小土、小趙初次就業都是正規就業,但是進入事業單位時,手續不一樣,對初次就業的認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土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辦理的是改派的手續,進入事業單位后,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時,按照改派后的時間認定,這樣小土也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4中的小趙手續符合人事制度要求,進入事業單位后,不認為是初次就業。

      由于初次就業不好把握,有的單位實行凡是新進人員都是試用期1年;有的單位除了在簽訂聘用合同時有約定試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而都體現不出試用期,因此在《條例》中使用初次就業這個詞語,不利于火事工作的開展。

      正規就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都是國家的勞動者,也都實現了就業,其勞動也都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是沒有區別的;他們的區別在于他們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同,也就是他們的雇主不同。筆者以為,應該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出發,將初次就業限定為初次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事業單位就業,這樣既體現了對其過去的勞動關系的承認和延續,又不用過多的考慮參加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障的因素,因為這兩個因素可以在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時得到充分體現。

      二、關于試用期12個月的探討

      《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結合《條例》第12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為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試用期12個月。那么,試用期為12個月是否合適呢?另外,初次就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事業單位是否有試用期呢?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的又該多長呢?這個在《條例》中沒有做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單位執行時間不一致。

      事業單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應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出發。事業單位既有其作為組織存在的服務社會經濟的共性,又有其圍繞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首先這是一種平等的聘用關系,這跟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勞動關系;其次,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屬于公共服務關系的一部分,不僅涉及聘用雙方的利益,還與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相關。

      一般勞動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共服務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拭行)》第2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結合前而對初次就業的討論,筆者建議: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其他人員可根據簽訂的聘用合同時間長短,約定試用期長短,或者由國家直接做出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3個月或者6個月。

      三、關于試用期崗位的探討

      《條例》規定了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內的崗位沒有做出規定。有的省份專門出臺文件,規定試用期滿確定崗位,并對不同學歷、學位人員在不同類別崗位,確定的崗位等級做出規定。比如,大學???含中專畢業生)、大學木科畢業生、獲得碩士學位和學歷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試用期滿后,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三級、十二級、十一級、十級確定崗位等級;到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級、九級、八級、一七級職員確定崗位等級;崗位任職時間從聘用認定之日起計算。

      筆者以為,試用期是對進入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的試用,而不是進入事業單位的試用;試用期崗位應為公開招聘崗位,受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時,應聘的是什么崗位在試用期就應該是什么崗位,而不是試用期滿確定崗位。試用期滿考核以應聘崗位的任職條件為標準進行考核。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具體崗位類別和等級,那么試用期結束后以什么標準為考核受聘人員,來判斷受聘人員是否稱職呢?當然,也要允許有任職資格要求的崗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取得相關資格,而不是在上崗前就取得相關資格。比如:

      例5:小劉,博士研究生畢業,應聘高校講師職位,此崗位在公開招聘方案中注明屬于技術十級崗位,2014年7月經過公開招聘報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業,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2015年1月取得高校講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聘任。

      例5中,小劉是初次就業,試用期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試用期內崗位技術十級崗位,而不應該是試用期滿確定為技術十級崗位。試用期內取得作為從業資格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應該是小劉適應崗位要求的一種表現。如果小劉在試用期內未及時取得高校教師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至少說明小劉并不是完全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5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的概念,在世界其他國家并不常見。簡單地說,事業單位就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它一般分布在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領域。事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但是又具備國家機關的一些屬性,這種特點使得事業單位在管理上存在著一定難度,其中人事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性質,聘用合同制度全國范圍內做法不一,獎懲制度不夠健全,發生人事爭議處理的依據也不夠明確,鑒于此,《條例》應運而生。

      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積極意義及作用

      首先,《條例》的頒布實施建立了更加規范與靈活的用人機制?!稐l例》的頒布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員工能進能出、職務上能上能下的靈活轉換機制,形成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事業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雙向選擇制度,為實現從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提供了政策依據。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規定有利于真正切實引進人才,更有利于單位本身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聘用合同是唯一能夠確立或者終止事業單位與個人之間人事關系的依據,打破了長久以來的戶籍身份、地域等限制,將身份管理轉化為崗位管理,既能充分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大大提高對事業單位的人力管理效能,又能夠激勵人才的自我發展進步。

      其次,《條例》是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中央提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的新要求。雖然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已經推行了12年之久,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問題與矛盾凸顯。事業單位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才流動,身份壁壘、地域壁壘障礙依然存在;招聘時信息不公開現象嚴重;激勵制度和獎懲制度不夠完善等等。解決這些問題無法通過事業單位本身自發調節,也不能僅僅靠微調糾正,必須在制度層面上進行改革?!稐l例》的頒布實施正是在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導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是有利于事業單位長期穩定發展的。

      再次,《條例》的頒布是對人才的有效激勵,也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益保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推行的12年來,個別事業單位蘿卜招聘、吃空餉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選人用人現象頻繁曝光,身份和地域成為制約人才進入事業單位的巨大屏障。而在準出制度上的不明確,也影響著人才的發展空間和工作積極性。另外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員工并沒有很好的途徑進行解決?!稐l例》的出臺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到了平等的主體范疇內,發生人事爭議可以依照勞動爭議等規定處理,既能夠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加強對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腐敗、歧視等不正之風,為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除了上文所說,《條例》還規定了事業單位員工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內容,兼顧了社會分配公平。

      二、聘用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適用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首先要從適用主體的身份上分析。不是所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適用于勞動合同法,要根據不同情況靈活分析。

      首先,參公人員不應當適用。參公人員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論是本身具備公務員身份委派到事業單位的人員還是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人員,其都具備公務員的屬性,嚴格來說都算作公務員,那么該部分工作人員只能由《公務員法》調整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其次,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要靈活地適用。從法理上來說,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合同的一種,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所調整,但實際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別的?!秳趧雍贤ā返诰攀鶙l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边@也就是說,《條例》與勞動合同法是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條例》中關于聘用合同未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舉例來說,《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其工作人員的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但是在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并沒有規定,那么就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但是筆者認為,即便如此,聘用制工作人員的人事爭議也不宜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這是因為,現階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還處于人事、勞動二元化的背景下,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沒有完成之前,很容易在具體實踐中引發混亂。

      最后,《勞動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奔闯松鲜鰞深惾藛T,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是必須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布解決了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但是不可否認,一些很重要的細節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首先,養老問題依然沒有突破?!稐l例》第36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边@僅僅是籠統地將大原則進行規定,沒有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清晰,暫時回避了養老保險的問題。目前,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仍是雙軌制運行,但是《條例》模糊處理了這方面的內容。

      其次,事業單位仍然缺乏用人方面的自。目前來說,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用人管的過嚴,制約著事業單位發展活力。事業單位不同于國家機關,它涉及科教文衛等與公民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領域,需要的專業人才也涉及多個領域?!稐l例》雖然規定了事業單位具備設置崗位的權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事權是被政府部門當作管理事業單位的重要手段,該條原則在各地的具體實施仍然任重道遠。

      最后,工資增長機制依然任重道遠。目前,絕大多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不僅遠遠低于公務員,某些單位工資甚至已經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完全脫節。工資水平低不僅打擊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制約了事業單位本身對人才的吸引?!稐l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钡菑默F實來看,這仍然是一個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工資增長幅度,以及對該增長幅度的監督機制并未完善。

      四、進一步解決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的舉措

      隨著聘用制度的實行發展和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進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利意識也隨之加強,各種因聘用合同或者辭職等引發的人事矛盾和爭議越來越多?!妒聵I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內容。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睋Q句話來說,依然是適用勞動法解決人事爭議。在聘用制度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由過去的行政管理關系轉變為類似企業平等的雙向管理關系。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的特殊屬性,事業單位發生人事爭議在處理上并不像企業那樣簡單。另外,與公務員發生人事爭議適用《公務員法》相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適用的法律層級明顯偏低。

      要進一步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單純依靠《條例》中原則性的寥寥幾條規定是遠遠不夠的,應當更加具體地對各項內容進行規定。首先,應當完善人事爭議立法。比照勞動法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并不是科學的最優解。企業人事爭議有勞動法,公務員人事爭議有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專門立法也應當提上立法日程,將事業單位管理的立法層級提升才是立法者應當考量的重點。其次應當實行多元化的人事爭議解決方式,建立復核申訴、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層次分明的爭議解決方案,實現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再次,應當完善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將事業單位按照其屬性合理分類,將部分履行國家機關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公務員法調整范圍,將其他履行社會職能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進行管理。只有事業單位概念明晰,分類明確,處理具體的人事爭議時才不致因管理混亂而不能及時解決。最后即是應當建立內外結合的監督制度,并且與時俱進地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進程適時調整制度。

      五、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隨著《條例》的頒布,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事業單位的深化改革的重視和對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視。我們可以從《條例》的規定看出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首先是以人為本,人才為本,切實保障人才的利益。無論是可進可出的靈活制度,還是完善的激勵獎懲制度,都強化了平等、競爭的工作環境,將事業單位與市場經濟接軌,運用市場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注重人才的發展,將人力資源市場化,為人才發展提供平臺。

      其次是逐步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已經從原則上規定了其工作人員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險權益,下一步應當完善事業單位獨有的社會保險體系,與企業社會保險接軌。但是這個體系需要長期的發展,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事業單位本身的改革。

      再次是管理者的行政屬性將大大削弱,具備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管理者將成為未來事業單位的管理主體。傳統事業單位的管理者偏行政而輕管理,管理水平低、知識水平低,日常管理圍繞“事”而不是“人”,在深化改革事業單位的進程中,適應現代市場需求的管理者將成為促進事業單位向前發展的重要引領者。

      參考文獻: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98.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Z].廣東農業科學,2014-04-25.

      [3] 劉霞.事業單位聘用制特點分析[J].前瞻與思考,2009.

      [4] 王全興.勞動法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第6篇

      問:為什么要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答: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問:條例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作了哪些規定?

      答: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于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問: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答:公開招聘有利于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紤]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問:關于聘用合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問:如果事業單位出現人事爭議,應如何解決?

      答: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7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機遇;挑戰

      1.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的現狀分析

      通過對事業單位的調查研究分析,其是人事檔案使用和查閱次數最多的部門,其中大部分查閱目的為調查員工在職稱評定、工資分配、干部任用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情況。在查閱中以紙質載體為主,或者使用電話以及網絡查詢。雖然一些事業單位建設了人事檔案信息局,但是其資料尚未完善,很多人事檔案信息沒有及時更新。

      2.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面臨的機遇

      2.1提升管理效率。在以往的檔案管理中,管理人員需要結合實體檔案,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檔案搜集和整合,在查閱中也需要結合要求選擇查找方式,不僅耗費物力財力,在檔案使用中還可能導致原始檔案出現丟失或者損壞的情況。在信息時代下,檔案管理手段和模式出現了巨大變化,檔案管理逐漸趨于網絡化和自動化,通過創設檔案數據庫、構建檔案共享平臺,可以便于使用者通過互聯網完成資料查閱,并且提升了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促使檔案管理更加便捷、高效。2.2提升人員能力。在信息技術的支撐下,人事檔案管理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信息技術操作能力。通過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促使管理人員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以及提升自我,將更多的精力置于學習中,進而提升檔案管理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2.3完善人事制度。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也出現了一定的轉變,開始實行合同制和聘用制,隨著人事制度的改革,人才流動也更加頻繁,為人事檔案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難度。隨著信息化進程的逐步加快,人事檔案調動更加便捷,不會因為解除合同或者聘用簽約受到影響。同時,事業單位在員工招聘中,通過人才信息平臺,就可以完成人才信息的獲取和下載,為單位聘用人才提供了巨大便利。2.4保護紙質載體。紙質載體是人事檔案的原始記錄,現階段,在人事檔案查閱中,依然需要調閱紙質檔案,獲取其中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復印。但是紙質檔案在反復而長期的使用中,不僅導致物力、人力以及財力資源的浪費、降低工作效率,同時還為檔案丟失和損壞增添了隱患,影響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及參考性。因此,事業單位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對紙質載體科學的保護。利用信息技術能夠將紙質載體轉變為信息數據,在檔案使用中,可以通過互聯網查閱和下載紙質檔案,管理人員也能夠通過檔案數據庫和搜索系統完成檔案查閱,減少紙質載體的使用次數,防止其出現丟失和損壞的情況。2.5提升應用價值。在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進程中,公開與共享是其最鮮明的特點,以往事業單位在開展人事檔案管理中,主要以保管為核心,這種閉塞的管理模式不僅抑制了檔案的應用,同時也限制了人才合理配置,對單位內部的人資管理形成了阻礙。在信息時代下,檔案管理技術與管理理論獲得了快速的發展,人事檔案的服務領域也得到了拓展和豐富,有利于事業單位充分挖掘和利用檔案資源,提升其應用價值和作用。

      3.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面臨的挑戰

      3.1管理觀念。人事檔案具有一定的隱私性,其中涉及了員工大量個性信息,涉及業務方面、學術方面以及政治方面。因此,人事檔案信息的共享以及公開程度,是事業單位所面臨的重要挑戰。在信息化進程中,事業單位需要做好人事檔案的保密和保管工作,并且基于信息技術的特點,不斷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制定科學而合理的管理制度,實現人事檔案資源的有效利用和開發,進而提升檔案利用效率和管理質量。3.2管理技術。人事檔案具有較強的政治性和保密性,事業單位在開展檔案管理中,需要在確保檔案內容完整性、可靠性以及真實性的同時,還要保證其信息安全。以往的管理模式以及保管而工作核心,其保密工作質量較高,但是卻抑制了檔案的高效利用,不符合時展趨勢。因此,事業單位要引入信息技術開展檔案管理中,需要加強對檔案安全性的保護工作,在遵循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和探索,避免檔案資源泄漏或者盜取。3.3人員能力。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學科之間逐漸實現融合交叉,檔案管理所涉及的學科也不斷增加,更多的新技術、新理念和新模式大量引入到檔案管理中,對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學習能力、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在此背景下,現有管理人員的知識技能和觀念意識都難以滿足工作需求,需要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斷擴大自身知識貯備,加強對新技術的學習和應用。

      結語

      總而言之,在全新的社會形勢下,信息技術獲得快速的發展和更新,事業單位要正確看待人事檔案管理所面臨的挑戰和機遇,迎合時代、抓住機遇、更新觀念,切實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發揮其應用價值,為自身的健康以及穩定發展提供服務,推動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參考文獻:

      [1]李佑蓓.事業單位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面臨機遇與挑戰[J].人力資源管理,2017(06):346-347.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